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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貿易綜合案例分析

1.【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國舊金山B公司發盤某商品100公噸,每公噸200美元

CIF舊金山,寫明收到信用證后兩個月內交貨,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限三天內

答復。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

“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發盤,立即裝運),A公

司未作答復,又過兩天B公司由舊金山花旗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當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0%,A公司拒絕交貨,并立即退回信用

證,試問這種做法有無道理?有何依據?

2.【案情】我出口企業對意大利某商發盤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電通知我方接受

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

接受通知前已獲悉失常價格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3.【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來電向上海B公司發盤出售木材一批,發盤中列明各項

必要條件,但未規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來電,經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時向

上海電報局交發對上述發盤表示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1時整送達香港A商行。

在此期間,因木材價格上漲,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時15分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其

電文如下:“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我5月20日電發盤做銷。”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

時才收到該電報。試問:(1)根據有關國際貿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銷了5月

20日的發盤?(2)A商行與B公司之間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履行合同,按慣例可免除一定的責任。1976年7

月我國唐山發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貿企業與日商訂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

稱分別為:“現貨開灤煤”、“在某堆場存放的開灤煤”、“中國煤”。試就以上情況

分別說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責要求。

5.【案情】日本某商人在廣交會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儀器一批,合同未規

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先決條件。中方5月開出L/C后被日方告知,該儀器為“巴統”

出口管制產品。日方因無法獲取許可證,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請中方免貴。問中

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6.【案情】北京某物資部門與美國某貿易商簽訂一項進出口化肥的合同,進出口

數量為20噸,規定3月份交貨,但到3月10日外商來電稱:其兩個化肥廠中有一個遭受火

災,要求解除合同。此時正值國際市場化工產品漲價之機,請問我方應如何處理才較為

妥當?

6.【案情】A商場進口一箱由集裝箱裝的電視機,在結關后由承運人B公司另雇C

運輸公司運到北京,結果運送的汽車在中途翻車,電視機部分受損。

問:①A、B、C三方面均有投保,則A商場應先向哪方索賠?

②各保險公司相互之間如何分攤?

7.【案情】某貿易商以FOB價向國內某廠訂購一批貨物,在買賣合同中訂明如工廠未能

于今年七月底以前交運,則工廠應賠付貨款5%的違約金。后因工廠交貨遲延五天,以

致貿易商被其買方索賠為貨款的3%。

請問:貿易商是否可依約向工廠索賠,索賠5%還是3%?

8.【案情】我某公司向香港某商進口30臺精密儀器,每臺3萬港元,合同規定,任

何一方違反合同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額4萬港元,事后賣方只交付12臺,其余18臺不能

交貨。當時因價格上漲,每臺價格為4萬港元,賣方企圖賠付4萬港元以了解此案,但買

方不同意,在上述情況下,你認為買方能向賣方索賠的金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9.【案情】國內某研究所與某日商簽訂了一項進口合同,欲引進一臺精密儀表。合同

規定9月份交貨,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該儀表屬高科技產品,禁止出口,自

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后日方來電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問:日方的要求是

否合理?我方應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10.【案情】某公司以CIF條件從美國進口一套設備。合同總價值為800萬美元。合同中

規定,如果合同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500萬美元

的違約金。合同訂立后,我公司遲遲收不到貨,因而影響到自己的生產、經營。故此,

我公司在索賠期內向美方提出索賠,而美方卻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美

國法院將如何判決?

11.【案情】我方E公司與法國G公司訂立一份出口300公噸凍品合同,規定4?9月份平

均交貨50公噸,即期信用證支付,來證規定貨物裝運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檢瞼局出具船邊

測溫證書作為議付不可缺乏的單據之一。4?6月份交貨正常,并順利結匯,7月份因船

期延誤,拖延至8月5日才實際裝運出口,海運提單倒簽為7月31日,但送銀行議付的商

檢證中填寫船邊測溫日期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裝運50公噸,開證行收到單

據后來電表示對這兩批貨拒付貨款。試分析我方有何失誤及開證行拒付有何依據?

