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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法律法規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發展較快,煤礦安全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1)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2)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4)國務院主管部委、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發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產資源法》等
2、行政法規,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我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內容我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內容
3、地方性法規,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有關勞動保護、職業安全、礦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如《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煤炭法實施辦法》、《勞動安全監察條例》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有:《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立法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頒布,1993年05月01日正式實施。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礦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健康發展,健全礦山法制。二、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堅持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宗旨,從實際出發,做到勞動部門監督與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管理結合。國家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各級生產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2《礦山安全法》的指導思想3《礦山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共8章50條,其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第六章礦山事故的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同時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法律責任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34條的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國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國煤炭法制建設的里程碑為煤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基本原則,從而使煤炭行業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立法的目的是: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2《煤炭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共八章81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第三章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第四章煤炭經營;第五章煤礦礦區保護;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三)《煤礦安全規程》(一)煤礦安全規程制定的目的及意義
《規程》制定的目的: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
《規程》制定的意義:規范煤礦工作,加強管理和監察執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證和促進我國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和煤礦安全狀況穩定好轉。為國家步入小康社會作出應有貢獻。
《煤礦安全規程》的特點是強制性、科學性、穩定性和規范性。
《規程》共有四編751條。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編總則規定煤礦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職工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二)《規程》的主要內容職業危害規定必須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和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作,使職工健康得到保護該〈規程〉為第八次修訂本是我國煤礦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體、最權威的一部基本規程,是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具體化。煤礦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專管群治,全員管理”的原則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原則
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以技術進步為先導,管理與裝備并重事故={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條件;管理的缺陷}人Man物Machine管理
Management環境Medium事故Accident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1)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1.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2.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3.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作業權。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6.建議權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2)從業人員的義務①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③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匯報;④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第二節對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責任的追究
對違反安全法律法規的違法者進行法律責任的追究,是法律權威懾力的具體體現。對于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給予刑事、行政和民事制裁,才能有效保證安全生產(一)生產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1采煤區隊長有關的常見違法行為1)作業場所不使專用防爆設備、專用發爆器或使用明火、明電照明。2)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志的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等。3)不按規定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檢測儀器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4)井下采掘作業,不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板。5)在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從事采掘作業,不采取探放水措施。6)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掘作業。7)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8)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9)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不及時采取措施。10)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11)發生事故后不及時、如實進行報告和搶救。1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1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二)法律責任1.刑事責任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為。2.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于侵權行為而引起,在煤礦安全生產過程種較少見。3.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三)煤礦安全中常見的刑事犯罪
主要有: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非法采礦罪
破壞性采礦罪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循私舞弊不移交閑事刑事案件罪1
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規定:第134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玩忽職守罪
與濫用職權罪《刑法》規定: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規定:第135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范圍1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是:(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二)瓦斯超限作業的;(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范圍(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層越界開采的:(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范圍(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范圍(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二、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
《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一)依法取得有關證照1.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是煤礦取得采礦權的法定憑證。煤礦采礦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2.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在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必須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3.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必須依法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4.營業執照依照我國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煤礦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能作為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二)有關人員依法取得資格證書1.礦長資格證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煤礦礦長資格證書的頒發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2.礦長安全資格證對煤礦礦長任職的安全資格條件單獨作出規定,對礦長安全資格實行行政許可。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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