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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2年司法考試民法系統強化階段講義曹興明第一部分民法概述一、民事權利民事權利的類型財產權、人身權、綜合性權利形成權、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絕對權、相對權主權利、從權利既得權、期待權原權利、救濟權專屬權、非專屬權其中重點為依作用進行的權利分類:形成權、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①形成權屬于一方說了算的權利(形成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或者為對方了解時生效)eg:法定抵銷權、法定解除權、債務免除、撤銷權等。②形成權無對應的義務③形成權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④形成權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⑤債權人撤銷權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不是形成權支配權:對權利的客體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是支配權原則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稱絕對權實現權利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義務人只負擔消極不作為義務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故又稱對世權請求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具有相對性(權利人與義務人都是特定的,效力僅僅及于當事人之間)不具有排他性③最具司考價值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抗辯權:對抗請求權的權利。eg:先訴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①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②抗辯權與否認權:抗辯權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阻礙請求權的行使;否認權是直接否認對方的請求權例題1:下列關于民事權利中的形成權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2005年卷三58題,多選)A、形成權只能通過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并非形成權C、債權人撤銷權屬形成權D、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例題2:關于民事權利,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8年卷三51題,多選)A、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乙對甲享有的要求其還款的權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與丁公司協議,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樓前建造高于該樓的建筑,丁對丙享有的此項權利具有支配性C、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為由拒絕履行,保證人的此項權利是抗辯權D、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贈與合同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例題3:關于民事權利,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知識產權作為支配權,不存在對應的義務人和義務B、監護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進行拒絕追認的權利,屬于抗辯權C、張某吃掉或者賣掉其擁有的一塊面包的行為,屬于行使請求權的行為D、受遺贈人于知道受贈的期限內未作受贈的意思表示,屬于形成權的行使方式2.民事權利的行使和救濟(1)行使:既可以實施某種事實行為來行使權利,也可以實施某種民事行為來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2)救濟:①公力救濟;②自力救濟:自衛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二、民事責任1.合同責任、侵權責任、其他責任2.財產責任、非財產責任3.無限責任、有限責任4.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替代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各債務人基于不同原因對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債務均歸于消滅,數個債務人之間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簡言之,數個債務人之間發生“責任競合”。補充責任:承擔責任有先后順序。典型的補充責任有:(1)一般保證人的責任(2)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給別人造成的損害,未與孩子共同生活方承擔補充責任(3)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4)第三人致在安保義務場所的權利人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安保義務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5)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例題:甲系某中學的初中學生,課間活動在操場上打籃球時被脫落的球筐砸傷頭部。外校來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輪車即送甲去醫院。路上又與騎摩托車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輕傷,甲頭部再次受撞擊,經治療后甲留下后遺癥,經鑒定是因頭部反復受撞,失血過多所致。甲父要求學校、乙、丙對此共同承擔責任。問:(1)乙受到的人身傷害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2)甲父的要求應否受到支持?為什么?第二部分民事主體一、自然人1.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義務責任的資格,凡欠缺民事權利能力者,以其名義所從事的民事活動肯定歸于無效。(1)出生時間的認定:依次為戶籍→醫院出生證明→其他證明(2)胎兒: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兒狀態的,以胎兒名義從事的行為無效;唯一例外是遺腹子的繼承特留份。特留份:區分出生時為活體、出生時為死體及活著出生旋即死去三種情形(3)死者: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對于侵權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體行為,需要定性三個問題:①侵權客體不是死者的人格權而是人格利益②起訴的權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親屬自己的名義進行③賠償所得并非死者的遺產,而是直接歸屬于原告(們)(4)特殊權利能力:例如結婚能力(男22周歲、女20周歲)、勞動能力(16周歲)2.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決定民事主體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凡欠缺民事行為能力者,對該行為的效力影響較為復雜,需視情況分析。(1)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原則上,統為無效;例外:純獲利益的行為以及細小行為(處分小額零花錢的行為)有效。(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兩點有效(行為能力相適應;純獲利益的行為)一點無效(非合同行為如單方法律行為)一點效力待定(合同行為)3.住所(1)住所與居所區別(2)住所的確定a、戶籍所在地;b、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醫的除外。c、由戶籍所在地遷出后,在戶籍遷入他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4.監護(1)三種監護:以父母為核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民通16條)①、法定監護人:②、指定監護人:(民見第16條)a、有關組織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b、人民法院指定:經有關組織指定,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不予受理。c、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③、委托監護人:(民見22條)一般情況下監護人承擔責任;原監護人與確有過錯的委托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例題:張大牙外出打工,將兒子張小牙(10歲)委托給其弟張二牙照顧。