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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犯罪形態一、犯罪形態概念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盡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具有社會危害性,與此相反,表面上符合犯罪構成,但因其本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故不認為是犯罪。(一)分類按照其停止下來時是否已經完成犯罪為標準,可分為:1、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二)對形態的理解1、形態是一個點,而不是一段時間。2、這個點與停頓緊密相連,有停頓才有點,有停頓才有形態。一個行為只有一個點,一個行為只有一個形態,不能把主體的完整行為人為進行分割。3、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中不再發展而固定下來的相對靜止的不同結局。它們是一種彼此獨立存在的關系,不可能相互轉化。犯罪預備不可能轉為犯罪未遂狀態,未完成形態不可能轉化為完成形態。(三)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過程、階段的區別1、故意犯罪的過程是對犯罪在時間、空間上的發展持續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階段的總和與整體。它是故意犯罪運動、發展、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和空間的表現。2、故意犯罪的階段也稱為故意犯罪的發展階段,是指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因主客觀具體內容的不同而人為劃分的段落。可分為犯意形成階段、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和行為后階段等。3、故意犯罪過程作為一個整體的概念,包含若干具體的故意犯罪階段,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階段處在故意犯罪發展的總過程中,呈現出先后相互銜接、此起彼伏的遞進和發展變化關系。運動、變化和發展是故意犯罪過程和階段的屬性與特征。4、關系(1)區別:a)前者是故意犯罪已經停止下來的各種不同的結局和狀態,屬于相對靜止概念和范疇;后者是故意犯罪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進程與進程中劃分的段落,屬于相繼運動發展的概念。b)任何一個犯罪行為只能構成一種犯罪形態,而同一個犯罪完全可能同時具備兩個犯罪階段以及完整的犯罪過程。(2)聯系:a)形態是在過程和階段中產生的,各種犯罪形態的產生及其界定,都依賴犯罪過程和階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發展程度。b)是否是刑事責任的根據。5、過程與階段的劃分可作圖形以說明,從廣義和狹義的角度進行劃分。廣義的犯罪過程狹義的犯罪構成犯意形成階段?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實行階段?行為后階段二、犯罪停止形態的構成(一)已完成犯罪的構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一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通常認為刑法分則是以一人犯一個既遂犯罪為標本的。從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來看,刑法分則規定的是既遂形態的犯罪。(二)未完成犯罪的構成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它們是犯罪的特殊形態,即不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備犯罪構成,也正因此,才為其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基礎,只不過它是一種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態的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其特殊性體現在:它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同時,由刑法總則的有關的條文為補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構成的一般形態,未完成的犯罪構成是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是修正的犯罪構成。三、犯罪停止形態的存在范圍(一)不能存在于過失犯罪中1、過失犯罪的構成必須具備發生危害結果和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態中完成形態當然不具備法定的危害結果,過失犯罪無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存在,也就無犯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形態存在的意。未完成形態是相對于完成形態而言的,對于過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問題。2、從主觀上來看,過失犯罪的罪過是疏忽大意的或者過于自信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故也無所謂犯罪停止形態中"為了犯罪創造條件,制造工具"以及"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內容,否則就是故意犯罪。(二)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態1、從主觀方面來看,間接故意犯罪行為沒有確定的犯罪意圖,與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主觀特征不符,"放任"心理談不上對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談不上其追求是否實現,而犯罪未完成形態存在著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2、從客觀方面來說,行為人所預見的危害結果發生與否都符合其放任心理,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只有發生了實際的危害結果才予以定罪,否則談不上定罪,當然不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故對其來說,也只是是否成立犯罪問題。(三)并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著犯罪的停止形態1、犯罪的停止形態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往往經歷一個預備犯罪、實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階段。如果在這一過程中,由于某種主客觀原因停止下來而不再發展,就形成了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2、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態。因為有些犯罪一著手實行即告完成,還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主要有以下情形:(1)舉動犯舉動犯是指一著手實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遂。