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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鹽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1.為加強鹽城市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規范城市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2.本規定適用于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二)基本原則1.以人為本原則:城市規劃應充分考慮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休閑環境。2.節約資源原則:鼓勵節約用地、節約能源,推廣綠色建筑和可持續發展理念。3.統一規劃原則:確保城市建設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實現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4.依法管理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規劃管理,保障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三)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等管理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建設項目。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一)用地分類與標準1.建設用地分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等八大類。2.各類建設用地應符合相應的用地標準和規劃指標要求,如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1.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后,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2.申請時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地形圖等相關材料。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相關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用地邊界與退界1.建設用地應明確用地邊界,邊界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2.各類建設項目應按規定進行退界,退界距離應滿足日照、消防、安全、衛生等要求。例如,居住建筑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以保證居民的生活質量和安全。(四)配套設施建設1.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等。2.配套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確保其功能的正常發揮。三、建筑工程規劃管理(一)建筑設計要求1.建筑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體現城市風貌和特色。2.建筑的外觀、色彩、造型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城市景觀。3.建筑設計應滿足安全、消防、環保、節能等要求,采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技術。(二)建筑高度與層數控制1.不同區域的建筑高度和層數應符合城市規劃的高度分區和控制要求。2.對于機場、氣象臺、電臺、通信等有凈空要求的區域,建筑高度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控制。(三)建筑面積計算規則1.明確各類建筑物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包括計容建筑面積和不計容建筑面積。2.建筑面積的計算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確保計算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四)建筑間距與日照1.建筑間距應根據建筑的性質、高度、朝向等因素,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控制,以保證建筑物的日照要求。2.對于居住建筑,應滿足大寒日或冬至日一定時間的日照標準,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五)建筑退讓1.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用地邊界、河道藍線等應符合規定要求。2.退讓距離應考慮交通安全、城市景觀、消防通道等因素,確保城市建設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六)建筑工程規劃許可1.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筑工程規劃許可。2.申請時需提交建筑設計方案、施工圖等相關材料。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四、道路交通規劃管理(一)道路系統規劃1.城市道路系統應科學合理布局,滿足交通需求,提高道路通行能力。2.明確道路的等級、紅線寬度、橫斷面形式等規劃指標。(二)交通設施建設1.配套建設停車場、公交站點、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2.交通設施應符合交通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方便居民出行。(三)道路與建筑物關系1.建筑物出入口應與城市道路相銜接,合理設置人流、車流的疏散通道。2.不得在道路紅線內擅自設置建筑物、構筑物或障礙物,影響道路通行。(四)交通影響評價1.對于大型建設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分析項目建設對周邊交通的影響。2.根據交通影響評價結果,提出相應的交通改善措施和建議,確保項目建設與周邊交通環境相協調。五、市政工程規劃管理(一)給水工程規劃1.合理規劃城市給水水源、供水設施布局。2.確定給水管道的走向、管徑等,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質量。(二)排水工程規劃1.規劃城市排水系統,包括雨水排水系統和污水排水系統。2.明確排水管道的管徑、坡度、排水出路等,確保城市排水順暢,防止內澇。(三)電力工程規劃1.合理布局變電站、輸電線路等電力設施。2.保障城市電力供應,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四)通信工程規劃1.規劃通信基站、通信線路等通信設施。2.促進城市通信事業發展,提高通信服務水平。(五)燃氣工程規劃1.確定燃氣氣源、輸配系統布局。2.保障城市燃氣供應安全,推廣清潔能源的使用。(六)市政工程規劃許可1.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市政工程建設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政工程規劃許可。2.申請時需提交工程設計方案、相關技術資料等。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六、綠地與廣場規劃管理(一)綠地系統規劃1.構建城市綠地系統,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2.確定綠地的布局、規模和指標,提高城市綠化水平。(二)廣場規劃1.規劃城市廣場,明確廣場的功能、規模和位置。2.廣場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提供良好的休閑、集會空間。(三)綠地建設要求1.各類綠地應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保證綠地質量和景觀效果。2.嚴格保護城市綠地,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四)綠地與廣場規劃許可1.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進行綠地與廣場建設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2.申請時需提交設計方案等材料。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對符合要求的核發規劃許可證。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管理(一)保護范圍與要求1.劃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范圍,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等。2.明確保護范圍內的保護要求,如建筑風貌保護、環境整治等。(二)建設活動限制1.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嚴格遵守相關保護規定。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得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三)歷史建筑保護1.加強對歷史建筑的保護和修繕,制定保護方案。2.合理利用歷史建筑,發揮其文化價值和社會功能。(四)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許可1.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在申請規劃許可前進行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評估。2.根據評估結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規劃許可證,并提出保護要求和措施。八、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一)監督檢查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2.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建設項目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二)法律責任1.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對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未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等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拆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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