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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關于董事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目前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是存在缺陷的,例如在財富和權力等誘惑面前,很難保證董事在做出決策的時候是出于對公司發展的考慮而非個人得失,在實際情況下就很難分辨出其是否是出于對公司有利的角度去履行義務,并且也沒有明確的客觀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是否真正履行了勤勉義務,進而對公司和董事之間產生糾紛難以解決。本文主要通過具體分析公司董事勤勉義務的理論基礎、比較國外關于董事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然后對于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建議。通過對董事勤勉義務的研究,以構建適合我國現實的激勵與約束并存的董事勤勉義務判斷標準,激發董事改善、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關鍵詞:董事;勤勉義務;判斷標準;法律問題;對策建議
公司董事勤勉義務概述公司與董事的關系探究公司董事勤勉義務產生的理論基礎,就必須從公司與董事關系說起,對于兩者之間的關系,學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信托說。“信托說”起源于英國早期,當時公司的法律地位還沒有明確,但該公司和董事之間的關系是信任關系。在這種信任關系中,董事作為公司受托人,接受公司的委任,必須基于公司的信任管理公司,妥善經營公司財產,為公司的利益履行職責,所以董事在同意就任該職務時,意味著向公司承諾其具有勝任該職務的知識與技能,以幫助公司獲得最大利益為目的。第二,代理說。“代理說”是19世紀英美法系國家的主流學說,在德國的法律中,可以了解到董事與公司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適用代理制度,董事作為代理人,需從公司最重要、最明確的利益出發,為被代理人即公司積極處理相關事務。對于董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的活動、所行使的權利造成的結果,都必須由公司來向第三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委任說。“委任說”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主要學說,以日本為代表,在日本的“商法”中有規定。第二百六十條第三項規定,公司董事每三個月至少要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公司的業務執行情況,這個規定和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基本相同。該“委任說”與傳統的“信托說”之間的區別就在于前者需要董事利用公司財產積極地為公司謀取更大的利益,而后者僅需要董事消極地妥善保管公司既有的財產。日本的《公司法》將直接委托關系作為理論基礎,在公司董事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規定了善意和注意義務。董事作為受托人,認為是企業經營者的委托授權。委托建立在相互信賴的基礎上,董事有責任為委托人進行誠實、謹慎的管理。以上三種學說,都承認公司的管理者有責任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執行職務時需要對公司的利益負責。這些理論觀點有助于掌握勤勉義務理論的基礎,奠定了勤勉義務認定規則的基礎。實際上我國公司與董事的關系體現為“委任說”,不論在法律規定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確認兩者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董事勤勉義務的履行董事勤勉義務的履行應當由以下三個方面構成:實操技能作為公司董事,其所擁有和掌握的技能要遠高于公司股東,這也是股東們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賦予給董事的原因之一,包括履行職責時所需要的知識經驗、專業素養、操作技能。具體如下:(1)熟悉并銘記法律法規。這是作為一個合格董事理應具備的知識素養,因為董事在履職時,經常會接觸與法律法規相關的問題,只有做到熟悉并會運用法律法規,才能成為一個理性的決策者,所做出的決策才能在合理的同時也能合法合規。董事要想做出既符合科學又能獲得其他股東認可的決策,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就必須對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足夠充分。(2)董事應具備專業的技能。對公司內部結構而言,特定的人從事特定的事務,公司每個層級都有各自的分工和職責,依據業務性質、規模大小、決策難度、商業價值等方面來篩選符合每個崗位的員工。因此公司對每個崗位的員工有著不同的要求,有的要求學歷,有的要求經驗,有的要求技能,而董事是經過公司高層的層層選拔才能勝任的,所以其必定擁有某項特殊的技能,具有能勝任該職位的水平。董事應具備的專業技能,一方面應與其行使的職權相適應,另一方面也要為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而服務。謹慎決策董事做出的每個決策,都代表著公司的意志,關乎著公司的發展和命運,因此必須要保證決策合法且符合規定。