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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問題研究的國內外文獻綜述目錄TOC\o"1-2"\h\u23534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問題研究的國內外文獻綜述 114300(一)國內相關研究 15282資料來源:CNKI總庫“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相關文獻數據整理而得 157161.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的研究 2194892.關于《民法典》對網絡虛擬財產繼承保護的研究 3126063.關于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研究 32250(二)國外相關研究 4241071.關于虛擬財產定義的研究 4143202.關于虛擬財產繼承途徑的研究 44889(三)簡要述評 596361.國內研究述評 5106562.國外研究述評 613250參考文獻 6(一)國內相關研究國內研究方面,我國學者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研究以2011年為開端(圖1.1),隨著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展開和網絡的普及,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相關研究數量得到大幅增長。圖1.1國內相關文獻發文量統計Fig.1.1Statisticsofdomesticrelatedliterature資料來源:CNKI總庫“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相關文獻數據整理而得截止2021年,據我國學者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相關研究關鍵詞共現圖譜(圖1.2),可分析得出,我國學者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研究圍繞著一個核心、五個視角展開。具體來看,研究以“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為核心,以網絡虛擬財產界定、《民法典》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保護、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困境和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法律保護為主要研究視角,對其進行了相對發散而全面的研究,在研究過程中既考慮到《民法典》總則對網絡虛擬財產的肯定,也考慮到了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屬性不清晰、繼承過程中與隱私權保護相沖突、網絡服務條款排除繼承權等問題。圖1.2國內相關文獻關鍵詞共現圖譜Fig.1.2KeywordCo-occurrenceMapofRelevantDomesticLiterature資料來源:CNKI總庫“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相關文獻關鍵詞整理而得1.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的研究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與定義沒有囊括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通過總結學者研究成果可知,網絡虛擬財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董麗峰(2020)認為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即包括網絡用戶獲得的經濟價值網絡虛擬財產,又包括蘊含精神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2];和麗軍(2017)將用戶存放的文字內容、視頻照片、數據、音頻、網頁,以及游戲虛擬裝備、虛擬貨幣和網店等都納入網絡虛擬財產范圍[3]。關于狹義的網絡虛擬財產,劉永紅和童歡(2020)認為網絡虛擬財產作為遺產時應該是狹義范疇的,即只有符合財產基本性質的才能作為繼承物被繼承[4]。牛彬彬(2019)將網絡虛擬財產概括為網絡用戶逝世后遺留在網絡空間或者存儲媒介中、數字化的資產或者信息。值得一提的是,牛彬彬注意到了網絡虛擬財產繼承過程中網絡用戶與網絡運營方的協議,因此強調了虛擬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字詞、代碼或者獲得該數字信息的合同權限[5]。葛慶盼(2019)以臺灣刑法為例,指出傳統盜竊罪等財產性范圍范圍內不包括網絡虛擬財產[6]。但這種行為確實屬于盜竊性質,即認可了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2.關于《民法典》對網絡虛擬財產繼承保護的研究劉煉箴(2020)指出《民法典》第127條對網絡虛擬財產做出指引性規定[7]。但是楊凱佳(2020)提出我國現在的法律體系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并沒有系統的規定,還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補[8]。在《民法典》繼承編部分,余瀾,賈浩杰(2020)指出《民法典》第1122條用概括加排除的方式為網絡虛擬財產歸于合法遺產范圍提供了法律保障[9]。付琳(2021)認為如果主客體難以確定,那么這種法律關系就很難獲得法律救濟。因此,日后的主要研究內容應轉為網絡虛擬財產繼承主體和客體的界定[10]。3.關于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研究(1)物權說。譚佐財(2021)肯定網絡虛擬財產價值,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符合法律對財產屬性的規定[11]。