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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手冊TOC\o"1-2"\h\u3301第一章法律基礎與監管框架 3166841.1法律法規概述 376651.1.1法律法規的定義 374251.1.2法律法規的分類 364351.1.3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 3195791.1.4監管體系 4164291.1.5監管職責 427927第二章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5314311.1.6標準制定的原則 5202521.1.7標準制定的程序 5271051.1.8標準修訂 5252001.1.9標準實施 6116781.1.10標準監督 616185第三章生產環節監管 6153331.1.11法律法規依據 6206311.1.12生產技術規范內容 6217131.1.13監管措施 766321.1.14法律法規依據 7192681.1.15生產環境監測內容 749861.1.16監管措施 7193031.1.17法律法規依據 7168021.1.18生產記錄管理內容 8219861.1.19監管措施 8380第四章流通環節監管 876911.1.20管理原則 884381.1.21管理內容 8108501.1.22監測范圍 8173511.1.23監測內容 9210071.1.24監測方法 9259821.1.25追溯體系建設目標 9182461.1.26追溯體系構建 922711.1.27追溯體系運行 97602第五章市場準入與認證 9263871.1.28概述 9300401.1.29市場準入條件 10177891.1.30市場準入程序 10301101.1.31概述 1039011.1.32認證體系構成 10249051.1.33認證程序 10306181.1.34概述 1150451.1.35認證機構 11217411.1.36認證人員 1130873第六章風險監測與預警 1181381.1.37監測目的 11233091.1.38監測體系構成 1183031.1.39監測內容 1235101.1.40監測程序 12258031.1.41風險評估 12156731.1.42預警發布 12111621.1.43應急處置流程 1318961.1.44應急處置措施 135470第七章違法行為查處 1312271.1.45法律責任概述 13128741.1.46法律責任處罰 1480441.1.47查處程序 14318291.1.48查處措施 14105181.1.49案件基本情況 1418081.1.50查處過程 15297921.1.51啟示 15150861.1.52案件基本情況 1538971.1.53查處過程 15246151.1.54啟示 1529407第八章消費者權益保護 1575191.1.55概述 15236411.1.56消費者權益保障內容 15288421.1.57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 16230201.1.58消費者投訴渠道 16156611.1.59消費者投訴處理程序 1687091.1.60消費者投訴處理原則 16242121.1.61消費者教育 1722591.1.62消費者宣傳 1718112第九章國際合作與交流 174261.1.63概述 17130071.1.64國際法律法規概述 17312081.1.65我國借鑒國際法律法規的實踐 18216181.1.66概述 18140851.1.67主要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 18296081.1.68概述 1881601.1.69國際標準與認證互認成果 181856第十章監管能力提升 1955531.1.70監管人員培訓 19170531.1.71監管人員考核 193351.1.72監管技術創新 19190141.1.73監管手段創新 1981721.1.74完善監管制度 2036571.1.75優化監管機制 20129211.1.76加強監管隊伍建設 20第一章法律基礎與監管框架1.1法律法規概述1.1.1法律法規的定義法律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它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權益、規范社會行為的重要工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是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維護國家糧食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1.1.2法律法規的分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可分為以下幾類:(1)法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2)行政法規:國務院及其各部門根據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條例》等。(3)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等。(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如《某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特點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1.1.3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旨在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1)科學性:法律法規的制定應基于科學研究和實踐,保證監管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2)公平性:法律法規的制定應公平對待各方利益,保障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時效性: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適應時代發展,及時修訂和完善,以適應新形勢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需要。(4)操作性:法律法規的制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監管機構和執法部門執行。第二節監管體系與職責1.1.4監管體系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由國家、省、市、縣四級監管機構組成,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管網絡。監管體系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國家層面:國家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2)省級層面: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3)市級層面: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4)縣級層面: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1.1.5監管職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政策:各級應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政策,明確監管目標和任務。(2)監管執法:各級監管機構應依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管,查處違法行為。(3)風險監測:各級監管機構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及時發覺和處置風險。(4)技術指導:各級監管機構應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指導,提高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質量安全意識。(5)宣傳教育:各級監管機構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6)國際合作與交流:各級監管機構應積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提高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第二章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第一節標準制定與修訂1.1.6標準制定的原則(一)科學性原則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應當依據科學原理和技術規范,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和先進性。(二)適應性原則標準制定應充分考慮我國農業生產實際,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農產品種類和質量安全要求。(三)協調性原則標準制定應與相關法律法規、國際標準相協調,保證標準的統一性和權威性。1.1.7標準制定的程序(一)立項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提出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制定項目。(二)調研與論證組織專家對標準制定項目進行調研,收集國內外相關資料,進行論證。(三)制定草案在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草案。