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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axyy
2012-07-0304:24:32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37588—2003
前:
本標準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內容^■-法~~匕外&1(部分內容)、
12.6(部分內容)、13.1.1.3、15.2.3.2(部分內容),16.2a)6)(部分內容)、附錄C、附錄E、
附錄G、附錄M及附錄ZA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是根據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的標準EN81—1《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1998年
版,對GB7588-1995《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等效采用EN81—1:1985)進行修訂的。經
本次修訂后的GB7588—2003在技術內容上與£制1—1:1998等效,條文編號與之一致。
歐洲標準EN81—1:1998與EN81—1:1985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動。增加了許多新的技術內容
和計算方法。本次對GB7588的修訂除少部分內容根據我國電梯行業情況有所變更外,基本上
接受了EN81—1:1998的內容。
在本次修訂中,主要技術內容變更如下:
1.GB7588—1995適用范圍簡潔明確,因此仍保留GB7588—1995適用范圍,為了明確起見,
加上“病床電梯”,刪去EN81—1:1998的使用范圍。
2.本次修訂對EN81—1:1998所引用的標準做了以下轉化:
(1)屬于EN81—1:1998“引用標準”一章中列入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國家標準已被我國等效
采用后成為我國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則直接引用相應的我國標準號。
(2)屬于EN81—1:1998“引用標準”一章中沒有列入的,在EM81—1:1998中也未提及標準代
號,但其內容上涉及我國應實施的有關標準的,則也列入“引用標準”。如二16.2a)6)中原文為
“使用CENELEC符號”,列入對應的我國標準GB/T4728《電氣圖用圖形符號》。又如:對于
9.1.2c)的要求,列入對應的我國標準GB8903《電梯用鋼絲繩》,
(3)屬于EN81-1:1998“引用標準”一章中已列入的,但我國尚未轉化的國外先進標準,我們
直接引用國外標準號,如:EN12015《電磁兼容性用于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系列標準
輻射》,EN12016《電磁兼容性用于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系列標準抗干擾性》。
3.為了與我國其他電梯標準協調,EN81—1:1998中與GB/T7024《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
行道術語》相同的術語不再列入,僅保留專用術語,并增加了“檢修活板門”及“井道安全門”等。
4.根據我國國情,對EN81—1:1998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或調整。
(1)增加的內容:如在5.1.2中增加“觀光電梯可除外”;在7.1及8.6.3中增加了“對于教
貨電梯,此間隙不得大于8mm”;在5.6.1中增加“特殊情況,為了滿足底坑安裝的電梯部件的位
置要求,允許在該隔障上開盡量小的缺口”。
(2)刪去的內容:如刪去9.8.2.1中“具有緩沖作用的瞬時式安全鉗”及其他條文中相關內容;
刪去10.3.4中“具有緩沖復位的蓄能型緩沖器”及其他條文中相關內容。
(3)調整的內容:如對8.2.1、8.2.2轎廂有效面積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對9.8.2.1中轎廂采
用的瞬時式和漸進式安全鉗的速度范圍作了調整;在附錄D的D2j)中,將:“額定速度”調整
為“檢修速度';將F5.3.1“具有緩沖作用的蓄能型緩沖器”的試驗方法內容調整為“線性蓄能
型緩沖器”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安全準則以及附錄內所有的要求,為乘客電梯、載貨電梯的制造、安裝
與檢驗提供了全國統一的技術依據和安全要求,對于電梯交付使用前的檢驗、定期檢驗以及重大
改裝或事故后的檢驗的內容不應超出本標準的范圍。
本標準的附錄A、B、D、F、H、J、K、L、N均為標準的附錄,附錄C、E、G、M、ZA為提示的附
錄。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本標準從2004年1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時代替GB7588—1995。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過
渡期為1年,過渡期滿后,GB7588—1995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分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迅達電梯有限公司、中國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電
梯有限公司、廣州日立電梯有限公司、蘇州迅達電梯有限公司、沈陽東芝電梯有限公司、杭
州西子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廣州廣日電梯工業有限公司、蒂森電梯有限
公司、上海東芝電梯有限公司、上海永大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華升富
士達電梯有限公司、蘇州江南電梯(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顧鑫、康紅、張廣健、萬忠培、葉丹陽、朱健、徐文剛、金來生、馬凌
