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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B/T28952—202X
中國森林認證產銷監管鏈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實施林產品產銷監管鏈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以中國森林認證委員會(CFCC)規定的要求為基礎而實施的第三方可持續林產品認證
的符合性評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PEFCST2002:2020,林產品產銷監管鏈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認可證書Accreditedcertificate
認證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頒發的,標有認可機構標識的證書。
3.2
PEFC認證機構PEFCauthorisedbody
經PEFC委員會授權,代表PEFC行使體系管理職權的實體。
注:授權機構是在某一國內運行的PEFC管理機構或經PEFC理事會授權行使PEFC體系管理職權的其他實體。
3.3
認證含量Certifiedcontent
認證原料在產品或產品組中的百分比。
3.4
聲明期Claimperiod
一個產品組擬使用已認證成分的時間周期。
注:聲明期也可適用于單個產品,作業訂單或生產大批量產品。
3.5
投訴Complaint
對某個機構關于遵守本文件的要求或投訴處理過程表示不滿,期望作出答復或給予解決。
3.6
沖突木材Conflicttimber
“在產銷監管鏈上的某個節點由武裝團體交易的木材。該武裝團體是指叛軍或普通士兵,或卷入武裝
沖突的平民管理部門或其代表,無論是促使沖突長期化還是利用沖突環境獲取個人利益……沖突木
材不一定是非法木材”。采伐木材其本身可能是造成沖突的一個直接原因。
注:采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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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爭議來源Controversialsources
林產品或木制品:
(a)未遵守關于森林經營的地方、國家和或國際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于森林經營活動;自然與環
境保護;受保護及瀕危物種;原住民;當地社區或其他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的財產權,土地所有權和
使用權;健康,勞動和安全問題;反腐敗和特許權使用費和稅費繳納。
(b)森林在可持續的基礎上提供一系列木材和非木質林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得不到保持,或者采伐水
平超過可以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速度;
(c)森林經營無助于維持、養護或加強景觀、生態系統、物種或遺傳水平上的生物多樣性的活動;
(d)森林資源的清查,繪圖和規劃不能識別、保護或留出具有重要生態意義的森林區域;
(e)發生森林轉換的活動,但轉換的正當情況除外:
i.符合適用于土地利用和森林管理的國家和區域政策和立法;
ii.對生態重要的林區、文化和社會重要的地區或其他保護區沒有負面影響;
iii.不破壞明顯高碳儲量的區域,和
iv.為長期養護、經濟和/或社會效益作出貢獻。
(f)不符合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年)精神的活動;
(g)不符合《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2007年)精神的活動;
(h)沖突木材;
(i)轉基因樹木。
注1:在農業用地上對采伐周期在35年以下的人工速生林進行的輪伐不被認為是“有爭議來源”的行為(關于3.7b、d
和e)。
注2:PEFC大會根據預防原則通過了對使用轉基因樹木的限制。直到有足夠的科學數據表明,轉基因樹木對人類和動
物健康和環境的影響相當于或比傳統方法轉基因樹木所帶來的影響更積極之前,不會使用轉基因樹木(關于
3.7i)。
3.8
信用法Creditmethod
在同一個產品組中,通過信用轉換可將認證原料換算為可控來源原料的方法。
3.9
盡職調查體系DueDiligenceSystem(DDS)
由某個機構實施的一種程序和方法框架,通過信息收集、風險評估、風險減緩一系列程序、措施以實
施盡職調查的框架體系,以減少基于森林和樹木的原料來自有爭議來源的風險。
注:機構間可以相互合作,并使用外部服務來實施DDS,但該機構負有履行本文件DDS要求的責任。
3.10
生態重要性林區Ecologicallyimportantforestareas
林區中具有:
(a)受保護、稀有、脆弱或具有代表性的森林生態系統;
(b)列入物種名單上的顯著聚集的特有物種及受威脅物種的生境;
(c)在當地資源中存在瀕危或受保護的基因庫;
(d)對全球、區域和國家重要大規模景觀有顯著重要性的自然分布且豐富的天然物種。
3.11
等同投入的原料Equivalentinputmaterial
原料均來自于森林和林木,可以相互替代且不會顯著改變產出產品的外觀,功能,等級,類型或價值。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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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Forest
樹冠覆蓋(或等量蓄積量)超過樹的10-30%,最小土地面積為0.05-1.0公頃,成年時可達到2-5米的
最小高度的樹木群。森林可以由不同高度和灌木叢組成的郁閉的樹木構成,也可以由開闊的林木構成。
森林中包括年輕的天然林分和所有尚未達到10-30%的樹冠密度或2-5米樹高的人工林,以及通常形成
森林的區域,因被采伐或其他人為原因干預導致的暫無蓄積,而未來有轉變為森林的可能。(來源:
