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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德主刑輔與德治董仲舒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體系
董仲舒是地主階級的思想家,是漢代儒家學派的著名代表。在漢武帝舉行賢良策問時.,他
上奏“天人三策”,提出了鞏固封建制度和維護封建秩序的以“德主刑輔”為核心的政治
法律思想體系。
從“禮治”到“德主刑輔”的轉變
“德主刑輔”是儒家的傳統立場,“德治”是儒學的要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儒
家學說也在不斷發展,各個時期代表人物的主張也有所不同。
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首倡“德教”、“德治”。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他的德治并不排除刑罰,只是主張刑
罰不公開,而由奴隸主貴族按“禮”的規定,對教化尚不能阻止其犯罪者施以刑罰,這就是
“德主刑輔”。
孟子繼承孔子的思想,并發展了孔子的學說.他強調“仁政”,而不象孔子那樣強調“禮”.
孟子第一個認識到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經濟原因。他說:“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茍無
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己,”“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
身飽,兇年免于死亡,然后摳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孟子?梨惠王上》)這就是說,
德教要以保證百姓能生存下去為前提,如果逼得他們沒有生路,他們就會起而反抗,威脅君
主的統治基礎,以致不可收拾,教化刑罰都等于零。孟子這種思想可能是以后黃仲舒“度制”
思想的先導。
荀子后于孟子五十余年。這時,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作為一個獨立的政治派別已
經形成C茍子通過無情的現實看到:儒家的“仁政”,“德治”那套理論根本不能解決現實
中的問題,而法家學說才是結束春秋戰國以來亂麻般的局面的快刀。于是,他改造了儒家,
納法入儒,提出了i套以法治補充禮治、“隆禮重法”的政治法律思想。荀子的思想較孔
孟的儒學有兩點明顯的變化。首先,荀子的“禮”己經不再是以血緣為基礎的“禮”,而是
以物質利益為基礎的調節人們物質利益和政治權利的“度量分界”,是劃分封建等級的標
準。這種“禮”更接近了董仲舒的“度制”思想。其次荀子吸收法家的思想,較孔孟更強
調法的作用。
漢之大儒董仲舒,通過秦朝興亡的歷史事實和漢初的政治實踐,認識到刑罰不可不用,然不
能專任。因此,他繼承先秦儒家的要凡尤其是荀子的思想,重新提出了“德主刑輔”的主
張。董仲舒雖然形式上回到了儒家的傳統立場,但就其思想內容說來,已不是孔子所創儒家
的原本狀態,而是以儒學為主干,雜揉了法、道諸家學說,使儒家學說成為歷代封建王朝的
統治思想。
董仲舒“德主刑輔”法律思想的產生,不僅有其歷史淵源,更主要的是有其現實基礎。
戰國中期,商鞅學說的出現標志著法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政治派別已經形成。自此,法家的思
想在當時的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法家思想的特點是:第一,只相信君主的意志,
崇尚君主專制。第二,只依恃法律的威力,主張“一斷F法”、“專任法治”。所以,法家
一般不信“天命”,反對以人倫為基礎的禮治,因而也不講究道德教化,這就為以后的韓非
子、秦始皇把法家學說發展到極端作了思想理論上的準備。
法家的主張,在各諸侯國互相兼并、爭霸天下的戰國時期是有利丁?“富國強兵”、統一天
