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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主講人簡介課程內容發票管理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第50號2021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要點發票在我國稅務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暨發票相關根底知識簡介一、發票相關根底知識簡介新修訂的?發票管理方法實施細那么?〔以下簡稱?實施細那么?〕第三條規定,發票的根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第四條規定,發票的根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工程、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第五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什么情形下應當開具或取得發票?方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效勞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實施細那么?第二十四條規定,?方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以下情況:〔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方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置商品、接受效勞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實施細那么?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收據與發票的區別發票和收據都是原始憑證,它們都可以證明收支了某項款項;發票可以作為報銷的憑證,列入本錢費用;而收據僅僅能夠證明發生的現金關系,而無法列入本錢費用。加蓋發票專用章的收據可以入賬嗎案例:發票開出未收款也應申報納稅2021-6-99:16南京市地稅局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在對轄區內企業因連續三個月申報金額小于發票驗銷金額進行專項核查中發現:某培訓機構少申報營業收入90余萬元。經了解,該企業今年發票填開金額為300余萬元,而同期申報營業額僅為210余萬元,稅務部門要求企業提供所有相應的發票票根和繳稅憑證,詳細地進行計算、比對、核實;在深入核查中掌握企業所開發票相對應的勞務確已發生,但是尚有90余萬的款項因未實際收到,故未作申報。稅法分析:?營業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給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稅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稅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根據?關于營業稅假設干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四〕?〔蘇地稅發[1999]078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行為后,因各種原因未能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取得營業稅款項,凡已開具收款憑證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收款憑證的當天。上述培訓機構已經提供營業稅應稅行為并已開具發票,根據相關規定,應確定為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即使未實際收到款項也應申報納稅。據此,稅務部門責成該企業補繳營業稅等相關稅費及滯納金3萬余元并處以未繳稅款0.5倍的罰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記載商品或勞務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錄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主要依據,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證明。與普通發票相比,其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所以,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的單位印制,票樣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專用發票按照使用文字的不同可分為中文版、中英文版、維漢文版和藏漢文版四種;按照票面金額的大小又可分為萬元版、十萬元版、百萬元版和千萬元版四種;按照開具方法的不同,還可分為手工填開的一般專用發票和機打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的根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二聯為發票聯,三聯為抵扣聯,四聯為記賬聯。〔三〕國地發票的分管原那么發票的分管是按流轉稅的征稅范圍進行劃分管理的;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使用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包括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使用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國地稅監制普通發票管理分工一覽表國稅監制的普通發票類別地稅監制的普通發票類別商品銷售發票交通運輸業發票加工修理修配發票餐飲娛樂業發票收購發票服務業發票糧食銷售發票旅游業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建筑安裝發票出口銷售發票不動產銷售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發票支付個人收入發票其他收入發票其他收入發票各類發票使用范圍全國統一發票統一代碼:由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位第2位第6位第7位第5位第4位第3位第8位第9位第10位第11位第12位第2、3、4、5位表示行政區域代碼,例如:甘肅地區為6200第1位表示國、地稅務局1為國家稅務局,2為地方稅務局,0為總局。

