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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規范城市步行街的綜合運維工作,統一技術標準,保障環境衛生整潔、

設施完好和安全穩定運行,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城市步行街的綜合運維,不適用于分時段允許機動車通行

(救護車、消防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等除外)的城市步行街。步行街內

有明確產權責任主體的單位,原則不在本規程涉及范疇之內。

1.0.3城市步行街的綜合運維工作,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

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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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步行街pedestrianstreet

專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車輛或只準通行特種車輛的道路。

2.0.2步行街附屬設施pedestrianstreetappurtenance

保護、養護城市步行街和保障步行街安全暢通所設置的防護、排水、養護等

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2.0.3綜合運維comprehensiveoperationandmaintenance

為確保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運行而進行的清掃保潔、巡查、養護維

修、安全應急管理及檔案管理等綜合性工作.

2.0.4城市家具urbanfurniture

設置于城市道路、街區、廣場、公園、濱水空間等城市公共空間中,為公眾

戶外生活和出行提供服務的公共設施。

2.0.5清掃作業sweepingoperation

對步行街道路及城市家具進行的全面清潔作業,包括人工清掃作業和機械化

清掃作業。

2.0.6保潔作業cleaningoperation

清掃作業之后對步行街道路及城市家具進行的清潔保持性作業,包括人工保

潔作業和機械化保潔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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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0.1城市步行街運維應包括下列內容:

1.步行街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清掃保潔工作,巡查及檢測評價;

2.城市家具的清掃保潔工作,缺陷的維修,不達標設施及其元器件的修理

或更換;

3.步行街范圍內的安全應急;

4.步行街運維過程的記錄保存。

3.0.2城市步行街范圍內設施的清掃保潔應分時段進行,減少清掃保潔作業對

周邊環境和居民生活及交通的影響。

3.0.3城市步行街范圍內設施的巡查應定期進行,巡查中發現的病害點應及時

維修,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3.0.4城市步行街應制定有特殊氣候、突發事件等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備有應

急站點、人員、設備、物資,并應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3.0.5城市步行街運維應按養護面積配備養護設備、檢測設備及專業養護技術

人員。

3.0.6城市步行街的運維單位應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與經驗,運行、維護作業及

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相關職業資格。

3.0.7城市步行街的運維人員服裝應統一整齊,在崗前檢查著裝儀容、作業工

具和身體狀況。

3.0.8城市步行街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過程應做好記錄,并應及時分析、處

理發現的問題,妥善保存值班日志、運維通知、簡報、視頻記錄等原始資料,可

建立信息化統一管理平臺,結合新技術,實現步行街智能化管理。

3.0.9城市步行街的運維單位應定期進行考核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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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步行街道路

4.1一般規定

4.1.1本規程中的步行街道路包括步行街范圍內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附屬設

施包括排水設施和消防設施。

4.1.2城市步行街道路運維應包括日常清掃保潔、巡查、養護維修等。附屬設

施運維宜與所屬設施同時進行,如有特殊情況可單獨進行。

4.1.3城市步行街應做到一日不少于兩次清掃,并在每日規定時間前完成清掃,

并由保潔人員全天候巡回保潔。

4.1.4城市步行街內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應以目測為主,并應做好相關

記錄。巡查過程中發現設施損壞或影響人行安全的情況,應及時采取相應養護維

修措施。特殊情況可設專人看護,并填寫設施損壞檢修單。

4.1.5巡查作業中發現損壞問題應及時提交設施損壞情況并提供損壞處照片

及定位,采取處理手段并記錄,銷項表見附錄A。

4.1.6步行街范圍內的文物古跡的運維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法規和標準外,尚應

包括以下內容:

1.文物保養應遵循不改變文物歷史原狀、最不干預的原則;

2.列入文物保護及國家、省、市等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樹、

橋等的養護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其養護技術方案必須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

實施;

3.文物養護一般為拆除人為的附加物、清除有害附生植物、調整橋欄

板等修繕行為。

4.1.7城市步行街的巡查人員應由經過培訓的專職管理人員或有一定經驗的

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并應為負責單位的在籍在冊在編人員。養護維修人員應由具

有5年以上道路養護工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或由有相應資質的檢測維修

機構承擔。

4.1.8城市步行街范圍內無障礙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

GB50763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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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步行街設施相關的運維單位如清掃保潔、巡查和養護維修等作業單位應

積極采用信息化技術,宜引入智慧管理系統。

4.2道路設施

4.2.1道路設施包括步行街范圍內的路面、盲道、路緣石等。

4.2.2道路設施的清掃保潔作業宜每日進行2次及以上,日間宜進行6-8次巡

回保潔,及時處理地面及綠帶產生的零星垃圾。夜間宜在重要路段、主要路口、

人流密集區域進行4-5次巡回保潔,并對整個夜間突發的道路污染及集污設施滿

溢等情況進行應急處理。

4.2.3道路設施的清掃保潔作業方式應采用定人定崗定路段的管理模式,定期

沖洗,減少揚塵和污漬,應根據街區類型性質、路面設施、人流量等因素確定。

應根據作業任務合理選擇作業方式,安排作業人員、設施設備,并應滿足下列要

求:

1.宜采用人工作業為主、機械作業為輔的模式,控制揚塵避免妨礙行人;