(2)刑法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規定為構成要件的犯罪這些犯罪除了要具備主體、客體和客觀方面的要件以外,還要有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和特定情節兩要件。不具備這些情節即不構成犯罪,在實行行為基礎上又具備"情節",不但標志著構成犯罪,而且也符合發展的全部構成要件,達到了法定的犯罪完成形態。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與未遂之分。如:關于虐待罪",刑法規定: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如買一把菜刀,究竟是切菜,還是殺人或搶劫,這樣只能有其他事實證據證明其實際是為殺人或搶劫,方可認定其是犯罪預備。2、在客觀上,預備行為表現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1)此處"制造條件"中的條件應理解為除"準備工具"以外的條件,體現了立法者對"準備工具"的特別重視;(2)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表現形式:A、準備工具包括其犯罪的用品也包括了用于犯罪的生活、生產、工作等正當用品。前者如槍支、彈藥、爆炸物、毒藥、麻醉品等;準備犯罪工具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可能自己制造,也可以求借,甚至偷騙搶;準備工具是一種最常見和最主要的犯罪行為。B、其他制造條件的行為。體現為:a)準備犯罪手段;b)調查犯罪場所--為進行犯罪事先調查;c)排除犯罪障礙(將狗毒死);d)擬定犯罪計劃;e)勾結他人參加犯罪;f)籌措犯罪資金;e)誘騙、跟蹤被害人。(3)犯罪預備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大多數情況下是作為形式,但極少數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為形式。如倉庫保管員為共同犯罪人盜竊方便,故意不上鎖。(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而在預備階段停止下來這是犯罪預備與未遂的根本區別,即是實行前行為。根據是否著手這一特征,把犯罪預備的時間限定在犯罪實行以前。如果行為人已經開始進入犯罪的實行,則不存在預備問題。(三)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1、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想繼續下去但是由于各種原因而被迫停頓下來。這也是犯罪預備和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本質區別。2、在司法實踐中,迫使其停頓下來的原因是:(1)從行為人角度來看,由于準備不充分,或者行為人本身的能力所限。如突然生病等。(2)從被害人角度來看,由于其逃避和防范嚴密。(3)犯罪對象滅失(4)被司法機關或群眾抓獲(5)其他時機條件。三、犯罪預備的認定(一)犯罪預備與犯罪階段的區別與聯系1、前者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一種停頓下來不再發展的狀態。后者是犯罪發展過程中的某一個區間。2、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預備階段,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后者只是一個時間上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進入犯罪實行階段并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承擔責任,而不能單獨對其以前的預備階段的預備行為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在準備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則以犯罪預備論處。(二)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后者是指實施犯罪活動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書面的形式表達出來。1、聯系:主觀上都有犯罪意圖,客觀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示。2、區別:犯意表示僅僅是指單純表露犯罪意圖的行為,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犯罪構成的內容,因而不是犯罪行為。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他的犯罪意圖已經轉化為現實的預備行為,對社會有著現實的威脅,為犯罪結果的發生創造了可能性,具有危害性,屬于犯罪行為。四、犯罪預備的性質及其處罰原則(一)犯罪預備的性質1、關鍵是看其主觀方面。"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本身不能決定其行為的性質,如前所述,準備刀具,法律上沒有規定"預備罪",用來殺人則是故意殺人罪的預備,用來搶劫則是搶劫罪的預備。2、犯罪預備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判斷依據。(1)侵害的客體--從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2)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殺人時準備刀和槍支,其中準備槍支的危害性大;(3)犯罪行為離既遂的遠近程度及其原因。殺人時,在買刀時被抓與持著刀對著目標被抓,后者危害性較大;(4)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二)犯罪預備的處罰依據1、存在的幾種觀點:(1)消極說一律不加以處罰。理由是對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應當以犯罪的實行行為為起點;(2)積極說一律予以處罰,因其具有社會危害性;(3)折衷說主張對危害較大的預備犯罪加以處罰,對于那些危害較小的預備犯不予處罰。理由在于:A、已超出單純犯意表示階段,使客體處于隨時遭到破壞的危險狀態。有時離犯罪僅一步之遙,若不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頓下來,就可能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如果對一切預備犯罪都不加以處罰,則有可能放縱犯罪分子,不利于預防犯罪。B、另一方面,其同實行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畢竟不大,而且各種預備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不完全相同,如果對其全部處罰,就不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原理。因此,應只對危害較大的預備犯,處以適當的刑罰。2、一般認為:犯罪預備的可罰性及其根據在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少數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預備的社會危害程度能達到犯罪程度。因此,以不處罰預備犯為原則,以處罰預備犯為例外是正確的,也成為各國的通例。我國刑法采取的是積極說,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為證據難以列舉,事實上難以處罰。同時,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也是完全有法律依據的。(三)處罰方法1、刑法第22條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條規定表明:是可以從寬處罰而不是必須;三種情節"從輕、減輕、免除"2、預備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尤其是牽連犯,應擇一重處。刑法分則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罰。
