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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年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輔導提綱第一部分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依法行政的基本概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行使行政權利,并對行政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2、依法行政的基本內容

(1)行政主體合法;

(2)行政權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3)行使行政權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當;

(4)高效便民;

(5)誠實守信;

(6)權責統一。

4、政務公開的基本特征

(1)權威性;

(2)群眾性;

(3)開放性;

(4)現實性;

(5)系統性;

(6)適度性。

5、政務公開的基本原則

(1)依法公開;

(2)全面真實;

(3)及時性;

(4)保密例外;

(5)注重實效。

6、政務公開的主要形式

(1)政府公報;

(2)政務公開大廳;

(3)政務公開欄;

(4)政務聽證會;

(5)政務信息發布會;

(6)政務專線咨詢電話、咨詢服務臺;

(7)新聞媒體;

(8)互聯網;

(9)電子屏幕或電子觸摸屏。

7、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概念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針對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8、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的事項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

(3)行政許可;

(4)行政收費;

(5)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9、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簽署發布之日其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1)自治區以下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3)自治區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4)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5)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6)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文件,由行政機關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7)地方政府部門與中央垂直領導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10、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概念

(1)科學決策,是指行政決策在科學的決策理論指導下,按照科學的決策程序、運用科學的決策方法進行的決策;

(2)民主決策,是指決策權的行使必須經過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眾充分參與決策,決策體現和反應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3)依法決策,是指通過憲法、法律、法規規范約束決策主體、決策行為、決策程序,實現決策權依法有據,決策行為依法進行,決策違法依法追究責任。

11、政府重大決策的一般程序

(1)決策調研;

(2)征求意見;

(3)咨詢論證;

(4)合法性審查;

(5)會議決定;

(6)公布結果。

12、政府重大決策公示的內容

(1)決策事項;

(2)依據、理由和說明;

(3)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4)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13、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的概念

首問負責制是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咨詢、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行政機關首位責任人必須熱情接待,認真辦理,負責到底的制度。

14、行政機關服務窗口的職責

(1)接待前來咨詢、申請辦理事項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2)指導行政管理相對人填寫有關申報所需的材料;

(3)受理屬于本機關辦理的事項,并分送機關各內設機構辦理;

(4)協調和督促本機關各內設機構辦理事項,對超時辦結的向機關負責人報告;

(5)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的事項,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具體承辦部門;

(6)根據行政首長的授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咨詢或者申請辦理的事項給予以當場答復或者辦理;

(7)將本機關辦理事項的結果通知或者送達行政管理相對人。

15、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概念

限時辦結制度是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咨詢、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標準,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復的制度。

16、行政機關辦理事項辦結時限計算

(1)限時辦結時限以日計算,開始之日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2)符合條件的,其辦結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

(3)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結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4)部門之間、內設機構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17、超時辦結及視為超時辦結的情形

因行政機關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間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

下列情形也視為超時辦結:

(1)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2)不按照規定給申請人答復;

(3)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4)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對人。

18、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概念

責任追究制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責任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行力和公信力,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19、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中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情節

(1)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2)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3)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

(4)不執行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

(5)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的情形。

20、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21、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及后果

期間: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后果: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22、行政機關公務員從重處分的情節

(1)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材料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主要情節。

2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的;

(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項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部分

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實施行政許可的服務準則

(1)遵循便民原則;

(2)提高辦事效率;

(3)提供優質服務。

4、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公開原則的含義

(1)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公開;

(2)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應當公開;

(3)行政許可實施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之外,應當公開。

5、關于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轉讓的規定

《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外,不得轉讓。

6、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7、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8、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的紀律要求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9、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有的申請人不清楚自己所要從事的活動是否需要行政許可,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了修改,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所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從便民原則出發,申請事項依法若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后,還應告知申請人向負責受理的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有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的義務;

(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另外,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10、根據《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的內容

(1)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包括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等;

(2)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的示范文本。

11、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履行的義務

(1)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2)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

(3)履行告知義務,即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2、行政許可的期限

(1)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13、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行政許可聽證的情形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3)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自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14、關于以招標、拍賣形式決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