2.路面狹窄的街道部分宜采用人工作業模式;

3.人流量大的時段不安排清掃保潔作業,人流量高峰時段可安排保潔作業,

但作業方式以揀選為主,避免掃撩動作;

4.清掃保潔作業應符合當地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規定;

5.清掃帶有雨水井及防蚊閘口的部分時,嚴禁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河道、

窖井、雨水箅子及各種縫隙內;

6.清掃帶有雨水箅子的部分時,應采用小型多功能高壓沖洗車定期沖刷,

避免發生堵塞。

4.2.4特殊地段的清掃保潔作業除應滿足普通地段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以下規

定:

1.對具有社會標志、城市名片性質路段進行清掃保潔作業時,應適當增加

保潔頻次與力度;

2.對具有宗教設施相關路段進行清掃保潔作業時,應尊重宗教信仰,保護

宗教設施,不影響宗教活動;

3.對具有少數民族社區相關路段進行清掃保潔作業時,應遵從當地民族風

俗習慣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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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道路設施的巡查宜每日進行2次及以上,當發現道路損壞問題后應及時

記錄并通知養護維修單位。如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應適當增加巡查頻率。

4.2.6道路設施的巡查宜以目測為主,并應做好相關記錄,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步行街路面外觀的完好情況。主要有裂縫、松動或變形、殘缺;

2.路基的完好情況。主要有翻漿、沉陷、空洞、塌陷、滑移等;

3.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主要有聲屏障、標志牌、分隔帶、護欄和隔離墩、

排水溝、檢查井、雨水口等。

4.步行街范圍內的施工作業對道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影響。

5.步行街路面積水及其他不正常損壞現象。

4.2.7巡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巡查人員應立即設置警示防護標志并上報,

在現場監視直至應急處置人員到場,相關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具體包括

下列情況:

1.步行街道路出現異常沉陷、空洞;

2.步行街路面出現大于100mm的錯臺;

3.井蓋、雨水口箅子丟失;

4.步行街路面出現嚴重積水、結冰等嚴重影響步行街道路正常使用的現

象。

4.2.8道路設施運行期間的養護維修應包括下列內容:

1.養護單位應對保養小修質量進行自查,建立自查技術檔案,自查結果報

管理單位備案,管理單位應進行質量抽檢;

2.預防性養護、中修工程應對工程全過程進行監理,對施工過程和隱蔽部

分的施工應進行檢查和驗收,工程完成后應進行驗收,并應將竣工資料及時驗收

歸檔;

3.大修工程檢查與驗收應對工程全過程進行監理,并按分項工程逐項進行

驗收;瀝青混凝土路面經養護維修后應使鑿邊質量、鋪筑質量、平整度、接茬質

量、路框差、橫坡度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的相

關規定。

4.水泥混凝土路面經養護維修后應使切割質量、鋪筑質量,平整度、相鄰

板差、伸縮縫、路框差、縱橫坡度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

CJJ36的相關規定;

5.鋪裝路面經養護維修后應使材料質量、鋪筑質量、平整度、路框差、接

6

茬質量、鑿邊及壓縫質量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

的相關規定。

6.道路無障礙設施經養護維修后應使盲道類型、位置、寬度等,坡道位置、

寬度、坡度、接茬平順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的

相關規定。

4.2.9道路設施應進行養護維修,要求符合下列規定:

1.在發現設施出現問題后,除特殊情況外養護維修單位應在24h內完成維

修;

2.養護維修后的設施應功能完好、清潔,表面應平整、無障礙物,無積水,

砌塊無松動、殘缺,相鄰塊高差應符合要求,且應與周圍設施無明顯差異,美觀

整潔。

4.2.10道路設施保養周期宜參照表4.2.10的標準:

表4.2.10道路設施保養周期

設施名稱主要道路兩側其他地區

瀝青路面1(次/天)2(次/周)

混凝土路面1(次/天)2(次/周)

鋪裝路面1(次/天)2(次/周)

盲道1(次/天)2(次/周)

路緣石1(次/天)2(次/周)

4.3排水設施

4.3.1排水設施包括步行街范圍內的排水管道、檢查井和雨水口等。

4.3.2保潔人員應每日清潔管道、檢查井和雨水口,定期沖刷及時清理雨水井

箅子積存的垃圾雜物,不得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河道、窖井、雨水箅及各種縫隙

內,管道、檢查井和雨水口內不得留有石塊等阻礙排水的雜物,積泥深度應保持

在標準范圍內。

4.3.3排水設施應定期巡查,宜采用人工檢測,對于地下排水結構宜采用管道

閉路電視檢測系統、聲納等方法進行檢測。

4.3.4排水設施相關的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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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水管渠巡查內容應包括溝管坍塌、堵塞、沉泥情況、蓋板溝渠蓋板是

否缺失、是否斷裂、是蓋板相鄰高差是否過大及蓋板蹺跛等。

2.檢查井進出水口巡查內容應包括井蓋缺失、井蓋破損、井蓋反蓋、井蓋

蹺跛響動、爬梯是否缺沉泥情況、井蓋與路面高差、進水篦子是否高于路面影響

進水、污水檢查井浮渣結殼及污水檢查井浮渣等。

3.違章占壓、違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響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況

