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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國家的綜合國力,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三)獎勵原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二、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二)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2.具有重大科學價值;3.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三)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2.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3.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1.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2.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3.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4.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前款第(4)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1.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2.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3.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三、推薦(一)推薦渠道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根據所掌握的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在規定的限額內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候選人和組織。推薦渠道主要包括: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2.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3.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4.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5.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科學技術專家。(二)推薦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候選人和組織,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意見和證明材料。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規范、清晰。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推薦。對違反規定推薦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評審,并取消該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當年的推薦資格。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四、評審(一)評審機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組織和領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二)評審程序1.形式審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并及時通知推薦單位和推薦人。2.初評評審委員會根據學科分類和評審標準,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推薦材料進行初評,提出初評意見。初評結果在適當范圍內公示。3.綜合評審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初評意見,組織綜合評審委員會對初評通過的項目、候選人和組織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綜合評審意見。4.審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綜合評審意見進行審定,做出授獎或者不予授獎的決議。五、授獎(一)授獎決定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授獎決定由國務院做出。(二)授獎形式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獎章和證書。(三)獎金標準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獎金。六、監督和管理(一)監督機制建立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監督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對評審工作嚴格保密,不得泄露評審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二)異議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國家科學技術獎授獎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方面的異議;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推薦書填寫不實、推薦程序等方面的異議。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異議,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提交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三)違規處理對在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紀律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取消其當年參與評審的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資格。剽竊、侵吞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依法給予處分。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并依法給予處分。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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