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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合同匯總

(家庭、海洋、健康等)

目錄

“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1

北京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9

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14

財產保險合同............................................................15

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22

第三者責任險............................................................25

房屋按揭、購房貸款保險合同............................................26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29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附英文)........................................34

家庭財產保險............................................................39

家庭財產長效還本保險條款...............................................42

家庭財產險條款.........................................................45

金牛投資保障型(3年期)家庭財產保險....................................49

平安福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55

平安附加萬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62

平安康泰終身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68

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77

平安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78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80

人壽保險合同條款.......................................................84

人壽保險合同條款.......................................................93

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102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105

世紀長安終身保險條款..................................................112

投保單(企業財產2)..............................................119

投保單(團體人身傷害)................................................120

投保申請書(安裝工程)................................................121

投保申請書(財產險)..................................................125

投保申請書(建筑工程)................................................128

養老金保險條款........................................................132

終身壽險計劃基本條款..................................................136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42

“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1、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一)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

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

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內裝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

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

明的財產;

二、存放于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內的糧食及農

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及制品,玉器、首飾、古市、古玩、字畫、郵票、藝

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

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于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表,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

外墻、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墻、無

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征用、占用的房屋,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

產、處于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于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

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

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

栗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雇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00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

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洼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

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

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2、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二)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

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不分項

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占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

體娛樂用品占40%(農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農村15%),室內裝

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農村農機具等占25%。

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保險費第九條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

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

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

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

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

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

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

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

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

何欺詐。

第十四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

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保險人

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

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金

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

賠償金額后余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

人出具批單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

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

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為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合同在投保

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后生效。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

義務。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

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

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

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

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二四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3、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盜搶保險條款

一、保險責任保險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和存放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室內的

保險標的,由于遭受外來人員撬、砸門窗,翻墻掘壁,持械搶劫,并有明顯現場

痕跡經公安部門確認盜搶行為所致丟失、損毀的直接損失且三個月以內未能破案,

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標的因外人無明顯盜竊痕跡、窗外鉤物行為所致的損失;

(二)保險標的因門窗未鎖而遭盜竊所致的損失;

(三)保險標的因被保險人的雇傭人員、同住人、寄宿人盜竊所致的損失。

三、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的保險金額為限,便攜式用品(手

提電腦、電子記事本、攝像機、照相器材、收音機、錄音機、CD機、VCD機)的

最高保險金額為5000元,且列明清單。

四、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發生盜搶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

并同時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拒賠。

(二)盜搶責任損失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權益轉讓給保險人,破案追回的

保險標的應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險標的,其已領取的

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保險標的的損毀部分按照實際損失給予

補償。

(三)被保險人向保險人報案后,從案發時起三個月后,被盜搶的保險標的

仍未查獲,方可辦理賠償手續。

(四)附加盜搶保險絕對免賠額為貳百元。

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

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準。

4、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家用電器用電安全保險條款一、保險金額以

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家用電器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保險責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電壓異常而引起家用電器的直接損毀。

(一)供電線路因遭受家庭財產綜合保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和意外

事故的襲擊;

(二)供電部門或施工失誤;

(三)供電線路發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以及違章用電,偷電或錯誤接線造成家用電器的

損毀;

(二)家用電器超負荷運行、自然磨損、固有缺陷、原有損壞、用電過度、

自身發熱以及超過使用年限后的損壞;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

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準。

5、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漬保險條款一、保險金額以投

保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保險責任本附加險負責因被保險人室內的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氣

管道(含暖氣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鄰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險人保險財產的

損失。

三、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私自改動原管道設計:由于施工使管道破

裂造成家庭財產的損失;

(二)因管道試水、試壓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財產損失;

(三)不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

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準。

6、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現金、首飾盜搶保險條款凡投保家庭財產綜

合包,并附加盜搶保險的,其盜搶保險金額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戶,

可投保本附加險。

一、保險金額以投保家庭財產盜搶保險的保險金額的10%為限,最高保險金

額為10000元,其中現金(含有價證券)2000元、首飾8000元。

二、保險責任存放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室內的現金、有價證券、首飾,由于

遭受外來人員撬、砸門窗,翻墻掘壁,持械搶劫,并有明顯現場痕跡經公安部門

確認盜搶行為所致丟失、毀損的直接損失且三個月以內未能破案,保險人負責賠

償。

三、責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室外遭受搶劫、盜竊;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負責現金(有價證券)的利息損失。

