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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履約確保保險協議范本【篇一:協議履約確保保險條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企業協議履約確保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協議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及批單組成。凡包含本保險協議約定,均應采取書面形式。第二條協議關系中債務人可作為本保險協議投保人,協議關系中債權人為本保險協議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根據與被保險人所簽署協議推行相關義務,且未根據協議約定向被保險人推行賠償責任,對于被保險人所以產生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協議約定負擔賠償責任。責任免去第四條下列原因造成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戰爭、敵對行為、恐怖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亂、民眾騷亂;(二)核爆炸、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嘯及其她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災難;(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犯罪行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有意、重大過失或犯罪行為。第五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簽訂協議被依法認定無效或被撤銷;(二)投保人與被保險簽訂協議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險人采取欺詐、串通等惡意手段簽訂協議;(四)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對協議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包含但不限于變更協議主體、修改協議權利義務等,而事先未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五)被保險人未推行協議中約定義務;(六)因非本保險協議中保險人承保其她協議糾紛,造成投保人未推行約定而造成損失。第六條對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署協議承諾以外任何損失和費用;(二)被保險人間接損失;(三)本保險協議中載明免賠額以及按本保險協議中載明免賠率計算金額,二者以高者為準。賠償限額、免賠額(率)第七條本保險賠償限額為保險人負擔賠償責任最高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第八條本保險協議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期間第九條保險期間以保險單載明起訖時間為準,最長不超出一年。保險人義務第十條本保險協議成立后,保險人應該立刻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她保險憑證。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相關索賠證實和資料不完整,保險人應該立刻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二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請求后,應該立刻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投保人應推行如實通知義務,如實推行保險人就相關情況提出問詢,如實填寫投保單。第十四條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第十五條投保人開展與投保協議相關業務,應遵守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若存在相關要求,應取得主管部門審批、認定資格;第十六條在保險協議使用期內,如投保人履約能力發生重大改變,履約風險顯著增加,投保人應該根據保險協議約定立刻通知保險人,保險人能夠根據保險協議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協議。第十七條投保人投保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以下資料:(一)投保人資質證實材料或相關監管機構同意投保人創辦相關業務證實材料;(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署協議;(三)被保險人相關信息;(四)保險人要求提供其她相關材料。第十八條投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取得保險人同意:(一)投保人與所投保協議相關業務經營范圍、經營情況發生重大改變;(二)與被保險人簽署相關協議內容發生實質性改變,包含協議主體變更、權利義務修改等。第十九條若在投保時有相關約定,投保人應立刻向保險人進行與投保協議相關業務信息申報,包含但不限于協議項目進展情況等信息。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立刻通知保險人。第二十一條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實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二)索賠申請書;(三)被保險人具體信息(適適用于多個被保險人);(四)被保險人損失證實;(五)司法機關出具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等(適適用于仲裁或訴訟確定損失方法);(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與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相關其她證實和資料。賠償處理第二十二條保險人賠償以下列方法之一確定被保險人損失為基礎:(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定;(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四)保險人認可其它方法。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協議約定,在保險單載明賠償限額內,對被保險人實際損失扣除免賠額后給予賠償。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金同時,應將其對投保人權益以及依據相關協議擁有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篇二:同業存款履約確保保險三方合作協議】協議號:同業存款履約確保保險三方合作協議甲方:**銀行分行乙方:丙方:**銀行分行甲方:**銀行分行地址:法定代表人(責任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責任人):丙方:**銀行分行地址:法定代表人(責任人):為確保丙方與甲方簽署編號為《同業存款協議》推行,確保甲方債權實現,丙方向乙方投保以甲方為被保險人履約確保保險,依據《中國協議法》、《中國保險法》、《中國商業銀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三方經平等、友好協商,就同業存款履約確保保險業務合作事宜,達成《同業存款履約確保保險三方合作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以共同遵守。第一條陳說與確保(一)甲方確保其含有資格辦理本協議項下同業存款業務。(二)乙方確保其含有資格辦理本協議項下同業存款業務履約確保保險業務。(三)乙方確保所提供《銀行同業存款業務履約確保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已經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立案。(四)丙方確保其信用登記和經營情況良好,完全符合與甲方開展同業存款業務和向乙方投保履約確保保險條件;(五)丙方確保按甲方和乙方要求提供材料真實、正確、完整,并已如實通知保險人就保險標或者被保險人提出問詢。(六)甲、乙雙方應恪盡職責分別對丙方進行同業存款業務調查和保前調查,不得流于形式。(七)甲、乙雙方應該加強合作與配合,立刻溝通企業信息,發揮各自優勢,協調行動,共同加強對丙方管理。第二條甲方權利與義務(一)《保險條款》中約定相關甲方權利與義務。(二)保險事故發生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保險條款》以及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推行賠償責任。(三)在符正當律法規及不違反甲方保密義務前提下,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需丙方資信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丙方銀行信用統計、丙方評級信息等。(四)甲方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保險條款》約定,立刻將保險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書面通知乙方。第三條乙方權利與義務(一)《保險條款》中約定相關乙方權利與義務。(二)保險事故發生后,乙方應根據《保險條款》以及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推行賠償責任。(三)乙方應接收甲方對其經營情況監督,依據甲方合理要求提供財務報表等相關信息、文件、資料,并確保其正確、真實、完整與有效。(四)乙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責任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或企業(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應該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附變更后相關材料。(五)乙方發生合并、吞并、收購重組、合資、(被)申請停業整理、(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包含重大法律糾紛、財務情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關鍵責任人無法正常推行職責,應立刻書面通知甲方。第四條丙方權利與義務(一)《保險條款》中約定相關丙方權利與義務。(二)未經甲方及乙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單方面提前解除包含《保險條款》在內保險協議。(三)丙方知道或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應于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起3日內通知甲方和乙方。(四)在未結清同業存款本息前,未取得甲、乙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用同業存款協議項下借款形成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五)乙方向丙方調查、索取同業存款與項目及丙方資信相關情況和資料,丙方應主動配合。第五條業務合作步驟(一)投保同業存款業務申請經過甲方初步審核后,丙方就同業存款業務向乙方申請投保《同業存款履約確保保險》,填寫投保申請書,向乙方提供相關證實文件或資料。(二)調查與評價1、甲、乙雙方分別對丙方進行同業存款調查和保前調查,并將調查情況立刻溝通,信息共享。