第四節犯罪未遂一、概念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二、特征(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1、關于"著手"的多種觀點:(1)主觀說認為對于實行行為的著手,不可能僅從客觀層面加以考慮,而應從主觀層面予以認定。以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意圖為標準來確定犯罪的著手(2)客觀說認為著手是實行行為之開始。又分為兩種觀點:一種以法定的犯罪構成事實為基礎,認為只有當行為人實行法定構成要件的行為時才是犯罪的著手。另一種觀點認為,直接危險說以及因果關系說。(3)折衷說主張應從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來判斷犯罪的著手。認為當行為人實施了其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并明確表露出犯罪意圖時方為著手。作者認為:認定犯罪的著手應緊扣主客觀相統一的標準。著手是犯罪的著手,而犯罪本身是主觀上的犯罪故意與客觀上犯罪行為的統一。因此,犯罪的著手也應該是主觀上的犯罪意圖轉化為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之際,由于犯罪實行行為的性質不同,其著手實行犯罪的表現形態亦不相同。2、著手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點(1)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殺人犯已舉刀對準了被害人。(2)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是殺人行為的著手。(3)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3、對"著手"的理解(1)要在理解刑法分則條文的基礎上,把握每個實行行為的著手。在某些情況下,同是一個動作,在不同犯罪中具有不同意義。因而有時可視為此罪的著手,但未必是彼罪的"著手"(同是破門入室這一舉動)。對盜竊罪和強奸罪具有不同的意義;(2)刑法分則對各種具體犯罪行為規定不同,著手的理解也就有所不同。尤其是分則規定了某種犯罪方法作為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中的犯罪,實施了法定的方法行為,就是實行犯罪的著手,如搶劫罪,只要開始使用暴力或發生威脅。4、認定著手時應當注意的問題(1)應把犯罪的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區分開來。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如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殺人罪中的剝奪他人生命。故實行行為是繼預備行為著手實行的犯罪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較易區別,但有時亦較難區分。①尾隨行為--擬實行強奸、搶劫、殺人、搶奪,其他條件都準備好,只等合適的時機下手。尾隨行為已經接近實行行為之著手,但畢竟沒有實行犯罪,因此是一種犯罪預備行為。②守侯,又稱埋伏行為,也是犯罪準備行為。(2)教唆犯、幫助犯以及間接正犯的未遂。間接正犯又稱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為中介實施其犯罪行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節而不負刑事責任或不發生共犯關系。上述三種情況都分別以"教唆犯開始用言辭或其他方法進行教唆之時",間接正犯以開始實施利用他人犯罪行為為著手,即利用者行為的著手是間接正犯的著手。(3)選擇性罪名的著手認定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只要實施了其中一個行為就視為已著手,并構成既遂。(二)犯罪未得逞提問:A、犯罪未遂是指沒有達到犯罪分子所希望的結果。(錯)對于有些犯罪來說,并沒有發生其所希望的結果仍是既遂。如認識上的錯誤,本來想要殺姐姐卻誤將妹妹殺了。很多犯罪并不要求結果發生仍是既遂,如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B、犯罪未得逞是指沒有達到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全部要件。(對)有三種觀點:一種是犯罪目的說,一種是結果說,第三種是犯罪構成要件說。作者認為,應采取構成要件說,犯罪的既遂未遂是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為標準的,犯罪的目的和結果,都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某一方面,在一定的犯罪類型中,它確實能夠決定是既遂還是未遂,但不全面,不可以作為一般標準。故犯罪未得逞是指沒有達到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故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是否完成也就是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與否,其顯著標志看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構成所規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觀要件的完備與否,故對不同性質的犯罪,其完備的要求也不相同,如危險犯行為犯和結果犯等。2、概括為以下三種情形(1)結果犯之未得逞認定應以法定的結果(犯罪)是否發生,作為是否得逞標志。如故意殺人罪,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沒有造成任何損害結果,而是沒有造成法律所規定的作為該種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如殺人未死卻致其傷害。(2)行為犯之未得逞的認定行為犯是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應以法定的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強奸罪,如果已著手對婦女實行暴力或脅迫,但未能進一步實施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則為未得逞。(3)危險犯之未得逞的認定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得逞與否的標志。如破壞交通工具罪,足以使其顛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是犯罪既遂。但如剛動手破壞就被當場抓獲,則為未遂。(三)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1、意志以外的原因,應是質和量的統一,表現為"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1)從質的方面來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想干下去但是沒有辦法再干下去。即只有那些違背了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立。故可以排除犯罪分子意志以內的因素即犯罪中止。這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質的規定性。但不能簡單地把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理解為不利于犯罪繼續實施的因素出現。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出現了有利于實現犯罪分子的意圖實現的因素。