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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產品質量法

一、產品質量法概述(一)產品的界定與產品質量的概念1、產品的界定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產品泛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勞動生產物;但從法律上講,產品具有特定的含義,其范圍要窄得多,而且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或不同法律里,關于產品的界定都不盡相同。如:2025/4/13歐共體1985年制定的《關于對有缺陷的產品的責任指令》規定:“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物以外的所有動產。”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2025/4/13

由此可見,初級農產品、未經加工的天然物、不動產、血液產品、人體器官、軍工產品等不在產品質量法規制的范圍之內。2、產品質量的概念一般認為,產品質量是指產品(包括服務)所具有的滿足社會需要的基本特性和特征的總和。具體包括有效性、適用性、安全性、可維修性、美觀性、環保性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適用性和安全性。(二)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及其調整范圍1、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從廣義上說,產品質量法是指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狹義上說,產品質量法則是指1993年頒布、200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25/4/132、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產品質量法的調整對象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至于調整范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空間上:發生在中國境內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客體上:主要是動產,不包括初級農產品、未經加工的天然物、不動產、血液產品、人體器官等。主體上:生產者、銷售者、用戶、消費者、質量監督管理機關。(三)產品質量立法的概況及其發展趨勢2025/4/13(四)《產品質量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1、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關系2、與《標準化法》、《計量法》的關系3、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4、與《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的關系二、產品質量的管理與監督(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制即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制度的總稱。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國務院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范圍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設相關機構,負責本行業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2025/4/13

但是,2001年從4月,國務院決定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實際上,我國的產品質量一直實現多頭管理。比如,2003年國家成立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食品藥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和審批工作(包括保健品的審批),但保健品的市場監管權又是歸衛生部行使。這種多條監督管理體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很多。“巨能鈣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進一步暴露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2025/4/13(二)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宏觀上而言)1、生產許可證制度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指國家對具備生產條件并對其產品檢驗合格的工業企業發給其生產許可證的一種制度。這也是市場準入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2、產品標準化制度就內容而言,產品質量標準分為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就效力等級而言,可以分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其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國際標準、地區標準和企業標準屬于非強制性標準(即推薦性標準或稱選擇性標準)對于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國家未制定強制性標準的,可以選擇實行其他標準,但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2025/4/133、產品質量檢驗制度產品質量檢驗制度是指按照特定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以判明產品是否合格的一種制度。4、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的一種制度。我國過去實行的是自愿認證制度,但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家實行強制性產品質量認證制度,規定除了部分免檢產品以外,其他所有產品都必須實行標志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簡稱“CCC”或“3C”的強制認證。并將逐漸取消原來的“長城標志”和“CCIB”標志。2025/4/13根據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各種認證機構申請認證。5、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家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即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1987年發布的ISO9000系列國際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對合格者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證明其質量保證能力符合相應要求的一種制度。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2025/4/13(一)國家監督1、監督檢查的方式2、監督檢查的重點關系國計民生的產品,如建筑材料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藥品等消費者、用戶反應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如“黑心棉”之類3、監督結果的處理(二)社會監督主要是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用戶等關于新聞媒體及記者對產品質量的合理懷疑權關于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狀況的知情權2025/4/13三、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1、產品質量擔保義務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6條的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2、產品質量表示義務2025/4/13(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成分的名稱和數量等;(4)限期使用的產品,必須標明“三期”;(5)特殊產品要有警示標志。3、不作為義務(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4)生產產品不得攙雜、攙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稱合格產品。2025/4/13(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1、執行進貨檢驗制度,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2、采取措施,保持產品質量;3、遵守產品質量表示制度;4、不為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1)(2)(3)(4)基本上與生產者相同。四、產品質量責任(一)產品質量責任的概念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買主、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而依法應該承擔的責任,具體包括產品損害賠償責任和產品違約責任。2025/4/13(二)產品責任的具體形式1、民事責任(1)“三包”責任,也稱瑕疵擔保責任承擔“三包”責任的條件: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說明的;產品不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產品標準的;產品不符合以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如果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2025/4/13(2)違約責任

經營者未按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提供產品,應按合同約定的責任形式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訴訟的方式由法院裁定。(3)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2025/4/13