4.3.5排水設施應定期檢查、定期維護,保持井蓋統一美觀平整,排水管渠良

好的水力功能和結構狀態。

4.3.6排水設施應進行養護維修,并滿足下列要求:

1.當發現排水設施出現的問題,除特殊情況外宜在24h內進行維修處理,

恢復設施正常運行;

2.井蓋和雨水箅技術標準應符合表4.3.6的規定;

表4.3.6井蓋和雨水箅技術標準

設施種類蓋框間隙井蓋與井框高差井框與路面高差

檢查井<8(-10~5)(-15~15)

雨水箅<8(-10~0)(-15~0)

3.經養護維修后井蓋和雨水箅應統一美觀,不應出現跳動和聲響;

4.排水管渠應完好、暢通、有效,外觀整潔。

5.雨季前應全面檢查和疏通,降水較多地區可加大檢修頻率,出現堵塞、

殘缺破損應及時疏通或維修更換。

4.3.7排水設施的運維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排水管道

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的相關規定。

4.3.8排水設施保養周期宜參照表4.3.8的標準:

表4.3.8排水設施保養周期

設施名稱主要道路兩側其他地區

排水管渠1(次/天)2(次/周)

井蓋1(次/天)2(次/周)

檢查井1(次/天)2(次/周)

雨水箅1(次/天)2(次/周)

爬梯1(次/天)2(次/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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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消防設施

4.4.1消防設施的運維包括步行街范圍內的消防供配電設施,報警系統,監控

系統,消防供水設施,滅火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廣播系統等設

施,以及消防車道、應急通道的配置及完好情況,消防安全標示使用情況,用火

用電管理情況等。

4.4.2消防設施的清潔作業包括設備外觀、標識標示等設施的表面清潔,以及

清除消防箱內與消防無關的雜物及小動物等。

4.4.3消防設施應定期進行巡查,要求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消防設備;

2.消防控制室實行每日24h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時間不大于8h,每班人

員不少于2人;

3.值班人員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檢查、接班、交班時,應填寫《消防控

制值班記錄表》見附錄C。值班期間每2h記錄一次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運

行情況,及時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火警或故障情況。

4.4.4在消防設施的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故障應及時處理,無法當場處置的問

題應填報記錄表。巡查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供配電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供水設

施,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自動噴火滅火系統,應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廣播系統,消防專用電話,滅火器等設施;

2.消防車道、疏散樓梯、疏散走道暢通情況、逃生自救設施配置及完好情

況,消防安全標示使用情況,用火用電管理情況等。

4.4.5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進行

處理并記錄,無法當場處置的問題應填報記錄表。各類缺陷自發現到消除或降低

等級的時間宜符合下列規定:

1.危急缺陷不超過24h;

2.嚴重缺陷不超過1周;

3.一般缺陷不超過一個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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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應每年檢測不少于1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系統設備、

組件等。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

求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4.4.7消防設施應進行養護維修,如發現問題應記錄上報并及時處理恢復功能,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相關人員應

填寫故障維修記錄表,并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2.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制定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

和周期。

4.4.8負責消防設施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

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操作消防設施。

4.4.9消防設施的運維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

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的規定。

4.4.10消防設施保養周期宜參照表4.4.11的標準。

表4.4.11消防設施保養周期

設施名稱主要道路兩側其他地區

消防供配電設施1(次/天)1(次/周)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次/天)1(次/周)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1(次/天)1(次/周)

消防供水設施1(次/天)1(次/周)

消火栓(消防炮)

1(次/天)1(次/周)

滅火系統

細水霧滅火系統1(次/天)1(次/周)

自動噴火滅火系統1(次/天)1(次/周)

應急照明和疏散

1(次/天)1(次/周)

指示標志

應急廣播系統1(次/天)1(次/周)

消防專用電話1(次/天)1(次/周)

滅火器1(次/天)1(次/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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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家具

5.1一般規定

5.1.1本規程中城市家具的運維包括道路交通設施、信息服務設施、公共服務

設施、公共照明設施和公共景觀小品設施。

5.1.2城市家具的保潔時間、方式及流程應結合設施數量、道路狀況等條件確

定,責任制進行巡回作業。

5.1.3城市家具應制定巡查計劃,宜與步行街道路巡查同時進行,如有特殊情

況可單獨進行。

5.1.4城市家具巡查工作中,如發現設施損壞或影響人行安全的情況,應提交

問題情況并提供問題處照片及定位,及時采取處理手段并記錄,銷項表見附錄B,

特殊情況可設專人看護。

5.1.5安保人員應對城市家具進行巡查,步行街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維

護步行街區的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步行街道路,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2.在未經管理單位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擺攤設點,兜

售物品;

3.擅自在步行街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或散發經營性宣傳品;

4.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

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影響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市容環境衛生的其

他禁止行為。

5.1.6步行街宜采用數字化平臺,進行各類城市家具設施設備運行狀態的遠程

監測,安排日常養護作業,實現運維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5.2道路交通設施

5.2.1道路交通設施包括交通標志、人行導向標識、路名牌、公共管理攝像頭、

交通設施桿、交通控制箱、分隔設施、綜合勤務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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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道路交通設施應每周至少清洗兩次,根據不同的保潔對象制定出詳細的