聯合國,2002年)
3.13
林木原料Forestandtreebasedmaterial
來源于森林和樹木的原料,或是經PEFC委員會認可,可進行PEFC認證的其他來源的材料(如森林以
外的樹木),還包括上述來源的再生原料,木質和非木質材料,如軟木、蘑菇、漿果等,通常稱為非
木質產品。
3.14
林木產品Forestandtreebasedproducts
產品出自來源于森林和樹木的材料,包括可測量但無形的產品,如來源于森林和樹木的材料中所產生的
能量。
3.15
森林轉化Forestconversion
直接由人類引起的森林向非林地或人工林的轉變。
注:通過種植或直接播種和/或人類誘導促使更新的天然種子,與采伐的優良種或歷史種組合中的其他物種相同時,不
視為轉化。
3.16
人工林Forestplantation
森林或其他外來樹種的林地,及一些情況下通過種植或播種產生的本地樹種的林地,主要用于生產提
供木材或非木材產品和服務。
注1:包括為提供木材或非木材產品和服務而種植的所有外來樹種的林分。
注2:可包括少數物種、密集的土地耕作(例如種植),直線樹線和/或同齡林分為特征的當地樹種區域。
注3:定義的適用需要考慮國家林業術語和法律要求。
3.17
轉基因樹種Geneticallymodifiedtrees
考慮到轉基因生物適用立法提供的具體定義,轉基因樹種是指不是通過配種和/或天然重組的方式改變
基因的樹種。
注1:以下技術被視為轉基因(歐盟第2001/18/EC號指令):
(a)重組核酸技術,包括通過在生物體以外的任何手段將產生的核酸分子插入任何病毒、細菌質粒或其他載體系統,
并將其結合到宿主生物體中,從而形成新的遺傳物質組合,在這種生物體中,它們不是自然發生的,而是能夠繼
續繁殖的;
(b)涉及直接將在生物體外制備的可遺傳物質導入生物體的技術,包括微注射、宏觀注射和微膠囊化;
(c)細胞融合(包括原生質體融合)或雜交技術,其中具有遺傳物質新組合的活細胞通過兩個或多個細胞的融合,通
過非自然發生的方法形成。
注2:以下技術不被視為轉基因歐盟第2001/18/EC號指令):
(a)體外受精;
(b)自然過程,如:結合、變換、轉化;
(c)多倍體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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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原料類別Materialcategory
性質特點明確的原料,即PEFC認證材料,其他材料,中性材料和PEFC可控來源的材料。
3.19
多場所企業Multi-siteorganisation
是指具有一個明確的中心(一般稱為“中心辦公室”)和多個地方性辦公室或分支機構(場所)的企
業。中心辦公室負責制定、控制和管理相關活動,地方性辦公室則負責實施這些活動。
3.20
中性材料Neutralmaterial
除森林原料以外的材料類別,如金屬或塑料。在計算產品組的認證含量時中性材料不考慮在內。
3.21
企業Organisation
按照本文件開展認證并在“產品上”進行聲明的任何實體。
注:該實體有能力清晰地辨別原料供應商及產品消費者。
3.22
其他原料Othermaterial
來自于爭議來源的森林和樹木的原料,企業通過盡職調查體系無法將其判定為“極低風險”。
3.23
外包Outsourcing
與企業的監管鏈有關的實踐活動,由另一個法律實體實施,不受組織的持續監督或控制。
注:一般不認為材料/產品的運輸、(卸)裝載和倉儲是外包行為,除非存在不同材料類別或認證成分的材料混合的風
險。
3.24
CFCC認證原料CFCCcertifiedmaterial
認證原料包括下列兩大類:
(a)具有CFCC認證證書的供應商提供的來源于森林和樹木的原料,交付時持有“X%CFCC認證”
的供應商聲明或,交付時持有CFCC認可的其他聲明。
注:CFCC認可的其他聲明在CFCC網站上發布。
(b)再生原料(交付的產品沒有“CFCC認證”聲明)。
3.25
CFCC認證產品CFCCcertifiedproducts
企業銷售/流轉的產品具有“X%CFCC認證”的聲明。
3.26
CFCC產銷監管鏈CFCCchainofcustody
企業處理來源于森林和樹木的產品及關于原料類別信息,并制定準確可核實的CFCC聲明的過程。
3.27
CFCC聲明CFCCClaim
企業在銷售和交付文件中所述的關于材料/產品的聲明,即“x%CFCC認證”和“CFCC可控來源”。
注1:為了強調CFCC認證原料從未與CFCC可控來源原料混合,實施物理分離方法的企業對CFCC認證原料可以使用
“100%CFCC來源”的表述來代替“100%CFCC認證”的表述。接收具有此聲明的原料并實施百分比法或信用法的
企業將視此種原料為“100%CFCC認證”的CFCC聲明。
注2:CFCC接受的CFCC聲明的縮寫和翻譯清單可在CFCC網站上查閱。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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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C可控來源CFCCcontrolledsources
一種原料類別,包括來自爭議來源的森林和樹木的原料。企業通過盡職調查體系可以將此原料判定為
“極低風險”。
注:“CFCC可控來源”也是CFCC聲明,可用于來自此類原料類別的原料。
3.29
CFCC消費者CFCCcustomer
從企業接收具有CFCC聲明產品并獲得合法所有權和/或實物占有的實體。
注1:如果原料/產品實際交付給不具有該原料/產品合法所有權的實體,該企業應按照本定義的目的,確定具體的CFCC
消費者類型。即:獲得合法所有權的實體或獲得實物占有的實體。
注2:如果產品組已經建立,CFCC消費者一詞也可以指組織的內部客戶。
3.30
CFCC產品組CFCCproductgroup
通過產品名稱/類型和類別、樹種類別、產銷監管鏈方法、材料類別、CFCC聲明(或多個)可視為等同
投入原料的單個產品或系列產品,企業并對其使用產銷監管鏈。
注1:企業可以將單種產品、批次產品和訂單上的產品定義為CFCC產品組。
注2:企業可以為同期或之后的制造或交易過程建立一個或多個產品組。
注3:符合本文件附錄2,2.2(a)中關于多場所企業定義的,CFCC產品組可以覆蓋多個場所。
3.31
