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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學

第一編緒論

第一章刑法概說

第一節刑法概念和分類

一、刑法定義及特征

(-)刑法定義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基本內容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以及刑罰。

■刑法的概念應該是:刑法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

的名義制定的有關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刑法概念中包含以下四方面內容:①刑法制定者一一統治者。②刑法制定目的一一維

護統治。③刑法制定方式一一國家立法。④刑法制定內容一一犯罪、刑事責任、刑罰。

■(二)刑法特征

-(1)公法的特征:公法是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國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

法律。在公法關系中,國家和個人處于法律上的從屬地位,國家利益高于一切;而在私法關

系中,公民之間或者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處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刑法作為一種公

法,個人處于受國家權力支配的地位,只要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就應當受到司法機關的

刑事追究O

-(2)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這個與刑法較為相近但又有區別的概念,是指關于規定犯罪以

及運用刑罰的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可以說凡是與犯罪有關的一切法律,均可稱為刑事

法。刑事法在狹義上僅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中刑法是實體法,而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廣義上刑事法不僅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還包括刑事審判機構組織法、行刑法、監獄法、

司法警察法等.由此可見刑法只是刑事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3)強行法的特征:強行法是與任意法相對應的概念。任意法具有意思自治的性質,法律

允許法律關系參加者自己確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強行法則是必須強制執行

的法律。在刑法中,某一行為一旦構成犯罪,除少數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外,一律應當追究

刑事責任,不允許私了,因而它具有強行法的特征。

二、刑法的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刑法,指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綜合統一的刑法典。又叫形式刑法、普通刑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單行刑法?也稱特別刑法,指國家針對某一時間或空間、適用某一對象或事項而特

定的單項刑事法律。如軍法、禁毒法等。

?3、附屬刑法。也稱實質刑法,指其外形或名稱上不是刑法的非刑事法律中有關犯罪、

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條款規定,一般是附屬規定在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中。

?4、刑法修正案。指刑法典生效后,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保持刑法典原有體系結構的基

礎上,對刑法典作修改、補充的法律規范。

?(二)狹義的刑法,僅指國家立法機關以綜合統一的法典頒布的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就這是狹義的刑法,即綜合統一的刑法典。

第二節刑法的性質和任務

一、刑法的性質

■(一)刑法的階級性質

■刑法的階級性質,是指刑法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維護統治階

級的利益。刑法的階級性,是由國家的階級性所決定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刑法的

性質也必然是社會主義的。

■(二)刑法的法律性質

■刑法的法律性質,解決的是刑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區別于其它法律的特

點。

■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大法。在憲法之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

訴訟法等基本的部門法律。所以,刑法只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刑法與其它部門法相比有兩個顯著特征:

1、刑法保護范圍的廣泛性。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范圍廣泛,包括政治、經濟、人身、

婚姻、社會秩序等各個領域,可以說,刑法是其它部門法的保護法。

2、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任何法律都有強制性,但刑法因刑罰處罰手段不僅可限制人

身自由,甚至可剝奪人的生命而顯得最為嚴厲。

二、刑法的任務

■刑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

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

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

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一)首要任務:保衛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

(二)根本任務:保護社會經濟基礎。

(三)重要任務:保護公民合法權利。

(四)中心任務: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第四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

一、刑法體系

■刑法體系,就是刑法的組成和結構。任何一個部門的法律都有自己的特定體系。

■我國刑法的體系從立法技術上講,它結構嚴謹、條目清晰、層次分明。整個刑法分編、

章、節、條、款、項、段,從始至終,統一序號,形成一個完整、嚴謹的結構體系。

二、刑法的解釋

■刑法解釋指對刑:條文含義的闡明,是對刑法規范的含義及其概念定義、名詞術語等所

作的說明

■(-)刑法解釋的種類

■1、從解釋的法律效力上分類,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三類。

■2、從解釋刑法的方法上分類,可以將刑法解釋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刑法基本原則概述

刑法基本原則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它體現刑法的根本精神和決定人們的刑法理念,

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適用。

■世界各國刑法基本原則的表現模式主要有三種:

■①推論的模式,刑法基本原則并不是由刑法條文規定,也不是由憲法或其他憲法性法律規定,

而是由學者根據刑法的具體內容,從理論上進行歸納和總結作出推論。

■②直接規定的模式,即刑法的基本原則直接由刑法條文規定稱法定原則。

■③援引的模式,即刑法基本原則不是由刑法條文規定,而是由憲法或其他憲法性法律規定。

第二節罪刑法定原則

■我國《刑法》第3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

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果,源于1215年英國大憲章,后經1628年《權利請

愿書》、1679年《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才逐步形成。罪刑法定是資產階級

反對封建專制統治罪刑擅斷而提出來的,經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罪刑法定從思想學說