兩人約定,張大牙每月寄生活費500元,若因張小牙引起的對他人賠償,張大牙與張二牙平均承擔。后張小牙把小朋友王某打傷,花費醫療費3000元。王某的父母如何要求賠償該損失?()A、向張大牙、張二牙各主張1500元B、要求張大牙與張二牙承擔3000元的連帶責任C、向張大牙主張3000元,而后張大牙向張二牙主張1500元D、向張二牙主張3000元,而后張二牙向張大牙主張1500元(2)指定監護的特殊問題:指定權力機關;必經程序;指定后的不得擅自變更(3)監護人的職責(六方面)與法律責任①、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理被監護人財產(民通18條)②一般情況下,監護人無過錯責任(民通133條),即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他的民事責任(4)幾種特殊情況下的監護責任分配①、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分擔a、離婚后,父母仍均為子女的監護人;b、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獨立承擔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補充責任;②、委托監護的責任承擔③、監護人責任不明時的責任承擔具備以下兩條件的人承擔責任:a、順序在前;b、有監護能力;④、十八周歲上下的責任承擔(民通第161條)a、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18周歲的;有經濟能力的,本人承擔責任;無經濟能力的,仍由原監護人承擔b、侵權時已滿18周歲的,原則上本人承擔責任;無經濟收入的,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可以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5.宣告失蹤(1)日期的計算方法(2)申請人:民通意見24條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無先后順序有范圍:一切利害關系人排除規則:不利者無權申請(3)公告期:3個月(《民訴》168條,注意《民通意見》34條半年規定不再適用)(4)代管人:近親屬及好友均可,但無能力代管和不宜作代管人的除外民通意見32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①實體地位:管理、處分財產②程序地位:訴訟當事人6.宣告死亡(1)三種情形①普通(滿4年)②意外情況(滿2年)③意外被證明不可能生還的(即刻申請)(2)申請人:有先后順序,前順序不請求,后順序不得請求;民通意見25條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3)公告期:1年;3個月(因意外被證明不可能生還的)(4)死亡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5)效力:等同自然死亡即主體資格喪失、婚姻解除、繼承發生、子女可被送養(6)撤銷判決的效力①婚姻:可以自動恢復,但以配偶沒有另一婚姻經歷為前提②收養:有效,不得單方主張解除或者主張無效③繼承:繼承人所得財產,原物存在的,返還;不存在的,適當補償;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強調有償),不負返還義務,但可有處分人適當補償。④賠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嘗。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民通意見29條)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已申請人的申請為準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死亡第三部分民事法律行為一、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①合同行為②代理行為合法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③處分權利行為(交付、登記、拋棄)法律行為④婚姻行為⑤收養行為⑥遺囑行為法律事實(意思表示行為)確定無效非法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行為效力待定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事實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非意思表示行為)先占創作、發明行為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1、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發生民事效果的表示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通常就是從事民事行為的民事主體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2、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3、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主要區別是:(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為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而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后果。(4)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而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4、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具有合法性特征的民事行為例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甲將自己的手表丟向路邊,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四川2008年卷三10題,單選)A、甲喪失手表所有權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權C、乙應將手表返還權利人D、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1.成立的含義:意思表示的完成即為法律行為的成立(事實判斷)2.生效的含義: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價值判斷)3.生效的條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會導致行為的無效或者效力待定②意思表示真實——違反者會導致行為的可撤銷③內容合法——違反者會導致行為的無效④部分行為的形式合法4.成立與生效的關系(1)一般關系:成立即生效;(2)特殊情況:①先成立后生效須批準或登記的三個涉外合同(合同法44條第2款)附延緩條件的(合同法45條)附始期的(合同法46條)②成立但不能生效無效的行為被撤銷的行為被拒絕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附條件未實現的行為5.意思表示構成要件客觀要件:表示行為主觀要件:a.行為意思:表意人自覺從事某種行為,排除被麻醉、被強制實施的行為b.表示意識: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意義c.效果意思:行為人欲依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6:與意思表示容易發生混淆的相關概念辨析非表意行為:集郵;與朋友看電影好意施惠行為:本質特征在于當事人欠缺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也沒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會發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不受民法上的調整。如搭便車到某地、火車過站叫醒、順路投寄信件、邀請參加宴會、請客吃飯或郊游等例題1:.下列哪些情形構成意思表示?A.甲對乙說:我兒子如果考上重點大學,我一定請你喝酒B.潘某在尋物啟示中稱,愿向送還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孫某臨終前在日記中寫道:若離人世,愿將個人藏書贈與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臺自動售貨機投幣購買飲料例題2:教授甲舉辦學術講座時,在禮堂外的張貼欄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書名及價格,告知有意購買者在門口的簽字簿上簽名。學生乙未留意該公告,以為簽字簿是為簽到而設,遂在上面簽名。