(四)征求意見將草案征求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公眾的意見。(五)審查與批準對征求意見后的草案進行審查,修改完善后報批。1.1.8標準修訂(一)修訂周期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根據農業生產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適時進行修訂。(二)修訂程序標準修訂程序參照標準制定程序進行。第二節標準實施與監督1.1.9標準實施(一)宣傳與培訓加強對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宣傳和培訓,提高農業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標準意識。(二)標準推廣應用推動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在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環節的廣泛應用。(三)技術指導與服務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標準技術指導和服務,保證標準在實際生產中的有效實施。1.1.10標準監督(一)監督機制建立健全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督機制,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二)監督內容監督內容包括標準制定、實施、修訂等方面。(三)監督手段采取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第三方評估等手段,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四)處理措施對違反標準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保證標準實施的嚴肅性和有效性。第三章生產環節監管第一節生產技術規范1.1.11法律法規依據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農業生產者應嚴格遵守生產技術規范,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1.1.12生產技術規范內容(1)種植環節:包括種子(苗)的選擇、播種、施肥、灌溉、病蟲害防治等,要求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種子、肥料、農藥,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程進行操作。(2)養殖環節:包括飼料、獸藥的使用,疫病防治,環境衛生等,要求使用合格的飼料、獸藥,遵守養殖技術規范,保證養殖產品質量安全。(3)農業投入品使用:農業投入品包括農藥、肥料、獸藥等,要求嚴格按照農藥、肥料、獸藥使用技術規范,合理使用,防止農產品污染。(4)農業廢棄物處理:按照國家規定,對農業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境,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1.1.13監管措施(1)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宣傳、培訓制度,提高農業生產者的法律法規意識和生產技術水平。(2)加強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的實施監管,對違反規范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二節生產環境監測1.1.14法律法規依據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環境進行監測,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1.1.15生產環境監測內容(1)土壤環境監測:監測土壤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物質含量,保證土壤環境安全。(2)水環境監測:監測農田灌溉水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物質含量,保證水質安全。(3)氣象環境監測:監測農業生產區域的氣候、氣象條件,為農產品生產提供科學依據。(4)生物多樣性監測:監測農業生產區域內生物多樣性變化,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數據支持。1.1.16監管措施(1)建立健全農業生產環境監測制度,明確監測對象、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等。(2)加強農業生產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提高監測數據質量。(3)對監測結果異常的區域,及時采取整改措施,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三節生產記錄管理1.1.17法律法規依據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生產記錄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農產品生產記錄管理,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1.1.18生產記錄管理內容(1)記錄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種子、肥料、農藥、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來源、使用量、使用時間等信息。(2)記錄農業生產過程中的播種、施肥、灌溉、病蟲害防治、養殖管理等技術操作信息。(3)記錄農產品收獲、運輸、儲存、銷售等信息。(4)記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測結果。1.1.19監管措施(1)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記錄管理制度,明確記錄內容、記錄方法、記錄責任人等。(2)加強農產品生產記錄的宣傳、培訓和指導,提高農業生產者的記錄意識和能力。(3)對農產品生產記錄進行定期檢查,保證記錄真實、完整、準確。第四章流通環節監管第一節流通渠道管理1.1.20管理原則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流通渠道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源頭把控,強化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2)堅持全過程監管,實現農產品流通環節質量安全可控;(3)堅持協同治理,推動企業、社會共同參與流通渠道管理。1.1.21管理內容(1)加強農產品流通主體管理,規范市場準入;(2)完善農產品流通渠道,優化市場布局;(3)建立健全農產品流通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制度;(4)加強農產品流通環節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第二節流通環節質量監測1.1.22監測范圍農產品流通環節質量監測范圍包括:(1)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超市等銷售終端;(2)農產品運輸、儲存、加工等環節;(3)農產品包裝、標識、追溯等信息。1.1.23監測內容(1)農產品質量安全指標,如農藥殘留、重金屬含量等;(2)農產品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3)農產品追溯信息是否完整、準確。1.1.24監測方法(1)建立農產品質量監測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2)利用現代檢測技術,提高監測效率和準確性;(3)定期對流通環節農產品進行抽檢,保證質量安全。第三節流通環節追溯體系建設1.1.25追溯體系建設目標農產品流通環節追溯體系建設的目標是:(1)實現農產品從產地到消費全過程的信息可追溯;(2)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增強消費者信心;(3)促進農產品流通環節誠信體系建設。1.1.26追溯體系構建(1)建立農產品追溯信息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2)制定農產品追溯編碼規則,統一標識;(3)加強農產品追溯信息采集與,保證數據真實、準確;(4)推動農產品追溯體系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對接。1.1.27追溯體系運行(1)明確追溯責任主體,強化追溯體系建設與運行;(2)定期對追溯體系進行檢查,保證運行效果;(3)加強追溯體系宣傳,提高社會認知度和參與度。第五章市場準入與認證第一節市場準入制度1.1.28概述市場準入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規范農產品市場秩序,對農產品入市進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市場準入制度旨在保證農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1.1.29市場準入條件(1)農產品質量安全指標:農產品入市前,需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指標,包括農藥殘留、重金屬、微生物等指標。(2)生產過程管理:農產品生產者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生產過程管理,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3)包裝與標識:農產品入市時,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保證農產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詢。