下的。秦自孝公至始皇帝,始終堅持以法治國,實行耕戰,國富兵強,雄視關東,先后吞滅了
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多民族的統一的封建大帝國。秦王朝統一全國以后,用什么
思想和政策來鞏固它的政權,這是地主階級統治集團面臨的首要問題。秦始皇越來越違背
人民要求安定的愿望,把法家的主張發展到極端,重徭繁賦,酷刑濫法。最后導致人民被逼
造反,秦王朝十四載就垮臺了。
繼秦而起的漢初統治者,面對“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僮,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
半”,甚至“自天子不能具醉駟,而將相或秉牛車”(《漢書?食貨志》)的局面,認識到若
繼續實行秦王朝那套急政暴刑的政策,自己也會很快被新的農民起義推翻,只有與民休息,
寬政節徭,約法省刑,才能恢復經濟,鞏固自己的統治。所以,自漢高祖直至文景二帝,把主
張“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作為基本的治國思想。
黃老思想在政治上表現為輕徭賦,在法律上表現為省刑罰。在這種國策的指導下,漢初統治
者采取了一系列輕徭薄賦、約簡刑法的政策。這種“無為而治”在客觀上適應了廣大農民
在戰亂之后要求休養生息的強烈愿望,促進了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間,
國家亡(無)事,非遇水旱,則民人給家足,都鄙縻盡滿,而府庫有余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
朽而不可校,大倉之菜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
承4字牝者,揀而不得會聚。守閭閻者食粱肉,為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為姓名。"(《漢
書?食貨志》)
政權的鞏固,經濟的發展,使漢初的“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已經不適應后來的統治者的需
要了。這表現在:第一,漢武帝面對繁榮的經濟和強大起來的國力,不再甘心“無為”了,要
繼續擴充國力,在政治上、軍事上大有一番作為。第二,隨著經濟的不斷恢復和發展,豪強
間的土地兼并加劇起來。封建經濟的發展孕育著階級分化和階級對立的尖銳化,地主階級
內部的矛盾進一步加深。即使在漢初休養生息的局面下,農民與地主相比是得不到多少好
處的,土地和社會財富迅速地集中在地主階級手中。地主階級手中的財富越多,土地兼并現
象就越嚴重。如身為丞相的田蚣,“治宅甲諸第,田園極膏腴,而市頭郡縣器物,相屬于道”、
“多受四方賂遺,其家金玉、婦女、狗馬、聲樂、玩好不可勝數。”(《史記-魏其武安侯
列傳》)土地兼并造成了小農的破產,加劇了階級對立;同時,也使得地主階級內部矛盾尖銳
起來。階級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地方豪族地主勢力的強大,造成了對中央集權的威脅,急需
漢統治者變“無為”為“有為”,維護中央集權。第三,漢武帝時,封建制度已比較完善,面
臨的問題是如何進一步強化。在這種情況下,黃老思想都無能為力了,而儒家的“德主刑輔”
的學說和思想就代之而起,在漢武帝舉行賢良策問時,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就得到了漢
武帝的賞識。從此,儒家的“德主刑輔”就成為漢王朝的統治思想。
當然,從漢初的黃老的“無為而治”轉變到漢武帝時的“德主刑輔”,并不是漢武帝的一次
策試就取而代之的,而是隨著漢初經濟的發展和階級矛盾的不斷激化,有一個逐步取代過程。
高祖時的陸賈就提出過“文武并用”的主張。文帝時著名的政治家賈誼。看到了“依法而
無為"在日益尖銳的階級矛盾中所暴露出來的弱點,提出了“禮法結合”的主張,強調禮教
的作用。到武帝時,激烈的土地兼并引起階級對立的空前尖銳化和社會的大動蕩。《漢
書?食貨志》載:“至秦……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無)聊,亡逃山林,
