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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法概論21世紀高等繼續教育精品教材目錄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主體第三章行政行為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五章行政許可第六章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第七章行政處罰目錄第八章行政強制第九章其他行政行為第十章行政合同第十一章行政指導第十二章行政問責第十三章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第十四章行政法治監督第十五章行政復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節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節行政法的特征第三節行政法的淵源和分類第四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第五節

行政法律關系第一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義與特征(一)行政的含義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國家行政主體為了實現國家的職能,依法運用國家行政權力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與協調活動,屬于“公共行政”的范疇。(二)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被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和個人。(2)行政具有國家意志性。(3)行政具有執行性。(4)行政手段具有強制性。(5)行政具有法律性,這是行政的法律屬性。二、行政法的含義和調整對象(一)行政法的含義行政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過程中所發生的行政關系和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1)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管理關系。(2)行政主體內部的行政組織關系。(3)行政監督關系。(4)行政救濟關系。有與行政權力的行使有關聯的社會關系或與行政相關的關系,才能成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否則,即使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也不是行政關系或與行政有關的關系,如行政主體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民事關系,只能由民事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第二節行政法的特征一、行政法的形式特征(一)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世界各國都未能制定出普遍適用于全部或大部分行政領域的統一而又完整的行政法典。有些國家曾努力嘗試過編纂行政法典,但最終均以失敗告終。我國也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系統的行政法典。(二)行政法數量繁多,表現形式多樣在我國,不僅最高權力機關或地方權力機關可以制定行政法律規范,而且有權的行政機關也可以制定,這就使行政法的表現形式繁多,種類不一。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條約與協定等,都可以成為我國行政法的淵源。這些作為行政法淵源的法律文件不僅數以萬計,而且名目繁多,僅規章這一淵源層次,就有規則、規定、辦法、細則、通知、公告等。二、行政法的內容特征(一)內容廣泛、技術性較強行政法調整對象的多樣性和廣泛性,決定了行政法內容的多樣性和廣泛性。行政法活動有許多是面向未來的創設性活動,或者是對特定專業領域進行管理的活動,這就決定了行政法的內容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二)具有很強的命令性、強制性行政法律關系是縱向的隸屬性法律關系,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支配地位,因此,它具有強烈的服從與命令性質。(三)內容具有易變性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極為復雜、廣泛、易變。行政法要不斷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必須對其內容作出及時調整。第三節行政法的淵源和分類一、行政法的淵源(一)憲法憲法中包含的行政法規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關于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的規范;(2)關于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和職責權限的規范;(3)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對這些基本權利提供保障的規范。(二)法律凡是規定有與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有關內容的法律,都是行政法的淵源。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淵源。(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作為國務院制定的,用以領導和管理全國各項行政工作的重要規范性文件之一,大都直接對國家行政工作進行調整,因此,它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淵源。(四)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本地區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據之一,也是行政法的淵源。(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區的人民政府進行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據之一,所以也是我國行政法的淵源之一。(六)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有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之分。行政規章一般是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性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所以也是我國行政法的一個重要淵源。(七)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國家或政府一旦與別國政府簽訂條約或協定,其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就對國內的機關、組織和個人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我國和我國政府簽訂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中有關行政內容的規定,也是我國行政法的淵源。

二、行政法的分類(一)按照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所進行的分類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特別行政法是規范某一特定行政領域的行政法,是對特別行政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二)按照行政法的性質所進行的分類實體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資格、地位、能力和責任等實際性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程序行政法是規定如何實現行政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三)按照行政法的作用所進行的分類行政組織法是規范行政主體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等內容的行政法。行政行為法是規范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的行政法。行政監督法是規范特定行政主體對一般行政主體的行為如何進行檢查、督促的行政法。行政救濟法是規定如何對違法、不當或其他行政行為造成的后果實施補救的行政法。第四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與特征(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準則。它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存在的基礎。行政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構成細胞,它的創制必須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相一致,其內容必須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精神。(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特征1.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遵循的各種法律原則中最主要、最具普遍性的原則,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礎。2.特殊性行政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所特有的、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只適用于行政法律規范的原則,而不是普遍適用于行政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3.法律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法律規范的基本特征,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行政主體實施任何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若違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都會導致相應的法律后果。二、行政合法性原則(一)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含義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行使行政權、實施行政行為,并對其不法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內容1.行政主體的設立必須合法2.行政職權的擁有應當合法3.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合法4.違法行使行政職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則(一)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含義又稱行政適當原則或行政工作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適度、公正,必須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二)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1.行政行為必須符合立法的意圖或精神2.