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答疑手冊_第1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答疑手冊_第2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答疑手冊_第3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答疑手冊_第4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答疑手冊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9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答疑168問答

目錄

一、收入所得類

(-)征稅收入

1.樣品試用是否應確認收入?

2.內地企業投資者買賣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確認收

入?

3.跨年度物業管理費,何時確認收入?

4.房地產企業捐贈幼兒園,是否計收入?

5.以設備對外投資,如何繳納所得稅?

6.企業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7.福利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8.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9.工程預收款,尚未開工,已開具發票,是否應確認收

入?

10.打折促銷讓利活動,如何確認銷售收入金額?

11.軟件企業超稅負返還的退稅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

稅?

12.總分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13.解禁前轉讓限售股是否應納所得稅?

1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產品如何確定完工的時間?

15.視同銷售時外購資產如何確定收入額?

16.逾期貸款利息可沖減應納稅所得額嗎?

17.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

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18.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9.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否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0.撤回或減少投資,投資所得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

稅?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

稅?

22.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3.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24.盤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總額?

25,分期收款銷售,何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6.買一贈一方式銷售貨物,如何確認收入?

27.收到違約金,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28.銷售退貨,應如何確認收入?

29.取得會員費收入如何確認收入的實現?

30.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是

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31.母子公司間收取的服務費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

稅?

32.取得集團總部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33.企業取得股東劃入資產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不征稅收入

34.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入是否納

稅?

35.社會團體取得的撥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36.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37.籌建期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如何進行處理?

38.不征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39.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40公司收到相關政府部門〃以獎代補〃的款項所得稅應

該如何處理?

41.不征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如何處理?

二、稅前扣除類

(-)工資薪金

42.勞務派遣人員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

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3.交通費補貼,與工資一并發放,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

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44.季節工、臨時工工資支出,能否做為職工福利智和工

會經費扣除基數?

45.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如何稅前扣

除?

63.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有何新要求?

64.以前年度未撥繳的工會經費,怎么處理?

(四)保險費用

65.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

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66.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67.只為高管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能

否在稅前扣除?

68.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69.企業財產保險費是否可以扣除?

70.為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可否稅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72.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五)廣告費

73.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能否稅前扣除?

74.化妝品制造企業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

(六)捐贈支出

75.捐贈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有哪幾種?

76.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能

否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77.向境外的社會組織實施股權捐贈的,是否可以稅前扣

除?

78.公益性股權捐贈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七)利息支出

79.匯兌損益,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80.關聯企業之間支付技術服務費是否可稅前扣除?

81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82.貼現利息高于同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能不能

所得稅前扣除?

83.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稅前扣除?

84.房地產企業借款利息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5.房地產企業集團公司統貸統還的利息,是否可以稅前

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合法票

據?

(八)資產折舊攤銷

87.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88.融資租賃費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嗎?

89.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有何規定?

90.房屋已經開始使用,未取得發票,可以計提折舊嗎?

91.辦公用小汽車車輛購置稅能否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除?

92.財務軟件的攤銷期限最短為幾年?

93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款購進的設備能否計提折

舊?

94.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

95.購買預付卡所得稅如何處理?

96.房屋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何計提折

舊?

97.固定資產,是否需要提取殘值?

(九)資產損失

98.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可否在以后年度申報扣

除?

99.被盜竊產品損失能否申報稅前扣除?

100.為他人擔保造成損失稅前扣除應符合什么規定?

101.以前年度費用支出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在還

能否稅前扣除?

102.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可否在稅前扣除?

103.固定資產提前報廢,需要進行專項申報還是清單申

報?

(十)籌建期支出

104.開辦費如何處理?怎樣攤銷開辦費?

105.籌建期業務招待費,如何稅前扣除?

106.籌建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扣除?

(+-)扣除憑證

107.當年發生的費用,未及時取有效憑證,是否可以在

稅前扣除?

108.加油站、超市卷筒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能否稅

前扣除?

109.差旅費支出稅前扣除憑證有何規定?

110.黨組織工作經費,能否稅前扣除?

ni.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能否稅前扣

除?

112.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地下停車場是否可以作為

公共配套設施進公攤成本處理?

113.估價入賬的原材料,可否稅前扣除?

114.跨年度取得發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115.違約金稅前扣除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116.車輛違章繳納罰款,可否稅前扣除?

