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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規范和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管理工作,規避和降低工程建設期間工

程自身風險、周邊環境風險和機電設備安裝與調試風險,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與擴建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風險管理工作。城際軌道交

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管理工作可參照執行。

1.0.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管理應貫穿規劃、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全過

程。

1.0.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堅持全過程動態管

理、重點監控、分級管理基本理念。

L0.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管理工作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

陜西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工程自身風險engineeringrisk

因工程結構自身特點、地質條件復雜性或工程施工等可能導致的工程結構安全性受到

影響或發生不利事件的風險。

2.0.2周邊環境風險surraundingsrisk

因工程建設可能導致周邊環境,包括建(構)筑物、文物、管線、道路、橋梁、水體

等安全性受到影響或發生不利事件的風險。

2.0.3機電設備安裝與調試風險Mechanicalandelectricalequipmentinstallationand

debuggingrisk

因工程在機電設備安裝與調試過程中可能導致的軌道、車輛、設備、系統等安全性受

到影響或發生不利事件的風險。

2.0.4風險辨識riskideniification

調查識別工程建設中潛在的安全風險因素、類型、可能發生部位及原因等所做的工作。

2.0.5風險分級riskclassification

對安全風險進行等級評定與風險排序所做的工作。

2.0.6風險控制riskcontrol

制定風險處置措施及應急預案,實施風險監測、跟蹤、記錄與處置。

2.0.7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

對工程建設風險進行風險辨識、估計、評價與控制等所開展的一系列工作。

2.0.8周邊環境調查surroundingsinvestigation

通過資料查詢調閱、實地勘查和必要的現場探測等手段,獲取工程周邊環境的現況和資

料的活動。

2.0.9工程監測engineeringmonitoringmeasurement

采用儀器量測等手段和方法,長期、連續地采集和收集反映工程施工以及周邊環境對象

2

的安全狀態、變化特征及其發展趨勢的信息,并進行分析、反饋的活動。據監測實施主體不

同,可分為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

2.0.10第三方監測third-partymonitoringmeasurement

對工程結構和周邊環境對象實施的獨立于施工監測的復核性監測活動。

2.0.11現場巡視sitesupervising

對在施工程部位、施工工序和工藝,以及工程影響范圍內的周邊環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巡查和安全風險評估。

2.0.12風險預警riskearly-warning

在潛在風險事件或其他需要防范的風險發生之前,將現場巡查、監控量測及相關風險

征兆向有關部門發出警示,報告風險狀況,從而避免事故發生或最大程度減低風險事件所造

成的損失的行為。

2.0.13安全風險狀態評價safetyriskconditionstatusevaluation

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自身或周邊環境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評價,并與設

定的安全風險標準對比,以衡量安全風險的大小和可控程度,決定是否需要采取相應措施的

活動。

2.0.14監測預警earlywarningforengineeringmonitoringmeasurement

通過對工程監測數據與監測項目控制值進行對比,對接近或超出控制值的監測對象進行

的警示工作。

2.0.15巡視預警earlywarningforsitesupervising

通過現場巡視和風險識別與分析,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風險部位或步序、和周邊環境

進行的警示工作。

2.0.16綜合預警comprehensiveearlywarning

按照工程對象存在較高風險程度及危險征兆情況,參考同一工程對象的監測和巡視預警

的等級、數量及分布范圍等,經綜合分析對工程對象進行的警示工作。

2.0.17預警響應earlywamingresponse

風險預警發布之后,有關部門為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或需防范的風險而進行的風

險分析、評估和論證,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過程和行為。

2.0.18預警處置earlywarningdisposal

對預警對象采取加強監測、增加現場巡視頻次或現場控制或處置措施,跟蹤和評價處置

效果和,以降低或控制安全風險的工作。

2.0.19消警earlywarningremoval

預警處置后,與設定的預警標準進行對比、分析,確認并進行警情消除的工作。

2.0.20施工準備期Constructionpreparationperiod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正式開始施工前的這?段時間。主要開展施工前的各項技術、現場、安全

風險管理等準備工作。

2.0.21施工期Constructionperiod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正式開始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止的這一段時間。主要對項目建設的

各項技術、現場、安全風險等開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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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0.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管理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第三方監測實施,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經驗的咨詢單位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3.0.2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包括第三方監測、安全風險管理咨詢、信息系統平臺

與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及運維、周邊環境調查與保護等安全風險管理所必需的費用。

3.0.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延設安全風險管理應包括勘察與環境調查、風險辨以與分級、專項

設計、工程風險控制、工程監測、現場巡視、安全風險狀態評價、預警、響應及處置等基本

內容。

3.0.4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本著規避風險的原則,進行線路走

向、車站站位選擇、布置和方案設計,開展重大安全風險因素識別分析和方案風險評估等工

作,并應符合現行《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規范》GB50652的規定。

3.0.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階段應本著規避和降低風險的原則,進彳丁設計和必要的方

案優化,制定有效的風險處置措施,滿足相應勘察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和施工安全風險控制

與管理的實際需要。

3.0.6施工階段應本著防挖結合、動態管控風險的原則,加強施工組織管理,通過工程監測、

現場巡視、安全風險狀態評價、預警、響應及處置等方式,避免工程風險的發生。

3.0.7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和機電設備安裝與調試階段安全風險管理應分為施工準備