CFCC認證證書CFCCaccreditedcertificate
(a)CFCC授權認證機構頒發的根據CFCC認可的森林經營制度/體系頒發的有效的經認可的森林經營認
證證書。
(b)CFCC授權認證機構頒發的根據CFCC認可的產銷監管鏈制度/體系頒發的有效的經認可的產銷監管鏈
認證證書。
注1:CFCC認可的森林認證體系和產銷監管鏈標準見CFCC網站。
注2:如果在證書的附錄或子證書等其他文件中確認了多場所證書或聯合認證證書,且某個場所或聯合認證團體參與
者在證書范圍內,則文件和證書共同被視為場所/聯合經營團體參與者的認證證書。
3.32
PEFC網站PEFCwebsite
PEFC網站的網址為www.PEFC.org.。
3.33
百分比法Percentagemethod
根據產品組中投入的原料來計算CFCC產品組中認證成分的一種產銷監管鏈方法,用于特定的聲明期。
3.34
物理分離法Physicalseparationmethod
在企業行為全過程中,通過準確識別/分離不同原料類別來確定特定產品組聲明的產銷監管鏈方法。
3.35
再生原料Recycledmaterial
來源于森林和樹木的原料中屬于再生原料的有:
a)生產過程中的廢棄材料,但不包括:
——重復利用的原料,如在同一生產過程中重復利用的廢舊料、廢物料;
——基礎生產過程中產出的副產品,如鋸材副產品(鋸屑、木片、樹皮等)或采伐剩余物(樹皮、
樹枝削片、樹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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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作為產品終端用戶的家庭、商業和工業部門或公共機構所產生的、不能再用于原來用途的材料,
也包括從產品流通鏈中回收的原料。
注1:“重復利用”是指在同一場所的同一個生產過程中生產的材料,可以被回收到該過程中繼續使用。例如,在人造
板平壓生產線上產生的剩余物,由于這些剩余物連續進入同一條生產線,因此不能視為是再生原料。
注2:本定義基于GB/T24021的定義。
注3:PEFC-GD2001中提供了關于回收材料的多個案例。
3.36
滾動百分比法Rollingpercentage
在聲明期之前的特定時期內,根據產品組中投入原料的平均值來計算CFCC產品組中認證成分的一種產銷監
管鏈方法,用于特定的聲明期。
3.37
經證實的質疑Substantiatedconcern
有證據或切實的信息表明源于森林和樹木的原料來自爭議來源。
注:經證實的關切可以是第三方的關切,也可以是組織本身的關切。
3.38
供應商Supplier
為企業產品組供應原料的實體。
注1:如果CFCC認證產品是由對該材料擁有所有權的實體以外的實體實際交付的,該實體持有CFCC認證證書且認定企業
為CFCC客戶,該實體則被視為有關產品/交付的供應商。
注2:當企業內部有多個系列產品組時,此定義也包括企業內部的供應商。
3.39
標識的使用Trademarkuse
CFCC標識在產品/非產品上的使用。
3.40
森林以外樹木TreesoutsideForests(TOF)
生長在國家劃定的林地區域以外的樹木。
4管理體系要求
4.1總體要求
4.1.1企業應按下列要求實施管理體系,以確保正確實施和維持產銷監管鏈過程。管理體系應與企業類
型、范圍和產量相適應,并并涵蓋與企業產銷監管鏈相關的外包活動和多站點組織的所有站點(見附錄2)。
4.1.2企業應確定產銷監管鏈的范圍及實施產銷監管鏈要求的產品組。
4.1.3企業在產銷監管鏈范圍內應盡其所知作出正確的PEFC聲明和PEFC相關陳述。
4.2程序性文件
4.2.1企業應建立產銷監管鏈的書面程序文件,至少包括下列方面:
a)產銷監管鏈的組織結構、職責和權力;
b)描述原料在生產或交易過程中的流通情況,包括確定產品組;
c)涵蓋本文件所有要求的產銷監管鏈程序,包括:
——原料類別的判定;
——認證原料、可控來源原料與其他原料的物理分離(針對采用物理分離法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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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組的確定,認證百分比的計算,數量信用的計算和信用賬戶的管理(針對采用百分比法
的企業);
——產品的銷售或運輸,“產品上”或非產品的聲明與標識使用;
——記錄保存;
——內審及不符合項控制;
——盡職調查體系的程序;
——投訴解決程序;
——外包。
4.3職責和權力
4.3.1總體職責
企業管理層應承諾按本文件實施和維持產銷監管鏈,并形成文件。這一承諾應向企業員工、供
應商、客戶和其他利益方公開。
企業管理層應指定專人并授權其全權負責產銷監管鏈工作。
4.3.2產銷監管鏈的職責和權力
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產銷監管鏈的實施和運轉,明確實施4.2.1c)所需的相應崗位職責和權力。
注:上述產銷監管鏈的職責和權力可以重疊。
4.4記錄保存
4.4.1企業應建立并保存產銷監管鏈程序運行的記錄,以證明其產銷監管鏈符合本文件的要求。企業應
保存與產銷監管鏈范圍內產品組有關的記錄,至少包括下列方面:
a)認證原料的所有供應商,包括供應商所持的森林經營認證證書或產銷監管鏈認證證書的副本,或
其他能夠證明其符合認證原料供應商條件的文件;
b)所有原料的投入,包括原料類別的聲明與原料運輸文件;
c)認證原料百分比的計算,認證原料百分比向最終產品的轉換,以及信用賬戶的管理(采用數量信
用時);
d)產品的銷售或運輸,包括原料類別的聲明與產品運輸文件;
e)(適用時,)盡職調查體系,包括風險評估和對“重大風險”供應的管理;
f)內部審核、產銷監管鏈定期檢查、出現的不符合項及其改進措施;
g)投訴及其解決。
4.4.2企業應將這些記錄至少保存5年。
注:記錄包括媒介和信息,也包括電子媒介信息。
4.5資源管理
4.5.1人力資源管理
企業應確保并證明所有實施和維持產銷監管鏈的人員,通過培訓和教育以及技能和經驗的積累,能夠
勝任各自的工作。
4.5.2技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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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依據本文件的相關要求,確定、提供并維護相關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以確保產銷監管鏈的有
