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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院審判業務工作手冊The"CourtTrialBusinessHandbook"isacomprehensiveguidedesignedforjudicialprofessionalstonavigatetheintricaciesofcourtroomprocedures.Itservesasanessentialreferencetoolforjudges,lawyers,andlegalassistants,offeringdetailedexplanationsoflaws,regulations,andcaseprecedents.Thehandbookisparticularlyusefulincourtroomsettingswhereaccurateandtimelyinformationiscriticalforensuringfairandefficienttrials.Inpractice,the"CourtTrialBusinessHandbook"isapplicableinvariousjudicialcontexts,suchascivil,criminal,andadministrativetrials.Itprovidesastructuredapproachtounderstandingthelegalframeworkwithinwhichtrialsareconducted,helpingpractitionerstoidentifyandaddresspotentialissuesthatmayariseduringthecourseofatrial.Thehandbookalsoservesasaresourceforlegaleducationandtrainingprograms,aidingintheprofessionaldevelopmentofindividualswithinthelegalprofession.Toeffectivelyutilizethe"CourtTrialBusinessHandbook,"itisimperativeforpractitionerstohaveastronggraspoflegalprinciplesandcourtroometiquette.Theguiderequiresathoroughreadingandunderstandingofitscontents,aswellastheabilitytoapplytheinformationinreal-timescenarios.Byadheringtotheguidelinesprovidedinthehandbook,legalprofessionalscanenhancetheireffectivenessandcontributetotheoverallintegrityofthejudicialprocess.法院審判業務工作手冊詳細內容如下:第一章法院審判業務概述1.1審判業務基本概念1.1.1審判業務的定義審判業務是指法院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各類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審判業務是法院的核心工作,旨在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1.1.2審判業務的分類(1)民事審判業務:涉及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知識產權等民事糾紛案件。(2)刑事審判業務:涉及犯罪案件,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3)行政審判業務:涉及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案件。(4)經濟審判業務:涉及企業、公司、證券、金融等經濟糾紛案件。(5)其他審判業務:如國家賠償、仲裁裁決、司法確認等案件。1.1.3審判業務的基本環節(1)立案: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2)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事實調查、證據審查和法律適用。(3)裁判: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判決或裁定。(4)執行: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進行強制執行。第二節審判業務工作原則1.1.4獨立審判原則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獨立審判原則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1.1.5公平公正原則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保證案件審理結果公正合理。1.1.6公開審判原則法院審判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原則有助于提高審判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1.1.7辯護原則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保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充分聽取各方意見。1.1.8回避原則法院審判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回避。1.1.9審限原則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1.1.10裁判文書原則法院應當制作規范、嚴謹、清晰的裁判文書,公開裁判理由和依據。1.1.11司法救助原則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合法權益。1.1.12法律適用原則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正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權威。1.1.13案件質量管理原則法院應加強案件質量管理,保證審判工作依法、公正、高效進行。第二章案件受理與審查第一節案件受理程序1.1.14案件受理的依據案件受理是指法院依法對起訴、自訴,以及依法應當由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的訴訟活動。案件受理的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1.1.15案件受理的范圍(1)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等。(2)刑事案件:包括公訴案件、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等。(3)行政案件: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訴訟等。(4)其他依法應當由法院受理的案件。1.1.16案件受理程序(1)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狀、答辯狀等相關材料。(2)法院審查:法院在收到起訴狀等材料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3)立案: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并通知當事人。(4)不予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說明理由。第二節案件審查標準1.1.17案件審查的依據案件審查是指法院對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的活動。案件審查的依據主要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法院內部規定等。1.1.18案件審查的標準(1)實體審查: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程序審查:審查起訴狀等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格式,訴訟請求是否明確。(3)主體審查: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4)管轄審查: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法院管轄范圍。(5)其他審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審查。第三節立案與登記1.1.19立案(1)立案條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法院應當立案。(2)立案程序: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案件進行立案,并向當事人送達立案通知書。