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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010.30CCSQ.00DB21012024-11-27發布沈陽市城鄉建設局IDB2101/T0122-2024前言 I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 35規劃選址 46充電設備 5 68監控系統 89配套設施 8 IIDB2101/T0122-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沈陽市城鄉建設局提出并歸口,同時負責標準的宣貫、監督實施等工作。本文件起草單位: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沈陽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趙程博、姚天舒、李樹濤、任海燕、張濱、林競、趙哲、孫強、周志廣、姜天舒、趙奇志、劉明岳、孫鵬、吳金鳳、邵菲、趙博宇、王文韜、夏智、楊碩、程志全、宮云鵬、白娜、劉一晗、白文彬、侯敏、賀國晶、尹菲、馬穎。文件發布實施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問題和意見建議,均可以通過來電、來函等方式進行反饋。本文件歸口管理部門通訊地址:沈陽市城鄉建設局(沈陽市沈河區北站路138號聯系電話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通訊地址: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和平區和平南大街84號聯系電話沈陽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鐵西區云峰北街2-1號聯系電話DB2101/T0122-20241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1.1為貫徹國家節能環保政策,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推動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和規范民用建筑內、外充電設施的設置,制定本導則。1.2本導則適用于沈陽市下轄的市轄區、縣以及縣級市內新建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驗收。不適用于特定行業的、獨立建設的充電設施,也不適用于換電站、電動工程汽車等大型電動汽車的充電設施建設以及(不在工信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低速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以及電動三輪車等車輛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既有的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增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工程可參照本導則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794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20052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T20234.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GB/T27930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動汽車之間的數字通信協議GB/T29316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能質量技術要求GB/T51313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9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DB2101/T0122-20242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43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72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38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設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5020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4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DL/T1198電力系統電能質量技術管理規定DL/T1344干擾性用戶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范DL5027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JJG1148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定規程(試行)JJG1149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定規程(試行)NB/T3300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3300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33007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與充換電設備通信協議NB/T33008.1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充電設施Chargingfacility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充電系統、供配電系統、配套設施等。3.2充電設備Chargingequipment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包括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直流充電樁等設備。3.3DB2101/T0122-20243非車載充電機off-boardcharger安裝在電動汽車車體外,將交流電能變換為直流電能,采用傳導方式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專用裝置。3.4充電監控系統Chargingmonitoringsystem應用計算機及網絡通信技術,對充電設施及充電設備進行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系統。3.5計量計費系統Meteringandbillingsystem用于實現充電站/電池更換站與電網之間、充電站/電池更換站與電動汽車用戶之間的電能結算的全套計量和計費裝置。3.6供配電系統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為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電力設備和配電線路組成的系統。3.7充電運營管理平臺Chargingoperationmanagementplatform具備計費、調度等營運功能,基于網絡云端數據平臺,負責與充電設施通訊,實時獲取和記錄充電設備狀態信息,并對充電設備進行操作的網絡平臺。3.8有序充電Orderlycharging通過管理系統對多個充電設備進行充電順序或充電功率進行調控,確保供電系統負荷不超過限定值。