效實施和運轉。
4.6檢查和控制
4.6.1企業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內部審核,審核應涵蓋本文件的所有要求,并根據需要建立改進和預防
措施。
4.6.2每年應對內審報告至少復查一次。內部審核指南參見GB/T19011。
4.7投訴
4.7.1企業應建立相關程序以處理來自供應商、客戶及其他各方對產銷監管鏈的投訴。
4.7.2企業接到投訴后,應:
a)告知投訴人已收到相關投訴;
b)收集并核實所有必要信息,對投訴進行評估和驗證,并做出決策;
c)正式向投訴人告知投訴處理決定與處理過程;
d)確保采取適當的糾正及預防措施。
4.8不符合項及整改措施
4.8.1當通過內審或外審發現不符合項時,企業應:
a)對不符合項進行反饋,并酌情:
i.采取措施控制和整改;
ii.解決后果;
b)通過以下方法評估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消除不符合項產生的原因,以使不再發生或在他處發生:
i.對不符合項進行再次核查;
ii.明確導致不符合項產生的原因;
iii.確定是否有相似的不符合項存在,或有潛在產生的可能。
c)采取所需的一切措施;
d)再次核查整改措施是否有效;
e)如有必要,對管理體系進行改進。
4.8.2應針對不符合項所產生的影響開展整改措施。
4.8.3企業應對下列事項的證據保留書面信息記錄:
a)不符合項的性質及隨后采取的所有整改行動;
b)整改的結果。
4.9分包
4.9.1企業的產銷監管鏈也應涵蓋產品生產過程中發生在企業內外的分包行為。
4.9.2組織應對外包的全過程負責,確保所有外包活動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及管理體系的要求。組織應與
外包的所有實體達成書面協議,確保:
a)企業的產銷監管鏈所覆蓋的材料/產品與其他材料或產品實施物理分離。
b)企業可進入外包對象實體的場所,對外包活動進行內審和外審,以使外包活動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注1:外包協議模板可從PEFC和PEFC授權的機構獲得。
注2:在外包活動開始之前,每年應至少對外包活動進行一次內審。
4.10產銷監管鏈的社會、健康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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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款是根據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年)提出的有關健康、安全
和勞工問題的要求。
4.10.1企業應證明其符合本文件對社會、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的承諾。
4.10.2企業應證明:
a)保障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選擇自己的代表并集體與雇主協商的權利;
b)禁止強迫勞動;
c)勞動者年齡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年齡16周歲,不能處于強制義務教育年齡;
d)制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h、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h的工時制度;
e)確保勞動者享有公平的就業機會和公正的待遇;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判定原料和輸出聲明
5.1投入原料的判定
5.1.1在每次為產銷監管鏈產品組的原料進貨時,企業應從供應商處獲得以下資料信息:
a)供應商識別信息;
b)產品識別信息;
c)每種產品的交付數量;
d)進貨日期,或進貨周期,或核算周期;
對于持有聲明的產品,隨附文件還應包括下列信息:
e)所供給的消費者的企業名稱;
f)合同范圍內的每種產品的聲明;
g)供應商的產銷監管鏈認證證書編號。
注1:證書編號可以是數字或字母和數字的組合,是證書唯一的標識符號。
注2:例如發票或供貨說明視為供貨信息。
5.1.2供應商階段的判定
企業應在網站上核實交付CFCC聲明的原料供應商是否獲得PEFC認證證書。
對于每次交付的用于CFCC產品組的原料,企業應對所采購原料的材料類別進行分類。
5.2產品輸出階段的聲明
5.2.1在向CFCC消費者輸出具有CFCC產品組聲明的產品時,企業在每次交付時應提供以下文件信息:
a)CFCC客戶識別信息;
b)材料供應商的機構名稱;
c)產品識別信息;
d)每種產品的交付數量;
e)交貨日期/交貨周期/核算周期;
f)合同范圍內每種產品的CFCC聲明;
g)企業的認證證書編號
注1:證書編號可以是數字或字母和數字的組合,是證書唯一的標識符號。
5.2.2組織應說明產品輸出時采用的聲明的文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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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標識的使用
5.3.1CFCC標識(如CFCC標志和標簽,產品上的產銷監管鏈聲明和CFCC字母)的使用應符合PEFCST2001,
PEFC標識規則-要求。
5.3.2為了使企業能夠按照CFCC標識規則使用CFCC標識,企業應從CFCC或CFCC授權機構獲得有效的
標識許可。
5.4再生原料的成分
5.4.1對于企業產銷監管鏈范圍內的產品使用的再生原料,,企業應根據ISO14021來計算再生原料的成
分,并應要求告知。
6產銷監管鏈方法
6.1總體要求
6.1.1有三種實施產銷監管鏈的方法,分別為物理分離法、百分比法和信用法。企業應根據原料和加工
的性質選擇適當的方法。
6.1.2企業應針對具體的產品組實施在本文件中選定的產銷監管鏈方法。