保潔計劃。

5.2.3道路交通設施的保潔作業不得損壞周邊建筑物等各類設施表面,并應及

時清理垃圾雜物,保持設備上無吊雜物,設施的指示或引導功能正常發揮。

5.2.4道路交通設施應進行日常保潔,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清洗分隔帶、隔離柵、防撞墩等設施;

2.清除道路交通設施及桿件污穢或貼有廣告、啟事等。

5.2.5道路交通設施應制定巡查制度,24h不間斷路面巡查,及時發現設施損

壞并修復,保持交通有序暢通安全,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設施是否被沿線的樹木、廣告牌等遮擋;

2.道路交通設施各牌面及支柱是否有變形、損壞、污染及腐蝕的情況;

3.反光膜是否有破損、剝落及反光材料的反光性能狀態;

4.道路交通設施基礎及底座是否下沉或變位;

5.設施是否出現缺失的情況;

6.根據道路條件或交通條件的變化,檢查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地點、指示

內容及相互位置關系等是否適當;

7.步行街范圍內晝間分貝是否超過60分貝,夜間是否超過50分貝,夜間

突發噪聲其最大值不得超過標準值15分貝。

5.2.6道路交通設施應根據道路交通設施保障要求、設備技術條件和環境條件

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養護工作計劃,并應及時對巡查發現的問題進行維修,要

求滿足下列要求:

1.道路交通設施反光膜如有脫落并面積較小時,可修剪相應大小的膜片刷

補。如反光膜脫落或標志破損嚴重,指示內容辨別性明顯降低時,應重新覆膜或

更換新標志;

2.道路交通設施變形、支柱彎曲傾斜或松動的應及時修復。桿體桿件破損

嚴重、部件性能下降或缺損的應及時更換或補充;

3.道路交通設施設置重復、有礙交通或設置地點和指示內容不適當時,應

經批準后進行變更;

4.如有樹木、廣告牌等遮擋道路交通設施時,應清除有礙設施的部分,或

在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標志的地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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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標線應每12個月施劃一遍,保持標線的清晰,在12個月內如有破

損,應及時補劃。

5.2.7道路交通設施應進行養護維修,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設施應保持安全牢固,導向清楚,易于識別,避免相互干擾,保持整潔、

完好、規范、協調,保持完整、可清晰識別;

2.設施不應損害步行街內建筑物、街景與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應破

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并兼顧晝夜景觀效果,不得對周邊居民的生活造成光

和噪聲污染;

3.流動廣告應按相關規范要求設置,保持完好整潔,不影響交通安全視線;

4.設施不得擠占公共服務標識標牌、服務告知和安全警示等信息發布的合

理位置,或造成對這類標識和信息辨識的顯著性減弱與混淆。

5.2.8道路交通設施保養周期宜參照表5.2.8的標準。

表5.2.8道路交通設施保養周期

設施名稱主要道路兩側其他地區

交通監控桿1(次/周)1(次/2周)

交通標志牌1(次/周)1(次/2周)

交通信號燈桿1(次/周)1(次/2周)

綜合桿1(次/周)1(次/2周)

停車誘導指示牌1(次/周)1(次/2周)

停車收費設施1(次/周)1(次/2周)

中央分隔帶1(次/周)1(次/2周)

護欄側分隔帶護欄1(次/周)1(次/2周)

人行護欄1(次/周)1(次/2周)

綠化防護欄1(次/周)1(次/2周)

擋車樁1(次/周)1(次/2周)

5.3信息服務設施

5.3.1信息服務設施包括綜合信息類、道路導向信息類和臨時性信息服務設施。

5.3.2信息服務設施應定期進行保潔,每周至少清洗兩次,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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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外公告欄、宣傳欄、指示牌等表面應每日清潔1次,內部每周清潔1

次;

2.邊框、表面應及時清除積塵、污漬、蛛網,清理亂貼亂畫,清潔不銹鋼

等型材表面;

3.重點區域或人流量較多區域應根據實際適當增加保潔時限,及時發現并

處理問題;

4.在大型活動、節假日活動舉辦期及突發事件等情況中,應增加對臨時性

信息服務設施的清洗。

5.3.3信息服務設施應制定巡查制度,及時發現設施損壞并技術修復,保持設

施功能良好運行安全,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鋼結構設施的信息服務設施從初次安裝之日起,應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

檢測。

2.信息服務設施的安全檢測應由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安全檢測技術規

定符合國家技術的相關規定。

3.在大風、大雪和梅雨季節應加強對信息服務設施的檢查。

5.3.4信息服務設施應定期進行養護維修,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復、更

換或拆除,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設施桿構架宜每年進行一次防腐保養,對構件銹蝕、油漆脫落、龜裂、

風化等部位的基底進行清理、除銹、修復和重新涂裝。

2.設施桿架構架連接節點(焊縫、螺栓)及與墻體錯固節點應至少每半年檢

查一次,發現焊縫有裂痕、螺栓及錨固節點松動時,應及時修補及緊固。

3.服務設施如采用木質材料(木檔、膠合板)時,宜每三個月檢查一次,發

現固定螺栓及木質材料腐爛時,需及時予以修補及更換。

4.信息導桿的電器設施應每月至少維護保養一次,對絕緣材料損壞、導線

外露的電線、電纜應及時更換,保障用電安全。

5.3.5信息服務設施保養周期宜參照表5.3.5的標準。

表5.3.5信息服務設施保養周期

設施名稱主要道路兩側其他地區

路名牌1(次/天)2(次/周)