3.9直流充電樁Dcchargingpile利用直流充電接口,把電網的交流電轉化成直流電,輸送到電動汽車的快充口,電能直接進入電池充電的充電樁。3.10交流充電樁Acchargingpile利用交流充電接口,把電網的交流電輸入電動汽車的慢充口,經過汽車內部的充電機把交流電轉成直流電,再輸入電池,完成充電的充電樁。4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4.1基本原則4.1.1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立足于電動汽車產業的技術現狀,同時兼顧未來發展,DB2101/T0122-20244做到結合現狀、適度超前,并留有發展余地。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應與區域總體規劃、停車場建設規劃及配電網建設相協調,符合消防安全、供用電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嚴禁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術和產品。4.1.2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除符合本導則外,尚應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節能環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綠色“雙碳”、經濟合理、使用便利。4.2基本規定4.2.1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能為電動汽車提供安全的充電環境,并在充電過程中實時監控充電設備,以保證電能安全的從充電設備傳輸給電動汽車。4.2.2充電設施應具備與充電監控系統遠程通信的功能。4.2.3充電設施宜根據使用情況設置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實行智能有序充電,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智能有序充電管理基本單元。4.2.4既有建筑配建充電設施,供電電源應充分利用已有配電設施;當已有配電設施無法滿足容量要求時,應進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電方式降低充電容量需求,應優先采用有序充電方式。4.2.5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位應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條件。4.2.6新建建筑配建的充電設施,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攝像頭監控范圍應覆蓋充電區域,監控信號傳至建筑物(群)有人值班的值班室、安防監控室或消防控制室內。既有建筑配建充電設施,宜處于現有視頻監控設施的監控范圍內。4.2.7電氣設備的布置應遵循安全、可靠、適用的原則,并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調試。4.2.8充電設備和供電裝置應具備電源緊急切斷措施。5規劃選址5.1規劃5.1.1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科學合理地規劃充電設施的類型和容量。5.1.2新建建筑物要將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列入建設規劃,并明確配建充電設施停車位比例。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條件,與項目同步交付車位中,配建充電設施的數量不應少于車位總數的10%。5.1.3新建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15%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5.1.4已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宜增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現有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5.1.5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配建的充電設施宜采用交流充電方式。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停車位配建的充電設施宜采用直流充電方式。位于室內的車位配建的充電設施不宜采用直流充電方式。DB2101/T0122-202455.1.6電動汽車停車位應設置區別于其他停車位的明顯標識。5.2選址5.2.1充電設施的設置位置,應便于使用、維護及車輛進出。5.2.2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共設施。5.2.3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設施電源接入的要求。5.2.4充電設施的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鄰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58的有關規定。5.2.5充電設施選址應滿足GB3096的有關規定。5.2.6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風向的下風側。5.2.7充電設施不宜設在有地勢低洼易積水的場所,不應設在廁所、浴室、廚房或其他經常積水房間等場所的下方,安裝電氣設備的功能用房不宜與上述場所貼鄰,如與其貼鄰,應采取防水措施。5.2.8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震蕩或高溫的場所。5.2.9充電設施應選在有公用通信網絡覆蓋的區域。5.2.10充電設施的選址應選消防救助力量便于到達的場所。5.2.11充電設施的布置應便于車輛充電,并應縮短充電機輸出電纜的長度,宜靠墻或柱布置,當無墻或柱時布置在相鄰車位中間。6充電設備6.1一般規定6.1.1選用的充電設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產品標準;所有充電設備必須取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符合標準的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型式試驗報告。6.1.2充電系統各部分之間、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之間的通信接口及協議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6.1.3采用分體式結構的非車載充電機,其整流柜宜靠近充電樁布置。6.1.4住宅類充電設備應具備定時充電、遠程通信功能。6.1.5充電設備的輸入側應具備過壓保護功能、輸出側應具備過電壓、欠電壓保護功能,具備輸出過電流和短路保護功能,并有告警提示。6.1.6充電設施宜具備本地數據存儲功能,充電數據應以記錄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儲器內并保證存儲數據的正確、連續、完整、有效。6.1.7充電設備信息傳輸線纜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6.1.8用于貿易結算的交流充電設備應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1148的相關要求。6.1.9機械式停車位可設置與其適配的一體化充電設施。6.2安裝要求6.2.1充電設備與充電車位、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裝、操作及檢修的要求。