第四十二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知,生產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是:第一、產品存在缺陷。所謂“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體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包裝缺陷等。2025/4/13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的區別第二、有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的實際損害。第三、損害事實與產品前線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生產者免除產品責任的條件:未將缺陷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損害賠償的范圍與標準:2025/4/13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2025/4/13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2025/4/132、行政責任質檢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依照各自的職權,對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可以責令糾正,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相關產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與銷售、吊銷營業執照等。3、刑事責任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假冒猥劣商品罪”的規定處理。(三)確立產品責任的基本原則1、嚴格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追究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對生產者追究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但在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負有舉證責任。2025/4/132、過錯責任原則在追究銷售者或其他人的產品質量責任時通常實行過錯責任原則。3、過錯推定原則在追究生產者、銷售者或其他人的產品質量責任時有時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五、產品質量糾紛及其解決(一)產品質量糾紛的概念與種類所謂產品質量糾紛,是指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具體包括合同質量糾紛、因質量問題引起的侵權糾紛和因行政機關處理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質量糾紛。2025/4/13(二)解決質量糾紛的途徑1、協商2、調解3、仲裁4、訴訟訴訟時效問題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025/4/13第六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概述(一)消費者和消費者權益的概念1、消費者的概念現行法律規定: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之處2、消費者權益的概念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2025/4/13(二)消費者維權運動的興起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發展1、國際上的情況2、我國立法的概況3、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的必要性生產與經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常常使消費者難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尋找并追究侵害其權利的具體責任者,即使能夠找到成本也太高。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壟斷的出現,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傳統的契約自由原則被破壞,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事件不斷增加,而傳統的民商法已經難以有效保護。不正當競爭的加劇,導致違反商業道德的經營者比比皆是,各種商業欺詐行為層出不窮,消費者的弱勢更加明顯。科技不斷進步,消費品的科技含量不斷提高,消費者要成分了解產品的相關信息更加困難,消費風險也隨之提高。總之,在傳統法律無法有效解決事關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時,制定專門的法律對消費者進行特別保護是非常必要的。2025/4/13(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1、宗旨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2、基本原則(1)對消費者偏重保護的原則制度體現原因(2)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制度體現原因(3)補償性與懲罰性相結合的原則制度體現原因(4)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2025/4/13二、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一)消費者的權利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擁有以下9項權利:1、保障安全權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2025/4/132、知悉真情權(知情權、獲取信息權)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2025/4/133、自由選擇權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2025/4/134、公平交易權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依法求償權(索賠權)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2025/4/13

6、依法結社權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知權(獲得消費教育權)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2025/4/138、監督批準權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9、人格尊嚴受尊重權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消費者的義務2025/4/13(二)經營者的義務1、遵守法律或合同約定的義務2、接受監督、批評的義務3、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025/4/13附:產品召回制度產品召回是指生產商將已經送到批發商、零售商或最終用戶手上的產品收回。產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產品被發現存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產品退換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產品退貨換貨是針對個體消費者,而且不能說明產品本身有任何問題;而產品召回制度則是針對廠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問題而出現的處理辦法。其中,對于質量缺陷的認定和廠家責任的認定是最關鍵的核心。在發達國家,產品召回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愿認證,強制召回”,一種是“強制認證,自愿召回”。目前,中國還沒有全面實行產品強制召回制度。2025/4/13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4年的3月15日消費者權益日浮出水面,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的該規定,是我國以缺陷汽車為試點首次實施的產品召回制度,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其宗旨是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這標志著中國汽車消費市場進一步邁向規范和成熟。

但是,這一規定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有待完善,如;執法主體不明,配套法規太少,罰則不夠重。另外,在一些汽車產業成熟的國家,汽車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國家大法的形式出現,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較強的約束力,如美國的《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日本的《公路運輸車輛法》。而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作為國家機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無法對其它部門產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關認證制度缺乏法律基礎。

2025/4/132003年,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第二季度國家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插頭插座予以強制收回。按照要求,凡購買了相關不合格插頭插座的消費者可以向商場或生產廠家提出退貨。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的名義強制收回某項產品,標志著我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特別是對劣質產品加大了市場監管力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目前實行召回制度的國家還有日本、韓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美國的召回制度最先應用于汽車,1966年制訂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2025/4/13

此后,在多項產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使其應用到可能對公眾造成傷害的主要產品領域,特別是食品。例如,先后出臺的《聯邦肉產品檢驗法》(FMIA)、《禽產品檢驗法》(PPIA)、《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DCA)等等。召回制度在美國等國家的實踐表明,召回制度是產品質量和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證,實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產品質量意識,有利于企業關注技術改造和環保問題,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

2025/4/13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2025/4/135、出具憑證、單據的義務6、商品或服務質量擔保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2025/4/137、公平、公正交易的義務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2025/4/138、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經營者的權利2025/4/13三、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一)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1、立法保護2、行政保護3、司法保護4、消費者組織保護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2025/4/13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2025/4/135、社會保護(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主要是通過監督經營者嚴格履行法定義務,督促其提供質量(具體體現在消費品的安全、衛生、標識、計量、價格等)有保障的消費品,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被侵犯。(三)消費糾紛的解決與法律責任的確定2025/4/131、消費糾紛的解決消費糾紛是指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有關消費權益的爭執和異議。一般情況下,消費糾紛主要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由于消費糾紛具有民事糾紛的性質,因而,解決消費糾紛的主要途徑包括:雙方協商和解請求消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仲裁機關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5/4/132、法律責任的確定責任主體的確定可以是生產者、銷售者、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展覽會的承辦者、柜臺的出租者、營業執照的使用者或持有者、廣告的經營者,還可以是變更后的經營者。責任形式的確定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2025/4/13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2025/4/13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2025/4/13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2025/4/13(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2025/4/13附:2010年7月份日起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25/4/13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025/4/13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2025/4/13第七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頒布,自2009年6月1日起試行,該法共10章104條。《食品衛生法》就此廢止。一、食品安全法概述(一)食品與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025/4/13(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三)《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

1、建立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2、遵循食品安全監管規律,堅持預防為主;3、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4、建立以行政責任制度為基礎的食品安全監督體制;5、建立暢通、便利的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

(四)《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的目的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5/4/13

(五)

《食品安全法》的適用范圍(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1、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3、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5、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2025/4/13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第101條: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食用本法。第102條:鐵路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公里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2025/4/13二、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及其職責分工第4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2025/4/13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法》第11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2025/4/13四、食品安全標準第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第二十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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