7、家庭財產綜合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一、保險責任在本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在其所

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裝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財產時,由于過失和疏忽造成第

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在法律上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

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損害賠償糾紛引起合理、必要的訴訟、抗辯費用和其他事

先經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險別的賠償限額內負

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對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故意、欺詐、酗酒、毆斗以及在精神錯亂、病理性癡呆情況下引起的

損害賠償責任;

(二)涉及知識產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害賠償責任及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三)使用或駕駛各種動力與非動力交通、運輸工具所造成損害賠償責任和

費用;

(四)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由污物、水、氣、噪音、磁

波和電子波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事故的賠償責任和費用;

(五)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雇員民事侵權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傷害的

賠償費用;

(六)飼養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七)燃放煙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八)懲罰性賠償及罰款;

(九)各種間接損失及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私自承諾的費用。

三、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法律確認的文件副本及申請賠

償報告書和有關證明材料:

(二)如一次責任事故賠償金額達到最高賠償限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如需恢復原賠償限額時,應補交保險費,并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如

一次責任事故未達至最高賠償限額,其有效賠償限額應是最高賠償限額減去賠償

金額后的余額。

(三)因民事責任原因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家庭成員在賠償他

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前,須征得本公司書面許可,被保險人未經本公司同意,

所訂立一切協議或支付的費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擔責任。

(四)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絕對免賠額為貳佰元。

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

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準。

北京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章可保財產

第一條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

產均可做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與他人共有

的本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

本條所指被保險人為參加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

本條所指保險人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一、房屋及附屬設備;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待銷商品;

五、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紀念幣、獎章、獎

牌、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寵物、花、

樹、魚、蟲、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六、煙酒、食品、糧食、農副產品、藥品、化妝品;

七、游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象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

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財產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

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章保險期限

第三條保險期限分為一年、三年、五年期、長效還本保險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辦理投保手續并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四條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

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五章保險費

第五條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選擇,被保險

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收費標準請詳見附表。

第六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人僅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生以上災害事故時,為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

財產損失,以及在施救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

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

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單第六條所列保險責任

范圍內的損失;

七、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筑、危險建筑內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條非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未屆保險期滿中途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九條凡投保人選擇一年、三年、五年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

險待遇,并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險期滿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

退還給投保人。

二、保險期滿后,若不退保,投保人應另辦續保手續。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本金,就根據非還本家財險費率計

收本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應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

第十條投保人選擇長效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險待遇,并應遵循

下列規定:

一、長效還本保險期為八年有效,八年保險期滿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

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退還給投保人。

二、長效還本保險期滿五年以上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要視本保險年度內是

否出險而不定期,若本保險年度內出險,發生賠款的要按短期計費標準計收(見

短期計費標準表計算),從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險年度內未出險,未

發生賠款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將保險本金全數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期不滿五年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依照本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九章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

失當天出險當地的市場重置價,并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款,但最高以不超過保

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如保險單上未列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

額按以下比例計算賠償;衣著及床上用品按20%計算;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第十二條依本條款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

直接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

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

施救并保存現場,向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

及時確定損失、查勘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

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

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

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示時,保險人可

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

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

提供損失情況,如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

的賠償,并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變

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

防損工作。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發行或違反本條款的各項義務和規定,保險人有權

拒絕賠償。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以后,該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原

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后的余額。

非還本形式的保險若在保險期內累計賠款轂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不退還終止日至屆滿日的保險費。

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責任即行終

止,但保險單以及剩余年度的保險金額仍全額有效。

本條所述各種情況,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注0

第二十二條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

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

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保險人有權根據銀行同期儲蓄利率的變動,

相應調整費率或保險金額,并告知被保險人。

第十二章保險仲裁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或法院處理。

家庭財產險附加盜竊險條款

本保險為家產財產險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財產險的基礎上,經

保險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財產附加盜竊險,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投保的