充電設備DB2101/T0122-20246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于0.4m。6.2.2充電設備應垂直安裝,偏離垂直位置任意方向的誤差不應大于5°。6.2.3當充電設備采用落地式安裝時,室內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0.05m以上,室外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0.2m以上;設備基礎宜大于充電設備長寬外廓尺寸不低于0.05m;單獨安裝的充電連接器,正常狀態下水浸時,應滿足正常使用且系統絕緣電阻不應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響,其安裝基礎可與地面平齊。6.2.4當充電設備采用壁掛式安裝時,應豎直安裝于與地面垂直的墻面,墻面應符合承重要求,充電設施應固定可靠;設備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m。6.2.5室外充電設備基礎底座四周應采取封閉措施,防止小動物從底部進入,同時滿足防雨、防積水要求。必要時可在充電機附近設置防撞欄,其高度不應小于0.8m。6.2.6充電設備安裝應預留檢修與操作空間,其檢修操作面與建(構)筑物之間距離不應小于0.8m。6.2.7室內安裝充電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2,室內有淋水風險以及在室外安裝的交流充電設備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安裝在室外的充電樁及充電接口的防護等級在符合防護等級要求外還應采用必要的防雨、防塵措施。6.2.8充電設備應考慮分散布點安裝的要求,樁體應安裝牢固,安裝高度應保證電氣連接和人機交互操作方便,并采取必要的防盜、防撞、防惡意破壞措施。6.3交流充電樁6.3.1居民自用交流充電樁供電電源應采用220V交流電壓,采用220V交流電壓的設備額定電流不6.3.2交流充電樁的基本構成、外觀和結構要求應符合NB/T33002的相關規定。樁體醒目位置應標識相關操作的說明文字及圖形。6.3.3交流充電樁應具備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交流充電樁漏電保護應符合現行6.4非車載充電機6.4.1非車載充電機的基本構成、外觀和結構要求應符合NB/T33001等相關規定。6.4.2充電、通信、人機交互、歷史記錄與查詢、保護和報警等功能應符合NB/T33001等相關規定。6.4.3非車載充電機的環境條件、電源要求、耐環境性能、電擊防護、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電氣絕緣性能、電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間隔時間等性能參數,應符合NB/T33001等相關規定。6.4.4非車載充電機與監控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及充電流程應符合GB/T27930等相關規定。6.4.5非車載充電機與監控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NB/T33007等相關規定。6.4.7用于貿易結算的非車載電機應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1149的要求。6.4.8非車載充電機應符合NB/T33008.1等相關規定。7電氣設計DB2101/T0122-202477.1一般規定7.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20kV及以下供配電系統的設計。7.1.2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供配電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966、電公司相關規定。7.2供電系統7.2.1分散充電設施宜就近接入電源點。7.2.2供電系統的容量應滿足充電站內充電、照明、監控、辦公等用電設備的負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量。7.2.3專為公安電動巡邏車、電力搶修車、為大型國際活動服務的電動汽車及充電設施中斷供電將對公共交通、社會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充電負荷宜按二級負荷考慮,其余電動汽車充電負荷宜按三級負荷考慮。7.2.4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統。充電設施接入電網側接地方式應和電網系統保持一致。系統設備由TN交流配電系統供電時,從總配電柜(箱)開始引出的配電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的接地形式。7.2.5當充電設備總安裝容量較大且布置相對集中時宜單獨設置變壓器。7.2.6充電設備的配電回路不應接入與其無關的用電設備。7.2.7新建住宅小區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的低壓供電出線回路。7.2.8既有住宅小區進行電力容量擴容申請時,應考慮滿足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建標準的電力容量需求,并應根據電動汽車規模的發展適度超前,應避免反復擴容。7.2.9電動汽車直流充電樁按實際設備容量計算用電負荷。除電動汽車直流充電專用區域外,居住住宅小區內的居民自用充電樁應按交流計算用電負荷,每個充電設施應采用220V交流電壓,充電功率不應超過8kW。7.2.10電動汽車直流充電裝置不應由居民供電變壓器供電,交流充電裝置可由居民供電變壓器供電。7.3配電要求7.3.1充電設施配電7.3.1.1向末端充電樁供電的配電回路應具有短路、過載保護和剩余電流保護功能,其剩余電流保護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7.3.1.2設有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充電設施配電系統應設電氣火災監控裝置;未設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應設置防止電氣火災的剩余電流保護,動作電流宜在300mA-500mA。7.3.1.3新建停車場應將低壓電源引至充電車位附近,并應配置配電箱。配電箱至分散充電設施應預留電纜通道。7.3.1.4集中車庫應設置獨立的電動汽車充電樁總配電箱、電纜分支箱;總配電箱、電纜分支箱安裝的位置應方便后續檢修和維護,且不得妨礙車輛的安全通行。7.3.1.5低壓配電設備及線路的保護應滿足GB50054、GB51348等有關規定。DB2101/T0122-202487.3.1.6多臺交流充電設備的電源接線應考慮供電電源的三相平衡。7.3.2配電線路及敷設7.3.3計量裝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應明確上網電量計量點。居住區內集中分布的車位或車庫,充電樁計量表箱宜采用多表位集中表箱。居住區內分散分布的車位或車庫,在滿足供電半徑和接入長度的前提下宜采用多表位集中表箱;無法滿足的可獨立裝表計量,采用單體表箱。7.4電能質量7.4.1充電設施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值應符合GB/T12325中規定。7.4.2充電系統向公共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的正弦畸變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14549等相關規定;電動汽車充電機所產生的諧波分量,應滿足GB/T29316等相關規定。7.4.3當充電系統的自然功率因數滿足變壓器高壓側功率因數不低于0.95要求時,可不加裝低壓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當充電系統的自然功率因數達不到要求時,應采取無功補償措施。