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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標準2024-06-28發布2025-01-01實施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 14用地分類及標注類型 14.1一般規定 14.2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 24.3首都功能核心區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 4.4地下空間用途分類 4.5地上空間用途分類 4.6用地功能混合 4.7地類標注 4.8屬性標注 附錄A(資料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與地類標注的對應關系 附錄B(規范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濕地的對應關系 附錄C(規范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指引 20C.1耕地(01) 20 20C.3林地(03) 20 20C.5濕地(05) 20C.6農業設施建設用地(06) C.7居住用地(07) C.8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 C.9商業服務業用地(09) 24C.10工礦用地(10) C.11倉儲用地(11) C.12交通運輸用地(12) C.13公用設施用地(13) 26C.14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14) 27C.15特殊用地(15) C.16留白用地(16) 28C.17陸地水域(17) C.18首都功能核心區補充用地分類 C.19地下交通運輸設施(UG12) 29C.20地下公用設施(UG13) 參考文獻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本文件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文件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引、周樂、曹娜、王珊珊、廖正昕、陳景、張昕彤、楊東方、張鑫、丁國玉、薛暉、游鴻、郭沁、李媛媛、王曉雯、張喆、程海青、孫松、王若冰、汪璃、趙天舒、趙怡婷、劉揚、柳洋、段瑜卓、董惠、劉欣、黃鐘、李婷、楊子燁、張晨、呂佳、張雪松、陳昊、王斌、李楠、陽文銳、李翔、王海寧。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13年首次發布為DB11/996—2013;本次為第一次修訂。DR1/T996—2024土地是自然資源統一管理的重要載體,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是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規范和引導國土空間相關工作的基礎。為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北京市自然資源統一管理,規范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科學劃分國土空間用地類型、明確各類型含義,統一國土調查、統計和規劃分類標準,根據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第一批)》(京市監發〔2022)14號)的要求,編制組經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標準,廣泛征求意見后,完成本文件的編制工作。本文件共分為四部分,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用地分類及標注類型。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標準1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北京市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的用地分類、代碼及含義。本文件適用于北京市國土調查、監測、統計、評價,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生態修復,用途管制、土地審批、供應、整治、督察、執法、登記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國家主權與主權權利管轄下的地域空間,包括陸地國土空間和海洋國土空間。對土地的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自然屬性和土地權屬等社會屬性及其變化情況,以及基本農田狀況進行的調查、監測、統計、分析的活動。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國土空間規劃territorialandspatialplaming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總體部署與統籌安排,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來源:GB/T43214-2023,有修改]以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為依據,對陸海所有國土空間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活動,按照規劃確定的區域、邊界、用途和使用條件等,核發行政許可、進行行政審批及監督管理等。4用地分類及標注類型41一般規定41.1依據國土空間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經營特點和覆蓋特征等因素,對國土空間用地類型進行歸納、劃分,反映國土空間利用的基本功能,滿足自然資源管理需要。用地分類設置不重不漏,同級內分類并列不交叉,當用地具備多種用途時,應以主要功能進行歸類。41.2用地分類為三級分類體系,用地二級類為國土調查、國土空間規劃的主干分類。國土調查以一級類和二級類為基礎分類,三級類為專項調查和補充調查的分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原則上以一級類為主,可細分至二級類;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涉及空間利用的相關專項規劃,原則上使用二級類和三級類。具體使用規則按照北京市國土空間規劃各相關規劃編制要求執行。41.3在三級分類體系的基礎上,結合北京市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的特點,按需增設標注類型,以適應北京市現狀調查、詳細規劃與專項規劃的精細化設計及統計需求,并與相關管理政策相銜接。標注類型包括地類標注和屬性標注。其中,地類標注主要滿足現狀調查、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精細化設計及統計需求,屬性標注主要用于與北京市規劃管理政策相銜接。標注類型可視實際使用需求進行補充設置。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與地類標注的對應關系見附錄A。41.4用途改變過程中,未達到新用途驗收或變更標準的,按原用途確認,以滿足國土調查工作中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國土開發整治、生態修復等項目驗收工作中有細化地類認定要求的,從其相關要求認定地類。41.5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地分類、地類標注可用于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出讓合同和確權登記等工作,以適應首都精細化治理需求。4.1.6保障安全、避免功能沖突的前提下,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國土空間資源,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可在本文件分類基礎上確定國土空間的混合利用以及地表、地上、地下空間的復合利用。42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421用地分類設置18種一級類、81種二級類、69種三級類。4.22北京市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1的規定。國土空間調查、規劃、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指引見附錄C。