(3)立案期限:法院對起訴、自訴,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依法應當由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1.1.20登記(1)登記內容:案件登記應當包括案件名稱、案號、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請求、案件性質、立案日期等。(2)登記程序:法院應當在立案后,將案件信息錄入案件登記系統,并及時更新案件進展情況。(3)登記管理:法院應當對案件登記信息進行管理,保證信息準確、完整、及時。第三章訴訟文書制作第一節訴訟文書格式1.1.21訴訟文書的基本構成訴訟文書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其基本構成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文頭:包括法院名稱、文書編號、文書種類等;(2)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等;(3)落款:包括法院名稱、法官姓名、日期等;(4)附錄:包括附件、附圖等。1.1.22訴訟文書的格式要求(1)版面布局:訴訟文書應采用A4紙,縱向排版,頁邊距為2.5厘米,行間距為22磅,字體為宋體,字號為小四;(2)標題應居中書寫,字體為黑體,字號為一號;(3)正文應分段書寫,每段首行縮進兩個字符,字體為宋體,字號為小四;(4)落款:落款應位于正文下方,法院名稱和法官姓名應采用楷體,字號為小四;(5)附錄:附錄應位于落款下方,附件名稱應采用宋體,字號為小四。第二節訴訟文書撰寫要點1.1.23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包括訴訟標的、訴訟請求的金額、履行期限等。訴訟請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1.1.24事實和理由事實部分應當客觀、完整地陳述案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理由部分應當結合法律規定,對事實進行分析,闡明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1.1.25證據證據應當確鑿、充分,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應當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且不得違反法律規定。1.1.26文書結構訴訟文書應當結構清晰,層次分明。正文部分可分為事實與理由、證據、訴訟請求等章節,每個章節應有明確的標題。第三節訴訟文書審核與簽發1.1.27審核訴訟文書在制作完成后,應當由案件承辦法官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1)訴訟文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事實和理由是否充分;(3)證據是否確鑿;(4)文書格式是否規范。1.1.28簽發審核通過的訴訟文書,應當由案件承辦法官簽發。簽發時應注意:(1)保證文書內容無誤;(2)保證文書格式規范;(3)保證文書簽發日期與案件審理進度相符合。1.1.29送達訴訟文書簽發后,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送達時應注意:(1)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2)保證當事人收到訴訟文書;(3)保留送達憑證,以備后續訴訟程序使用。第四章庭前準備與調解第一節庭前準備工作1.1.30庭前準備的重要性庭前準備工作是保證案件審理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通過對案件材料的審查、證據的收集與整理、當事人的詢問等,為庭審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1.1.31庭前準備的內容(1)審查案件材料:審判人員應當認真審查案件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案件性質、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證據材料等。(2)確定庭審方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制定庭審方案,包括庭審程序、庭審時間、庭審地點等。(3)證據的收集與整理:審判人員應當對案件證據進行收集、整理,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4)當事人詢問:審判人員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詢問,了解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為庭審調解提供依據。(5)通知當事人:及時通知當事人庭審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保證當事人按時參加庭審。1.1.32庭前準備的方法(1)研究案件材料:審判人員應當對案件材料進行深入研究,掌握案件基本情況。(2)召開預備庭:召開預備庭,對案件進行初步審理,明確案件焦點。(3)詢問當事人:通過詢問當事人,了解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意見。第二節調解程序與技巧1.1.33調解程序(1)提交調解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也可以在庭審過程中提出。(2)確定調解方案:審判人員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制定調解方案。(3)組織調解:審判人員應當組織調解,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4)調解協議的簽訂: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或蓋章。(5)調解協議的生效: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1.1.34調解技巧(1)充分了解當事人訴求:審判人員應當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訴求,為調解提供依據。(2)建立信任:通過耐心傾聽、誠懇溝通,建立與當事人的信任關系。(3)引導當事人達成共識: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從事實、法律和道德等方面達成共識。(4)妥善處理爭議焦點:針對案件爭議焦點,提出合理解決方案,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第三節調解協議的制定與執行1.1.35調解協議的制定(1)調解協議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原則。(2)調解協議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備可執行性。(3)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事實、調解結果、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1.1.36調解協議的執行(1)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生效后按照約定履行義務。(2)審判人員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保證調解協議得以履行。(3)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五章開庭審理第一節開庭審理程序1.1.37開庭準備1.1依法確定開庭日期、地點,并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1.2依法公告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1.3審判人員應當在開庭前全面閱卷,熟悉案件基本情況,確定審理重點。1.4依法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不符合要求的證據予以排除。1.4.1開庭審理2.1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義務。2.2依法審理案件,保障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2.3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進行全面審理。2.4依法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2.5審理過程中,審判長有權依法制裁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2.5.1庭審結束3.1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途徑。3.2當事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3.3審判長將案件材料歸檔,并依法送達判決書。第二節庭審調查與辯論3.3.1庭審調查1.1依法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核實案件事實。1.2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收集證據。