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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4-附件6考評人員管理及工作規范考評人員是指在規定職業(工種)、等級和類別范圍內,按照認定工作方案內容,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對象進行認定、評審的人員。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職業技能等級五至三級)的認定評審工作;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五至一級)的認定評審工作。第三條考評人員的申報條件:(一)廉潔自律,秉公執考,作風正派、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和職業榮譽感。(二)掌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理論、相應職業(工種)技能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考評技術和方法,熟悉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政策法規。高級考評員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企業生產一線技術負責人;(二)一線高級或資深工程師。(三)企業認可的有資格擔任考評工作的人員。第四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機構考評人員的資格審核、培訓、考核、發證。培訓內容包括:職業素養理論教育、考評人員規章制度學習、操作技能示范教學、評分要素掌握和考評技術規范等。第五條考評人員實行聘任制,聘期為三年。第六條考評人員證卡到期后,評價機構組織開展考評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對繼續教育不合格及未參加繼續教育的考評人員取消其考評資格。第七條考評人員崗位職責(一)考評人員應熟悉考核項目和內容,正確把握考核標準和評分方法,服從評價機構的工作安排。(二)考評人員應在開考前60分鐘到達考場,了解考場準備情況,認真檢查場地、設施設備、工卡量具和考件備料及安全狀況等。(三)考評人員參加考評工作,應亮證上崗(即佩戴考評人員證卡),嚴格執行考務規程,按操作流程實施考評。(四)考評人員應認真履行考評人員職責,嚴格按照技能評分標準和要求實施考評,公正、仔細地填寫考核評分記錄表,并簽字負責。(五)考評人員對考生的違紀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違紀情節嚴重或擾亂考場秩序等現象須報告考評組長和督導人員,共同做出相應處理。并將現場情況如實做好記錄。第八條考評人員在考評過程中違反考評守則,考務制度等違紀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由評價機構做出相應處理,并將其作為考評人員的年終考核、續聘的重要依據。第九條取消考評資格的考評人員,由本機構收回考評人員證卡,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監管平臺刪除其信息,并向所屬人社保障部門進行報備。
附件7內部質量督導人員管理及工作規范內部質量督導員是指評價機構和相關行業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聘使用的內部質量督導員,代表本評價機構和相關行業部門進行內部質量督導。第二條內部質量督導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二)掌握技能人才評價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熟悉技能人才評價理論和技術方法;(三)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五)從事技能人才評價行政或技術管理工作,或從事過一年以上技能人才評價組織實施工作;(六)身體健康,能勝任質量督導工作。第三條符合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經評價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聘為內部質量督導員。第四條內督應遵循全覆蓋的原則,主要由評價機構按照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施方案委派。第五條內部質量督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對評價機構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及其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等情況進行督導;對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情況進行督導,包括評價機構的評價范圍、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及試題(題庫)的執行情況,參加評價人員的資格條件、考場秩序,試卷評閱、評審記錄、證書管理與發放情況,考評人員、管理人員工作情況,內控措施執行情況等;(三)對群眾舉報或媒體報道反映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涉嫌違規違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四)對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評價機構報告反映情況,并提出建議。第六條內部質量督導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暫停質量督導任務委派處理。情節嚴重的,可在單位進行通報,并取消其資格或不予續聘。被取消資格或不予續聘的人員不得再從事評價機構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相關工作。未經委派擅自參加或無故不接受質量督導工作任務的;應當回避質量督導工作卻隱瞞不報的;(三)玩忽職守,貽誤質量督導工作的;(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干擾評價機構正常工作的;(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質量督導結果客觀公正的;(六)因失職或個人主觀意志導致試題內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經查實泄密的;(七)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其它妨礙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有序開展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
附件8廣東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規則實施方案(企業2021版)根據《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規則(試行)>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參考樣式>的通知》(人社鑒發〔2019〕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廣東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編碼規則實施方案(2021版)》,具體內容如下:一、證書編碼結構廣東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共22位,由大寫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主要包括7個部分:1.評價機構類別代碼;2.評價機構代碼;3.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省級代碼;4.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5.證書核發年份代碼;6.職業技能等級代碼;7.證書序列碼。其中,第1-4部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賦碼,第5-7部分由評價機構賦碼。具體表現形式見表1。