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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56講■第九章考情、支票.銀行本票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12.5分,2018年兩份試卷的分值均為12.5分。本章在八個案
例分析題中一直占據兩個席位。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可以選擇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題一般來自票據法律制
度。
本章分為四個單元,共計23個考點,絕大多數考點需要準確理解,復習難度較大。復習本章需要10個小
時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變化:(1)對‘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2)
對"國內信用證”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3)對"信用卡的非現金交易”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表
2018年2018年
題型2016年2017年
試卷一試卷二
單選題1題1分1題1分1題1分1題1分
多選題1題L5分1題1.5分1題1.5分1題1.5分
案例分析題1題10分1題10分1題10分1題10分
合計12.5分12.5分12.5分12.5分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支票和銀行本票
>商業匯票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非票據結算方式
第一單元支票和銀行本票
>支票
>銀行本票
考點01:支票(★★)(P408)
1.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
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g)中國工商銀行支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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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壬、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
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未記載的,支票無效。
【解釋1]"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條件,
應認為出票行為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該支票無效。
【解釋2]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解釋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4】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5]支票的“金額"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但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
示付款。即支票的“金額"只能由出票人授權(相對人)補記,相對人不能再授權他人補記。支票的“金額"
經補記之后,才能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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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6]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并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
他人補記。例如,甲簽發支票給乙,但是未記載收款人名稱。乙為支付貨款,直接將支票交付給丙,丙將自己
的名稱記載為收款人后,可以主張票據權利。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有該記載,則支票不得轉讓。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用途"(如償還貨款),但該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中國工商銀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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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記載無效的事項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仍然有效。
【例題1?單選題】甲公司簽發的支票上,中文大寫記載的金額為"壹萬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數字(數
碼)記載的金額為"19810元"。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5年)
A.甲公司將金額更改為一致并簽章后,支票有效
B.支票無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記載為準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數字(數碼)記載為準
【答案】B
【例題2?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記載事項中,可以更改的是()o(2018年)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名稱
C.票據金額
D.收款人名稱
【答案】B
3.付款人的責任
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如果出票
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足夠支付支票金額的,則付款人應當足額付款;否則,付款人應當拒絕付款。
(§)中國工商銀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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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頭支票。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該期限提示時款的,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以外
的前手的追索權。
(2)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為了支付貨款,簽發了一張以本市的乙銀行為付款人、以丙公司為收款人的轉賬支
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銀行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
A.如果甲公司在乙銀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乙銀行應當足額付款
B.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C.乙銀行應當無條件付款
D.如果乙銀行拒絕付款,甲公司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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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銀行)可以不
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考點02:銀行本票(★★)(P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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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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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1】(1)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包
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為出票銀行自己是付款人。
【解釋2】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向銀行
申請簽發銀行本票的當事人并非出票人。
2.銀行本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銀行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支付“仁
太十伙,
【解釋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3】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銀行本票和匯票談不上補記的問題。
【解釋4】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銀行本票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如果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銀行本票不得轉讓。
3.銀行本票的付款
(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
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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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之日起2個月內隨時提示付款。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
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仍可以持銀
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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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多選題】甲出具一張本票給乙,乙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丁作為乙的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丙
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戊,戊作為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
項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權的有()。(2006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例題2?多選題】下列關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2018年)
A.本票為見票即付的票據
B.本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
C.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本票僅為銀行本票
D.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答案】ACD
【解析】選項B: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但匯票和銀行本票不能授權補記。
第57講.匯票的出票.匯票的背書(1)
第二單元商業匯票
>匯票的舟票
>匯票的背書
>匯票的承兌
>匯票的保證
>付款請求權
>追索權
考點01:匯票的出票(★★★)(P391)
1.匯票的類型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3)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分為即期商業匯票和遠期商業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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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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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
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四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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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死、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