期和施工期兩個階段。

4線網規劃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安全風險管理

4.1一般規定

4.L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規劃階段宜進行規劃方案風險評估和重大風險因素分析。

4.1.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規劃階段對重大風險宜采用修改線路方案、重新擬定建設技術方案

等風險處置措施。

4.1.3可行性研究階段宜對擬建項目開展安全預評價。

4.1.4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開展現場風險調查和可行性方案風險評估。

4.2線網規劃階段安全風險管理

4.2.1線網規劃階段應開展如卜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1乂寸規劃方案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識別清單;

2分析工程建設中潛在的重大風險因素?;

3提出風險處置方案

4編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4.2.2規劃方案風險評估應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下管線、暗渠、建/構筑物、文物、

河湖、既有軌道交通線路、地卜.障礙物等風險因素進行風險分析:

4.2.3風險評估應對下列重大風險因素進行專項分析:

1工程地質(如地裂縫、濕陷性黃土等)、水文地質(如地裂縫上下盤水頭差、層間滯

水等);

2鄰近或穿越既有軌道交通線路、重要建(構)筑物、重要管線、古文物、軍事保護區、

地表水體等;

3需特殊設計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新設備及系統的工程等;

4其他重大風險因素。

4.2.4應分析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與其他城市規劃工程的相互關系,評估擬建工程實施先后順

序及投入運營后可能引起的其他工程風險。

4.2.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規劃階段風險管理應編制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組織專家

評審,評審后作為后續風險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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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可行性研究階段安全風險管理

4.3.1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開展如下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1應開展現場風險調查,并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規

范》GB50652的規定;

2對可行性研究方案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識別清單;

3對重大關鍵節點工程進行專項風險評估,提出風險控制方案;

4重要、特殊的結構設計和施工方法的適應性風險分析;

5車輛及機電設備系統選型與配置風險分析;

6提出降低可行性方案風險的處置措施;

7編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4.3.2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完成與安全風險管理相關的專項評價,包括但不限于:

1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

2可行性研究階段安全風險評估;

3線路沿線環境影響評價;

4地震安全性評價;

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4.3.3工程可行性方案風險評估應重點對以下風險因素進行分析:

1自然災害;

2區域特殊巖土、不良地質(如地裂縫、濕陷性黃土等)和水文地質(如地裂縫上下盤

水頭差、層間滯水等);

3重大關鍵性節點工程施工方法選擇及適應性;

4工程施工對沿線挖制性周邊建(構)筑物、管線、古文物、地表水體等的影響;

4.3.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風險評估報告應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作為后續風

險管理的依據。

5勘察設計階段安全風險管理

5.1一般規定

5.1.1勘察設計階段安全風險管理應遵循“分階段、分在象、分等級”基本原則。

5.1.2勘察單位應按照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和設計要求等開展巖土工程勘察工作,提供數據準

確、評價合理、結論可靠的勘察成果文件。同時,對工程影響范圍內的不良地質、地表水體

或重要建(構)筑物進行工程影響風險評價,提出處置建議。

5.1.3建設單位應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工程周邊環境調查工作,應根據設計要求或工程

實際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和現狀評估。

5.1.4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環境調查單位對設計等相關單位進行勘察成果文件和環境調查

資料的交底,形成交底記錄。

5.1.5設計單位在周邊環境調查工作前應明確調查的范圍、對象、內容及成果要求等,并對

調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5.1.6設計單位應根據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與環境調查成果資料等,分階段、分步驟的

開展工程安全風險控制技術設計工作,制定能夠有效控制風險的具體技術措施。

5.1.7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5.1.8風險分級應在風險辨識、風險分析與評價等的基礎上,依據統一制定的風險等級劃分

標準進行。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分級及處置原則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地卜.工程風險管

理規范》GB50652的規定。

5.L9工程設計中應對車輛、機電設備及系統的選型,以及新設備的應用進行風險分析,并

針對設備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等采取相應的設計保障措施。

5.2勘察與環境調查安全風險管理

5.2.1勘察工作應對以下(不限于)主要風險因素進行技術管理:

1方案與技術失誤,包括初步勘察孔位布置與數量不合理或詳細勘察加密鉆孔不足,鉆

探與原位測試技術、室內土工試驗方法試驗數據分析不規范等;

2勘察設備故障或人員操作不當或失控造成勘察報告有誤;

3不良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未探明;

4因場地條件限制,造成局部勘察缺失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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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歷史記錄的地下不明隙礙物、人為空洞等未探明。

5.2.2勘察施工期間應對作業場地下構筑物及管線進行保護;作業完成后應對鉆孔進行封填

并記錄鉆孔遺留物或做好警示保護標志。

5.2.3遇到下列情況時,應在常規勘察工作及成果的基礎上開展相應的專項勘察工作:

1存在常規勘察方法無法解決的不良地質和特殊巖土地質問題時;

2場地范圍內地下水條件復雜且預測對工程安全有影響時;(增加條文說明,鄰近河、

湖等水力聯系)

3工程設計方案變更或施工中出現新的地質問題時;(增加條文說明,廢棄井、洞穴、

古墓、遺留不明構筑物、障礙物等)