117.出國考察取得國外票據,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

除?

118.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作為稅前列支憑據嗎?

119.土地閑置費,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嗎?

120.預售房款所繳稅金能否扣除?

12L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憑證有何規定?

12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可以稅前扣

除?

123.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

〃視同銷售收入〃?

三、稅收優惠類

(-)小型微利優惠

124.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

件?

125.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126.企業所得稅核定定率征收的納稅人能否享受小型

微利企業優惠?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27.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還可以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嗎?

128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力口計扣

除?

129.非居民企業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

惠政策?

130.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

加計扣除嗎?

131.房屋的租賃費是否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

圍?

13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與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

可以同時享受?

133.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134.企業有部分設備既用于研發活動,同時又用于非研

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怎樣扣除?

135.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行業有哪些?

136.哪些活動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

計扣除政策?

137.符合研開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人員范圍是什

么?

138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可以享受加計扣

除政策嗎?

(三)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139.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從何時開始享受高新技

術企業優惠?

140.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

享受?

141.高新技術企業發生重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否

會被取消?

142.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是否需

要申請重新認定?

143.高新技術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能否按

15%的稅率計算繳納境外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四)技術轉讓

144.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

得,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145.企業轉讓一項外購的企業專利權,可以享受企業所

得稅符合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

146.設備價款能否和技術轉讓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稅優

惠政策?

(五)投資優惠

147.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未滿2年,能否享受投資

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148.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

策?

148.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

策?

149.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150.享受技術成果投資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需

要滿足哪些條件?

151.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

企業,有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農林牧漁優惠

152.種植觀賞性植物,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

優惠嗎?

153.從農戶手中收購茶葉后進行分類、包裝再銷售,取

得的收入是否屬于所得稅免稅收入?

154.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如何計算?

155.農產品初加工,加工費能否列入免稅范圍?

156.購入農產品再種植、養殖并銷售,可否享受稅收優

惠?

157.〃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稅優惠?

(七)其他優惠

158.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應具備什么條件?

159.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可以享受什么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

160.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是否需要備案?

161.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有何

企業所得稅優惠?

162.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的軟件企業,如在享受優

惠政策期間,有的年度虧損,享受優惠的時間是否可以順

延?

四、匯總納稅及其他

163.在年度中間辦理注銷,是否要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

清繳?

164.2018年5月底之前申報企業所得稅用新報表嗎?

165.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報可以延期嗎?

166納稅人匯算清繳時負哪些法律責任?

167.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

有誤,如何補救?

168.一個年度內,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

改為查賬征收嗎?影響年報嗎?年報申報哪類報表?

一、收入所得類

(-)征稅收入

L樣品試用是否應確認收入?

問:開發新產品給客戶試用,未取得收入、未開具發票

也未簽訂合同,是否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

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規定:除企業所

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

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

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

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

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

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

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企

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

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

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開發新產品若屬于樣品,應按照視同銷

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2.內地企業投資者買賣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確認收

入?

問: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

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

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

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

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

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

所得稅。

第七條規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執行。

3.跨年度物業管理費,何時確認收入?

問: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何時

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

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

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

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

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

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

項第八目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

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

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確認為當期的收入。

4.房地產企業捐贈幼兒園,是否計收入?

問: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幼兒園贈與當地教育局,如何

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對該業務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是非配套設施贈

與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

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

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

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

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

利潤)的實現。

如是開發區內的配套設施贈與業務根據國稅發〔2009〕

3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

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

設施,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

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

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以設備對外投資,如何繳納所得稅?

問: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

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

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

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

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

業所得稅。

但企業應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

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

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等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要求做好稅務處理工作。

6.企業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問:企業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

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

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

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

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

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

得稅。〃

7.福利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

92號)第二條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請問福利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不符

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確認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根據

現行稅法及財稅[2008R51號和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

定,上述收入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

8.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其實施

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不同類型,企業增資

擴股(稀釋股權),是企業股東投資行為,可直接增加企業

的實收資本(股本),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做

為企業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也不存在征稅問題。

9.工程預收款,尚未開工,已開具發票,是否應確認收

入?