6、7兩位表示發票的印刷年份,如2021年為11全國統一發票統一代碼:由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位第2位第6位第7位第5位第4位第3位第8位第9位第10位第11位第12位發票上這些數字有這么多含義,這么有知識性和趣味性,但是,對于企業來講,了解這些含義有什么用呢?其實,這些數字尤其是發票代碼對于判斷發票是否合法有效有很大的指導作用。由于發票代碼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如果取得的發票中,發票代碼與發票開具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那么往往有很大的假發票嫌疑。我前幾天曾見到一張發票,發票代碼的第2、3、4、5位數字說明該發票是省會城市稅務機關監制的,而發票監制章卻是另一城市的,因此有很大的假發票嫌疑,后經核實,確實是一張假發票。再比方,前幾天從某飯店取得一張發票,發票的印制年份還是2006年,這說明該發票還是4年前印制的,而這種發票的用票量應該是比較大的,一次印制的發票一般1年內用完,這張發票存在嫌疑,后經核實也是一張假發票。但假發票的鑒別,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依靠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只是一個方面,有時需要運用多方面的發票常識進行判斷。我還遇到一個情況,業務部門提供了兩張發票,其發票號碼的最后兩位分別是17和24,其他號碼均相同。這種自開票的發票是通常每本25份,因此這兩張發票應為同一本發票,當然,一般也應為同一納稅人開具,但發票上的印章卻顯示為兩個不同的企業。這顯然是一種異常情況。后經到稅務機關鑒定,這兩張發票均為假發票。〔四〕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簡介1、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背景。目前各地普通發票仍然存在種類繁多、式樣各異、規格不一、防偽措施各不相同的問題。這種票種繁多、各省各異的狀況,不利于稅務機關標準管理、不利于納稅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眾區分真偽,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經營本錢,而且降低了稅務機關管理效率,已經成為當前實現稅務系統普通發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頸。因此,必須盡快簡并票種、統一式樣。第一,簡并票種統一式樣,是強化稅源監控的需要“以票控稅〞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稅源、穩固稅基。要發揮“以票控稅〞的作用,必須管好普通發票。第二,簡并票種統一式樣,是優化納稅效勞的需要。第三,簡并票種統一式樣,是提高普通發票管理信息化應用水平的需要。2、簡并票種統一式樣的根本原那么〔1〕精簡票種,統一式樣。〔2〕強化機打,壓縮手工。〔3〕簡化票面,方便適用。3、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后的發票種類。2021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國稅函【2021】142號〕,對2021年1月1日以前在用普通發票進行清理標準。清理后普通發票票樣主要有以下三大類:票種設置按照發票的填開方式,將發票簡并為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三大類。發票名稱為:“××省××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省××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省××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方案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通用發票中選擇本地使用的票種和規格。例: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通用發票票樣〔2〕通用手工發票手工發票分為千元版和百元版2種,規格為190mm×105mm〔式樣見附件〕。手工發票根本聯次為三聯,即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3〕通用定額發票定額發票按人民幣等值以元為單位,劃分為壹元、貳元、伍元、拾元、貳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種面額,規格為175mm×70mm.有獎發票規格為213mm×77mm〔式樣見附件〕。定額發票聯次為并列二聯,即存根聯和發票聯;有獎發票為并列三聯,即存根聯、發票聯、兌獎聯。通用定額發票的用紙和底紋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4〕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可按兩種方式處理:一是由用票單位選擇一種通用機打發票,并通過軟件程序控制打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平推式發票打印在發票票頭左側,卷式發票打印在發票票頭下方;二是選擇一種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發票可在發票票頭左側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卷式發票在發票票頭下方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哪些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需報經市地稅局批準。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按通用發票印制程序交由印刷發票企業統一印制。

申請印制發票的審批程序如下:

〔1〕企業經辦人持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法人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發票印制申請書,到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領取?蘭州市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并填寫有關內容,之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行政許可審核手續,同時提供自行設計的發票票樣。