表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和代碼指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糧、棉、油、糖、蔬菜、飼草飼料等農作物為主,每年可以種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種方式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地、休耕地);以及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耕地;包括寬度<2(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的溫室、大棚、地膜等保溫、保濕設施用地水田指用于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實行水生、地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指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園地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作物,覆株數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果園園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包括自然生長干果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生長林木的濕地和種植鮮果的土地、城鎮和村莊范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和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指喬木郁閉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澤地指生長竹類植物,郁閉度≥0.2的林地指灌木覆蓋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叢沼澤指疏林地(樹木郁閉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火燒跡地和其他跡地)、苗圃和符合國家及北京市規定標準的用于培育、貯存種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的土地,包括喬木郁閉度<0.1的疏林草地、灌木覆蓋度<40%的灌叢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地指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不包括可用指陸地和水域的交匯處,水位接近或處于地表面,或有淺層積水,指以喬木植物為優勢群落、郁閉度≥0.2的淡水沼澤指以灌木植物為優勢群落、覆蓋度≥40%的淡水沼澤指以天然草本植物為主的沼澤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地指除森林沼澤、灌叢沼澤和沼澤草地外、地表經常過濕或有分沼生和部分濕生、水生或鹽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澤、內陸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間的灘地,時令河、湖洪水位以下的灘地,水庫正常蓄指對地表耕作層造成破壞的,為農業生產、農村生活服務的農村道路用地以及種植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指在村莊范圍外,寬度≥2.0米、≤8.路網絡體系(鄉道及鄉道以上公路)之外,以服務于農村生產(含機耕道)指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田間道農用地等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不包括直接利用地表種植的大棚、地膜等保溫、保濕設施用地畜禽養殖設指經營性畜禽和蜂、蠶等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圈舍、廢棄物處理、檢驗檢疫等輔助設施用地,以及雞蛋等產品清洗的初加工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指工廠化水產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硬化養殖池、看護房、飼料用品房、工具房、尾水處理、檢驗檢疫、初加居住用地一類城鎮住指配套設施齊全、環境良好,以三層及以下住宅為主的市政設施等用地4居住用地二類城鎮住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屬道路、附屬綠地、停車場、配指配套設施較欠缺、環境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簡陋住宅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屬道路、附屬綠地、停住宅等用地社區合體育場地、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社區助殘服務中心等設施,以及菜市場、便利店、社區綜合超市、社區菜店、生鮮超市、早餐店、理發店、洗衣店、藥店、便民維修、家政服務點、快遞末端網點等社區便民商業服務設施,不包地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土地,包括一類農村宅二類農村宅社區便利店、理發、洗衣、藥店等農村商業服務設施,不包括中小公共管指機關團體、科研、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機構團體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相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國家機關團市級機關團區級及以下機關團體用地的事業單位等辦公機構及其相關設施用地其他機關團圖書與展覽文化活動用地化宮、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設施用地教育5公共管教育高等教育用地院校用地中等職業教育用地中小學用地指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職業高中、九年一貫制其他教育用地育用地、專門學校(工讀學校)用地體育指體育場館、體育訓練基地、滑冰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不包括學校、企事業、軍隊等機構內部專用的體育設施用地體育場館用地體育訓練用地醫療醫院用地的醫療機構等用地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用地,不包括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等用地公共衛生用地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指為老年人、兒童及殘疾人等提供社會福利兒童社會福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設施用地人職業康復中心、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等設施用地6務業用地指商業、商務金融以及娛樂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和指零售商業、批發市場及餐飲、旅館及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等指以批發功能為主的市場用地,包括獨立地段的農產品、服裝、建材等產品的市場用地公用設施營指金融保險、藝術傳媒、辦公設計、技術服務、物流管理中括金融、保險、證券、文藝團體、辦公設計等機構的寫字樓或以辦公用地,以及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用地等用地指以信息網絡服務、信息技術服務、創意、設計為指劇院、音樂廳、電影院、歌舞廳、影視城、網吧以及綠地率小于6業用地直升機停機坪、汽車維修站以及寵物醫院、洗車場、洗染店、照相館、理發美容店、工礦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裝備修理、自用庫房及其附屬設施頭和附屬道路、停車場等用地,包括工業生產必需的研發、采礦用地指采礦、采石、采砂(沙)場,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排土7指國家和市級戰略性儲備庫以外,城鎮、村莊用于物資存指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布局有防護、隔離要求的倉儲用地庫用地指國家和市級的糧食、石油、醫療用品、應急物資等關系指鐵路、公路、機場、管道運輸、城市軌道交通、各種道路以及交通場站等交指鐵路編組站、軌道線路(含城際軌道)等用地,不包括鐵路線路用地指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區且發揮城鎮內部道路功能的路段、公路長途客貨運站等交通場站用地公路線