王竹(2008)論述了二分法下認定網絡虛擬財產適用物權法調整的合理性[12]。潘叔巖(2017)在著作中肯定了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性并建議引入私法調整,使其成為合法遺產[13]。(2)債權說。李珊珊,黃忠(2021)提到網絡虛擬財產在繼承時離不開網絡運營方的配合支持,這說明網絡用戶不具有網絡虛擬財產支配權,只享有網絡運營方的運營服務,所以認定網絡虛擬財產無物權支配權,反而能體現債權請求權[14]。趙荔,李曦燁和楊舒惠(2012)認定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債權屬性,但要看到賬號本書與賬號內包含的其他使用信息間所有權分離的特點[15]。(3)知識產權說。吳漢東(2014)在其著作中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其實是IT人員編碼設計而生的,因此網絡虛擬財產實際上帶有知識產權屬性,其擁有者應是網絡運營方或者開發程序員[16]。(4)新型權利說。馬一德(2013)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新型財產,可以被公民私人所擁有,具有經濟價值和精神價值,因此需要在適用法律時做出特別規定。他還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幾個關鍵問題是網絡虛擬財產的估價,明確運營商的責任與義務和被繼承人如何合法證明網絡虛擬財產歸自己所有[17]。(5)否定說。申晨(2016)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其本身就是虛化的,因此并無探討必要[18]。王澤鑒(2006)在其著作中也提到,我國采取物權法定說,所以物權的種類依照法律規定,目前看來法律并未將網絡虛擬財產權力歸類為物權,因此難以認定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19]。綜上所述,國內學者在進行網絡虛擬財產屬性界定時,以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為基礎,在不同的研究角度切入,主要持有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新型權利說和否定說這五種學說。(二)國外相關研究國外相關研究起步早,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出現了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糾紛及有關研究,總體來看研究面較為廣泛。通過關鍵詞共現圖譜(圖1.3)可知,有眾多法學與經濟學、法學與計算機科學工程、法學與社會學的跨學科研究。圖1.3國外相關文獻關鍵詞共現圖譜Fig.1.3KeywordCo-occurrenceMappingofForeignRelatedLiterature資料來源:CNKI總庫“InternetVirtualProperty”相關文獻關鍵詞整理而得1.關于虛擬財產定義的研究DanE.Lawrence(2018)指出網絡虛擬財產有虛擬意義和法律意義兩種定義。虛擬意義上,網絡虛擬財產指地點或物體在虛擬環境中的表示。法律意義上,財產種類的豐富將會推動相關立法的改變[20]。隨著虛擬財產數量的大大增加,必會推動繼承法的相應完善。NatalieM.Banta(2014)認為數字資產包括個人的電子郵件賬戶、個人網頁、博客、社交網站、文檔、視頻或照片存儲網站,技術創新會在未來擴大這一范圍,網絡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也會越來越高[21]。2.關于虛擬財產繼承途徑的研究AndrewM.Hinkes(2019)指出,網絡運營方應在合理情況下向繼承人開放權限,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被繼承人是與蘋果ID相關的用戶;(2)申請人是被繼承人本人或代理人;(3)被繼承人的“代理人”有合法授權,且符合《電子通信隱私法》;(4)在蘋果公司協助恢復死者個人數據時,不得泄露其中涉及的第三方個人識別信息或數據及他們的賬戶[22]。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觀點中提到了“遺產托管人”,即由網絡用戶委托提供電子通信服務的托管人進行電子存儲業務,或由向提供遠程計算服務的托管人攜帶或維護電子信息。更確切的說是Ajemianv.Yahoo!(2017)判決書中提到的《統一遺囑認證法》規定,將遺產代理人定義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任遺產代理人,以及根據法律履行基本相同職能的人員[23]。這一創新性的制度有利于落實虛擬財產繼承,值得借鑒。GregLastowka(2012)在其著作中指出虛擬財產持有人已經對其虛擬財產擁有一些權利,但這些權利來自于虛擬世界用戶和創建虛擬世界的軟件開發商及網絡運營方之間的合同,所以在進行虛擬財產繼承時,應注意這種合同關系。任何禁止轉讓的合同條款,即使在程序上是有效的,也應與公共政策相違背[24]。Carroll,Evan(2010)在其著作中建議法院在虛擬財產背景下,開發個性化的一套虛擬財產法以適應每一個虛擬環境。遺產代理人可以合法地同意釋放死者電子郵件賬戶的內容,再依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2702條(3)款的內容,可以將會話作為遺產繼承的內容[25]。(三)簡要述評1.國內研究述評總體來看,我國學者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始于2011年,在2017年《民法總則》頒布后研究數量有了較大增加,與國外研究相比研究的領域較少,成果仍不夠顯著。一方面,國內研究在網絡虛擬財產內涵及法律屬性界定上有較大爭議。我國學者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進行了系統分析,在網絡虛擬財產的外延列舉上重合較多,但是在內涵定義上存在爭議。