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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102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urI II 4.1基本要求 4.2設計要求 4.3照明設備 4.4節能要求 4.5供配電要求 4.7控制要求 4.8施工要求 4.9驗收要求 5.5供配電要求 5.6控制要求 5.7施工要求 5.8驗收要求 II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起草單位:大連市城市管理局、大連標準認證研究院有限公司、棟歸口管理部門通訊地址:大連市城市管理局(大連市西崗區高爾基路16號聯系電話:),1城市照明技術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城市照明設計的術語和定義、功能照明、景觀照明水體、廣場、橋梁、公園、綠地等地區設置則2包括功能照明(3.2)和景觀照明(3.3)。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通常由投光燈來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標,使其照度比其周圍照度明顯高的為提高特定區域或目標的照度,使其比周圍區通過對照明裝置光輸出的控制形成場景明暗、形態或色彩等變化的照明3照明裝置發出的光線中照射到被照目標范圍外的部),生態敏感區ecologicalsensitivea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外露可導電部分exposed-conductive設備上能觸及到的可導電部分,它在正常狀況下不帶電,但是在基本絕緣損壞44.1基本要求4.1.3亮燈率4.1.4完好率4.2設計要求b)不應對市政設施、機動車駕駛員、行人及周邊環境、居住建筑產生干擾;d)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應優先考慮選用綜合性多功能燈桿;5e)機動車道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總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級別UOLEh,a(lx)I1.50/2.000.40.70.40.5II1.00/1.500.40.50.40.5III0.50/0.750.40.3注3: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注4:迎賓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業中心的道路,執行I級照明。f)交會區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勻度和眩光限制值作為評價指標,照明標準值Eh,av(lx),維持值E0.4方位角上,燈具在90°和8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注2:表中對每類道路交會區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別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照度值,右側為高檔照g)人行道照明和非機動車道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最小垂直照度、最小半Eh,av(Lx)維持值h,min(Lx)維持值v,min(Lx)維持值Esc,min(Lx)維持值1353223237.52.5451164.2.2設計原則4.2.2.1應在城市活動廣場、交通樞紐或港口廣場、高速公路立體交匯區、廣場等采用高桿照明或半高桿照明,并考慮部分常規照明對該區域照明的補充。常規道路照明燈具布置方式應按照圖1的方式進圖1常規照明燈具布置的五種基本方式4.2.2.2高桿照明方式應遵循現行行業標準CJJ45-2015中5.1.4的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a)布置在寬闊道路及大面積場地周邊的高桿燈宜采用平面對稱配置方式照明;b)布置在場地內部或車道布局緊湊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徑向對稱配置方式;c)布置在多層大型立體交叉或車道布局分散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非對稱配置方式;d)燈具的最大光強投射方向和垂線夾角不宜超過65°。4.2.2.3城市高架道路匝道區域、景觀要求高的重要區域、高速公路立交的匝道或環境要求較高的機場快速路等處的照明宜采用欄桿布燈或防撞墻處嵌入布燈的側式照明方式,要求如下:a)應考慮路面亮度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的要求;b)照明燈具應有防眩光措施;c)防撞墻處嵌入式照明燈具布設高度宜為中心離地0.8m;d)臥式欄桿布燈的燈具中心線高度宜為1.0m~1.1m。4.2.2.4在綠化密布的城市道路布設路燈,應考慮樹蔭對燈光的遮蔽影響,宜采用長懸挑方式安裝燈具。