具體包括:(1)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公司依法設立,依法運營,所有經營活動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董事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人,應當時刻銘記自己的職責,保證做出的每個決策都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對董事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也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責任。(2)遵守公司決議。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議,如果沒有違法或違規的情形,在法律上就應認定該決議有效且該決議在對人效力上及于公司董事,董事作為公司業務決策機構的成員,理應執行股東會決議,如果因董事缺乏應有的謹慎而做出的錯誤決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那么由該董事承擔相應的責任。事必躬親(1)出席董事會。董事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人,屬于公司的決策者,對于公司的發展有著不容小覷的作用。根據法律規定,董事應當依法出席董事會,全程參與公司事務的討論和決策,正當行使職權。因此,在會議期間,董事應當親自出席。但是如果發生突發情況或者不能預想的事故,董事真的無法參加會議時,也需要發表有關本次會議探討事務的相關意見,而且需要交由相關人員記錄下來。(2)親自履職。股東們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賦予給董事,這體現了股東們對董事的信任與期望,且董事做出的決策對公司產生的影響毋庸置疑,所以對于公司的管理,董事不能讓別人代為執行。在管理公司的過程中,對待職責內的每一事務,董事都應當親力親為,依法、依章程盡心履職。公司法及章程賦予了董事相應的權限,即確定了董事行使職權的邊界。我國董事勤勉義務判斷標準存在的問題從上述對我國董事勤勉義務現狀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其中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董事主觀善意難認定董事對公司整體發展的作用自然不必說,其作出的每一決策都關乎著公司的利益甚至是命運,那么董事對公司是否衷心,對決策是否用心就至關重要。在財富、權力等誘惑面前,很難保證董事會堅守初心,始終做到維護公司利益。在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中,也很難要求董事并不是出于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公司利益去做出決策,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根據這些抽象的主觀心理判斷董事在履行勤勉義務時是否是出于善意。客觀履行標準不明確股東們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賦予給董事,體現了對董事能力的信任和對董事能夠妥善管理公司的期望,董事任職也代表其向股東們承諾可以勝任該職位,因此董事對公司發展積極作為,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是其履行勤勉義務的一部分,但在勤勉義務缺乏客觀標準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很難判斷董事是否達到作為公司管理者應達到的成果,即是否真正履行了勤勉義務,進而導致很難判斷出因此產生的董事與公司之間的糾紛該如何解決。現行規定操作性不強我國法律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中,大部分屬于原則性規范,缺少明確的判斷標準,隨著經濟不斷發展、社會日益進步,現代公司的狀況更加復雜多變,在司法實踐中,單純依據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難以解決各種各樣的問題,法律無法考慮到公司發展中的每一種情況,而且法律無法規定的非常詳細,所以需要其他更為確切的規則來輔助規范。董事履職缺少職業保障董事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人,權利越廣泛,對應的風險也大,因為其作出的每一個決策都關乎公司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命運,而且要為造成的后果負責,所以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董事應當盡心盡力、認真謹慎。但常人難免都會犯錯,董事由于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認定全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承擔責任,一方面對于已經盡力履職的董事不公平,另一方面也會給董事造成巨大壓力,在履職高風險下,難免會影響董事經營才能的發揮,使得董事在兩難的情況下,往往會作出不利于公司發展的決策。我國董事勤勉義務判斷規則的完善對策董事的勤勉義務這一概念較為抽象,我國法律應當對其判斷規則進一步完善,明確合適的界定標準,可在借鑒吸收外國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定我國董事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應當采取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并通過建立董事職業保險制度以完善我國董事勤勉義務的法律規定,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解決:明確董事主觀善意的判斷標準在相關法律規定的范圍中,董事在履職時主觀是否善意也是一種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由此可以判斷董事是否在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簡單來說,就是要求董事在做決策時要從公司實際出發,要以為公司爭取最大利益為目的。