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申訴狀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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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申訴狀范文詐騙罪如何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詐騙罪申訴狀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合同詐騙罪申訴狀范文1申訴人:楊某某,系原審被告人閆某某妻子,女,漢族,1968年6月3日出生,河南#縣人。申訴人對某市某區區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43號刑事判決書不服,特提出申訴。請求事項:閆某某合同詐騙案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嚴重錯誤,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依法改判被告人無罪。事實與理由:申訴人認為,某市某區區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43號刑事判決,無論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存在著嚴重錯誤。尤其重要的是:在原審判決作出之后,被告人被粗暴的剝奪了上訴的法定權利,這個事實是申訴人在判決生效之后通過會見被告人時才得知的。一、被告人被拘留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時,有關人員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告人失去自由意志,無法提起上訴,使被告人的上訴權利被粗暴的剝奪,失去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機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法律賦予了被告人上訴的權利。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卻被粗暴剝奪,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原審判決之后,被告人親屬包括申訴人都不服原審判決,堅決要求上訴,然而在上訴期間,辦案人員對申訴人稱,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看守所里直接上訴。另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接到判決書后又表示不上訴,而且被告人說要盡早下監,下監獄會舒服些,況且刑期也不長,爭取在監獄表現好些,盡可能爭取減刑,申訴人由于法律實踐限制不能見到被告人,無法了解被告人的情況,加上辦案人員的勸誘,于是就相信了。但是,當申訴人在原審判決生效后到監獄里探望被告人時,問被告人為什么不上訴時,被告人告訴申訴人,自己在接到原審判決后,明確表示不服,要求上訴,但是卻被有關人員采取非法的手段對其肉體和精神上予以折磨,使用諸如不讓被告人吃飯、喝水、睡覺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放棄上訴的念頭,致使被告人連想死的心思都有了,由于實在是受不了,所以才違背自己的意志,沒有堅持上訴。綜上所述,辦案人員無視法紀、濫用私刑,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使被告人喪失了法律救濟的機會,已經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刑法》,是明目張膽、徹徹底底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且,其這種濫用職權、侵權行為從另一個方面又更是欲蓋彌彰,充分說明原審判決存在著嚴重錯誤,如果原判合乎法律,何必冒如此之大不韙阻止被告人上訴呢?二、在本案涉嫌犯罪事實方面,原審判決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與受害人的糾紛是民事合同違約糾紛,而非刑事犯罪,原審卻將“合同詐騙”和一般民事合同違約糾紛混淆,實屬事實不清、定性錯誤。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1、被告人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意圖。某市某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伙同谷某某(另案處理)以裝修鄭州市某大酒店為名,分別于xxxx年1月27日和xxxx年2月9日給河南省某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胡某某和河南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周某某簽訂兩份相同的裝修合同,是閆某某虛構事實的表現。某區人民法院據此認定閆某某合同詐騙罪成立,這是極為錯誤的。申訴人已經在開庭時拿出閆某某與胡某某簽訂裝修合同的副本,胡某某已經明確簽字“此合同作廢”。然而某區區人民法院卻沒有認定,在判決書中只字不提,事關本案定性的重要證據,法院卻熟視無睹。事實上閆某某沒有與胡某某簽訂裝修合同,因為作廢的合同自始至終是無效的。法院不應以閆某某簽訂了兩份相同的裝修合同就據此判決其有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和張某某設立河南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后,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錢財的目的,更沒有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周某某、馬某某、蘇某某等人的財物。被告人一直是在做實業生意,其之所以陷入涉嫌刑事犯罪的泥沼是因為在本案中,被告人公司投資人張某某的資金一直沒有到位,致使工程一再延期,致使其民事合同違約,根本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不沾邊。2、被告人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事實上本案發生過程中,是另案處理的谷某某一直假借某公司和被告人的名義,騙取他人錢財。在xxxx年9月6日某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對被告人第一次的訊問筆錄中提到,xxxx年谷某某私自在平頂山周某某的項目部拿走30萬元現金。證人張某某也證實,兩筆10萬和20萬共30萬的現金都是在谷某某以保證金的名義參與下取得的,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直到被拘留時才知道事實的真相,根本不存在使用欺騙手段去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之意圖,當然也就根本不符合該犯罪構成。而且,本案中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與谷某某是伙同作案,但卻將谷某某另案處理,使被告人成為本案的、單獨的刑事責任直接承擔者。尤其讓申訴人迷惑不解的是,在本案中“合伙作案”的谷某某是作為證人的身份出現的,不但沒有依法追究其應負的刑事責任,而且至今谷某某仍逍遙法外,不能不說這是嚴重違背事實、法律的。3、被告人涉嫌的犯罪金額認定錯誤。原審法院僅僅以谷某某的證言為主要證據,就直接判定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數額。由于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數額,只有谷某某的單方證言,并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所以原審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同樣證據不足。