家庭財產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茲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家庭按照以

下規定附加盜竊保險。

一、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為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

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故意行為、或勾結慫恿他

人盜竊或因順手偷摸、窗外鉤物等無法證明外來人員盜竊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

償責任。

三、本保險按照保險單所列財產項目分項承保、分項理賠。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要保存現場,

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否則如保險人無法確定保險責任

及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五、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衩保險人如果愿意收

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償金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

的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補償。

六、本附加險的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辦理。

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

一、本公司對加保盜竊險的財產,在保險期限內因被搶劫、偷竊或盜賊暴力

入侵保險財產存放處所(以下簡稱“盜竊”)而造成的滅失或損壞(以下簡稱“損

失”)負責賠償。

加保盜竊險的財產,除特別約定并在保單或批單上載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

財產保險條款第一條所列的特約保險財產。

二、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用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

財產造成的損失;

3.在保險財產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保險財產被盜竊

而造成的損失;

4.在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5.在發生火災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6.對保險財產進行盤點時發現的短缺或損壞。

三、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

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

給予便利。

被保險人應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內提出索賠。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財產被盜竊的事實經過報告;

2.向公安部門報案的報告副本;

3.損失清單及有關帳冊、單據;

4.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單證。

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夸大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

不負賠償責任。

五、本保險是本公司財產保險的附加險。本條款與財產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

有抵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未規定之處,按財產保險條款辦理。

財產保險合同

一、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并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

公估部門鑒定并確定價值后,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筑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一)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二)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車輛。

二、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

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

定負責賠償。

(-)火災;

(二)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三)雷電;

(四)颶風、臺風、龍卷風;

(五)風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

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于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

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發;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

下陷下沉;

(十)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二)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三)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

(四)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

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六)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

何損失和費用;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

括由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八)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賠償處理

(一)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保險金額時,賠償

按市價計算;市價高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

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

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

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六)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

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

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

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五、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

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

險費;

(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

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

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

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提

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六、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

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

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

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

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

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

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

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

司已支付的賠償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

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

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

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

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

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

在本公司支付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

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

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

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七、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

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

鑒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以下簡

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

單的有效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

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

險人的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壞或滅失,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保險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簽字

簽發日期:年月日

簽發她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簽字

明細表

保險單號碼:

一■、被保險人名稱和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險財產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營業性

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

項目保險金額

(-)保險財產:

1.建筑物(包括裝

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機器設

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裝置、家俱及辦公設施或用

品:0

4.倉儲物

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

(二)附加費用

1.清除殘骸費

用:O

2.滅火費

用:O

3.專業費

用:O

4.其他費

用:O

總保險金

額:O

五、每次事故免賠

額:O

六、保險期限:共個月。

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

時止。

七、保險費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付費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司法管轄

本保險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管轄

十、特別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上學生平安保險合同

第一章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犯法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

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

書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凡經全國統一高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

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

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

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

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

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

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

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

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

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

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六章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

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

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

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

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

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

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

應在治療結束后,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

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鑒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

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

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

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

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

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

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

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

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保人向本

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

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

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范圍內的事故。

第三者責任險

可加保乘客意外傷害責任險、駕駛員意外傷害險

基本內容:負責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

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責任范圍: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

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

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

險人負責處理除外責任:

①下列損失: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

大部分。

②下列財產損毀:

(-)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

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爭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廢和財產損毀。

③下列原因: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

成的損失。

④下列損失和費用

(-)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鶴、停駛、停電、

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起訖:保險期內

保險金額: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

房屋按揭、購房貸款保險合同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范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2.爆炸;3.雷電;4.颶風、臺風、龍卷風;5.風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

和滲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發;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樁、

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

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水箱、水

管爆裂。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名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

費用;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

果損失;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

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

毀和毀壞;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

和費用;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

括由于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

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9.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

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

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2.受損財產

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

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

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

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4.任何

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

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5.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

損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

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6.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

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

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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