云、黃啟俊、楊錫芝,嚴建忠、王偉峰、林曼青、陳路陽、魏山虎。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7年,第一次修訂于1995年,第二次修訂于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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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EN81—1前言
0引言
0.1總則
0.1.1本標準從保護人員和貨物的觀點制定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的安全規范,防止發生與使用
人員、電梯維護或緊急操作相關的事故的危險。
0.1.2研究了電梯在下列方面的多種事故的可能性:
0.1.2.1可能因下列事故造成危險:
a)剪切;
b)擠壓;
c)墜落;
d)撞擊;
e)被困;
f)火災;
g)電擊;
h)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材料失效:
1)機械損傷;
2)磨損:
3)銹蝕。
0.1.2.2保護的人員:
a)使用人員;
b)維護和檢查人員;
c)電梯井道、機房和滑輪間(如有)外面的人員。
0.1.2.3保護的物體:
a)轎廂中的裝載物;
b)電梯的零部件;
c)安裝電梯的建筑。
0.2原則
制定本標準時,采用了下列原則。
0.2.1本標準未重復列入適用于任何電氣、機械及包括建筑構件防火保護在內的建筑結構的通
用技術規范。
然而,有必要去制定某些為保證有良好制造質量的要求。或許它們對電梯的制造者而言是特有
的要求,也或許因為在電梯使用中,可能是有較其他場合更為嚴格的要求。
0.2.2本標準不僅表達了電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敘述了電梯安裝在建筑物或構筑
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規范要求。某些國家的建筑結構等法規也不可忽視。
受此影響的典型條款是,機房、滑輪間高度及它們入口門尺寸的最小值的規定。
0.2.3當部件因質量、尺寸和(或)形狀原因用手不能移動時,則這些部件應:
a)設置可供提升裝置吊運的附件;或
b)設計可以與上述吊運附件相連接的件(如:采用螺紋孔方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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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C)具有容易被標準型的提升設備縛系吊運的外形。
0.2.4本標準盡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必須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要求。
0.2.5買主和供應商之間所作的協商內容為:
a)電梯的預定用途;
b)環境條件;
c)土建工程問題;
d)安裝地點的其他方面的問題°
0.3假設
考慮到包含在一部完整電梯內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險。
制定了相應規范。
0.3.1零部件是:
a)按照通常工程實踐和計算規范設計,并考慮到所有失效形式:
b)可靠的機械和電氣結構;
c)由足夠強度和良好質量的材料制成;
d)無缺陷。
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準使用。
0.3.2零部件應有良好的維護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盡管有磨損,仍應滿足所要求的尺寸。
0.3.3選擇和配置的零部件在預期的環境影響和特定的工作條件下,不應影響電梯的安全運行。
0.3.4承載支撐件的設計,應保證在。?100%額定載荷下電梯均能安全運行。
0.3.5本標準對于電氣安全裝置的要求是,若電氣安全裝置完全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其失效的
可能性不必考慮。
0.3.6當使用人員按預定方法使用電梯時,對因其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問題應予
以保護。
0.3.7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人員可能做出某種魯莽動作,本標準沒有考慮同時發生的兩種魯莽動
作的可能性和(或)違反電梯使用說明的情況。
0.3.8如果在維修期間,一個使用人員通常不易接近的安全裝置被有意置為無效狀態,此時電梯
的安全運行無保障,則應遵照維修規程采取補充措施去保證使用人員的安全。
0.3.9所用的水平力:
a)靜力:300N:
b)撞擊所產生的力:1000N;
這是一個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0.3.10除了下列各項以外,根據良好實例和標準要求制造的機械裝置,在無法檢查情況下,將不
會損壞至瀕臨危險狀態。
下列機械故障應考慮:
a)懸掛裝置的破斷;
b)曳引輪上曳引繩失控滑移;
c)輔助繩、鏈和帶的所有連接的破斷和松馳;
d)參與對制動輪或盤制動的機電制動器機械零部件之一失效;
e)與主驅動機組和曳引輪有關零部件的失效。
0.3.11轎廂從最低層站墜落,在撞擊緩沖器之前,允許安全鉗有不動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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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0X12—當轎廂速度在達到機械制動瞬間仍與主電源頻率相關時,則此時的速度假定不超過115
%額定速度或相應的分級速度。
0.3.13裝有電梯的大樓管理機構,應能有效地響應應急召喚,而沒有不恰當的延時。
0.3.14通常應提供用于提升笨重設備的設施(見0.2.5)。
0.3.15為了保證機房中設備的正常運行,如考慮設備散發的熱量,機房中的環境溫度應保持在
(5—40)C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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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588—2003
EqvEN81-1:1998
代替GB7588—1995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Safetyrulesforthe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ofelectriclifts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乘客電梯、病床電梯及載貨電梯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安全準則,以防電梯運