4.2.2.5道路平面交叉口、道路的曲線段、坡道、上跨與下穿道路橋梁、高架道路、立交、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人行橫道、公共停車場、公交停靠站、植樹道路、居住區道路等。與城市道路相關場所照明設計要求應按照CJJ45-2015中5.2的條款執行。4.2.2.6高架道路、橋梁、人行天橋照明應考慮周圍建筑環境的要求,選擇協調的燈具外形。4.2.2.7人行天橋照明應采取安全供電措施。4.2.2.8人行地道照明燈具的色溫不應大于4500K。燈具宜與側壁顏色、燈箱或壁畫協調。4.2.2.9隧道照明設計應滿足JTG/TD70/2-01中的要求。4.3照明設備4.3.1光源選擇4.3.1.1除特殊需求外,道路及公共區域照明均應采用LED光源。4.3.1.2采用LED光源,應符合下列規定:a)光源的顯色指數不應小于70;b)光源的相關色溫不宜高于5000K,不低于3000K,并宜優先選擇中或低色溫光源;c)選用同類光源的色品容差不應大于7SDCM。74.3.2燈具及附屬設備選擇4.3.2.1機動車道照明應根據照明等級、道路形式及道路寬度等選擇燈具的光度參數。4.3.2.2商業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4.3.2.3采用高桿照明時,應根據場所的特點,選擇具有合適功率和配光的泛光燈或截光型燈具。4.3.2.4燈具應能在-40℃~50℃環境溫度內正常工作,應采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所有燈具需進行4.3.2.6通行機動車的大型橋梁等易發生強烈振動的場所,采用的燈具應符合GB7000.1和GB4.3.2.7燈具和驅動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且燈具本身應有明顯的接地標識。4.3.2.8道路照明燈具的維護系數見表4。≥IP650.700.654.3.2.9燈具采用LED光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a)燈具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f)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4.3.2.10燈具的可靠性應滿足以下要求:8b)燈具應具有方便部件更換和維護的結構,更換部件和維護燈具需打開的罩蓋,宜采用上開蓋方式,罩蓋的固定方式不宜采用螺栓或螺釘。當燈具上與電源的連接方式采用接線端子時,4.3.3燈桿選擇4.3.3.1功能照明燈桿應與管理部門統一燈桿號,應具有反光、防水便簽、防雨等功能。4.3.3.4熱浸鋅防腐蝕,應根據管理維護單位要求噴塑,并按照附錄EE.的規定執行:b)浸鋅件的鋅層應均勻、光滑、無毛刺、滴瘤和多余結塊,用硫酸銅液作浸蝕試驗時,四次不露鐵,鋅層應與金屬基體結合牢固,經錘擊試驗,鋅層不剝離,不凸起。4.3.3.5熱噴涂防腐蝕:b)噴涂件不得有剝落、龜裂現象,對涂層與基體結合強度進行檢查試驗時,不得有開裂和剝落;f)顏色要求:顏色應由甲方與設計方共同根據現場條件最終確定色卡號;g)熱噴涂后,應對涂層作封孔處理,封孔可采用酚醛樹脂、環氧樹脂及封孔漆;h)配置要求:檢修門內配置不銹鋼螺絲(母)和不銹鋼墊片,燈桿套接、固定處配置不銹鋼材質螺絲(母),配置燈桿安裝的鍍鋅螺母。燈桿和檢修門在進行了熱鍍鋅工藝后,不得再4.3.3.6燈桿基礎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圖紙,并按照附錄E中E.1的規定執行,具a)燈桿基礎采用現澆混凝土基礎。應進行承載力極限狀態下的地基承載力驗算及穩定驗算;d)連接處應采用隱性設計,基礎法蘭不得外漏于鋪裝面。外漏鐵件應采用C20混凝土包裹;e)螺栓應考慮維護單位系統化管理要求;f)基礎內金屬預埋件應采用熱鍍鋅防銹蝕。4.3.3.8多功能燈桿,應具備下列技術要求:a)按需要考慮燈桿上布設的設備,并按照設備總重量適當增加燈桿的壁厚和強度;b)根據各類功能要求,應由路燈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在燈桿腔內設不同行業需要的設備腔,相互c)選擇有利于多功能電器腔的布置和多類線纜布設的燈桿內徑,增加設備和纜線的安裝空間;9d)應考慮各類設備的維護方便和避免相互之間的信號干擾以及接地的需要;4.4節能要求4.4.2通過控制系統,可采用以下節能措施:a)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提出多種符合照明標準要求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綜合分析比較,c)根據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級、夜間路面實時照明水平以及不同時間段的交通流量、車速、環境亮度的變化等因素,確定相應時段需要達到的照明水平,通過智能控制方式,調節路面照度或亮度。但經過調節后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d)采用雙光源燈具照明的道路,可通過在深夜關閉一只光源的方法降低路面照明水平。車流量較小的道路可采用關閉不超過半數燈具的方法來降低路面照明水平,且不應同時關閉沿道路e)應制定維護計劃,定期進行燈具清掃、光源更換及其他設施的維護。