〔2〕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印制意見,報市局審批。

〔3〕市局審批后,填開?發票印制通知書?,用票單位持?發票印制通知書?到指定的發票承印廠辦理印制手續。〔5〕暫時保存的票種考慮到目前有些全國統一使用的票種暫不宜取消,決定保存“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建筑業統一發票〞、“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換票證。通用發票無法涵蓋的公園門票,可繼續保存。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時間內還需繼續保存的發票,各省要嚴格控制,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目前全國統一發票種類〔3〕合理使用定額發票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21〕80號〕要求,將定額發票的使用對象限定于在稅控收款機和網上開具發票使用范圍外,開票量及開票金額較小,或者不適合使用機具開票的納稅人。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是否設置定額發票。〔4〕進一步標準冠名發票各地在實施簡并票種統一式樣方案時,要認真做好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的換版工作,及時向冠名發票單位宣傳解讀簡并票種統一式樣方案的內容和要求。要嚴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盡可能使用統一式樣的機打發票。用票單位應根據通用發票打印要求,及時修改打印軟件。凡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統一式樣和統一打印軟件的行業或單位,由稅務總局下文明確。凡采用通用機打發票并使用軟件程序控制打印單位名稱或標識的,不屬于冠名發票行政審批管理范圍,按一般發票領購手續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商品發票公路貨物運輸專用發票地鐵月票銷售專用發票醫療效勞門診收費專用發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專用發票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商品銷售統一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效勞業通用發票定額專用發票定額專用發票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新修訂的?發票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發票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條及實施細那么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偽造,或填寫工程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經濟業務真實和發票本身符合規定這兩個標準,人們通常將取得的發票分為下面4種情況:假票假開、假票真開、真票假開、真票真開。應當注意,這4種情況下,只有“真票真開〞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其他3種情況都不符合稅前扣除的真實性標準。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本裝票〕式樣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滾筒機打〕式樣現金折扣能否在稅前扣除?需要開發票嗎?分析一下,其實不然,國稅函[1997]第472號文件所述的銷售折扣應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置方需求大等原因,而給予的價格方面的優惠。而我們這里說的現金折扣是銷售事后行為,不可能在原發票上與銷售額分別注明,而且現金折扣不減少銷售額,也不會影響所得稅計稅收入和計稅本錢。顯然,屬于籌資費用的現金折扣不應是國稅函[1997]第472號文件所說的銷售折扣。?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假設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1]875號〕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至于現金折扣不能取得發票的問題,筆者認為發票并不是唯一的扣稅憑證。根據?發票管理方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效勞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而現金折扣的受益方〔購貨方〕并沒有取得經營收入,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價款減讓,因此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符合國稅函[2021]875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款規定的現金折扣,可憑雙方蓋章確認的有效合同、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的折扣金額明細、銀行付款憑據、收款收據等證明該業務真實發生的合法憑據據實列支。問: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與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或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答: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確認為應稅收入。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未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折扣額,或雖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僅將折扣額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的,折扣額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新發票管理方法及其實施細那么重點解析修改背景舊?發票管理方法?自1993年公布實施以來,已經經過了18個年頭。18年中社會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原發票管理方法已不能適應當前的社會經濟開展需要。基本框架新發票管理方法共計7章,45條。新版發票管理方法第一章總那么〔6-6〕條第二章發票的印制〔8-8〕條第三章發票的領購〔5-4〕條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11-11〕條第五章發票的檢查〔5-5〕條第六章罰那么〔6-9〕條第七章附那么〔4-2〕條基本框架新發票管理方法實施細那么共計7章,38條。新版發票管理方法實施細那么第一章總那么〔7-5〕條第二章發票的印制〔7-6〕條第三章發票的領購〔15-12〕條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12-8〕條第五章發票的檢查〔3-2〕條第六章罰那么〔12-3〕條第七章附那么〔5-2〕條?新發票管理辦法?主要變化?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那么?主要變化大幅消減原發票管理方法實施細那么條款,從61條精簡為38條;同時對文字和細節局部進行了修改,使其更加標準和通俗易懂。將印制發票企業的許可條件、發票領購的明細規那么、以及發票違法違章行為的明細上升為發票管理方法中的條款,不在細那么中再進行解釋和標準。自印發票、發票聯次和樣式要素確實認權限提升至省局,防止因權限過低而導致發票樣式、種類再次增多的情形,加強了發票源頭管理。具體內容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二條

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內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第五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原是由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七條

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八條

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八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第九條

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第十條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第十一條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二章發票的印制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發票的領購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第十五條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

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發票的領購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第十七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第十七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票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二十一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取消了原國家不得作保證人字樣)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第二十三條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四條《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二十四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

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條

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五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取消了原電視等傳媒)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章發票的檢查第五章發票的檢查第五章發票的檢查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二)調出發票查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第三十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二)調出發票查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二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第三十一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章發票的檢查第五章發票的檢查第五章發票的檢查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計帳核算的憑證。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罰則第六章罰則第六章罰則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原細則規定1000元)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罰則第六章罰則第六章罰則第三十七條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

、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罰則第六章罰則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四十一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刪除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造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之規定。)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舊發票管理方法及實施細那么修訂比對表舊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新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章附則第七章附則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對國有的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機關自行管理。第四十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二、如何區分假發票?從非稅務局途徑購買,如:從假票販子手中購買。1.外購假發票使用他人從稅務局購買的發票,如:A從稅務局購得發票,轉讓給B使用。2.使用他人發票發票各聯次金額不等,如:大頭小尾,發票聯為1萬元,而存根聯為5千元。3.自購發票套開虛假或無效發票的識別方法虛假發票以定額發票、手寫發票居多。貿易公司、茶葉店、辦公用品、電腦耗材等提供虛假發票的情況較多。以下是一些識別虛假或無效發票的方法:相關人員在取得發票時就需要區分發票的真偽及有效性,防止事后查出是假票再進行更換,造成相關本錢的增加。1、已超過發票使用期限的發票〔發票有標識使用期限的〕無效。此發票2021年底前開具有效

