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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培訓教材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編
看目錄
中國計劃出版社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5]69號)文件精神,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
稱中價協)對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實行統一的行業自律管理。為協調統一造價員的資
格標準,中價協組織編制了《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以下簡稱考試大
綱),并依據考試大綱中《工程造價基礎知識》科目實行全國統一水平的要求,組織
編寫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培訓教材,供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
考試使用。
本教材是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統一培訓教材,可作為建設、設計、施
工和工程咨詢等單位從事工程造價的專業人員用書,也可作為高等院校工程造價專
業的教學參考用書。
本教材由中價協組織工程造價行業的有關專家和教授進行編寫和審查定稿,在
此對參與教材編審工作以及提供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表示衷心的感謝。
因時間緊,教材有疏漏和不當之處,懇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二OO七年四月
目錄
回封面
第一章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1)
第一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1)
第二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15)
第二章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5)
第?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概述...........................................(25)
第二節建設工程目標管理...............................................(36)
第三節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管理...........................................(40)
第三章建設工程合同管理..................................................(45)
笫?節合同概述........................................................(45)
第二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合同.......................................(59)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總承包合同管理..............................(63)
第四章建設工程造價構成..................................................(74)
第一節建設工程造價的含義與特點.......................................(74)
第二節建設工程造價的內容與構成........................................(76)
第二節各階段工程造價的關系和工程造價捽制.............................(91)
第四節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方法.........................................(95)
第五章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100)
第一節工程定額的概念與分類...........................................(100)
第:節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分類.........................................(102)
第二節預算定額、概算定額和估算指標..................................(105)
第四節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消耗量定額................................(112)
第五節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單價及定額基價............................(117)
第六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122)
第七節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125)
第八節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積累與造價指數..............................(129)
第六章決策和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135)
第?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135)
第二節建設項目設計概算...............................................(143)
第三節建設項目施工圖預算.............................................(153)
第四節決策和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163)
第七章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價款的確定...................................(171)
第一節建設工程招標....................................................(171)
第二節建設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的編制...................................(177)
第二節建設工程招標標底的編制.........................................(183)
第四節工程投標報價的編制方法.........................................(188)
第五節開標、評標與定標................................................(193)
第六節合同價款的確定..................................................(196)
第八章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與調整............................(198)
第一節施工預算與工程成本捽制.........................................(198)
第二節工程變更與合同價的調整.........................................(202)
第三節工程索賠........................................................(207)
第四節工程價款結算...................................................(221)
第五節工程造價爭議的解決.............................................(227)
第九章竣工決算的編制與保修費用的處理...................................(230)
第?節竣工驗收........................................................(230)
第二節竣工決算........................................................(236)
第三節新增資產的確定..................................................(241)
第四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處理.................................(243)
第一章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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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一、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F簡稱《建筑法》)主要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
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但其中關于施工許可、建筑
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
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也適用于其他建設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工程。
(-)(-)建筑許可
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個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①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②在城
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
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II起3個月內開工。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
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
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
的批準手續。
2.從業資格
(1)單位資質。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
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
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
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
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
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
單位。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
定的承包單位。
(2)禁止行為。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
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
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
包單位。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
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資質。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
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
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
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
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
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
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
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禁止行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
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
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建筑工程造價。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
同中約定。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
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三)建筑工程監理
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所謂建筑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
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
的監督管理活動。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
同。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
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人員
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
要求設計單位改正;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
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
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
全性能。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
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
技術措施。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
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
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必須
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
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
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
負責。
(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拒絕建設
單位的此類要求。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
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
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
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
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
應商。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也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
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
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用0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
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內容及保修期限應該按建筑法及其有關規定進行。
二、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合同的主體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體有三類,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人。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公民與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樣的。但是,
自然人的范圍要比公民的范圍廣。公民是指具有本國國籍,依法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的人。在我國,公民是社會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切
成員。自然人則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的組織。法人須具備的條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
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大
類,即: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
(1)企業法人。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盈利和增加積
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盈利性社會經濟組織。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活動最頻繁
的是企業法人,合同中最主要的當事人也是企業法人。
(2)非企業法人。是指為了實現國家對社會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國家機
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或者依據有關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
人資格的各類組織。賦予這些組織以合同主體的資格,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
外部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合同的基本原則
I.平等的原則
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承擔違約責任等方面,都處于
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權利義務對等。不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其他組織,不論所有
制性質和經濟實力,不論有無上下級隸屬關系,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
給另一方當事人。
2.自愿的原則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是否簽訂合同、與誰簽訂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
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合同關系不同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
的重要標志。
3.公平的原則
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和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等時要公正、公允,合情合理。不允許在