步行者導向牌1(次/天)2(次/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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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設施1(次/天)2(次/周)

智能電子信息牌1(次/天)2(次/周)

5.4公共服務設施

5.4.1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步行街范圍內地的座椅、廊架、遮陽棚、直飲水設施、

管理崗亭、市政消防栓、公共廁所、戶外市政箱及裝飾罩、資源回收箱、垃圾箱、

郵筒、報刊亭、移動商鋪、公用電話亭等。

5.4.2公共服務設施應定期進行保潔并記錄,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設施應每日至少消殺清洗一次;

2.發現設施上張貼違法廣告,特別是具有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廣告,

應迅速清除并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降低負面影響。

3.清洗劑、涂料和裝飾材料宜使用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

護要求的種類,采用的清潔手段及清洗劑不得損壞被清潔的設施。

4.保潔工具不得隨地堆放,保潔垃圾及時清理;

5.保潔所余污水不得隨意潑灑,不得排入附近雨水溝,不應周圍環境造成

影響。

5.4.3公共服務設施宜配備專業巡查團隊進行巡查,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巡查是否有單位和個人擅自使用服務設施從事其他活動,如經發現此類

情況應及時制止并追償相應損失;

2.檢查公交服務設施是否發生非正常數量變化狀況,包括丟失或其他單位

私裝站牌站亭等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職能部門。

5.4.4公共服務設施應至少每兩周進行一次巡查,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巡查宜在季節轉換前進行,宜于每年4月底(夏季來臨前)9月底(冬季來

臨前)對公交服務設施進行全面的檢查測試。應加強對設施頂部和內部金屬結構

腐蝕情況的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更換,保持結構安全。

2.公共服務設施的電源進戶端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專業電工每月至少進行

一次手動測試,漏電保護器應及時更換;每年4月檢查設施接地電阻,不符合規

定標準的設備應及時處理;

3.災害性天氣來臨時,應及時對相關服務設施進行巡查;

4.遇有重要節日或重大活動時,在日常維護基礎上,應增加對公共服務設

施進行全面巡查的頻率,重點路段進行重點巡查;

15

5.公共服務設施遭受外力撞擊或遇自然災害造成損壞,發生人員傷亡或其

他緊急情況,應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處置并立即上報情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5.4.5發現設施損壞故障或接到報修申請后應及時維修,零星小修2h內修復,

一般性修理8h內完成,重大損壞及時處理,電子顯示裝置畫面出現斷亮、殘損

等故障應立即停用并及時維護更換。

5.4.6公共信息服務設施應定期進行養護維修,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宜開通24小時便民報修服務熱線或網絡受理平臺,方便報修;

2.相關服務設施結構不存在異常狀況;

3.及時清除已廢棄不用的設施設備,保持設施外觀無破損,功能正常;

4.設施頂部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建管單位宜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避免發生安全問題;

5.公共服務設施上不得安裝與其使用功能無關的任何設施,不得使用服務

設施支撐各類導線,未經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使用公共服務設施從事

其他活動,發現此類情況應及時制止并追償相應損失;

6.應由有專業資質的電工對用電設施及供電系統進行定期巡查維護,保持

用電線路絕緣性良好,無破損老化、接點裸露;

7.公共服務設施發生非正常數量變化狀況,包括丟失或其他單位私裝相關

設施等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職能部門;

8.報刊廣告宜保持畫面完整美觀,不得出現嚴重掉色、破損、褶皺、脫落

等情況。廣告畫面到期和新廣告發布前宜刊發公益廣告,不得出現空版。

5.4.7公共服務設施的運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

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的相關規定。

5.4.8公共服務設施保養周期宜參照表5.4.8的標準。

表5.4.8公共服務設施保養周期

設施名稱主要道路兩側其他地區

座椅2(次/年)1(次/年)

廊架2(次/年)1(次/年)

遮陽棚2(次/天)2(次/周)

直飲水設施1(次/周)2(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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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崗亭1(次/周)2(次/月)

市政消防栓1(次/季)1(次/季)

公共廁所1(次/天)1(次/周)

戶外市政箱及裝飾罩1(次/周)1(次/2周)

資源回收箱2(次/天)2(次/周)

垃圾箱2(次/天)2(次/周)

郵筒1(次/天)2(次/周)

報刊亭1(次/周)2(次/月)

移動商鋪1(次/周)2(次/月)

公用電話亭1(次/周)2(次/月)

5.5公共照明設施

5.5.1公共照明設施包括步行街范圍內的路燈、高桿/半高照明燈、明燈、步

道燈、景觀燈等。

5.5.2公共照明設施其供配電設施應保持外觀清潔、功能完好,避免影響行人

通行。

5.5.3公共照明設施應定期進行巡查,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公共照明設施及附屬設施外觀完好情況,光源的光衰情況,以及供配電

設施的變形、破損、水浸、小動物滯留等情況;

2.其他施工對公共照明設施的影響;