1.3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判斷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1.3.1庭審辯論2.1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2.2辯論應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2.3審判長應當引導當事人有序辯論,維護庭審秩序。2.4辯論終結后,審判長應當對辯論情況進行總結。第三節庭審筆錄與判決書制作2.4.1庭審筆錄1.1庭審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庭審全過程,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內容。1.2庭審筆錄應當由書記員制作,并由審判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字或者蓋章。1.3庭審筆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當事人。1.3.1判決書制作2.1判決書應當包括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判決結果等內容。2.2判決書應當依法作出,明確判決理由。2.3判決書應當由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代理審判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2.4判決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當事人。第六章判決與裁定第一節判決書的制作2.4.1判決書的基本要求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制作判決書應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文字表述清晰、準確、規范;(2)結構嚴謹,層次分明;(3)事實清楚,證據確鑿;(4)法律適用準確,論述充分;(5)體現人民法院的權威性和嚴肅性。2.4.2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首部:包括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等;(2)案情摘要:簡要概括案件的基本事實、訴訟請求和抗辯理由;(3)事實和證據:詳細敘述案件事實,列舉證據,對證據進行認證;(4)法律依據:闡述適用法律的具體條款;(5)判決結果: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作出具體判決;(6)尾部:包括判決書的生效時間、上訴期限、申請再審等內容。2.4.3判決書的制作流程(1)草擬判決書: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草擬判決書;(2)審核判決書:審判長或審判員對草擬的判決書進行審核,保證內容準確、完整;(3)討論判決書:審判委員會對判決書進行討論,提出修改意見;(4)修正判決書:根據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意見,對判決書進行修正;(5)制作正式判決書:根據修正后的判決書,制作正式的判決書。第二節裁定書的制作2.4.4裁定書的基本要求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對案件中的程序性事項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制作裁定書應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文字表述清晰、準確、規范;(2)結構嚴謹,層次分明;(3)法律依據充分,論述合理;(4)體現人民法院的權威性和嚴肅性。2.4.5裁定書的主要內容裁定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首部:包括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等;(2)案情摘要:簡要概括案件的基本事實、訴訟請求和抗辯理由;(3)法律依據:闡述適用法律的具體條款;(4)裁定結果:明確裁定事項的具體內容;(5)尾部:包括裁定書的生效時間、申請再審等內容。2.4.6裁定書的制作流程(1)草擬裁定書: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草擬裁定書;(2)審核裁定書:審判長或審判員對草擬的裁定書進行審核,保證內容準確、完整;(3)討論裁定書:審判委員會對裁定書進行討論,提出修改意見;(4)修正裁定書:根據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意見,對裁定書進行修正;(5)制作正式裁定書:根據修正后的裁定書,制作正式的裁定書。第三節判決與裁定的執行2.4.7判決與裁定的生效判決與裁定生效的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一審生效: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的,判決書、裁定書生效;(2)二審生效: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書、裁定書后,判決書、裁定書生效;(3)再審生效:再審法院作出判決書、裁定書后,判決書、裁定書生效。2.4.8判決與裁定的執行(1)自動履行: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裁定書生效后,自動履行義務;(2)強制執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財產等;(3)執行期限:判決書、裁定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4)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包括申請執行、審查執行、執行措施、執行終結等環節;(5)執行和解: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執行程序。2.4.9判決與裁定的監督(1)上訴: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2)申請再審: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3)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法律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第七章執行程序第一節執行依據與程序2.4.10執行依據(1)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等。(2)生效仲裁裁決書:包括國內仲裁裁決書、國際仲裁裁決書。(3)生效公證債權文書:包括公證債權證書、公證債權協議書等。(4)其他依法應當執行的依據: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裁決書等。2.4.11執行程序(1)執行啟動: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決定執行。(2)執行通知: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其履行義務。(3)財產查控: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包括查詢、凍結、扣押等。(4)財產處置: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等處置,以實現債權。(5)執行和解: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審查確認后,終止執行程序。(6)執行終結: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義務,或者執行依據被撤銷,執行程序終結。第二節執行措施與執行和解2.4.12執行措施(1)直接強制措施:包括強制拘留、強制扣押、強制拘留被執行人等。(2)間接強制措施: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等。(3)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4)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2.4.13執行和解(1)和解協議: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應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2)和解協議的審查:法院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法律規定后,終止執行程序。(3)和解協議的履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第三節執行監督與執行異議2.4.14執行監督(1)法院對執行程序的監督:法院對執行程序進行全程監督,保證執行程序的合法、公正。