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指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制范圍內的其他用地運輸機場用地通用機場用地指運輸礦石、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地下管道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用地指獨立占地的城市軌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線路、站村道路用地指城鎮、村莊范圍內公用道路及行道樹用地,包括快速路、主干路、8路用地村莊道路用地指交通服務設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揮中心、指鐵路客貨運站、公路客貨運樞紐、港口客運碼頭、區公共交通場保養場、公交中心站、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車場站設施等用地,以及公共交通功能為主的輪渡、纜車、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用地指獨立占地的公共停車場(庫)用地(含設有充電樁的(庫)用地交通廣場用地公用指用于城鄉和區域基礎設施的供水、排水、供電、供燃氣、供熱、指取水設施、供水廠、供水加壓泵站、高位水池、再生水廠(非與污水處理廠合建)、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再生水廠(與處理處置設施、雨水調蓄或處理等設施及其附屬構筑物指熱電廠、變電站、開關站、環網柜、配電室、電纜終端站、儲電設施等設施用不包括電廠、可再生能源發電等工業用地。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應氣用地指天然氣分輸站、末站、門站、調壓站和閥室,液化石油然氣儲配站、灌裝站和氣化站等,以及地面輸氣管廊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制氣廠等指集中供熱廠(鍋爐房)、熱力站、區域能源站、分布式能指通信鐵塔、基站、衛星地球站、電信局、微波郵政指郵政中心局、郵政支局、郵政所、郵件處理場地(含郵件處理中心、郵政物流中心、郵件轉運站)等設施用地電視指廣播電視的發射、傳輸和監測設施用地,包括無線電收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監測站、有線廣播電9公用環衛用地物中轉站,再生資源分揀中心以及密閉式清消防用地指人工修建的閘、壩、堤林路、水電廠房、揚水站等常水位用設施指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設施用地,包括能源儲運設施、各類維能源儲運設市政維修設護管理設施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國家高空氣象觀測站、北京氣象衛星地面站,以及房敞空間用地指城鎮、村莊用地范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城市水面等公共開敞空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面指城鎮、村莊用地范圍內的水面,不包括公園綠地內計指軍事、外事、宗教、文物古跡、監教、殯葬外事用地宗教用地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革命文物等指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戒毒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表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和代碼(續)特殊用地殯葬用地指開展殯葬活動的相關用地,包括殯儀設施、火化設施、指除以上之外的特殊建設用地,包括自然保護地、生態公園等的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留白用地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村莊范圍內暫未明確規劃用途、暫不開發或戰略留白用地動態留白用地陸地水域指陸域內的河流、湖泊等天然陸地水域,以及水庫、坑塘水面、溝渠等人工陸地指天然形成或人工開挖河流常水位岸線之間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壩攔截后形成的水庫區段水面湖泊水庫指人工攔截匯集而成的總設計庫容≥10萬立面指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萬立方指人工修建,寬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小型泵站地指上述地類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土地,包括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等植被稀少的陸域自然荒野等土地以及空閑空閑地田坎指梯田及梯狀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攔蓄水地指表層為土質,植被覆蓋度≤5%的土地。不包括灘涂中的泥灘地指表層為巖石或石礫,其覆蓋面積≥70%的土地。不包括灘涂中的石灘4.3首都功能核心區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431首都功能核心區(東城區、西城區)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應符合國家有關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規定。可根據《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有關用地分類的規劃管理需要,對表1中18個分類,進行下一級深化分類及統計,并形成用地分類對應表。4.32首都功能核心區的規劃編制、用途管制用地,包括以下幾類:a)首都功能核心區公共事務用地:公共文化、基礎教育、醫療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社區綜合服務等公益類設施混合用地。b)首都功能核心區多功能用地:住宅混合公建、公建混合住宅及公建混合用地。c)首都功能核心區保護區用地:保障核心區歷史文化特色,以居住功能為主,可兼容生活性服務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文化設施等功能的用地。d)首都功能核心區預留用地:核心區疏解騰退,用于保障中央政務功能需要的儲備用地。4.4地下空間用途分類地下空間用途分類的表達方式,應對照表1的用地類型并在其代碼前增加UG字樣(同時刪除用地字樣),表達對應設施所屬的用途;當地下空間用途出現表1中未列出的用途類型時,應符合表2地下空間用途補充分類和代碼的規定。地下空間用途分類指引見附錄C。表2地下空間用途補充分類和代碼指位于地表以下的交通運輸設施,包括地下道路設施、地下軌道交通設施間及其配套設施施指利用地下空間實現城市給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排水、環衛空設施指位于地表以下為戰時保障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施4.5地上空間用途分類參照地下空間分層表達的方式,對涉及地表、地上空間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地采用分層表達方式,增加地上空間用途分類,在其代碼前增加AG字樣(同時刪除用地字樣),其分類名稱及對應的含義應符合表1。4.6用地功能混合在本文件用地分類基礎上可制定用地功能混合詳細規定,明確地類的兼容類型及比例,以提升土地使用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促進空間高效利用。47地類標注4.7.1標注類型設置63種地類標注。4.7.2地類標注名稱和代碼應符合表3的規定。地類標注指引見附錄C。地類標注按需設置,不覆蓋全部用地類型。