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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系統設計研究瞿玲上海財經大學保險精算研究中心摘要:本文針對中國保監會3月24日正式頒布《保險企業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要求》(第1號)監管指標部分進行研究。首先綜述了現行指標體系發展軌跡,將該系統定位為一個開放型和動態型系統。在以前提下,結合國外相關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實證經驗,針對中國保險企業實際應用前景,對該系統提出了一系列改善意見。關鍵詞:償付能力、比率分析、監管指標引言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系統是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實施預警一個關鍵方法,是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實施法定監管模式一個關鍵補充。其基礎原理是依據保險企業提供監管報表、財務報表和業務報表等信息,立刻地統計、分析企業財務情況,依據部分指標異常情況,及早發覺需要監管部門關鍵關注保險企業,提升監管部門償付能力監管效率。國際上比較成熟監管指標預警系統關鍵有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以及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追蹤系統FAST(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這兩套指標體系即使不是法定指標,但它是對美國法定RBC匯報有力補充,自出臺以來,發揮了有效監管作用。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保險業,尤其從90年代初開始起草《中國保險法》以來,一直非常關注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即使對償付能力法定監管模式關鍵采取了歐盟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方法,并已明確寫入了《保險法》和《保險企業管理要求》中,但監管部門也一直在研究和設計一套與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配合使用監管指標預警系統。早在中國保監會成立以前,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司就開始組織這項工作,曾于1998年9月11日推出過第一版監管指標“銀發[1998]432號”。中國保監會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后,愈加重視這項工作,前后推出過兩份比較正式征求意見稿,即1月頒布“保監發[]53號”和11月頒發“保監辦函[]102號”。經過長達數年努力,最終在3月24日正式頒布了《保險企業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要求》(第1號,以下簡稱“1號文件”,具體指標見附件1)。很顯然,這套指標系統是否有效、是否真正能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中發揮預警功效,還有待實踐檢驗。各企業根據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監會提供償付能力匯報和監管指標匯報,將會逐步提供部分反饋信息,我們對此拭目以待。但一樣能夠明確是,1號文件中監管指標系統只是一個初步、開放型和動態型預警系統。這里,“初步”含義是指它對非壽險和壽險只分別要求了11和12個指標,與美國NAIC預警系統,即“IRIS+FAST”系統相比,還是非常簡單;“開放型”和“動態型”是指:指標選擇、指標個數和正常值范圍都將依據被監管對象具體情況和整個市場發展情況不停進行調整和修訂,與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指標設定相比,指標系統有很大靈活性。另外,保監會還可依據需要,調整各企業或單個企業匯報呈報頻率。所以,現行監管指標系統頒布并不意味著中國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系統設計工作已經完成,而是為我們從多個角度研究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預警系統提供了一個起點。基于以上了解,本文研究關鍵圍繞以下問題進行:現行指標系統設置依據是什么,是否可行?怎樣有效借鑒國外優異經驗?現行指標系統與中國保險業風險特征是否對應?對于現行指標系統還有哪些研究工作要做?