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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款后相關會計處理最近幾年我國大中城市改造力度加大,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許多企業將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從城市中心部分或整體搬遷,各級政府對搬遷企業也給予了補償。但對搬遷過程中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拆除舊固定資產、重建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等經濟行為,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本文擬對此進行分析。
一、收到政府搬遷補償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企業在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款時首先要區分政府補助和政府資本性投入,對于政府補助,又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償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性投入,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在專項應付款核算,待工程項目完工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對未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四條規定,對于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即參照上述規定先作為政府資本性投入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作為政府補助,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作為國家資本性投入,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因此,企業因搬遷收到的政府補償時,應首先分析是否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規定,判斷是否屬于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而進行搬遷收到政府補償,即是否因公共利益而搬遷,如是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處理。
(二)稅務處理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搬遷補償款不屬于稅法所列舉的“免稅收入”范疇,搬遷補償款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的形式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財政撥款為免稅收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財政撥款為政府補助的形式之一,但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財政撥款定義不同,應用指南中的財政撥款定義為:財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規定了資金用途。而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的財政撥款定義為: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一般企業收到的財政撥款并不享有免稅優惠,為納稅收入,但有具體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對于上述兩種情況,如果政府搬遷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4條規定的,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的,該資本公積額為永久性差異,應在計入資本公積的納稅年度進行納稅調增。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沒有搬遷規劃的,收到搬遷補償款的當年就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企業有搬遷規劃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搬遷補償款可以在規劃搬遷次年起遞延5年,超過5年的在第6年要將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企業實際搬遷規劃期間不足5年的,則在完成搬遷活動的當年將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二、拆除舊固定資產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即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并將固定資產清理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稅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損失包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所以固定資產的處置損失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可以在稅前列支。
三、重建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
(一)會計處理
涉及政府補助的重建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的同時,需要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與折舊同等金額“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
(二)稅務處理
根據國稅函[2009]118號文的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使用政府補助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現行所得稅法計提的折舊可以在稅前列支,而從遞延收入轉入營業外收入的政府補助收入,為免稅收入,應作為永久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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