7.4.4變電站所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變在電網公共連接點的限值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2326的相關規定。7.4.5當供電電壓為10kV及以上,充電設施容量大于或等于630kVA時,應符合行業標準DL/T11988監控系統8.1一般規定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監控及通信系統根據工程實際需要設置。8.2系統功能8.2.1對供電狀況、電能質量、供電設備運行狀態等進行監視和控制。8.2.2對充電設備的充電過程進行監視和控制。8.2.3對供電、充電等子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數據進行存儲和管理,并預留通信接口。8.3設備設置及電源組成8.3.1充電設備監控系統的控制室宜與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安防視頻監控或能源監控系統等的控制室合用。8.3.2監控系統宜采用不間斷電源裝置(UPS)供電。8.3.3監控攝像機的監控范圍應包括充電區。9配套設施DB2101/T0122-202499.1一般規定9.1.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設計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負荷等級、設備容量、道路交通、安裝環境和環保節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設計方案。9.1.2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總體布置應便于使用、管理、維護及車輛進出,應保障人員及設施的安全。9.1.3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應滿足以下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按照遠近期結合、交直流充電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設置;--居住建筑停車場、汽車庫配建的充電設備以交流、自用充電設備為主,可根據需要配置適當比例的快充設備;--公共建筑停車場、汽車庫配建的充電設備應交、直流充電結合。9.1.4充電站設置的通風方式應確保充電站相關電氣設備在設計工況下安全運行。9.1.5通風系統設計參數宜滿足以下要求:--變壓器室:夏季室內溫度不高于40℃;--配電室:夏季室內溫度不高于40℃;--充電機室:夏季室內溫度不高于40℃;冬季室內溫度不低于5℃;--監控室:室內溫度18~25℃。當無法滿足溫度要求時,宜采用空調降溫,溫度變化率每小時不宜超過±5℃:相對濕度宜控制在4575%之間,在任何情況下無凝露產生。9.2設備安裝9.2.1低壓開關柜與充電設備之間、充電設備與充電區停車位之間應盡量靠近。9.2.2充電設備應靠近電動汽車停車位設置,電動汽車在停車位充電時不應妨礙站內其他車輛的充電與通行且不應遮擋行車者視線。9.2.3充電設備落地安裝時不應設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9.2.4當采用凌空設置的充電接口時,人員通行、活動或作業場所應保證使用凈高要求。9.2.5充電設備應采取防撞措施。等相關規定。9.3土建9.3.1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設置應滿足國家及地方對停車場(庫)的現行規定。9.3.2地上充電區域的建筑外觀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筑物內外側裝修材料應選用節能環保型產9.4人防9.4.1充電設施安裝于人防工程,應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材料、工藝,并符合防火安全、用電安全、環境保護、人防防護的要求。9.4.2新建人防工程應統籌考慮,統一專用電源引入,實行專纜專用,增設專用配電箱、柜,電源至充電樁線纜應規范架設。9.4.3安裝使用充電設施應按照人防設計規范要求安裝,不得破壞人防設備設施,不得影響人防工DB2101/T0122-2024程防護效能,不得在人防工程圍護結構穿墻打洞。9.4.4既有人防工程因引入外接電源線纜確實需要穿墻打洞的,或是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有影響工程防護效能的,須由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報請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9.4.5安裝充電設施的位置應合理,不得妨礙人防門正常啟閉和維護保養,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新建人防工程應統籌考慮,統一布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10施工10.1一般規定10.1.1施工單位具備相關資質,現場施工人員應經相關培訓后方可進入現場,特殊工種應提供相關證件。10.1.2施工單位在進場前需完成施工方案的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有變更時辦理變更審批。10.1.3施工單位以設計單位提供的圖審合格的圖紙作為現場依據,明確設計思路和要求,實行自審、會審(交底)和簽證制度,發現施工圖有錯漏處,應及時將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如需變更設計,應按照相應程序申報,經相關單位簽證認定后實施。10.1.4施工單位應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嚴格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確保施工安全。10.1.5工程所用管線、電纜、構(配)件和設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進行現場驗收并妥善保管?,F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必要時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復檢,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0.1.6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棄物及噪聲、震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10.1.7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校準后方可使用。10.1.8施工單位應按照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政府主管部門等各方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10.2施工要求10.2.1供配電系統施工要求:--落地安裝的充電設備不應設置在疏散走道或人員密集場所;--充電設備不應阻礙行人視線;--當充電設備無法落地安裝時,充電裝置應能保證人員通行、活動的凈高要求。10.2.2充電設備施工要求:--充電設備應按設計圖紙進行安裝;--充電設備正常使用時不帶電部分應可靠接地,室外電纜溝、預留套管等管線施工后應采用防火材料可靠封堵;--充電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720的相關規定。DB2101/T0122-202410.2.3監控系統施工要求:--充電設備建設場所宜設置安防監控系統,配置要求應滿足國家標準GB50966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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