問:我公司有一筆小區管網配套費的工程預收款,尚未

開工,已開具發票,是否應確認此筆收入為當期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

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

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

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

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

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

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預收的

小區管網配套費是工程預收款,未開工不具備上述收入確認

條件,在該納稅期末不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預繳

企業所得稅。

10.打折促銷讓利活動,如何確認銷售收入金額?

問:企業為擴大銷售開展打折促銷讓利活動,應如何確

認銷售收入金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

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

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

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

后的金額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

軟件企業超稅負返還的退稅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

稅?

問:某市一家軟件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而取得

的即征即退稅款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企業將這部分資金

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相應的成本費用能否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

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

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征收

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

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二

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

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軟件企業取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

的退稅款項,符合該文件不征稅收入的規定,因此,應作為

不征稅收入處理,部分退稅款用于研發的,不得在計算應納

稅所得額時扣除。

12.總分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問:總分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

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

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

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

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

續計算。其中包括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的

情形。因此,總分支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屬于企業內部處

置資產,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13.解禁前轉讓限售股是否應納所得稅?

問:我公司于2017年9月份將未解禁的限售股200萬

股,轉讓給其他企業,取得轉讓收入1700萬元。請問,這

部分轉讓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

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

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

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

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

納稅。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

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

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

的,受讓方不再納稅。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轉讓收

入應并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1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產品如何確定完工的時間?

答:根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

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

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

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

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

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

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

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15.視同銷售時外購資產如何確定收入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視

同銷售情形時,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

售收入。由于外購資產的價格存在升值和貶值的可能性非常

大,如果一律按照購入時的價格確定收入會造成不合理的現

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

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R48號)文件規定,企業處

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

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

出性質,目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這樣,一方

面限定視同銷售范圍,另一方面限定時間,則使外購資產升

值或貶值的空間和時間得到控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

條例》第十三條〃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

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之規定,企業外購資產用于視同銷售

的其他方面,則應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16.逾期貸款利息可沖減應納稅所得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

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3號)第一條規

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

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

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

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

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

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條規定,金

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

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

得額。該公告明確規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貸款利

息,準予沖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17.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各項稅費返還的手

續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

入總額。因此,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各

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應并入收到所退手續費當年的應納稅

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18.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

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

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

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

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

等。

因此,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收入總額,

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9.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否視同

銷售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

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

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余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

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

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

算。

(-)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0.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這部分撤

回或者減少的投資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

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

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

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

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

所得。因此,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應根據上述規定來

進行所得稅處理。

21.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計算

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

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

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

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

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

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該實施

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

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22.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投資方企業是

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

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被投資企業

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

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

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3.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

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

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

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

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

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

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應一

次性確認收入。

24.企業發生盤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總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第九款規定,企業以貨幣形

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其他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

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

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

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

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

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發生盤盈,屬于其他收入范圍,應并入收入

總額。

25.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何時確認收入的

實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

收入的實現。因此,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

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6.企業采取買一贈一方式銷售貨物,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

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

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

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

各項的銷售收入。

27.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違約金,是否需要確認收

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

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

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

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

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

等。

因此,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違約金需要確認收入。

28.企業銷售貨物后因質量問題退貨,應如何確認收

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

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款

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

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

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

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

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業銷售貨物后因質量問題退貨,應當在發生當

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9.取得會員費收入如何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公司銷售會員卡,取得的會員費收入如何確認收

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

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6.

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

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

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

勞務的,該會員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30.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

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

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

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

告2010年第13號)二、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

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

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

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

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

用在稅前扣除。

31.母子公司間收取的服務費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

稅?

問: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詢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是

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

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

號)第二條: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

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

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

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2.取得集團總部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取得集團總部的補貼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

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

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

其他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

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

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

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

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

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33.企業取得股東劃入資產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取得股東劃入資產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第二條規定,(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

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

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

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

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

公允價值確定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

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

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

礎。

(二)不征稅收入

34.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入是否納

稅?

問: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的費用

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

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

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

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

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

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

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

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

收取的費用,屬于提供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于企業

所得稅免稅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5.社會團體取得的撥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我單位是經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市足協),

現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組織足球賽,經費由旅游局撥款。

請問,這筆撥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

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

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

的收入。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該社會團體即使已通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如其取得的撥款為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則不能列入免

稅收入范圍,需要計繳企業所得稅。

36.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規定,

經有權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一定條件的,

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經認定后,對于其取得

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

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的符合

免稅收入范圍的收入,免于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未經過免

稅資格認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雖經過免稅資格認定,

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均應計征企業所得

稅。

37.籌建期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如何進行處理?