(1)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許可事項,都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決定;

(2)招標、拍賣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3)行政機關不采用招標、拍賣形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5、關于行政許可費用的規定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16、關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費用的規定

(1)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2)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3)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17、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行使監督權的禁止性規定

(1)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18、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19、行政機關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處罰的特征

(1)懲戒性;

(2)違法行為的確定性;

(3)外部性。

3、行政處罰應當堅持的幾項原則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3)公正、公開原則;

(4)無救濟則無處罰原則。

4、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含義

(1)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法定的;

(2)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以及職責是法定的;

(3)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法定的;

(4)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法定的。

5、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6、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行政處罰事項,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范圍、種類、幅度等進行合理選擇和自主確定的權利。

7、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履行的義務

(1)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履行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的義務;

(2)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義務;

(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履行告訴救濟權利和途徑的義務。

8、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的權利

(1)陳述權;

(2)申辯權;

(3)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權;

(4)賠償請求權。

9、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要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1)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

(2)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

10、行政處罰無效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越權實施的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清,沒有確鑿證據而實施的行政處罰;

(3)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

(4)行政機關沒有法律依據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實施的行政處罰。

11、關于行政機關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的問題

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的區域內設定的,代表該行政機關管理某項專門行政事務的機構。

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只能以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處罰權。但如果該派出機構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則該派出機構具有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12、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要求

(1)委托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作為依據;

(2)委托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出委托機關的權限范圍;

(3)接受委托的組織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

13、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的條件

(1)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必須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業務的工作人員;

(3)必須具有組織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鑒定的條件。

14、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概念

相對集中處罰權,是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15、行政處罰的管轄概念

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劃分和分工。

16、行政處罰的管轄種類

行政處罰的管轄分為:

(1)地域管轄;

(2)職權管轄;

(3)級別管轄;

(4)指定管轄。

17、《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予處罰的幾種情形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8、"一事不再罰"概念

"一事不再罰"是行政處罰的一個基本原則,即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19、《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此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理解:

(1)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規則,一個處罰主體或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這一規范作出兩次以上的處罰;

(2)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規則,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兩次以上處罰中罰款只能適用一次;

(3)對于一個違法行為,違法一個法律規則,如果行政機關可以并處罰款和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20、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

21、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種類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分為:

(1)簡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聽證程序。

22、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概念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23、適用簡易程序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有明確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輕微。

24、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相比,有兩個明顯特點:

(1)對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實施當場處罰,執法人員可少于兩人。

25、適用簡易程序的辦理規定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口頭告知相對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相對人的陳述與申辯;

(3)當場制作預定格式并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相對人的姓名或名稱,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文件名稱及條款,處罰的種類、幅度、時間、地點以及行政執法機關名稱,當場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由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4)當場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告知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濟權利;

(5)行政執法人員應在3日將內當場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交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備案。

26、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對行政違法案件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經過調查取證、審查后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27、適用一般程序包括下列幾個步驟

(1)立案登記;

(2)調查取證;

(3)履行告知義務;

(4)聽取當時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送達處罰決定書;

(7)執行。

28、行政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行政機關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3)執法人員對被調查人的詢問或實施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4)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5)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調查人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6)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應由法定部門鑒定。

29、行政處罰證據的主要種類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30、調查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

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全面;

(2)客觀;

(3)公正;

(4)及時。

31、行政處罰依據的適用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規則;

(2)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

(3)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規則;

(4)法律規范優于政策規定的規則;

(5)法律規范不溯及既往的規則,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6)條、款、項、目的順序規則。

32、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33、申請人可以要求聽證主持人回避的三種情形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本人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34、行政處罰聽證的進行順序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事由和聽證紀律,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申請回避;

(2)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建議和理由,并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及勘驗筆錄;

(3)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代理人就指控的事實和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提供有關證據;

(4)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聽證申請、案件調查人員、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5)聽證參加人相互質證、辯論;

(6)聽證主持人按照調查人員、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先后順序詢問,并征詢最后意見;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35、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效

行政處罰決定從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起生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不生效。