3.不符合安全距離而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

5.5.4公共照明設備應定期進行清潔、保養等,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燈具上附著的污物、灰塵應定期清除,保持燈光照射亮度在規定范圍內;

2.燈柱上的非法廣告、啟事等張貼物應及時清除。

3.清潔保養時,回路應保持處于斷電狀態,并應檢查燈具表面及周圍環境

是否存在油脂或其他易燃物品,如發現應及時清除。

5.5.5公共照明設施應根據街區類型性質、路面設施、人流量等因素確定巡查

方式、人員數量進行定期巡查,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公共照明設施應進行逐項檢查、檢測和記錄,并通過維修手段消除缺陷;

17

2.人員密集路段對公共照明設施的巡查周期不宜超過5個工作日,其他路

段的巡查周期不宜超過10個工作日;

3.舉行固定重大節日、重要的政治活動,照明情況有特別要求,出現異常

自然條件及發生人為的破壞等情況下應增加巡查頻次。

4.發現樹木影響照明安全照明效果時,宜上報管理單位通知園林綠化管理

部門進行修剪。

5.5.6巡查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時,應及時記錄并提交專項維修或搶修工程處

理,具體包括下列情況:

1.現場無法排除的危重缺陷;

2.現場無法修復的系統性故障;

3.樹木嚴重影響照明安全或照明效果;

4.其他威脅公共照明設施運行安全的情況。

5.5.7當發現公共照明設施存在問題時,應及時消除缺陷,并對缺陷及其原因

進行登記和分類,跟蹤缺陷由上報至消除。各類缺陷自發現到消除或降低等級的

時間宜滿足下列要求:

1.危急缺陷不超過24h;

2.嚴重缺陷不超過1周;

3.一般缺陷不超過一個巡查周期。

5.5.8公共照明設施的照明標準應不低于表5.5.8的要求,特殊情況可適當進

行調整。

表5.5.8照明標準

道路類型路面平均路面最小最小垂直最小半柱亮燈率設施完好

照度照度照度面照度(%)率(%)

商業步行街153539896

流量較高的道路102329896

流量中等的道路7.51.52.51.59795

流量較低的道路511.5-9795

5.5.9配備儀器應滿足公共照明設施日常養護和應急搶修所需,可完成檢測公

共照明設施運行安全和檢查照明效果。

18

1.公共照明設施應定期對照明燈具、供配電設施及供電電纜進行養護維修,

如發現問題應記錄上報并及時處理恢復功能,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設施應定期進行統一大修作業,宜每5至8年開展一次。大修過程中對

使用年限超過5年的照明、供配電設施應重點檢查,對存在損壞、腐蝕及其他質

量問題的設施設備,應及時更換。

2.燈具配件(燈泡、鎮流器、觸發器、電容)故障、常規線路故障1個工作

日內修復;

3.遇有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線路設施被盜或自然災害損壞,危及人身,

交通安全的路燈事故等情況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復;

5.5.10公共照明設施保養周期宜參照表5.5.10的標準。

表5.5.10公共照明設施保養周期

設施名稱主要道路兩側其他地區

路燈1(次/天)2(次/周)

高桿/半高桿照明燈1(次/天)2(次/周)

明燈1(次/天)2(次/周)

步道燈1(次/天)2(次/周)

景觀燈1(次/天)2(次/周)

5.6公共景觀小品設施

5.6.1公共景觀小品設施包括步行街范圍內的綠地、花壇、植株、藝術景觀燈、

噴泉水景、藝術化設施、公共藝術品、臨時性活動景觀和臨時性公共藝術品及其

組合形式等。

5.6.2公共景觀小品設施應定期進行保潔后,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垃圾筒等設施的表面清洗;

2.草坪、地被、花壇、樹穴等區域的垃圾清理,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

大型枯枝枯葉等,落葉沉積厚度不得超過10公分;

3.池底、池壁的清理,定期更換水質,打撈漂浮物等。

5.6.3公共景觀小品設施應定期進行保潔,每周至少清洗兩次,要求滿足下列

要求:

19

1.設施的表面每日抹洗兩次,應潔凈干爽,無灰塵、無污漬、無亂張貼、

無亂涂畫、無蛛網;

2.草坪每日清掃兩次,其他時間連續保潔,隨見隨掃;地被、花壇等綠地,

每日撿拾兩次,其他時間連續保潔,隨見隨撿;

3.及時清運收集的垃圾雜物和枯枝落葉,不得隨意焚燒;

4.每次噴灌噴頭的噴灑工作結束后,要清洗噴頭內的泥沙、雜物;

5.大型水體每周打撈一次;以水泥抹面、馬賽克、大理石、水磨石等為面

層材料的小型水體的池壁、池底,每年清洗一次;

5.6.4公共景觀小品設施應制定有巡查制度,及時發現設施損壞并技術修復,

保持設施功能良好運行安全,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綠地紅線和紅線內的花草樹木無侵占或破壞行為;

2.綠地無堆放雜物、停放車輛、設攤擺賣等損害花草樹木的現象;

3.圍欄、護樹架和護網等綠化設施無破壞行為;

4.綠化供水設施無綠化用水被盜用現象。

5.6.5公共景觀小品設施應定期進行養護維修,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景觀小品設施應保持外形美觀。如飾面層剝離、實體破損應在10天內