表3地類標注名稱和代碼果木苗圃指主要用于果樹苗木等培育的苗圃用地,不包括林業苗圃指在農田中及其周圍種植的具有防護作用的指在農田中及其周圍種植的具有防護作用的林木苗圃指以天然草本植物為主,以保護生態和維持景觀為目指以商業為目的,人工經營種植的草皮,不指獨立占地并整體建設的各類產權型保障性住房租賃型保障房指獨立占地并整體建設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化租賃住房指獨立占地并由社會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建設、持有和運營的租賃住房指居委會、為城鎮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區服務中心、社指為城鎮居住生活配套的體育設施用地,包括獨立占地的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區級機關團體指區屬黨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指鄉鎮(街道辦事處)屬黨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的小學指獨立占地的小學學校用地,包括一貫制學校的獨立小學校區中學指獨立占地的中學學校用地,包括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以及一貫制學校的獨立中學校區職業高中中小學合校國際學校指獨立占地的服務外籍人員子女及留學歸國人員子女特殊教育指體育場館用地中用于交通、集散、停車、綠化、零的場地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指康復護理機構用地,包括具有康復、護理、體檢露天批發市場加油加氣站(充換電站)指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加油胡同指作為支路以下道路等級,結合胡同相關保護要求和的城市道路指鐵路客運站及其配套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場站兩指鐵路貨運站及其配套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場站兩區域綜合交通樞紐指軌道交通的車輛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不包括軌道站點指服務于以城市公共交通為主的多種城市客運交通之間轉換的綜合交通設施用地,不包括鐵路客貨運站、公路客運樞紐、港口客運碼頭、公交場站設施指公交保養場、公交中心站、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車指以公共交通功能為主的出租車、輪渡、纜車、指公共使用的以機動車為主的停車場(庫)用地,包括農村公共停車場用地,指為換乘公共交通設置的以機動車為主的社會非機動車公用停車場指公共使用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非機動教練場公園綠地水面指位于公園綠地內,以景觀、游憩為主要功能的水面,兼具城市引水、排洪、指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水4.81標注類型設置4種屬性標注。4.82屬性標注名稱和代碼應符合表4的規定。指根據綠化隔離地區有關政策,為保障綠地實施及集體經指根據綠化隔離地區有關政策,按照已實施綠地面積的蓄滯洪(澇)區(資料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與地類標注的對應關系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與地類標注的對應關系見表A.1。表A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與地類標注的對應關系水田園地果園果木苗圃林木苗圃內陸灘涂田間道畜禽養殖設施建設租賃型保障房市場化租賃住房站施地國家機關團體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區級及以下機關團區級機關團體團體圖書與展覽用地中等職業教育用地中小學用地小學中學職業高中中小學合校國際學校特殊教育IR1/T996—2024公共管理與公地醫療衛生用地醫院用地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老年人社會福利用地殘疾人社會福利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露天批發市場公用設施營業網點電站)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胡同區域綜合交通樞紐地公交場站設施站場其他交通設施用地教練場公用設施用地郵政用地能源儲運設施用地公園綠地水面防護綠地留白用地戰略留白用地陸地水域田坎(規范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濕地的對應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界定的“濕地”,包括本文件中“05濕地”的5個二級地類和“17陸地水域”的5個二級地類,北京市用地分類不包括沿海灘涂、紅樹林地及淺海水域等用地。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濕地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B.1的相關規定。表R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濕地的地類17陸地水域1704坑塘水面(不含養殖坑塘)DR1/T996—2024(規范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分類指引C.1耕地(01)01耕地包括水田、水澆地和旱地。種植食用類作物、經濟類作物、綠肥類作物、蔬菜類作物的土地歸入01耕地。不同耕作制度,以種植和收獲農作物為主的土地歸入01耕地。位于科研、教學建筑物等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直接用于科研、教學、試驗的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以及在林區范圍內種植農作物的土地歸入01耕地。河、湖、水庫等常水位線以下種植農作物的土地歸入17陸地水域。路、渠、堤、堰等邊坡、斜坡上種植農作物的土地歸入1202公路用地或1705溝渠等用地。建造固定保護設施用于工廠化種植、養殖及作物栽培的土地歸入06農業設施建設用地。C.1.1水田(0101)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種植水生農作物的耕地歸入0101水田。C.1.2水澆地(0102)有河流、水庫、地下水、涌泉等水源保證和渠道、噴灌、滴灌、機井、泵站等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生農作物的耕地歸入0102水澆地。種植蔬菜的耕地以及非工廠化種植蔬菜的大棚用地歸入0102水澆地。C.2園地(02)02園地包括果園和其他園地。集約經營的種植果樹及其他園藝作物的土地,以及果農、果林間作或套種以種植果樹為主的土地歸入02園地。專門用于果樹苗木培育的土地歸入02園地。位于科研、教學建筑物等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直接用于科研、教學、試驗等種植果樹的土地歸入02園地。林區范圍內用于種植果樹等的土地歸入02園地。具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工廠化采摘園的土地歸入060201種植設施建設用地。C.21其他園地(0205)集約經營的主要種植花卉多年生作物的土地歸入0205其他園地。C.3林地(03)03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歸入03林地。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歸入03林地。位于科研、教學建筑物等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直接用于科研、教學、試驗的種植林木的土地歸入03林地。城鎮、村莊范圍外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野生動物園、古生物遺址公園、地質遺址公園、郊野公園等中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等的土地歸入03林地。野生或粗放經營,生長核桃、板栗、柿子、棗等干果果樹的土地歸入03林地。陵園、墓地、殯葬場所內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歸入1506殯葬用地。C.4草地(04)04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以天然草本植物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土地歸入04草地。人工種植牧草的土地歸入04草地。城鎮、村莊范圍外用于綠化和美化環境而人工種植草本植物的土地歸入04草地。城鎮、村莊范圍內用于綠化和美化環境而人工種植草皮的土地歸入14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C.5濕地(05)05濕地包括森林沼澤、灌叢沼澤、沼澤草地、其他沼澤地和內陸灘涂。經常積水或漬水,一般生長濕生植物的土地歸入05濕地。城鎮、村莊范圍內公園綠地(列入國家或北京市濕地公園名錄的除外)中存在的積水或漬水生長濕生植物的土地歸入1401公園綠地。DR1/T996—2024C.6農業設施建設用地(06)06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道路和設施農用地。C.6.1農村道路(0601)0601農村道路包括村道用地、田間道和其他農村道路用地,不包括村莊內部道路,村莊內部道路歸入120706村莊道路用地。依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對于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村道,歸入060101村道用地。