4.5供配電要求4.5.1城市道路照明供配電應符合下列要求:a)電力負荷應為三級負荷,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的廣場等區段的照明可為4.5.2功能照明供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a)供電網絡設計應符合規劃的要求。宜采用路燈專用變壓器供電。變壓器和照明配電箱宜設置在靠近照明負荷中心并便于操作維護的位置,應符合管理單位要c)變壓器應在最佳經濟運行區運行,雙繞組變壓器的平均負載系數上限為0.75;f)道路照明配電系統采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如采用架空絕緣配電線路,中性線的截面不應小k)金屬燈桿及構件、燈具外殼、配電及控制箱等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與保護導體相連接。接l)有條件時,間接接觸防護亦可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II類設備)。4.6.1功能照明供電線路的人孔井蓋及子孔井蓋、照明燈桿的檢修門及路燈戶外配電箱,均應設置需4.7控制要求4.7.2控制方式應符合以下要求:a)根據季節變化合理確定功能照明的開關燈時間,可采用根據天空亮度變化進行修正的光控與b)立交或高架道路的下層功能照明,應根據該道路的實際亮度確定開關燈時間,可適當提前開c)當功能照明采用集中遙控系統時,遠動終端應具有在通信中斷的情況下自動開關路燈的控制d)根據照明系統的實際情況、城市不同區域的氣象變化道路交通流量變化、照明設計和管理的lx;f)照明監控模式應采用控制箱遠程監控方式,可按需求實施單燈監控;g)照明監控系統的架構應按照明的控制邏輯關系和照明線路拓撲構建,并由中心級、中間級和終端級組成三級邏輯控制層,且三層之間應通過兩級通信進行聯絡;h)照明監控系統各級之間的通信鏈路要求如下:1)城市道路、公路的路燈控制中心與中間級的通信采用公用無線/有線數據傳輸通道;中間級與終端級之間通信采用有線載波通信或無線2)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路燈控制中心級與中間級通信采用公路自建的有線通信信道;中間級與終端級之間通信采用有線載波通信或無線4.8施工要求4.8.1.1配電箱(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b)造型應符合城市管理部門系統化管理的需求;d)配電裝置應有可靠的防電擊保護;裝置內保護接地導體(PE)排應有裸露的連接外部保護接e)安裝在振動場所時,應采取防振措施。設備與各構件間連接應牢固;f)柜門應向外開啟,可開啟的門應以裸銅軟線與接地的金屬構架可靠連接。柜體內應裝有供檢1)機械閉鎖、電氣閉鎖動作應準確2)動、靜觸頭的中心線應一致,觸頭接觸緊密;3)二次回路輔助切換接點應動作準確、接觸可靠;4)柜門和鎖開啟靈活,應急照明裝置齊全;6)控制回路應留有適當的備用回路。h)漆層應完整無損傷,安裝在同一區域內的配電箱(柜)其盤面顏色宜一致;頂應有一定落水斜度,通風口應按防雨型制作。室外安裝的落地式配電箱(柜)的基礎應高k)接地裝置應與基礎同步施工,并應符合相關規定;l)配電箱(柜)體宜采用噴塑、304不銹4.8.1.2配電箱(柜)部分的工程交接驗收:a)配電裝置工程交接驗收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1)配電箱(柜)的固定及接地應可靠,漆層完好,清潔整齊;2)配電箱(柜)內所裝電器元件應齊全完好,絕緣合格,安裝位置正確、牢固;3)所有二次回路接線應準確,連接4)操作及聯動試驗應符合設計要求。b)配電裝置工程交接驗收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3)產品說明書、試驗記錄、合格證及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4.8.2導管敷設4.8.2.1綠地方磚及非機動車道下應采用高壓聚乙烯管敷設。4.8.2.3導管不應有穿孔,裂縫和顯著的凹凸不平,內壁應光滑;金屬導管不應有嚴重銹蝕。硬質塑4.8.2.4導管的加工應符合下列要求:a)管口應無毛刺和尖銳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形;c)金屬導管應在外表涂防腐漆或涂瀝青,鍍鋅管鋅層剝落處也應涂以防腐漆。4.8.2.5導管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b)硬質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時,其插入深度宜為管子內徑的1.1倍~1.4.8.2.6導管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b)埋設于混凝土內的導管的彎曲半徑不小于管外c)電纜導管的彎曲半徑不應小于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文件要d)除設計要求外,對于暗配的導管,導管表面埋設深度與建筑物、構筑物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4.8.3.1一般要求a)電纜敷設時,不應損壞電纜溝、隧道、b)并聯使用的電力電纜其長度、型號、規格應相同;f)電力電纜接頭不應有接頭;h)電纜進入電纜溝、隧道、豎井、建筑物、盤(柜)以及穿入管子時,出入口應封閉,管口應密4.8.3.2架空線路4.8.3.2.1架空線路的路徑選擇:a)應綜合考慮運行、施工、路徑長度等因素,進行多方案比較,做到經濟合理、安全適用;b)市區及用戶內部的架空線路的路徑,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工程項目的總體相結合,路徑走廊c)應盡可能減少與其他設施、建筑物及露天堆場的交叉和跨越;d)應避開洼地、沖刷地帶以及影瞬線路安全運行的其他地區;f)當與其他架空線路交叉時,其交叉點不宜選在被跨越線路的桿塔頂上。