修復。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先對現場進行圍閉,并設置警示標志;

2.金屬構件每兩年除銹、油漆1次,木質構件應加強防腐和白蟻防治,油

漆飾面每年至少維護1次;

3.綠化及水域內不應出現有害生物癥狀,宜采用物理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

法,不宜使用化學防治,減少環境水污染;

4.公共藝術品等應整潔完好。如發現變形、下沉或危及游人時,應局部圍

閉暫停開放,并及時修復;

5.水體應保持清潔,水質良好,水量適度。人工水池噴泉等池壁應保持干

凈美觀。

5.6.6公共景觀小品設施的運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樹木、花卉、草坪、地被

植物、水生植物、竹類的養護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園林綠化養護標準》

CJJ/T287,古樹名木的養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古樹名木養護和復壯工程

技術規范》GB/T51168,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的相關要求。

5.6.7公共景觀小品設施保養周期宜參照表5.6.7的標準。

20

表5.6.7公共景觀小品設施保養周期

設施名稱主要道路兩側其他地區

移動花箱1(次/周)2(次/月)

公共藝術品2(次/年)1(次/年)

景觀小品2(次/年)1(次/年)

水池、噴泉1(次/周)2(次/月)

河道綠化1(次/周)2(次/月)

植物1(次/周)2(次/月)

綠地2(次/年)1(次/年)

21

6.安全應急

6.1一般規定

6.1.1步行街街區應制定人員踩踏、特殊氣候、突發事件等應急預案,備有應

急站點、人員、設備、物資,并應定期組織演練。

6.1.2作業單位應在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事

件應急預案,并報當地管理部門備案。

6.1.3應急預案應符合國家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

則》GB/T29639和所在城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

6.2安全防護

6.2.1步行街街區應建立有完善的省、市、區政府協調機制,統一獨立的步行

街街區管理運行機構。

6.2.2步行街街區應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知識

產權、消費者權益、市場公平競爭、應急安全等制度,并宜設立商戶自律組織及

消費者投訴處理中心,建立無障礙投訴反饋機制。

6.2.3步行街范圍內宜每3000-3500平方米日常配置1位保潔人員,市政養護

人員4人,綠化養護人員2人,應急保障人員5人,并應由接受過專業技術培訓,

遵守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度的作業人員進行,要求符合下列規定:

1.步行街范圍內的道路養護人員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養護技術

規范》CJJ36的規定

2.步行街范圍內的橋梁養護人員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橋梁養護技術

規范》CJJ99的規定

6.2.4運維人員應在在作業前應記錄表上簽字或蓋章確認,要求確認下列內容:

1.是否配有安全警示燈具、標志設備。

2.是否穿著警示服并配備保證作業安全的工具,警示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防護服裝職業用高可視性警示服》GB20653的規定;

3.工作時間內不得穿拖鞋、光腳,女性不得穿著裙子上班,不得攜帶未成

年人上班;

4.身體狀況是否正常,運維作業人員不得帶病上崗、酒后上崗,作業過程

中出現身體不適的情況,應立刻停止作業。

22

6.2.5步行街范圍內應配備人工保潔、智能機械、清洗機械、清運收集、應急

救援等方面的設備,步行街設備配置宜參照表6.2.5的標準。

表6.2.5步行街設備配置表

設備名稱機械設備設置說明備注

油污沖洗車約4-5萬平米配置一臺

深度清潔車約5萬平米配置一臺

1.常駐2人日常養護;

保潔設備電動垃圾清運車15-20只果殼箱一臺

2.宜使用新能源設備。

多功能保潔車3000-3500平米一臺

垃圾分類清運車兩條沿街商戶收集

切割機每個街區配置一臺設備可與同街道班組共

道面處理設備磨光機每個街區配置一臺用。

水準儀每個街區配置一臺

園林登高車每個街區配置一臺

油鋸每個街區配置兩臺1.常駐2人日常養護;

綠化設備割灌機每個街區配置一臺2.設備可與同街道班

高壓噴霧器每個街區配置一臺組共用。

澆水車每個街區配置一臺

疏通車每個街區配置一臺1.定期半個月進行養

吸污車每個街區配置一臺護;

管道設備

潛望鏡每個街區配置一臺2.設備可與同街道班

CCTV設備每個街區配置一臺組共用。

6.2.6養護維修作業時應對人員、設備、場地等進行管理,要求滿足下列要求:

1.人員在作業時應穿著統一醒目服裝,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識,

盡量減少對行人的影響;

2.作業工具應在使用前進行全面檢查,及時排除常見故障。若作業工具出

現故障無法進行作業任務時,應立即報告,重新調配資源進行作業;

3.在未完成養護維修作業之前,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除或改變安全設施的位

置、擴大或縮小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范圍,以保證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安全控制

的有效性;

23

4.養護維修作業時應根據工作實際情況,了解可能涉及的各種管線和公共

設施(煤氣、水管、電纜、光纜、架空線等),施工期間應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

保護,必要時應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5.完工后,應對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進行清理,保持場地場貌整潔,無渣

土灑落、泥漿、廢水流溢后方能離場。

6.2.7步行街街區應建立突發事件處理機制,提高應急疏散、緊急救助和突發

事件處理能力。

6.2.8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舉辦前和期間,步行街街區應采取以下方式應對

增大的客流量,保障游客生命及財產安全。

1.應當組織公安、交通、應急等部門建立健全大客流應對機制,加強對步

行街范圍內人群聚集相關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和消除等管理工作;