所以,在判斷董事履行勤勉義務時主觀是否善意的過程中,必須既要考慮到董事的主觀心理,即是否為公司的事務用心決策,積極作為,也要考慮到每一案件的特殊性,針對具體的情況,再做出具體的分析。例如當董事為了公司積極作為時,董事的主觀就會被認為是善意。這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商業判斷規則的判斷基準,提高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董事勤勉義務事件時的操作性。明確公司董事勤勉義務的客觀履行標準對于公司董事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除了需明確主觀善意認定規則外,還應當明確其客觀標準,即在明確董事履職時主觀為善意的同時,也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董事決策為公司帶來的結果與其對公司的作為及其履職能力之間是否相適應。因為僅僅采取主觀標準,會導致能力強與能力弱的董事之間不公平的現象,因為公司董事與一般人的區別在于,董事作為公司管理者,必須要具備與其職務相適應的管理水平和經驗知識,這是保證公司決策正確的基礎要求,能力高者其所負擔的要求和責任更重一些,董事身居高位,就應當為公司的發展深謀遠慮,做好自身經營管理公司的職責,并且大多數國家也都將董事勤勉義務標準規定為客觀標準。所以,我國在明確主觀標準同時,也不能忽略客觀標準,有利于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予以評判。通過公司章程明確董事的勤勉義務董事在做出每一個決策時,都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但現代公司的發展復雜多變,想要解決這些問題,不能僅僅依靠法律的規定,這個時候就需要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公司章程來輔助規范董事對于經營管理公司職責的行為,所以,我國公司法準許在合法同時,賦予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的內容加以規定的權力,其必然會對董事治理公司產生法律無可替代的作用。公司章程不同于法律,法律要涵蓋對所有公司的要求,而公司章程是公司依照法律,為自己制定的,規定自身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僅為本公司服務,因此公司章程可以根據公司需要,詳細制定公司內部各個情況下的賞罰機制,賦予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再明確具體化的權力,有利于對董事勤勉義務判斷標準的更細致化,更便于落實到司法實踐中。建立董事職業保險制度現代公司的發展情況復雜多變,難以掌控,可能董事在做出決策時已經十分謹慎、勤勉,但最終卻依然出錯,從而需要董事承擔責任,這對于董事來說未免太不公平,而且也會帶給董事太大壓力,影響其做出理性的決策。這就需要建立董事職業保險制度,保障董事免于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便可以解決董事在決策前對自己要承擔失敗的風險顧慮這一問題,心無旁騖地為公司謀取福利,爭取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結束語關于公司董事的勤勞義務判斷標準的完善,應當采取主觀客觀相結合的標準,主觀方面,解決主觀標準認定困難這一問題,要求每一位董事在履行職責時都出于主觀善意,為公司考慮,為公司謀劃,在如何認定主觀善意這一問題上,可以借鑒美國相關規則,即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審查董事履職時做出的決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既包括履職方式的合理性,也包括所做出的決策的合理性,這樣既可以反映出董事主觀是否出于善意,同時還可以及時監督規范董事履職行為。客觀方面,克服客觀標準的不明確性,避免董事履職處于消極地位,相比較于主觀標準只能通過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去側面體現,客觀表現就顯得更為直觀,明確了客觀標準如何判斷,董事的行為是否福和勤勉義務就一目了然。只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才能更好的督促董事盡到自身的勤勉義務。當然,現代公司發展情況越來越負責多變,法律也不能是一成不變的,因為無法顧及到所有公司發展中會出現的情況,所以在構建董事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時,不能只考慮到一般情況,而是更應該考慮到在特殊情況下該如何判斷。采取主客觀相統一的標準,既可以在主觀方面調動董事為公司作為的積極性,也可以使其每一決策都是合法合規并能真正為公司謀取利益的,不僅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也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和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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