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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船舶升掛國旗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維護國家尊嚴,加強船舶升掛國旗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的船舶,以及航行、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海域的中國籍船舶。第三條基本原則船舶升掛國旗,應當遵循莊重、嚴肅、整潔的原則,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第二章國旗的規格與制作第四條國旗規格船舶使用的國旗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的規格。其中,5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懸掛甲種或乙種國旗;50總噸以下的船舶應懸掛丙種國旗。具體規格如下:甲種國旗:長288厘米,高192厘米。乙種國旗:長240厘米,高160厘米。丙種國旗:長192厘米,高128厘米。第五條國旗制作船舶懸掛的國旗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負責制作。國旗應當由指定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保證國旗的質量和顏色符合標準。第三章升掛國旗的要求第六條升掛時間船舶在航行、停泊期間,應當每日懸掛國旗。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國旗,但需在天氣好轉時及時補掛。第七條升掛位置國旗應當懸掛在船舶的前桅或駕駛臺信號桿頂部或其他顯著位置。在航行中,未在前桅懸掛國旗的船舶,應在駕駛臺上方懸掛國旗。第八條國旗與其他旗幟的懸掛順序在同一旗桿上,不得升掛與國旗同比例大小的其他旗幟。確需同時升掛其他旗幟的,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其他旗幟不得高于國旗。第九條降旗規定船舶降旗時,應當先將國旗降下一半,待船舶駛離泊位后再將國旗全部降下。船舶在靠泊外國港口期間,應當按照當地港口國的規定升掛國旗。第四章船舶負責人的職責第十條宣傳教育船舶負責人應當對船員進行有關國旗的宣傳教育,使船員了解國旗的意義、升掛國旗的規定和要求。第十一條組織實施船舶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確保船舶按規定升掛國旗。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國旗的日常管理,保證國旗的正常升掛和維護。第十二條監督檢查船舶負責人應當定期對國旗的升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十三條主管部門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船舶升掛國旗的主管機關,負責對船舶升掛國旗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制定船舶升掛國旗的具體規定和標準。對船舶升掛國旗的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第十四條檢查內容港務監督機構在對船舶進行檢查時,應當檢查船舶升掛國旗的情況,包括國旗的規格、升掛時間、位置、與其他旗幟的懸掛順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第十五條處罰措施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港務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警告。罰款。扣留船舶證書。吊銷船舶證書。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員,港務監督機構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特殊情況處理第十六條遇難船舶遇難船舶無法按規定升掛國旗時,應當盡快報告附近的港務監督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在情況允許時,應當盡快恢復升掛國旗。第十七條軍事船舶軍事船舶升掛國旗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外交船舶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和其他外交、領事機構船舶升掛國旗的管理,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章附則第十九條解釋權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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