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漢興,循而未改。”豪族地主的逾軌越制,農民的起
義造反,直接威脅著中央政權的統治。董仲舒認為之所以造成這種局面,就在于沒有實行
“德教”。他說:“自古以來,未嘗有以亂濟亂,大敗天下之民如秦者。其遺毒余烈,至今未
滅,使習俗薄惡,人民囂頑,抵冒殊桿。孔子曰:'腐朽之木不可形(雕)也,糞土之5?(墻)不
可月也。'今漢繼秦之后,如朽木糞懦(墻)矣,雖欲善治之,亡(無)可奈何。法出而奸生,令
下而詐起,如以湯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竊譬之琴瑟不調,甚者必解而更張之,乃可
鼓也;為政而不行,甚者必變而更化之,乃可理也。當更張而不更張,雖有良工不能善調也;
當更化而不更化,雖有大善不能善治也。故漢得天下以來,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
之于當更化而不更化也。”(《漢書?董仲舒傳》)基于這種認識,他主張德治,實行禮義教
化與刑罰相結合,但已不是陸賈的“文武并用”,也不再是賈誼的“禮法結合”,而是“德
主刑輔”。經過兒十年的抗爭,儒家學說至此終于取代了黃老之學而居于正統地位了。
規訓“度制”,以禮義教化為主
董仲舒主張“德主刑輔”,核心是實行“禮義教化”,“前德而后刑”(《春秋繁露?陽尊
陰卑》,以下引該書只注篇名)。他認為,禮義教化的作用大于刑罰。他說:“道者,所繇適
于治之路也,仁義禮樂皆其具也。故圣王已沒,而子孫長久安寧數百歲,此皆禮樂教化之功
也.”(《漢書?董仲舒傳》)“武王行大義,平賤賊,周公作禮樂以文之,至于成康之隆,囹
圄空虛四十余年,此亦教化之漸而仁義之流,非獨傷肌唐(膚)之效也。至秦則不然,師申商
之法,行韓北之說,憎帝王之道,以貪狼為俗,非有文德以教訓于天下也。……又好用憎酷之
吏,賦斂亡(無)度,竭民財力,百姓散亡,不得從耕織之業,群盜并起,是以刑者共眾,死者相
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故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此之謂
也。”(同上)他把禮義教化看作是防止犯罪的一道堤防,認為只有實行教化,才能使臣民的
行動符合統治者的要求。
必須指出,董仲舒所說的“禮”己不再是以血緣為基礎的奴隸社會的“禮”,而是一種封建
的“度制”。封建社會是等級特權的社會,其社會秩序是等級秩序。這種封建等級秩序,芾
仲舒稱之為圣人所制定的“度制”。他說,圣人“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貴而不
至于驕,貧者足以養生而不至于憂。以此為度而調均之,是以財不匱而上下相安,故易治
也。……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天數也。……故明圣者象天所為為制度,使諸有大奉祿亦
皆不得兼小利與民爭利業:乃天理也。……謂之度制,謂之禮節。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朝
廷有位,鄉黨有序,則民有所讓而民不敢爭,所以一之也。”(《度制》)這就是說,圣者安排
的這種“度制”是有貧富、貴賤之分的,而且這種貧富程度也是適宜的。“富者”在自己
的等級內享有特權,不“有大者又兼小”,就不會出現“驕暴”;“貧者”在自己的等級內
安分守己,也就不至于因憂愁生活出路而犯罪。因此,董仲舒認為,只要維持這種“度制”,
就能保證地主階級的統治的長治久安;如果逾越了這種“度制,天下就大亂了。正如《漢
書?食貨志》所說:“富者田連仟陌,貧者亡(無)立錐之地。又專山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
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由于統治階級的過分
剝削與壓榨,使人民群眾極端困苦,不得不“亡逃山林”,聚眾對抗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和