表1證書編碼構成序號123456789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說明評價機構類別代碼評價機構代碼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省級代碼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證書核發年份代碼職業技能等級代碼證書序列碼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評價機構確定二、代碼及釋義(一)第1位:評價機構類別代碼評價機構類別分用人單位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兩類,分別面向本單位和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其代碼分別使用大寫英文字母Y和S表示。見表2。表2評價機構類別代碼評價機構類別代碼標識用人單位Y社會培訓評價組織S(技工院校也使用代碼S)(二)第2-5位:評價機構代碼評價機構先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并賦碼,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從0001-9999依次順序取值;評價機構先行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固定取值0000。見表3。表3評價機構代碼備案管理部門代碼標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0001-9999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0000(三)第6-7位: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省級代碼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省級代碼取值見表4。表4省級代碼表代碼名稱代碼名稱代碼名稱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內蒙古自治區21遼寧省22吉林省23黑龍江省31上海市32江蘇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東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廣東省45廣西壯族自治區46海南省50重慶市51四川省52貴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區61陜西省62甘肅省63青海省64寧夏回族自治區6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6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71臺灣省81香港特別行政區82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13位: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一共6位。由3部分組成:*評價機構為“用人單位”時(1)第8-9位: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代碼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代碼,參照廣東省內行政區劃代碼確定。具體取值見表5。表5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代碼代碼名稱代碼名稱代碼名稱00省本級08湛江市18清遠市01廣州市09茂名市19東莞市02韶關市12肇慶市20中山市03深圳市13惠州市51潮州市04珠海市14梅州市52揭陽市05汕頭市15汕尾市53云浮市06佛山市16河源市07江門市17陽江市(2)第10位:評價機構(站點)類別代碼評價機構(站點)類別代碼具體取值見表6。評價機構為用人單位時,類別代碼參照表6-1執行。表6評價機構類別代碼表表6-1(評價機構為用人單位時使用)評價機構類別代碼標識國有企業1非國有企業2其他3(3)第11-13位:評價機構(站點)流水序列碼評價機構(站點)流水序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一共3位。由評價機構(站點)所在地人社部門根據備案順序確定并賦碼,賦值范圍從000-999。(五)第14-15位:證書核發年份代碼證書核發年份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取公元紀年后兩位。例如:19表示證書核發時間為2019年。(六)第16位:職業技能等級代碼職業技能等級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1-5表示,見表7。表7職業技能等級代碼職業技能等級代碼標識一級/高級技師1二級/技師2三級/高級工3四級/中級工4五級/初級工5(七)第17-22位:證書序列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序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由評價機構按年度分職業技能等級分別從000001-999999依次順序取值。三、示例示例1:Y000144001005205000001第1位表示該評價機構類別為用人單位;第2-5位表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賦予該機構的代碼為0001;第6-7位表示該評價機構(站點)在廣東省;第8-13位是該評價機構(站點)序列碼,表明該評價機構(站點)是經廣東省省本級人社部門確定的第5家國有企業;第14-15位表示該證書核發年份為2020年;第16位表示該證書技能等級為五級;第17-22位表示該證書序列碼為000001。
附件9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管理,規范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程序,維護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制度適用XXX有限公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管理、印制和核發工作。第二章證書等級及效用第三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指經人社保障部門備案評價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對經考核(直接認定)評審合格人員頒發的證書。第四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技能人員從事某一職業(工種)具備對應學識和技能的證明。第五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按照《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碼規則(試行)》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參考樣式》統一的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要求,制作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電子證書)。第六條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等級。第七條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評價合格,可獲得相應等級的證書。第三章證書管理第八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采用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兩種形式。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內容應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職業名稱、工種名稱、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號、二維碼、評價機構、發證日期等,評價機構名稱、印章應與備案公布的名稱一致。第十條職業名稱、工種名稱按照備案的規定名稱打印。第十一條證書編碼共22位,采用1位大寫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主要包括評價機構備案號、核發年份、等級、證書序列號等,實行一證一號。