致使犯罪分子沒有必要采取某一犯罪手段,因而導致其先行已經著手實施的犯罪處在未遂階段。(2)量的特征。從量上來說,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犯罪的程度,以下情況值得探討:①路遇熟人而停止犯罪--搶劫、強奸案件,因其不足以達到阻止犯罪分子繼續實施犯罪的程度,亦為中止。②被害人斥責、哀求或輕微掙扎而停止犯罪的問題。被害人的斥責、哀求或輕微掙扎,雖然是不利于犯罪分子繼續犯罪的因素,但這些因素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實施,而是經過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而停止了犯罪,故不應定未遂。③其他客觀不利因素而停止犯罪問題這種情形體現在強奸案中。如婦女懷孕、來月經等。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是犯罪中止。但如果是因犯罪分子知識、閱歷欠缺而誤以為上述情況的婦女發生性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而放棄犯罪的,則仍應以未遂論。2、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A、被害人的發現、逃避和反抗;B、第三者的出現被抓獲;C、自然力的破壞;D物質障礙;E犯罪時間、地點、場合對犯罪不利等。(2)犯罪分子自身原因A、能力、力量、身體狀況、常識、技巧等缺乏,使其無法完成犯罪B、主觀認識上的錯誤,使其未能得逞三、種類(一)以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可分為實行終了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以何標準來確定是否實行終了?因為法律規定的實行行為往往只有定性的規定而缺乏定量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無法確定行為是否實行終了,而主張犯罪人已將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都實行完畢是實行終了。它雖然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但這種認識并不脫離客觀實際,而是在法定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內的主觀認識。根據法律規定說認為:已經實行終了法律規定的全部行為是實行終了,否則反之。主觀說認為:犯罪人已經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都實行完畢是實行終了,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以法律規定作為是否終了的標準,容易把行為與結果相混淆,如不發生法定的結果,就很難認定其是否完成法律所要求的全部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無異于否認了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一般說來,由于分類表現出的犯罪行為實行程度上的差別,實行終了未遂的社會危害性大于后者,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將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毒藥殺人,被毒人在吃飯時發現有異味倒掉。殺人罪中只有人死了,才是既遂。人不死都不能是既遂,因其是結果犯。這種未遂有兩種情況A、犯罪分子誤以為其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行為都已終了,因而停止了犯罪行為。B、犯罪分子完成必需的犯罪行為后,行為實行終了離既遂還有一段距離。在實行終了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既遂狀態。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還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要的全部行為都實行終了,因而未發生犯罪分子預期的犯罪結果。(二)以犯罪行為的實行能否達到既遂狀態為標準,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這種區別表現在導致未遂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差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一般而言,能犯未遂比不能犯未遂社會危害性較大,量刑時應加以考慮。一般認為,根據犯罪工具、手段的實際情況,能夠實現其預期犯罪目的是能犯未遂,否則是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實際可能實現犯罪,達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以刀殺人",砍傷后被人制止。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實認識錯誤,其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形態,又可分為兩種:(1)工具的能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觀性質不能產生犯罪分子追求的犯罪結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如把白米粉當砒霜投毒殺人。注:工具不能犯和迷信犯的原則:a)行為人的認識基礎不同。b)行為人認識錯誤的內容不同(由于大意疏忽等原因)。c)主觀上追求的結果實際上未發生的原因不同。d)社會危害性不同。(2)對象不能犯即犯罪分子所指向的對象當時并不存在或者具有某種屬性而不能達到犯罪既遂。還有與之相關的"客體不能犯"。"客體不能犯"從對象本身來看,是能達到既遂的;但從社會關系來看,是不發生既遂的。如把自己家的東西當作別人的東西偷回來,其實是自己的東西借給人家后忘掉。之所以處罰不能犯未遂,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明顯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實際犯罪行為,僅僅因為方法不當或目標錯誤而未能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它已經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故應承擔刑事責任。四、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第23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在量刑上,應注意以下因素:(1)從客觀上講,要看犯罪的性質及未遂行為距離犯罪完成的遠近程度。如同樣作為未遂的殺人與盜竊,除非未及被害人一般不宜減輕,但盜竊未遂,一般不予判刑,除非盜竊對象明顯數量巨大等的盜竊。(2)從主觀上看,看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犯罪意志堅決頑強的,主觀惡性大。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較脆弱,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對此,在對犯罪未遂處罰時應予以考慮。