(2)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的監督: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檢查、指導。(3)檢察機關對執行的監督: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4.15執行異議(1)對執行依據的異議:當事人對執行依據提出異議,法院應當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撤銷。(2)對執行措施的異議:當事人對執行措施提出異議,法院應當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或撤銷。(3)對執行和解的異議:當事人對執行和解協議提出異議,法院應當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撤銷或變更。(4)對執行終結的異議:當事人對執行終結提出異議,法院應當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恢復執行。第八章審判監督第一節審判監督程序2.4.16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與性質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進行審查,發覺確有錯誤,予以糾正的一種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2.4.17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主要基于以下幾種情形:(1)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2)檢察機關的抗訴:檢察機關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覺確有錯誤,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訴。(3)法院自行發覺: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發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2.4.18審判監督程序的程序規定(1)申請再審: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2)抗訴:檢察機關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抗訴。(3)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或抗訴后三個月內,作出是否再審的決定。2.4.19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期限(1)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再審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2)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抗訴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二節再審程序與申訴處理2.4.20再審程序的概念與特點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具有以下特點:(1)再審程序的啟動是基于當事人申請、檢察機關抗訴或法院自行發覺。(2)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3)再審程序的目的是糾正已生效判決、裁定中的錯誤。2.4.21再審程序的程序規定(1)再審申請的受理: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2)再審案件的審理:法院應當在受理再審申請后三個月內,作出再審裁定。(3)再審裁定的執行:再審裁定生效后,原判決、裁定即失效,應當按照再審裁定的內容執行。2.4.22申訴處理(1)申訴的概念:申訴是指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的書面請求。(2)申訴的受理: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訴后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申訴的審查:法院應當在受理申訴后三個月內,對申訴進行審查。(4)申訴的處理:經審查,法院認為申訴有理的,應當啟動再審程序;認為申訴無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節審判監督與責任追究2.4.23審判監督的責任(1)法院應當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2)法院應當及時糾正已生效判決、裁定中的錯誤。(3)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依法受理和審查申訴。2.4.24責任追究(1)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在申訴過程中,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妨礙審判工作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審判業務管理第一節審判組織與管理2.4.25審判組織(1)審判組織是法院內部負責案件審理的基本單位,包括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2)合議庭由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實行集體審理、獨立審判的原則。合議庭成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審判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3)審判委員會是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負責研究、解決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2.4.26審判管理(1)審判管理是對審判組織的運作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的活動。(2)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判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審判工作依法、公正、高效進行。(3)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對審判組織的案件審理進度、質量、效率等方面進行監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4)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審判水平。第二節審判流程與質量控制2.4.27審判流程(1)審判流程是指案件從立案、審理、裁判到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有序銜接。(2)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審判流程管理制度,保證審判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進行。(3)審判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環節:(1)立案: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法定時限內立案。(2)審理:審判組織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3)裁判:審判組織應當依法作出裁判,明確裁判理由和依據。(4)執行:對生效裁判,應當依法執行。2.4.28質量控制(1)質量控制是保證審判工作依法、公正、高效的重要手段。(2)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審判質量控制制度,對審判流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和檢查。(3)審判質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立案審查:對立案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符合條件的案件得到及時審理。(2)審理過程:審判組織應當依法審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審判質量。(3)裁判文書:裁判文書應當格式規范、內容完整、說理清晰。(4)執行監督:對執行過程進行監督,保證生效裁判得到及時執行。第三節審判統計分析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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