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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南省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河南省車船稅征收管理,規范車船稅代收代繳行為,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在河南省境內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代收代繳義務人)。(三)基本原則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應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二、代收代繳義務人職責(一)保險機構職責1.依法履行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按照規定的計稅標準和期限,代收代繳車船稅。2.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嚴格審核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向納稅人開具含有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及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3.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車船稅,不得將代收的車船稅存入其他賬戶或挪作他用。4.建立健全車船稅代收代繳臺賬,詳細記錄每筆代收代繳稅款的車輛或船舶信息、納稅人信息、代收稅款金額、完稅憑證號等內容,妥善保管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5.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明細清單、保險單副本等資料,并解繳代收的車船稅稅款。6.協助稅務機關開展車船稅稅源管理工作,提供有關車輛、船舶的信息資料。7.對納稅人咨詢的車船稅政策和代收代繳事宜,應及時、準確解答。(二)其他代收代繳義務人職責其他依法負有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認真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及時足額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三、代收代繳流程(一)業務受理1.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應要求投保人提供以下資料:機動車行駛證(或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個人投保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單位投保人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保險機構對投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確保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對于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要求投保人補充或更正。(二)稅款計算1.保險機構根據投保人提供的車輛或船舶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算應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額。2.對于新購置的車輛,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三)代收代繳1.保險機構在收取交強險保費時,將代收的車船稅稅款一并收取,并在交強險保險單上注明已收稅款信息。2.向納稅人開具含有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及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保險單及保費發票應分別注明保費金額、代收車船稅金額及合計金額。(四)資料報送與稅款解繳1.保險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明細清單、保險單副本等資料。2.每月終了后15日內,保險機構應將代收的車船稅稅款解繳入庫。解繳方式可采用銀行轉賬、電子繳稅等方式。四、稅務機關管理(一)稅源管理1.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車船稅稅源數據庫,及時采集、更新車輛和船舶的基礎信息,包括車輛類型、排量、購置時間、所有人信息等,實現稅源信息的動態管理。2.加強與公安、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與協作,定期獲取車輛登記、船舶登記等相關信息,比對車船稅稅源信息,查找漏征漏管戶,堵塞征管漏洞。3.對保險機構報送的代收代繳車船稅資料進行審核,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二)征收管理1.負責車船稅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向納稅人宣傳車船稅政策法規,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2.加強對代收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險機構等代收代繳義務人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代收代繳稅款情況、資料報送情況、臺賬建立情況等。3.對代收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未按照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停止其代收代繳車船稅業務。4.受理納稅人對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投訴和舉報,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三)納稅服務1.設立專門的納稅服務窗口,為納稅人提供車船稅政策咨詢、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一站式服務。2.利用信息化手段,為納稅人提供便捷的納稅渠道,如網上辦稅、自助辦稅等,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3.對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和訴求,及時給予答復和解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五、信息系統建設(一)車船稅代收代繳信息系統1.稅務機關應建立車船稅代收代繳信息系統,實現與保險機構等代收代繳義務人信息系統的對接,實時獲取代收代繳車船稅數據。2.通過信息系統,對車船稅代收代繳情況進行監控和管理,及時發現異常數據,進行分析和處理。3.利用信息系統生成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明細清單等資料,提高工作效率和數據準確性。(二)數據安全與保密1.加強車船稅代收代繳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管理,采取數據備份、加密傳輸、訪問控制等措施,防止數據泄露、丟失和篡改。2.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規,對涉及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無關單位和個人。六、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一)監督檢查1.稅務機關應定期對代收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代收代繳稅款情況,是否按照規定的計稅標準和期限代收代繳車船稅;資料報送情況,是否按時、準確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明細清單、保險單副本等資料;臺賬建立情況,是否建立健全車船稅代收代繳臺賬,記錄是否完整、準確;稅款解繳情況,是否及時、足額將代收的車船稅稅款解繳入庫。2.可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代收代繳義務人限期整改。(二)責任追究1.代收代繳義務人違反本管理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收代繳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2.代收代繳義務人違反本管理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處應代收代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車船稅的;將代收的車船稅存入其他賬戶或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規定開具含有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及保費發票的。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附則(一)解釋權本管理制度由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二)實施日期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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