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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破產法第一節破產法概述

破產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法院的審理與監督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破產法第一節破產法概述一、破產的特征(一)、破產是一種特殊的償債程序

(二)、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前提

(三)、破產的目的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公平清償

(四)、破產是在法院的主特和監督下依法定程序實施的債務清理程序

第五章破產法第一節破產法概述

二、我國破產法的立法概況我國于1986年12月和1991年4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我國企業法人的破產行為進行了規定。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新《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破產法第二節破產申請與受理一、破產原因

《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因此破產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同時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產的情況;第二,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同時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況。第五章破產法第二節破產申請與受理第五章破產法(一)、破產申請的主體及管轄申請主體

條件

申請適用的程序管轄法院債務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申請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

破產清算申請第二節破產申請與受理第五章破產法(三)、申請的受理申請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文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第二節破產申請與受理第五章破產法不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理后駁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四)、申請的不予受理與駁回第二節破產申請與受理三、債權的申報與期限債權申報是指債務人的債權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申請的受理裁定或看到公告后,向人民法院依破產程序申報債權并依法取得受償地位的行為。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第五章破產法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

第五章破產法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在企業破產過程中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及其他事務的當事人?!镀髽I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二)、管理人的資格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時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破產法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二、債務人財產(一)、債務人財產的概念債務人的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也屬于破產財產。第五章破產法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二)、破產程序中的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1、撤銷權第五章破產法

適用范圍處理辦法撤銷權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有權請求撤銷的行為(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月內有權請求撤銷的行為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2、無效行為破產無效行為在性質上均屬于欺詐行為,不論何時發生,均自始當然無效。而可撤銷行為,在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屬于合法有效行為,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法律將撤銷權賦予管理人,以防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益的損害。

《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第五章破產法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三)、取回權

取回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第五章破產法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四)、抵銷權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1、抵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且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產生于破產申請受理之前?!舻咒N必須由債權人主動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動主張債務抵銷?!舻咒N權必須在破產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誤破產程序進行?!舾綏l件的債權進行破產抵銷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五章破產法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一)、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過程中,必須支付的且用債務人財產優先支付的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艄芾砣藞绦新殑盏馁M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第五章破產法第三節管理人與債務人財產(二)、共益債務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債務人財產時所負擔或產生的債務,以及因債務人財產而產生的,以債務人財產優先支付的債務。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五章破產法第四節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債權人會議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只是具有自治性質的機構;債權人會議不是常設機構,而是臨時機構;債權人會議僅為決議機構,無執行功能。第五章破產法第四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決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章破產法第四節債權人會議二、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成員不得超過9人。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人民法院受理了永安公司的破產申請,債權人依法申報債權后,人民法院召集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這次會議上債權人選任了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后來法院認為債權人委員會中的甲不能勝任職務,裁定將其撤換,甲對此表示異議,請問法院可以撤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嗎?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

一、重整(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對其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使債務人繼續營業,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制度。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第五章破產法申請時間

可以提出申請的主體

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

債權人或債務人

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破產宣告前

債務人、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二)、重整的申請第五節重整與和解(三)重整計劃的制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魝鶆杖嘶蛘吖芾砣藨斪匀嗣穹ㄔ翰枚▊鶆杖酥卣掌?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魝鶆杖嘶蛘吖芾砣宋窗雌谔岢鲋卣媱澆莅傅?,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四)重整計劃的通過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五)、重整計劃的執行與終止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

二、和解(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是指為了避免破產宣告或破產分配,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及和解協議草案,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經法院許可的,解決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問題的制度。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二)和解協議的提出與通過債務人可以依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此事項沒有表決權。

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三)、和解的效力◆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艉徒鈪f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節重整與和解(四)、和解協議的終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或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行為有:拒不執行或遲延執行和解協議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足以影響和解協議的執行的;給個別債權人和解協議以外的特殊利益的;轉移、隱匿、私分財產的;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權提前清償的。

第五章破產法第五章破產法一、破產宣告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法定職權裁定宣告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通過該程序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的活動。第六節破產清算程序第六節破產清算程序二、破產財產的變價破產財產的分配以貨幣分配未基本方式,因此在破產宣告后,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第五章破產法第六節破產清算程序二、破產財產的分配(一)、別除權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五章破產法第六節破產清算程序(二)、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勞動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普通債權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五章破產法第六節破產清算程序三、破產程序的終結