2.步行街區范圍內依法設置必要的監控設施,對客流實施動態監測、報告、

預警,必要時,由公安部門依法采取疏導等措施;

3.應組織做好步行街區人群聚集風險評估、加強現場監測等工作。

6.2.9對于人員聚集的活動,步行街應注意以下內容:

1.步行街范圍內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督促舉辦單位依法辦理相關安全許可手續;

2.步行街范圍內進行影視劇攝制活動時,應事先向相關單位確認攝制活動

的時間、地點、場景內容等事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避免人員聚集;

3.其他會造成人員聚集的活動均應當加強對相關活動的協調、服務工作,

為社會公眾和活動組織者的交通、安全保障等提供指導。

6.2.10步行街街區宜加快推廣應用5G技術,擴大無線網絡覆蓋,建設公共信

息服務平臺,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消費互動和運行監測,提高智能服務水平,加

強信息安全防范,加快線上線下融合。

6.2.11安保人員上崗應當著統一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標志,并應當與人民解

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6.2.12安保從業單位應當根據服務崗位的需要為安保人員配備所需的裝備,具

體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6.2.13安保人員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可在步行街區域內合理

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等行為。

24

6.2.14安保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2.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3.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4.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5.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6.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

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6.3應急防災

6.3.1步行街街區應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突發事件采取應急

處置措施予以應對,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6.3.2步行街應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應急預案,明

確應急保障措施,定期組織進行應急演練,保障街區的應急防災能力。

6.3.3步行街街區應針對以踩踏事件為主所有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

地開展應急行動而制定應急預案,在有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定期進行評審,實現

可持續改進。

6.3.4步行街街區應明確并記錄應急物資裝備、經費以及其他相關方面的保障

措施,并在發生變化后及時更新,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應急救援需要使用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

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2.明確應急專項經費來源、使用范圍、數量和監督管理措施,保障應急狀

態時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經費的及時到位。

3.根據步行街范圍內應急工作需求而確定的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如:交通

運輸保障、治安保障、技術保障、醫療保障、后勤保障等)。

6.3.5步行街應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

行的組織準備,定期組織應急演練,自然災害的應急演練還應結合當地的氣候條

件安排恰當的時間。

6.3.6發生突發事件,步行街街區應第一時間發出預警,并通知各有關單位及

其負責人,使管理人員能及時并準確地接收到事件信息。在應急處置完成后步行

25

街應上報相關單位處理方案,上級管理單位進行考核,若處理方案不合格應及時

整改。

6.3.7步行街街區宜通過提升硬件設施水平,實時掌握步行街管控區域人流量

數據,可實行大型活動和重大節日的研判分析,初步確定應急響應等級。根據不

同的人流量,步行街街區可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等級。

6.3.8應急預警公告發布的同時,步行街街區應通知各成員單位立即進入應急

狀態,上報有關部門單位,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

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進行應急聯動處置。

6.3.9步行街街區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制訂現

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

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6.3.10步行街街區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人流管控響應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

范圍和可控情況,及時作出處置,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派出特保、專家組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進行指導;

2.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

3.發布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指令;

4.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進一步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機構;

6.3.11人流管控響應(常態)后,步行街街區應急指揮部應根據本預案組織指

揮相關隊伍力量進行聯動處置,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現場實施人流引導和疏散行動,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以防應急事件發生,

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發出信息警告,通知周邊人群不要流入;

2.開展卡口設置引導人員快速疏散,原則上,步行街主路口作為人員出口

和應急通道,其余道路也全部打開,引導人員快速疏散。人員過分擁擠情況下,

由現場指揮部指令對外圍路口進行卡口,只出不進,減輕中心現場人員壓力;

3.依托街區應急指揮部智能平臺實施動態監測,對人流的流入流出情況和

進一步擴大影響的可能性進行研判預測。

6.3.12步行街街區應急指揮部確認人流管控響應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

后應開展善后處置,并應對人流管控響應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具體包

括下列內容:

26

1.街區應急指揮部負責應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

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應盡快消除人流管控響應后果和影響,保證社會穩定,

恢復正常秩序。

2.應將有關信息資料歸檔,并協同有關部門對各自人流管控響應情況進行

總結,根據人流管控響應檢測、鑒定的數據,分析原因,評估應急響應情況,總

結評估報告應及時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27

7.檔案管理

7.0.1城市步行街相關資料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宜建立步行街運維信息

管理平臺,包括技術檔案人員管理制度、檔案保密制度、檔案借閱制度以及檔案

庫房管理制度

7.0.2技術檔案應按每年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編好目錄,分類歸檔,并按要

求報送有關部門。如已建立信息管理平臺,應及時更新數據并上傳,要求包括以

下內容:

1.全套設計文件與竣工文件;

2.移交接管相關資料;

3.歷次測試資料及報告;

4.日常清掃保潔、巡查及養護維修工作記錄;

5.排水、消防、配電、照明、視頻監控等設備運行管理記錄。

7.0.3檔案管理除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文件

歸檔規范》GBT50328等國家相關檔案管理的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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