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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聚焦“團購”拒開發票的潛規則一、團購中拒開發票的潛規則自2009年下半年開始,國內電子商務領域掀起了一股團購熱潮,這一切都源于美國團購網站Groupon創造的互聯網神話帶來的羊群效應2008年11月,美國首現Groupon團購網站,Groupon憑借清晰的盈利模式、迅速的地域擴張及強大的資金支持迅速成長,并且被不斷復制,形成了今天近千家有著相同商業模式的團購網站涌入這個細分的電子商務領域的局面。由于進入門檻低易于復制、運營成本低廉及Groupon的圈錢效應令人神往,國內團購網站遍地開花,目前團購網站已經在3000家以上[1]。2010年9月,中國首份網絡團購行業調查報告則顯示,國內初具規模的團購網站達到1215家(當前的最新預計為1700余家),拉手網、團寶網、24券、團美網、窩窩團、滿座網、愛幫團、58團購、飯統飯團、酷團團購網站以平均每天誕生4.7家的速度,如雨后春筍般成立并上線。這是一個神奇的網站、易團,精彩團購每一天,鋪天蓋地的團購廣告已經走進了我們的日常生活。隨著電子商務的崛起與支付手段的改進,團購已經成為了風靡全球的購物方式。今天你團購了嗎?也成為了現在年輕人日常生活的口頭禪。超低的價格、快捷的送貨方式、強大的宣傳攻勢種種優勢疊加,構成了網絡團購這一時尚購物方式對廣大消費者的巨大誘惑。數據顯示,去年9~11月,我國網絡團購交易總次數超過882萬次,創下團購網站平均每秒發出1.12單生意的新紀錄。據團800網發布的《2011年4月中國團購統計報告》數據顯示,團購市場銷售額今年4月達到6.5億元,比1月增長了71%。預計2011年團購市場規模總計將突破200億元。隨著網絡團購越來越火熱,不少年輕人選擇通過網絡訂餐、訂酒店。然而在享受低價的同時,是不斷出現的商業欺詐、信息誤導及維權困難,讓廣大消費者愛恨交加。今年的315晚會就發布了團購這一新消費存在的種種問題:團購服務質量縮水、商品質量無法保證、沒有售后服務、無法開具發票等。對于團購這種新興事物,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正在對其進行規范。現在網上一些比較大型的商鋪,辦理了正規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向稅務部門領取了發票,在這些網店中消費,商家一般會主動給予發票,消費者購物權益一般能夠得到較好的維護。而更多網店和團購網站沒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拒開發票的情況就會時有發生。全國有多名消費者陸續遭遇拒開發票問題,火爆消費的背后是索要發票遇冷。在現實生活中,團購行業拒開發票甚至已經成為了一種潛規則,并且商家與網站互踢皮球,互相推諉:團購網站稱自己只是一個推廣平臺,不負責開發票,具體是否能夠開發票需要與商家聯系;團購商家則把價格低當成拒絕開具發票的理由,認為參與團購的商品已經給予消費者很大折扣,如果再開具發票,恐怕連成本都收不回來。實踐中,簡單瀏覽一下淘寶聚團購、糯米團、拉手網等數十家團購網站,除了少數商家在網上標明了說本次團購屬于優惠,商家不提供發票之外,大部分的商家沒有標注和發票相關的信息。對此,拉手網、美團網、糯米網、58團購、24券等團購網站客服均表示自己只是一個推廣平臺,不負責開發票,具體是否能夠開發票需要與商家聯系。有些團購網站,如嘀嗒團網站,在用戶協議中明確規定,用戶持團購券進行消費后,如無特別說明,用戶有權要求商戶就團購券消費開具足額正式發票,足額指用戶購買團購券的金額,而非團購產品的原價格。本站無義務向用戶開具任何發票,就商戶向用戶開具發票不承擔任何責任。雖然有此規定,但參加團購的商戶仍舊拒絕為顧客開具發票。拉手網CEO吳波曾對媒體表示,拉手網的所有團購項目在與商家簽約時就約定,必須由商家出具發票,否則不會與該商家簽訂合同。但是,由于團購網站眾多,各網站都在爭搶商家,而商家可選擇范圍很大,相對來說商家比較強勢,很多團購網站并不敢把開發票作為與商家簽約的必備條件。因此現實中,只有少數能夠開具發票的商家會在團購信息介紹中注明,一般來講,沒有注明的就是不能開具發票的。那么,團購網站以及商家究竟能否以不提供發票的聲明逃避開具發票的義務?價格低能否成為拒開發票的理由?如果不能,那么實踐中應由商家還是團購網站提供發票?下文就將針對這些問題從稅法的視角予以分析。二、稅法視角的分析(一)發票與稅收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作為經濟業務活動過程中記載相關主體經濟往來并憑以收付款項的商事憑證,不僅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而且是稅務稽征的重要依據,其涉及面之廣泛,作用之巨大,不僅關系到稅收管理和財政監督,而且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環節。[2]發票的作用對于消費者而言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憑證,消費者可以憑借發票在法定條件下退還或者返還所購到的商品。對于賣方以及提供服務方而言,則是賣出商品、提供服務的憑證,是記錄這種商業活動的原始憑證。而記錄商業活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為確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納稅數額的重要憑證如果發票很多,就意味著賣方有很多的交易和利潤,那么相應地就要多納稅。如果每位商家都為消費者開具真實、合法、準確、有效的發票,如果每位消費者都向商家索取發票,那么納稅人發票上反映的交易額之和,就基本上等于該商家的實際交易額,根據這些發票記載的賬項,也就可以較準確地反映納稅人的應納稅金額。