C.6.2設施農用地(0602)0602設施農用地包括種植設施建設用地、畜禽養殖設施建設用地和水產養殖設施建設用地。有鋼架、混凝土等結構的獨棟或連棟溫室與其他建(構)筑物,地面固化、不直接利用地表土壤種植的工廠化作物栽培用地歸入060201種植設施建設用地。不破壞地表耕作層的共作模式循環水設施歸入060201種植設施建設用地。利用耕作層土壤進行傳統方式種植的簡易大棚溫室歸入01耕地、02園地等相應地類。建造標準化、規模化的圈舍(含養殖小區),從事畜禽養殖的用地歸入060202畜禽養殖設施建設用地。用磚墻、土墻結構圈舍等傳統方式畜禽養殖的用地,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利用坑塘水面和養殖池進行工廠化、規模化水產養殖的土地歸入060203水產養殖設施建設用地(利用水庫、河流水面進行養殖的,相關設施與用地不屬于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管理范圍)。利用坑塘水面、非工廠化等傳統方式水產養殖的用地,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C.7居住用地(07)07居住用地包括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和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區服務設施用地,以及附屬道路、停車場、附屬綠地、配套市政設施等用地。居住用地附屬配套市政設施,如小區開閉站、配電室、調壓箱(站)、鍋爐房、泵房、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各類通信和有線電視基站、再生資源(含廢舊家具家電)回收站點等歸入07居住用地。其中,與社區其他服務設施合建的附屬市政設施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或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獨立占地、服務范圍跨居住小區或街區的市政設施,如集中供熱鍋爐房、能源中心、變電站等,依據設施類型歸入13公用設施用地中相應地類。為居住配套且獨立占地的服務設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如中小學、幼兒園等基礎教育設施歸入0804教育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歸入0806醫療衛生用地。C.7.1城鎮住宅用地(0701)0701城鎮住宅用地中設置070102A產權型保障房、070102B租賃型保障房和070102C市場化租賃住房三類地類標注。070102A產權型保障房指獨立占地并整體建設的各類產權型保障性住房,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和國有土地上建設的各類安置住房(棚改安置房、定向安置房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建的、不獨立占地的共有產權住房、安置住房。存量安置住房項目或共有產權住房整項目轉化為商品住房的,不再標注070102A產權型保障房。070102B租賃型保障房指獨立占地并整體建設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利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建設,且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管理的項目。存量住宅整項目轉化為公共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標注070102B租賃型保障房。070102C市場化租賃住房指獨立占地并由社會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建設、持有和運營的租賃住房,包括不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管理且仍保持以市場化方式運營的租賃住房項目。商品房、共有產權住房、安置房項目配建的各類租賃住房,均歸入070102二類城鎮住宅用地,不標注070102B租賃型保障房。在新建或改建的建筑中以功能兼容混合的方式設置部分租賃住房,以及非居住建筑整體改造為租賃住房的,在用作租賃住房期間,不標注070102B租賃型保障房或070102C市場化租賃住房,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和建筑實際功能配比歸入相應地類。DR1/T996—2024C.7.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0702)菜市場、便利店、社區綜合超市、社區菜店、生鮮超市、早餐店、理發店、洗衣店、藥店、便民維修、家政服務點、快遞末端網點等社區便民商業服務設施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其中,快遞末端網點指為用戶直接提供收寄、投遞等快遞末端服務及其他快遞增值服務的物流設施。與社區管理服務、社區文體活動等社區服務設施復合配置的小型商業,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其他大型超市、商場等,視其功能業態類型歸入09商業服務業用地中的相應地類。將托老所和社區老年活動場站合并為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不歸入社會福利用地,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臨時制等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標注0702B托兒所。C.7.3農村宅基地(0703)0703農村宅基地包括070301一類農村宅基地和070302二類農村宅基地。村莊建設用地內的各類主要交通性道路歸入120706村莊道路用地,其余道路并入相鄰地類。C.7.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0704)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除包括農村社區服務站及村委會、托兒所、綜合文化室、小型體育活動場地、綜合禮堂、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等用地外,還包括供銷社、獸醫站、農機站、村郵站、宗祠等用地,以及菜市場、超市、便利店、理發、洗衣、藥店等農村商業服務設施。C.8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08)08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包括機關團體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體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和社會福利用地。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且未有其他用途的用地歸入1504文物古跡用地,宗教活動場地歸入1503宗教用地,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或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C.81機關團體用地(0801)0801機關團體用地包括國家機關團體用地、市級機關團體用地、區級及以下機關團體用地和其他機關團體用地。公安局、派出所用地按照相應級別歸入0801機關團體用地的相應地類。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廠、報社、雜志社、通訊社、出版社等的新聞出版用地歸入0801機關團體用地。居委會、村委會、社區服務中心等基層組織用地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和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獨立占地的駐京辦事處用地歸入080104其他機關團體用地。宗教團體用地歸入1503宗教用地。C.82科研用地(0802)0802科研用地指科研機構及其科研設施、企業科學研究和研發設施用地,包括獨立的科研、勘察、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科普等用地。以技術研發、測試為主,兼具技術服務、管理等功能的用地歸入0802科研用地。0802科研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以科技研發為主的企業科研用地歸入0802科研用地。C.83文化用地(0803)0803文化用地包括圖書與展覽用地、文化活動用地。劇院、音樂廳、電影院等用地歸入0903娛樂用地。