4地面場地條件受限,無法按照勘察方案正常進行勘察時。

5.2.4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設計單位對勘察成果報告進行評審驗收。

5.2.5周功環境調杏工作宜分階段講行。

5.2.6環境調查工作完成后應形成環境調查報告,并進行評審驗收。

5.2.7施工圖設計階段宜根據設計要求對受工程影響較大的重要周邊環境或使用功能下降

的建(構)筑物進行專項調杳、現狀檢測和安全影響性評估。

5.3設計階段安全風險管理

5.3.1總體設計階段應明確設計各階段開展風險管理的內容和總體技術要求。

5.3.2總體設計單位應對可研階段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

價、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安全預評價等相關專題研究報告進行復查。

5.3.3總體設計階段應根據工程類型、施工難易程度、鄰近區域影響特征及環境重要程度

等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針對重大風險宜開展專項試驗研究和風險分析,編制風險處置措

施。

5.3.4總體設計階段應對車輛、機電設備和系統選型與配置等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并在全線

總體設計方案中明確相應的風險控制技術要求。

5.3.5初步設計階段應依據下列資料開展質量安全風險評估:

1巖土工程初步勘察報告;

2初步設計文件;

3周邊環境調查資料;

4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的風險評估與控制成果文件;

5相關專題研究報告與專家咨詢意見;

6其他相關資料。

5.3.6初步設計階段風險評估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

規范》GB50652的規定外,同時應對H級及以上工程自身風險和周邊環境風險進行專項設計。

5.3.7施工圖設計階段應依據下列資料開展安全風險評估:

1巖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

2施工圖設計文件;

3周邊環境調查資料;

4初步設計階段完成的風險評估與控制成果文件,主要包括:風險清單、重大工程風險專

項設計文件、風險評估報告和專項風險分析報告;

5相關專撅研究報告與專家咨詢意見:

6其他相關資料。

5.3.8施工圖設計階段風險評估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

管理規范》GB50652的規定外,同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全面辨識工程自身風險和周邊環境風險因素,并列出風險清單;

2對工程自身風險進行風險分析并確定風險等級:

3對鄰近或穿越既有運營軌道交通或鐵道、城市高等級道路、橋梁、建(構)筑物、重要管

線、古文物、軍事設施等環境風險進行評估,并確定風險等級;

4對鄰近或穿越河、湖等地表水域的區間隧道進行風險分析并確定風險等級;

5對穿越不良地質或特殊巖土區段的車站或隧道進行風險分析;

6細化初步設計階段II級及以上工程自身風險和周邊環境風險的專項設計文件。

5.3.9施工圖設計階段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及關鍵單項工程中關鍵工序或難點

進行專項風險分析和評估,

5.3.10施工圖設計完成后,設計單位對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設計文件交底時,應對風險進

行重點說明,并派駐專業技術人員配合施工過程風險管理。

5.3.11建設單位應在設計階段對各階段的風險評估成果和專項設計等成果進行評審或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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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建工程施工階段安全風險管理

6.1一般規定

6.1.1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等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

管理體系,安全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安全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及職責;

2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和分級管理辦法:

3信息報送及施T期風險預警、響應和消警管理辦法;

4監控晟測和現場巡視管理辦法;

5工程風險應急預案;

6安全風險管理考核辦法。

6.1.2施工準備階段應完成工程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工程自身風險和周邊環境風險的等級,

并列出風險清單。

6.1.3施工階段應開展工程監測、現場巡視、視頻監控等安全風險監控工作,分析各類監控

信息,進行安全風險狀態評價、預警、響應、處置、消警等安全風險控制工作,并形成相關

風險管理記錄。

6.1.4施工期風險預警按類別分為監測預警、巡視預警和綜合預警三類,按嚴重程度由小到

大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三級,綜合預警標準需結合監測數據和現場巡視綜合

評估確定。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預警發布、響應及消警等管理流程進行。

6.1.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應采用先進H勺安全風險監控信息平臺技術,實現

對安全風險全面、及時地監控和對風險事件的可追溯.

6.1.6土建工程施工階段安全風險管理應結合陜西地區地質及文物保護等特點,開展針對性

的管理工作,特別針對濕陷性黃土、飽和軟黃土、地裂縫、文物保護等制定風險管理應對措

施。

6.2施工準備期安全風險管理

6.2.1施工準備期應進行周邊環境核查和空洞普查。

6.2.2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在環境調查成果、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階段安全風險評

估報告等的基礎上,通過突地走訪、現場勘查、物探等手段對工程影響范圍內的周邊環境進

行全面核查。

6.2.3施工單位應依據下列資料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編制安全風險評估與應對措施報告,并

組織專家評審。

1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

2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包括補充地質勘察)資料;

3周邊環境核查成果;

4施工準備期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包括:風險清單、重大工程風險專項設計文件、風

險評估報告和專項風險分析報告;

5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

6.2.4風險評估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規范》

GB50652的規定外,同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全面辨識工程白身風份和周i力環境風險因素:

2對■工程自身風險進行風險分析,并確定風險等級;

3對鄰近或穿越既有運營軌道交通或鐵道、城市高等級道路、橋梁、建(構)筑物、重要管

線、軍事設施等環境風險進行評估,并確定風險等級;

4對鄰近或穿越河、湖等地表水體的區間隧道進行風險分析,并確定風險等級;

5對穿越不良地質或特殊巖土區段的車站或隧道進行風險分析;