2、發票要素不全、錯誤或涂改的發票無效;發票要素包括:開票單位發票章或財務章、抬頭、開票日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規格、型號、大小寫〔是否一致〕、開票人、稅務監制章等。正面例子:要素齊全,蓋章清晰正面例子:要素填寫齊全,蓋章清晰反面例子:要素填寫不全,章不清晰要素填寫不全章不清晰反面例子:要素填寫不全,品名過于籠統且無清單或小票。反面例子:發票抬頭不是公司的名稱,而是地名。3、印章不清或根本沒有印章的發票無效。產生這樣的問題原因之一是有的經營單位為了推卸責任保護自己,在出具假發票時,成心不將印章印清或拒絕蓋章,消費者事后無法再去索要真票。4、不是加蓋發票專用章,而是蓋財務專用章或其他類型的章的發票無效,如“現金收訖〞章。舉例:5、看同一次消費的幾張發票的發票號碼是否相同,相同為虛假發票。舉例:

6、同一次消費提供多家商家的發票,這種情況認定為假票。舉例:住宿一晚60元,提供兩張不同單位的發票,發票章不同。

7、刮涂層鑒別法:一是真發票密碼區和兌獎區涂層很容易就能用指甲或硬幣刮開,而虛假發票的涂層通常難以刮開,有時甚至會把紙刮破,字跡也不清楚;如右圖所示:

二是真發票的密碼是機器隨機生成的編碼,兩張不同發票密碼不會相同,因此同一來源相同密碼的發票為虛假發票。

難以刮開8、發票代碼區分法

普通發票分類代碼為12位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排列:第1位為國地稅代碼,“1〞代表國稅,“2〞代表地稅;第2-5位為行政區域代碼〔如“3100〞代表上海〕。

當發票代碼編排存在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認定為虛假發票:地稅發票使用國稅代碼;國稅發票使用地稅代碼;地域代碼虛假;發票的地域代碼與發票章上的地域名稱不能對應。如餐飲發票代碼以1開頭,那么屬于虛假發票。9、從發票的行業類別上識別有的商家在開具虛假發票時無視了對行業類別的對照,造成發票的行業類別與經營行為產生矛盾。比方:有的發票開具內容是“服裝〞而使用的卻是建筑行業的發票;有的發票開具內容是“房屋維修〞,而使用的卻是商品零售行業的發票,等等。10、看發票所蓋的章與消費場所是否吻合、有獎發票是否已經刮過獎。如果不吻合,認定為假票。已經刮過獎的發票為過期作廢發票。消費者有權拒收已刮開或不能刮開密碼覆蓋層的發票。如:在餐廳用餐,提供的發票所蓋的章卻是商店的章、提供的有獎發票已經刮過獎。11、網絡或查詢法現在多數省份國稅和地稅發票都開通了在線查詢效勞,因此通過各地國稅或地稅部門網站的發票查詢欄目,或撥打納稅效勞熱線12366,可驗證發票真偽。說明:有些地方的12366不能自助語言查詢發票的真偽,只能通過人工效勞查詢。但12366只有在正常的上班時間才提供人工效勞。如果在下班時間無法通過12366查詢,可通過稅局網站查詢。沒有電腦的業務員,可讓經理或秘書幫助查詢。注意:〔1〕同一次消費的幾張相同面值的發票存在局部為真票,但另外一局部是假票的可能,同時也存在同一面值的是真票,但另一面值的卻是假票的可能。因此不能夠通過查詢局部為真票就斷定其他發票都為真票。〔2〕有些發票號碼雖然通過網絡或可以查詢發票號碼存在,但領用單位可能與開票單位不一致這是違法企業套用真發票號碼仿制的虛假發票,因此一定要核實發票領購人是否與蓋章單位一致。舉例:網站查詢結果如下:廈門市思明區八面川香菜館開票單位為:廈門市思明區興軒新海鮮大排檔網站查詢方法〔1〕在百度中輸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站查詢方法舉例:以廣東省地稅局為例〔2〕點擊進入地稅局的主頁

