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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本章節知識點要求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念、分級、信息報告制度、通報制度與發布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原則、應急儲備制度熟悉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與要求、應急處理原則能力要求具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能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1.概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類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失誤中毒和職業中毒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征突發性特定性復雜性危害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原則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的內容:職責;監測與預警;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處理技術和任務;分級和處理工作方案;預防、控制、現場調度;專業隊伍的建設與培訓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課堂討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包括哪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責任報告單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和個體開業醫生等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②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③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④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上述需要報告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依照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對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應急預案的啟動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和性質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面及嚴重程度③目前已采取的緊急控制措施及控制效果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未來發展趨勢⑤啟動應急處理機制是否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應急處理措施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評價②法定傳染病的宣布③應急物資的生產、供應、運送和人員的調集④交通工具及乘運人員和物資的處置⑤疫區的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4.各部門的職責4.各部門的職責5.應急狀態的終結和善后處理突發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5.應急狀態的終結和善后處理6.法律責任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的法律責任未按規定完成應急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法律責任不配合調查或者阻礙、干涉調查的法律責任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法律責任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規定職責的法律責任第十章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本章節知識點要求掌握獻血、采血、供血、血站、血液制品的內涵及監管制度熟悉醫療臨床用血、血液制品生產與經營的管理及執業許可要求、獻血法律制度的適用及其立法能力要求具有分析違反獻血法律制度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能力血液1.概念血液由血漿和血細胞(包括紅細胞,白細胞,血小板)構成,簡稱血,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無償獻血法1.概念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愿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獻血法》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獻血法》規定,對無償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適當補貼"原則上指少量的、必要的誤餐、交通費等費用。1.概念無償獻血法適用范圍主體用途管理

2.采血與供血血站

血站,是指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2005年11月17日,衛生部發布了《血站管理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對《血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2005年衛生部下發了《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在我國,血站分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特殊血站包括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準、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一般血站:血液中心的設置、中心血站的設置、中心血庫的設置。特殊血站:國家對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實行全國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標準,統一規范和統一管理制度。國家不批準設置以營利為目的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臍帶血采供活動。血液中心的職責:血液中心應當具有較高綜合質量評價的技術能力。中心血站的職責: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承擔供血區域范圍內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中心血庫進行質量控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中心血庫的職責: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業務指導等工作。2.采血管理采集血液,是指以采血器材與人體發生直接接觸的活動。《血站管理辦法》規定,血站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備、供應計劃,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及時、有效,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的服務。血站應當建立獻血者的信息和保密制度,為獻血者保密。《獻血法》規定,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過400毫升;獻血間隔不得少于6個月。2.采血管理健康檢查質量管理采血器材的使用:必須使用有生產單位名稱和批準文號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不得使用可重復使用的采血器材和無生產單位名稱和批準文號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同時,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須銷毀,不得再次使用。血液檢測: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獻血者血液檢驗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3.供血管理血液的供應由血站負責。血液的包裝: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獻血編號或者條形碼;血型;血液品種;采血日期及時間或者制備日期及時間;有效日期及時間;儲存條件。4.臨床用血的管理臨床用血,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分血。2012年6月7日衛生部發布《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臨床用血質量控制中心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輸血科或者血庫課堂討論臨床用血的管理內容有哪些?1.預警機制: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正常醫療秩序;

應當對血液預訂、接收、入庫、儲存、出庫及庫存預警等進行管理,保證血液儲存、運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臨床用血管理2.臨床用血核查:

接收血液核對:

血液發放和輸血核對: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共同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試驗結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觀等,準確無誤時,雙方共同簽字后方可發出。臨床用血管理標簽破損、字跡不清血袋有破損、漏血血液中有明顯凝塊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血漿中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現溶血紅細胞層呈紫紅色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1.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上級醫師核準簽發后,方可備血2.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審核,科室主任核準簽發后,方可備血3.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科室主任核準簽發后,報醫務部門批準,方可備血。以上規定內容不適用于急救用血。臨床用血申請5.血液制品的管理臨床用血,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分血。2012年6月7日衛生部發布《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臨床用血質量控制中心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輸血科或者血庫案例:懷孕3個月的吳某因脾破裂做腹腔手術急需大量A型血,衛生院與市中心血站取得聯系,告知血液將在一小時內送到。由于情況緊急醫生王某一邊給吳某進行手術,一邊聯系催促血站,由于天黑路遠,加之有一段路坎坷不平,血站的血液遲遲未到。吳某的弟弟見情況緊急兩次提出要給姐姐獻血,均被醫院拒絕。當血站的送血員趕到時,吳某已因失血過多身亡。討論:吳某所在的醫院對吳某的死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臨床用血應急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臨床用血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大量傷員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應急用血的供應和安全。因應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費,在保證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準,醫療機構之間可以調劑血液。案例分析:臨床采集血液:《獻血法》規定,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2)所在地血站無法及時提供血液,且無法及時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劑血液,而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輸血治療;(3)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4)遵守采供血相關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采集血液后10日內將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案例分析:6.血液制品的管理血液制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原料血漿的管理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7.法律責任非法采集、出售、出賣血液的法律責任違規采集血液的法律責任違反臨床用血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規定的法律責任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血液的法律責任將不符合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法律責任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單選題:我國健康公民自愿獻血的年齡是(

)A18~50周歲B20~60周歲C15~55周歲D20~65周歲單選題: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和兩次采集間隔是(

)A獻血者每次血液采集量一般為200ml,最多不超多400ml,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于3個月B獻血者每次血液采集量一般為400ml,兩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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