6編制風險(源)清單,清單中應明確風險等級及相應的應對措施等。

6.2.5對評估為II級及以上的工程風險,所屬分部或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監

控量測方案,并應組織專家評審。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包括編制說明與依據,工程概況,風險類型、風險因素分析、風

險等級,風險控制措施,監測與巡視方案,監測預警、巡視預警和綜合預警標準,預警響應

和消警程序,應急預案;

2監控量測方案應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巾軌道交通工程監測

技術規范》GB50911規定,明確監測項目、控制值、預警值。

6.2.6施工單位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嚴格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點埋設等基礎工作,除應滿

足《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則技術規范》GB50911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單位應對基準點和監測點埋設進行旁站監理并與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測點進行驗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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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組織向監測技術人員、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單位在監測工作開始前應對基準點進行復核聯測及檢查,同時

采集監測點初始值:

4施工單位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根據地裂縫活動特征及對軌道交通工程的影響程度,確

定地裂縫地段地表沉降及洞內變形監測項目及測點布設要求;

5常規監測方法無法滿足風險監測要求時宜采用自動化監測;

6.2.7參建各方應利用信息系統平臺共享安全隱患、風險控制信息,并根據監測信息進行動

態風險分析、評估、預警和處置等風險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6.2.8施工前宜安裝遠程視頻監控和門禁系統,除應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

GB50911有關要求外,監控設備選型應滿足如下要求:

1在監控要求高、范用大的明挖基坑作業面監控點宜采用室外高速智能球攝像機;

2在地下降道內,包括礦山法隋道、盾構法■道和蓋校法作業面監控點宜采用紅外高速

智能球攝像機;

6.2.9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安裝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明(蓋)挖工程支護結構及開挖面;

2暗挖工程施工開挖面,包括標準斷面開挖面;各導洞開挖面;

3盾構工程始發、接收井與聯絡通道:

4施工豎井、橫通道、洞口等重點部位;

5有特殊監控要求時可適當增設現場攝像機數最。

6.3施工期安全風險管理

6.3.1施工過程中應采用監測、現場巡視、風險排查、隱患排查治理等方法監控工程安全風

險,并進行動態風險分析、評估和預警。

6.3.2開工前,應對重要部位、關鍵環節進行施工前條件驗收。

6.3.3施工單位應結合風險等級和現場管理實際需要,在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對施工作業

班組、人員進行安全風險交底,并在作業區入口位置安設風險告示牌。

6.3.4施工單位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按已批準的監測方案開展工程監測工作,并符合下列規

定:

1施工單位應當與第三方監測單位開展同點監測工作:

2應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數據,分別編制和提交監測報表及成果報告,及時上傳信息系

統平臺;

3監理單位應定期對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和處置,當施工監測和

第三方監測數據不?致或出現異常時,監理單位應組織有關方進行分析處置;

4監測單位應確保監測連續、正常,加強測點保護,定期對基準點進行復核聯測及檢查。

6.3.5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建各方開展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滿足如

下要求:

1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2利用先進信息技術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系統。

6.3.6監理、施工、第三方監測、安全風險咨詢等單位應開展現場巡視工作,及時填寫巡視

記錄,記錄表參見附錄A。

現場巡視對象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具體椅杳項目可參見附錄B)

1明(蓋)挖法工程應重點對支(圍)護結構、土方開挖、基坑側壁、降水、測點保護、

坑邊堆載、鋪蓋系統等進行巡視。

2礦山法工程應重點對超前加固及支護、馬頭門、掌子面土方開挖及穩定性、初支及背

后注漿、臨時支護、特殊斷面或特殊部位開挖面;聯絡通道、降水、監測、隧道上方堆載等

進行巡視。

3盾構法工程應重點對始發、接收端頭加固效果、掘進參數及渣土改良、開倉換刀、姿

態控制、同步注漿及二次補漿、聯絡通道、監測、隧道上方堆載等進行巡視。

4高架線路應重點對基礎施工、承臺基坑圍護、臺背回填、高墩模板安裝、預應力施工、

運架梁、特殊工法等進行巡視。

5地面線路應重點對基底處理、路堤填筑及路塹開挖、邊坡防護及監測、排水設施等進

行巡視。

6周邊環境現場巡視應重點對建(構)筑物、管線及架空線路、橋梁、既有線、路面、

河湖地表水體、古文物等,

6.3.7參建各方應根據監測數據變化預測發展趨勢,結合現場巡視狀況,判定工程安全風險

狀態,適時發布風險預警,

6.3.8參建各方應按照風險預警等級分級響應、消警。預警響應及消警應滿足如下要求:

1收集和整理巡視記錄及監測數據,分析監測數據發展趨勢;

2預警期間應增加風險巡視頻次,必要時應加密監測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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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警期間應開展動態風險評估和安全風險控制效果評價。當監測數據和現場巡視綜合

評估判定警情進一步擴大時,可提高預警級別,并應組織參建各方和專家召開評審會議,制

定相應的應急措施;當綜合評估判定警情得到有效控制時,可降低預警級別,直至消除預警;

4當現場已發生險情或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啟動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或施救,

并同時報其他參建單位和攻府主管部門。

6.3.9施工過程中安全風檢處于不可控狀態,發布較高等級預警或現場出現風險征兆時,應

組織專家巡查,提出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建議。

6.3.10明(蓋)挖法工程施工應重點對土方開挖、圍護結構施作、支撐體系施作、結構施

工及支撐拆除等進行工程自身風險控制,并符合下列規定:

