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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10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崗位職責,崗位職責包

括崗位職務范圍、實現崗位目標的責任、崗位環境、崗位任職資格及

各個崗位之間的相互關系等。擬起崗位職責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店

鋪幫大家整理的安全隊長崗位職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

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1

掘進隊隊長是本連隊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對本連隊在巷道掘

進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掘進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

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并持證上崗。掘進隊隊長必

須合理的組織施工,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保證在巷道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協調好各掘進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掘進工

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施工。

第3條、根據煤礦制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掘進工

作面的施工。

第4條、組織好班前會,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

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

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施工。

第7條、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安排掘進班組施工以前,必須為其備齊支護材料、臨時

支護材料等。

第9條、負責組織制定掘進工作面各操作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

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10條、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問

題和隱患。

第11條、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掘進施工現場的具體問題

提出主導意見。

第12條、負責〃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13條、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I,開展區隊

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4條、組織好本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第15條、負責本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

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要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處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條、組踴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并組織治理。

第20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1條、必須盡職盡責,村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

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

監察指令的。

第23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隊隊

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4條、在本隊內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掘進隊隊長不立即

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

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

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5條、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

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

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

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掘進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

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掘進隊隊長應

負直接責任。

第27條、對本隊掘進工作面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8條、未組織制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牛產責仟制和各項管理制

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照〃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有

關規定組織施工,掘進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不能夠保證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隊有特種作業人

員無證上崗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

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掘進工作面的支護質量、巷道成形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沒有組織好掘進工區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

點,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面的安全隱患,掘進隊隊長

負直接責任。

第35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

責任。

第36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

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未組織好本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

不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隊接連發

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

主要責任。

第39條、掘進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

責任。

第40條、掘進隊未有效落實探放水制度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

任。

第41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

中,掘進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隊

隊長負直接責仟。

第43條、分管的掘進隊(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掘進隊隊長

應負直接責任。

第44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

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安全隊長詢位職責2

L安全隊長是在物業服務中心經理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小區安全

保衛的現場管理工作和安全班組建設工作。

2、熟悉園區內樓宇、公用設施設備的分布位置及其它情況,熟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崗位相關法律法規。

3、負責定期、不定期檢查各崗位的工作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實情況,督導工作,協助處理有關問題,并及時向

物業服務中心經理匯報。

4、組織實施安全員軍事技能培訓、消防知識培訓等在職培訓,將

相關記錄交資料室存檔。

5、負責安全部崗位的確定及崗位職責的完善工作。

6、每周組織召開一次安全部工作例會或專題會議,安排、指導下

級工作,解決下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7、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防火、防盜、防爆等專項活動和各類演習,

模擬處理各類突發事件。每周組織一次夜間查崗,每季度組織一次緊

急集合,每年組織二次消防實戰演習。

8、負責監督各崗位工作情況、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防范

措施落實情況及消防設施完好情況,檢查安全器械、用具等使用及養

護情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處理并向服務中心經理報告,跟進改善情

況。

9、配合有關部門和服務中心領導處理園內各類違章行為和突發事

件,并保護好現場。

10、配合有關部門調解住戶間的糾紛。

11.積極配合部門人事管理員工作,合理安排人員加班、值班。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3

L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

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采隊長開除的

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

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本專業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綜采隊長負直

接責任。

4、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

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

時制止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5、綜采隊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

任。

6、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7、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綜采

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

任。

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

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4

一、協助隊長抓好分管的工作。

二、負責黨支部的工作。

三、負責安排各科的日常檢查和案件調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全隊的政治、業務學習。

五、協助隊長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及〃掃黃〃〃打非〃各項工作,

六、監督檢查各科的工作任務的完成落實情況。

七、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及時了解掌握文化市場最新動態,并向

隊長提出建議。

八、完成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安全隊長同位職責5

采掘副隊長是各采掘連隊正常安全生產必備的主要負責人,是當

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在單位正職的領導下,對安全生產部門下

達的各項任務,認真組織落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理順各個生

產環節,合理調配勞動力,提高生產效率,對現場的安全隱患,及時

處理。

(一)、崗位職責

第1條配合各采掘隊長組織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在隊長的領導下,抓好所帶班組

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傳達各項《作業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2條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

絕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

第3條合理組織勞力,抓好出勤和工區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條帶領本班組職工積極參加安全活動日,努力學習安全生產

知識,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隊長的參謀。

第5條開好班前會,按時向調度室匯報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堅

持八小時工作制,做好現場指揮,嚴抓工程質量,嚴格按規程要求施

To組織好班前、班后會,認真總結本班安全生產狀況及執行好作業

人員升井簽名制度。

第6條帶頭執行礦規、礦紀,完成隊長交給的任務。

第7條抓好現場工程質量,設備維修質量、煤炭質量、管理使用

好通防設施,杜絕材料浪費,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塵濃度,有效控

制職業危害。

第8條組織開展崗位技術大練兵,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努

力提高機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優質、高產、彳蹄。

第9條開展好各項安全活動,嚴反〃三違〃,認真分析事故,及

時總結經驗,抓好兩個文明建設和"雙基〃建設,以安全質量標準化

活動為契機,搞好現場管理工作。

第10條加強自身業務學習,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時

向單位領導匯報,聽從指揮,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第11條抓好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關心職工生活。