【分析】(1)倒簽提單做法不對。所謂倒簽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托運

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但是該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早于貨物實

際裝船完畢的日期。由于倒填日期簽發提單,所以稱為“倒簽提單”,這種做法有關當

事人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責任。

(2)商檢證中測溫日期與其它單據不一致。商檢證中填寫船邊測溫日期為8月5日,

雖然由于船期延誤,拖延至8月5日才實際裝運出口,但海運提單卻倒簽為7月31日,故

造成單證不一致。

(3)根據國際商會《UCP》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果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

期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

告失效”。在本按理中,L/C中規定4?9月份平均交貨50公噸,屬于定量分批裝運,故7

月份因船期延誤而未按規定裝運,貝V?9月各批均告失效,這三批不應該再裝運,而應

該與進口方商量后再作決定。

(4)根據國際商會《UCP》第四十條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同一運輸工具、

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裝運,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裝運日期及/或不同的裝

運港、接受監督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為分批裝運”。在本案例中,8月5日與8月7日實

際將貨物裝上了同一只船,故不作為分批裝運論處。

所以,開證行有權拒付。

12.【案情】我某出口企業與非洲某商成交貨物一批,到證按合同規定9月裝運,但計價

貨幣與合同規定不符,加上備貨不及,直至11月對方來電催裝時,我方才向對方提出按

合同貨幣改證,同時要求展延裝運期。次日非商復電:“證已改妥”,我方據此將貨發

運,但信用證修改書始終未到,致使貨運單據寄達開證行時遭到拒付。我方為及時收回

貨款,避免在進口地的倉儲費用支出,接受進口人改按D/P?T/R提貨要求。終因進口人

未能如約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損失。試就我方在這筆交易中的處理過程進行點評。

【分析】(1)合同規定的裝運期過早;(2)要求改證過遲;(3)修改書未到,

先行發貨不妥;(4)進口人電告L/C正修改,但修改書遲遲未到,說明進口人由欺詐可

能,在此情況下再同意改按D/P,T7R由進口人憑信托收據借單不應該。

13.【案情】某公司與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一項數量較大的

出口合同,合同規定11月裝運,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后因該商品市場價格趨降,外

商便拖延開證。我方為防止延誤裝運期,從10月中旬起多次電催開證,終于使該商在11

月16日開來了信用證。但由于該商開證太晚,使我方安排裝運發生了困難,遂要求對方

以信用證的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進行修改,分別推遲一個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

我方不能按時裝運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罷。請分析我方如此處理

是否適當,應從吸取哪些教訓?

【分析】處理不恰當。吸取的教訓有:

⑴在合同中未規定信用證開證日期,不妥。⑵按慣例即使合同未規定開證期限,買

方也應于裝運月前開出信用證,買方未及時開出信憑證,我方應保留索賠權。

⑶對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時裝運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罷。

14.【案情】國內某公司以D/P付款交單方式出口,并委托國內甲銀行將單證寄由第三

國乙銀行轉給進口國丙銀行托收。后來得知丙銀行破產收不到貨款,該公司要求退回有

關單證卻毫無結果,請問托收銀行應負什么責任?

【分析】托收銀行不負任何責任,理由如下: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在托

收方式下,銀行只作為賣方的受托人行事,為實現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銀行可選擇委托

人指定的銀行或自行選擇或由別的銀行選擇的銀行作為代收行;單據和托收委托書可直

接或間接通過別的銀行寄給代收行。但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任何文電、信件、或單據

在寄送途中的延誤和丟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電報、電傳、或電子通訊系統在傳遞中

的延誤、殘缺和其它錯誤,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動、內亂、戰爭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

何其它原因致使業務中斷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擔義務或責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銀行只要盡到“遵守信用,謹慎從事”的義務,對托收過