訂立、履行、終止合同關系時偏袒一方。合同的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依據社會公認的公
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體現了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4.誠實信用的原則
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的全過程中,都應當以真誠的善意,相互協作、密切配合、
實事求是、講究信譽,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是將道
德規范和法律規范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職能。
5.合法的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時,應當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公德的要求,
這樣既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又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了合法原則,合同
就失去了法律效力,也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三)合同法的構成、
《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包括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
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其他規定。
分則按照合同標的不同,將合同分為15類,即: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
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
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三、招標投標法
(-)(-)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
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招標的條件和方式
(1)招標的條件。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
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
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備案。
(2)招標方式。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
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
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
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
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
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
他內容。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及可能影響
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
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
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其他規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
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
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標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
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1.投標文件
(1)投標文件的內容。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
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投標人如果準備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
體、非關鍵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
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投標文件的送達。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
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
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2.聯合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
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
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
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
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給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
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規定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
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
中標。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人的主持下,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
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開標時,由投標人
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
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
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2.評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
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
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3.中標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
中標的投標人。
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一)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規定,國家實行并完善宏觀經濟
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
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1.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
和市場供求狀況。
(1)義務。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
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2)權利。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①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②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③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
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④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3)禁止行為。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①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②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性、積壓的商品外,為
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
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③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
上漲;④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
易;⑤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⑥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
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
定牟取暴利等。
2.政府的定價行為
(1)定價目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國家的和地
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國家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
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
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
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2)定價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定價目錄規定的定
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
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
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后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
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3)定價范圍。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
定價:①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
商品價格;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
務價格。
(4)定價依據。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
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
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
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
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
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3.價格總水平調控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當重要
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
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
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二)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是一部規范我國土地所有權
和使用權、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等行為的法律。
1.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土地所有權。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
所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
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
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
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土地分類。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
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
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
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國家嚴
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土地利用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
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少占
農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
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3.建設用地
(1)建設用地的批準。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公
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而需要使
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
集體所有的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征收土地的補償。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
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
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3)建設用地的使用。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
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H{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①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②城市
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③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
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
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后規劃區內改
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4)土地的臨時使用。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
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
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
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
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5)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
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①為
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
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
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中,屬于①、②兩種情形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
同約定,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
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
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也保險行為。
1.保險合同的訂立
當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即
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
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1)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合同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
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③保險標的;④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⑤保險期間和保險
責任開始時間;⑥保險價值;⑦保險金額;⑧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⑨保險金賠償或給
付辦法;⑩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⑧訂立合同的年、月、日。其中,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
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2)保險合同的訂立。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
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
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
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
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
險費。
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
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
工程一切險均屬財產保險。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
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
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
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
全預防措施。?