同時,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也有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新型權利說、否定說這五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可知,國內學者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的爭議主要存在于內涵的定義及法律屬性認定。另一方面,國內研究體系化程度不足。國內學者對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研究多集中于法理層面,缺少對法律保護完善方法的研究和學科交叉研究,為日后的學術工作留下了研究空間。鑒于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法律保護仍不完善的現狀以及這近兩年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案件數量增多的現實狀況,未來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的研究應當形成更完整的體系,在明確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屬性以確定其繼承救濟方法、構建并完善相關的法律與制度等方面努力拓展研究,持續完善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2.國外研究述評總體來看,國外研究者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的研究起步早,早在20世紀80年代便開始了相關研究,美國是最早研究此問題的國家,且已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一方面,國外研究范圍深入、廣泛。國外研究者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特點、屬性等多個方面均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還通過法學與經濟學、法學與計算機科學工程、法學與社會學的跨學科研究提出了眾多有效的網絡虛擬財產繼承障礙解決方法,為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與方式借鑒。另一方面,國外研究已促使形成較為完善的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法律體系。從比較法角度來看,美國統一法律委員會在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統一受托人訪問數字資產法》以供美國各州立法參考,這部法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完整定義,用“概括+列舉”的方式,既列舉現有網絡虛擬財產,又為日后隨科技發展出現的新網絡虛擬財產留下定義空間,具有較高的參考借鑒價值。綜上所述,通過對比分析,不難發現我國目前研究與立法的不足。隨著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現實需求的增加,我國的相關研究將從對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法律保護的猜想轉移到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保護對策設計上來,希望可以通過本文,發現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現狀的不足之處并提出完善建議,結合域外具體可行的落實措施,完善我國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參考文獻[1]楊勤法,季潔.數字遺產的法秩序反思——以通信、社交賬戶的繼承為視角[J].科技與法律,2019(02):74-80.g[2]董麗峰.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研究[J].西部學刊,2020(24):104-106.[3]和麗軍.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研究[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25(04):63-76+173.[4]劉永紅,童歡.我國數字遺產繼承制度建構的法理思考[J].綿陽師范學院學報,2020,39(07):18-23.[5]牛彬彬.數字遺產之繼承:概念、比較法及制度建構[J].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5):76-91.[6]葛慶盼.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問題探析[J].科技風,2019(15):208-209.[7]劉煉箴.民法典“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條款研究[A].上海市法學會《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年第15卷總第39卷)——數字經濟法治文集[C].:上海市法學會,2020:12.[8]楊凱佳.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保護問題研究[J].西部學刊,2020(17):60-62.[9]余瀾,賈浩杰.民法典時代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制度研究[J].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0,42(06):89-94.[10]付琳.虛擬財產的內生邏輯及其權屬矛盾[J].社會科學家,2021(02):103-110.[11]譚佐財.虛擬貨幣流通的法律關系與私法保護[J].中國流通經濟,2021,35(03):102-110.[12]王竹.《物權法》視野下的虛擬財產二分法及其法律規則[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5):30-35.[13]潘淑巖著.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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