架空線路跨越架空弱≥40°≥25°縣至區、鄉人民政府的縣內線路和兩對以下的城郊線路;鐵路的地區a)可能發生滑坡或山洪沖刷的地點;c)可能變為河道的不穩定河流變遷地區;e)地下管線的井孔附近和影響安全運行的地點。4.8.3.3電纜導管內電纜的敷設c)可能有載重設備已經電纜上面的區段;4.8.3.3.3穿入管中電纜的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交流單b)高低壓電力電纜,強電、弱電控制電纜應按順序分層配置,一般情況宜由上而下配置。4.8.3.3.6電纜在支架上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c)交流單芯電力電纜,應布置在同側支架上,并加以固定。當按緊貼的正三角形排列時,應每4.8.3.3.7明敷在室內及電纜溝、隧道內帶有麻護層的電纜,應剝除麻護層,并對其鎧裝加以防腐。4.8.3.4.1電纜終端的制作,應4.8.3.4.2電纜終端應符合下列要求:a)型式、規格應與電纜類型如電壓、芯數、截面、護層結構和環境要求一致;4.8.3.4.3控制電纜在下列情況下可有接頭,但應連接牢固,并不應受到機械拉力。4.9驗收要求4.9.1驗收機制4.9.1.1道路照明工程建設應向道路照明管理機構報審初步方案,按系統化管理模式設計、施工,道4.9.1.2道路照明工程完成以后,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共同組成驗收組進行竣工驗收,然后由建4.9.1.3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道路照明設計的評審工作,對總體質量把關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圖施工,4.9.1.4建設單位負責全過程跟蹤設計、評審、施工、監理以及產品質量等環節,嚴格責任落實。4.9.2主要驗收內容道路照明設施的驗收應分為隱蔽工程驗收和移交接管驗收兩部分:a)隱蔽工程驗收應包括路燈本體工程、綜合電源箱基礎工程、電纜或架空線路等。隱蔽工程驗b)移交接管驗收由建設單位牽頭,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結合實施工程的設計文件,編制工程驗收4.9.3驗收標準4.10運行維護4.10.1一般要求4.10.1.1照明設施應開展巡視和養護工作,并定期開展檢查,確保安全、正常運行。橙色及4.10.1.2維護操作應符合施工規范,道路照明設施運維工作報表見附錄A。4.10.2燈具設施維護4.10.2.1應定期按照原設計要求,對燈具設施存在的閃爍、明顯光衰、明顯色差等情況進行檢查。4.10.2.2燈具設施定期檢查內容及維護要求應按表8執行。無損壞、松動、形變、破損、腐蝕、脫落、漏電4.10.3燈具設施養護4.10.3.1應針對養護區域等級,按規定的周期和要求進行巡查及針對性養護工作,并記錄臺到大修條件的項目,應通過檢查評價核實,實施大修的項目4.10.3.2設施的產權單位應配備專業養護人員。4.10.4配電控制系統維護4.10.4.1應定期檢查,確保配電系統、控制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對配電設施進行維修時4.10.4.2配電箱、控制箱等定期檢查內容及維護要求應按表9執行。每季度及大風、暴雨后對電氣線路出現損壞需要更換時,所使用的管、線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要4.10.6防雷與接地系統4.10.7集中控制系統4.10.8巡查4.10.8.1運維單位巡查中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記錄并處理,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a)道路照明設施的運行環境、設施缺陷、隱患等;b)在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傾倒含酸、堿、鹽等c)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的刻劃、涂污等情況;d)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等情況;e)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等情況;f)擅自遷移、拆除、利用道路照明設施的情況;i)其他可能影響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4.10.8.2巡查應根據巡查頻次和工作內容側重點不同分為定期巡查和特殊巡查,定期巡查周下列規定:4.10.8.3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特殊巡查:b)出現惡劣天氣(如暴雨、大風、冰雹等);e)故障或隱患查找。