對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2005年卷三1題,單選)A、乙的行為可推定為購買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在此基礎上成立的買賣合同可撤銷C、甲的行為屬于要約,乙的行為屬于附條件承諾,二者成立買賣合同,但需乙最后確認D、乙的行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間并未成立買賣合同三、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以合同為例)民法對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控制方法,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有效合同合同危及國家社會利益的:無效合同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不危及國家社會利益,可撤銷的合同――先有效后無效只涉及當事人利益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先效力待定后可有效可無效(一)無效合同1:無效合同的含義:2:無效合同之一――違反主體要件:(1)法人:違反國家禁止、特許、限制經營的合同無效;(2)自然人:均非無效3:無效合同之二――違反意思表示要件:(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4:無效合同之三――違反合法性要件:(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規定5:強制性規定的限縮性解釋: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無效《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絕對不允許特定類型民事行為發生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取締性)強制性規定:授權管理機關可以就特定類型的民事行為對民事主體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的強制性規定。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不當然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6:強制性規定的層級:《合同法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7:民事行為的部分無效: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1:欺詐、脅迫:(無告知義務的沉默不構成欺詐;欺詐、脅迫的構成要件)2:乘人之危:3:重大誤解:4:顯失公平:5:撤銷權(1)性質:形成權(2)限制:除斥期間,一年;(3)行使:訴訟方式(4)變更與撤銷的關系:如當事人只要求變更,則不得撤銷;當事人要求撤銷,則法院可以變更或撤銷。6:無效、被撤銷的后果:溯及力;締約過失責任;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收繳;解決爭議的條款繼續有效例題1:甲公司在城市公園旁開發預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總額近8000萬元。但甲公司遲遲未開工,按期交房無望。乙、丙等購房人多次集體去甲公司交涉無果,險些引發群體性事件。面對瘋漲房價,乙、丙等購房人為另行購房,無奈與甲公司簽訂《退款協議書》,承諾放棄數額巨大利息、違約金的支付要求,領回原購房款。經咨詢,乙、丙等購房人起訴甲公司。下列哪一說法準確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有關要求?A.《退款協議書》雖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為兼顧情理,法院應當依據購房人的要求變更該協議,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B.《退款協議書》是甲公司脅迫乙、丙等人訂立的,為確保合法合理,法院應當依據購房人的要求宣告該協議無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C.《退款協議書》的訂立顯失公平,為保護購房人的利益,法院應當依據購房人的要求撤銷該協議,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D.《退款協議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確保利益均衡,法院應當依據購房人的要求撤銷該協議,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例題2:【2006-92】房地產開發企業甲先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后來,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再后來,甲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了買賣合同。下列關于甲、丁之間買賣合同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A.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無效C.合同因無權處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銷,則甲應向丁承擔締約過錯責任例題3:【2007-56】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購買潛水設備一套,價值10萬元。約定首付2萬,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別為2萬、3萬、3萬,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甲收貨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遲遲未付。2000年8月甲以2萬元將該設備賣給職業潛水員丙。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設備的使用費C.乙可以請求丙返還原物,但須支付丙2萬元購買費用D.丙返還潛水設備后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例題4:【2008-13】甲、乙結婚后購得房屋一套,僅以甲的名義進行了登記。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將房屋以時價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B.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C.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D.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四、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1:條件的分類與要件(1)條件的分類: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2)條件的要件:將來事實、不確定事實、合法事實、約定事實(3)條件的自然成就,否則,適得其反。【2008-6】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愿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塊錢買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點差幾分時,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乙正要將喜鵲趕走,甲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關于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無效C.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D.乙應當履行該合同(4)不得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①依其性質不許附條件:如票據行為;撤銷、抵銷、承認、解除及選擇權的行使等單方行為②附條件有違公序良俗,主要跟身份有關,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系的解除,繼承之承認與拋棄,對非婚生子女的承認與否認等2:期限的分類與要件(1)分類:(2)要件:考點:條件與期限的區別――確定性例題:甲對乙說:“等你過70大壽時,我送你一輛寶馬車。”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該合同是附延緩條件的合同B、該合同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C、該合同成立但未生效D、該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第四部分 代理與訴訟時效代理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而與第三人之間為一定的法律行為。這一概念表明代理的構成需要三個要素:(1)代理的成立需要有三方當事人,此為區別于委托之一的地方。此處的三方當事人分別是: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這說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獨立的,此處嚴格區別于代表:在代表關系中,代表人的人格被被代表人所吸收不存在獨立人格,所以只存在被代表人與第三方的關系,而不存在三方當事人以及三方關系。(2)代理屬于法律行為。這也是與委托相區別的第二點。(3)代理人在為被代理人辦事且主觀上在為被代理人謀利益。所以代理有一系列的表面特征:以被代理人名義;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一切利益歸被代理人等等。例題:下列哪一情形構成無權代理?