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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末稅收籌劃簡介:由于2009年、2010年適用的稅收規定發生變化,一些傳統的年末稅收籌劃策略需要被重新考慮。將慈善捐贈和財產稅延遲到2010年支付或是在2009年提前購買本在2010年計劃購買的符合(加速折舊)條件的財產都是明智的選擇。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戰略策劃。

在2009即將結束之際,許多人為了稅收籌劃的目標在最后時刻執行一些相應的財政手段。今年,根據2009和2010年適用的稅收規則,他們也許需要在年末重新考慮那些傳統的稅收籌劃舉措。本文將會回顧一些稅收條款,并且探討一些適用于你的客戶、家庭、或者你個人的年末稅收籌劃的非常規想法。

最低要求分配額

《工人、退休人員和雇主恢復法2008年》的第201(a)號規定在2009年(自然年度)免除從固定繳款計劃(《國內稅收法典》401(a),403(a)和403(b))、某些特定計劃(《國內稅收法典》457(b))和個人退休計劃中提取最低要求分配額的制度。因此個人可以選擇在2009年提取或者不提取分配。目前,最低要求分配額規定的免除期限只有一年。這項免除規定的應用非常簡單,但是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注意。第一,在2008年年滿70周歲半的個人需要在2009年4月1日前提取2008年的最低要求分配額,但是并不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取2009年的最低要求分配額。同樣地,在2009年年滿70周歲半的個人不需要在2010年4月1日前提取2009年的最低要求分配額,但是需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提取2010年的最低要求分配額。

削減規則

《國內稅收法典》第68條規定,對于2009納稅年度調整后毛收入超過166,800美元(已婚分別申報個人83,400美元)的納稅人,分項扣除額和其他可免稅額的總額降低了一些,為調整后毛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額差額的百分之一與納稅年度分項扣除項目的總和的百分之八十之間的較小者。例如,納稅個體的調整后毛收入為220,000美元,他將會實際損失832美元((250,000-166,800)*1%),而如果在2009年扣減可抵扣數額,稅費將會增加大約200美元。

但是削減準則會在2010年取消。因此,2010年納稅個體可以扣除他的分項扣除項目的總額。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0年的分項扣除額將會增加832美元,從而少繳200美元的稅費。但是到了2011年,將會使用最開始的削減規則,而納稅者將會損失分項扣除總額與規定限額差值的百分之三。前例中損失的分項扣除金額增至2,496美元(3%*(250,000-166,800),使得稅費增加了大約600美元。因為規定限額166,800美元是根據通貨膨脹逐年調整的,而規定限額在2010和2011年的提高將會使得實際的稅費的增加金額少于600美元。

盡管將2009年的收入轉移至2010年來減小削減準則的影響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納稅人仍有時間將一些2009年可減稅的扣除項目轉移到2010年,從而增加這兩年扣除金額的總和。例如,納稅者可能想要遞延2009年慈善捐贈至2010年1月。同樣的,如果可能的話,在2010年1月償還2009年12月的按揭貸款要比在2009年12月償還2010年1月的按揭貸款要合理。如果一個納稅者在2009年12月產生財產稅,那么推遲到2010年1月份支付會更加明智。明顯的,這樣做的目的是將一些稅法允許的扣除項目從2009年轉到2010年,從而將兩年的總扣除額最大化。

另一方面,納稅人也應當開始考慮那些在2011年終止的稅收制度變化。因此,納稅者也許會采取一些相反的策略,那就是,將那些在2011年初支付的費用提前到2010年末支付。例如,納稅人也許想要在2010年提前支付2011年的州所得稅。該納稅策略有著正反兩種影響。第一,在2010年它會增加納稅者的分項扣除額。第二,在2011年,由于更高的州所得稅抵減,它將增加納稅人收入,同時,這一年的分項扣除額也會減少。

小型企業

納稅者也許想要在2009年在扣除限額內發生一些費用來降低調整后毛所得。購買或銷售投入使用的可折舊財產是一個要求企業主評估保留的或替換的財產價值的連續過程。在這個決策過程中,容易被忽略的要素就是設備的工藝效率提高會使設備價值、使用年限及現有設備的維護費用增加。在2009年,當業主考慮對現有設備進行替換或擴建時,《國內稅收法典》第179條規定和補貼折舊的稅收規定會成為他們額外考慮的要素。

《國內稅收法典》第179條(也被稱為直接費用化)允許小型企業主在2009年納稅年度將投入適用的符合條件的財產不超過250,000美元的成本費用化(該金額在2010年減小為125,000美元,2011年減為25,000美元。總體上,符合條件的財產的定義是為用于積極的貿易經營活動而購買的可折舊的有形個人資產(也就是§1245規定中的財產)。當企業在納稅年度投入使用的符合條件的財產超過800,000美元,則250,000美元的總扣除額是一點點逐一扣減的。也就是說,根據《國內稅收法典》第179條,在2009年將成本為860,000美元的符合規定的財產投入使用相當于減免190,000美元剩余的670,000美元可適用補貼折舊和加速成本回收折舊。

根據《國內稅收法典》第179條,只有在2008或2009年投入使用的符合規定的財產,企業主可以在第一年可以享受50%的折舊扣除(也稱補貼折舊)。適用于50%折舊扣除規定的可折舊財產包括適用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財產(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某些電腦軟件(在《國內稅收法典》第197規定下不得攤銷),水利公用事業財產,和某些租賃期間的改良物。除非納稅者選擇不享受該折舊,這項規定是默認生效的。

最后,企業納稅人可以在加速成本回收制度下將第一年的財產按照剩余調整后金額按使用年限折舊。例如,在前例中,業主將成本為860,000美元的符合規定的財產投入使用相當于減免190,000美元,調整后成本基數為670,000美元,而這部分可繼續符合335,000美元的補貼折舊(670,000*50%)。335,000美元(860,000-190,000-335,000)的調整后成本基數在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將會進一步減少。如果這些資產被列為五年固定資產,在加速成本回收制度下,那么額外的67,000美元(335,000*20%)也可以折舊(假設多數購買行為發生于第四季度前)。這個納稅者總計可以將860,000美元財產中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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