(2)保險費的增加或降低。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
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
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
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
應的保險費:①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
②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
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H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3)保險價值的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
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4)保險事故發生后的處置。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
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等于保險價值的,
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
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3.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
害保險即屬于人身保險。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
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逾二年的除外。
(2)保險費的支付。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
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于合同成
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并應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II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
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
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
同。解除合同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
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3)保險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
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
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
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
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①沒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
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
人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
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
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4)合同的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
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四)稅收相關法律法規
1.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
納稅人(包括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
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有關證件,向稅務
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件后,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
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
更登記之II起30II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
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c
(2)賬簿管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
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
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賑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3)納稅申報。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
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
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
理稅款結算。
(4)稅款征收。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
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
開具。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
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
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
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Et起,按
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稅率
稅率是指應納稅額與計稅基數之間的比例關系,是稅法結構中的核心部分。我國現行
稅率有三種,即: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照同?比例計算應納
稅額的稅率。
(2)累進稅率。是指按照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
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是以征
稅對象的全額,適用相應等級的稅率計征稅款。超額累進稅率是按征稅對象數額超過低
一等級的部分,適用高一等級稅率計征稅款,然后分別相加,得出應納稅款的總額。
(3)定額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定計量單位直接規定的固定的稅額,因而也稱
為固定稅額。
3.稅收種類
根據稅收征收對象不同,稅收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等
五種。
(1)流轉稅。流轉稅是指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勞務)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稅。
(2)所得稅。所得稅是以納稅人的收益額為征稅對象的稅。
(3)財產稅。財產稅是以財產的價值額或租金額為征稅對象的各個稅種的統稱。
(4)行為稅。行為稅是以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的各個稅種的統稱。行為稅主要包括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等。
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制投資規模,引導
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該稅種目前已停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按使用土地的等
級和數量,對城鎮范圍內的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種稅。其稅率為定額稅率。
(5)資源稅。資源稅是為了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對資源產
品征收的各個稅種的統稱。即對開發、使用我國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各地的資源結構
和開發、銷售條件差別所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種稅。
第二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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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
為保障國家及社會公眾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各企事業單位
及從業人員要貫徹執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及有關規定,自覺遵守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組織的各項制度和規定,并接受工程造價
咨詢行業自律組織的業務指導。
1.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
政府設置了多層管理機構,明確了管理權限和職責范圍,形成一個嚴密的建設工程造
價宏觀管理組織系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行使建設管理職能,在建設工
程造價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能包括:
(1)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并監督其實施;
(2)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經濟定額并監督指導其實施;
(3)制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標準并監督其執行;
(4)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審定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
(5)制定工程造價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并監督其執行:
(6)監督管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其行政區域內和按其職責分工行使相應的
管理職能。
2.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是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業協會。此外,在全國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一些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對工程造
價咨詢工作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行行業管理。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作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其行業管理的
主要職能包括:
(1)研究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改革、行業發展、行業政策、市場準入制度及行為
規范等理論與實踐問題;
(2)積極協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布場,制定、實行工程
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市場準入和清除制度,協調解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工程
師執業中出現的問題,建立健全行業法規體系,推進行業發展;
(3)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申報、復核、變
更,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變更和繼續教育等具體工作;
(4)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機制。按照“客觀、公正、合理”和
“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要求,貫徹執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執業行為準則和造價工程師
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執業操作規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等行規行約,并監督、
檢查實施情況;
(5)以服務為宗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外關系,并向政府有關部門
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的意見和建議,努力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
與紐帶作用;
(6)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系統,編輯、出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刊物和參
考資料,組織交流和推廣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先進經驗,舉辦有關職業培訓和國內外建設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研討活動;
(7)對外代表我國造價工程師組織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與國際組織及各國同行
組織建立聯系與交往,簽訂有關協議,為開展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提供服
務;
(8)受理違反行業自律行為的投訴,對違規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工程師實行
行業懲戒,或提請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9)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業務工作。
地方建設T程造價管理協會作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管理的地方性組織,在業務上
接受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指導,協助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中國建設工程造
價管理協會進行本地區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自律管理。
二、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管理
在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專業人員可以分為兩大
類,即注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
(一)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
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
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
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1.資格考試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
上每年舉行一次。
(1)報考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工程造價或相關專業大專及其以上畢業,
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2)考試科目。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四個科目:”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
相關法規”、“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工程或安裝工程)”
和“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對于長期從事工程造價管理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一定的學歷和專業年限條
件的,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
只參加“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和“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四個科目分別單獨考試、單獨計分。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
年度通過;參加免試部分考試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3)證書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
頒發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用印的造
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并作為造價工程師注冊的憑證。
2.注冊
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
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1)初始注冊。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
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
單位,可自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II起一年內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申請初始注冊的,應
當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冊申請表;
2)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
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外
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逾期未申請注冊的,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
為四年。
(2)延續注冊。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
30日前,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四年。申請延續注冊的,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延續注冊申請表;
2)注冊證書;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5)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3)變更注冊。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
期。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注冊申請表;
2)注冊證書;
3)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
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
6)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4)不予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4)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
業務崗位的;
5)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6)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
不滿五年的;
7)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
的;
8)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j年的;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II起至申請注冊之
日止不滿三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3.執業
(1)執業范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1)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
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2)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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