(1)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從受送達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成年家屬和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生效;

(2)留置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從送達人邀請受送達人所在的基層組織的代表或其他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見證的日期起生效;

(3)郵寄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從受送達人在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起生效;

(4)公告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從公告之日起滿60日生效。

36、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7、行政機關可以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1)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或者裁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38、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具備的條件

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依法生效;

(2)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被處罰的當事人主觀上有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故意,而不是客觀上不能履行;

(4)被處罰的當事人有被執行的能力。

39、行政機關貫徹執行"罰繳分離"制度,應當做好的三項工作

(1)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簡稱代收機構)簽訂代收罰款協議,并將代收協議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2)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載明代收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的數額、期限等、并明確對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

(3)經常與代收機構保持聯系,及時了解當事人履行繳納罰款的情況,加強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力度。

40、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

(1)依法當場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

(3)對住所地與行政執法機關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相對人給予罰款的;

(4)相對人因故須離開住所地,且在法定繳納罰款期限內難以返回并主動提出的;

(5)當事人距離收繳罰款的金融機構五公里遠以上并主動提出的;

(6)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主動提出的。

41、對行政執法人員及其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罰款的事后處理要求

(1)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2)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3)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并于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的罰款收據,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繳銷一次。

42、關于行政處罰案件中非法財物的界定及處置規定

(1)在行政處罰案件中,下列財物屬于非法財物,應予沒收:

①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物;

②當事人用于非法活動的財物;

③違禁品。

(2)行政機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在十五日內按以下列規定處理:

①對沒收的非法款項,必須足額上繳同級財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②對沒收的非法物品必須造冊登記,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不得丟失和損毀。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要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將拍賣所得款項在二日內繳付指定的金融機構足額上繳同級財政,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③對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必須造冊登記、清點數物相符后,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部分

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2、行政復議的特征

(1)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的存在為前提;

(2)行政復議是一種由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引起的,復議機關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制度;

(3)行政復議是一種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復議機關對作出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

(4)行政復議是一種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的制度;

(5)行政復議是一種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的行政活動。

3、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4、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機關。

5、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

(1)作出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2)作出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3)作出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

6、行政復議機構的概念

行政復議機構,是指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一種專門負責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審查和裁決工作的辦事機構。復議機構受復議機關的委托辦理復議事項,只能用復議機關的名義而不能用自己的名義進行復議活動。

7、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能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即對復議申請依法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構對復議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除不符合法定條件外,均有義務受理,不能以任何借口進行推脫;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4)處理和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以及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轉送復議申請;

(5)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6)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8、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也不能提出行政復議。

9、行政復議期限的計算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10、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必備條件

(1)必須屬于《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特殊受理的案件;

(2)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受理權;

(3)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受理權。

11、行政復議參加人的概念

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作為行政復議主體參加復議活動的當事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當事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12、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概念

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3、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4、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概念

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復議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指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15、行政復議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因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到行政復議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6、行政復議第三人的特征

(1)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是基于他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2)第三人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參加行政復議的;

(3)第三人是在行政復議開始后,終結前,經申請或者由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

17、行政復議代理人的概念

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行政復議中根據法律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指定或者接受復議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進行復議的人。

18、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19、行政復議的審查期限

(1)行政復議審查期限,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到作出復議決定為止的期限;

(2)審查期限為60日。情況復雜,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0、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

(1)行政復議中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申請人、第三人在復議過程中享有查證權;

(3)被申請人不得在復議期間自行向申請人和證人取證。

21、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

22、可以調解和解的行政復議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在行政復議期間,對以下行政復議案件可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1)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或者在行政復議機關的組織下達成調解協議;

(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3)調解和解的內容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3、行政復議決定的概念

行政復議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審查對具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的審查結論。

24、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1)維持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而予以維持的決定;

(2)履行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因而否定其效力的決定;

(4)變更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不合理,而變更其內容的決定;

(5)確認違法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

25、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

(2)證據充分確鑿;

(3)適用依據正確;

(4)程序合法;

(5)內容適當。

26、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變更行政復議決定適用的情形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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