壓榨。漢興七十多年來,日益加劇的土地兼并使“大富則驕,大貧則憂。憂者為盜,驕者為
暴”,“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則富者愈貪利而不肯為義,貧者日犯禁而不可得
止,是世之所以難治也。”(《度制》)董仲舒針對這種社會危機,則開出他的普施禮義教化
的藥方0他認為實行禮義教化,即維持嚴格的封建等級制,使“載高位者”的統治階級在高
于他人的權利范圍內享有特權,而不“越制”,不放縱貪欲而無限制地對“貧者”掠奪,這
樣就能既使自己不犯法,又使貧者不犯罪。
禮義教化的作用與刑罰不司,它不是制裁“越制”者和犯罪者,而是防止“越制”和犯罪。
因為不管是“驕者為暴”,還是“憂者為盜”,都有一個由細微到顯著,由小到大的漸變過
程。禮義教化就是教育人們“守制”,當人們還沒有犯罪或剛向犯罪的方向發展的時候,起
到阻止和預防的作用。
基于上述認識,董仲舒在答漢武帝策問時,把“德教”作為最根本的治國方策提了出來。他
說:“夫萬民之從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止者,
其堤防完也;教化廢而奸邪并出,刑罰不能勝者,其堤防壞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
治天下,莫不以教化為大務。立太學以教于國,設庠序以化于邑,漸民以仁,摩民以仁,摩民
以義,節民以禮,故其刑罰甚輕而禁不犯者,教化而習俗美也。”(《漢書?黃仲舒傳》)
董仲舒所說的教化的根本目的,當然是要教化被統治者安于被統治的地位,不要起來反抗。
但是,不能否認他的側重之點,在于對統治階級的大多數成員進行教化,使他們不要“越制”
而無限度地剝削和掠奪勞動人民;而并不是象有些人說的,僅是對勞動人民實行教化,蒙蔽
欺騙勞動人民。這并不是說董仲舒同情勞動人民才去限制統治階級成員的“越制”,而是
從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考慮,防止勞動人民不堪忍受剝削而起來造反。對于這個問題,既不
能不加分析地去貼標簽,也不能只看其表面現象,不見其實質。
從董仲舒所代表的儒家觀點來看,既然禮義教化能解決封建社會的犯罪問題,那么統治者在
德刑兩手并用的時候,就不能把二者放在同等的地位,而應該把禮義教化放在第一位,把刑
罰放在第二位。因此,董仲舒要求當權者“前德而后刑”,“尊德而卑刑”,德為主而刑為
輔。
自董仲舒之后,中國歷代封建統治者一般采用德刑結合的統治方法。對被剝削和被壓迫的
階級來說,德教體現的是“牧師”的職能,刑罰體現的是“劊子手”的職能。前者通過禮義
教化,影響和麻痹人們的思想,從而發揮其維護封建秩序的作用,這種作用是比較緩慢的,也
是深遠的;而后者是通過鎮壓的手段,制裁那些敢于破壞封建秩序的階級和分子,其作用雖
然明顯,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與統治階級的主觀愿望適得其反,會激起人民的更大反抗。兩者
的地位是變化的,地主階級有時是“德主刑輔”,有時是“刑主德輔”,更多的是后者C所
謂“德教”,都是在政治穩固之后,法制十分強化的情況下才被提出來的。在前一個王朝被
推翻,后一個王朝剛剛建立的時候,他們都亳不例外地用嚴厲的刑罰鎮壓那些反抗者,從不
講什么“仁政”,“德治”。政權鞏固之后所實行的“德政”也是在暴力的威嘛下進行的。
政權本身就是暴力,一旦被統治者違反統治階級的法律,統治者就會用政權這個暴力機器進
行鎮壓。這一點連董仲舒本人也是承認的。他說:“天不可以不剛,主上不可以不堅。天不
剛則列星亂其行,主不堅則邪臣亂其官。星亂則亡其天,臣亂則亡其君.故為天者務剛其氣,
為君者務堅其政,剛堅然后陽道制命。”(《天地之行》)盡管統治者高喊“德主刑輔”,但
在實踐上他們從未放松過刑罰這一手段,而德教只是起著一種輔助作用。就連敕令“罷黜
百家,獨尊儒術”的那個漢武帝,在實際上也并未象儒家所說的那樣“任德不任刑”,而是
倚重武力鎮壓。他不重用竭力倡導“德主刑輔”的董仲舒,而是重用法家桑弘羊和酷豆張
湯就是明證。
至于董仲舒本人,他確實認為“德主刑輔”是治國良策,行之既久,國家就能大治。有人說
他提出“德主刑輔”完全是為了欺騙勞動人民,其實不然。“德主刑輔”,至少在他本人看