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正當動機3.行政行為必須考慮相關的因素4.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公正法則四、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關系(一)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二)合法性原則為基本原則,合理性原則起補充作用(三)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區別(1)起源不同。(2)地位和作用不同。(3)適用的范圍不同。(4)表現的方式不同。第五節行政法律關系一、行政法律關系的含義和特征(一)行政法律關系的含義行政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指由行政法確認、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說是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關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1)行政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基礎,沒有行政關系的存在,就無法產生行政法律關系。(2)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關系的性質不同。(二)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是確定的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4.多數行政爭議可由行政主體先行處置二、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一)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1.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并能對因行使行政職權而造成后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機關和組織。2.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處于被管理地位的機關、組織或個人:(1)除行政主體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及機構;(2)企業、事業單位;(3)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4)我國公民;(5)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二)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1)物,即各種物質財富。(2)行為。(3)智力成果,即各種精神財富。(三)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行政法律關系的核心要素。每個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都是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由于主體、行政層次不同,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可以區分為不同的種類。三、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一)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實際形成,也就是把行政法律規范中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變為現實中的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二)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發生變化,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的變更。主體的變更,指一方當事人的增加、減少或改變,如企業的合并、分立等。(三)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原當事人之間的行政權力與行政義務關系完全消滅或不復存在。(1)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復存在,從而使行政法律關系歸于消滅。(2)行政法律關系的全部內容因被撤銷或履行不復存在,從而使行政法律關系消滅。(四)行政法律事實由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法律事實可分為兩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客觀情況;法律行為是指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第二章行政主體第一節行政主體概述第二節行政機關第三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第四節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第五節國家公務員第六節行政相對人第一節行政主體概述一、行政主體的含義與特征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二、行政主體與其他相關概念的關系(一)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主要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行政主體。(二)行政主體與公務員公務員是行政主體執行具體行政管理事務的工作人員。(三)行政主體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任何法律關系都是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是行政機關,另一方主體則是行政相對人。三、行政職權的含義與特征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與權能。國家通過憲法和有關法律將行政職權賦予行政主體,行政主體依法運用職權,實施各種行政行為。行政職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國家強制性。(2)不可處分性。(3)單方性。(4)優益性。行政職權的優益性包括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1)行政優先權。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先行處置權。第二,獲得社會協助權。第三,推定有效。2)行政受益權。四、行政職責的含義與特征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義務。它具有以下特點:(1)法定性和合理性。(2)不可推卸性。(3)與行政職權并存。第二節行政機關一、行政機關的含義行政機關是指國家依照憲法或行政組織法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首先,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它是由國家設立,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其次,行政機關是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最后,行政機關是依據憲法或者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權的國家機關。二、行政機關的特征(1)在組織體系上,上級行政機關領導下級行政機關,下級行政機關對上級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2)在職能行使上,具有主動性和一定的創造性。(3)在決策體制上,行政機關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三、行政機關的分類(一)中央行政機關1.國務院國務院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也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2.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各部委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務院的工作部門或職能機關。3.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務院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的主管各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4.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是指國務院根據國家行政事務的需要設立的,由國務院各部委管理并負責主管國家特定方面業務的行政機關。(二)地方行政機關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一般以行政公署的形式設立。第三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含義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照具體法律、法規的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權,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非國家行政機關組織。首先,法律、法規的授權是這些組織得以產生并成為行政主體的前提條件。其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非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最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職權。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范圍(一)企業組織企業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由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提供社會服務的公共組織。(三)行政機構行政機構是指作為行政機構的組成部分的內部機構和派出機構。1.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2.行政機關的特定內部機構(四)社會團體生活中的社會團體多種多樣,工會、婦聯以及各種行業協會等都是常見的社會團體。(五)基礎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的基礎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是指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法律地位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所授職權時,與行政機關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以自己的名義組織活動,也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訴訟中成為獨立的訴訟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以外不屬于行政主體,只能以該組織本來的性質和身份組織活動。第四節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一、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的含義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特定的行政職能的非國家行政組織。