第十二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內容統一使用打印機規范打印,手寫無效,照片可直接在證書上打印。第十三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蓋集團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用章。第十四條證書持有人因證書遺失、損壞或證書信息錯誤需要重新辦理的,在全國聯網查詢系統上查到相關信息后,持身份證原件到人力資源部門按流程辦理證書補發手續。證書損壞或證書信息錯誤補發的,核發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并登記存檔。第十五條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管理,建立證書印制、核發、銷毀、補發和余存臺賬,確保每本證書可溯源。第四章罰則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所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無效外,對有違法行為部門及當事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一)偽造、仿制和違規發放證書的;(二)自行編制證書編碼的;(三)印鑒或手續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四)超范圍發放的;(五)非打印機打印,自行填寫、手寫的。第十七條評價機構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管理中如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第十八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由持證人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對騙取、轉讓、涂改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將上報人社保障部門,取消所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同時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查詢官網刪除其信息。
附件10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實施流程一、發布認定公告本企業根據人才培養需求,結合當年生產實際,按年或按季度制定并發布本企業技能等級認定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認定時間安排、可開展認定的職業(工種)目錄和級別、申報條件、報考流程、評價結果運用、認定場地、報考流程、評價結果運用聯系方式等。二、組織申報企業根據備案獲批工作方案中的職業(工種)申報條件,對企業職工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職工申報材料依據申報條件要求提交。三、評價場地準備安排一個獨立評價場地,場地保持整潔,衛生,明亮,符合開展評價要求。每次認定實施前,對考評價場地進行檢查,根據需認定職業(工種)提前準備好具備錄音錄像設備和評價材料。在明顯位置張貼評價單位、評價職業(工種)、日期等信息。四、考務人員準備考場指定考場負責人,根據每次考試的情況,適量配備考務管理員。進入評價場地時,考務人員須佩帶相應的證卡。五、考評人員準備根據認定范圍,提前確定好考評人員的名單,認定過程中,考評人員必須佩戴考評人員證卡實施考評工作。六、督導人員準備根據認定計劃,提前確定好督導人員的名單,認定過程中,督導人員必須佩戴督導員證卡實施質量督導工作。七、認定實施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工作委員會負責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實施。考評人員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職工進行評分、匯總并錄入成績冊。參與評價人員均需簽名確認,評價全程需錄音、錄像,確保全覆蓋無死角,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做好技能人才評價考場視頻監控工作的通知》(粵技服〔2022〕223號)文件執行。如有考評人員臨時更換或缺席、違規等異常情況出現,內部督導員應如實填寫相關督導情況并反饋考場負責人,通知鑒定中心。八、企業認定結果的確認與提交認定工作結束,本企業及時匯總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在企業內部公示5天(按自然日計算),同時公布投訴及成績復核方式。經公示無異議后的認定結果,按照數據提交要求(數據提交必須包含以下信息:證書編號、考生姓名、考生身份證號碼、職業(工種)、認定級別、認定日期),報所屬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企業依據經省職業技能服務指導中心審核通過后的證書數據自行印發證書。
附件11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場守則(供企業參考)一、考生須在開考前30分鐘憑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廣東省內居住證或社保卡、軍官證、外籍人士憑外國護照)原件和準考證原件進場,對號入座。入座后將兩證放在桌面左上角。除以上證件,任何其它證件無效。二、考生遲到三十分鐘不得進場。考試開始后三十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上機考試的,考試結束前不限制交卷。)三、考生除帶必要的文具(如鋼筆、中性筆、2B鉛筆、橡皮、墨水、三角板等)外,任何書籍、資料、紙張、帶存儲或通訊功能的電子儀器(如手機、筆記本、U盤、手提電腦、智能手表等)不準帶入考場。已經攜帶入場的應按照監考人員的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地點。考試期間,不得取用已集中存放的個人物品,且手機等電子儀器應處于關閉狀態。四、除規定可使用計算器的職業和科目可攜帶計算器進入考場外,其它職業和科目的考試均不得攜帶或使用計算器,否則按違紀處理。五、進入考場后,必須遵從考場工作人員的安排。考試過程中保持考場安靜。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六、考生答題時,有答題卡(紙、卷)的,須按要求將答案寫在答題卡(紙、卷)上,寫在試卷或草稿紙上的答案無效。答題卡(紙、卷)上的填涂部分需用2B鉛筆填涂;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藍)色鋼筆(中性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如有答題須知(指南)的,請認真閱讀后按要求作答。不得把答案書寫在試卷裝訂線以外;不得在考卷(件)上做任何標記。七、考生如遇試卷分發錯誤、字跡模糊或考件有嚴重缺陷等問題,可舉手向考評員(監考員)詢問,但不得涉及試題內容。八、自尊、自愛,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考試期間不準交頭接耳、東張西望,不準傳遞、夾帶、換卷。違反紀律者,按《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進行處理。造成考場設備損壞的,按價賠償。九、考試時間終了,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待監考人員回收、清點完考試資料后方可離場。不準將試卷、草稿紙等任何考試資料帶出考場。