4.10.8.4巡查過程中對現場設施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情況,應做詳細記錄并提出修正意見及時上報。4.10.8.5應根據設施完好水平、運行狀況及設施技術升級要求,及時提出大修、改造方案。4.10.9巡修4.10.9.1運維單位應采用巡修的方式,檢查照明設施運行情況及安全情況,并應排除單燈故4.10.9.2巡修應包含下列內容:a)熄燈或忽亮忽滅情況;c)其它異常情況。4.10.9.3巡修分為定期巡修和特殊巡修,定期巡修周期應符合下列規定:4.10.9.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特殊巡修:a)有國家或本市重大活動,應與巡查結合,實現不間斷巡修;);c)定期巡修時無法修復的特殊缺陷;e)設施或負荷發生調整。4.10.9.5巡修人員應根據劃分的巡修區域,按照巡修計劃定期完成巡修任務。4.10.9.6巡修人員應熟悉所負責區域設施類型、規格、數量及分布情況。4.10.9.7巡修人員應及時處理當場可解決的異常情況;對當場無法解決的問題,應列入缺陷,及時記4.10.9.8巡修人員發現集中滅燈故障及其它符合應急搶修標準的設施問題時,應立即上報,4.10.9.9巡修應保持同一道路燈具和光源一致性。5.1.1.1景觀照明應符合地區景觀照明專項規劃以及各區域照明詳細規劃的有關規定、相關規劃實施5.1.1.2重大工程的景觀照明建設,還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專業機構,細化其建設的指標體系及技術要時符合文物建筑、歷史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5.1.1.3涉及歷史文化、生態保護等敏感要素的密集區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及法規要求開展景觀照5.1.1.4居住、交通、醫療、教育等功能為主的城市空間應限制景觀照明。5.1.1.5山體、公園景觀照明應控制建設規模和強度,自然山體不得進行景觀照明建設。5.1.1.6工程設計前,宜進行效果設計。效果設計應考慮海灣、海島、山體、地標、街區、樞紐、公5.1.1.7效果設計宜考慮多視點、動態觀景的需求。5.1.1.8效果設計應與建筑、景觀風貌相協調,充分兼顧白天及夜間的視覺效果。5.1.1.9景觀照明設計應符合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和智能控制要求。5.1.1.10設置景觀照明應慎重選擇彩色光。采用彩色光時,光色應與被照對象和調,且不應與交通、航運等標識信號燈造成視覺5.1.1.11設置景觀照明應遵循以人為本、保護生態的原則,控制溢散光,限制干擾光,防止光污染,5.1.2.1景觀照明應根據區位功能性質,按照環境(背景)亮度等級進行劃分,見表11。5.1.2.2景觀照明被照對象的亮度與環境背景亮度的對比度宜控制在3:1~5:1為宜,需特別強調時對5.1.2.3采用泛光照明、輪廓照明等方式的,其亮度應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環境亮度分區不同,被單位:坎德拉每平方米--5--注2:表中表面最大亮度限值是在晴天夜晚環境下測取的,測量角度為被照以成像亮度測試設備拍攝畫面能夠完整包含被測建筑為準,其中多層建筑的測量距離為5.1.2.4采用媒體立面照明方式的,根據環境亮度分區不同,其表面平均亮度和最大亮度宜控制在表表13媒體立面表面平均亮度標準值與最單位:坎德拉每平方米--5--注1:表中“--”表示此區域不應設置景觀照注2:表中表面最大亮度限值是在晴天夜晚環境下測取的,測量角度為被照物正前方,測量距離以成像亮度測a)使用與交通、航運等標識信號燈易造成視覺上混淆的景觀照明設施;b)設置容易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產生眩光干擾的景觀照明設施;c)設置直接射向住宅、學校(幼托機構)、醫院、養老機構方向的投光、激光等景觀照明設施e)在動物棲息區域及相關保護區設置景觀照明設施;f)設置影響園林、古建筑等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景觀照明設施;g)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天文臺所在地區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兼具功能照明的除外);h)使用高能耗探照燈等景觀照明設施(經批準的重大節慶活動臨時性使用除外i)在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禁設區域或載體上設置景觀照明設施。5.1.4.1設置景觀照明應控制溢散光,以免形成干擾光。