首先,受委托的組織是非國家行政組織。其次,受委托的組織只能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能。最后,受委托的組織在行政機關的委托范圍內行使特定的行政職能。二、受委托的組織應具備的條件(1)受委托的組織一般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不能是企業組織。(2)受委托的組織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3)受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受委托的職能時,如果需要對違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三、受委托的組織的法律地位(一)受委托的組織的主要權利(1)執行受托事項的保障權。(2)有關經費和報酬的請求權。(3)排除障礙的請求權。(二)受委托的組織的主要義務(1)依法執行職務的義務。(2)在委托范圍內行使行政職能的義務。(3)接受監督、指導的義務。(4)認真履行被委托的職責的義務。第五節國家公務員一、國家公務員的含義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首先,國家公務員是依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任用的有關人員。其次,國家公務員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人員。最后,國家公務員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二、國家公務員的特征(1)國家公務員具有雙重身份。(2)國家公務員的公務行為代表國家。(3)國家公務員只能以其所屬的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三、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一)國家公務員享有的權利(1)身份保障權。(2)執行公務權。(3)工資福利權。(4)參加培訓權。(5)批評建議權。(6)申訴、控告權。(7)辭職權其他權。(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利。(二)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的義務(1)守法的義務(2)依法辦事的義務。(3)聯系群眾的義務。(4)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5)忠于職守的義務。(6)保守秘密的義務。(7)廉潔奉公的義務。(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其他義務。

四、國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1)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由于國家公務員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一種職務關系,所以行政機關有權對國家公務員進行考核、獎勵或者處分,有權決定國家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和職位上的變化。(2)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公務員不具有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3)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任何公民都不能以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充當訴訟當事人。第六節行政相對人一、行政相對人的含義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當事人,即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對行政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首先,行政相對人只能是參加了行政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次,行政相對人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被管理的一方,不具有行政管理職權。最后,行政相對人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對行政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行政相對人的分類(一)按照行政相對人自身存在的形式進行分類分為個人相對人和組織相對人。如果行政相對人是以自然人的形式存在,則無論是一個還是多個自然人,都是個人相對人;如果行政相對人形成了一定的組織,則屬于組織相對人。(二)按照行為主體的行為對象是否確定進行分類分為特定相對人和不特定相對人。一般來說,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是特定相對人;而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是不特定相對人。(三)按照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關系進行分類可以分為直接相對人和間接相對人。直接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對象,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的申請人等;間接相對人是行政主體的間接對象,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間接影響,如治安處罰關系中受到被處罰行為侵害的被害人等。(四)按照行為主體作出的影響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進行分類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類,即行政主體的行政作為行為和行政主體的行政不作為行為,由此行政相對人也可被相應地分為行政作為行為的相對人和行政不作為行為的相對人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含義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是指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所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與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存在對應關系。首先,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必須是行政法律規范所確認的權利義務。其次,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因此,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必然是在行政關系范圍之內的權利義務。最后,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與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之間存在對應關系。(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1.參與國家行政管理的權利2.了解權3.批評、建議權4.申訴、控告、檢舉權5.申請復議權6.陳述、申辯權7.提起行政訴訟權(三)行政相對人的義務1.服從行政主體的管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義務2.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義務3.協助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義務第三章行政行為第一節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節行政行為的分類第三節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合法要件第四節行政行為的效力第一節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第一,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第二,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第三,行政行為是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二、行政行為的特征(一)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二)裁量性法律一般賦予行政主體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由行政主體在法定范圍和幅度內自主作出行政行為。(三)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對行政主體本身和行政相對人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四)單方意志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依照自己單方意志作出的行為,不必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五)強制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法律的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第二節行政行為的分類一、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行政立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為第三方,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并作出裁決的行為。二、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事項對不特定的相對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相對人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三、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行政行為在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方面做了較詳細、具體、明確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實施的行政行為。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行政行為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只對其原則、幅度、范圍、條件、標準、精神作出規定,行政主體在授權的范圍之內,對同一事實要件的處理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進行選擇的行為。四、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無須行政相對人申請就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也稱主動行政行為或積極行政行為。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后才能實施而不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又稱為被動行政行為或消極行政行為。五、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作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積極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行為,如行政征收和頒發許可證等。不作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消極維持現有法律狀態,通常表現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如對行政相對人的請求不予答復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等。