現行指標系統制訂依據新興保險市場在發展民族保險業過程中,都有向保險業發達國家學習和借鑒一個過程,中國也不例外。中國保險監管機構開始研究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時,關鍵參考了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IRIS系統(見附件2)。IRIS系統是在1971年早期預警系統(EarlyWarningSystem)基礎上,于1974年逐步發展起來一套比較完善指標系統,并由NAIC推行實施。IRIS系統并不是美國保險監管指標系統全部內容,從1995年開始,NAIC在IRIS基礎上針對那些最少在17個州開展業務而且毛保費收入超出5千萬美元人壽與健康保險企業及毛保費收入超出3千萬美元財產與責任保險企業進行另一項附加分析,即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追蹤系統(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FAST)。開發FAST系統關鍵目是為了預防大型保險企業出現償付危機,因為即使出現償付危機企業大多為小企業,但大企業出現無力償付時所造成損失占據美國這類損失絕大部分。FAST只是與IRIS系統配合使用指標系統,并沒有替換IRIS系統,這是因為美國有4-5千家保險企業,NAIC以及各州監管部門不可能每年對每家企業都逐一用指標繁多FAST進行檢驗測算,這么做成本太高,也不實際。而IRIS系統只對產、壽險企業各設置12個指標,簡單、高效,能起到篩選作用,在現在技術水平下仍含有不可替換性。IRIS系統應用包含兩個階段:統計階段和分析階段。統計階段:依據年報中關鍵財務數據,由計算機系統自動計算保險企業各指標值并將計算結果與NAIC公布各指標正常范圍對照。NAIC對未達成要求企業繼續進行分析,部分達成要求企業,如NAIC認為必需即可納入IRIS下一步分析范圍。統計階段匯報是對外公開。分析階段:對不符合一定標準(四個或更多IRIS比率超出了NAIC確定“正常范圍”)保險企業,從政府保險監管部門抽調有經驗財務檢驗和分析人員組成教授小組,重新分析年報和IRIS比率。該小組最終做好匯報,并標出被分析企業優先等級,其中“A級”是需關鍵監管,“B級”是次關鍵監管,而“檢驗,但無等級”是只需通常監管,無須過多關注。分析階段匯報是對外保密,只有保險監管部門才能查閱。盡管IRIS已經運行了二十多年,但也并非盡善盡美。IRIS依靠于財務匯報正確度和標準化程度,IRIS統計結果還受企業微觀環境影響。任何一個州都不應將IRIS作為監管唯一依據。關鍵決定,比如頒發執照,應該在IRIS基礎上對企業深入分析或檢驗后做出。另外,指標及其正常范圍等指標系統要素,是以近期部分瀕臨破產企業經驗為基礎,所以它們可能伴隨環境改變慢慢失效。出于這種原因,有必需在年檢中及在必需情況下立刻更新這些要素。總而言之,IRIS是在保險市場主體數目龐大,保險監管資源相對稀缺情況下產生。IRIS目是達成預警功效,即初步篩選出可能出現償付能力危機保險企業,方便關鍵加強對這些企業監管,提升監管資源使用效率。IRIS指標數目不多,但其后有指標數目繁多FAST支持。借鑒IRIS系統可行性經過比較能夠發覺,不管是指標選擇、正常值范圍確定、還是對應方法,中國現行監管指標系統在很大程度上類似于美國IRIS。很自然問題就是:中美保險業發展程度相差甚遠,如此借鑒是否可行?具體地,有以下兩條意見尤其尖銳:IRIS直接目是從美國幾千家保險企業中篩選出部分需要關鍵關注企業進行深入分析,而中國現在只有幾十家企業運行,我們采取監管指標目到底是什么?中國保險市場是以人保、國壽、太保、平保主導,其它企業市場份額很小,這與美國、歐洲等保險市場發達國家情況很不一樣,同一套監管指標是否適適用于全部保險企業?筆者認為,這兩條看似消極意見對發展現行監管指標卻有很主動意義。首先,中國監管部門不可能等到市場上有成百上千家企業后再開始制訂預警監管指標系統。中國現在已經有57家開業企業,而且能夠估計在以后若干年內這一數字有激增趨勢。為了防患于未然,必需搶在主體數量大量增加之前著手建立償付能力預警監管指標系統,以積累數據和經驗,滿足償付能力監管需求。中國保險監管歷史相對較短,又缺乏企業破產經驗數據,大膽借鑒已經相對成熟IRIS系統經驗,初步建立中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系統無疑是富有遠見卓識一個舉措。對于第二條意見,其實不僅是非法定監管指標系統,即便是對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指標,也面臨著一樣問題。這首先說明,即使中國市場主體數量不多,但市場結構卻比較復雜和特殊,給監管部門制訂和實施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帶來了很大困難。但同時也說明我們必需及早開展這項工作,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出一套適合中國市場監管系統。對于現行監管指標來說,它直接作用是用于督促保險企業進行自測和用于監管部門了解企業情況,為深入研制提供必需反饋信息。所以,現行監管指標系統實質意義是雙向,它對被監管者和監管者都有督促作用。