第12條搞好特殊工種培訓工作,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對各項《作業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傳達的,

采掘副隊長負重要責任。

第14條不帶頭執行礦規、礦紀,完不成隊長交給的任務的,采掘

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掘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

后果的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

監察指令的。

第16條采掘隊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與采掘副隊

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當班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

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跟班采掘副隊長不立

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撤職

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罰有關規

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采掘

副隊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于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采掘副隊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

分。

第19條各采掘副隊長未組織本班級干部職工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

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當班采掘副隊長負直

接責任。

第20條對當班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凡出現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責任

人、直接責任者。

第21條采掘工作面的支護質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護、前探

支護達不到支護要求的,采掘副隊長負領導責任。

第22條未組織好班前會和班后會召開的,采掘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采掘工作面現場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或發現沒及時

整改處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隊長負領導責任。

第24條現場違章指揮,造成他人傷害的,采掘副隊長負重要直接

責任。

第25條造成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有毒氣體不符合標

準規定要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隊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對職工重大違章現象,未發現或發現不加制止的,采掘副

隊長負連帶責任。

第27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主要責任、連帶責任可

根據情節嚴重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6

運輸隊隊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在運輸工作

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輸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保證在運輸作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

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協調好各運輸隊(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運搬

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運搬作業。

第3條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

會議精神,總結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當班工作任務,布置工

作。

第4條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

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5條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條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各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

照規定進行考核。

第7條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職工按照運輸任務進行運

搬操作,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8條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應對有關具體

安全措施嚴格把關,確保安全。

第9條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運輸現場存在的問題

和隱患。

第10條組織好對運輸安全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靈敏可

靠。

第11條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

班組安全教育。

第12條及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的

安全生產要求。

第13條督促、檢查相關人員的責任制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

情況,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監督本區隊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

況,及時糾正〃三違〃現象。

第15條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

全隱患,并組織治理。

第16條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定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第17條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8條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

章作業的意識。

第19條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

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條組織落實好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21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

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

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

監察指令的。

第24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隊隊長

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未及時組織進行運輸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

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

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授的,

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運輸隊隊長不立即組

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

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單位牛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

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運輸隊隊長對煤礦井下貨物、設備等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

責任。

第28條運輸隊在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

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運輸隊隊長應負直

接責任。

第29條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

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運輸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0條沒有按照運輸計劃、運輸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作業

的,運輸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1條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未對有關具體

安全措施嚴格把關,不能確保安全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

任。

第33條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

人員無證上崗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未組織好本單位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

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單位接連發

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

主要責任。

第36條運輸隊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

責任。

第37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

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

中,運輸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輸隊

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仟、中要責仟、重要責仟的,應根據情

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

責任。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7

一、中隊長(班組長)是本隊(班組)安全生產的直接執行者,

對本隊(班組)人員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健康和所管設備的安全運行

負責;

二、認真遵守安全規程制度和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根據本隊(組)

人員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要做

到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

三、負責制定和實施本隊(班組)控制異常和未遂事故的安全目

標,按施工情況進行安全技術分析預測,及時發現問題或異常,進行

安全控制;

四、帶領本隊(班組)人員認真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

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時糾正員工違章作業和違紀行為;

五、組織和參加本隊(班組)的安全檢查,認真開展〃六項活動〃

和預知預險活動,開好班前會,并做好記錄;

六、每天檢查本隊(班組)施工場所的工作環境、安全設施、設

備、工器具的安全狀況,及時消除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七、監督檢查本隊(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八、經常性對本隊(班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新工人和臨時

工進行班組一級現場安全教育;

九、有權拒絕違章的安全指令,聽從專職安監人員和監理工程師

的指導;

十、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和記錄,并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實現文明施工;

十一、認真執行作業程序書制度;

十二、支持班組兼職安全員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班組發生異常障

礙、未遂事故要及時上報,組織事故原因分析,落實改進措施;

十三、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并及時上報,負責保護好事故現

場,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介紹事故發牛的真實原因;

十四、履行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的相關職責。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8

L根據消防法規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規定及計

劃,并督促落實。

2、使用各種形式對公司員工及消防員進行消防常識與專業技能的

宣傳教育和培訓。

3、督促檢查各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計劃的實施落實情況,

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巡視檢查。

4、對市場內維修和來市場施工單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及措施,審

批〃動用明火作業〃,申請制定火警應急疏散方案與計劃,組織消防

學習,發生火警后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指揮。

5、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檔案及材料的收集和積累。

6、定期對下屬工作進行評估,獎懲及培訓I。

7、完成上級領導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安全隊長崗位職責9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協調好各采煤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

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3條根據煤礦制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化組織采煤工作

面的生產。

第4條組織好班前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

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

生產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負責組織制定本連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

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9條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

患。

第10條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

出主導意見。

第11條負責本隊(班、組)〃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

的落實。

第12條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

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3條每班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

患,并組織治理。

第14條組織好本連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第15條負責木連隊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

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

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條組織落實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

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

監察指令的。

第22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隊隊長

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在本連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采煤隊隊長不立即組

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

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連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

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4條未及時組織采煤隊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

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

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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