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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大全?一、總則1.目的本規定旨在加強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實現城市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創造良好的城市生產、生活環境。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各類建設項目規劃管理。3.基本原則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1.建設用地分類與標準依據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合肥市建設用地分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等八大類。明確各類用地的定義、范圍及使用要求,規定不同規模城市的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2.建設用地選址建設項目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交通、環境、基礎設施配套等因素。對于重大建設項目,應進行多方案比選,并組織專家論證。選址意見書應明確建設項目的名稱、性質、規模、用地位置和范圍等內容。3.建設用地邊界劃定建設用地邊界應根據規劃道路紅線、用地性質及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劃定。相鄰地塊之間應明確用地邊界,避免用地糾紛。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條件確定的用地邊界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4.建設用地面積計算建設用地面積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規劃條件確定的范圍進行計算。以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各層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包括陽臺、地下室、室外樓梯等具有永久性頂蓋的部分。對于有臺階式用地的,應按照不同標高分別計算用地面積。5.建設用地使用強度控制(1)容積率根據不同區域、不同用地性質,規定相應的容積率上限。容積率應根據地塊的區位條件、功能定位、配套設施等因素合理確定,以保障城市空間的合理利用和環境質量。(2)建筑密度明確各類用地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應與容積率相協調,避免建筑物過于密集,影響日照、通風和公共空間質量。(3)綠地率規定不同用地性質的綠地率下限,確保城市具有一定的綠化空間。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附屬綠地等,鼓勵建設單位增加垂直綠化和屋頂綠化。(4)建筑高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劃分不同區域的建筑高度控制區。在建筑高度控制區內,嚴格按照規定的建筑高度上限進行建設;在非控制區內,建筑高度應符合日照、消防等相關要求。三、建筑規劃管理1.建筑分類與標準根據建筑的使用功能、規模、高度等因素,將建筑分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等類型。明確各類建筑的設計標準和要求,如居住建筑的戶型設計、公共建筑的功能布局等。2.建筑退讓(1)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規定不同等級道路兩側建筑的退讓距離,以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視距要求和市政設施的敷設空間。退讓距離應根據道路寬度、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2)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相鄰地塊的建筑應按照規定進行退讓,以保障相鄰地塊的采光、通風和空間環境質量。退讓距離應符合相關規范和規劃條件的要求。(3)建筑退讓鐵路、河道等控制線明確建筑退讓鐵路、河道等控制線的距離,確保鐵路運行安全和河道防洪、通航等功能的正常發揮。3.建筑間距(1)居住建筑間距規定居住建筑之間的日照間距、通風間距等要求,以保障居民的居住環境質量。日照間距應根據當地的日照標準和建筑朝向、高度等因素計算確定。(2)公共建筑與居住建筑間距公共建筑與居住建筑之間應保持合理的間距,避免公共建筑對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風等造成影響。間距要求應綜合考慮公共建筑的性質、規模等因素。4.建筑高度控制除符合建設用地使用強度控制中的建筑高度要求外,建筑高度還應考慮城市景觀、航空安全等因素。對于位于城市重要景觀節點、機場凈空保護區等區域的建筑,應嚴格控制建筑高度。5.建筑設計要求(1)建筑外觀建筑外觀應符合城市風貌規劃的要求,體現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鼓勵采用多樣化的建筑風格和形式,但應避免千篇一律。建筑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使用過于鮮艷或刺眼的顏色。(2)建筑功能布局建筑功能布局應合理,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各類建筑應設置必要的公共空間,如門廳、走廊、樓梯間等,保障人員疏散和使用安全。同時,應合理安排停車位、綠化景觀等配套設施。(3)無障礙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應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確保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通行和使用便利。設置無障礙通道、坡道、電梯、衛生間等設施。四、道路交通規劃管理1.道路系統規劃合肥市道路系統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形成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組成的分級明確、功能完善的道路網絡。明確各類道路的紅線寬度、橫斷面形式、車道數等技術指標,保障道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2.道路交叉口規劃合理規劃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和規模,根據交通流量和流向設置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對于大型交叉口或交通復雜的交叉口,應進行交通組織優化設計,設置立體交叉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提高交叉口的通行效率。3.公共交通規劃大力發展公共交通,規劃建設公交專用道、公交站點、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設施。公交站點應布局合理,方便乘客換乘,與周邊用地緊密結合。軌道交通站點應設置配套的交通設施,實現與其他交通方式的無縫銜接。4.停車場規劃根據城市發展需求,合理規劃停車場布局。