破產程序的終結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五章破產法第六章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與法律特征合同也稱為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六章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六章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2、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3、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4、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5、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6、主合同和從合同。

第六章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該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篇,共23章428條。

第六章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合法原則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訂立的內容與形式(一)合同訂立的概念合同的訂立,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合意的法律行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內容

1、合同一般應具備的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2、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進行了特殊的法律限制:(1)規定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一般義務(2)確立了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3)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三)合同訂立的形式1、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 3、其他形式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承諾(一)要約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發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要約指向的當事人稱受要約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要約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1)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是向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3)內容具體確定。(4)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的約束。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要約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區別要約要約邀請意思表示的含義不同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希望他人主動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對意思表示人的約束力不同在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要約邀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后果不同一經接受,合同成立一經接受,雙方進入要約,并不導致合同成立發出對象不同往往向特定人發出一般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要約

3、要約生效的時間①受要約人收到要約文件的時間;或②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信箱的時間。①電文進入收件人指定系統的時間;或②未指定特定系統的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記載要約的文件交給受要約人的時間。直接送達方式普通郵寄方式數據電文方式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要約

4、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1)要約的撤回。(2)要約的撤銷。(3)要約的失效。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二)、承諾1、承諾應具備下述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2)承諾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須在要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二、合同訂立的程序(二)、承諾

1、承諾應具備下述條件

2、承諾生效的法律效果

3、承諾的生效時間

4、承諾的撤回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三、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1、有合格的訂約主體;

2、對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3、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三、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的時間即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訂立形式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口頭要約人了解承諾的時間書面數據電文形式電文進入收件人系統的時間普通書面形式諾成合同合同書簽字或蓋章的時間實踐合同交付標的物與簽字、蓋章二者在后者時間特別書面形式要求簽確認書確認書簽訂的時間要求批準或登記合同書批準或登記的時間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三、合同的成立(三)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節合同的訂立四、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就有法律約束力,國家法律予以保護,無效合同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逗贤ā肪秃贤Я栴}規定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種情況。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合同。(一)、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二)、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二是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產生一定的效力。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二)、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時間,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成立生效。

2、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3、附條件生效。

4、附期限生效。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二、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已經訂立但因欠缺生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二、無效合同

(一)無效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二、無效合同(二)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或者返還集體或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實質是指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滅失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銷合同(一)、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銷合同(二)、撤銷權消滅可撤銷合同最終是否被撤銷,取決于享有撤銷權的人在撤銷期限內是否行駛撤銷權。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銷合同(三)、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撤銷權人放棄了撤銷權或未在除斥期內行駛撤銷權,可撤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沙蜂N合同一旦被撤銷,就是自始無效,產生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而有待于有權人做出承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如果有權人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若拒絕承認,合同歸于無效。

第六章合同法第三節合同的效力四、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行為人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法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種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從實務角度講,只有合同得到履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實現;從法律角度講,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發生的法律效果,是合同法的核心。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規則(一)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時的履行規則

1、協議補充。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3、補充性規定。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規則

(二)、合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時的履行規則

1、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2、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3、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規則

(三)、涉及第三人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合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即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種類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概念: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進行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2)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二)、后履行抗辯權

1、概念是指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二)、后履行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但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4)應該先履行的債務由履行的可能。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順序,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2)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履行期屆至,而后履行債務的一方履行期尚未到來;(3)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4)應當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能為對待給付或為債務的履行提供適當的擔保。

第六章合同法三種履行抗辯權的比較項目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行使主體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只能是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只能是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時間雙方同時履行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行使的前提條件1、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雙方應當同進履行3、履行期限屆滿4、一方有證據證明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的對方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1、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雙方履行有先后順序3、先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辯權1、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雙方履行有先后順序3、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以前4、先履行一方行使抗辯權適用情形同時履行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先履行合同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先履行合同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出現喪失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五種形之一效力暫時阻止對方請求權的行使暫時阻止對方請求權的行使1、中止合同2、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權