4、被告人涉嫌犯罪獲得的財物均用于公司日常經營,更說明被告人沒有騙取錢財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拿到的錢款,都用于公司的房租和日常辦公開支,并沒有作出諸如:攜帶受害人財物逃跑、大肆揮霍受害人的錢款、轉移隱匿受害人財物等行為,更說明被告人是實實在在辦實業、正正經經做生意,而非通過欺騙手段包括簽訂合同去騙取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用于揮霍。總之,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欺騙取對方,沒有非法占有其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依法經營公司,并將營業收入用于公司的日常經營開支。在與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并不是故意違反合同約定,而是由于公司經營中的問題致使履行合同不能。而履行合同不能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公司投資人資金的遲遲不能到位,發生連鎖反應致使裝修工程一再拖延。而這一切都是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公司和被告人雖然存在一定的違約行為,但終歸屬于民事合同的違約糾紛的范圍,不能將其混淆到刑事犯罪之中。三、即使被告人涉嫌犯罪,原審法院依據錯誤的犯罪數額,未綜合考慮被告人已返還受害人的賠償數額,屬于法律適用嚴重錯誤。原審判決確認的案件事實為:被告人同谷某某以中標保證金及進場保證金等理由,二次騙取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人民幣三十萬元,騙取河南某有限公司經理馬某某、副經理蘇某某六萬元,導致河南省某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損失二十五萬元。但是判決卻忽略了另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也是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xxxx年12月19日,被告人將其妻的別克轎車(豫A),以十五萬元的價格抵給了河南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周某某。另外,本案中另一直接責任人谷某某也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12月11日兩次退還某工程裝飾有限公司經理周某某8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指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對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應以受騙方直接損失,也即受害方因為受騙而實際支付的數額作為定罪數額,以每個受害人實際交付的數額減去犯罪分子償還的數額的總和,作為這類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較為客觀公正。另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印發《關于我省適用新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的關于224條合同詐騙罪規定:數額較大: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三十萬元以上。單位犯罪:數額較大;二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結合本案,原審法院在查明被告人已退還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二十三萬元的前提下,犯罪數額應當是十三萬元,況且公訴人提交的編號第34份證據,某分局經偵大隊xxxx年9月28日出具的證明顯示,被告人現在欠周某某是7萬元,欠某某和蘇某某是6萬元,共欠13萬元。因此,即便被告人涉嫌犯罪,該案犯罪涉嫌數額也應是巨大,而不是特別巨大,法定刑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選定。原審法院在沒有準確認定被告人犯罪數額的情況下,適用加重法定刑,應當依法糾正,況且被告人實際上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就錯誤適用法律,判決被告人有罪,而且判決如此嚴厲,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加上對被告人上訴權的粗暴剝奪,更說明本案的審判錯誤。所以,為維護刑事法律尊嚴,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洗清被告人的冤屈,還被告人一個公道,申訴人特此申訴,請求有關部門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依法改判被告人無罪!此致申訴人:年月日合同詐騙罪申訴狀范文2申訴人:何xx,男,xxx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出生于遼寧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現住黑龍江省海林市。申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請求事項:請求撤銷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事實和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之規定,提出申訴,并要求重新審判。具體理由如下: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一)申訴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條合同詐騙罪法定要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1、原審判決第2頁經審理查明中“xxxx年元月,被告人何xx伙同王國軍(己死亡)等人,在沒有經海林卷煙廠委托授權的情況下,便以海林卷煙廠監察室的名義與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法定代表人宋飛簽訂購銷葦席和葦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貨20天后由海林卷煙廠付清全部貨款”。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申訴人伙同王國軍實施合同詐騙。宋飛所簽訂的相關合同中,也并不能證實申訴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審判決第3頁第2段本院認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經他人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己經構成合同詐騙罪”,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訴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更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沒有得到授權情況下,出具了由我廠負責付款的擔保字條,也不能由此推斷申訴人主觀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而且簽訂合同的供需雙方也是申訴人經過考察了解的,并非虛構,即便后期證明需方主體不真實,存在欺詐,但也不能由此認為,申訴人同樣構成詐騙,因為申訴人一直都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的目的。而本案當中,申訴人在合同上簽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為了促成合同的盡快履行。