因此,發票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對于稅務機關來說,它是計稅的重要依據。消費者在購物時索要發票,于法有據,于情有理。但是現實生活中的情況卻遠非如此。一方面,消費者沒有索要發票的意識和習慣,這在交通、餐飲行業的體現尤為突出。大多數消費者不愿意為其瑣碎的消費行為逐一索要發票,這不僅因為額外增加消費時間使生活成本提高,而且若銷售商采取種種理由延遲開票或拒絕開票,還會造成消費者精神上的不愉快。這樣一來,消費者索票維權的意識便逐步消磨殆盡。[3]此外,消費者索要發票不會增加消費者的凈收益,甚至會減少凈收益(要發票則無法獲得相應折扣),商家往往通過質量監督部門或者自行印制的信譽卡、質量保證書、售后服務協定等實現對發票的替代。消費者在不需要報銷的情況下,更多關心的是產品的質量問題和售后服務的保證,因此也愿意索要信譽卡等,而缺少索要發票的積極性。[4]另一方面,商家也不愿意為消費者提供發票,甚至通過折扣的方式阻止消費者索要發票。對于經營者而言,他會盡量不開發票或少開發票,這樣在繳納稅收時,就可以虛報少報營業額,減少稅收額度,增加他的凈收益。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都會導致商家的實際交易額與作為稅務機關確定納稅金額依據的發票上記載的金額脫節,即發票上記載金額小于商家實際交易額,與此對應地,商家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實際納稅額小于商家真正應納稅金額,從而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更有甚者,將涉嫌偷稅漏稅。但是歸根結底,造成稅收流失和為經營者提供投機取巧機會的仍然是制度設計的不完善。我國當前采用以票控稅的稅收征管辦法,根據發票顯示的金額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成果,進而計算其應納稅額是我國以票控稅征管思想的邏輯路線。[5]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稅務機關和經營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信息不對稱,發票是稅務機關獲得信息的惟一途徑,而總有部分經營者存在著通過拒開發票減少營業額從而減少稅收額度以獲得更大的受益的利益訴求。這就意味著,稅務機關很難了解經營者的真實營業額,也就無法掌握其真實的計稅依據。因此,偷逃稅等不法手段實施者選擇從發票管理的漏洞下手,抓住以票控稅的薄弱環節,大肆侵蝕國家利益,造成稅收流失。特別是時下還處于發展初期的電子商務、網上貿易,這些隱蔽性較強的交易想要逃脫發票的束縛輕而易舉,在團購行業中拒開發票甚至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根據易觀國際的預測報告,預計今年中國團購市場規模將突破100億元,按照5%的平均稅率計算,團購行業每年逃稅將超過5億元。因此,在我國電子信用貨幣體系還不發達、繼續維持以票控稅格局的情況下,加強團購行業的發票管理對遏制稅收流失具有重要意義。(二)團購行業是否應該出具發票?我們首先遇到的問題是團購行業是否需要出具發票。我國《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由于發票在稅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我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上明確規定了購買商品、接受經營服務的單位、個人取得發票的權利,以及銷售商品、提供經營服務的單位、個人開具發票的義務。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類似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那么團購行業是否應該受法律法規關于發票的法律條款的約束?為此我們有必要考察一下團購行業的性質。團購(grouppurchase)就是團體購物,指認識或不認識的消費者聯合起來,加大與商家的談判能力,以求得最優價格的一種購物方式。根據薄利多銷的原理,商家可以給出低于零售價格的團購折扣和單獨購買得不到的優質服務。現在團購的主要方式是網絡團購,即互不認識的消費者,借助互聯網的網聚人的力量來聚集資金,加大與商家的談判能力,以求得最優的價格。因此,團購行業(本文中主要指網絡團購)由消費者、團購網站、商家組成。與傳統的消費者和商家之家直接的交易模式不同,網購行業的特殊性在于團購網站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了一個網絡組織平臺,一方面可以聚集龐大的消費者團體來獲得與商家談判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匯聚不同領域提供各種服務的商家來為消費者提供豐富的選擇。但是參與主體的增加并未改變團購的交易性質,其本質上仍是買方和賣方之間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一種經營行為。因此,自然應該受到《稅收征管法》的制約,即團購行業負有出具發票并憑此向稅務機關納稅的義務,參與團購的消費者擁有取得發票并憑此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那么,價格低是否能成為不開具發票的理由?答案當然是不能,價格讓利是商家的一種促銷方式,不能作為拒開發票的理由。只要是經營活動,只要發生了盈利的行為,但不一定具體盈利,只要有這種銷售的活動、銷售的行為就必須要開發票,這是經營者法定的義務,對此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以及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此外,團購網站以及商家究竟能否以不提供發票的聲明逃避開具發票的義務?