1對圍護結構軸線施工放線及圍護結構施工設備垂直度進行控制,防止侵限:

2土方開挖應分層分段進行,樁間土應及時掛網噴護;當樁間發生滲漏水或樁間土流失

時,應盡快對滲漏水部位或橋間背后守洞采取措施:

3鋼圍楝安裝應平順、連續,并在連接處按要求進行固定;鋼支撐架設和施加預應力應

及時.,支撐及鋼圍模的防墜落裝置、斜撐鋼圍模后的抗剪蹬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安裝;

4格構柱與鋼連梁的連接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固定,并按要求設置剪刀撐、鋼支撐扣環

等構件;

5支撐拆除時機應按照設計要求實施。

6.3.11礦山法工程施工應重點對超前支護、土方開挖、初支架設、初支背后回填注漿、馬頭

門加強處理、臨時支撐拆除等進行風險控制,并符合下列規定:

1土方開挖應結合隧道開挖地層和地面情況,對于隧道經過地裂縫、不良地質等位置應

加強超前地質探測;

2在開挖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預支護、核心土留設、導洞間步距等工

藝的實施;

3初支完成后,應及時進行初支背后回填注漿,并結合地層及滲水情況加強局部注漿:

4對于斜坡段、大斷面、變斷面、明暗接口部位、轉彎處等風險較大部位應確保超前地

層加固及支護;施工受力復雜部位應確保初支結構節點連接質量;

5臨時支撐的安裝與拆除應視監控量測數據及二襯施工段落設置而合理安排。

6.3.12盾構法工程施工應重點對盾構始發和接收、盾構開艙檢修與換刀、盾構掘進參數、盾

構姿態、盾構注漿、聯絡通道洞門破除等進行工程風險控制,并符合下列規定:

1始發、接收施工應嚴格控制加固體施_L質量,以及反力架安裝的標高及穩定性,盾構

始發和接收后應及時封閉洞門;

2盾構開艙方式應符合方案要求,全斷面砂層、卵石地層等強磨蝕性地層應提前對開艙

檢驗位置進行籌劃;應對開倉的時機和條件嚴格設定;

3盾構掘進應合理控制土壓力,加強對砂、卵石等地層的土體改良控制;根據掘進地層

合理設置掘進推力、刀盤扭矩和推進速度;

4盾構姿態糾偏應遵循長距離緩慢修正原則,根據導向控制點、換站距離和管片位移穩

定時間合理控制推進速度;

5同步注漿和二次補漿參數應滿足相應的漿液質量標準和時效性,盾構施工前應通過試

驗確定土體松散系數,確定合理出土量;

6聯絡通道洞門破除前應對土體加固效果和加固體滲透系數進行檢驗,開口處相鄰管片

應采取加固:對于進洞前的超前預注漿質量加強控制:

6.3.13高架線路施工應重點對橋某、墩臺、模板支撐體系、預應力、臨時固結體系轉換等

進行工程自身風險控制,并符合下列規定:

1樁基和墩臺應嚴格控制位置和結構連續性,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2模板支撐體系的安裝與拆除;

3預應力工程的預埋、張拉、壓漿與封錨;

4墩、梁臨時固結體系的安裝和拆除。

6.3.14地面線路施工應重點對地基處理、過渡段等進行工程自身風險控制,并符合卜.列規

定:

1對「黃土地層所存在的濕陷性、飽和軟黃土、地裂縫等進行針對性的地基處理;

2對于邊坡的防護和排水設施的施工控制;

3路堤與橋臺、路堤與立交框構或箱涵、路堤與路塹連接處的過渡段處理關鍵是要對結

合段落的材料、施作質量的嚴格控制等。

6.3.15地下水控制應依據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情況,結合工程特點制定合理的地下水控

制方案,確?;铀淼篱_挖、支護結構施工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具體遵循如卜.基本要求:

1降水施工井點布設應形成封閉狀態,成井工序、工藝、預降時間及水位觀測孔等環節

應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2降水過程中應監測地下水水位和抽排水的含砂量;

3止水帷幕施工應嚴格控制接頭施工質量,嚴禁接頭漏水:

4當滲漏水造成開挖面、初支結構局部出現空洞,或者滲漏水有增大的趨勢時,勘察、

16

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對滲漏水的來源、原因及時進行分析,評價工程安全狀態,施工

單位制定滲漏水處置方案并負責實施,監理單位對滲漏水處置效果進行監督。

6.3.16施工期間當地質情況、周邊環境發生與勘察成果文件、環境調查成果不相符合,且

可能導致新增風險或原工程風險增大時,施工單位應及時會同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研究制

定風險控制措施,監理單位瑪雜監督施工單位對措施的落實。

6.3.17環境風險控制應從不良地層、支護結構施工、土方開挖和地下水控制等方面綜合分

析對環境對象的影響,在疲格核查施工參數的基礎上,根據工程條件采取相應的加強措施,

使環境對象的風險風險發生概率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減小其發生后的損失程度。

6.3.18監測預警由第三方監測單位發布,監測預警等級判定應根據施工過程中工程監測數

據與監測項目控制值(包括變形量、變化速率“雙控”值)對比確定,按嚴重程度由小到大分

為黃色、橙色和紅色三級,并符合監控量測本地地方標準要求。

6.3.19預警發布后各參建單位應按照工程對象的風險等級、制瞥類別與等級的不同,講行分

層級響應,并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單位組織會商或現場分析會,分析預警原因,制定處置對策;