(4)檢驗檢測:農產品入市前,應經過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1.1.30市場準入程序(1)農產品生產者向市場準入管理部門提交入市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2)市場準入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市場準入許可證。(3)農產品生產者憑市場準入許可證入市銷售。第二節認證體系與認證程序1.1.31概述認證體系是指國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認證的制度安排,包括認證機構、認證程序、認證標準等。認證程序是指農產品質量認證的具體操作流程。1.1.32認證體系構成(1)認證機構: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負責對農產品進行質量認證。(2)認證標準:認證標準是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農藥殘留、重金屬、微生物等指標。(3)認證程序:包括農產品生產者申請認證、認證機構進行審核、頒發認證證書等環節。1.1.33認證程序(1)農產品生產者向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2)認證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組織現場審核。(3)現場審核通過后,認證機構對農產品進行檢驗檢測。(4)檢驗檢測合格后,認證機構頒發認證證書。(5)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認證機構對農產品進行定期監督抽檢。第三節認證機構與認證人員1.1.34概述認證機構與認證人員是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對農產品進行質量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1.1.35認證機構(1)認證機構的資質認定:認證機構應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2)認證機構的職責:認證機構負責對農產品進行質量認證,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3)認證機構的監管: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機構進行監管,保證認證活動的公正、客觀和權威。1.1.36認證人員(1)認證人員的資質認定:認證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2)認證人員的職責:認證人員負責對農產品進行現場審核、檢驗檢測和認證證書的頒發等工作。(3)認證人員的監管: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人員進行監管,保證認證活動的公正、客觀和權威。第六章風險監測與預警第一節風險監測體系1.1.37監測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旨在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及時發覺和控制農產品中潛在的安全風險,保證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本節主要闡述風險監測體系的基本構成、監測內容與程序。1.1.38監測體系構成(1)組織架構:風險監測體系由、省、市、縣四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組成,形成上下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2)監測網絡:依托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等環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3)監測技術支持:監測體系應具備完善的實驗室檢測能力,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及時性。1.1.39監測內容(1)農產品品種:包括糧食、蔬菜、水果、肉類、禽蛋、奶制品、水產品等主要農產品。(2)檢測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微生物、添加劑等指標。(3)監測頻率:根據農產品風險程度和監測數據,合理確定監測頻率。1.1.40監測程序(1)制定監測計劃:根據農產品風險程度、季節性特點等因素,制定年度監測計劃。(2)采集樣品:按照監測計劃,從生產基地、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等環節采集農產品樣品。(3)檢測分析:對采集的樣品進行實驗室檢測,分析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4)數據上報:將監測數據及時上報至上一級監測機構。第二節風險評估與預警1.1.41風險評估(1)風險識別:通過監測數據、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等途徑,發覺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2)風險評估: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評估風險程度、風險范圍和風險趨勢。(3)風險分級: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將風險分為低風險、中等風險和高風險等級。1.1.42預警發布(1)預警標準: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標準,明確預警級別、預警范圍和預警內容。(2)預警發布:根據預警標準,通過媒體、網絡、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3)預警響應:各級監測機構、農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根據預警信息,采取相應措施,降低風險影響。第三節風險應急處置1.1.43應急處置流程(1)風險報告:發覺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后,應及時向上一級監測機構報告。(2)確認風險:對報告的風險進行核實,確認風險等級和風險范圍。(3)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風險等級和風險范圍,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4)控制風險: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如封存、扣押、銷毀問題農產品,暫停銷售、召回等。(5)應急調查:對風險原因進行深入調查,查找問題根源。(6)整改落實:針對調查結果,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風險隱患。1.1.44應急處置措施(1)建立應急處置隊伍: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置能力,成立應急處置隊伍。(2)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保證應急處置需要。(3)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應急處置信息溝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4)完善應急預案:定期修訂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第七章違法行為查處第一節法律責任與處罰1.1.45法律責任概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旨在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生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2)使用禁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3)超量使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4)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產品;(5)其他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1.1.46法律責任處罰(1)行政處罰: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2)刑事責任: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如生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侵權責任:對于因違法行為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違法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第二節查處程序與措施1.1.47查處程序(1)受理案件:對舉報、投訴、媒體報道等途徑發覺的違法行為,相關執法部門應受理并登記;(2)調查取證:執法部門對案件進行深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3)處理決定:根據調查情況,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4)執行處罰: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執行行政處罰;(5)案件歸檔:案件處理結束后,執法部門將案件材料歸檔。