第五節犯罪中止一、概念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特征(一)及時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從犯罪預備階段開始到形成既遂階段之前這段時間內,且犯罪又處于運動中尚未停止在預備形態或未遂形態。故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實行階段以及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之前。1、行為實行完畢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呢?行為實行完畢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結果已出現,為既遂,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從輕情節。如投毒案,該行為的實施與危害結果發生有一段時間差。故刑法上的行為是否完畢并不必然影響是否構成中止,中止不等于終止。(1)如偷彩電,已脫離所有人控制再放回原處,是恢復原狀,屬于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上的參考因素;(2)又如:利用職務便利變動帳面侵吞公款,后聽說要查帳,隨即歸還公款并恢復原帳目;2、放棄重復侵害行為可否定為犯罪中止?案例:甲欲殺乙,有10顆子彈,第一顆子彈出去未打中,甲想一槍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種形態?(1)一種觀點認為是犯罪未遂。理由為:第一槍未射中不是行為人意愿,射出的第一槍形成了實行終了的未遂,雖然未再射擊,也不能消除其負未遂的責任,只可作為量刑時的情節考慮。未打第二槍是犯罪以后的心理狀態,不影響其犯罪形態。(2)另一種觀點認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a)符合時空條件。重復侵害行為的放棄,發生在犯罪實行過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為已停止的未遂或既遂狀態。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應該是主客觀的統一,即不但要看其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結果的犯罪行為,還要看行為人是否認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為是否都實行終了。對重復侵害行為而言,主觀上行為人認識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行為尚未實行完畢。客觀上存在著繼續實施犯罪的條件。因此,第一槍的侵害行為已完成,但整個犯罪行為沒有完成。犯罪尚未停頓在既遂或未遂狀態,故存在著中止的時間條件(時空性)b)符合自動性條件。放棄是自動的而非被迫的(自動性),意志以外的原因僅僅導致第一槍未射中,而后的放棄行為卻是出于其本意,這種自動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質的條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c)符合有效性條件。由于其行為的放棄,使得犯罪結果未發生,這符合中止的有效性條件。總之放棄重復侵害行為具備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條件,而不符合未遂的條件,尤其是不符合其未完成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條件,故它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筆者認為:其正確定性關鍵在于區分重復性侵害與一次性侵害的區分。重復性侵害行為只能存在于結果犯中,而行為犯和危險犯中均沒有這種情形出現,從主、客觀兩方面來看,也只有在直接故意下才存在重復侵害行為,且是確定的故意。故筆者認為:只有主觀上是確切的直接故意,客觀上是結果犯才可作為重復性侵害行為看待,并且即使此種情況也未必都發生重復侵害(如只一槍就打死人),故其只是必要條件。以高銘暄教授為首的學者認為:應把打槍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在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場合,主觀上行為人自認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為沒有實行完畢,客觀上行為人存在進一步完成犯罪的條件,因此存在中止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孤立的看一槍似乎是未遂,但開槍殺人不會指望一槍奏效,只要有子彈就會打到死方才罷休。這幾次射擊動作是緊密聯系的,形成一個統一的殺人行為,倘若不如此,一槍未打中就是一個未遂,9槍未打中就是9個未遂。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認定未遂較符合刑法理論,認定為中止有利于鼓勵行為人停止犯罪行為。3、危險犯的中止認定危險犯以行為實施完畢后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為既遂,如放火以被點燃物是否獨立燃燒為標準,一場大雨或者撲滅或者未撲滅,分別按照114條或者115條處罰。如果在此時,行為人自動脫衣撲滅大火,涉及到危險犯的中止問題。在危險犯向實害犯轉變的過程中,上述燃燒只是排除了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在燃燒過程中這個點尚未停頓,可以認定為中止。因為既遂和停頓緊密相連,本案的行為并未停頓。有人認為認定為中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論,因為既然點燃就構成既遂,就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的問題。(二)自動性是指行為人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動中止犯罪。(1)如何理解"自動"?也即行為人認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為人自己認為能將犯罪進行到底而不是客觀上是否能進行到底。故在客觀上犯罪行為不可能進行到底,只要其主觀上認為是可能的,并且主動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構成中止。如:為殺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現場此時停止犯罪也屬于中止。(2)自動停止的"動機"是否影響其自動中止?刑法上自動停止犯罪的動機不影響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為人是出于真誠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須是出于行為人本人的意愿。(三)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可分為兩種情況: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構成中中止當然有效。行為實施完畢后,結果尚未發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須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結果。(四)徹底性徹底性就是要放棄犯罪,故環境不利、條件不成熟而暫緩實施犯罪而不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同時也不可將其理解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類似的罪。因為若如此,則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認定其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三、種類(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范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1、預備中止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后中止。