(2009年卷三4題,單選)A甲冒用乙的姓名從某雜志社領取乙的論文稿酬據為己有B某公司董事長超越權限以本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C劉某受同學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參加求職面試D關某代收某推銷員謊稱關某的鄰居李某訂購的保健品并代為付款重要知識點:一、代理1.特征與若干概念之區別:傳達、行紀、居間、委托①直接代理與行紀的區別:a、根本區別:合同拘束誰?行紀合同拘束行紀人(合同421條)b、是否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簽合同(合同414條)c、自買自賣是否有效;行紀合同中自買自賣有效(合同419條)d、費用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自己承擔費用(合同415條)e、是否有償;行紀合同有償(合同414條)②間接代理與行紀:間接代理中委托人有自動介入權,受托人有披露義務,第三人有選擇權(確定選擇權后不得變更),委托人有被動介入權,(合同403條);行紀人為合同當事人,對與其交易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第421條)相關法條: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③代理與傳達:a、傳達人不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b、傳達錯誤的,傳達人一般不承擔責任④代理與委托2.分類: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3.委托合同(基礎關系)、授權行為(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代理三者關系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存在基礎關系: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承攬合同、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等。授權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4.代理權行使原則:親自行使;在權限范圍內行使;謹慎、勤勉。5.濫用代理權的行為: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6.共同代理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本人連帶責任。(1)、責任主體: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負責任(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過錯的共同代理行為對本人承擔連帶責任,未與其他代理人協商的除外。例題、甲建筑公司委托乙與丙為其代理人,向丁化工公司聯系承包該公司的新廠房建筑業務,為求能達成交易,獲得傭金,乙與丙隱瞞了甲公司資質不足的事實,后該合同被丁公司以欺詐為由撤銷,并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若干。1、甲承擔損失后,得如何尋求救濟?2、若簽訂合同之時的隱瞞行為,系乙自作主張,并未與丙商議,甲得如何主張權利?3、若乙丙為欺詐行為時,甲得知此事而未表示反對,丁得要求誰賠償其損失?7.復代理(1)成立情形轉委托:在本人事先同意、事后追認和緊急情況三種情形下,代理人得轉委托;(2)效力關系轉委托a、轉委托情況下,代理人僅就在對復代理人的選任和指示范圍內負責;①選任責任:即所選第三人其人品道德存在重大瑕疵并由此造成本人的損失;②指示責任:即對次代理人有錯誤指示并由此造成本人的損失。b、代理人擅自轉委托,則須對復代理人的一切行為后果負責。例題、關于復代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8年延期卷三52題,多選)A.復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復任權而選任的B.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擔C.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必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D.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轉托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8.無權代理(1)定義(2)效力(3)追認的生效與合同的生效《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一條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第十二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例題、甲委托乙前往丙廠采購男裝,乙覺得丙生產的女裝市場看好,便自作主張以甲的名義向丙訂購。丙未問乙的代理權限,便與之訂立了買賣合同。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05年卷三53題,多選)A甲有追認權B丙有催告權C丙有撤銷權D構成表見代理9.表見代理(1)定義: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2)要件①、“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判斷委托關系、雇傭關系終結后,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之一a、存在交易習慣時:本人未向此受托人或雇員負責的經常客戶告知此情況;b、不存在交易習慣時:本人未收回授權委托書、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等。②、以下兩種情況不認為是表見代理:a、盜用證明文件(盜用者負責)b、借用證明文件(出借人與借用人負連帶責任)(3)效力《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10.代理中的六大連帶責任①授權不明時本人與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民通》第65條第3款)②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民通》第66條第3款)③惡意第三人與代理人(《民通》第66條第4款)④違法代理中代理人與本人的連帶責任(《民通》第67條)⑤轉授權不明時代理人與有過錯的次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民通意見》第81條因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1、責任主體:代理人與次代理人,向本人連帶責任2、法定情形:轉委托授權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賠償之后,向代理人與有過錯的次代理人追償。例題、甲委托乙購買特級新疆羊絨一批,乙因有其他事務,在征得甲同意后,將事務轉委托給了丙,但由于疏忽僅向丙說明是采購新疆羊絨,而未說明等級。后丙向丁公司采購一級羊絨一批。丁履行合同時,甲公司拒絕受領,給丁公司造成損失。1、丁如何主張權利?2、甲公司承擔損失后,如何尋求救濟?3、若在丙丁交易中,由于丙業務不熟,該批羊絨也并非原產于新疆,而是產于寧夏,加工于新疆。甲得如何主張權利?⑥共同代理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合同法》第409條)相關法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第三、四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民通意見》第81條: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辦理轉托手續。因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條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11.死后代理效力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為的效力:4種情況下代理行為有效(民通意見第82條)①不知②繼承人承認的③約定代理事項完成事代理權終止的④生前已進行,死后為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利益繼續完成的二、訴訟時效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即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特別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訴訟時效司法解釋》)1.效力:以抗辯權為中心2.適用范圍:(1)四大權利分類及其意義:支配/請求/抗辯/形成(2)適用范圍:僅適用于請求權,一般主要限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為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條)3.特征:法定性、可變性和強制性。尤其是強行性: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2條)4.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一審期間提出。5.