來是完全可行的。他之所以有這樣的認識,主要原因是封建制度正處尸上升時期,其腐朽、
反動的本質尚未完全暴露出來,董仲舒只看到了當時存在的“土地兼并”和“諸侯割據”
的現象,并把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歸結為“越制”,而沒有也不可■能從封建制度本身找到原
因,因此,他反更強調“度制”,企圖通過“德教”來達到他所設想的理想境界,可見用心之
良苦。如果說他是欺人的話,那么,他首先是自欺了。
“為之分別”,指實指實
董仲舒主張實行“德主刑輔”是以其對“人性”的分析為根據的。何謂“性”也?在他看
來,“生之自然之資,謂之性。性者,質也。”(《深察名號》)“性者謂之質”,“質樸之謂
性”(《本傳》)。這就明白地給他所講的“性”下了定義:性是天生的本質,是人的自然屬
性。從這一定義出發,他把性分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
關于“圣人之性”,遍查董仲舒的全部著作,只見到一句正面論述“圣人之性”的話:“圣
人過善。”(《深察名號》)過者,越也,超也。“圣人過善”就是說圣人天生之資超過一般
的善,這種“過善”之性是其他人先天不可能有,后天又不可及的,故此種性不需教化。
關于“斗筲之性”,董仲舒列之為下品,置而不論。他說:“諸斗筲之民何足數哉,弗系人數
而已。”(《玉杯》)既然“斗筲之民”被摒棄于人的行列之外,那么“斗筲之性”當然談
不上有什么善質,而是生來就是惡的,教化也不會從善,必然要犯罪,因此,對待這此人只有
重在刑罰。
“中民之性”在董仲舒的著作里是與“性”等同的。他說:“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
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實性》)名是什么意思?《釋名》解釋說:“名,明
也。名實使事分明也。”荀子說:“智者為之分別,制名以指實。”(《深察名號》注引)董
仲舒自己解釋說:“名生于真。非其真,弗以為名。名者圣人所以真物也。名之為言真
也。”(同上)上面諸引文中的“實”、“真”是一個意思,指的是客觀事物。這些解釋告
訴我們,名就是給客觀事物下一個定義,給其一個符合其真實性和本質的抽象的概念。了解
了“名”的含義,就不難理解董仲舒的“名性”,就是“圣人之性”、“斗筲之性”都不能
給一個“性”的概念,只有“中民之性”才能配稱“性”,是名副其實的“性”。因此在
董仲舒的著作中“性”和“中民之性”是等同的,一談到“性”即指“中民之性”,而把
“圣人之性”,“斗筲之性”排除在外。“德主刑輔”就是以“中民之性”的理論為依據
的。
既然“性”即“中民之性”,那么,這種“性”是什么樣的呢?董仲舒說:“性有善質而未
能善也,”(《實性》)“性比于禾,善比于米,米出禾中,而禾未可全為米也。善出性口,而
性未可全為善也。”(《深察名號》)人性“有似目,目臥幽而瞑,待覺而后見。當其未覺,
可謂有見質,而不可謂見。今萬民之性有其質,而未能覺。譬如眼者待覺,教之然后善。當
其未覺,可謂有善質,而不可謂善。”(同上)就是說,民性是未善的,但是,有一種成善的可
能性,這種可能性要變為現實性,需要一種外界條件,這就是教化。“天生民性,有善質而未
能善,于是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民受未能善之性,待外教然后能善,善當與教,不當
與性。”(同上)
性之中不僅有善質,而且有惡質,善質就是“仁”,惡質就是“貪”。董仲舒說:“性有貪有
仁,仁貪之氣兩在于身。身之名取諸天,天有陰陽之施,身亦有仁貪之性。"(同上)如前所
述,表現為“仁”的善質,經過教化可以成善,達到德。表現為“貪”的惡質,與外界接觸就
表現為各種情欲和物欲,這就是芾仲舒所說的“情”。他說:“情者人之欲也。”(《漢
書?董仲舒傳》)性是天生的,性動就是情。在這里,董仲舒已蒙朧地把人的社會屬性與自
然屬性區分了開來,性是人的自然屬性,情是人的社會屬性。芾仲舒認為,惡質發展成的情,
是反抗封建關系和破壞封建秩序的犯罪根源。但是,這些欲望是不能消除的。“天之生人
也,使之生義與利。利以養其體,義以養其心。心不得義不能樂,體不得利不能安。”(《身
之養重于義》)同時,消除人們這些欲望,使民寡欲,也是不利于地主階級的統治的。他