1、代位權的概念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權

2、行使代位權的條件(1)債權人和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4)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合同關系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延期履行;(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六章合同法第四節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二)、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之有害于債權的財產處分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消滅。不適用中止、中斷。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一、合同擔保概述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合同擔保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為保障合同的履行或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一、合同擔保概述

(二)擔保的性質

1、從屬性

2、補償性

3、相對獨立性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一、合同擔保概述(二)擔保的性質債權人債務人主合同關系從合同關系擔保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一、合同擔保概述

(三)擔保的分類物的擔保金錢擔保人的擔保法定擔保

約定擔保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二、保證(一)、保證與保證人保證是指第三人和主合同的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二、保證

(一)、保證與保證人

1、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的第三人

2、被保證人:被擔保的債務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二、保證

(一)、保證與保證人下列單位不得為保證人:

1、國家機關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二、保證

(二)、保證的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二、保證

(三)、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二、保證

(四)、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

2、保證期間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三、抵押(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三、抵押(二)、抵押物

1、根據《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用于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三、抵押(二)、抵押物

2、下列財產不得用于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三、抵押(三)、抵押物的登記

1、當事人以法律規定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當事人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三、抵押

(四)、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的實現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的,與抵押人協議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行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

(一)、概念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特定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特定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質物用于擔保的財產提供特定財產以供擔保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享受質權的債權人質權人出質人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

1、動產質押

2、權利質押。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

(二)、動產質押

1、概念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特定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二)、動產質押

2、動產質押合同及生效時間動產質押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質押擔保的范圍;(5)質物移交的時間;(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

(二)、動產質押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二)、動產質押

3、質押人的權利和義務質權人享有的權利:(1)占有質物。(2)收取孽息。(3)質權的保全。(4)優先受償權。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

(二)、動產質押

3、質押人的權利和義務質權人的義務:(1)妥善保管質物。(2)返還質物義務。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

(三)、權利質押

1、概念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的權利憑證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權利稱為質權利。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

(三)、權利質押可以質押的權利有:(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四、質押

(三)、權利質押

2、權利質押合同權利質押合同的內容與動產質押合同基本相同。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五、留置

(一)概念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權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并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五、留置

(二)留置權的實現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六、定金

(一)概念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貨幣,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

第六章合同法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六、定金

(二)定金的效力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折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六章合同法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比較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性質約定擔保約定擔保法定擔保適用范圍不轉移占有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轉移占有的動產及有關權利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等標的物擔保權人的權利抵押權人:1、抵押物的全;2、抵押權的分;3、優先受償權。質權人:1、占有質物;2、收取孽息;3、質權的保全;4、優先受償。留置權人:1、留置標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息;3、優先受償。擔保人的權利抵押人:1、一般情況下收取的業務孽息;2、抵押物的處分權。出質人:1、因質權人保管不善的責任追償權;2、質物返還請求權;3、出質人為第三人時向債務人的追償權。留置權人的義務:1、保管留置物;2、返還留置物。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議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這里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債的轉移而歸為合同的轉讓。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1、當事人之間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3、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必須合法

4、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1、合同變更以后,被變更的部分即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變更的部分,在完成變更程序之后,即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

2、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問題。

3、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的轉讓導致合同主體關系的變化。

1、合同權利的轉讓

2、合同義務的轉讓

3、合同權利和義務概括轉讓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債權讓與)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中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債權讓與)下面情況下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

(二)合同義務的轉移(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

(二)、合同義務的轉移(債務承擔)下列三種情況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的行為。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三、合同的終止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三、合同的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約定履行因履行而終止,即當事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義務,表明當事人的締約目的得到實現,因此,這是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最為正常的原因。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三、合同的終止

(二)、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2、法定解除

第六章合同法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區別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解除發生原因無效原因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合同關系不應該成立可撤銷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解除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適用范圍已經訂立但因欠缺生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梢赃m用于合同及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主要適用于合同關系適用程序由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確認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發生的效力有溯及力,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性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三、合同的終止

(三)、債務抵銷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各以其債權充抵債務,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1、法定抵銷。

2、約定抵銷。

第六章合同法第六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三、合同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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