基層組織所屬的為城鎮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區服務的文化活動場所(社區綜合文化室)用地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為農村生產生活配套的社區服務的文化活動場所(綜合文化室)用地歸入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C.84教育用地(0804)0804教育用地指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中小學教育、幼兒園、國際學校、特殊教育設施等用地,包括為學校配建的獨立地段的學生生活用地。業余學校、民營培訓機構等主要通過市場配置的教育設施用地歸入0904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高等院校內用于教學、科研以及學生學習、生活的用地歸入080401高等教育用地,院校內獨立地段的科技園和住宅區等與教學、學習關系不密切的用地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黨校歸入080401高等教育用地。C.85體育用地(0805)0805體育用地包括體育場館用地、體育訓練用地和康體用地。080501體育場館用地指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包括體育場館、游泳場館、滑冰場館、大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全民健身中心等用地。業余體校用地歸入080501體育場館用地。室內滑冰館、室外滑冰場等獨立占地的冰上項目場館歸入080501體育場館用地。設置在學校、企事業、軍隊等封閉管理單位或公園內部的場館,分別歸入相應地類。賽馬項目三日賽場地、公路自行車賽場地、鐵人三項賽場地等需要使用大面積綠地或水域的場地,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080502體育訓練用地設施的專業化程度較高,主要面向各種體育專業團體訓練使用,包括國家體育總局和北京市體育局直屬的各專業隊訓練基地、體育運動學校等。公共體育場館附屬設施的訓練場館用地歸入080501體育場館用地。080503康體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歸入0805體育用地。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等設施用地,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歸入080503康體用地,室內滑冰館、室外滑冰場等獨立占地的冰上項目場館歸入080501體育場館用地。高爾夫練習場、賽馬場,以觀光娛樂為目的的直升機停機坪等用地歸入0904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C.86醫療衛生用地(0806)0806醫療衛生用地包括醫院用地、基層醫療衛生設施用地和公共衛生用地。獨立地段的民營或股份制醫院、以及具有康復、護理、體檢功能的醫療機構等用地歸入080601醫院用地。社區衛生服務站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或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村衛生室歸入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動物醫院等專門為寵物及家禽提供醫療服務的場所,歸入0904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康復醫院、護理院等分流大醫院康復期病人和需要長期護理病人的中間性醫療機構等用地標注080601F康復護理機構。企事業單位下屬的職工療養院歸入090104旅館用地。婦幼保健院的歸類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不歸入醫院用地,歸入080603公共衛生用地。衛生監督所歸入C80603公共衛生用地。C.87社會福利用地(0807)0807社會福利用地包括080701老年人社會福利用地、080702兒童社會福利用地、080703殘疾人社會福利用地、080704其他社會福利用地。社區級的養老設施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將托老所和社區老年活動場站合并,按照規模分為養老照料中心和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農村地區為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其中養老照料中心是依托養老機構為中心主體機構,充分開展信息管理、居家養老、社區托養、專業支撐、機構養老、技能實訓等服務的養老機構設施,歸入080701老年人社會福利用地,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農村幸福晚年驛站歸入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指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協助民政部門推進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等工作的專門機構,歸入080702兒童社會福利用地。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指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公益服務保障的機構,歸入080703殘疾人社會福利用地。殘疾人溫馨家園是依托本地區公共服務資源建立的,以各類殘疾人為服務對象,提供就業、康復、日間照料、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務的綜合性服務載體,歸入080703殘疾人社會福利用地。C.9商業服務業用地(09)09商業服務業用地包括商業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和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C.9.1商業用地(0901)書店歸入090101零售商業用地。獨立占地的零售加油、加氣、加氫、充換電站、電信、郵政、供水、燃氣、供電、供熱等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歸入090105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C.9.2商務金融用地(0902)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歸入0902商務金融用地。090203辦公設計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以科技研發為主的企業辦公用地歸入0802科研用地。電子商務服務用地歸入090204其他商務用地。C.9.3娛樂用地(0903)0903娛樂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康體用地歸入0805體育用地。C.9.4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0904旅游信息服務等用地以及業余學校、民營培訓機構等通過市場配置的服務設施用地、納入駕校內的管理及培訓及配套服務的建筑用地以及獨立地段的汽車維修站、汽車銷售服務4S店、農機租賃及維修場所等用地歸入0904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駕校中教練場用地歸入1209其他交通設施用地。居住小區的配套服務設施用地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獨立占地的郵政所歸入1307郵政用地。為游客提供信息咨詢等基本服務的獨立設置的旅游服務設施歸入0904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其他與旅游服務相關的設施用地,如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購物場所、休閑娛樂設施等歸入相應地類。C.10工礦用地(10)10工礦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和采礦用地。C.10.1工業用地(1001)1001工業用地包括一類工業用地、二類工業用地、三類工業用地和工業研發用地。工業用地范圍內建造的必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及綠化用地認定為工業用地,不包括工業用地范圍內建造的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工業用地產生的干擾和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聲、有害氣體、廢渣、污水、土壤污染等,使用本文件時,根據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來劃分100101一類工業用地、100102二類工業用地、100103三類工業用地。