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奸行為人基于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3實行終了的中止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1、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2、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四、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此處的"沒有造成損害"是指除刑法分則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結果以外的損害,而不是指分則該行為所要求的犯罪結果。如:殺人亂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經受傷。1.行為人進行了犯罪的準備行為,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實行犯罪的,屬于:()A.預備犯B.未遂犯C.預備階段的中止D.實行階段的中止犯2.犯罪既遂取決于()A.是否達到犯罪的目的B.是否實際發生了犯罪的結果C.實行行為是否完全實現基本犯罪構成的全部事實D.實行行為是否實行完畢3.甲、乙二人勾搭成奸,預謀殺死乙的丈夫丙某后兩人結婚。甲買來毒藥交給乙,乙將毒藥投入丙的酒中,并為丙炒了菜,讓丙喝酒。丙將酒喝了后,安然無恙。后得知毒藥存放時間太長,已經失效。乙對甲說,丙如此命大,不能再害他了,甲也表示同意。但是二人繼續保持通奸關系。甲、乙二人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A.手段不能犯的未遂B.能犯的未遂C.對象不能犯的未遂D.中止4.甲萊認為鄉公安員乙某辦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丟臉,因而懷恨在心。某日酒后,妻子責罵甲某是“班房坯”。甲某被激怒,轉身操起一把長約1.2米的鋼叉,聲稱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兒刺死。他攜鋼叉去鄉里尋找乙某未果,便沿路來到供銷社門市部順手拿走一瓶樂果農藥,夾在腋下,來到乙某女兒的工作單位,聲稱:交出乙某的女兒,與其他人無關!該單位的職工說乙某的女兒不在。他不相信,到車間里尋找也未找到,被工廠保安控制住。()A.故意殺人罪(未遂)B.故意殺人罪(預備)C.故意殺人罪(中止)D.不構成犯罪5.下列哪些命題是正確的?()A.中止的自動性是中止犯與預備犯、未遂犯區別的根本標志B.是否著手實行犯罪是未遂犯與預備犯區別的標志C.在犯罪準備的過程中和犯罪實行的過程中都可能成立犯罪中止D.在犯罪既避之后及時返還原物的,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體現了現代刑法鼓勵悔過的刑事政策6.對予我國刑法規定的教唆犯,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B.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教唆犯一般應被認定為主犯C.教唆犯是獨立的罪名D.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人不構成犯罪7.下列哪種情形屬于犯罪未遂?()A.甲某在夜晚鄉間小路上將一女子攔住,撲倒在地。當感到該女無力繼續掙扎時,就松開了手。該女說,地太濕。甲萊表示可以到較為干燥的小路上去(發生性關系),同時架著該女向路邊走去。這時迎面開來一輛打著大燈的汽車,該女即乘機掙脫向汽車跑去。甲某也沒有繼續追趕B.甲某將來到自己家玩耍的乙女(11歲)的衣服強行脫去,用自己的生殖器往乙女的生殖器里頂,但未能頂進去C.甲某被舉報銷售假煙,公安人員在其店鋪內查獲價值30萬元的假煙,但未能查出其已經銷售出的數量D.甲某從銀行取款5萬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某的毆打。甲某回家后將錢藏起,到公安機關報案,稱乙某搶劫了自己剛從銀行提取的5萬元錢。公安人員經調查發現破綻,最后從其家中將該5萬元錢搜出,致使其誣告陷害他人搶劫的行徑敗露8.甲某在工棚中聽見有人與其丈夫爭吵,以為是二組工人,產生報復惡念。將老鼠藥放入二組工人的綠豆湯盆中。后來聽說與其丈夫爭吵的是七組工人,頓生悔意。急忙跑到二組工棚,見已有一人因為喝綠豆湯出現了頭暈、惡心的中毒癥狀,當即告訴大家綠豆湯有毒,不能喝了,并立即找人將中毒者送醫院搶救,沒有發生嚴重的后果①。甲某的行為;()A.構成投毒罪危險犯的中止B.構成投毒罪結果加重犯的中止C.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中止D.因為已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對甲萊應當減輕處罰9.下列哪種情形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A.甲正在入戶搶劫乙時,忽聞警車鳴笛而來,以為被害人曾打電話報警,招來了警車。連東西都沒來得及拿就慌忙離去。其實,警車只是路過而已B.甲正在入戶搶劫乙,怠聞警車鳴笛呼嘯而過。警車遠去后甲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靜,感到害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后離去C.甲把乙打昏后丟入很深的河水之中離去,以為乙必死無疑。適逢過路的人將乙救起D.甲正在撬一保險框時,忽然同伙打來電話,告知該保險柜中沒有值錢的東西。甲便放棄撬該保險柜離去。其實,保險柜中有50萬元現金10.甲某為其鄰居乙某打工,認為工資太少,產生勒索乙某錢財之念。準備了一桶汽油,于某日凌晨1時許,將汽油倒在乙某家門前草堆上,點燃后暫時躲回家中,乘乙某全家人出動救火之機,翻墻進入乙某家院內,撬開門鎖,將在屋內睡覺的乙某僅18個月的兒子丙某盜回家中。乙某回家發現丙某不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人員及時趕至現場,當即組織全村村民在各路口設卡追堵。甲某見無法將丙某帶走,丙某在其家中又哭鬧不止,怕被人發現,即將丙某抱還乙某家人,并謊稱丙某是其從小偷手中追回,后裝暈倒地。()A.甲某是綁架罪的中止B.甲某是綁架罪的未遂C.甲某是綁架罪的既遂D.甲某構成綁架罪和放火罪11.甲某承租一大酒店,某日對其酒店服務員乙某稱丙某欠債不還,令其從學校綁架丙某之子作為人質,討還債務。乙某遵命綁來丙某之子。后甲某又指使丁某打電話向丙某勒索50萬元。丁某打出勒索電話。當甲某再次要丁某打勒索電話時,丁某拒絕。人質(7歲)被扣押63小時,雙手腕軟組織挫傷,輕度脫水。()A.甲某、丁某構成綁架罪、乙某構成非法拘禁罪B.甲某、乙某、丁某構成綁架罪C.甲某、乙某、丁某均犯罪既遂D.甲某、乙某犯罪既遂,丁某犯罪中止12.關于教唆犯.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A.甲某唆使乙某(15歲)詐騙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甲某不是教唆犯B.甲某唆使乙某找人殺害丁某,乙某出面雇傭丙某將丁某殺害,乙某的行為是教唆犯C.甲某唆使乙某盜竊財物,遭到乙某的拒絕。甲某構成盜竊罪D.甲某唆使乙某盜竊某銀行,并向其傳授打開銀行保險柜的方法,甲某構成盜竊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13.甲某因為與丈夫乙某不和,離家出走。甲某女兒丙某(1986年5月6日出生)在2000年5月1日到甲某離家出走的住處,甲某唆使丙某用家中的老鼠藥拌人飯中毒死乙某。丙某于同年5月6日回到家中,在其父親乙某的飯中拌入滅鼠藥,將乙某毒死。甲某的行為:()A.構成故意殺人罪B.是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C.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D.是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教唆犯14.甲、乙、丙三人看見山坡散放著一群羊。三人就把羊群趕到山的東面隱藏起來。