行時發生傷害乘客和損壞貨物的事故。
本標準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乘客電梯、病床電梯及載貨電梯。
本標準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和液壓電梯。
2引用標準
卜.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
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0—1988碳素結構鋼
GB/T2423.5-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二部分:試驗方法試驗Ea和導則:沖
擊(idtIEC68-2-27:1987)
GB/T2423.6—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二部分:試驗方法試驗Eb和導則:碰
撞(idtIEC68-2-29:1987)
GB/T2423.10-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二部分:試驗方法試驗Fc和導則:振
動(正弦)(idtIEC68-2-6:1982)
GB/T2423.22—2002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N:溫度變化
(idtIEC60068-2-14:1984)
GB/T4207—1984固體絕緣材料在潮濕條件下相比漏電起痕指數和耐漏電起痕指數的測
定方法
GB/T4723—1992印制電路用覆銅箱酚醛紙層壓板
GB/T4724—1992印制電路用萄銅箔環氧紙層壓板
GB/T4728電氣圖用圖形符號
GB4943—2001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idtlEC60950:1999)
GB5013.4—1997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第4部分:軟線和軟電纜(idt
IEC245-4:1994)
GB5013.5—1997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第5部分:電梯電纜(idtlEC
245-5:1994)
GB5023.1—1997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第1部分:一般要求(idt
IEC227-1:1993AmendmentNo.11995)
GB5023.3—1997額定電壓450/75。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笫3部分:固定布線用
護套電纜(idtIEC227-3:1993)
GB5023.4—1997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第4部分:固定布線用護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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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電纜(idtIEC227-4;1992)
GB5023.5-1997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第5部分:軟電纜(軟
線)(idtIEC227-5:1979AmendmentNo.11987,amendmentNo.2
1994)
GB5023.6—1997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第6部分:電梯電纜和撓
性連接用電纜(idtIEC227-6:1985)
GB/T7024—1997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8903—1988電梯用鋼絲繩(eqvISO4344:1983)
GB12265.1—1997機械安全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eqvEN294:1992)
GB13028—1991隔離變壓器和安全隔離變壓器技術要求(eqvIEC742:1983)
GB14048.4—1993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低壓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
(eqvIEC947-4-1:1990)
GB14048.5—2001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5-1部分:控制電路電器和開關元件
機電式控制電路電器(eqvIEC60947-5-1:1997)
GB14821.1—1993建筑物的電氣裝置電擊防護(eqvIEC364-4-41:1992)
GB/T15651—1995半導體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電路第5部分:光電子器件(idtIEC
747-5:1992)
GB/T16261—1996印制板總規范(idtIEC/PQC88:1990)
GB/T16856—1997機械安全風險評價的原則
GB16895.3—1997建筑物電氣裝置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第54章:接地配
置和保護導體(idtIEC364-5-54:1980)
GB/T16935.1-1997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試驗(idt
IEC664-1:1992)
JG/T5072.1—1996電梯T型導軌
GA109-1995電梯層門耐火試驗方法
EN12015:1998電磁兼容性用于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產品系列標準輻射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Productfamilystandardforlifts,escalatorsand
passengerconveyors-Emission)