對保險企業來說,筆者相信,1號文件實施將有利于國有保險企業加緊股份制改造進程,促進各保險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風險內控系統,如中國部分保險企業正在建立“雙核系統”,進而有利于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制訂和實施。總而言之,有效借鑒國際經驗包含兩個方面,其一是完整、正確地了解諸如IRIS系統開發和應用背景、整個技術過程、;其二是正確地把握中國實際情況,把握二者之間實際差距。這是非常不輕易,尤其是因為各國市場和經營環境都在發展改變,我們必需依據實際情況,建立一個開放和動態監管預警指標系統。研制監管指標兩條思緒建立監管指標系統目是為了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和預警。研究保險企業償付能力情況無異于研究保險企業風險組成。能夠說,保險業發達國家現在對償付能力評定和監管基礎方法就是:確定和衡量保險企業多種風險原因,包含這些風險之間相關程度,合適地要求應對這些風險資本要求。監管指標設置應圍繞著保險企業風險組成。能夠參考國外對壽險和非壽險企業風險分類來設置對應指標,比如將風險分為純承保風險、承保管理風險、信用風險、再保風險、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費用風險、匹配風險、退保風險、準備金風險等等,從這些風險中精煉出與償付能力最為相關風險類型,設置能夠反應這些風險多種量化指標。另一條思緒則是追根溯源,考查歷史上一系列造成保險企業破產關鍵原因,針對這些原因設置對應預警指標。以財產保險企業為例,美國評級機構A.M.Best于1999年公布了一份尤其調查匯報,匯報研究了美國從1969至1998年期間破產640家財產保險企業及其破產關鍵原因,其中有214家企業沒有明確破產原因,其它426家企業破產原因較為明確,列表以下:關鍵破產原因企業數目/426百分比說明1準備金不足14534%2增加過快(定價過低)8620%3惡意違約4410%難以量化4高估資產399%5巨災損失368%6業務重大轉變287%難以量化7不良關聯交易266%難以量化8再保險失敗225%表1:1969-1998美國財產保險企業破產原因統計一覽表基于以上實證經驗,就能夠考慮怎樣設置反應“準備金不足”、“費率過低”、“高估資產”等一系列有針對性指標。下表反應是這一初步思緒。關鍵破產原因分析說明可設置量化指標類型1準備金不足最關鍵原因準備金監管指標2增加過快(定價過低)保費不足,增加率過高,賠付過高業務監管指標通常(尤其是承保長險時)伴伴隨準備金低估準備金監管指標3惡意違約4高估資產債券等市值暴跌,造成投資資產價值大量縮水財務監管指標資金利用監管指標資產負債不匹配,造成現金不足流動性監管指標5巨災損失對巨災風險高暴露度預期不足,表現在價格過低,準備金不足業務監管指標準備金監管指標再保險企業違約再保險監管指標出現現金流問題流動性監管指標6業務重大轉變7不良關聯交易8再保險失敗再保險過多,會造成過多依靠再保險人再保險監管指標再保險過少,會對一些風險暴露過高表2:1969-1998美國財產保險企業破產原因指標量化表對于部分難以量化原因如“惡意違約”、“業務重大轉變”、“不良關聯交易”等等,應深入研究它們之間及與其它原因相關性,也能夠在完成對其它可定量指標計算后,對發覺有異常現象監管對象進行定性分析時,將這些原因結合進去關鍵考慮。對于這些難以定量分析風險原因進行監控是困難,但同時也是關鍵。將1號文件中財產保險企業監管指標分類,并與上文中破產原因對照(見表3),能夠發覺1號文件中監管指標系統包含風險范圍十分有限,只有業務監管指標、財務監管指標、流動性監管指標、資金利用監管指標,沒有任何直接與再保險、準備金相關監管指標。按性質類別序號現行財險監管指標對照破產原因一業務監管指標1保費增加率增加過快(定價過低)、巨災損失2自留保費增加率3毛保費規模率4兩年綜合成本率5應收保費率二財務監管指標6實際償付能力額度改變率資產高估7融資風險率8認可資產負債率9資產認可率三流動性監管指標10速動比率資產高估、巨災損失四資金利用監管指標11資金利用收益率資產高估表3:1號文件中財產保險企業監管指標與破產原因對照表中國監管指標類型組成與國際成熟經驗顯示風險組成差異,給我們留下了寬廣思索空間,要求我們在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同時,把握中國保險市場真實情況,設置符合中國保險業實際發展情況指標系統。聯絡實際,建立有效監管指標系統成熟保險市場對信息披露要求高,透明度強,而中國即使在這方面不停進步,但相比之下信息披露不足仍限制了對中國保險業實際情況認知。這迫使我們在有限客觀信息基礎上,引入對整個行業基礎輪廓判定作為研究監管指標前提。以非壽險為例,我們能夠陳說以下事實和判定: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企業主導了財產險市場,在僅人保一家就占了財產保險市場份額70%以上,這三大企業監管指標情況可能與其它小企業有顯著不一樣;國有企業、國有股份制企業和其它股份企業對風險態度不一樣,監管指標情況也會不一樣。