程中所發生的各種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錯,包括因代收行倒閉致使委托人貨款無法收回

且單據也無法收回,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15.【案情】某市中國銀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銀行電開信用證一份,金額為100萬美

元,購5萬噸花崗巖石塊,目的港為巴基斯坦卡拉奇。證中有下述條款:⑴檢驗證書于

貨物裝運前開立并由開證申請人授權的簽字人簽字,該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檢驗;⑵貨物

只能待開證申請人指定船只并由開證行給通知行加押電修改后裝運,而該加押電修改必

須隨同正本單據提交議付。問:該信用證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此為“軟條款”欺詐信用證,不可以接受。所謂“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

所規定的某些單據被開證申請人所控制。

從上述信用證條款中可以看出,由開證申請人驗貨并出具檢驗證書及開證申請人指

定裝船條款,實際上是開證申請人控制了整筆交易,受益人(中國出口公司)處于受制

于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確定和很不可靠的。后來經調查,該

開申請人名稱中有“AGENCIES”字樣,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開證申請人是一家實際資

本僅有3萬元新加坡幣的麥包公司。

16.【案情】我與美商憑洋成交一批高檔瓷器,復驗期為60天。貨到國外經美商復驗

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是隔一年后買方來電稱瓷器全部出現釉裂,只能銷價銷售,因此

要求我方按原價賠償60%。我接電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復樣亦發現釉下有裂紋,問我可否

考慮?【分析】我方應考慮。

《公約》第35條規定:貨物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任何特定的

目的,即賣方所交貨物不僅要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對所交貨物

品質提供默示擔保,也就是說賣方所交貨物不應存在合理檢驗時不易發現的、導致不合

商銷的瑕疵等。

17.[案情]某外商欲購我“菊花”牌手電鉆,但要求改用“鯊魚”牌商標,并在包裝上

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樣。問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問題?

18.[案情]我出口自行車800輛,合同規定木箱裝。來證亦為PackedinWooden

caseo但case之后有C、K、D三個縮寫字母(CKD即將自行車拆散后裝入木箱)。我方

不知,所有單據均按來證以打自行車整車發運。結果貨到目的港被海關罰款并多上稅。

問我方有無責任?【分析】我方有責任,CKD(completeknockdown),全拆卸。

因為散件與整件的稅率不同,故海關要罰款。

18.【案情】某年,我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給數家英國客戶,采用CIF術語,

憑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由于核桃季節強,合同中作了如下規定:”10月份中國裝

運港裝運。賣方保證載貨輪船于12月2日抵達英國目的港,否則在買方要求下賣方必須

同意取消合同。如貨款已收妥,則須退還買方”。合同簽訂后我方于10月中旬將貨物裝

船出口。憑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單據(發票、提單、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不料,輪

船在航行中主要機件損壞,無法繼續航行。為保證如期到達目的港。租用大馬力拖輪拖

帶繼續前進,但因途中又遇大風浪致使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數小時到達目的港。

適遇核桃市價下落,除個別客戶提貨外,多數客戶要求取消合同。我方遭受重大經濟損

失,試問是否真正的CIF?為什么?【分析】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1)按照CIF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賣方只保證按時裝運,并承擔

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而并不保證貨物按時到達目的港。

(2)按照CIF合同成交是典型的象征性的交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

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

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19.【案情】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

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有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

方的要求。但時已至裝運期,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

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

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我方應拒絕買方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

(1)按FOB條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規由買方負責租船定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

委托代為租船定艙,但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

(2)就本案例來講,因賣方代為租船沒有租到,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

賣方不承擔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銷合同。

20.【案情】某公司按EXW條件對外出口一批電纜。但在交貨時,買方以電纜的包裝不

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問:買方的行為是否合理?