發展成為刑法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主義被公認為最精辟的經典表述

■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于1801年的刑法教科書中,對罪刑法定主義作了被公認為最精

辟的經典表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這一原則被1810年法國刑法典所采納,以后世界大多數國家以法國刑法典為范本,罪

刑法定原則成為一項世界性的刑法原則。

第三節罪刑均衡原則(公正原則)

■罪刑均衡原則,也稱罪刑相適應原則或罪刑等價主義。其基本含義是:犯罪社會危害

程度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根據,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也就是

根據罪行的大小決定刑罰輕重的原則。

?罪刑相適應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同態復仇。而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一直奉

行嚴法酷刑,重刑與罪刑擅斷并存。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代表資產階級的啟蒙思想家們對封

建的嚴法苛刑進行了猛烈抨擊,提出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并用法律形式將其確定下來。

?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15條規定:“刑罰應與犯罪行為相適應,并應有益于社

會。”1810年《法國刑法典》也承襲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并將這一原則遠播世界各國。

第四節刑法平等原則(公平原則)

■我國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權。”

■罪刑平等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對實施犯罪的人,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職務高低、社團屬性等其他情況,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律平等地定罪量刑和執行刑罰,不允許有任何人超越于法律之外,甚至凌駕于法律之上。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圍

對地的效力

空間效力

對人的效力

效力范圍

生效時間

時間效力失效時間

溯及力

第一節刑法的空間效力

■一、刑法空間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適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時間,

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包括刑法的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兩部分。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刑法在哪些地方,對哪些人適

用。它解決的是國家的刑事管轄權范圍問題。

(一)屬地原則。是以地域為標準,主張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的,無論是哪國人,都適用

本國刑法。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都不適用本國刑法。

(二)屬人原則。是以行為人的國籍為標準,主張凡是本國公民,無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

在領域外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外國人即便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也不適用本國刑法。

(三)保護原則。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主張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

罪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只要侵犯了本國國家或公民的利益,都適用本國刑法。

(四)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共同利益為出發點,主張不論犯罪地點在哪個國家,也不

論犯罪人的國籍,只要有犯罪行為發生,任何國家都有權依本國刑法進行處罰。

二、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

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

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這是我國刑法關于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即: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以其他原則為補充。

(-)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

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具體包括:

1、實質領土

a.領陸: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

b.領水:國家領陸以內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

c.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2、擬制領土

a.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

b.我國駐外使領館。

“法律有特別規定”,主要是指以下情況:

■(1)刑法第11條關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的規定。

(2)刑法第90條關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

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的規定。

(3)刑法實施后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優先適用特

別刑法的規定。

?(4)對港澳特別行政區所作的例外規定。依據港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港澳享有高度自

治權,其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保持不變,全國性法律,除基本法附件所列的幾項外,不在

特別行政區實施。

關于犯罪地標準

犯罪地,是指發生犯罪的地域,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

我國刑法采取“行為或結果擇一原則”.

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二)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

1、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根據刑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2、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

(1)一般公民:我國公民在國外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同時他們也應遵守我國法律,

在國外犯罪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除非按我國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特殊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由于他們具有特殊的身份,他們若在我國領

域外犯罪,必將給國家聲譽帶來極為惡劣的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對其在我國領域外犯

罪,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三)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

■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

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

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四)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近幾十年來,國際犯罪日趨猖獗,為懲治國際犯罪,保護國際社會秩序,國際上先后

制訂了一系列旨在加強各國合作,有效防止和懲處國際罪行的國際條約。這些條約中規定有

對某些特殊的犯罪,締約國可以依照普遍管轄原則進行審判和處罰。

■我國近年也加大了一些國際公約,如制止利用航空器犯罪的《東京公約》、《海牙公

約》和《蒙特利爾公約》,還有《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

罪行的公約》等等。我國對這些公約中的普遍管轄條款,均末提出保留。為了有效履行我國

對國際公約的承諾,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

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二節刑法的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時間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是否具有