國有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對監管指標系統適用程度又會不一樣;中國非壽險市場是短險主導市場,其中,機動車保險業務在費率改革前一直占六成以上,而機動車保險中第三者責任險實施有限責任(通常只保五萬、十萬元),所以準備金不足問題在現階段應該不起關鍵作用,準備金指標缺位是合乎現實狀況;各企業向中國再法定分保業務正在逐步降低直至完全取消;慕尼黑再保險和瑞士再保險已獲準在中國籌建性分企業,世界排名前幾位其她再保險企業也在主動申請在華營業牌照,再保險市場立即被激活,面對這種趨勢似乎應該開始考慮設置對再保險風險進行監管指標;伴隨機動車保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伴隨財險企業開始經營短期意外險業務,伴隨多種職業責任險種業務增加,財險企業風險組成正在快速發生改變,與此相對應監管指標系統改變速度也應加緊。基于以上判定,筆者認為中國保監會1號文件中監管指標系統還只是非常初步。但它為深入研究提供了一個起點和框架。綜合上述分析,筆者有以下研究提議:將監管指標系統與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明確分離即使實施償付能力監管指標要求對各保險企業有很強督促作用,有利于加強保險企業風險認識。但將監管指標管理措施與法定償付能力要求寫入同一個文件后,各企業輕易將二者了解為等同“法定要求”。這是一個誤解,后者是法定要求,是強制性,在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與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比率處于不一樣程度時,保監會都會給出對應要求強制實施。而“監管指標”是保監會作為“預警工具”使用,是非強制,監管指標系統顯示結果不良只是說明有深入檢驗必需,并不直接引發保監會強制監管行為。另外,作為法定標準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應該是相對穩定,不宜一直改變;而監管指標是預警用,應該伴隨環境改變不停改變,以確保其實際效用。只有用獨立文件形式將這二者分離,才能確保法定標準穩定性以及預警系統靈活性。既要有針對性又要有前瞻性監管指標首先是要針對中國保險業現在風險情況,不然就達不到對保險企業進行預警目,反而增加保險企業負擔,招致合理反對。同時,因為中國保險業正處于一個高速度發展時期,險種日新月異、更新頻繁,保險企業風險組成也隨之改變,所以能夠推斷出,對現行監管指標系統更新速度要求肯定要比美國NAICIRIS系統高。也正因為如此,加強對現行監管指標系統研發工作更顯迫切和關鍵。如上文指出針對準備金不足、再保險風險、費率不足風險等原因監管指標設置都應及早研究。應考慮設置一組非定量指標現行監管指標、也包含美國IRIS指標都是以財務比率為主量化指標,而且對各指標正常范圍也設定了一個量化區間。但從上文中考查實際破產保險企業關鍵破產原因時,我們曾看到有些造成企業破產原因是非量化,如“惡意違約”、“業務重大轉變”、“不良關聯交易”等等。筆者相信,新興保險市場與成熟保險市場相比,不能量化風險原因更為顯著。筆者進而推斷,在新興保險市場中進行風險控制和償付能力監管,著手于法規建設和企業治理將比直接采取某種定量監管模型或定量預警標準愈加迫切、愈加關鍵。一樣道理,對于起預警功效監管指標來說,研究和設置部分非量化或半量化指標可能是有效。尤其是設置部分與企業治理標準相關監管指標,如企業董事中獨立董事所占百分比、企業高級經理總薪酬中與利潤掛鉤薪酬比重、企業分支機構管理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有過違規統計等等。指標數量需對應于指標系統目從長久看來,中國監管指標目標應與美國IRIS是一樣,即篩選出部分值得深入關注對象,以節省監管成本。為此,用于“初選”目監管指標系統不宜設置太多指標。這是依據監管者(使用者)使用目和計算能力而設置。從短期看來,中國現在保險企業數目不多,產、壽企業各自不到30家,似乎不需要用十來個指標先對全部企業作篩選,進而作現場調查或采取其它分析方法。短期內這套監管指標系統關鍵目應該是了解企業實際情況,加強企業風險意識,積累經驗數據,而不是用于“篩選”目。所以,筆者提議現行監管指標體系可設置較多指標,比如25-35個指標,甚至更多,使其能夠比較綜合地反應企業財務情況,只要這些指標能夠從企業提交財務報表和監管報表信息中測算即可。但包含較多指標指標系統只是給保險企業作參考和自測保監會完全能夠每年或一定時期要求保險企業提交對少數多個指標分析匯報。加強監管信息系統開發1號文件第十三條要求:保險企業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后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匯報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企業對匯報內容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責任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中國保監會可依據需要,調整各企業或單個企業匯報報送頻率。