6.1.3對于使用等同投入原料,具有相同的計量單元或單位,且可以轉換為一種計量單位的產品應建立
PEFC產品組。
6.1.4企業在產品組中應僅使用CFCC認證原料和CFCC可控來源的原料。
6.2物理分離法
6.2.1采用物理分離法的企業應確保在產品生產和交易的所有階段對不同種類的原料以及不同成分的原
料之間保持區分,或者能夠明確識別。
注:物理分離可以通過任何方法來實現。例如,通過獨立存儲、標記、對產品特性或生產時間加以區分。
6.2.2采用物理分離法時,在同一產品組中使用不同認證成分的原料,產品輸出時應聲明的認證成分應
為原料中最少的認證成分。
示例:企業使用物理分離法在同一產品組中投入認證成分分別為100%、75%和70%的原料,在產品輸出時應聲明為
70%PEFC認證。
采用物理分離法時,在同一PEFC產品組中同時使用CFCC認證原料和CFCC可控來源原料,產品
輸出時應聲明使用的原料是CFCC可控來源原料。
6.3百分比法
6.3.1計算產品組中的CFCC認證原料和CFCC可控來源原料成分時,適用百分比法。
6.3.2認證成分的計算
企業應依照以下公式分別計算每一產品組在特定聲明期的認證原料百分比:
Cc[%]=(Vc/Vc+Vcm)100%
(Cc:認證原料百分比;Vc:認證原料的數量;Vcm:PEFC可控來源原料的數量。)
注:中性原料不參與認證原料百分比的計算。
所有用于計算認證百分比的原料應使用同一計量單位。如需轉換,應采用公認的轉換率和轉換
方法。如果沒有適用的公認轉換率,企業也應確定和使用一種合理而可信的轉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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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采購的原料僅包括一部分認證原料時,則只有與聲明比例對應數量的原料可以作為認證原
料參與計算,剩余的則視作CFCC可控來源原料進行計算。
示例:將1t“70%CFCC認證”聲明的原料和1t“100%CFCC認證”聲明的原料投入到產品組中,使用下的公式,
認證含量為Cc[%]={(700+1000)/[(700+1000)+300]}×100%=(1700/2000)×100%=85%,結果為總量2t的原料中有85%的認證
原料。
6.3.3某個CFCC產品組中計算的認證成分在聲明中應使用百分比表示,即“X%CFCC認證”。
示例:在特定聲明期內,CFCC產品組的認證成分計算為54%,則該產品組中的所有產品都可以在此聲明期內以“54%CFCC
認證”聲明的產品出售/轉讓。
6.3.4企業可以使用滾動百分比法。
6.3.5采用滾動百分比法計算的企業,應基于在聲明期的前一原料投入期內所投入原料的數量,來計算
特定產品組和聲明期的認證原料百分比。如果采用滾動百分比法計算,一般情況下,聲明期不應超過3個
月,原料投入期不應超過12個月。
示例:選擇聲明期為3個月和原料投入期為12個月的企業,可根據前12個月內所投入原料數量來計算接下來3個月
的滾動百分比。
6.4信用法
6.4.1信用法的目的是將CFCC認證原料獲得的信用轉移到同一CFCC產品組中的CFCC受控來源原料中。
6.4.2企業應建立和管理信用賬戶,將從CFCC認證原料中獲得的信用計入該賬戶中。信用的計算應使用
統一的計量單位。在將投入成分與輸出產品換算時需要轉換計量單位,此時可能需要確定轉換因子。
6.4.3信用賬戶內累計的信用總量不能超過過去24個月中投入該賬戶的信用總和。當企業可以證明產品
的生產周期大于24個月時,24個月的時限可以延長。
示例:假設產品的平均生產周期(包括成熟)為36個月,企業可以將24個月的最長信用累計周期延長至36個月。
6.4.4對于只采用一種聲明的情況,企業應采用信用法。當一次接收的原料具有CFCC聲明和其他認證體
系聲明時,企業可根據所有的聲明來計算數量信用,也可選擇其中的一種聲明來計算數量信用。
示例:當一次接收的原料具有兩個森林認證體系(例如CFCC認證和其他認證體系)的聲明時,企業可以決定使用某
一特定聲明為它們建立一個共同的信用賬戶,也可以將它們分別計入各自聲明的信用賬戶。
6.4.5企業應選用下列方法之一來計算數量信用:
a)認證原料百分比和產出產品的數量(見6.4.8);或
b)所投入的原料和投入產出比(見6.4.7)。
6.4.6采用信用法的企業應通過聲明期內產品的產出量與該聲明期內認證原料百分比的乘積來獲得數量
信用。
示例:如果某特定聲明期內的一個產品組中生產了100t的產品,同時認證原料百分比為54%,則企業本期產品的數量
信用就為54t(100×0.54)。
6.4.7若企業能夠證明所投入的原料與產出產品之間存在固定比率,則可以直接通過投入的認證原料乘
以投入產出比的方法來計算數量信用。
示例:如果投入認證原料的數量是70m3(例如具有“70%CFCC認證”聲明的100m3原料),而投入產出比為0.60(例
如1m3原木產出0.6m3鋸材),那么該企業將得到的鋸材數量信用為42m3。
6.4.8企業應將信用賬戶內的數量信用分配給信用賬戶所覆蓋的產出產品。數量信用的分配方式可以是
認證產品包含100%認證原料或包含少于100%認證原料以滿足企業自己對這一閾值的需要。認證產品的數
量乘以認證產品里包含的認證原料的百分比的結果應等于從信用賬戶里提取的數量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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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952—202X
示例:如果企業決定向產品分配54t的數量信用,那么該企業可以將54t產品作為包含100%認證原料的認證產品進行
銷售(例如54t產品聲明為“100%CFCC認證”),也可以將xt產出產品作為包括y%認證原料的認證產品進行銷售,此
時x×y%=分配的數量信用(例如也可以將77t產品聲明為“70%CFCC認證”,此時分配的數量信用仍為77t×0.70=54t)。
7盡職調查體系(DDS)要求
7.1總體要求
7.1.1對于CFCC產品組投入的所有原料,除再生原料以外,組織應按照CFCC盡職調查體系(DDS)
進行盡職調查,以避免原料來自于本文件附錄1中規定的爭議來源。因此,組織應確定CFCC產品組投
入的爭議來源原料屬于“極低風險”,并且符合CFCC受控來源原料的定義。
7.1.2CFCC產品組中投入的原料由持有CFCC認證認書的某供應商供應,且該原料僅有一種CFCC聲明,
