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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一、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政策規定摘要: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三)自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項目

政策規定摘要: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

三、2010年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項目

政策規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

四、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項目

政策規定摘要: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增值稅先征后退的項目

政策規定摘要: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三)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

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政策規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政策規定摘要: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一百零一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八、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摘要: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一百零一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九、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摘要:

(一)節能服務公司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

(二)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四)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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