說:“民無所好,君無以權也:民無所惡,君無以畏也。無以權,無以畏,則君無以禁制也。無
以禁制,則比肩齊勢而無以為貴矣。……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勸也。故設賞以勸之。有所好
必有所惡,有所惡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設法以畏之。……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過節;
使之敦樸,不得無欲,無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保位權》)這就是既要使民有
欲,又要使其欲保持在一定的范圍內,不要超越“度制”。使民有欲,以便利用民之“向利”
的心理,用物質利益驅使他們為統治階級服務。但是,這種欲望太大,不能節制,就必然走向
犯罪。因此,要通過教化,使性中“仁”這種向善的因素擴充完善,成為服從封建統治關系
和遵守封建社會秩序的品德;對“貪”這種惡質,先是教化,以禮義進行引導,使其發展而成
的“情”限制在合法的范福內。但是,教化對那些貧性過大的分子并不是完全有效的,他們
有時不顧禮義、度制,肆意滿足自己的欲望。當這種情況出現時,就要有法度、刑罰予以制
裁。刑罰的作用有二:一是威懾由性中的“貪”發展成的“情欲”,使人們不敢放縱貪欲:
另一個是懲罰那些越制者。董仲舒指出:“是故王者上謹于承天意以順命也;下務明教化民,
以成性:正法度之宜,別上下之序,以防欲也;修此三者,而大本舉矣。”(《漢書?董仲舒
傳》)可見,刑罰主要是為制止人性中“貪”的因素而設的。
對于三種人性的階級屬性.歷來有很多不同的劃分法。我們認為,董仲舒談人性是從人的道
德上講的,并不是從階級上把人性分為三等。在董仲舒看來,圣人是極少的。他并不把所有
的君主都看作圣人。他屢屢批評桀紂,秦始皇,甚至有時指斥時政,只是不明言漢武帝罷了。
他認為“圣王”要照天命行事,否則就不是“圣王”。君主尚不能盡為圣人,其他人就可想
而知了。
“斗筲之性”是一些頑固不化的惡人,不僅被統治階級內部有,統治階級內部也有;而且多
數是統治階級的成員。這些人身居高位而沒有德行,不稱其位,也就是沒有作統治者的資格。
“中民之性”是絕大多數:這些人“仁”、“貪”兩在丁身,可善可不善。他們是實行教化
的對象,統治階級的統治穩固與否,主要取決于這些人是否守制。
董仲舒之談人性,是為維護劉氏王朝的長久統治尋找治國良策,在他頭腦中并沒有一個清晰
的階級概念,凡不利于帝王江山穩固的人,他認為就是性惡的,并不取決于是哪個階級的人,
這完全是從道德上劃分的,荒仲舒這種認識是由當時的認識水平所決定的,我們分析古人
的思想,就要探求其原義。
體現意志的天本主義
董仲舒為了勸說漢武帝實行“德教”,從“天命”那里為其“德主刑輔”的主張找到了理
論依據,企圖利用當時的統治者畏懼天命的心理,以“天命”來迫使他們實行“德主刑輔”。
董仲舒的君權神授的思想體系,是以陰陽五行的天道觀為依據的。他說:“受命之君,天意
之所予也。故號為天子者:宜視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深察名號》)這就是說,皇帝
作為人間的最高統治者絕不可以隨心所欲,而必須按照天的意志來治理國家。那么,天的意
志如何表現呢?董仲舒認為,天是通過四季、陰陽五行的變化來體現自己意志的。“天道之
道,一陰一陽,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陰陽義》)“天之好仁而近,惡戾之變而
遠,大德小刑之意也。……是故天數右陽不右陰,務德而不務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猶陰
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謂之逆天,非王道也。”(《陽尊陰卑》)董仲舒說來說去,
無非是說天是有意志的主宰,是任德而不任刑的,因此,皇帝治理國家就必須秉承天意,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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