企業可以通過落實以下措施來實施CFCCDDS:
a)為了使通過CFCC認證和未經認證的實體對產銷監管鏈進一步實施DDS,組織應根據請求提供附錄A、
2.1中規定的信息,以便使原料在有聲明的情況下流通。如果企業沒有所要求的信息,該請求應由企業的
供應商來完成(附錄A,2.1)。
b)如果內部或外界對來自爭議來源的原料有了經證實的關切,組織應按照附錄1、4對這些關切采取
進一步措施。
c)企業應提出、制定和實施承諾和程序,其中也涵蓋未納入CFCC產銷監管鏈的來自于森林和樹木的
原料/產品。應確保在企業已知或收到經證實的關切的情況下,依據附錄1、4解決關切之前,不得將源自
非法來源(有爭議的來源,3.7a)的森林和樹木的原料/產品投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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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952—202X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為避免原料來自爭議來源進行的)盡職調查體系(DDS)
A.1總體要求
A.1.1為了幫助確保企業在本文件范圍內開展的活動符合所有適用的木材合法性立法,以及貿易和海關
相關法律要求,并盡量避免采購原料源自爭議來源的風險,企業應按照本文件的下列要求實施盡職調查體
系。
A.1.2除再生原料外,應對企業產銷監管鏈和產品組中投入的所有來源于林木原料實施盡職調查體系。
注:企業可對自主經營的森林產出的森林和林木原料實施盡職調查體系。
A.1.3企業應按照下列三個步驟實施盡職調查體系:
a)信息收集;
b)風險評估;
c)重大風險供應管理。
A.1.4如所采購的原料源自《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到Ⅲ中所列的物種,企業應遵守
適用的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相關的國際、國家法律法規。
A.2信息收集
A.2.1為使企業順利實施盡職調查體系,企業應從供應商處獲得以下信息:
a)原料或產品中含有的樹木種類的識別信息,包括樹種的通用名和(或)學名(適用時);
b)原料采伐地所在國家。必要時,還應具體到國家的特定地區和(或)采伐特許區域。
注1:當使用物種的通用名可能造成物種判定錯誤時,應使用物種的拉丁名。
注2:當同一商品名下包含的所有物種具有來自爭議來源的同等風險時,可使用物種的商品名也可使用通用名。
注3:當一個國家內的各地區對爭議來源具有不同的風險時,則提供原料來源的具體地區的信息。
注4:術語“采伐特許”是指針對特定地理區域的采伐合同。
注5:本章用“國家或地區”這一術語來區分原料或產品來源的國家、特定地區或原料采伐特許區域。
A.2.2為了使通過CFCC認證和未經認證的實體對產銷監管鏈進一步實施DDS,組織應根據請求提供附錄A、
2.1中規定的信息,以便使原料在有聲明的情況下流通。如果企業沒有所要求的信息,該請求應由企業的
供應商來完成。
A.3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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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952—202X
A.3.1企業應對盡職調查體系涵蓋的所有采購的林木原料實施風險評估,以確定其是否來自爭議來源,
但持有CFCC認證證書的供應商提供的有CFCC聲明的認證原料或產品無需進行風險評估,此類原料或產品可
被視為在爭議來源方面具有“極低風險”。
A.3.2企業應將風險評估后的原料分為“極低風險”和“重大風險”兩個類別。
A.3.3企業的風險評估應基于下表1-3中所列的原產地和供應鏈的風險指標。
A.3.4如企業的風險評估指向了表1中所列指標,企業可將原料判定為在爭議來源方面具有“極低風險”,
并作為風險評估的結果,而不必考慮表2和表3中列出的指標。
A.3.5如企業的風險評估沒有指向表1中的指標,則應對照表2和表3中的指標繼續進行風險評估;如果有
任何一項符合表2和表3中的指標,則組織應認為該原料在爭議來源方面具有“重大風險”。
A.3.6如果沒有指向表2和表3中的任何指標,企業可將原料判定為在爭議來源方面具有“極低風險”,
并做為風險評估的結果。
表1“極低風險”指標
指標
供應的原料或產品符合爭議來源定義,通過了某森林認證體系(未與CFCC互認)認證,并且持有由第三方認證機
構頒發的森林經營認證證書或產銷監管鏈認證證書或纖維來源認證證書
供應的原料或產品通過了森林認證體系以外的、針對爭議來源而開展的政府(或非政府)的驗證或許可機制的認可
供應的原料或產品的證明文件可以明確地顯示:
——該國最新的腐敗感知指數(CPI)得分高于50或該國最新的世界正義工程(WJP)法治指數高于0.5;
——交易產品的商品名、產品種類與樹種的通稱(適用時,包括樹種的完整拉丁名)相符;
——供應鏈上的所有供應商;
——供應鏈源頭的森林經營區域;
——文件(包括合同協議和自我聲明,或其他可靠的信息)表明產品不是來自有爭議的來源。
注1:監督機構根據歐盟木材法案的要求通過盡職調查體系對木材進行的驗證,可被用作原料或產品合法性的證據。
注2:5.3.8描述了判定來自特定地理區域的原料或產品是否具有“極低風險”的具體方法。
注3:CFCC認可的證書包括下列4種
a)由有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CFCC森林經營認證標準所頒發的有效的、經過認可機構認可的森林經營認證證
書,或
b)由認證機構按照與CFCC互認的森林認證體系森林經營認證標準所頒發的有效的、經過認可機構認可的森
林經營認證證書,或
c)由有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本文件所頒發的有效的、經過認可機構認可的產銷監管鏈認證證書,或
d)由認證機構按照與CFCC互認的森林認證體系產銷監管鏈認證標準所頒發的有效的、經過認可機構認可的
產銷監管鏈認證證書。
表2來源地“重大風險”指標12
指標
a)來源地存在不符合地方、國家或國際森林經營立法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森林經營活動;自然和環境保護;受保護和