5.1.4.2為了限制干擾光,在進行景觀照明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合理選定照明標準值(照度/亮度并對可能受到景觀照明光干擾影響的對象進行分析和b)應檢查被照區域之外的光通量,評估其對環境的影響,選擇技術合理、節能并對人和周圍環c)應根據各分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景觀照明啟閉時段,合理篩選在關閉時段內仍需運行的兼具功能照明的景觀照明燈具類型、數量,限制其光照強度,在節能減排和保護生態環境d)在住宅建筑周邊設置各類景觀照明時,應計算核對朝向居室窗戶的燈具表面亮度(指向居室窗e)在城市機動車道路兩側設置景觀照明時,應避免對行人和駕駛員造成視覺干擾,進行防眩光f)在城市河道、海邊、水體等濱水空間兩側設置景觀照明時,應避免屏蔽和弱化通航標識的可視度,避免直射光以及水面反射光對航行船只的行駛安全造成影單位:勒克斯25125注2:考慮對公共(道路)照明燈具會產生影響,E5.2設計要求5.2.1.1景觀照明宜與功能照明相結合,同步設計。5.2.1.2城市景觀照明工程的設計文件應包括:f)節能、安全措施;g)照明工程涉及文物建筑或保護類建筑的具體保護措施;h)主要設備材料明細表和技術性能資料;i)工程概預算。5.2.1.3效果圖應包括:a)平日、一般節假日和重大節日的夜景照明效果圖;b)重要照明部位的照度或亮度計算及照度或亮度分布圖。5.2.1.4設計圖紙應包括:a)燈位布置圖;);e)燈具安裝方式、安裝結構示意圖。5.2.1.5景觀照明不應對市政設施、機動車駕駛員、行人及周邊環境、居住建筑產生干擾,對干擾光5.2.2.1建(構)筑物外立面照明設計除應符合5.1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a)建(構)筑物外立面的照明設計應與其功能屬性、所處區域定位、相鄰建筑及周圍環境相匹b)應注重燈具等照明設施的隱蔽性,宜使照明設施的形狀、尺度和顏色與環境相協調,做好安c)照明燈具應和建筑立面的墻、柱、檐、窗、墻角或屋頂部分的建筑構件相結合;d)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體建筑外立面照明設計,宜按照景觀照明設置要求,與建筑方案同步e)學校(寄宿制、夜間教學)、醫院、養老機構、居民樓、賓館、旅店等建筑的外立面照明不f)建筑媒體立面照明要求:1)一般不宜采用媒體立面照明方式,如需設置媒體立面照明應遵循相關規劃及實施方案;2)朝向居住建筑或生態空間的建筑立面,不宜采用媒體立面照明方式;3)多層建筑或高層(超高層)建筑裙房設置媒體立面照明時,宜采用間接照明方式或燈具5.2.2.2建(構)筑物的主入口、牌匾、標識以及特征部位可采用重點局部照明加以突出,被照物的5.2.2.3建筑物的入口處不應采用泛光燈直接照射。5.2.2.4景觀照明燈具宜結合建筑構件設置,盡量隱蔽燈具,其外觀、顏色宜與建(構)筑物協調一5.2.2.5建筑物表面亮度不宜超過表21的規定。5.2.2.6商務辦公樓照明,應以內透光照明為主,內透光與建筑泛光相結合的手法,并以統一的控制5.2.3.1商業街景觀照明應統一規劃,在和諧的基礎上,突出商店特點和個性,提供安全舒適的光環5.2.3.2商業街服務性公共設施的景觀照明設計宜與其功能照明相結合。5.2.3.3商業街內商店大門、牌匾、櫥窗、廣告牌等亮度與周邊環境亮度的對比度不應超過20。5.2.4.1喬木、灌木和花卉的照明應滿足如下要求:5.2.4.2綠地及廣場景觀照明在滿足功能照明前提下,應滿足如下要求:a)綠地及廣場的公共活動區,建筑物和特殊景觀元素的照明應統一規劃,相互協調;b)廣場公共活動區可適當采用投影照明、動態照明營造輕松友好環境氛圍;d)交通廣場的景觀照明不應影響和干擾功能照明、交通信號和標識e)廣場中行人通行的臺階、坡道等應設置功能照明,障礙f)燈桿、燈位的設置不應妨礙廣場內人員的活動;g)景觀照明燈具設置應避免在人的觀賞角度上產生眩光和對環境產生光污染。5.2.5.1主要公共區域的景觀照明兼顧功能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表15的規定。單位:勒克斯5535535.2.5.2雕塑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a)雕塑的關鍵部位宜采取重點照明,次要部位的亮度宜按比例減少;b)當光源從雕塑下方向上照射時,應避免在雕塑上產生不協調陰影;c)雕塑照明宜采用窄光束燈具,應控制溢散光對環境和游人的影響;d)深色、有光澤表面的雕塑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襯輪廓的照明方式。5.2.5.3植物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a)樹木應選擇適當的照明方式,控制光照時間和光照強度,避免影響植物的生長;b)嚴禁將照明燈具及其配電線直接固定在樹木上;c)公園內觀賞性綠地照明不宜低于2lx,珍稀樹木不宜設置景觀照明;d)應合理選擇光源的功率及其光譜和燈具的照射方向,減少昆蟲在燈具表面積聚的可能。5.2.5.4水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b)應根據噴泉的形態和高度設置照明燈具,燈具宜安裝在噴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c)放置在水中或水邊的光源和燈具應符合防護等級要求,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5.2.5.5古建、名勝景觀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a)在古建上設置景觀照明設備,應進行充分技術論證,并經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實施;b)應根據古建、名勝的特點設置,慎用彩色光及動態光,其照度或亮度應符合表25.2.5.6照明燈具宜設計為景觀的一部分,不應影響白晝景觀。