并商量由丙某回家取錢作路費,將羊群運到外地銷贓。丙某回家取了路費,順便叫上丁某。丙某、丁某到隱藏羊群處與甲某、乙某會合一同將羊運到縣城銷售、分贓。后來經查證,該羊群是新疆建設兵團農8師152團10連所有,他們在山的東面隱藏羊群處并未出10連的地界。丁某的行為屬于:()A.犯罪所得罪C.承繼的共犯B.盜竊罪共犯D.掩飾、隱瞞罪15.甲某因平時不遵守勞動紀律被開除,認為是車間主任乙某公報私仇,產生了“不如拼個你死我活”的念頭,某日到工廠值班室,用刀威逼值班的丙某(男,62歲)交出廠保衛科辦公室的鑰匙。黃交出鑰匙后,甲某威逼丙某帶路,并強迫丙某用鑰匙打開保衛科的門。之后,甲某又威逼丙某撬開保衛科的木柜。甲某從木柜中取出一支沖鋒槍,100發子彈。甲某欲離開現場時,丙某怕自己承擔罪責,要求甲某將自己捆起來。甲某將丙某捆好,并用抹布塞堵住嘴。甲某持槍去乙某家進行報復途中被巡警抓獲。()A.甲某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罪、故意殺人罪(預備)B.甲某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罪、故意殺人罪(未遂)C.丙某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罪(共犯)D.丙某不構成犯罪16.甲某邀乙某共謀搶劫,并準備了殺豬刀、繩子、地圖冊等作案工具。某晚7時許,2人以100元的價錢租乘一輛出租車前往某縣,準備在僻靜處搶劫司機吳某夫婦駕駛的出租車。當車行至該地后,二人仍感到沒有機會下手,又以50元的價錢要求司機前往某鎮。當車行至該鎮時,由于司機夫婦的警覺,向該鎮政府報案,被抓獲。甲、乙的行為屬于①:()A.既遂B.未遂C.中止D.預備17.甲某與乙某(女)原有戀愛關系。兩人分手后乙某在B市。甲某數次到B市找乙某,要求其回家鄉,均遭乙某拒絕。甲某攜帶被其鋸短槍管、子彈已上膛的單管獵槍及四發子彈第三次來到B市,乙某約其朋友丙某等3人一起在與甲某見面,乙某仍表示不愿隨甲某回家鄉。在乙某與丙某等人離開時,甲某跟隨其后,因阻攔乙某等人上出租車不成,遂掏出獵槍威逼乙某、丙某下車。丙某下車后乘甲某不備,撲上奪槍。甲某急忙中對著丙某小腿內側的地面扣動扳機,子彈打破了丙某的長褲,并在丙某的左膝內側留下3mmX5mm表皮擦傷。甲某的行為:()A.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B.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C.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D.構成非法拘禁罪18.甲某以7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非法印刷的發票13本,然后在下午五點半分別向某電機維修中心等四個單位的店員及店主兜售,均未能售出。警察接到舉報后,于當日下午7點鐘在甲某的住處查獲藏匿的發票13本。甲某的行為構成出售偽造發票罪,屬于:()A.犯罪既遂B.犯罪中止C.犯罪預備D.犯罪未遂19.不能犯的未遂可分為:()A.純正不能犯的未遂B.不純正不能犯的未遂C.對象不能犯的未遂D.工具不能犯的未遂20.按照我國刑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對未遂犯的處罰采取得減主義B.對預備犯的處罰采取必減主義C.對中止犯的處罰采取必減主義D.對既連犯的處罰采取從重主義21.關于犯罪形態,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A.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B.是否造成犯罪結果、實現犯罪目的,不是判斷既遂終極標準C.所有的過失犯罪都以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D.在間接故意的場合,通常放任的犯罪結果實際發生才追究刑事責任22.甲(女)因恨男友乙負情而生殺男友乙念頭,但恐力單不敵男友,故計劃誘男友服安眠藥熟睡時,再用刀將其刺殺。某日甲將男友乙誘到甲自己家中勸其服下安眠藥致其熟睡,不料乙另一女友找來,與甲發生爭吵撕打,并將熟睡的乙打醒拖走。對甲應當如何處罰?()A.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B.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C.應當比熙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D.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23.甲騎自行車于某晚8時許在郊外故意將騎車行進的乙女撞倒,拖至河邊的水泥柱上,進行猥褻,并撩起乙女的短裙欲實施強奸,乙女掙扎不從、叫喊。正在此時,從后面駛來一輛面包車在二人前方停下,甲心生怯意,遂放開乙女。甲的行為:()A.強制猥褻婦女罪B.強奸罪C.未遂D.中止24.甲騎自行車于某晚8時許在郊外故意將騎車行進的乙女撞倒,將乙女強拖至路旁草叢中欲行強奸,逼其脫外褲,同時解自己衣褲。乙女謊稱自己有性病。甲聽后便放過乙女,但強行將乙女身上的錢包奪取后離去。甲行至不遠處被巡警當場抓住。甲的行為:()A.強奸罪中止C.搶奪罪既遂E.搶奪罪未遂B.搶劫罪既遂D.搶劫罪未遂25.甲、乙、丙三人預謀到某電器廠搶劫。某日晚l許,四人攜砍刀、鋼管竄至該廠,翻墻進入職工宿舍區。甲先到該廠工人丁所在的宿舍打聽廠里是否發了工資,在得知未發工資后,三人即離開現場。打算改日再來。對甲、乙、丙的行為:()A.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B.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C.應當免除處罰D.不認為是犯罪26.關于犯罪未遂,下列哪些說法正確?()A.以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劃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B.以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狀態為標準劃分為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C.通常因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達到既遂,而出現不能犯未遂D.我國通說認為不能犯應按未遂犯處罰,但外國學說中不能犯的可罰性及可罰的范圍是爭論的焦點之一27.甲為了殺害乙,購買一把匕首,在家反復打磨,使匕首鋒利無比。后覺得刀殺把握不大,決定改用爆炸方法,為此從外地私下購買了10公斤烈性炸藥、數十支冒管。最后決定選用槍殺方法,為此偷來一支手槍。走了十幾里路找到乙.將乙殺死在車中,然后將乙的尸體乘黑夜偷偷背到山上埋掉,把乙汽車開到外地銷贓得8萬元。甲的哪些行為是實行行為?()A.磨刀B.買刀C.買炸藥D.偷槍E.走路F.槍擊乙致死G.埋尸H.盜車I.賣車28.下列成立犯罪中止的是:()A.甲為盜竊夜晚潛入一甲公司的財務室,在撬保險柜時透過窗戶發現馬路對面停著一輛警車,警燈閃爍,甲害怕離去B.乙久聞H有一個價值連城的古董花瓶,于夜晚潛入H家卻遍尋不著,H家另有冰箱、電視、衣物財物,乙不感興趣,悻悻離去C.丙為報復仇人K潛入K家放火,見火勢越來越大又感到害怕,趕忙使用K家的電話報火警后離開現場。消防隊接報警后很快趕到將火撲滅,僅僅燒毀了H家的財物,沒有釀成更大災禍D.丁白天在一個著名的古董商店“踩點”看中了一個標價千萬元的古董花瓶,當晚潛入該古董店,打開柜子取出花瓶,這時心想這么貴重的花瓶失竊警方一定全力追查,另外這么貴重的花瓶肯定不好出手,于是又把花瓶放了回去,離開古董店。實際上該花瓶只是一個復制樣品。價值不過百元29.下列情形中,屬于犯罪預備的有:()A.甲為實施爆炸案,自制了炸藥,但又擔心被抓獲后要終身在監獄中度過,左思右想,放棄了這一計劃B.乙欲對下班回家的丙實施搶劫,于是一直尾隨丙,準備在周圍無人時下手,不料一直找不到合適的機會,只得悻悻離開C.丁因妻子有了第三者而不堪輿論壓力被迫離婚,但心中始終覺得是一種恥辱。他多次揚言不會放過那個第三者,要讓第三者家破人亡D.戊為了盜竊某高校計算機房中的電腦,在計算機房周圍進行“踩點”,引起了教學樓值班人員的注意,報告給學校保衛部門將丁某抓獲30.下列屬于犯罪未遂的情形是:()A.