不可否認,申訴人何xx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有一些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欺騙性,比如其出具的貨到20天內由我廠負責結賬等內容,但是申訴人主觀上并不具有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宋飛和蔣懷榮財產的目的,申訴人與宋飛、蔣懷榮簽訂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宋飛、蔣懷榮的貨物能成功出售給吉林市西關糧庫(以下簡稱“西關糧庫”)和黑龍江省雞西市農墾糧油食品購銷中心(以下簡稱“雞西糧油”),而申訴人可以從中賺取一些差價,得到一些中間利益。客觀上來說,申訴人也確實是通過其朋友劉春榮介紹認識到吳克和郭三等人,從他們這些人口中得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需要葦席和葦折,申訴人還查看了吳克、郭三等人帶來的雞西市農墾糧油購銷中心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見劉春榮的詢問筆錄)。而本案中報案人宋飛、蔣懷榮等人,雖然其簽訂的合同中是有申訴人本人的簽字并加上海林卷煙廠監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確實是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申訴人從根本也是促成供需雙方簽訂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擔擔保付款責任的角色。所以,從申訴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證據來看,申訴人完全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和想法。2、報案人宋飛、蔣懷榮的財物,申訴人從客觀上并沒有占有,實際上也并沒有進行收取或處置。雖然申訴人曾給宋飛出具“我收到宋飛發到雞西、吉林穴子三車席子三車”的收條,但實際上,申訴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單,知道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收到了上述貨物,才給宋飛出具的,而實際收到貨的人是雞西糧油的劉茂林和吉林的西關糧庫(后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申訴人本人并沒有從中間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明申訴人收貨或從中受益,或主觀有占有財物目的的證明,這些也進一步證明了,申訴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本案認定申訴人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1、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人員尚有吳克、郭三、孫一杰、劉茂林等人。吳克和郭三是介紹合同需方即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給申訴人的人員,也是這兩個人提供給申訴人蓋有上述兩單位公章的合同,申訴人基于上述合同,才與宋飛等人簽訂購銷合同,但是案發后,該兩人一直沒有找到。而本案另一關鍵人員劉茂林(代表雞西糧油簽訂合同的人)僅做過兩次筆錄,在其筆錄也證實,其簽過兩份購銷合同,供貨的廠家是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宋飛),相關貨物在98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處理了一部分貨,吳克拉走了一部分貨,合同也是其簽訂的,其簽的是劉文學的名字,蓋了單位的公章。從劉茂林所述事情來看,至少證明,第一,申訴人是確認葦折與葦席的需方后,又與宋飛簽訂的供貨的合同,申訴人主觀上沒有編造莫須有的需方,其主觀上認為己經找到了合適的貨物的供需雙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礎;第二,申訴人并沒有實際占有控制貨物也沒有出售處理過涉案貨物。而案發后,偵查機關也一直都沒有查到郭三、吳克等人的下落,劉茂林本來亦被取保候審,但在案件后期偵辦過程中也竟然沒有了下落。作為查清本案的關鍵,上述幾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詐騙犯罪的人員,但原審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和取得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申訴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證據的不確實、不充分的體現。2、本案另一關鍵人員王國軍死亡,從原審證據中,無法得出申訴人伙同王國軍實施合同詐騙的證據。從公安機關對案件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王國軍是聯系報案人宋飛、蔣懷榮等人的主要聯絡人員,王國軍之前就曾與宋飛有過葦折、葦席的貨物交易,宋飛也是通過王國軍才接觸到申訴人,而蔣懷榮完全不認識申訴人,僅是通過幾次電話。申訴人聯系葦折、葦席的購銷也是基于對朋友王國軍的'信任,出于朋友幫忙,且也能從中獲得一些差價好處等想法,為了促成購銷雙方成交,才幫助朋友王國軍作出了一些帶有欺騙性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幫忙,相信王國軍說的10天就應當能夠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王國軍是否具有詐騙目的,申訴人無法做出判斷,但是從現有證據來看,王國軍伙同申訴人合同詐騙的結論并沒有證據支持。原審判決作出上述認定,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符。也屬于定罪證據不確實。(三)縱觀本案全部證據得出的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訴人并沒有犯罪行為。原審判決認定證據不全面。從本案證據,可得出的基本事實是:1997年申訴人通過鄭丘安與王國軍認識,王國軍稱其有葦穴和葦席等貨品,讓申訴人幫助聯系銷路,后申訴人向朋友劉春榮提起此事,劉春榮介紹了吳克、郭三認識,吳、郭稱有門路銷售給雞西糧油、西關糧庫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帶了己經蓋好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公章的合同給申訴人,申訴人后將合同給了王國軍,98年初,王國軍又將合同給了宋飛等人去簽訂合同。宋飛發貨后不久。王國軍告訴申訴人,稱他們被騙了,雞西糧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關糧庫也沒有孫一杰這個人。98年5月20日,申訴人讓王國軍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報案內容主要是被劉茂林和孫一杰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名義進行的合同詐騙,簽訂的購銷合同中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章是假的。后東安公安分局進行了調查,劉茂林于98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98年9月1日,吉林市西關糧庫的三車皮葦折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雞西糧油的3車葦席被劉茂林轉移。以上事實有申訴人的供述,劉春榮的詢問筆錄、王國軍的報案筆錄、劉茂林的詢問筆錄及泗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說明等相互佐證。從以上證據及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其也是受了吳克、郭三、孫茂林、孫一杰、王國軍等人的欺騙,期望從中獲得中間差價的利益,對宋飛等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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