涉稅查詢〔3〕輸入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和驗證碼后,點擊“確定〞。發票上的開票單位和在網上驗證后的發票購置單位不是同一家單位,但發票是真發票,這樣的是不是合格發票?能不能入賬?答:發票上的發票單位和在網上驗證后的發票購置單位不是同一家單位,應屬于假發票,不合法的發票不能入賬。發票真偽簡易鑒別方法:〔1〕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及密碼采用數碼噴印工藝印刷,置于十倍以上放大鏡下,可看到以上號碼由顆粒狀圖案組成。〔2〕將35°C以上熱源〔如:手指〕置于發票聯反面的“熱感應區〞,3秒鐘左右后,發票聯正面的“稅徽〞圖案顏色變淺或呈無色。〔3〕將“發票監制章〞置于十倍以上放大鏡下,可看到“發票監制章〞內環線中有“××國稅〞字樣。〔4〕在發票聯紙張反面采用手指甲劃線的方法,發票聯反面紙張顯紫紅色線條。例:北京發票群眾防偽識別方法例:廣東發票群眾防偽識別方法甘肅地稅普通發票防偽措施甘肅地稅普通發票真偽查詢方式國家采取打擊假發票的手段企業經營中有關發票處理流程和開具技巧一、發票開具的規定?方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效勞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方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置商品、接受效勞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以下虛開發票行為:

第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二十四條?方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以下情況:〔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效勞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工程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企業發票專用章事宜如何辦理【問題】一個企業需要分別刻制國稅和地稅的發票專用章嗎?怎樣辦理?【解答】如果企業辦理的國稅和地稅的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同,那么需要分別刻制發票專用章。如果企業辦理的國稅和地稅的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相同,那么只需刻制一枚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7號〕規定的式樣內容刻制,稅務機關不指定刻制單位。發票專用章刻好后,納稅人必須將新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號15位在刻制新發票專用章時怎么辦2021-3-299:11大連國稅【問題】企業準備刻制新的發票專用章,但文件中只規定了18位的,企業稅號如果是15位的,怎么辦?【解答】根據?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的規定:“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18位阿拉伯數字字高3.7mm,字寬1.3mm,18位阿拉伯數字總寬度26mm〔字體為Arial〕。〞文件中只規定了18位納稅人識別號的寬度,對于15位的納稅人識別號也參照該文件中26mm的總寬度執行〔字高和字寬均不變,字高3.7mm,字寬1.3mm,15位阿拉伯數字總寬度26mm——既字體的間距變寬,字體為Arial〕。二、發票填開、取得要求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8、發票上填開內容要完整,填開不完整或不標準視為無效發票;9、超出其經營范圍的視為無效發票;10、出票單位和加蓋發票章一致,蓋章要清晰,如不清晰,要求重新加蓋;11、發票上不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的都視為無效發票;12、發票號碼必須是12位,除12位號碼以外的都視為無效發票;13、發票不得涂改;14、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發票開具具體填寫標準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4、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要寫“零"字,如¥1409.50,應寫成人民幣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5、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6007.14,應寫成人民幣陸仟零柒元壹角肆分。6、阿拉伯金額數字萬位和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如¥1680.32,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零叁角貳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叁角貳分,又如¥107000.53,應寫成人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叁分。7、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后面應寫“零〞字。如¥16409.02,應寫成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貳分;又如¥325.04,應寫成人民幣叁佰貳拾伍元零肆分。8、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9、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發票換版前舊版發票的繳銷流程

發票繳銷,是將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交回稅務機關查驗并作廢。比方,用票人續購發票前,須持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發票及?發票領購簿?,向稅務機關報驗繳銷。從2021年1月1日起,全國將統一使用新版普通發票,各地廢止的舊版普通發票停止使用。那么,對于發票改版、換版前舊版發票如何進行繳銷呢?對此進行了匯編整理,希望能讓大家更便捷的了解換版發票繳銷的辦理。一、繳銷登記用票人領取并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以下資料:1、?發票領購簿?及?發票領、用、存月報表?;2、未用完或尚未使用的發票;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二、審查辦理受理用票人的繳銷登記后,應當場審查其提交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向用票人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發票換版前舊版發票的繳銷流程1、?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寫是否真實;2、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及發票存根聯數量是否與?發票領購簿?和?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一致;3、未使用的空白發票是否缺聯、斷號;4、開具的發票是否標準,開具的金額是否與?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一致;5、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用票人有發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在審查期限內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處理或向發票檢查環節移送處理。三、繳銷處理發票管理部門須在規定期限內〔三個工作日〕完成審查處理并對收繳的發票或存根做剪角和消號處理,同時將繳銷記錄登錄在?發票領購簿?及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打印?發票消號登記表?,交用票人確認簽字后,第二聯及?發票領購簿?交由用票人。普通發票領購的流程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一〕初次領購普通發票納稅人初次領購發票時,需到辦稅效勞廳辦理購票手續,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資料、證件:1、?稅務登記證?〔副本〕;2、?普通發票領購簿?;3、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其身份的證件〕;4、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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