溯及力。也就是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刑法的生效時間

■(―)刑法的失效時間

■(三)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能否適用于其生效從前發

生的末經審判或判決末確定的行為。如果能夠適用,新的刑法就有溯及力。否則,則無溯及

力。

刑法溯及力的原則

(1)從舊原則

(2)從新原則

(3)從新兼從輕原則

(4)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采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二、我國刑法有關溯及力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

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

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根據刑法第12條的規定:

?1、當時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按當時法律處理,即刑法無溯及力。

■2、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該行為末經審判或判決尚末確

定,就適用刑法。

■3、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刑法也認為是犯罪,并且依照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

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此時法無溯及力。如果刑法處刑比當時法律規

定要輕,則適用刑法,這時刑法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

■i°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己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i±這說明刑法的

溯及力只針對它生效以前末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而言。

第二編犯罪論

第四章犯罪概說

第一節犯罪概念

一、對我國刑法犯罪概念的評析

■我國97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

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和勞動群

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

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概念再定義及其特征

■犯罪是危害統治階級利益,被以法律形式確定為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

■這一簡明扼要的犯罪法理概念就高度概括了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罪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犯罪是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即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

■(三)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犯罪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第二節犯罪構成

一、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關系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

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二、犯罪構成的三個特征:

第一、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第二、犯罪構成要件

第三、犯罪構成具有法定性

三、研究犯罪構成的意義

1、有助于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2、有助于正確量刑。

四、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的內容

根據我國刑法,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說明侵害了什么

犯罪客觀方面:說明是如何侵害的

犯罪主體:說明是誰侵害的

犯罪主觀方面:說明是為何侵害的

第五章犯罪客體

第一節犯罪客體概述

一、犯罪客體的概念,

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

要要件o

1、°犯罪客體是一定的社會關系

2、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3、是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二、研究犯罪客體的意義:

1、有助于認識犯罪的本質特征;

2、有助于準確定罪;分清罪與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確量刑;

第二節犯罪客體的分類

通常把犯罪客體分為三類或三個層次,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這三者是按

照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所作的不同層次的概括。

一、犯罪的一般客體。

二、犯罪的同類客體。

三、犯罪的直接客體。

(-)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

第三節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一、犯罪對象的概念

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的物或者具體的人。

1、犯罪對象是具體的人與物;

2、犯罪對象是直接作用的人與物;

3、犯罪對象是刑法規定的人與物。

二、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與區別:

(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對象則不一定是;

(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卻不一定受到損害;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

第六章犯罪的客觀方面

第一節犯罪客觀方面概念

一、犯罪客觀方面概念與特征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

犯罪的客觀方面具有如下特征:

(-)客觀性

(二)具體性

(三)多樣性

二、研究犯罪客觀方面的意義

第二節危害行為

一、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為,即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識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

體的動與靜。

(-)客觀上:是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我國刑法排除思想犯罪)

(二)主觀上:

1、是人的有意識的身體活動(辨認能力)

2、是人的有意志的身體活動(控制能力)

(三)欠缺有意性的行為

1、反射動作

2、人在睡夢中或精神錯亂狀態下的舉動

3、人在身體受強制情況下的行為(不包括精神受強制情況下的行為,緊急避險除外)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為

二、危害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

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

(一)作為

1、作為的含義: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一般情況下通常以作為的形式

實施。

2、作為的特征:

(1)必須是實施刑法禁止實施的行為(例刑法303條規定的賭博罪)

(2)必須表現為積極行為(例刑法267條規定的搶奪罪)

(3)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積極舉動組成

3、作為實施的方式

(1)利用行為人自身條件的作為

(2)利用外力條件的作為

利用他人的作為

利用動物的作為

利用物質工具的作為

(二)不作為

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實施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稱為純正不作為犯;可以由作為形式實施,

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的,稱為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

根據來源的不同,特定義務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

(3)行為人的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能力。

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

第三節危害結果

一、危害結果的含義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

危險。危害結果可分為廣義的危害結果和狹義的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雖然不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共同要件,但它仍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一

個十分重要的要件。

刑法規定的絕大部分犯罪屬于結果犯。

直接危害結果

廣義

間接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

物質性

狹義即直接危害結果

非物質

二、我國刑法對危害結果的規定

(-)在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確規定危害結果

(二)以對直接客體造成某種有形的、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得

標準。(實害結果)

(三)以發生某種特定的現實危險狀態,作為某些犯罪既遂的標準(危險結果)