1a)-i)條是定義3.7爭議來源的要素。每個要素下的內容用于提供依據該要素進行風險評估的指標。如果每個要素列出的
指標有一個以上符合,則全部指標適用。
2在PEFCGD2001:林產品產銷監管鏈-使用指南中可找到更多外部參考的案例和細節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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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952—202X
瀕危物種;原住民的財產、租賃權和土地所有權;當地社區或其他受影響利益相關方;健康、勞動和安全問題;反腐和
稅費繳付。
——該國最新的腐敗感知指數(CPI)得分低于50或該國最新的世界正義工程(WJP)法治指數低于0.53。
——被公認為森林施政和執法水平低的國家或地區。
——原料或產品中包含的樹種被認為是爭議來源中普遍使用的物種。
——聯合國、歐盟或中國政府對該國實施了限制此類林木原料產品進出口的制裁。
b)來源地森林在可持續的基礎上提供一系列木材和非木質林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得不到保持,或者采伐水平超過可以長期
可持續發展的速度;
——根據糧農組織森林資源評估等可公開獲得的數據,工業圓木的年采伐量超過了來源國或地區的年蓄積量。
c)來源地的森林經營活動無助于維持、養護或加強景觀、生態系統、物種或遺傳水平上的生物多樣性;
d)來源地的森林經營活動無助于識別、保護或留出具有生態重要性的森林區域;
該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方面的環境績效指數(EPI)4得分低于50。在某一國家不存在EPI指數的情況下,可以使
用其他指標,例如涉及爭議來源要素c和d的法律,以及切實執行法律的證據(CPI評分>50分,或WJP法治評分>0.5
分)。
e)來源地存在林地轉化的情況,包括:根據糧農組織近十年的公開數據或資料顯示,該國家或區域消失的森林面積
大于1%;根據糧農組織的公開數據或資料顯示,該國家或區域轉化為人工林的天然林面積超過了該國家或區域增
長的森林面積。
以下正當的轉化情形除外:
——符合適用于土地利用和森林管理的國家和區域政策和立法;
——對生態重要的林區、文化和社會重要的地區或其他保護區沒有負面影響;
——不破壞明顯高碳儲量的區域;
——為長期養護、經濟和/或社會效益作出貢獻。
f)來源地的行為不符合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年)精神;
——有證據表明該國沒有遵守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年)。
g)來源地的行為不符合《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2007年)精神;
——有證據表明該國沒有遵守《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2007年)。
h)沖突木材;
——根據脆弱國家名單等公開數據顯示來源地國家或地區普遍存在武裝沖突。
i)轉基因樹木。
——公開數據顯示,來源地國家或地區生產轉基因林木為原料的制品并投放市場。
表3供應鏈“重大風險”指標
指標
在依據“極低風險”指標進行核查前,供應鏈上的供應商及供貨環節信息不詳。
木材和木材產品的交易國或地區信息未知。
產品中所含的樹種信息未知。
3這些指數可能未必適合林業。如果有更合適的指標,可與CFCC先達成協議后使用。這些替代指標將在產銷監管鏈操作指
南中列出。
4環境績效(EPI)指數由耶魯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與世界經濟論壇合作編制,參見/about-e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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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952—202X
有證據證明供應鏈上的企業有涉及爭議來源的非法行為。
A.3.7企業應從某個供應商或與A2.1所列信息相同且共同適用表1到表3所有指標的多個供應商第一次供
貨時就對其進行風險評估。
注:如果與A2.1所列信息相同且共同適用表1到表3所有指標的一批供應商來自同一區域,則風險評估可作為整個區域
的評估。
A.3.8為使原料始終在風險評估的范圍內,本附錄A2.1所列信息且某個供應商或特征相同的多個供應商
所適用的表1到表3的所有指標保持更新。
A.3.9風險評估應進行復查,必要時至少每年修訂一次,并在本附錄2.1所列信息發生變化時進行修訂。
A.4經證實的質疑
A.4.1企業應確保進行盡職調查時對原料來自爭議來源方面的經證實的關切展開調查,開始調查的時間
最晚不得超過收到關切后的十個工作日。
A.4.2如果企業的調查無法解決這一關切,則原料來自爭議來源的風險應確定為“重大風險”,并按照
本附錄A5的條款進行管理。
A.5重大風險供應管理
A.5.1總體要求
A.5.1.1企業應要求被判定為“重大風險”的供應商提供額外信息和證據,以將其供貨判定為“極低風
險”。企業應要求供應商:
a)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確定原料來源的森林經營區域和整個供應鏈;
b)能夠對其運營情況和上游供應商的運營情況進行第二方或第三方核查。
注:企業可以通過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協議或供應商的書面自我聲明等形式來履行上述要求。
A.5.1.2企業應針對被判定為“重大風險”的供應商建立一套第二方或第三方核查程序。該程序應包括
下列內容:
a)識別整個供應鏈和供應源頭的森林經營區域;
b)必要時的現場核查;
c)所需的改進措施。
A.5.2供應鏈的確定
A.5.2.1企業應要求“重大風險”供應商提供整個供應鏈和供應源頭的森林經營區域的詳細信息。
A.5.2.2當供應鏈上某一環節的供貨根據表1中的指標被判定為“極低風險”時,企業無需追蹤整條供應
鏈到森林經營區域。經證實的關切情形除外,應按照A4的條款執行。
A.5.2.3供應商提供的信息應滿足購貨企業制定計劃并實施現場核查的需要。