EN12016:1998電磁兼容性用于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產品系列標準抗干擾
性(Electromagneticcompatibi1ity-Productfamilystandardfor1ifts,escalatorsand
passengerconveyors---Immunity)
HD384.6.61S1建筑物的電氣安裝第6部分:驗證第61章:初校驗(Electrical
installationsOfbuilding—Part6;Verification—Chapter61:Initialverification)
3定義
本標準采用GB/T7024中的術語及下列定義:
3.1曳引驅動電梯tractiondrivelift
提升繩靠主機的驅動輪繩槽的摩擦力驅動的電梯。
3.2強制驅動電梯(包括卷筒驅動)positivedrivelift
用鏈或鋼絲繩懸吊的非摩擦方式驅動的電梯。
3.3非商用汽車電梯non-commercialvehiclelift
其轎廂適用于運載私人汽車的電梯。
3.4滑輪間
pulleyroom不裝電梯卵動主機,僅裝設滑輪或限速器和電氣設備的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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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3.5轎廂有效面積availablecararea
地板以上1m高度處測量的轎廂面積,乘客或貨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計。
3.6再平層re-leveling
電梯停止后,允許在裝載或卸載期間進行校正轎廂停止位置的一種動作,必要時可使轎廂連續
運動(自動或點動)。
3.7鋼絲繩的最小破斷載荷minimumbreakingloadofarope
鋼絲繩公稱截面積(mm2)和鋼絲繩的公稱抗拉強度(N/mm2)與一定結構鋼絲繩最小破斷被荷
換算系數的連乘積。
3.8安全繩safetyrope
系在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上的輔助鋼絲繩,在懸掛裝置失效情況下,可觸發安全鉗動作。
3.9使用人員user
利用電梯為其服務的人。
3.10乘客passenger
電梯轎廂運送的人員。
3.11批準的且受過訓練的使用者authorizedandinstructeduser
經設備負責人批準并且受過電梯使用訓練的人員.
在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電梯負責人已將電梯使用說明書交給批準的且受過訓練的
使用者并且滿足下述兩個條件之一時,允許他們使用電梯:
a)只有經批準且受過訓練的使用者持有鑰匙,插入裝于轎廂內或轎廂外的鎖內,電梯才能開
動
b)電梯裝于禁止公眾進入的地方,當不上鎖時,由電梯負責人派一人或多人進行看管。
3.12電梯驅動主機liftmachine
包括電機在內的用于驅動和停止電梯的裝置。
3.13平衡重balancingweight
為節能而設置的平衡全部或部分轎廂自重的質量。
3.14電氣安全回路electricsafetychain
串聯所有電氣安全裝置的回路。
3.15檢修活板門inspectiontrap
設置在井道上的作檢修用的向外開啟的門。
3.16井道安全門emergencydoortothewel1
當相鄰兩層地坎之間距離超過Um時,在其間井道壁上開設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門。
3.17夾層玻璃laminatedglass
二層或更多層玻璃之間用塑膠膜組合成的玻璃。
4單位和符號
4.1單位
本標準采用國際單位制(SI)。
4.2符號
符號在相應使用的公式中解釋。
5電梯井道
5.1.1本章各項要求適用于裝有單臺或多臺電梯轎廂的井道。
5.1.2電梯對重(或平衡重)應與轎廂在同一井道內(觀光電梯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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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5.2井道的封閉
5.2.1電梯應由下述部分與周圍分開:
a)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頂板:或
b)足夠的空間。
5.2.1.1全封閉的井道
建筑物中,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該井道應由無孔的墻、底板和頂板完全封閉起來。
只允許有下述開口:
a)層門開口;
b)通往井道的檢修門、井道安全門以及檢修活板門的開口;
c)火災情況下,氣體和煙霧的排氣孔;
d)通風孔;
e)井道與機房或與滑輪間之間必要的功能性開口;
力根據5.6,電梯之間隔板上的開孔。
5.2.1.2部分封閉的井道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災情況下用于防止火焰復延的場合,如與瞭望臺、豎井、塔式建筑物聯結
的觀光電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閉.但要提供:
a)在人員可正常接近電梯處,圍壁的高度應足以防止人員:
一一遭受電梯運動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體觸及井道中電梯設備而干擾電梯的安全運行。若
符合圖1和圖2要求,則圍壁高度足夠,即:
D—與電梯運動部件的距離(見圖2)
圖1部分封閉的井道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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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1)在層門側的高度不小于3.50m;
2)其余側,當圍壁與電梯運動部件的水平距離為最小允許值0.50m時,高度不應小于2.50m;
若該水平距離大于0.50m時,高度可隨著距離的增加而減少;當距離等于2.0m時,高度可減至最小
值L10m。
b)圍壁應是無孔的:
c)圍壁距地板、樓梯或平臺邊緣最大距離為0.15m(見圖1):
d)應采取措施防止由于其他設備干擾電梯的運行[見5.8b]和16.3.1c]];
e)對露天電梯,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見0.3.3),例如,沿建筑物外墻安裝的附壁梯。注:
只有在充分考慮環境或位置條件后,才允許電梯在部分封閉井道中安裝.