2各參建單位及時進行信息反饋,并提出處置建議。

6.3.20預警發布后應及時處置,并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單位對預警部位及時現場處置,監理單位進廳監管;

2監理、第三方監測、安仝風險內詢單位跟蹤預警處置效果并及時反饋;

3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安全風險咨詢單位應對預警工程或周邊環境加強工程監測

或現場巡視。

6.3.21預警處置后通過與預警判定條件的對比、分析,確認警情消除后應進行消警,并符

合下列規定:

1監測預警的消警通過監測消警程序進行;

2巡視及綜合預警的消警應經審批后實施。

6.3.22安全風險監控信息應借用先進的信息平臺及時報送,并符合卜列規定:

1安全風險監控信息包括監測數據、巡視信息、預警、響應、處置.、消警信息及成果報

告;

2信息報送單位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安全風險咨詢單位;

3信息報送的時限、頻率及內容等應滿足施工安全風險控制的實際需要。

6.3.23施工過程中,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和西安巾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

應急響應。

6.3.24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安全風險咨詢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

分別對典型工點、典型工法、監測預警、風險事件、安全事故等進行分析總結并形成報告。

6.3.25施工階段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可能引發的工程安全事故,每年至少開展?次相應

的突發事故應急演練。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和陜西省規定的程序進

行應急響應。

18

7鋪軌、裝飾裝修、車輛、機電設備系統安裝及調試安全風險管理

7.1一般規定

7.1.1在鋪軌、裝飾裝修、機電設備系統安裝及調試階段參建各方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

體系,制定起重吊裝、臨時用電、高處作業、臨邊防護、消防和施工機具等的安全技術措施,

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7.1.2建設單位、軌行區管理單位及在軌行區作業的施工單位應制定軌行區作業安全管理辦

法。

7.1.3試運行和竣工驗收階段安全風險管理應對軌道、供電、接觸網、信號、通信、車輛、

屏蔽門及調度指揮等各系統及運行安全進行專項風險評估,編寫風險記錄文件。

7.1.4施工準備期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理體系、編制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7.1.5施工準備期應編制機電設備安裝調試方案。

7.2施工準備期安全風險管理

7.2.1施工準備期應對鋪軌工程、裝飾裝修、車輛、機電設備系統安裝及調試進行專項評估。

7.2.2當機電設備系統的技術規格、驗收標準有重大變更時,應對安裝與調試風險重新進行

評估。

7.2.3施工準備期建設風給管理應制定場地移交、軌行區管理、交叉作業管理實施細則和工

作流程。

7.2.4場地移交所具備的條件為土建施工工程內容已完成,現場工完料清,并已通過驗收,

具備鋪軌工程施工條件。

7.2.5場地移交時,應由建設單位牽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參加,辦理車站及軌行區

管理權移交手續。區間線路、道帝等已安裝完成的設施設備,經現場現狀確認后統一交由后

續軌行區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7.2.6軌行區管理單位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軌行區的巡查工作,保證區間施工在

安全、有序的環境下進行,

7.2.7場地移交所具備的條件為土建施工工程內容已完成,并已通過驗收,具備鋪軌工程施

工條件。

7.3施工期風險管理

7.3.1施工單位在進出軌行區施工前,嚴格按照請銷點手續規定的內容進行施工生產,嚴禁

無計劃、超計劃施工,并應滿足下列條件。

1編制軌行區作業施工方案;

2辦理請銷點手續:

3作業準備和完成后的現場檢查,確認符合要求;軌行區管理單位應核實施工單位進場

施工計劃是否與批準的計劃一致。

7.3.2軌行區內各施工單位應按照批準的作業區域、時間和作業內容進行施工,如實施過程

中確需調整施工計劃時,須提前、重新履行請銷點審批手續。

7.3.3車輛及機電設備系統在安裝調試須依次按照單機單系統調試、多系統聯調、多線路聯

合調試進行。每階段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檢測、檢驗、調試、驗收等,確保各項技術指標合

格后方可進入下階段調試,

7.3.4車輛及機電設備系統安裝與調試風險管理應對車輛及機電系統中采用的新技術進行

試驗研究與風險評估,對復雜跨線工程進行專項風險分析,形成書面報告.

7.3.5試運行前應對隧道建筑限界進行號項檢查,確保車輛通行空間滿足要求。

7.3.6車輛及機電設備系統安裝與調試應編制系統安裝與調試風險控制應急救援預案。

1做好地鐵設備中多方位的桂口關系:

2判別可.能出現的故障和涉及范圍;

3做好系統出現故障時的導向安全;

4確保系統經維修后恢復規定功能。

7.3.7試運行和竣工驗收風險管理,主要是對安全使用功能的檢查和校驗,其中包括:單系

統、多系統的調試、聯調階段的全面檢測、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等。

20

附錄A現場巡視記錄表

表A.0.1現場巡視記錄表

巡視日期時間天氣

巡視線路巡視工點巡視人員

巡視對象(風險工

程名稱、部位等)

巡視情況

其他說明

注:巡視情況應附現場巡視照片或相關佐證資料。

附錄B現場巡視檢查項目表

表BO1現場巡視檢查頊目表

施工工法

巡視內容或對

及周邊環檢查項目

境類型

1、樁體是否出現斷樁、夾泥;

