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務:重磅!12000+字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學習筆記(三)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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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磅!12000+字的學習筆記(三)原文: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學習理解:這里會出現發票時間和財稅處理時間不一致的情況,比如2019年4月份補開或換開的發票,在2018年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對于補開、換開的發票,需要加強痕跡管理和臺賬管理,補開、換開的發票和憑證的抬頭、內容、金額等,必須和原發票、憑證相符,和賬務處理相符。

原文: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學習理解:

1.第八條中的外部憑證包括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本條沒有說明從個人取得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出現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的情況。所列舉的特殊原因,主要適用于單位,這意味著從個人取得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難以通過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實現稅前扣除。

2.第(一)項材料涉及的一個難題是,企業如何發現和取得對方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比如,非正常戶,“金三”有“非正常戶公告”規定: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上公告非正常戶。

但是,公告的期限有多久?在什么范圍內公告?異地的企業提出需求時,認定非常戶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否能夠和愿意提供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的證明?目前僅就《長江經濟帶(泛長三角區)稅務機關非正常戶異地協作實施意見》(2015稅總函706號)明確了信息共享機制,其他地方都值得仿效和借鑒。

3.非現金支付包括3個類型:一是銀行支付,例如電匯等;二是票據支付,承兌匯票、本票和支票等;三是支付寶、等電子支付。

4.所列舉的6項材料,前3項為外部憑證且為必備材料,后3項為內部憑證,表明外部憑證的證明效力遠高于內部憑證。

原文: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學習理解:

1.特殊原因同上。這里發現的時間應當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為3-5年,如果屬于偷逃騙抗,則為無限期。

2.這里的稅務機關包括稅務稽查局。一個可能存在的問題是,如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企業有不合規發票及其他外部憑證,要等告知60日期滿后視企業補開、換開發票的結果才能作出處理和處罰決定?這會嚴重影響稅務檢查的效率?!抖悇栈楣ぷ饕幊獭罚▏惏l[2009]157號)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3.稅務機關告知應該使用《稅務事項通知書》

原文: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學習理解:精神和《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一致。

原文:第十七條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學習理解:精神和《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一致。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的內在邏輯關系如下:

例如:2018年8月,甲企業某項業務支出已經發生,但未取得發票。在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可以扣除,但是匯算清繳時不得稅前扣除。

在2019年5月31日前取得發票的,或者能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的,仍可在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無滯納金。

在2019年5月31日仍未提供發票或者真實性證明材料的,不得在2018年度稅前扣除,但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發票或者真實性證明材料的,可以追溯扣除。

在2019年5月31日仍未提供發票或者真實性證明材料,但是甲企業擅自在2018年度稅前扣除的,假設2019年11月1日被稅務機關發現并告知,甲企業最遲于在2019年12月30日提供發票或者真實性證明材料。能夠提供的,補繳滯納金(從2019年6月1日起算);不能提供的,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原文:第十八條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學習理解:

1.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應該增加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復印件,便于檢查和監管。

2.和第九、十條的不當之處相同,應當修改為:

原文:第十九條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學習理解:對十八條的換角度說明,和第十八條的不當之處相同,應當修改為:

原文: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學習理解:

本辦法作為程序法,2018年7月1日之后處理之前的稅務問題,也可以適用。

有了這個文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匯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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