以科技研發、科研設施為主,但沒有任何生產制造功能的用地,歸入0802科研用地。C.10.2采礦用地(1002)地下礦開采井口及設施、露天礦開采場所,以及必需的輔助生產設施、配套設施歸入1002采礦用地。尾礦庫、排土(石)場、露天煤礦的表土堆場等用地,石油、天然氣開采場所的用地,用于磚、瓦等制作和存放用地歸入1002采礦用地。與采礦用地相連,用于對開采物進行簡單處理、粗加工的土地歸入1002采礦用地。永久停產或廢棄的采礦用地不歸入采礦用地,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03林地、04草地、1704坑塘水面或2306裸土地等地類。C.11倉儲用地(11)11倉儲用地包括物流倉儲用地和儲備庫用地。C.11.1物流倉儲用地(1101)1101物流倉儲用地分為110101一類倉儲用地、110102二類倉儲用地、110103三類倉儲用地和110104物流用地。物流倉儲用地范圍內符合配建要求的辦公用房、生活服務設施、包裝加工設施及附屬道路、停車用地歸入1101物流倉儲用地。工業企業內自有倉庫占用的用地不歸入物流用地、普通倉儲用地或特殊倉儲用地,歸入1001工業用地。以批發交易、集散流通為主的傳統農產品批發市場,歸入090102批發市場用地。物流營業網點歸入0904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C.11.2儲備庫用地(1102)應急物資儲備庫歸入1102儲備庫用地。大型石油等戰略性儲備庫歸入1102儲備庫用地。C.12交通運輸用地(12)12交通運輸用地包括鐵路用地、公路用地、機場用地、管道運輸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用地、城鎮村道路用地、交通場站用地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C.12.1鐵路用地(1201)用于鐵路線路(包括路基、路塹、道溝、橋梁、護路樹木、軌道之間的草地或林地)及與其相連的附屬設施等的用地歸入1201鐵路用地。用于與鐵路線路相連的貨物倉庫、鐵路道班房、道岔、與車站相連的機車檢修(修理)庫房、給水設施、通訊設施、電氣化鐵路的供電設備等有關附屬設施歸入1201鐵路用地。鐵路客貨運站用地的歸類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不歸入鐵路用地,歸入120801對外交通場站用地。鐵路正線沿線的路基、路塹、道溝、鐵路橋梁等用地,以及用于高架鐵路線路的用地和鐵路專用線用地歸入120101鐵路線路用地。C.12.2公路用地(1202)1202公路用地指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已納入城鎮集中連片建成區且發揮城鎮內部道路功能的路段、公路長途客貨運站等交通場站用地。公路客運樞紐、公路貨運樞紐等交通場站用地歸入120801對外交通場站用地。1202公路用地細分為120201公路線路用地和120202公路附屬設施用地。120202公路附屬設施用地指為保障公路安全運行設置的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用地,主要包括服務設施、養護管理設施及綜合檢查站管理設施等用地。與公路線路相連的附屬用地(如公路服務區、道班、停車區、收費站、汽車停靠站、養護中心、養護工區、應急儲備點、綜合檢查站等)歸入120202公路附屬設施用地。與縣道、鄉道線路相連的旅游服務設施歸入120202公路附屬設施用地。C.12.3機場用地(1203)1203機場用地指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制范圍內的其他用地。從事客運、貨運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起降等服務的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包括飛機跑道、塔臺、導航設施、消防設施、服務設施、綠化等用地)歸入1203機場用地。軍民合用機場用地歸入1203機場用地。用于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用地歸入1203機場用地。C.12.4城市軌道交通用地(1206)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懸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獨立占地的城市軌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線路、站點用地以及風亭、冷卻塔等附屬設施用地歸入1206城市軌道交通用地。1206城市軌道交通用地的歸類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軌道交通車輛基地不歸入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歸入120802公共交通場站用地。C.12.5城鎮村道路用地(1207)1207城鎮村道路用地細分為120701快速路用地、120702主干路用地、120703次干路用地、120704支路用地、120705其他城鎮道路用地和120706村莊道路用地。穿越村莊的公路歸入1202公路用地。120705其他城鎮道路用地指除快速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外的城鎮道路用地,如胡同、街坊路、步行街、自行車專用路等用地。120705其他城鎮道路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R1/T996—2024DB11/996—2013發生變化,含義中補充街坊路。C.12.6交通場站用地(1208)1208交通場站用地指交通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對外交通場站用地、公共交通場站用地、社會停車場用地和交通廣場用地。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等用地歸入0801機關團體用地。120801對外交通場站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區域綜合交通樞紐的用地及附屬商業、服務等設施用地歸入120801對外交通場站用地,并標注120801F區域綜合交通樞120802公共交通場站用地指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基地及附屬設施、公交樞紐、公交保養場、公交中心站、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車場站設施等用地,以及公共交通功能為主的輪渡、纜車、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軌道交通站點及附屬設施用地歸入1206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服務村莊的停車場、公交場站等村莊交通設施用地,歸入120802公共交通場站用地。C.13公用設施用地(13)13公用設施用地包括供水用地、排水用地、供電用地、供燃氣用地、供熱用地、通信用地、郵政用地、廣播電視設施用地、環衛用地、消防用地、水工設施用地和其他公用設施用地。C.13.1供水用地(1301)1301供水用地包括取水設施、供水廠、供水加壓泵站、高位水池、再生水廠(非與污水處理廠合建)、再生水泵站等設施及其附屬構筑物用地。供水廠包括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水廠和以地下水為水源的水廠。地表水源取水設施含取水設施、調節池;地下水源取水設施含水源井。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水廠廠內設施包括取水、水處理設施、消毒、調蓄、配水和管理、水質檢測及維修等設施;以地下水為水源的水廠廠內設施包括取水、消毒、調蓄、配水和管理、水質檢測及維修等設施。位于再生水廠以外的再生水泵站的歸類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歸入1301供水用地。對于非與污水處理廠合建的再生水廠歸入1301供水用地。C.13.2排水用地(1302)1302排水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再生水廠(與污水處理廠合建)、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雨水調蓄或處理等設施及其附屬的構筑物用地。與污水處理廠合建的再生水廠用地歸入1302排水用地。排水河渠用地歸入1701河流水面、1705溝渠或1404城市水面。C.13.3供電用地(1303)1303供電用地包括熱電廠、變電站、開關站、環網柜、配電室、電纜終端站、儲電設施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可再生能源發電等工業用地。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1305供熱用地包括集中供熱廠(鍋爐房)、熱力站、區域能源站、分布式能源站、中繼泵站、儲熱設施和地面輸熱管廊等設施用地。