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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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解釋2]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票據無效。
【解釋3]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解釋4】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但匯票和銀行本票不能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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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5】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
項。
【解釋6】匯票出票人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
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未記載付款曰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②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解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不影響匯票的效力,依法推定即可。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洛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給
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解釋】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
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出票人關于票據簽發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
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
表9-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內容匯票本票支票
表明"XX"的字樣VVV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VVV
確定的金額VVV
絕對事項付款人名稱VXV
收款人名稱VVX
出票日期VVV
出票人簽章VVV
付款日期VXX
相對事項付款地VVV
出票地VVV
【例題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3
年)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出票后三個月內付款
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C.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D.匯票上未記載出票日期的,該匯票無效
【答案】D
【解析】(1)選項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選項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
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選項C:"收款人名稱”
屬于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談不上授權補記的問題,未記載的匯票無效;(4)選項D:"出票日期"屬
于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例題2?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某公司簽發匯票時出現的下列情形中,導致該匯票無效的是
()。(2007年)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B.匯票上金額記載為"不超過50萬元"
C.匯票上記載了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
D.簽章時加蓋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負責人僅簽名而未蓋章
【答案】B
【解析】(1)選項A:“付款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不影響匯票的效力;(2)選項B:
匯票金額應為"確定的金額",否則匯票無效;(3)選項C:“合同號碼"屬于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
項,是否記載不影響匯票的效力;(4)選項D:匯票出票人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例題3?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出票人記載事項的表述中,可以導致票據無效
的有()。(2009年)
A.附條件的支付委托
B.票據不得轉讓
C.票據金額僅以數碼記載
D.未記載付款地
【答案】AC
【解析】(1)選項A:"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附條件的支付委托導致票據無效;
(2)選項B:“不得轉讓"字樣屬于任意記載事項,是否記載不影響匯票的效力;(3)選項C:票據金額以
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4)選項D:"付款地“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未記載的,票據有效。
【例題4?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上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有()。
(2016年)
A.匯票金額
B.收款人名稱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題5?多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
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
的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
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2009年)
A.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丙銀行無權拒絕付款
C.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D.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B:商業匯票出票人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合同專用章不行)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
無效,丙銀行有權拒絕付款;(2)選項CD:由于票據無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享有對甲公司、
乙公司的追索權。
4.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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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
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
上承兌簽章之后,才基于該承兌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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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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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02:匯票的背書(★★★)(P392)
L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
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
質押背書)。
2.背書行為的實質要件
背書人必須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才取得票據權利。
3.背書行為的形式要件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的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
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被背書人名稱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持票人在被背
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背書行為有效。
4.附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
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為購買貨物而將所持有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但因擔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對方不
交貨,因此在背書欄中記載了"乙公司必須按期保質交貨,否則不付款"的字樣。乙公司在收到票據后沒有按
期交貨。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09年)
A.背書無效
B.背書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應受上述記載約束
C.背書有效,但是上述記載沒有匯票上的效力
D.票據無效
【答案】C
5.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58講■匯票的背書(2)、匯票的承兌(1)
第二單元商業匯票
考點02:匯票的背書(★★★)(P392)
6.任意記載事項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
任。(2017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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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i】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
貼現)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解釋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有效,但原背書人對其
直接后手以后的后手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例題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
的,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2001年)
A.該匯票無效
B.該背書轉讓無效
C.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D.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C
【例題2?單選題】匯票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其后手仍進行了背書轉讓。根據票據
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責任承擔的表述中,錯誤的是()。(2007年)
A.不影響承兌人的票據責任
B.不影響出票人的票據責任
C.不影響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D.不影響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D
7.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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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匯票的,不受
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2015年案例分析題)
收
【解釋1】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據持有人應當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
背書人。
【解釋2]以轉讓背書方式取得票據,但背書不連續的,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是一張3個月以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所記載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丙
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據到期時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O
(2010年)
A.丙公司不能取彳導票據權利
