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_第1頁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_第2頁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_第3頁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_第4頁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促進音像市場的健康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音像制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第四條管理原則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第五條主管部門及職責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許可條件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和場所,注冊資本或者資金數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材料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業務范圍;(二)單位章程;(三)注冊資本或者資金數額證明;(四)經營場所證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六)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人員的證明材料。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材料。第八條審批程序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音像制品經營范圍。第九條變更與延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應當在《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第十條禁止規定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批發業務。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第三章經營活動第十一條進貨要求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應當從依法設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發單位進貨。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音像制品的名稱、版本、價格、進貨渠道等情況進行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第十二條銷售與出租規定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音像制品:(一)含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三)未經批準擅自進口的;(四)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版號的;(五)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六)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復制、發行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連鎖經營從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連鎖經營單位應當在連鎖門店懸掛《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十四條互聯網經營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其網站或者網頁的顯著位置標明《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第十五條廣告宣傳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進行廣告宣傳的,應當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十六條行業自律音像制品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音像制品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規范,開展業務培訓,提供信息咨詢服務,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音像制品行業健康發展。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七條日常檢查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包括:(一)經營場所的檢查;(二)經營活動的檢查;(三)進貨渠道的檢查;(四)音像制品內容的檢查。第十八條年度核驗文化行政部門對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年度核驗材料,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年度核驗。年度核驗內容包括:(一)經營場所、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重要事項的變更情況;(二)經營活動的開展情況;(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第十九條違法行為查處文化行政部門在查處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三)檢查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查封、扣押有關的音像制品和違法經營設備、工具。第二十條投訴舉報處理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未經許可經營處罰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二條違反進貨規定處罰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從依法設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發單位進貨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經營禁止音像制品處罰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經營本辦法第十二條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第二十四條其他違法行為處罰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登記并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的;(三)未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四)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未將音像制品的名稱、版本、價格、進貨渠道等情況進行登記的。第二十五條連鎖經營違法行為處罰從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六條互聯網經營違法行為處罰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廣告違法行為處罰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八條處罰執行與救濟當事人對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