附件12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技能人才評價的公平、公正,保障參評人員、工作人員及評價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以下簡稱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指引所稱技能人才評價包括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第三條堅持合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懲教結合的原則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負責全國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全國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監管的組織實施和技術支持服務。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屬地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處理。行業部門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業領域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處理。評價機構依據本指引對參評人員、工作人員在評價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參評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五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該科目的評價成績。(一)攜帶禁攜物品(包括與評價內容相關的書籍、資料、電子產品、通訊設備以及規定以外的工具等)進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將禁攜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拒不改正的;(二)未在規定的座位(或考位)參加評價,或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位),經提醒拒不改正的;(三)在考場(或考區)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提醒拒不改正的;(四)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第六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全部科目評價成績,且當年不得參加評價。(一)在評價過程中使用規定以外的帶拍照、存儲、傳輸或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如相機、手機、耳機、U盤、手提電腦、智能手表、智能手環等)或其他電子用品的;(二)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評價內容相關資料等的;(三)故意損毀試卷、工件或考試材料的;(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的;(五)存在其他作弊但對其他應試人員未造成嚴重干擾的行為。第七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全部科目評價成績。情節輕微的,2年內不得參加評價;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參加評價,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移送有關部門。(一)通過虛假承諾、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當手段取得參加評價資格的;(二)評價前以非正當手段獲得試題或答案或進行傳播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或脅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換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四)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評價或替他人參加評價的;(五)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六)故意損毀評價設備(含視頻監控系統)、材料,造成設備事故、人身傷害或設備主要零部件損壞的;(七)其他影響惡劣或嚴重擾亂評價管理秩序的行為。第八條評價活動結束后,發現參評人員違紀違規行為并經確認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六、七條的規定處理,對其中已頒發證書的,由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宣布評價成績無效,并對已發放證書、已上網證書數據及時作出相應處理。第三章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九條考務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年參加評價工作的資格,由評價機構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一)對參評人員資格審查不嚴的;(二)不按規定按時領取、分發和收回試卷或相關材料的;(三)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或對考場內作弊現象等違紀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或上報,或參與違規組織考試的;(四)在證書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的;(五)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證書管理、工作人員有關規定的行為。第十條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評人員證書頒發部門吊銷其考評人員證書,由評價機構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一)在閱卷評分、評審或面試過程中,未按照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進行閱卷評分、評審,或因失職造成閱評結果出現重大錯誤的;(二)盜竊、損毀、偷換、違規涂改參評人員答卷(或工件)、評價成績、參評人員信息材料、考場原始記錄及其他有關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虛作假的;(三)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第十一條質量督導員違反考務管理、督導工作管理等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第四章評價機構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十二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聽取其陳述事實或承諾,提醒其規范操作,視情況宣布當次評價頒發證書或評價成績部分或全部無效。(一)對參評人員的參評資格審核不嚴,未執行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及有關制度規定,情節輕微的;(二)評價組織管理松懈,或未嚴格按規定提供考場和配備工作人員確保對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評價方式并使其處于同等考核評價環境進行考核評價,或閱卷管理不規范、評分標準不統一,或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證書管理等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行為;(三)技能人才評價檔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規范的;(四)對評價活動未安排質量督導或不符合質量督導工作規程相關規定,情節輕微的行為。第十三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間暫停其評價活動,視情況將其列入誠信不良檔案,并向社會公布。(一)第十二條所列情況,情節嚴重的;(二)未嚴格按照規定區域和地點組織開展評價的;(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活動的;(四)評價機構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進行評價"包過""保過"等虛假宣傳的;(五)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或其他渠道反映的違規問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六)評價機構因涉嫌違紀違規問題正在調查核實的;(七)被投訴舉報并經核實的行為。第十四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予以終止備案。