有關計算規則(1)起算:原則: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幾個具體問題①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5條)②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6條)③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7條)④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8條)⑤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⑥無因管理中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9條)⑦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民通意見》168條)例題: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1年卷三第5題,單選)A.甲欠乙10萬元到期未還,乙要求甲先清償8萬元。乙的行為,僅導致8萬元債務訴訟時效中斷B.甲和乙對丙因共同侵權而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計10萬元,丙要求甲承擔8萬元。丙的行為,導致甲和乙對丙負擔的連帶債務訴訟時效均中斷C.乙欠甲8萬元,丙欠乙10萬元,甲對丙提起代位權訴訟。甲的行為,不會導致丙對乙的債務訴訟時效中斷D.乙欠甲10萬元,甲將該債權轉讓給丙。自甲與丙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之日起,乙的10萬元債務訴訟時效中斷6.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1)中斷事由:①權利人提出請求②義務人承諾履行③提起訴訟或仲裁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行;(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第十四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十五條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第十六條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④連帶之債的訴訟時效中斷:第十七條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⑤代位權之訴的訴訟時效中斷第十八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⑥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中的訴訟時效中斷第十九條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2)計算規則:重新計算(3)中止事由: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其他障礙認定: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4)計算規則: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7.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第二十一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8.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原則上針對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針對形成權;(2)、法律效果不同①訴訟時效的效力――勝訴權消滅a、當事人仍可起訴;b、法院不得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主張訴訟時效為一項當事人權利;(《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3條)c、經當事人主張,法院查明后,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d、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e、訴訟時效屆滿后,雙方又簽訂新的債務協議的,表明債務人愿意放棄既得時效利益,訴訟時效重新計算②除斥期間的效力----實體權利消滅(3)、期間不同:①特殊訴訟時效:a、1年,身體受傷害,出售不合格商品未聲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財物丟失毀損(民通136條)但因產品質量問題身體受到傷害的,2年b、3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環保42條),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海商265條)c、4年,國際貨物買賣、技術進出口合同(合同法129條)d、20年,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通137條)②除斥期間:1年,可撤銷合同(合同法55條);5年,保全中的撤銷權(合同法75條);5年,提存中的領取權(合同法104條);保證期間;1年,占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物權法》245條)。(4)、訴訟實效可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延長例題:張某于2000年5月1日向好友李某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張某應該在下個月1日之前還清借款。但是,張某到期卻不償還借款,李某礙于面子,不好意思索要。但是,天有不測風云,2001年11A.不受保護,因為訴訟時效期間已過 B.仍受保護,訴訟時效期間還有3個月C.仍受保護,訴訟時效期間還有7個月 D.仍受保護,訴訟時效期間還有2年例題: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說法正確的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債權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公安機關不立案的,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無因管理中,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第五部分 物權法第一章物權法原理一、物的分類與體系1.動產、不動產、貨幣、有價證券2.特定物、種類物3.原物、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須與原物相分離)4.主物、從物:構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成分②輔助主物發揮效用③與主物歸屬同一人④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裝米之米袋典型的主從關系有:電視機與遙控器、房屋與車庫、落地燈與燈罩、網球拍與球拍套、書架與圖書館、鼠標與電腦、眼鏡盒與眼鏡等5.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6.可分物、不可分物7.物權體系自物權——所有權【完全物權】用益物權——(我國物權法規定5種)物權他物權【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抵押、質押、留置)準物權——占有二、物權法基本原則1、物權平等原則(《物權法》第4條)2、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5條) 3、物權公示原則(《物權法》第6條)4、物權不得濫用原則(《物權法》第7條)三、物權特征與優先效力1.物權特征:支配權、絕對權、排他性權利、財產權、優先性2.優先效力(1)物權>債權(例外:“買賣不破租賃”;“預告登記”發生“債權物權化”)(2)物權>物權①、不動產抵押權的優先性:先登優于后登,登記優于未登記②、動產(自愿登記)抵押權的優先性:先登優于后登;登記優于未登記;都未登記的,處于同一順序。③、抵押權與所有權混同時,押權的優先性④、不同擔保物權間的優先性:留置權最優動產中抵押先于質押設立的,留置權>登記抵押權>質押>未登記的抵押權例題:例題:甲開發商曾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300萬元、50萬元及150萬元并以其市價約500萬元的商品房分別為乙、丙、丁設置三個抵押權,均辦理登記。但乙最先,丙次之,丁最后。其后乙與甲開發商合并。不久,甲因未對丁清償債務,丁申請行使抵押權,扣除稅收各項費用之后,共拍得350萬元。問本案中乙、丙、丁的抵押權如何實現?A.乙150萬元,丙50萬元,丁150萬B.乙300萬元,丙35萬元,丁105萬元C.乙300萬元,丙50萬元,丁不受償D.乙300萬元,丙12.5萬元,丁37.5萬元四、物權保護1.物上請求權:獨立請求權,內容包括:(1)返還原物(2)排除妨害(3)消除危險(4)恢復原狀2.物權的民法保護(1)確認之訴:確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2)給付之訴:通過提起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物上請求權或賠償損害等債權請求權來保護物權(3)形成之訴:請求變更物權的內容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一、物權取得方式: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1.