1.1.48查處措施(1)加強執法力度: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2)聯合執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形成聯合執法機制;(3)信息公開:對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進行公開,提高執法透明度;(4)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第三節查處案例分析與啟示案例一:某地查處一起銷售假冒偽劣農產品案件1.1.49案件基本情況2019年,某地執法部門接到舉報,稱一家農產品銷售店銷售假冒偽劣農產品。經調查,該店銷售的部分農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涉嫌違法行為。1.1.50查處過程(1)執法部門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覺涉嫌違法的農產品;(2)收集相關證據,對涉案人員進行詢問;(3)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對涉案人員進行行政處罰。1.1.51啟示(1)執法部門應加強對農產品市場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2)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鑒別能力;(3)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管。案例二:某地查處一起使用禁用農藥案件1.1.52案件基本情況2020年,某地執法部門發覺一農戶在種植蔬菜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導致蔬菜質量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1.1.53查處過程(1)執法部門對農戶進行現場檢查,發覺使用禁用農藥的證據;(2)對農戶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其種植的蔬菜進行無害化處理;(3)對周邊農戶進行宣傳教育,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1.1.54啟示(1)執法部門應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2)加大對禁用農藥的查處力度,防止農產品質量安全發生;(3)加強對農民的培訓,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第八章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1.1.55概述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是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護消費者在農產品消費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1.1.56消費者權益保障內容(1)知情權:消費者有權了解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價格、產地等信息,保證消費者在購買農產品時能夠做出明智的選擇。(2)安全權:消費者有權要求農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3)依法求償權:消費者在購買農產品過程中,如遇到質量問題,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損失。(4)參與權:消費者有權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5)監督權:消費者有權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1.1.57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1)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2)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大監管力度。(3)建立消費者投訴與處理機制,及時解決消費者權益問題。(4)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二節消費者投訴與處理1.1.58消費者投訴渠道(1)通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投訴。(2)通過消費者協會投訴。(3)通過網絡平臺投訴。(4)通過新聞媒體曝光。1.1.59消費者投訴處理程序(1)接受投訴:消費者向相關部門或機構提出投訴。(2)調查核實:相關部門或機構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3)處理結果:根據調查情況,對投訴進行處理,并向消費者反饋處理結果。(4)跟進監督:對處理結果進行跟進監督,保證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1.1.60消費者投訴處理原則(1)公正、公平、公開:保證投訴處理過程公正、公平、公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及時、高效:提高投訴處理效率,保證消費者權益得到及時保障。(3)依法處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消費者投訴進行處理。第三節消費者教育與宣傳1.1.61消費者教育(1)目的:提高消費者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增強消費者權益保障能力。(2)內容: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提高消費者識別假冒偽劣農產品的能力。(3)形式:舉辦培訓班、講座、宣傳活動等。1.1.62消費者宣傳(1)目的:引導消費者正確選擇農產品,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2)內容: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先進典型等。(3)形式: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平臺、戶外廣告等渠道進行宣傳。通過加強消費者教育與宣傳,提高消費者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有力支持。第九章國際合作與交流第一節國際法律法規借鑒1.1.63概述全球化進程的加速,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日益頻繁。借鑒國際法律法規,對于完善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本節主要介紹國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法律法規的基本情況及其在我國的應用。1.1.64國際法律法規概述(1)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簡稱Codex)制定的法規:Codex是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設立的國際食品標準制定機構。其主要任務是制定國際食品標準、食品添加劑、獸醫藥物殘留、污染物等方面的法規。(2)國際動植物衛生組織(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簡稱IPPC)制定的法規:IPPC是聯合國糧農組織下屬的國際組織,主要負責制定全球植物保護領域的國際標準。(3)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簡稱WTO)制定的法規:WTO是全球貿易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其制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主要包括《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1.1.65我國借鑒國際法律法規的實踐(1)將Codex標準轉化為我國國家標準,提高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2)參與國際法規制定,積極提出我國意見和建議,提升我國在國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領域的話語權。第二節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1.1.66概述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是推動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徑。本節主要介紹我國在國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領域開展的主要合作與交流項目。1.1.67主要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1)與Codex、IPPC等國際組織合作,參與國際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制定。(2)與WTO等國際組織合作,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培訓。(3)與發達國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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