問:籌建期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如何進行處理?

答:按照會計準則第16號規定,政府補助分為兩類: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

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

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收到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

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2)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

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收到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收到政府補助所得稅處理應當首先判定是否屬于

不征稅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按照財稅[2011]70

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應當作為

政府補助在收到當期確認應稅所得,發生的相關支出允許在

當期扣除。

38.不征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非營利組織取得的免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

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

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

定,非營利組織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

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39.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問: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

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

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

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免稅收入主要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列舉

了四條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

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

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

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關政府部門〃以獎代補〃的款項所得稅

應該如何處理?

問:公司收到相關政府部門〃以獎代補〃的款項算不算

政府補助?如果是政府補助,那么相關部門要求公司開發票

的行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補助請問應該怎么開票?

所得稅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

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

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

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

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

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

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

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

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二)對企業取

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

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

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

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

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

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所稱財

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

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

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

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

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

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

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第一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

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

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

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

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

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第二條根據實

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

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

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

號)第七條規定,關于企業不征稅收入管理問題企業取得的

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

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

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一

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

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

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

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

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

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獎勵費,不屬于上述文件規

定的有償提供應稅服務,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得開

具增值稅發票。如取得的財政補貼屬于以上文件規定的財政

性資金,應首先計入收入總額,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稅收

入的確認條件,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從收

入總額中扣減,同時該筆收入對應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除。

4L不征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如何處理?

問: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如

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

1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

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

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

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

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前扣除類

(-)工資薪金

42.勞務派遣人員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

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勞務派遣人員平時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

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該筆年終

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

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

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

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

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

利費支出。

43.交通費補貼,與工資一并發放,應作為福利費還是

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的工資制度規定對在職員工每月補貼交通費

150元,與工資一并發放,請問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

支出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

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

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

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

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

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

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

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44.季節工、臨時工工資支出,能否做為職工福利費和

工會經費扣除基數?

問:公司雇用部分季節工、臨時工,發生的工資支出,

能否做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并做為職工福利費

和工會經費扣除基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

15號)第一條規定:〃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

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

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

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

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

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

扣除的依據。〃

45.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如何稅前扣

除?

問: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如何

稅前扣除?

答:企業與受雇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職工的一次

性補償金,在不超過相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部分,可以在稅前

扣除。

46.工傷、意外傷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補償如何在稅前扣

除?

問:企業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補償如何

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員工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事故,由企業通過

銀行轉賬方式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和銀

行劃款憑證、收款人收款憑證,可在稅前扣除。

47.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并作為三

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問:勞務派遣月工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并作為三

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答:勞務派遣用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

34號第三條規定,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

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

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

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

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8.何為〃合理的工資薪金〃?

問:何為〃合理的工資薪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

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企

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

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

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

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

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

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

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

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49.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扣除?

問: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在勞動部門備案,可

以按照工資性質在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為勞務費在稅前扣除。

50.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

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

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

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

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按照其他規

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

費、探親假路費等。因此,上述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

撫恤金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

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1.上年12月份計提的工費1月份發放是否可以在匯算

時扣除?

問:企業上年12月份計提的工資1月份發放是否可以

在匯算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

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

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

規定扣除。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

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

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企業12月份計提的工資1月份

發放,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52.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能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問: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能否計入工資薪金總

額?

答: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

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關于

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

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

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

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

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

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

53.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

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

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

出給予稅前扣除。〃

54.統一給員工體檢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問: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

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

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

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

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

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

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

稅前扣除。

55.組織企業職工外出旅游,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列

支?

問:我公司組織企業職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費能否

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

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

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

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L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

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

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

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

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

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

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

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

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

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

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上述公司發生的旅游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

費列支。

56.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通訊費.交通補貼如何稅前扣

除?

問: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通訊費、交通補貼如何稅前扣

除?

答: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交通待遇,已經實行貨幣

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交通補貼,應納

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

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

理。

57.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如何稅前扣除?

問:企業為職工發放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如何稅前扣

除?

答:企業發放的冬季取暖補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防暑降溫費,在職工福利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