甲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中盜竊油氣,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但盜竊油氣數額巨大尚未運離現場的B.乙被查獲的待銷售的偽劣商品價值達15萬元以上的C.丙構成搶劫罪并屬于“入戶搶劫”。但既未造成人身傷亡結果也沒有搶取財物的D.丁花5千元從一孤寡老人手中“收養”2歲男童,再以3萬元價格轉讓給張三的過程中被警察當場查獲的參考答案及解析:1.A。提示:預備犯的時間條件: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2.C。提示:既遂的觀念。A有的“目的犯”既遂,不以目的實現為必要,如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但扣押了人質就既遂,拐賣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但實施拐騙、運送、收買行為之一就既遂,不以實際賣出為必要。B比如《刑法》第114條(放火、爆炸等)、第116、117、118條規定的危險犯既遂,就不以發生特定結果未必要。但本題的“結果”只是在狹義結果的前提下才正確。若廣義理解結果,即認為是對客體的侵害與威脅,這種廣義結果與危害性同義,則是構成要件和既遂的要件,B的說法就不完全正確了。C注意,這里的犯罪構成特指分則各條規定的各罪的。基本”的犯罪構成。因為通常以基本犯既遂為基準。D因為以構成要件被完整實現為既遂的標準,所以實行行為實行完畢(終了)但基本構成要件事實沒有被完整實現的,仍沒有達于既遂。犯罪未遂可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也說明實行行為實行終了未必既遂。3.A。提示:本題是實行終了的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要點是犯罪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并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歸于未遂,即一個犯罪過程已經獨立、完整地結束,出現犯罪未遂的結局,應當以未遂犯論處。甲乙后來放棄了“將來再次”加害的意思,應當屬于“第二次”加害行為的中止。處理時應當擇重以第一次的殺人未遂為準,放棄將來再次加害作為犯罪后的悔罪表現考慮。注意,若犯罪過程沒有結束(即犯罪過程中),(1)自動放棄犯罪的;(2)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3)或自動放棄可重復加害行為的,可成立犯罪中止。4.B。提示:預備、未遂的區別的要點在于是否著手實行犯罪,但是著手實行犯罪的判斷需要因罪而異具體加以判斷。本案屬于預備犯,殺人行為的著手是開始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但不同的方式著手的點是不同的,在刀殺、槍殺、棍殺的時候起碼要等到行為人看到被害人、舉起武器要打、要殺才能認為是著手,顯而易見在本案中行為人連被害人的影子也沒看到,當然不能認為是著手。由于行為人沒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預備犯。5.A、B、C。提示:C在犯罪實行終了、犯罪結果發生以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時間條件。6.A、B。提示:B教唆犯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確實小的,可以是從犯。C對教唆犯按照教唆的犯罪確定適用的法律和罪名。教唆他人綁架的,適用第239條和第29條,以綁架罪(教唆)定罪處罰。注意,某種教唆行為被分則獨立規定為犯罪的,不適用第29條教唆犯的規定。7.A、C。奸淫幼女采取接觸說,故認定為強奸罪既遂;如果沒有煙草專賣許可,買賣香煙的,包括真煙,屬于非法經營罪;如果銷售假煙,同時還觸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擇一重罪處罰;如果有專賣許可,則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根據司法解釋,銷售額5萬元以上的?是犯罪既遂;沒有查到銷售額,但查處的數量折算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按照未遂追究刑事責任;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所以只要誣告待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實現使他人受刑事處罰的目的為既遂要件。8.B、D。對于甲某行為屬于A還是B多少有些爭議。對于D,關鍵在于有無造成損害結果的判斷,如認為致一人有中毒癥狀,屬于造成損害結果的情況,應當減輕處罰。9.A、C、D。提示:A是意志以外,屬于幻覺、錯覺的情況。B是自動的,因為警車只是提醒了行為人的良知,使其感覺到法律威嚴的存在,行為人因此而放棄犯罪?并不是幻覺造成的,因而應當認為是自動的。C是未遂,因為殺人罪是結果犯,而結果并沒有出現。D是意志以外的,這種情況又稱為犯罪的撤退,這種撤退并不是因為良心的發現,而是因為行為人以為遭遇到了困難、進行不下去了,屬于認識錯誤的一種情況。雖然犯罪在客觀上是能夠成功的,但主觀上以為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障礙,因而被迫犯罪撤退的。除此以外,形態問題還涉及既遂與未遂的區別,這一點主要靠類型來把握。如:甲某在路上遇到小孩乙某(4歲),看到小孩在公路上行走就產生了將其拐走賣錢的想法,將小孩帶到廣東的親戚丙某家謊稱是自己的小孩想送人收養,并要求丙某幫助聯系收養人以借機獲取財物,過了一個星期仍然聯系不到收養人,甲某只好將乙某從廣東接回,放到發現乙某的公路旁,乙某很快被家人找回,這種情況下甲某的行為是拐賣的既遂、未遂還是中止?像一些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拐騙兒童,拐賣婦女、兒童,綁架,誣告陷害等這一類的犯罪是行為犯,行為犯不以實現犯罪目的為既遂要件,本案中行為人把小孩抱走以后就意味著犯罪已經既遂,所以本案是拐賣兒童的既遂。.本案是不是犯罪的中止?行為人不是將小孩送回來了嗎?本案不能認為是中止,因為即使我們認為犯罪過程沒有結束、沒有既遂,行為人由于沒有找到買主無奈只好把小孩送回去了不能認為是犯罪中止,應當認為是犯罪的未遂,行為人把乙某送回去是被迫的。從時間上是既遂,從原因上對本案也不能認為是自動的,而是意志以外的,沒有成立中止的余地。10.C。提示:(1)綁架罪以綁架、扣押行為完成為既遂。(2)“放火”目的是吸引他人注意,為綁架丙制造便利,是綁架的犯罪預備行為。若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應與綁架罪數罪并罰。11.A、C。乙某缺乏綁架的共同故意,故不構成甲某綁架罪的共犯。因為綁架包含非法拘禁,按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在非法拘禁罪上具有共同性,可成立非法拘禁罪共犯。丁某缺乏中止的有效性,故不能單獨成立犯罪中止。12.A、B、C。提示;A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6周歲(參見第17條)。通說認為教唆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人犯罪,屬于將他人作犯罪工具利用的情況,是間接正犯即實行犯不是教唆犯。B教唆他人教唆犯罪,同樣成立教唆犯。C教唆未遂,成立盜竊罪(教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獨立性”說,即教唆行為具有獨立的犯罪性(可罰性),不依存于被教唆人,不以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為要件。教唆他人犯罪并同時教給一定的犯罪方式的,通常只需要以教唆的犯罪一罪定罪處罰。13.A。提示:間接正犯。14.B、C。要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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