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設施、住宅小區等應按照規定配建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5.交通設施設置要求交通標志、標線應清晰、規范,符合國家標準。信號燈應設置合理,保障交通秩序。公交站點應設置候車亭、站牌等設施,方便乘客候車。停車場應設置出入口、停車位標線、照明等設施,確保車輛停放安全有序。五、綠地系統規劃管理1.綠地分類與標準合肥市綠地分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四類。明確各類綠地的定義、范圍和建設標準,規定不同區域的綠地率要求。公園綠地應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等,為市民提供休閑、娛樂、健身等活動空間。2.綠地系統布局綠地系統應與城市總體規劃、水系規劃等相協調,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網絡。加強城市公園、廣場、濱水綠地等大型綠地的建設,增加城市綠地總量。同時,通過道路綠化、河岸綠化等線性綠地,連接各個綠地斑塊,提高綠地的連通性和生態功能。3.公園建設要求公園建設應注重生態功能、景觀功能和文化功能的融合。合理規劃公園的功能分區,設置休閑步道、健身設施、景觀小品等。保護公園內的自然植被和生態環境,增加植物多樣性。公園的設計應體現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打造具有吸引力的城市公共空間。4.防護綠地建設加強對城市防護綠地的規劃和建設,如道路防護綠地、鐵路防護綠地、高壓走廊防護綠地等。防護綠地應具備一定的寬度和植被覆蓋,有效隔離噪音、污染等,保障城市生態安全。5.附屬綠地建設各類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建設附屬綠地,附屬綠地應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附屬綠地應合理布局,種植適宜的植物,提高綠地質量和景觀效果。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方式增加附屬綠地面積。六、市政工程規劃管理1.給水工程規劃合理規劃城市給水水源、水廠、供水管網等設施。確定城市供水規模和水質標準,保障城市居民和各類用戶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網應布局合理,管徑匹配,確保供水安全可靠。2.排水工程規劃實行雨污分流排水體制,規劃建設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確定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和排放標準,保障城市排水暢通。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確保污水達標排放。3.電力工程規劃規劃城市變電站、輸電線路等電力設施,保障城市電力供應。合理確定電力設施的布局和容量,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用電需求。加強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電力運行安全。4.通信工程規劃統籌規劃城市通信網絡,包括固定通信、移動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合理布局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提高通信覆蓋范圍和質量。保障通信設施與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滿足居民和社會的通信需求。5.燃氣工程規劃規劃城市燃氣氣源、燃氣管道等設施,確定燃氣供應規模和供氣方式。保障城市居民和工業用戶的燃氣使用安全,推廣清潔能源的使用。加強燃氣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防止燃氣泄漏等安全事故發生。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管理1.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劃定歷史文化街區的范圍,制定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保護街區內的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等。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維護,保持其原有的建筑特色和歷史信息。2.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加強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確保文物安全。3.歷史建筑保護確定歷史建筑的名錄,對歷史建筑進行掛牌保護。歷史建筑的修繕、改造應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保護其歷史風貌和建筑特色。鼓勵對歷史建筑進行合理利用,賦予其新的功能和活力。4.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護合肥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傳統手工藝、民俗文化等。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和培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傳承活動,弘揚地方文化特色。八、規劃實施監督與檢查1.規劃審批監督建立健全規劃審批管理制度,加強對規劃審批過程的監督。對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程序、審批內容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規劃審批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學性。對違規審批行為進行嚴肅查處。2.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核實。規劃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等進行實地檢查和核實。對符合要求的,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3.日常巡查監管規劃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建設項目的日常巡查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建立巡查臺賬,記錄巡查情況。對發現的違法建設,依法下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限期拆除或整改。4.公眾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管理,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設立舉報電話、郵箱等,接受公眾對違法建設、違反規劃行為的舉報。對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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