5.2.2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
5.2.2.1通往井道的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除了因使用人員的安全或檢修需要外,一
般不應采用。
5.2.2.1.1檢修門的高度不得小于L40m,寬度不得小于0.60m。
井道安全門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寬度不得小于0.35m。
檢修活板門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寬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當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于11m時,其間應設置井道安全門,以確保相鄰地坎間
的距離不大于llnu在相鄰的轎廂都采取8.12.3所述的轎廂安全門措施時,則不需執行本條款。
5.2.2.2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不應向井道內開啟。
5.2.2.2.1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應裝設用鑰匙開啟的鎖。當上述門開啟后,不用
鑰匙亦能將其關閉和鎖住。
檢修門與井道安全門即使在鎖住情況下,也應能不用鑰匙從井道內部將門打開。
圖2部分封閉的井道圍壁高度與距電梯運動部件距離的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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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5.2.2.2.2只有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處于關閉位置時,電梯才能運行。為此,
應采用符合14.1.2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證實上述門的關閉狀態。
對通往底坑的通道門(見5.7.3.2),在不是通向危險區域情況下,可不必設置電氣安全裝置。這
是指電梯正常運行中,轎廂、對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導靴、護腳板等和底坑底之間的
自由垂直距離至少為2m的情況。
電梯的隨行電纜、補償繩或鏈及其附件、限速器張緊輪和類似裝置,認為不構成危險。
5.2.2.3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應無孔,并應具有與層門一樣的機械強度,且應符
合相關建筑物防火規范的要求。
5.2.3井道的通風
井道應適當通風,井道不能用于非電梯用房的通風。
注:在沒有相關的規范或標準情況下,建議井道頂部的通風口面積至少為井道截面積的1%。
5.3井道壁、底面和頂板
井道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的要求,并應至少能承受下述載荷:主機施加的:轎廂偏載情況
下安全鉗動作瞬間經導軌施加的;緩沖器動作產生的;由防跳裝置作用的,以及轎廂裝卸載所產
生的載荷等。
5.3.1井道壁的強度
5.3.1.1為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井道壁應具有下列的機械強度,即用一個300N的力,均勻分布
在5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點上,應:
a)無永久變形;
b)彈性變形不大于15mnu
5.3.1.2在人員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門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應用夾層玻璃制成,其高度
應符合5.2.1.2的要求。
5.3.2底坑底面的強度
5.3.2.1底坑的底面應能支撐每根導軌的作用力(懸空導軌除外):由導軌自重再加安全鉗動作瞬
間的反作用力(N),[見附錄G(提示的附錄)G2.3和G2.4]。
5.3.2.2轎廂緩沖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應能承受滿載轎廂靜載4倍的作用力。
4g,.(P+Q)
式中:
P一一空轎廂和由轎廂支承的零部件的質量,如部分隨行電纜、補償繩或鏈(若有)等的質量和,
kg;
Q---額定載重量,kg;
gn—標準重力加速度,9.81m/s2.