【分析】買方的行為不盡合理。

(1)因為按《2010年通則》的解釋,在EXW條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規定,

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貨物的出口包裝。如果簽約時巳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并對貨物

的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則賣方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

(2)就該案例而言,買方拒絕接受貨物和支付貨款時,并沒有提出電纜的包裝不

符合合同規定,而只是提出包裝不適合出口運輸,這說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就貨物的包

裝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按照《通則》解釋,買方拒絕接受貨物和拒絕支付

貨款,顯然理由不充分。

21.【案情】某公司按照FCA條件出口一批鋼材,合同規定4月份裝運。但到了4月

30日,仍未見買方關于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此期間,備作出口的貨物,

因火災而焚毀。問:此項也失應由誰負擔?

【分析】貨物因火災而焚毀的損失應由賣方自己負責。理由是:

(1)按照《2010年通則》的解釋,在FCA條件下,買賣雙方風險劃分是以貨交

承運人為界。該批貨物因買方遲遲未訂立運輸契約,指定承運人,故在合同規定的裝運

期滿時仍未能交于承運人處置,風險尚未轉移給買方。

(2)盡管按照《2010年通則》的解釋,在FCA條件下,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通知

賣方承運人名稱及其他有關事項,買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風險和損失,但這種買方須

承擔的風險及損失是合同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以后發生的。就本案例

來講,貨物被焚毀是在等待裝運期間發生的。而非裝運期滿后發生的,因此,買方不應

負擔此項貨損,理應由賣方自己承擔。

22.【案情】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噸大豆,國外來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

(PartialShipmentsnotAllowed)。結果我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在大連、上海各裝

1000公噸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單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裝貨港和裝船日期,問這是

否違約?銀行能否議付?

23.【案情】我國對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規定3-4份裝運,國外

來證也如此。但我方在租船訂艙時發生困難,因出口量大一時租不到足夠的艙位,須分

三次裝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國外修改信用證的裝運條款?

【分析】(1)只要在3-4月份裝船完畢,可以不要求修改信用證。

(2)因為,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同一慣例》600號出版物規定,除非信用證有

相反規定,可準許分批裝運。

24.【案情】我國向科威特出口茶葉600箱,合同和信用證均規定“從4月份開始,連

續每月200箱”,問:我方于4月份裝200箱,5月份沒裝,6月份裝200箱,7月份裝

200箱,可否?

25.【窠情】我國某公司按CFR條件向英國出口一批貨物,該公司于8月8日10時裝船

完畢,即以電傳通知買方。買方于當日17時在其所在地向保險公司投保英國ICC條款

A險。貨輪于當日15時在公海著火,該批貨物被焚。問這種貨物遭損失在前,投保在

后,保險公司對此是否負責?

【分析】根據英國ICC條款A險第11.2條規定: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承保

損失有權獲得賠償,即使損失發生在訂立保險契約之前。據此,保險公司應對必項損失

負責。不過,投保人要舉證投保時確實不知情,否則,保險公司不賠。

26.【案情】某輪載貨后,在航行中不慎發生擱淺,事后反復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

上輪機受損且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倉,造成船貨部分損失。行駛至鄰近的一港口

船塢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后花了10天時間,增加支出各項費用,包括船員

工資。當船修復后裝上原貨啟航后不久,A艙起火,船長下令對該艙灌水滅火。A艙原

載有文具用品、茶葉等,滅火后發現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茶葉

全部茶葉被水浸濕。試分別說明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并指出在最低投保CIC(1981.1.1

條款)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7.【案情】某外貿企業進口散裝化肥一批,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一切險。貨抵目的

港后,全部卸至港務公司倉庫。在卸貨過程中,外貿企業與裝卸公司簽訂了一份灌裝協

議,并即開始灌裝。某日,由裝卸公司根據協議將已灌裝成包的半數貨物堆放在港區內

鐵路邊堆場,等待鐵路轉運至他地以交付不同買主。另一半留在倉庫尚待灌裝的散貨。

因受臺風襲擊,遭受嚴重濕損。于是,外貿企業遂就遭受濕損部分向保險公司索賠,被

保險公司拒絕。對此,試予評論。

【分析】(1)根據國際貨運保險市場的慣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貨物俁險條款

規定的責任起訖期限,也是采用“倉至倉”條款,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可以從被保險