即使保監會能夠調整報送頻率,但現階段中國監管指標系統運作周期依舊為年。無法立刻發覺隱藏季節性問題使得該系統無法真正成為動態預警系統。而且因為企業編制監管指標匯報在時間上會有延遲,會深入影響該系統時效性。多年來,上海保監辦一直進行監管信息系統研發工作,關鍵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各企業直接經過網絡上報要求會計元素,由該系統自動生成要求報表以及自動進行指標測算。這種研發是比較前沿,實際上,從起美國NAIC也采取了由企業提供原始數據,系統自動生成IRIS比率結果方法。但在中國各保險總企業直接向保監會提交監管報表和精算報表,乃至監管匯報,給地方保監辦科研帶來了困難。筆者認為應該由保監會在上海保監辦現有研究基礎上,深入深入,方便縮短監管指標計算周期。加緊保險監管會計準則制訂中國保險企業是依據1999年《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匯報,但依據其編制財務匯報并不能滿足監管部門監管需要。《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屬于保險公認會計范圍,是以連續經營假設為基礎;而專門為保險監管者服務監管保險會計規范應以準清算假設為基礎,側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更重視保守和穩健標準。1號文件《保險企業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要求》中對部分會計項目特殊處理,比如“認可資產”、“認可負債”處理,存在無法可依不利局面。即使該文件第十條要求“中國保監會為評定償付能力指定編報規則,是保險企業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度唯一標準,不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其她部門要求影響”,不過將保險監管會計從保險公認會計獨立區分開來才能從根本上處理監管信息法定性問題。總而言之,中國保險監管指標系統研究工作任重道遠,必需協調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共同進行更為深入探討。參考文件中國人民銀行,《保險業監管指標》,銀發[1998]432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企業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要求(試行)》,保監發[]53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企業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保監辦函[]102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企業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要求》,第1號瞿玲:對財產保險企業監管指標實證分析,《精算通訊》,第3卷第3期,43-46顧頊:《保險償付精算方法研究》:[碩士學位論文],上海財經大學,陳文輝:《中國壽險業發展與監管》,中國金融出版社,強興華:《“兩會”尤其關注之五:穩健貨幣政策促進經濟強勁增加》,金融時報,3月11日李鵬:《入世元年中國保險市場有序開放》,中新社,12月20日劉研:《中國3053億保險資金利用“錢”景怎樣?》,中國新聞網.com,3月10日NAIC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Property/CasualtyEdition,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PublicationsDepartment,U.S,NAIC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Life/Health,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PublicationsDepartment,U.S,Studyintothemethodologiestoassesstheoverallfinancialpositionofaninsuranceundertakingfromtheperspectiveofprudentialsupervision,KPMG,附表1:保監會1號文件中保險業監管指標財產保險企業監管指標正常范圍人壽保險企業監管指標正常范圍1、保費增加率-10~60%1、長久險保費收入增加率0%~80%2、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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