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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營虧損的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經營虧損的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所得稅核算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該方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即暫時性差異分別確認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最后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債務法核算的關鍵是確定暫時性差異,而暫時性差異主要產生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不同,除此之外,該準則又規定,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也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本質上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可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企業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該可抵扣虧損時,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當期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例:甲公司于2006年因政策性原因發生經營虧損,經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該虧損可用于抵減以后5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預計其未來5年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該經營虧損。假定2007年及以后的年度會計利潤均為1000萬元,沒有其他調整事項。經營虧損的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如下:

項目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會計利潤-400010001000100010001000

應納稅所得額-40000001000

彌補的前期虧損01000100010001000

未彌補的前期虧損03000200010000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轉回40001000100010001000

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轉回1000250250250250

1.2006年虧損發生時:

會計利潤為:-40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

應納所得稅為: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000x25%=1000(萬元)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O-(1000-0)=-1000(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0(-1000)=-1000(萬元)

凈利潤=-4000-(-1000)=-3000(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00

貸:所得稅費用10000000

2.2007年度可抵扣虧損轉回時:

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1000=0(萬元)

應納所得稅為:0萬元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1000x25%=250(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7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250萬元

遞延所得稅為:0-(750-1000)=250(萬元)

所得稅費用為:0-250=250(萬元)

凈利潤為:1000-250=750(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25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500000

2008年至2010年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與2007年的處理是相同的,至2010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余額為0.

2007年到2010年的累積凈利潤:750x41000x(1-25%)=3750(萬元)

3.如果2007年實現會計利潤5000萬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4000=1000(萬元)

應納所得稅為:1000x25%=250(萬元)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0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4000x25%=1000(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1000萬元

遞延所得稅為:0-(0-1000)=1000(萬元)

所得稅費用為:2501000=1250(萬元)

凈利潤為:5000-1250=3750(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125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00000

4.如果2008年又發生了虧損,企業在2008年12月31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發現在有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期間內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使得與遞延所得稅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全部實現,對于預期無法實現的部分,這時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同時增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至2008年底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為1000-250=750(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75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7500000

5.如果2008年企業虧損500萬元,2009年企業虧損1000萬元,但在2009年12月31企業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后續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這時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則: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為750萬元。

2008年、2009年虧損,應當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價值為1500x25%=375(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1250000

貸:所得稅費用11250000

需要注意的是,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企業在確定可抵扣虧損時,一定要與稅務部門溝通,取得稅務部門的認可。確定與可抵扣虧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確認條件與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在估計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部分可抵扣虧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的影響:

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會因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而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可抵扣虧損是否產生于一些在未來期間不可能重復發生的特殊原因;

是否存在其他的證據表明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在確認與可抵扣虧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估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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