為居住區等配套的分散鍋爐房、分布式能源站等供熱設施用地歸入相應地類。C.13.5郵政用地(1307)1307郵政用地包括郵政中心局、郵政支局、郵政所、郵件處理場地(含郵件處理中心、郵政物流中心、郵件轉運站)等設施用地。獨立占地的郵政支局、郵政所歸入1307郵政用地。與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合建的郵政支局、郵政所歸入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與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合建的郵政支局、郵政所歸入0704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C.13.6廣播電視設施用地(1308)1308廣播電視設施用地包括廣播電視的發射、傳輸和監測設施用地,包括無線電收信區、發信區以及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監測站、有線廣播電視機房等設施用地。廣播電視制作及管理設施用地歸入0801機關團體用地。C.13.7環衛用地(1309)1309環衛用地包括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建筑垃圾、園林垃圾、糞便、危險廢物處理和處置,可回收物中轉站、再生資源分揀中心以及密閉式清潔站等垃圾轉運、公廁、車輛清洗、環衛車輛停放修理等設施用地。城市環境衛生處理及處置設施一般分為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堆肥處理設施、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糞便處理設施、其他固體廢棄物處理廠(處置場)等歸入1309環衛用地。1310消防用地指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消防訓練及消防戰勤保障等設施用地,包括軌道交通應急救援站等消防緊急救援設施用地,消防器材儲備庫等消防救援輔助設施等用地。消防局、消防支隊等辦公用地歸入0801機關團體用地,消防學校用地歸入0804教育用地。C.13.9水工設施用地(1311)1311水工設施用地指人工修建的閘、壩、堤林路、水電廠房、揚水站等常水位岸線以上的建(構)筑物用地,包括防洪堤、防洪樞紐、排澇泵站等設施用地。排洪溝渠用地根據情況歸入1701河流水面、1705溝渠或1404城市水面。防洪物資儲備、防洪工程管理設施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歸入1312其他公用設施用地。C.13.10其他公用設施用地(1312)1312其他公用設施用地指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設施用地,包括能源儲運設施、各類維修、養護、應急搶修、維護管理及集控中心等設施用地。131203水利工程維護管理設施用地分類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排澇泵站、防洪樞紐歸入1311水工設施用地。C.14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14)14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城市水面。位于城鎮、村莊用地范圍內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城市水面歸入14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城鎮、村莊用地范圍外的生態公園、郊野公園、森林公園、鄉村休閑公園、其他景觀游憩綠地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園、古生物遺址公園、地質公園、地質遺址公園、濕地公園、自然生態空間等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C.14.1公園綠地(1401)位于城鎮、村莊用地范圍內的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遺址公園、游樂公園等專類公園歸入1401公園綠地。C.14.2防護綠地(1402)位于城鎮、村莊用地范圍內的易污染設施周邊的衛生隔離防護綠地、鐵路、道路及高壓走廊兩側安全防護綠地歸入1402防護綠地。位于城鎮、村莊用地范圍外的用地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C.14.3城市水面(1404)位于城鎮、村莊用地范圍內的水面歸入1404城市水面。公園綠地內計為公園綠地面積的水面歸入1401國水庫名稱代碼》SL259—2000、北京市重要河道(河段)、重要水庫及重要湖泊名單中已列出的水面歸入17陸地水域。C.15特殊用地(15)15特殊用地包括軍事設施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文物古跡用地、監教場所用地、殯葬用地、其他特殊用地。DR1/T996—2024C.15.1軍事設施用地(1501)1501軍事設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包括指揮機關、地面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營區、訓練場和實驗場、軍隊科研院所;軍用洞庫出入口、倉庫、油庫、加油(氣)站;軍用通信站、偵察站、導航站、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等線性工程等用地。由軍隊管理或使用非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設施及軍民共用設施,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軍隊營區內的公寓住房、食堂等配套設施用地歸入1501軍事設施軍隊安置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干休所等)歸入0701城鎮住宅用地。對外開放的文化設施歸入0803文化用地。對外開放的醫院歸入0806醫療衛生用地。對外開放的賓館、招待所歸入090104旅館用地。對外招生的基礎教育設施歸入080403中小學用地、080404幼兒園用地。軍隊院校歸入080401高等教育用地。軍隊科研院所歸入1501軍事設施用地。C.15.2外事用地(1502)1502外事用地指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機構辦事處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其工作人員的生活設施、使館人員子女學校等用地。租用或購買的中外合用的辦公場所、住宅公寓、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C.15.3宗教用地(1503)1503宗教用地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用地。1503宗教用地較《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2013發生變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歸入1503宗教用地。宗教活動場所用地包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用地。C.15.4文物古跡用地(1504)1504文物古跡用地指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革命文物等用地,不包括已作為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已作為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跡按其功能對應的用地分類管理。C.15.5監教場所用地(1505)1505監教場所用地指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戒毒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公安局等行政辦公用地歸入0801機關團體用地。C.15.6殯葬用地(1518)1506殯葬用地指開展殯葬活動的相關用地,包括殯儀館、殯儀服務站等殯儀設施,火葬場等火化設施,陵園、墓地、骨灰堂、骨灰林等安葬設施及場所的用地。集中連片的殯葬用地中間的草地或林地等用地歸入1506殯葬用地。現狀的散墳視其具體使用功能分別歸入相應地類。C.15.7其他特殊用地(1507)1507其他特殊用地指除以上之外的特殊建設用地,包括自然保護地、生態公園等的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自然保護地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各類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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