圍護結構2、同一施工流水段內是否有兩根以上樁體侵入土體結構;

3、基坑陽角、明暗挖結合段等部位對應的地面是否出現裂縫等。

I、是否采取分層、分段、分臺階方式開挖;

2、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要求,或一次性開挖長度是否超過一個流水段

的長度要求;

土方開挖3、基坑設置格構柱或中立柱部位是否存在土體高差較大、偏壓;

4、側壁噴護是否及時;

5、側壁是否出現局部變形、開裂或存在坍塌趨勢;

6、坡體留置是否與支護體系、出土便道相互協調統一等。

1、支撐架設是否及時:

2、圍楝下方三角架是否平順;

3、圍槐是否連續、連接接頭處理是否牢固、圍槐與圍護結構間是否

密貼;

支護體系4、抗剪凳的設置和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支撐軸力是否及時、足力的施加;

6、錨索、錨桿是否按設計要求設置、拉拔和鎖定:

明(蓋)7、支撐是否按設計要求安裝防墜落裝置;

挖法8、支撐拆除時機和范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等。

1、基坑側壁土體塌落后是否形成空洞;

側壁穩定與基2、基坑側壁滲水部位及滲水量;

坑滲漏水3、基坑底滲水情況;

4、基坑涌水、涌砂(土)等。

1、降水井位置、數量及與其他輔助止水措施的配合是否滿足設計要

求;

降水施工2、降水井的打設、襯管的安裝、濾料的回填等是否滿足要求;

3、降水時機和靜態水位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4、降水井是否正常開啟和使用等。

1、基坑邊是否長期有重型設備作業,是否采取加固措施;

2、基坑外2m至強烈影響區單位荷載是否超出設計值;

坑邊堆載3、臨近基坑邊是否有堆載高度大于2m的土體或鋼構件;

4、因坑邊荷載引起基坑或地面產生過大變形或可見開裂,且有發展

等。

1、鋪蓋系統上方車輛限速20Km/h以下,車輛軸重小于20t:

鋪蓋系統2、鋪蓋系統的路面標高是否與周圍原路面平順過渡;

3、鋪蓋系統下方懸吊的管線是否采取加強措施等。

22

續表B.0.1現場巡視檢查項目表

施工工法

巡視內容或對

及周邊環檢查項目

境類型

I、超前支護型式、數量或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超前支護2、是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超前注漿加固;

3、超前支護與緊后的初支結構是否有效連接等。

1、降水井位置、數量及與其他輔助止水措施的配合是否滿足設計要

求:

降水施工2、降水井的打設、襯管的安裝、混料的回填等是否滿足要求;

3、降水時機和靜態水位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4、降水井是否正常開啟和使用等。

1、馬頭門、洞門(含大斷面多導洞隧道)破除是否按照設廠及施工

方案要求;

2、是否在掌子面前方打設地質探孔,探孔的深度是否滿足要求;

3、核心土留設、臺階長度、步距及多部開挖隧道開挖面間距是否滿

土方開挖足設計或施工方案要求;

4、是否有連續2福以上開挖;

5、塌方及超挖段是否按規定回填處理;

6、隧道貫通相距一倍洞徑時相對開挖面是否在同時開挖:

7、開挖面是否存在反坡等。

1、開挖面是否在停工時及時掛網或噴碎封閉;

2、開挖面是否存在滲水或出現涌水;

開挖面穩定性

礦山法3、開挖面是否存在砂層等不利地層或拱頂存在漏砂現象;

4、開挖面是否存在掉塊、開裂等。

1、初支結構縱向連接筋、鎖腳錨桿(數量、長度、范圍等)是否按

設計參數施工;

2、標準斷面格柵連接及拱腳處理是否按設計、規范或施工方案施工;

3、是否及時噴射混凝土;

初期支護

4、初期支護開裂或是否出現滲水:

5、大斷面、變斷面、斜坡段、平頂直墻段、轉彎段格柵連接及拱腳

處理是否按設計或規范要求施工;

6、拱頂沉降、側壁收斂等監測點是否按要求進行設置等。

1、是否按要求進行初支背后回填注漿;

回填注漿

2、是否按要求對沉降變形較天或滲水部位進行背后回填注漿等。

臨時支護體系臨時支護體系架設、連接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1、馬頭門或洞門上方地面是否長期有重型設備作業,是否采取加固

措施:

上方堆載

2、隧道正線上方地面堆載單位荷載是否超出設計值;

3、因隧道上方地面堆載產生過大變形或可見開裂,且有發展等。

聯絡通道

1、地層土體加固效果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或兼廢水泵

2、洞門超前加固及破除是否符合設計及施工方案要求等。

房)

續表B.0.1現場巡視檢查項目表

施工工法

巡視內容或對

及周邊環檢查項目

境類型

I、端頭土體加固效果是否滿足要求,洞門是否存在滲水現象;

2、洞門止水裝置安裝是否滿足要求;

3、反力架結構型式不合理或安裝是否滿足要求;

始發、接收

4、降水井位置、數量及靜態水位是否滿足要求;

5、盾構設備組裝、調試后是否進行驗收;

6、盾構位置及導向基點是否進行測量驗收等。

1、現場施工與方案是否一致;

開艙檢修及換2、是否對有害氣體進行檢測;