A.5.3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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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952—202X
A.5.3.1企業的核查程序應包括對“重大風險”供應商的現場核查。可以由企業自己進行現場核查(第
二方核查),也可以由代表企業的第三方進行核查。如供應商提供的文件能夠充分證明原料來自非爭議來
源,則可以用文件評審替代現場核查。
A.5.3.2企業應證明實施核查的人員在“重大風險”原料來源及風險判定相關的當地商業、文化和社會
習俗以及適用的條約、公約法律、治理和執法方面具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
A.5.3.3企業應確定對某一供應商的“重大風險”供應開展核查程序時的抽樣數,年度樣本應至少是每
年“重大風險”供應數量的平方根(y=x),計算后取整數。如果之前進行的現場核查能夠有效地實現
本文件的目標,則抽樣數量可用y=0.8x確定,計算后取整數。
A.5.3.4現場核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核查直接供應商和供應鏈上的所有上游供應商,以評估其是否符合供應商有關原料來源地的聲
明;
b)核查供應源頭的森林經營區域,或者負責森林經營活動的各方,以評估其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要求。
A.5.4改進措施
A.5.4.1企業應制定書面程序,以采取改進措施糾正通過核查程序所發現的供應商的不符合項。
A.5.4.2應根據原料或林木產品源自爭議來源風險的規模和嚴重性來確定改進措施的范圍,應至少包括
下列一項或多項內容:
a)針對所確定的風險與相關供應商進行明確的溝通,并要求其在一定時間內處理該風險,以確保
源自爭議來源的木材或木材產品不被供應給該企業;
b)要求供應商制定風險減緩措施,以確保森林經營單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提高供應鏈內信息
交流的效率;
c)取消木材或木材產品的所有合同或訂單,直到供應商能證明其實施了適當的風險減緩措施。
A.6禁止投入市場
A.6.1企業不得將不明來源或源自爭議來源的木材或木材產品納入到其CFCC產銷監管鏈涵蓋的產品組
中。
A.6.2企業不得加工、交易或在市場上投放被認為或有理由懷疑源自非法來源(爭議來源3.7a)的林木原
料或產品,除非能夠提供適當的文件證據并通過核查,將其判定為“極低風險”。
A.6.3如企業收到經證實的質疑,該質疑提出未在產銷監管鏈范圍內的林木原料或產品源自非法來源(爭
議來源3.7a),則該質疑按照A4條款解決之前此林木原料或產品不得投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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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952—202X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多場所企業實施產銷監管鏈
B.1介紹
本附錄用于指導具有多個場所的企業開展產銷監管鏈認證,以確保產銷監管鏈認證的實施具有經濟性
和可操作性,并確保企業能夠符合產銷監管鏈認證的要求。多場所企業認證也可用于獨立小型企業集團建
立產銷監管鏈并進行認證。
本附錄只適用于具有多個生產場所的企業實施產銷監管鏈認證。
B.2多場所企業的認定標準
B.2.1多場所企業是指具有一個明確的中心(一般稱為“中心辦公室”)和多個地方性辦公室或分支機
構(場所)的企業。中心辦公室負責制定、控制和管理相關活動,地方性辦公室則負責實施這些活動。
B.2.2多場所企業不一定是一個單一的實體,但所有的場所都應與中心辦公室存在法律或合同關系,并
同屬于一個產銷監管鏈,接受中心辦公室的監督審核。必要時,中心辦公室有權要求任何分支機構(場所)
實施改進措施。如果適用,上述內容宜在中心辦公室與各場所簽署的合同中予以注明。
B.2.3多場所企業可以是:
a)具有隸屬關系或多個分支機構的企業,不同的場所通過共同的所有權、管理系統或其他組織關系
聯系在一起。
b)為了開展產銷監管鏈認證,由不同的獨立合法企業組成的團體(生產商團體)。
注:“管理系統或其他組織關系”不包括協會會員關系。
B.2.4生產商團體是指許多典型的獨立小型企業,為了共同獲得產銷監管鏈認證而組成的團體。其中心
辦公室可以是貿易協會,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成熟的合法實體。該實體可以依據成員的推薦來任命,也可以
是為了滿足本文件要求而成立的一個團體服務實體。中心辦公室也可以由團體中的某個成員來管理。
注:生產商團體的中心辦公室可被稱作“團體實體”,分支機構(場所)可被稱作“團體成員”。
B.2.5場所是指實施產銷監管鏈活動的地點。
B.2.6生產商團體只允許同一個國家的企業加入,并且每個企業應符合如下要求:
a)專職員工不超過50名;且
b)年營業額不超過8000萬元人民幣。
B.2.7生產商團體也應符合相關認可機構所制定的其他標準要求。
B.3多場所企業的要求
B.3.1總體要求
B.3.1.1多場所企業的產銷監管鏈應進行集中管理和集中檢查。在認證機構開始評估前,所有相關的場
所(包括中心辦公室)都要依據該企業的內部審核程序進行審核。
B.3.1.2多場所企業應證明其中心辦公室已經依照本文件建立了產銷監管鏈管理體系,并且整個企業(包
括所有場所)都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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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952—202X
B.3.1.3多場所企業應證明其有能力收集并分析包括中心辦公室在內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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