5.2.6濱海、界河、口岸及橋梁景觀照明5.2.6.1濱海、界河應兼顧濱水步道近人尺度的夜游觀景體驗與遠觀視點下的濱水界面夜景觀效果。5.2.6.2濱海、界河宜結合各區段景觀特征進行分段照明設計,保證整體夜景效果的同時為公眾提供a)橋梁景觀照明應充分展現橋體結構及造型的藝術美感,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b)河堤和橋梁上的景觀照明設備的選擇和安裝及管線敷設不應影響破壞其白天景觀;c)景觀照明設備不應干擾通航標志標識的正常使用,并應具有相應的防護等級。有季節性或周期性水位變化的河流,河堤和橋梁上的景觀照明設備應考慮水位變5.2.7.1城市道路景觀照明應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在不影響道路功能照明基礎上,營造符合安全需5.2.7.2道路景觀照明的設置應把握道路尺度、周邊建筑高度、景觀物的尺度、周邊環境需求等,其5.2.7.3隧道內可適當設置有舒緩節奏的景觀照明,緩解駕駛員通過較長隧道的視覺疲勞。在隧道出5.2.7.4地下通道可適當設置景觀照明,以營造宜人、無壓抑感的舒適通行空間。5.2.8.1景觀小品及雕塑等燈光藝術裝置的照明宜根據場地條件設置地埋燈具或投光燈具,其位置可5.2.8.2自發光燈光藝術裝置的色彩和亮度動態變化頻率應設定在合理范圍,避免產生不舒適眩光和5.2.8.3燈光藝術裝置在白天和夜間的觀看效果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5.2.9.1因文旅、商業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臨時節慶燈飾的,宜在本單位建筑用地范圍內設置。確需5.2.9.2應避免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造成影響。5.2.9.3應考慮再循環利用,避免浪費和造成環境污染。5.2.9.4連續設置時間不宜超過6個月。5.3照明設備5.3.1.1設備應選用節能、環保的LED燈具產品。5.3.1.2景觀照明設備除應滿足安全、光學和機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外,其外觀造型、顏色宜與環境5.3.1.3為了降低夜空亮度,景觀照明燈具設備應將投射光線控制在被照區域范圍內,上射光通比應a)投光燈具、庭院燈具和道路燈具宜采用Ⅰ類燈具;b)控制柜應采用Ⅰ類防觸電保護的產品;c)安裝在水池內的水下燈具應使用Ⅲ類的燈具。5.3.2.2電氣設備應有防止內部積水及水汽的設計。安裝在不同地方和位置上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相應b)室外照明配電箱、控制箱等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5.3.2.3所有燈具抗鹽霧性能應符合4.3.2.5中的規定。5.3.3.1燈具內的電器配件的耐熱等級應滿足使用環境的如下要求:a)露天工作的一體化燈具內,電器腔中的電器配件的耐熱等級應符合相應工作環境的要求;b)露天工作的非一體化燈具電器箱內的電器配件的耐熱等級應符合相應工作環境的要求;5.3.3.2燈具的適用環境溫度為-40℃~50℃,在此工作溫度下燈具可連續正常工作。5.3.3.3使用塑料外殼的燈具,其外殼應能承受燈具在異常工作條件下產生的過熱。同時應能承受戶外環境對材質性能的不利影響,長時間使用后不能降低外殼的5.3.3.4具有散熱孔的半戶外型燈具應在散熱孔處設金屬防蟲網。5.3.4.1除了市政府批準的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的動態燈光表演外,不應使用任何高亮度探照燈或光5.3.4.2激光用于景觀照明時,應嚴格控制光束的投射方向,避免對人眼造成危害。5.3.5光度5.3.5.1用于景觀照明的燈具應提供完整的光度數據,供使用者在照明設計時選用和計算。色溫/相關色溫(K)5.3.5.3彩色光燈具的主波長范圍和激發純度限值應符合表17的規定。≥945.3.6.1燈具的外殼抗外界機械沖擊性能應至少達到IK06。埋地燈具則需滿足IK09抗沖擊強度(其5.4節能要求5.4.1.1應根據被照物或場所的功能與特征確定照明指標。5.4.1.2不準許使用如下光源與燈具:c)強力探照燈、光束燈、大功率泛光燈(特殊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臨時使用的除外)。5.4.1.3照明配電線路功率因數應大于0.85。5.4.1.6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的潔凈能源。5.4.3.1控制系統5.4.3.1.1應按平日、一般節假日和重大節日的控制模式完善分區、分段。5.4.3.1.2宜采用智能控制系統控制景觀照明設施,并根據其記錄定期做系統能耗狀態的統計分析。5.5供配電要求5.5.2.2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簡單可靠,低壓配電級數不宜超過三級。5.5.2.3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5.5.2.4配電箱應裝設專用的電能計量表具。