原始取得: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1)勞動生產、孳息(2)公法方式:征用、沒收、罰款、罰金等(3)先占、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2.繼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1)基于合同(買賣、互易、贈與):(2)基于繼承(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贈例題:下列哪一選項屬于所有權的繼受取得?(2008年卷三10題,單選)A、甲通過遺囑繼承其兄房屋一間B、乙的3萬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購來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時丟棄的舊電扇一臺3.物權行為: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我國物權法嚴格區分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效力,但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物權法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三種立法模式:①意思主義:以法、日民法典為代表②物權形式主義:德國為代表③債權形式主義:債權意思表示外加登記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權合意。我國《物權法》采債權形式主義模式,例外采意思主義。a、動產:合同+交付=所有權;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也是如此,是否登記,為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物權法》第24條)b、不動產:合同+登記=所有權(《物權法》第9條)c、例外的意思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7條)、地役權(《物權法》第158條)、動產抵押權(包括動產浮動抵押)自合同生效時設立。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①按件收費,不得按照面積、體積或價款的比例收費(《物權法》第22條)②權屬證書與登記簿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除非后者被證明確有錯誤(《物權法》第17條)③登記錯誤的補正及法律責任a、更正登記(《物權法》第19條)b、異議登記:(《物權法》第19條)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這說明,異議登記的效力是在15日內可以對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間內不得主張善意取得。c、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物權法》第21條)④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物權法》第20條)例題:甲公司開發寫字樓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將其中一層賣給乙公司,約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設立B、抵押合同無效,但抵押權設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不設立D、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不設立⑤物權登記的效力體系a、登記生效主義:主要適用于建筑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與除了有價證券以外的權利質權的設立b、登記對抗主義:地役權的設立、變動(第158條、第169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變更與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第24條),以及動產抵押權的變動(第188-189條);c、無需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未強行要求必須登記。動產的交付: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①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25條)②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物權法》第26條)③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27條)(4)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標準的物權變動①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政府的征收決定發生的物權變動,自該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28條)②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29條)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設立、消滅物權的,自該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30條)④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物權法》第31條)例題:甲繼承了一套房屋,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出賣并交付給乙,辦理產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并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受丁脅迫將房屋出賣給丁,并完成了移轉登記。丁旋即將房屋出賣并移轉登記于戊。請回答問題。(2008年卷三94~96題,不定項選擇題)(1)在辦理繼承登記前,關于甲對房屋的權利狀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甲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B、甲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賣該房屋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D、甲可以出租該房屋(2)關于甲、乙、丙三方的關系,下列選項正確的是:(2008年卷三95題,多選)A、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未辦理登記而無效B、乙對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訴請法院宣告甲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D、丙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3)關于戊的權利狀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戊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B、戊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C、戊原始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D、戊繼受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第三章所有物基本原理所有權特征:全面性、整體性、彈力性、恒久性所有權全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核心權能,包括事實處分和法律處分)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征收(《物權法》第42條)、征用(《物權法》第44條)國家專有(全民)所有權(1)礦藏、水流、海域(《物權法》第46條)(2)城市市區的土地(《物權法》第47條)(3)無線電頻譜資源(《物權法》第50條)(4)國防資產(《物權法》第52條第1款)此外:以下這些財產既可以歸國家,也可以歸集體或個人所有。