指危害行為引起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組以發生一定是害結果的危險狀態

(四)以發生嚴重的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罪與非罪的劃分標準

(五)以發生某種特定的嚴重危害結果,作為此罪與彼罪區分的界限

(六)以造成物質性危害結果的輕重程度,作為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標準

第四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

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是

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所以,研究刑法中的

因果關系對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一樣,也具有客觀性、相對性、順序性、復雜性

等基本特征。

(-)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二)因果關系的相對性

(三)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

(四)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

注意把原因和條件區別開來。對結果的

產生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是原因,而條件對結果的產生只能起加速或延后的作

用。

(五)因果關系的復雜性

(六)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

(七)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

(A)因果關系和刑事責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一行為直接而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

2、一行為在危險狀態或特定條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

3、一行為加上被害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4、兩行為前后連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

5、數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

6、中斷的因果關系。

需要指出的,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行為人是否真正承擔責任,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罪過。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關系與

承擔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第五節客觀方面的其他要件

時間、地點、方法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體

第一節犯罪主體概述

一、犯罪主體的概念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但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自然人犯罪主體

從主體的自然屬性上分

分類單位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

從主體的法律屬性上分

特殊主體

第二節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一、正常人

影響正常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主要是年齡,即刑事責任年齡。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含義

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所必須達到的年齡。

(二)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1、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刑法17條規定,不滿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14—16)

a、刑法17條第2款規定了8種罪

b、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17條第2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

17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17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c、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法定的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任何過失犯罪無論危

害結果如何都不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刑法17條第1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二個補充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因不滿不在乎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首先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其次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保安措施)

不滿14周歲

三個階段已滿14不滿16周歲

已滿16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二個補充

不滿16周歲不處罰的

(三)應當注意的問題

1、周歲的計算原則

2、跨法定年齡階段的犯罪問題

二、特殊人

(-)精神障礙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必須同時具備2個標準

(1)醫學標準

(2)心理學標準

處罰原則:不負刑事責任。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疔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1)“間歇性精神病人”處于正常其時

(2)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

處罰原則:應當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人

(1)處于早期或部分緩解期的精神病患者

(2)少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

處罰原則: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生理功能喪失

1、又聾又啞的人

2、盲人

處罰原則: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生理性醉酒

處罰原則: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自然人犯罪主體歸納如下: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

1、未滿14周歲的人

2、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

1、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得適用死刑)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礙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生理缺陷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者

第八章犯罪主觀方面

第一節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

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

主觀方面的內容包括:

1、必備要件: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

2、選擇要件:犯罪的目的、動機;

3、意外事件;

4、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第二節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

犯罪故意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

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

1、認識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行為性質的認識;

(2)對危害結果的認識;

(3)對特定的對象、時間、地點等

因素的認識。

2、在認識的程度上,包括兩種情況:

(1)認識到自己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必然性;

(2)認識到自己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兩種形式:

希望: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放任:雖不追求但有意縱容,漠不關心

二、犯罪故意的類型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

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根據認識因素的不同內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

1、明知必然性,希望結果發生;

2、明知可能性,希望結果發生。

故意犯罪中多數是直接故意。

(二)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

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1、認識因素-可能性;

2、意志因素-放任。

間接故意在實踐中一般有三種表現形式:

(1)行為人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2)行為人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結果發生;

(3)突發性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后果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屬于犯罪故意,在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方面均有一定的相

似之處。對二者的區別,有助于對行為人行為的準確定性。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認識因素上

直接故意既可能是認識到結果可能發生,也可能是認識到結果必然發生;間接故

意只能是認識到結果可能發生。

(二)意志因素上

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不同。直接故意對結果的出現是積極追求的、是希望

的;間接故意則是放任的、無所謂的。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對照表

第三節犯罪過失

一、犯罪過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

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

態度。

犯罪過失這一主觀心理態度表現出以下兩個特點:

1、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不一致;

2、主觀愿望與實際結果不一致。

二、過失犯罪的類型

(-)疏忽大意的過失

1、概念: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預見,

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特征:

(1)行為人沒有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能力且有義務預見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預見義務是指法律、職務、業務或社會共同生活規則所賦予的人們實施一定的行為時預

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責任。

對預見能力的判斷有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以及綜合標準的不同,我國一般主張采用綜合

標準說。

(-)過于自信的過失

1、概念: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

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特征,

(1)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輕信,是指行為人過高估計了避免危害

結果發生的自身條件或客觀有利因素。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異同:

(-)相同點: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對危害后果的出現都是持反對的、否定的態度

(-)不同點:認識因素不同。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當時是否已經認識到其行為可能會導

致某種結果的發生。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對照表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異同:

相同點:二者都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不同點:在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對結果的認識比較明確和現實,而過于自信的過失對

結果發生的認識往往不足。

在意志因素上,危害結果的發生不違背間接故意人的意愿,而過于自信人對危害結果的

發生持反對態度。

三、意外事件

行為人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危害結果,但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

行為。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應當認識到,有沒有預

見能力和預見義務。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對照表

三、意外事件

刑法第16第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它是廣義的意外事件,包括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兩種情形。

第四節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

犯罪動機即是指激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

犯罪目的則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是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二、二者的關系:

(-)二者都是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活動,均反映犯罪人的主觀惡性;

(-)犯罪目的以犯罪動機為前提和基礎,是犯罪動機的延伸和發展,而犯罪動機對

犯罪目的的形成具有促進作用。

三、二者的區別

1、二者形成的時間先后不同,動機產生于目的之前;

2、同一種犯罪目的相同,而動機可能有所不同;

3、一種犯罪動機可以導致幾種不同的犯罪目的;

4、動機與目的在某些情況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5、目的與動機在定罪量刑中作用不同。

四、研究犯罪目的與動機的意義:

1、研究犯罪目的的意義:

(1)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

(2)犯罪目的可作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

2、研究犯罪動機的意義:

(1)對量刑有重要意義;

(2)在某些情況下也影響定罪,如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犯”。

第五節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的法律性質、意義或有關客觀事

實情況的錯誤理解。

'認識錯誤關系到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認識錯誤在刑法上分為兩類: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

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一、行為人對法律的認識錯誤

1、假想有罪

2、假想無罪

3、對定罪量刑的誤認

二、行為人對事實的認識錯誤

(-)對客體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青犯了另一種客體。

(二)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

1、同類對象的錯誤

即把一個人當作另一個人而加以侵害。屬于犯罪既遂

2、非同類對象的錯誤

(1)誤以人為獸

根據實際情況或是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誤以獸為人

屬于犯罪未遂

(三)對行為實際性質的認識錯誤

有過失,就屬于過失犯罪;無過失則無罪。

(四)工具的認識錯誤(手段、方法的認識錯誤)

(五)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對事實的認識錯誤的處理規則

犯罪既遂

有犯罪故意

犯罪未遂

判斷是否有犯罪故意

過失犯罪

無犯罪故意

意外事件

第四節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

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身份犯

量刑身份一不真正身份犯

第五節單位犯罪

一、單位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單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0條對單位犯罪作了以下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

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罪可分為自然犯和法定犯,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只是法定犯。

三、單位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

(-)犯罪必須以單位的名義進行

(二)必須是單位意志的體現

1、經單位集體討論

2,單位負責人所作出的決定

3、經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或事后追認的

(三)為了單位的利益

(四)單位犯罪行為具有法定性

四、單位犯罪主體的處罰原則

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

單罰制,又稱為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

位本身。

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

應該說,單罰制與兩罰制相比較,兩罰制更為科學。

刑法第31條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作出以下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

第九章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刑法只規定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兩種,因

此本章只論述這兩種行為。

第一節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概述

一、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實質上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

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二)特征:

二、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的種類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三)執行命令的行為

(四)正當業務行為

(五)科學研究和自然探險行為

(六)受害人承諾的行為

(七)正當的競技行為

第二節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

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要件

(-)防衛起因(前提條件)

存在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必須具備兩個基本特征:

1、社會危害性

既指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2、現實性

是指不法侵害是客觀存在的、現實的。

正當防衛的時間是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之一,必須面臨首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

行。

1、開始時間

關鍵是要正確地認定不法侵害行為的著手。

2、終止時間

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結束

凡是違反防衛時間條件的所謂防衛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可

以分為兩種形式:

(1)事前防衛,即先發制人。

(2)事后防衛,即報復侵害。

在不法侵害終止以后,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已經不復存在。

第一,不法行為已經結束;

第二,不法侵害行為確已自動中止;

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經被制服;

第四,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侵害能力。

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

防衛意圖可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為保護公私合法權益。

2、對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

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不能視為正當防衛的行為

(四)防衛對象(對象條件)

防衛對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物也可以成為防衛對象。

防衛客體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缺乏防衛對象的防衛第三者的行為,不得視為正當

防衛。

(五)防衛限度(限度條件)