5.5.2.5分支線路每一單相回路電流不宜超過25A;支路線路長度宜滿足燈具端電壓要求,并應進行5.5.2.6景觀照明控制中心用電設施宜為二級負荷,其他景觀照明用電設施可為三級負荷。5.5.2.7二級負荷宜采用雙回路供電或設置備用電源,三級負荷宜采用專用回路供電。5.5.2.8景觀照明供電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a)單相負載電流不得超過25A,供電距離滿足燈具端電壓要求的支路,其供電電壓宜采用交流小于正常運行時最大泄露電流的2.0倍~2.5倍;5.5.2.10景觀照明配電箱位置宜設置在設備間、避難層、屋頂層或園林綠化帶等5.5.3.1三相配電線路的中性線截面積應滿足不平5.5.3.2保護線(PE線)的材S≤16S5.5.3.3配電線路應敷設在線槽或保護管內,不同電壓等級的線路不應敷設在同一線槽或保護管內;5.5.4.1景觀照明供配電系統接地型式宜5.5.4.2安裝于建筑內的景觀照明系統應與該建筑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裝于室外的景觀照明5.5.4.3室外分支線路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5.5.4.6景觀照明配電箱內設置的進線總斷路器,應能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5.5.4.7景觀照明設備所有帶電部分應采用絕緣、遮攔或5.6控制要求5.6.1.1同一照明系統內的照明設施宜分區或分組控制。可采用時控、程控和智能控制等方式,并應5.6.1.2應支持按照使用情況設置常態、節假日(一般節假日、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等不同的開燈5.6.1.4景觀照明控制方案應根據功能、規模、管理、投資等因素綜合確定,按照控制內容可分為配宜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平日、節日、重大慶典等不同效果的低碳5.6.1.6景觀照明控制系統設備應便于維護,具有多媒體播放功能的控制設施宜設置在值班室內,設5.6.1.7景觀照明控制中心宜配置一體化綜合管控平臺,可實現對景觀照明開關、效果控制和系統集成,應預留基于物聯網對接智慧城市建設的接口,并同時配置運維管5.6.1.8景觀照明控制中心建設應滿足相應信息安全要求。a)應具備對景觀照明配電回路啟閉控制和動態場景調用、切換等控制功能;b)應具備分時、分區燈光控制功能;c)應具備校時功能,并支持衛星校時、網絡校時等方式;e)監測故障狀態,存儲故障信息,如故障類型、故障時間等;f)景觀照明核心區域、重點區域,應具備景觀照明的一鍵啟閉、g)具備標準的通信接口和協議,可實現局域網、城市網的聯網控5.6.3.1景觀照明控制系統包括:集中控制中心、通信網絡和集控終端等。5.6.3.2集中控制系統對所納入的景觀照明的開啟關閉、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等實行統一控制。重大5.6.3.3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以及在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上設置的景觀照明,應分別納入市級、5.6.3.4集中控制中心應具備系統管理、設備管理、景觀照明控制、數據管理、可視化管理、運維管5.6.3.5集中控制終端應具備現場照明狀態、能耗數據采集及上傳、遠程遙控開關及場景設置、報警數據采集及上報、終端自動診斷及復位、終端參數遠程下5.6.3.6通信網絡可包括政務外網、數據專線及互聯網等有(無)線網絡;重點景觀照明控制區域控火墻、入侵檢測、堡壘機等安全設備;集中控制中心同集控終端間數據通信應采用加密5.7施工要求5.7.1.2工程開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按施工圖做好施工準備,進行施工圖會審,編制施工組織設計5.7.1.3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與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進行現場試燈工作,以檢驗擬選用的燈5.7.1.4工程施工宜先進行樣板段的施工,待確認好施工方案、工藝、效果后才可進行整體工程的施5.7.1.5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合格證明、檢驗報告等文件,屬于5.7.1.6高空作業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專項高空施工方案提交審批;在現場施工時應采取上下看護措5.7.1.7在有行人及車輛通行的施工混合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安全圍擋,在夜間應設置安全警示照5.7.2.1燈具應安裝于滿足承載要求的構件上,燈具固定不應影響安裝部位的結構強度,不應破壞安5.7.2.2有高空墜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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