5.3.2.3對重緩沖器支座下(或平衡重運行區域)的底坑的底面應能承受對重(或平衡重)靜載4倍
的作用力。
44(P+qQ)對對重
4gnqP對平衡重
式中:
q一平衡系數。
5.3.3頂板強度
對無需承受6.3.1和(或)6.4.1規定載荷的頂板,在其懸掛導軌情況下,懸掛點應至少能承受
G5.1規定的載荷和力。
5.4面對轎廂入口的層門與電梯井道壁的結構
5.4.1面對轎廂入口的層門與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適用于井道的整個高度。有關轎廂與
面對轎廂入口的電梯井道壁的間距要求,見11章。
5.4.2由層門和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組成的組合體,應在轎廂整個入口寬度上形
成一
II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個無孔表面,門的動作間隙除外。
5.4.3每個層門地坎下的電梯井道壁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形成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應小于1/2的開鎖區域加上
50mm,寬度不應小于門入口的凈寬度兩邊各加25mm。
b)這個表面應是連續的,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構成。如金屬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
何一點均勻分布在5cn)2圓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應:
1)無永久變形;
2)彈性變形不大于10mm。
c)該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應超過5mm。超過2mm的凸出物應倒角,倒角與水平的夾角至少為
75。。
d)此外,該井道壁應:
1)連接到下一個門的門楣:或
2)采用堅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至少為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
應小于20mm。
5.5位于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間的防護
如果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之下確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應按5000N/峭載
荷設計,且:
a)將對重緩沖器安裝于(或平衡重運行區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或
b)對重(或平衡重)上裝設安全鉗。
注:電梯井道最好不設置在人們能到達的空間上面。
5.6井道內的防護
5.6.1對重(或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應采用剛性隔障防護,該隔障從電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nl處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
其寬度應至少等于對重(或平衡重)寬度兩邊各加0.10m。
如果這種隔障是網孔型的,則應該遵循GB12265.1—1997中4.5.1的規定,
特殊情況,為了滿足底坑安裝的電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許在該隔障上開盡量小的缺口。
5.6.2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應設置隔障。
如果這種隔障是網孔型的,則應該遵循GB12265.1—1997中4.5.1的規定.
5.6.2.1這種隔障應至少從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點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上
2.50nl高度<,
寬度應能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滿足5.2.2.2.2情況除外。
5.6.2.2如果轎廂頂部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之間的水平距離小
于0.50m,這種隔障應該貫穿整個井道。
其寬度應至少等于該運動部件或運動部件的需要保護部分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
5.7頂層空間和底坑
5.7.1曳引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
曳引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應滿足下列要求,見附錄K(標準的附錄)圖解。
5.7.1.1當對重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四個條件:
a)轎廂導軌長度應能提供不小于0.1+0.03512(小)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注:0.035T2表示對應于口5%額定速度1時的重力制停距離的一半。即力(1.1502=0.0337丫2,
2及n
圓整為0.035T2。
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轎頂最高面積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積],與位
于轎
12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頂下的零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
應小于1.0+0.035T2(m);
c)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
1)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
應小于0.3+0.035丁2(城。
2)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
于0.1+0.035#①)。
d)轎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0.80m的長
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對于用曳引繩直接系住的電梯,只要每根曳引繩中心線距長
方體的一個垂直面(至少一個)的距離均不大于0.15m,則懸掛曳引繩和它的附件可以包括在這個
空間內。
5.7.1.2當轎廂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對重導軌長度應能提供不小于0.1+0.035T2(?0的進
一步的制導行程。
5.7.1.3當電梯驅動主機的減速是按照12.8的規定被監控時,5.7.1.1和5.7.1.2中用于訐算行
程的0.035T2的值可按下述情況減少:
a)電梯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時,可減少到1/2,且不應小于0.25m;
b)電梯額定速度大于4m/s時,可減少到1/3,且不應小于0.28m。
5.7.1.4對具有補償繩并帶補償繩張緊輪及防跳裝置(制動或鎖閉裝置)的電梯,計算間距時,
0.035T2這個值可用張緊輪可能的移動量(隨使用的繞法而定)再加上轎廂行程的1/500來代替。考
慮到鋼絲繩的彈性,替代的最小值為0.20m。
5.7.2強制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
