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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制度?一、引言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時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江蘇省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了工傷保險條例制度。本文檔將詳細闡述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制度的具體內容、實施效果以及未來發展方向。二、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制度的主要內容(一)適用范圍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二)工傷認定1.認定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2.視同工傷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3.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4.工傷認定程序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三)勞動能力鑒定1.鑒定機構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步鑒定,并受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委托,開展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事務性工作。2.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主要依據工傷職工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3.鑒定程序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四)工傷保險待遇1.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3.傷殘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4.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五)基金管理與監督1.基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2.基金管理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3.監督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查詢服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三、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制度的實施效果(一)參保范圍不斷擴大隨著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制度的深入實施,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認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積極主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參保率逐年提高,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有效保障了廣大職工的工傷權益。(二)工傷認定更加規范通過明確工傷認定的情形、程序和標準,以及加強對工傷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江蘇省工傷認定工作更加規范、公正、透明。工傷認定機構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和鑒定,確保了工傷認定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維護了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三)勞動能力鑒定科學合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托醫療衛生專家庫,按照科學的鑒定標準和程序,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客觀評定。鑒定結果為準確確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和相應待遇提供了依據,保障了工傷職工享受合理的工傷保險待遇。(四)工傷保險待遇落實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確保工傷職工能夠及時、足額地享受醫療救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待遇。同時,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了基金的安全運行,為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提供了有力保障。(五)促進了安全生產工傷保險制度與安全生產工作緊密結合,通過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促使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勞動條件,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企業為了降低工傷保險繳費成本,更加注重安全生產投入,提高了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了工傷事故的發生。四、存在的問題與挑戰(一)部分用人單位參保意識淡薄仍有少數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制度認識不足,存在僥幸心理,不愿意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一些小微企業由于經營困難,繳費能力有限,也存在不按時足額繳費或拖欠保費的情況,影響了職工的工傷權益保障和工傷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存在爭議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有時會因證據不足、認定標準理解不一致等原因產生爭議。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同鑒定機構之間可能對鑒定結果存在分歧,導致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推進受到一定影響,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爭議處理機制。(三)工傷保險基金面臨一定壓力隨著參保人數的增加和工傷事故的發生,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規模不斷擴大。同時,一些工傷職工長期享受較高的待遇,也給基金帶來了較大的支付壓力。此外,基金保值增值渠道相對單一,如何確保基金的可持續發展是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四)工傷預防工作有待加強雖然工傷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安全生產,但工傷預防工作仍需進一步加強。目前,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的覆蓋面還不夠廣,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待提高。一些企業對工傷預防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技術手段,導致工傷事故時有發生。五、改進措施與建議(一)加強宣傳引導,提高用人單位參保意識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和benefits,提高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工傷保險制度的認知度。加強對用人單位的培訓和指導,幫助其了解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引導其自覺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費。(二)完善爭議處理機制,確保認定和鑒定公正合理進一步明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和程序,加強對鑒定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鑒定水平。建立健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及時、公正地處理爭議案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三)強化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可持續發展加強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編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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