B.丙公司取得票據權利
C.甲公司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答案】B
【解析】只要丙公司能夠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就能享有票據權利,而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
8.委托收款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除了背書人簽章之外,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通過委托收款背書,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但并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
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9.質押背書
3K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除了出質人簽章之外,必須在匯票上記載"質押"(或者"設質"、"擔保")
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但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
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取得票據質權,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
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但是,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因此,票據質權人再
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例題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構成票據質押的是()o(2004年)
A.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匯票上簽章的
B.出質人在匯票粘單上記載了"質押"字樣并在匯票粘單上簽章的
C.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質押"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但是未記載背書日期的
D.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為擔保"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的
【答案】A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對乙公司負有債務。為了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將一張以本公司為收款
人的匯票質押給乙公司,為此,雙方訂立了書面的質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據。甲公司未按時履行債務,乙公司
遂于該票據到期時持票據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10
年)
A.承兌人應當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時提供了書面質押合同證明自己的權利,承兌人應當付款
C.如果甲公司書面證明票據質押的事實,承兌人應當付款
D.承兌人可以拒絕付款
【答案】D
【解析】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
不構成票據質押。在本題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據質權,因此甲公司未按時履行債務時,乙公司無權要求承兌
人付款。
【例題3?單選題】票據權利人為將票據權利出質給他人而進行背書時,如果未記載"質押"、"設質"或
者"擔保"字樣,只是簽章并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則該背書行為的效力是()。(2014年)
A.票據制
B.票據承兌
C票據貼現
D.票據質押
【答案】A
【解析】質押背書,除了出質人簽章之外,必須記載"質押"、"設質"或者"擔保"字樣,否則構成轉讓
背書。
【例題4?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所為的下列背書行為中,無效的有
()。(2013年)
A.委托收款背書
B.有償轉讓背書
C.再質押背書
D.無償轉讓背書
【答案】BCD
【解析】票據質權人再行轉讓背書(包括有償轉讓背書和無償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
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例題5?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質押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有()。(2014
年)
A.被背書人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
B.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轉讓背書
C.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D.被背書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答案】ACD
【例題6?多選題】下列關于商業匯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2008年)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B.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C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通過貼現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享有票
據權利
D.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
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
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題7?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是()o(2016年)
A.背書時附有條件的,背書無效
B.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無效
C.背書人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D.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的轉讓背書無效
【答案】C
表9?2背書行為的效力
具體情形背書的效力
背書人未簽章背書無效
未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有效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
背書有效
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
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有效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背書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收款人再背
背書無效
書轉讓(包括貼現)的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
背書有效
書轉讓的
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無效
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再行委托收款背書的背書有效
考點03:匯票的承兌(★★★)(P397)
L提小承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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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
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字樣)和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承兌日期的,則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
日為承兌日期。
第59講■匯票的承兌(2)、匯票的保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1)
第二單元商業匯票
考點03:匯票的承兌(★★★)(P397)
4.附條件的承兌
(1)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票據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5.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2011年案例分析題、
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向
持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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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相關鏈接1】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
權。
【相關鏈接2]商業匯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
前手的追索權。
考點04:匯票的保證(★★★)(P398)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票據保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3項:保證文句(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保證人的
名稱和住所。
(2)票據保證是一種票據行為,保證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才能發生票據保證的效力。
如果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人
民法院應當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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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但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
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被保證人
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表9-3絕對應記載事項VS相對應記載事項
出票日期絕對事項
付款日期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背書日期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
承兌日期
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保證日期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票據行為人的簽章
(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整個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行為人中,其簽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可導致票據無效
的是()。(2016年)
A.出票人
B.保證人
C.背書人
D.承兌人
【答案】A
4.保證責任
(1)匯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任何票據權利,均可向保證人行
使,票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保證所附的條件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
力。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5.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而無效,保證人也不承擔票據責任;如果
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當事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簽章偽造),則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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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05:付款請求權(★★)(P401)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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