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開始生效,直至目的地收貨人最后倉庫為止。

(2)如該批貨物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

海輪后滿60天為止。如在二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

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3)在本案例中,該外貿公司已將該批貨灌裝并等待鐵路轉運至不同買主,說明保險

責任已經終止,故向保險公司索賠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

28.【案情】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110%

投保平安險,6月初貨物裝妥順利開航。載貨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風雨,致

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質失價值2100美元。數月后,該船又突然觸礁,致使該批貨

物又遭到部分損失,價值為8000美元。試問: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是否賠償?

為什么?

29.【案情】甲公司向丁國A公司買進生產燈泡的生產線。合同規定分兩次交貨,分批

開證,買方(甲公司)應于貨到目的港后60天內進行復檢,若與合同規定不符,甲公

司憑所在國的商檢證書向A公司索賠。甲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申請銀行開出首批貨物的

信用證。A公司履行裝船并憑合格單據向議付行議付,開證行也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

對議付行償付了款項。在第一批貨物尚未到達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開證行臨近,甲公

司又申請銀行開出信用證。此刻,首批貨物到達目的港,經檢驗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嚴

重不符,甲公司當即通知開證行,稱:“拒付第二次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并請聽候指示。”

然而,開證行在收到議付行寄來的第二批的單據,審核無誤,再次償付議付行。當開證

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贖單時,該公司拒絕付款贖單。試分析:(1)開證銀行和甲公司的

處理是否合理?(2)甲公司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分析】(1)開證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贖單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絕付款贖單純屬無理。因

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證行在受益人提供與信用證規定表面相符的情況下,

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2)在丁國A公司提交的貨物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的情況下,甲公司應根據合同規定,向

A公司提出索賠。甲公司無權指令開證行拒付。

30.【案情】中方某進出口公司與加拿大商人在1月3日按CIF條件簽訂一出口10萬碼

法蘭絨合同,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過銀行開來信用證,

經審核與合同相符,其中保險金額為發票金額加10%。我方正在備貨期間,加商人通過

銀行傳遞給我方一份信用證修改書,內容為將投保金額改為按發票金額加15%。我方按

原證規定投保、發貨,并于貨物裝運后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交全套裝運單據。

議付行議付后將全套單據寄開證行,開證行以保險單與信用證修改書不符為由拒付。問,

開證行拒付的理由對否?【分析】不對,

理由(1)《UCP600》規定,在受益人向通知行修改的信用證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

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

(2)本案例我方對信用證修改書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證條款仍然有效,于證行不

得拒付貨款。

31.【案情】我向某外商發盤,其中付款條件為即期付款交單(D/Patsight),對方

答復可以接受,但付款須按以下條件:“付款交單見票后45天”(D/Pat45daysafter

sight)并通過A銀行代收。按一般情況,貨物從我國運至該國最長不超過10天。試分

析該商為何要提此項條件?

32.【案情】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45天見票付款交單方式。出口人在填寫的

委托書中,雖說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說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

匯票上也未列明利息。當銀行向進口人提示單據時,進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

在此情況下,銀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單據,并通知出口人有關拒付利息的情況。試問:

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單的責任?

【分析】出口放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責任。理由是:在托收業務中,托收銀行及代收

銀行均按托收委托書的指示辦事。盡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書中說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

說明利息不可免除,且開具的匯票上未列利息條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統一規則》

的有關規定,將單據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與進口人的行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

無權追究代收行的責任。

33.【案情】我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一份,由設在我國境內的某外

資銀行通知并加保兌。我出口企業在貨物裝運后,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議付時,忽接

該外資銀行通知,由于開證銀行已宣布破產,該行不承擔對該信用證的議付或付款責任,

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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