(5)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物權法48條)(6)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物權法49】(7)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物權法51】(8)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物權法52】國家、集體所有權行使與保護:集體成員撤銷之訴(《物權法》第63條第2款)建筑物區分所有權:(1)特征:①復合性: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三部分組成②專有權的主導性a、專有權是共有權、成員權的前提b、專有權大小決定共有權、成員權的大小(《物權法》第76條第2款)c、設定登記只需登記專有權③一體性(2)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條①依法登記取得或者②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③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3)專有權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4)專有部分的判斷標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2條①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②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④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5)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為:對共有部分不得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①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②建筑物區劃內的綠地,城鎮公共綠地、明示個人所有的除外;③建筑區劃內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物業服務用房;④占用業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⑤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⑥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3條)⑦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3條)(6)注意小區內事先規劃的車位、車庫不屬共有部分,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物權法》第74條)。效力性強制規定。如違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可請求法院該買賣行為無效。(7)成員權的管理規則 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籌建、使用維修基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②其他重要事項(見《物權法》第76條第(1)-(4)項、《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7條),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據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③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業主人數和總人數計算方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8條、第9條)法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七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八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第九條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8)“住改商”問題:①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將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若改的,除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外,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物權法》第77條)②未經有利害業主同意進行“住改商”所應承擔的責任: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可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0條第1款)③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全體同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0條第2款)④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范圍: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1條)(9)業主訴權 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享有管理權,但在維護業主利益時無訴訟主體資格;(第83條) ②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起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第83條); ③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侵害業主權益的決定的,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78條第2款)。④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在下列情況下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第2條)A、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B、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例題1:王某有一棟兩層樓房,在樓頂上設置了一個商業廣告牌。后王某將該樓房的第二層出售給了張某。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8年卷三58題,多選)A、張某無權要求王某拆除廣告牌B、張某與王某間形成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關系C、張某對樓頂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D、張某有權要求與王某分享其購房后的廣告收益第四章所有物取得的特別規定1、先占:無主動產,事實行為,原始取得2、添附:附合、混合、加工3、拾得遺失物(漂流物):事實行為,遺失物并非無主財產。(1)拾得人報告義務(2)拾得物保管義務(《物權法》第111條)(3)拾得人的權利(《物權法》第112條)①拾得人可主張必要費用②一般無報酬請求權,但有懸賞廣告的除外③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喪失必要費用請求權和懸賞報酬請求權(4)遺失物歸屬: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歸國家總結:第一,拾得+“他主占有”心態(“及時”——有返還意思),適用“無因管理”法理。第二,拾得+“自主占有”心態(“不及時”——無返還意思),適用“無權占有”法理。4、發現埋藏物、隱藏物:參照遺失物規定5、善意取得:(1)目的: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2)構成要件:(《物權法》第106條)①標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僅限于委托占有的場合,對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的占有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不動產一般發生在權利的真實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致的場合。②轉讓人無權處分③第三人以有償方式取得:排除無償取得即贈與、繼承、遺贈不適用善意取得。④第三人受讓財產時為善意⑤轉讓的財產已經完成交付或登記(3)效力①第三人取得所有權,②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③無權處分人賠償原所有權人的損失④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物權法108】(4)遺失物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權利人有兩種選擇:①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②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但受讓人如通過拍賣或有經營資格者處購得,權利人需支付受讓人所付費用。(《物權法》第107條)(5)特別注意: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的關系:即(《物權法》第106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系。《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例題】: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機一部,用畢甲將相機帶回家。丁到甲家見此相機,執意要以3000元買下,甲見此價高于市價,便隱瞞實情表示同意并將相機交付與丁。不久,丁因手頭拮據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乙見此相機眼熟,便向丁詢問,丁如實相告,乙遂將之買下。