對涉及的相關證書及數據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一)備案申請中故意提供虛假承諾、虛假資料的;(二)嚴重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評價工作的;(三)為參評人員或協助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證件,或縱容參評人員違規報名的;(四)考場秩序混亂,有組織舞弊的;(五)證書數據造假的;(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違反本指引第十三條規定的;(七)一年(含)以上不開展評價工作的;(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并經核實確認的行為。第十五條評價機構超范圍上傳證書數據、上傳證書數據有錯誤的,撤銷其上傳的違規證書數據,并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評價活動、直至終止備案的處理。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均應建立數據安全、準確、完整保障機制,發生超范圍讀取證書數據、泄露個人隱私、利用證書數據等提供有償服務等行為的,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應立即查清情況,對造成上述問題的相關機構、人員,立即取消其證書數據讀取權限,并責令其刪除已讀取的證書數據,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第五章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第十六條參評人員涉及本指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經2名(含)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考場負責人確認,評價機構按程序認定后,依據本指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相關工作人員涉及本指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依據本指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評價機構應同時向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報備處理情況。評價機構涉及本指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經認定后,依據本指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第十七條對評價機構和參評人員、相關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評價機構和相關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對評價機構和參評人員、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分別由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作出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相關機構或人員,或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告。第十八條對已由其他機關處理的評價機構和相關個人,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以相關處理結論為依據,作出相應處理。第十九條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機構或個人,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復核后,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作出復核決定。第二十條評價機構和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檔案,記錄、保存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等。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指引所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行業部門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本指引所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組織實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的機構。本指引所稱工作人員是指參與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考務管理人員、考評人員、質量督導人員等。本指引所稱參評人員是指依據相關規定報名參加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評價的人員。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行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本指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3評價公告(樣例)依據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同意XX有限公司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函》,我司根據《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方案》開展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現將月評價工作通知如下:評價職業(工種)范圍、等級及認定方式序號職業編碼職業名稱工種名稱等級范圍認定方式1直接認定2考核認定對象申報條件評價(考試)時間、地點安排評價計劃如下表所示,如有調整,另行通知。地址月份評價時間職業工種等級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三級/高級工二級/技師一級/高級技師四、評價說明評價綜合得分達**分及以上者為合格。五、咨詢由各部門與人力資源部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員工名單,由公司部門統一安排評價,如有疑問請咨詢人力資源部門,聯系人:XXXX
;聯系方式:XXXX
。XXXX
有限公司202*年*月*日
附件14xxx公司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個人申報表(樣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照片文化程度(附復印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中學£技工學校£職業高中£中等專科£高技£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證£香港特區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澳門特區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香港居民居住證£證件號碼單位名稱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申報條件申報職業(工種)申報級別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評價類型正考補考評價科目理論技能綜合評審其他從事本職業工作年限年(年月至年月)已獲證書信息證書類型職業/專業工種級別證書編碼獲證日期填報聲明:本表格內容正確無誤,所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照片真實無假,一旦確認,不得更改任何申報信息;2、保證本次填報的信息完整準確、工作履歷真實,如有虛假,愿意接受被取消申報資格、已參加考試則被取消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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