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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礦井應急救援技術理論知識檢測試題題庫(共147道試題)1.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措施。2.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修訂一次。發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礦井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重新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3.煤礦應當編制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4.當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時,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5.礦井應當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訂1次:(1)礦井充水性圖。(2)礦井涌水量與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4)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5)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6.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者硐室內。7.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8.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層10m以淺有煤層的地面上和漏風采空區上方的塌陷范圍內。9.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10.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滲水、鉆孔噴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報告礦調度室,并發出警報。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11.使用中的鉆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鉆孔應當及時封孔,并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12.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13.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范圍、底板標高、積水量、地表水體和水患異常區等。14.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采的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15.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16.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必須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17.煤層頂、底板分布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軌道巷和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對已經不具備石門隔離開采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18.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19.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一)低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低瓦斯礦井:(1)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min;(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m3/min;(4)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m3/min.(二)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高瓦斯礦井:(1)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3)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4)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20.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2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2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透)水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2)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3)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應當分別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當符合設計。(4)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當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者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當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5)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6)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7)防水閘門竣工后,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防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當在24h以上,試壓時應當有專門安全措施。(8)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并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當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23.井下防水閘墻的設置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確定,防水閘墻的設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24.井巷揭穿含水層或者地質構造帶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者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和水壓(位)等地下水動態和松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后突水。25.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26~29.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并滿足礦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30.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斜巷采用多級提升或者上山掘進提升時,在絞車上山方向必須設置擋車欄.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于30m.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新建、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32.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的間距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一)突出礦井或者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過3m3/min的高瓦斯礦井.(二)傾角大于8°的煤層.(三)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34~35.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V=2(Q+3000)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36~39.井下安裝鉆機進行探放水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嚴禁空頂、空幫作業。(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放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應當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3)在打鉆地點或者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保證人員撤離通道暢通。(4)由測量人員依據設計現場標定探放水孔位置,與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等。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做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40.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面鉆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41.采、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42.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當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43.煤層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一)采煤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m/s.(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三)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下行通風.44~45.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當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當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后,作業地點應當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6)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46~48.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符合下列要求:(1)井上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2)井下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者主要運輸大巷中,并裝備消防車輛。(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當符合有關要求,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49~50.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盤)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盤)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51~55.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56~60.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采(盤)區設計應當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2)安排生產計劃時,應當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3)對采(盤)區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當加強防火灌漿。(4)應當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61.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作業。62~65.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2)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3)應當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66~70.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2)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3)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4)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并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71~75.采用氮氣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氮氣源穩定可靠。(2)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3)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4)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5)有固定或者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6)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76.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并建立臺賬。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77~80.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當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當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區域中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當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81~85.永久性密閉墻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每個密閉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說明牌。(2)定期測定和分析密閉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3)定期檢查密閉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密閉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4)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5)礦井做大幅度風量調整時,應當測定密閉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6)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閉墻都應當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密閉墻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制定。86~90.封閉的火區,只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后,方可啟封或者注銷。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2)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3)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5)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1個月以上。91~93.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上報時應當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高瓦斯、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新建礦井設計文件中,應當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高瓦斯礦井應當測定可采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參數.94~9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97~100.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101~105.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濃度檢查次數如下:(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3次;(3)突出煤層、有瓦斯噴出危險或者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106~110.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①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②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③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④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⑤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111~115.抽采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應當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測監控.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2)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3)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設備時,抽采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4)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5)抽采的瓦斯濃度低于30%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進行管道輸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時,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116.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掘進煤巷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者巖粉棚隔開。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沖洗沉積煤塵或者定期撒布巖粉;應當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117.礦井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礦井應當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者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118~120.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層,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1)有瓦斯動力現象的。(2)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3)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121~125.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2)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當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3)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4)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5)在過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6)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126~130.有效保護范圍的劃定及有關參數應當實際考察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131~132.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以下同)。(2)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與(1)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3)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斯時,應當控制井巷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當適當加大距離).(4)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應當控制的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和煤層兩側一定范圍,該范圍與(1)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5)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于20m。(6)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范圍內的煤層。(7)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133.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在本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1)新建礦井的突出煤層.(2)歷史上發生過突出強度大于500t/次的.(3)開采范圍內煤層堅固性系數小于0.3的;或者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者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者煤層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條帶位于開采應力集中區的.134.井巷揭穿(開)突出煤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在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10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施工2個前探鉆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2)從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大于5m處開始,直至揭穿煤層全過程都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3)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法向距離2m至進入頂(底)板2m的范圍,均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4)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在滿足(1)的條件下可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揭穿.(5)禁止使用震動爆破揭穿突出煤層.135.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突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選用水力沖孔措施,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松動爆破、水力疏松措施。(2)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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