甲、乙雙方調查人員能夠共同組織對丙方情況、履約統計等進行實地調查,對丙方同業存款業務金額合理性、用途合規性、還款起源是否穩定、充足等進行獨立分析判定。2、乙方完成對丙方調查和評審后,將審核結果通知甲方。對符合乙方承保條件,乙方向甲方出具《承保意向書》。(三)簽署《同業存款協議》丙方同業存款申請經過甲方最終審批后,甲方與丙方簽署《同業存款協議》,并向乙方提供《同業存款協議》副本。(四)簽發保險單丙方根據保險協議約定向乙方交納保險費和提供擔保方法。乙方落實抵(質)押登記等擔保手續后向甲方提供保險單正本。(五)同業存款業務管理與保后管理甲、乙雙方應該嚴格遵守恪盡職責標準對丙方進行同業存款業務管理和保后管理,甲、乙雙方應該加強合作與配合,立刻溝通企業信息,發揮各自優勢,協調行動,共同加強對丙方同業存款業務管理和保后管理。并關鍵關注以下方面:1、甲、乙雙方應不定時對丙方生產經營、財務情況進行親密跟蹤和實地了解,立刻做好風險預警和采取對應風險賠償方法,并將檢驗情況定時或不定時通報給對方。(六)保險責任終止丙方根據《同業存款協議》約定按期推行義務,足額歸還存款本金和利息,保險責任終止。(七)索賠與追償1、丙方未根據《同業存款協議》約定立刻足額推行債務時,甲方【篇三:預付卡履約確保保險條款】附件5編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履約確保保險條款(范本)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協議適適用于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企業法人在中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指上述企業發行,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預付憑證,包含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虛擬卡。第二條符合中國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措施(試行)》各項要求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企業為本保險協議投保人,正當持有投保人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持卡人為本保險協議被保險人。第三條本保險協議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及批單組成。凡包含本保險協議約定,均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責任第四條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且造成投保人對持有效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被保險人拒絕推行或無法推行發卡時承諾兌付商品或服務全部或部分義務,且未能退還卡內預收資金余額造成被保險人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協議要求負擔保險責任:(一)投保人被法院宣告破產;(二)投保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三)投保人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措施(試行)》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責令整改,且逾期仍不更正,被立案機關處以最高限額罰款行政處罰。責任免去第五條對下列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一)已向投保人辦理掛失手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二)持卡人違法、違規取得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第六條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一)因存在退貨、轉讓、充值、退卡、商品或服務質量等方面糾紛而造成投保人未兌付商品或服務,且未能退還預收資金余額;(二)違反行政法規要求向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充值預收資金;(三)利息、罰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第七條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還預收款,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一)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騷亂、暴亂、恐怖活動;(二)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三)地震、海嘯。保險金額、承保百分比及保險費第八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估計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項下最高預收資金余額乘以承保百分比確定,承保百分比以保險單載明為準。保險期間第九條保險期間以保險單載明起訖時間為準,但最短不少于一年。保險人義務第十條本保險協議成立后,保險人應該立刻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她保險憑證。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聯合立案機關在大眾媒體、投保人營業場所及政府網站顯著位置公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項:(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終止原因;(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終止時間;(三)被保險人索賠事項,含索賠地點、時間、手續等事項。第十二條保險人根據第二十四條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相關索賠證實和資料不完整,應該立刻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請求后,應該立刻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核定;情形復雜,應該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該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推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據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應該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請求和相關證實、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應該依據已經有證實和資料能夠確定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后,應該支付對應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繳清保險費。第十六條投保人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應遵遵法律、行政法規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措施(試行)》各項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持卡人正當權益。第十七條投保人投保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以下資料:(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所記載信息樣本;(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購卡章程、協議;(四)《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立案記錄表》。第十八條投保人如要變更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及購卡章程、協議,應事先取得保險人同意。第十九條投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于10個工作日內立刻通知保險人。(一)變更經營服務主體、服務內容或范圍、營業地址等;(二)發生分立、合并、停業等重大改變;(三)受到立案機關行政處罰。第二十條投保人應在每個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直接或者授權第三方向保險人書面申報上個月月末預收資金余額以及有效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卡號及其它額等)。第二十一條投保人有義務幫助保險人行使調查權利。投保人應配合提供任何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經營相關文件、業務處理系統內信息和賬冊,并許可保險人進行相關調查,包含核實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金額及預收資金余額、投保人是否向保險人全方面、正確、真實地進行申報。第二十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立刻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立刻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部分,不負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經過其她路徑已經立刻知道或者應該立刻知道保險事故發生除外。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人應采取一切合理方法預防或降低損失,并在采取這些方法前通知保險人。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時,應提供下列證實和資料:(一)索賠申請;(二)被保險人身份證實;(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原件;(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與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相關其她證實和資料。被保險人未推行前款約定索賠材料提供義務,造成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法計算保險金:(一)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高于或等于投保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項下預收資金余額乘以承保百分比時,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根據以下方法計算保險金:(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低于投保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項下預收資金余額乘以承保百分比時,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根據以下方法計算保險金:保險金額―――――――――――――――――――投保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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