答案也是不能。不管網站上是否明示發票的相關注意事項,索要發票都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開發票都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即便商家明確表示自己不提供發票,從法律和實際稅收監管來講也是應該開發票的。團購網站在表述其服務的時候,沒有必要說開不開發票,但是如果一個團購網站服務更加科學、更加精細的話,可能更應該寫明開具發票是以誰的名義開,什么時候開。(三)團購行業應由誰出具發票?既然價格低不能作為商家拒開發票的理由;團購網站不提供發票的明示也不能逃避依法開具發票的義務,那么團購行業究竟應由誰出具發票?是商家?還是團購網站?團購行業相較只有消費者和商家組成的傳統商業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增加了一個新的主體團購網站,正是這一點引發了開具發票的主體之爭。具體應該誰來開發票,這個問題確實比較復雜。消費者對這個問題也比較困惑,去找團購網站,團購網站說這是商家提供的服務和產品,讓消費者去找商家;找商家的話,商家說是團購網站銷售的,讓消費者去找團購網站,從而互相踢皮球。對于這一問題學者也有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消費者把錢付給誰就應該向誰索要發票,如果錢是打給團購網站的,那么發票就應該由團購網站開;錢是直接給的商家,發票就應該由商家開。有學者認為由誰來開發票主要是看團購的產品類型,如果是服務性的要到場消費的話,一般是商家來開;如果是實物的商品尤其是大網站,直接找網站來開。也有學者認為主要要看團購的模式,即團購網站到底發揮了什么樣的作用。如果團購網站是從商家買到實物的商品或者先買過來相關的服務券然后再進行銷售,這里面扮演的是分銷、包銷的角色。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和團購網站之間直接成立了合同關系,應該由團購網站來開發票。但是很多情況下團購網站只是一個交易的平臺,提供一種銷售的渠道,真正提供商品包括配送、包括發貨可能是具體的商家,這種情況下應該是由商家來開發票。筆者贊同最后一種做法,認為對于由誰出具發票不能一概而論,而應分情況討論,而劃分標準為誰才是和消費者相對應的真正交易實體,誰就出具發票如果這個交易實體是商家,而團購網站只是提供交易平臺的中介,則應該由商家出具發票;如果這個交易實體是團購網站,而商家只是團購網站的供貨商,則應該由團購網站出具發票。游云庭律師在其名為《團購網站要對產品質量承擔法律責任嗎?》的博文中將團購網站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為團購服務提供商,如美團、糯米、拉手等,他們一般先向產品生產商和實際服務提供者購買,然后再銷售給消費者,相當于零售商,消費者直接把錢支付給網站。第二類是團購平臺服務商,代表是淘寶網聚劃算頻道,其并不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具體的團購服務,只是提供團購活動信息,消費者直接向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商戶付款購物。當團購網站屬于第一類團購服務提供商時,其就是真正交易實體,因為消費者和團購網站之間形成了完整的交易環節,而商家僅是團購網站的供貨商,在這種情況下團購網站就要出具發票;當團購網站屬于第二類團購平臺服務商時,其并非真正交易實體,而僅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中介,真正的交易發生在消費者和商家之間,故應由真正交易實體即商家出具發票。對于這一做法的依據可以回歸到對于《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條以及《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理解上。前者籠統地規定了這一法律條款的主體為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并未將開具發票的主體和取得發票的主體方分開;后者則明確地將開具發票的行為和取得發票的行為加以區分,并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開具發票的主體(由于本文不涉及特殊情況故不予考慮),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發票的主體,此外,還以收款方和付款方對兩者分別進行對號入座。無疑,后者是前者的細化和改善,但是這兩者本質上都是以有形商品中的購銷雙方或者勞務中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為法律規制的權利義務主體,這也就意味著這兩者都是以一方為買者和一方為賣者的傳統商業模式和交易行為作為原型的。故不管某一經營行為中參與者有幾個,判斷由誰出具發票,由誰取得發票的關鍵是判斷誰是賣方,誰是買方。賣方負有開具發票的義務,賣方具有取得發票的權利。在團購市場中,很明顯,消費者是買方。但是誰才是和消費者相對應的真正交易實體(即賣方)并不確定可能是商家,也可能是團購網站,這應該由團購網站的類型決定。因此,當團購網站屬于團購服務提供商時,應該由團購網站提供發票;當團購網站屬于團購平臺服務商時,應當由商家提供發票。三、結論近年來,團購行業迅猛發展,但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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