5.7.2.1轎廂從頂層向上直到撞擊上緩沖器時的行程不應小于0.50m,轎廂上行至緩沖器行程
的極限位置時應一直處于有導向狀態。
5.7.2.2當轎廂完全壓在上緩沖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轎頂最高面積的水平面[不包括5.7.2.2b)述及的部件面積],與位
于轎廂投影部分的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頂下的零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
距離不應小于1m;
b)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
1)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
應小于0.30m:
2)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
于0.10m。
c)轎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0.80m的長
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對于用鋼絲繩、鏈直接系住的電梯,只要每根鋼絲繩或鏈的
中心線距長方體的一個垂直面(至少一個)的距離均不大于0.15m,則懸掛鋼絲繩或鏈及其附件可
以包括在這個空間內。
5.7.2.3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平衡重(如果有的話)導軌的長度應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
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5.7.3底坑
5.7.3.1井道下部應設置底坑,除緩沖器座、導軌座以及排水裝置外,底坑的底部應光滑平整,底
坑不得作為積水坑使用。
在導軌、緩沖器、柵欄等安裝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滲水。
5.7.3.2除層門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門,該門應符合5.2.2的要求。
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許,應設置進底坑的門。
13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如果沒有其他通道,為了便了檢修人員安全地進入底坑,應在底坑內設置一個從層門進入底坑
的永久性裝置,此裝置不得凸入電梯運行的空間。
5.7.3.3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a)底坑中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1.0m的長方體
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50m,下述之間的水平距離在0.15m
之內時,這個距離可最小減少到0.10m。
1)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和相鄰的井道壁;
2)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
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補償繩張緊裝置位于最上位置時,其和轎廂的最低部件之間的自
由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30m,上述b)D和b)2)除外。
5.7.3.4底坑內應有:
a)停止裝置,該裝置應在打開門去底坑時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應符合14.2.2和15.7的
要求;
b)電源插座(見13.6.2);
。)井道燈的開關(見5.9),在開門去底坑時應易于接近。
5.8電梯井道的專用
電梯井道應為電梯專用,井道內不得裝設與電梯無關的設備、電纜等。井道內允許裝設采暖設
備,但不能用蒸氣和高壓水加熱.采暖設備的控制與調節裝置應裝在井道外面。
電梯根據5.2.1.2設置的井道,在:
a)有圍壁時,井道是指圍壁內的區域;
b)無圍壁時,井道是指距電梯運動部件1.50m水平距熟內的區域(見5.2.1.2)。
5.9井道照明
井道應設置永久性的電氣照明裝置,即使在所有的門關閉時,在轎頂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
處的照度均至少為50Ixo
照明應這樣設置:距井道最高和最低點0.50m以內各裝設一盞燈,再設中間燈。對于采用
5.2」.2部分封閉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夠的電氣照明,井道內可不設照明。
5.10緊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存在被困危險,而又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應在存在該危險處
設置報警裝置。
該報警裝置應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6機房和滑輪間
6.1總則
6.1.1電梯驅動主機及其附屬設備和滑輪應設置在一個專用房間內,該房間應有實體的墻壁、
房頂、門和(或)活板門,只有經過批準的人員(維修、檢查和營救人員)才能接近。
機房或滑輪間不應用于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應設置非電梯用的線槽、電纜或裝置。但
這些房間可設置:
a)雜物電梯或自動扶梯的驅動主機;
b)該房間的空調或采暖設備,但不包括以蒸氣和高壓水加熱的采暖設備:
c)火災探測器和滅火器。具有高的動作溫度,適用于電氣設備,有一定的穩定期且有防意外
碰撞的合適的保護。
6.1.2導向滑輪可以安裝在井道的頂層空間內,其條件是它們位于轎頂投影部分的外面,并且
檢查、測
14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
試和維修工作能夠安全地從轎頂或從井道外進行。
而為對重(或平衡重)導向的單繞或復繞的導向滑輪可以安裝在轎頂的上方,其條件是從轎頂上
能完全安全地觸及它們的輪軸。
6.1.3曳引輪可以安裝在井道內,其條件是:
a)能夠從機房進行檢查、測試和維修工作;
b)機房與井道間的開口應盡可能的小。
6.2通道
6.2.1通往機房和滑輪間的通道應:
a)設永久性電氣照明裝置,以獲得適當的照度;
b)任何情況均能完全安全、方便地使用,而不需經過私人房間。
6.2.2應提供人員進入機房和滑輪間的安全通道。應優先考慮全部使用樓梯,如果不能用樓梯,可
以使用符合下列條件的梯子:
a)通往機房和滑輪間的通道不應高出樓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應牢固地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動;
c)梯子高度超過1.50m時,其與水平方向夾角應在65。?75。之間,并不易滑動或翻轉;
d)梯子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35m,其踏板深度不應小于25nlm。對于垂直設置的梯子,踏板與梯
子后面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15m。踏板的設計載荷應為1500N;
e)靠近梯子頂端,至少應設置一個容易握到的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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