1、含義:

指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考察:

(1)不法侵害的性質

(2)不法侵害的強度與緩急

(3)不法侵害的權益

2、關于特殊防衛權: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3、防衛過當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

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情況

1、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應當按照對事實認識錯誤的一般原則解決其刑事責任問題。

有過失且刑法有規定的,為過失犯罪

處理:

沒有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

2、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處理:符合具體犯罪構成的,按犯罪處理

3、防衛挑撥: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

法侵害,而借機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

處理:構成犯罪的,按故意犯罪處理。

4、互毆行為:指雙方都出于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互相侵害行為

處理:構成犯罪的,按故意犯罪處理。

5、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處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節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

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

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二、緊急避險的要件

(一)避險意圖(主觀條件)

避險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避險起因(前提條件)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危

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

造成危險的原因:

1、人的危害行為;(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

2、自然界的力量;

3、來自動物的侵襲。

(三)避險客體(對象條件)

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

意義。

(四)避險時間(時間條件)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

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

就是避險不適時。

(五)避險可行性(唯一性條件)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

行緊急避險。這也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

責任的人。

(六)避險限度

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

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在衡量權益的大小時,應該明確以下幾點:

1、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利。

2、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

3、在財產權益中,應該用財產的價格進行比較。

(七)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

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

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三、避險過當的處罰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

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外罰。”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異同

第十一章犯罪停止形態

第一節犯罪停止形態概述

犯罪的停止形態是指一種犯罪行為在客觀上所呈現的某種狀態。

一、首先了解幾個相關的概念

1、犯罪過程:指故意犯罪發生、發展和完成所要經過的程序、階段的綜合與整體。是故

意犯罪運動、發展和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

2、犯罪階段:指故意犯罪發展和變化過程中,因主客觀具體內容的不同而劃分的段落。

3、犯罪形態:指故意犯罪在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及階段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

下來的各種狀態。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按其停頓下來時是否完成為標準可分為兩大類:

1、犯罪的完成形態一犯罪既遂

犯罪預備

2、未完成形態一包括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完成形態既遂

預備階段預

停止形態客觀原因

未完成形態實行階段未遂

主觀原因中

(任何階段)

三、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

2、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

3、犯罪未完成形態只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4、犯罪形態是犯罪過程中的某一點(某一犯罪行為在犯罪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而停止了,

才有形態,否則只是一個完整的犯罪過程。不應將所有的犯罪,人為的劃分為4個部分。)

第二節犯罪既遂

~~\概念和特征

'犯贏遂亦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關于犯罪既遂的標準,理論上大體可以分為

3種主張:

1、結果說

2、目的說

3、構成要件說

根據既遂得構成要件說,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

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指犯罪行為齊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狀態。

二、犯罪既遂的類型(判斷標準)

1、行為犯

是以危害行為實施完成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

2、舉動犯

舉動犯是指犯罪一經著手實施其客觀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齊備的犯罪。

三、結果犯

結果犯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

四、危險犯

危險犯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共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完整性的犯

罪。

第三節犯罪預備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二、犯罪預備的特征:

(-)為了犯罪

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征,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

(-)已經開始準備(法律上概括為2種)

1、準備工具

2、制造條件

如:學習犯罪技能、犯罪前的調查、清除犯罪障礙、糾集同伙等。

(三)尚未著手實施

必須在還未著手實施犯罪的預備階段停頓下來

(是與犯罪中止區別的標志)

(四)意志以外原因(是與犯罪中止區別的標志)

三、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異同

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的異同

四、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節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

成客觀要件的行為。

1、著手實行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

2、著手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

3、著手實行的行為能夠明顯地反映出行為人的特定的犯罪意圖

4,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因此,

要在理解分則條文的基礎上,把握每個實行行為的著手。

(二)犯罪未得逞

應該以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標準。

1、不能一概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犯罪結果是否發生為認定犯罪是否得的標準

2、犯罪未得逞不等于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結果

(三)未得逞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害人躲避、正當防衛

1、外界原因:第三者發現阻止

自然力的阻礙

行為人能力欠缺

2、自身原因:

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

二、犯罪未遂的種類

對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

(-)以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與否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

終了的未遂

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要的全部行為實

行終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還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要的全部行

為都實行終了,因而未發生犯罪分子預期的犯罪結果。

(-)以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達到既遂狀態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

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實際可能實現犯罪,達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實認識錯誤,其行為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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