刀3、盾構狀態是否滿足開倉及換刀條件:

4、現場是否設置了通風設備等。

1、盾構掘進參數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2、出渣量及渣土改良效果是否滿足要求;

盾構掘進參數3、同步注漿及二次注漿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盾構法

控制4、地表沉降過大時是否采取了注漿加固;

5、掘進過程中2.掘進過程中螺旋輸送、較接密封或盾尾密封是否發

生過持續涌水、涌砂等。

1、盾構姿態偏差是否在設定范圍內;

盾構姿態控制2、盾構姿態是否根據線路平曲線半徑、線路縱坡、管片姿態而合理

設置等。

1、始發、接收端上方地面是否長期有重型設備作業,是否采取加固

措施:

上方堆載

2、隧道正線上方地面堆載單位荷載是否超出設計值;

3、因隧道上方地面堆載產生過大變形或可見開裂,且有發展等。

聯絡通道1、地層土體加固效果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或兼廢水泵2、洞門超前加固及破除是否符合設計及施工方案要求;

房)3、相鄰管片是否采取變形控制措施等。

1、樁體連續、完整、強度是否符合要求;

樁基礎

2、樁體垂直度及中心位置符合設計要求等。

1、模板、鋼管、扣件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模板支撐體系2、支撐體系、掛籃臨時固結部位是否符合施工規范;

3、模板支撐體系加固及連接是否符合要求等。

1、預應力管道、預應力筋、錨墊板等主要構件是否滿足相關標準要

高架線路

求;

預應力工程

2、預應力管道定位、預應力筋安裝、預應力張拉壓漿、封錨是否滿

足設計及施工方案要求等。

1、預制梁臺座、提梁機軌道些礎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預制梁提、運、

2、提梁機、運梁車、架橋機等是否滿足行業標準及要求;

3、預制梁提、運、架等操作是否滿足設計、方案及操作規程等。

24

續表B.0.1現場巡視檢查項目表

施工工法

巡視內容或對

及周邊環檢查項目

境類型

現澆梁線形控I、現澆梁的線形設定及監測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制2、現澆梁預拱度設置及合攏段線形控制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等。

高架線路1、橋涵臺背回填材料是否滿足標準要求;

箱涵和橋臺臺

2、臺背回填分層厚度及碾壓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

背回填

3、采用灌砂法水密實進行封閉處理的符合相關檢驗標準等。

路堤、路塹所處特殊黃土地層或地裂縫路段基底處理措施是否滿足要

地基處理

I、路堤填筑是否按照分層、分段及時碾壓的要求進行;

路基施工

2、路塹開挖邊坡坡度、高度、平臺等留置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等。

地面線路1、路堤邊坡防護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路基防護

2、高邊坡防護錨索、錨桿、井字梁等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等。

臺背、過渡段路堤與橋臺、箱涵、路塹連接處的過渡段處理措施是否滿足要求。

1、地面線路兩側截、排水設施的設置是否與現場地形地貌相結合;

截水、排水設施

2、現場施做的截、排水設施是否按要求施做等。

建(構)筑物及1、建(構)筑物墻體是否出現開裂、剝落或可見變形;

地下室2、地下室墻面或頂板是否局部滲水、滴水等。

I、墩臺、梁板或橋面、錐體、引道擋墻是否出現新增裂縫或可見變

形;

橋梁

2、墩臺、梁板或橋面裂縫或可見變形有發展;

3、墩臺、梁板或橋面混凝土剝落、露筋或可見顯著變形等。

既有運營線和1、道床結構出現新增裂縫或可見變形,是否有發展;

鐵路2、變形縫混凝土剝落、主筋外露或可見顯著變形等。

1、施工影響區內地面是否出現新增裂縫或可見明顯變形,是否有發

地面、道路及臨

展:

時設施

周邊環境2、是否有可見顯著地面沉陷或隆起等。

1、施工影響范圍內堤坡是否上1現新增裂縫,是否有發展;

河湖

2、隧道上方河流湖泊水面是否出現水泡或漩渦等。

1、是否按方案采取保護措施;

懸吊管線

2、是否有可見變形、滲漏等。

1、基礎與周邊地面是否出現新增裂縫,是否有發展;

架空高壓線

2、基礎及周邊地面是否出現沉陷等。

1、是否在文物控制區以外施工;

2、是否在保護區域附近有爆破、振動等作業;

文物保護

3、是否對保護文物、古建筑進行了必要的加固;

4、是否與文物管理單位建立密切溝通等。

續表B.0.1現場巡視檢查項目表

施工工法

巡視內容或對

及周邊環檢查項目

境類型

I、是否在航空管制批準的時間、范圍內作業;

周邊環境航空管制區2、是否在管制區域附近有爆破、振動等作業;

3、是否與航空管理單位建立容切溝通等。

1、監測點布設或監測頻率是否按方案執行;

2、施工監測與第三方監測數據是否存在差異較大:

工程監測

工程監測3、現場測點是否有覆蓋、遮擋或破壞;

與信息系4、是否按要求施測等。

信息系統1、視頻監控或盾構數據遠程實時傳輸是否有中斷;

數據傳輸2、監測數據及施工進度是否按要求上傳等。

1、擋水墻是否閉合或滿足高度;

其他汛期施工

2、擋水墻是否有破損等。

26

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訶: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

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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