此時,誰擁有該相機的所有權?(2008年延期卷三12題,單選)A.甲B.乙C.丙D.丁【例題】:甲有一塊價值一萬元的玉石。甲與乙訂立了買賣該玉石的合同,約定價金11,000元。由于乙沒有帶錢,甲未將該玉石交付與乙,約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處付錢取玉石。隨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幾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購買該玉石,甲同意并當場將玉石交給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債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無奈,將玉石交付與丁抵償債務。后丁將玉石丟失被戊拾得,戊將其轉賣給己。根據上述事實,請回答下列三題。(2009年卷三91-93題,不定項)(1)關于乙對該玉石所有權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甲、乙的買賣合同生效時,乙直接取得該玉石的所有權B、甲、乙的借用約定生效時,乙取得該玉石的所有權C、由于甲未將玉石交付給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該玉石的所有權D、甲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將玉石交付給了乙(2)關于丙、丁對該玉石所有權的取得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將玉石交付給丙時,丙取得該玉石的所有權B、甲、丙的買賣合同成立時,丙取得該玉石的所有權C、丙將玉石交給丁時,丁取得該玉石的所有權D、丁不能取得該玉石的所有權(3)關于該玉石的返還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戊已取得了該玉石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無權請求返還該玉石B、該玉石的真正所有權人請求己返還該玉石不受時間限制C、該玉石的真正所有權人可以在戊與己的轉讓行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己返還該玉石D、該玉石的真正所有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玉石的受讓人己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己返還該玉石6、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物權法》第116條)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另有約定除外。②法定孳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照交易習慣。第五章共有一、按份共有特征對按份共有的推定(《物權法》第103條):除具有家庭關系外,無約定的,推定為按份共有(廢止了《民通意見》88條規定)按份共有的內部收益關系(《物權法》第104條):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出資額;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按份共有人的管理行為(1)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2)重大修繕和處分行為: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物權法》第97條)按份共有人的處分行為(1)按份共有人處分自己份額:可以設定抵押;可以自由轉讓,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2)按份共有人處分共有物: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受保護;其他共有人追究擅自處分人的侵權責任。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關系除外。例題: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三間,每人一間。甲、乙、丙三人與丁簽訂了一份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由丁及家人居住,租期10年。此后由于房屋所在地段商業開發,戊表示以80萬元的價格買下此房屋,甲、乙表示同意而丙表示反對。丁表示愿意以70萬元的價格買下此房屋,甲、乙、丙表示反對,隨后,甲、乙與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不久,丁去世,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A.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為侵害了丁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B.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為共同共有人丙不同意出售此房屋C.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戊可以要求丁的家人搬出房屋D.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視為不定期租賃二、共同共有1.特征2.類型(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從法定繼承開始到分割完畢期間的遺產(4)合伙共有?3.管理:重大修繕行為,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其余跟按份共有相同4.處分共有物:(1)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受保護;其他共有人追究擅自處分人的侵權責任。(2)以共同共有物作抵押亦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抵押無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5.外部關系:連帶債權、連帶債務。共同共有人無內部追償問題。例題:老王不幸老年喪妻,與兒子小王相依為命。2007年下半年,老王出資12萬元,小王出資5萬元在老家建起了一棟三層的樓房。2008年6月12日老王自行將該房屋以20A.老王與小王對樓房是共同共有B.老王與小王對樓房是按份共有C.老王與老張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待定D.老王與小王自辦完房屋登記手續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第六章用益物權一、用益物權及其體系1.基本特征:與擔保物權相比2.我國法上的用益物權(1)自然資源使用權:特許物權,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六類(2)土地承包經營權:(3)建設用地使用權(4)宅基地使用權:(5)地役權(6)典權:習慣法上的制度二、土地承包經營權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生效采意思主義,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物權法》第127條)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物權法》第124條)3.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地,可延長。期滿可續包。4.承包人權利義務:(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依法將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變更,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剩余期限;未經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其承包權可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轉。(《物權法》第133條)5.發包人義務:(1)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除非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的(《物權法》第130條)(2)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物權法》第131條)例題1:下列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說法不正確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為確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三、建設用地使用權1.適用對象與范圍:國有土地的地表、地上(空中架線)、地下(埋設管線)2.取得原因:劃撥、出讓(應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轉讓(應書面形式訂立合同)3.登記的效力:登記要件主義,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4.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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