六、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具備特定形式或者經由特定程序,行政主體根據實際需要所作出的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包括口頭意思表示就生效的行政行為。第三節

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合法要件一、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擁有行政權能。(二)主觀要件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主觀上應當具有憑借行政職能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并且顯露出達到該效果的意思表示。(三)客觀要件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在客觀上要有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并通過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表現出來。(四)法律要件行政行為作出后能夠產生一定直接或者間接的法律效果,引起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從而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受到影響。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一)行為主體合法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即形成資格。(二)行為權限合法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權限規則。(三)行為內容合法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四)行為程序合法第一,必須符合與該種行政行為性質相應的程序要求。第二,必須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即程序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第四節行政行為的效力一、行政行為效力的內容(一)行政行為的公定力行政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的行政行為一經成立,在原則上即推定為合法。(二)行政行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的效力。(三)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已生效的行政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四)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對已生效的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完全地、實際地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二、行政行為的時間效力行政行為的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持續期間,因而也成為行政行為的存續力。(一)行政行為的生效時間1.即時生效2.受領生效3.告知生效4.附條件生效(二)行政行為的失效時間行政行為可因行為被宣告無效、撤銷、廢止等喪失法律效力。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的行政行為一般視為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應認定為從成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三、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一)行政行為的無效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有明顯或重大違法情形,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二)行政行為的撤銷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現違法或不當,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三)行政行為的廢止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某種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一節行政立法概述第二節行政立法體制第三節行政立法的程序第四節對行政立法的監督第一節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立法活動不在其中;(2)行政立法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及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事務;(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實施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1)行政立法是有權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的活動;(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3)行政立法必須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必須經過立項、起草、審查、通過、簽署、發布和備案等法定程序。(三)行政立法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1)范圍不同。(2)對象不同。(3)時間效力不同。(4)程序不同。(5)可訴性不同。(四)行政立法與權力機關立法的區別(1)立法的主體不同。(2)立法權的來源不同。(3)立法的內容不同。(4)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7)立法效果不同。二、行政立法的特征(一)從屬性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之間存在隸屬關系,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立法必須從屬于權力機關的立法。(二)主體的特定性行政立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并且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機關。(三)很強的適應性和針對性通過制定行政規范和規則,從而為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依據,是行政立法的主要任務所在。(四)多樣性和靈活性國家行政管理事務的廣泛性、多樣性,決定了行政立法的靈活性、多樣性。三、行政立法的分類(一)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1)職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根據憲法和組織法所賦予的行政立法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2)授權立法是行政主體根據單行法律和法規或依據國家權力機關、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授權,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1)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主體依法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2)地方行政立法是指由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三)執行性立法和創制性立法(1)執行性立法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執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而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立法活動。(2)創制性立法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填補法律、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法規的個別規定以實現其行政職能而進行的行政立法活動。四、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法規、規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本身不是法律,但一經制定、發布,就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包括兩方面的含義:(1)指行政法規、規章的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即必須遵守,若有違反都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2)指行政法規的適應力,即適用范圍,也稱效力范圍。(一)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是指行政立法在國家整個規范性文件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二)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圍(1)行政立法的時間效力范圍。(2)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范圍。(三)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行政規章、行政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可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合法沖突,即因職權的交叉、重疊而難以避免規范性法律文件就同一事項作出重復規定或作出不同規定的情形。二是違法沖突,主要是指某一個行政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本身因違反上位法的規定而導致的與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沖突。第二節行政立法體制一、行政立法的主體(一)國務院(1)依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其形式一般為“條例”、“規定”、“辦法”等。(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二)國務院各部門(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行政立法的權限行政立法的權限是指行政立法主體行使相應立法權力的范圍和程度。(一)國務院的行政立法權限國務院的行政立法權限在我國目前的立法體制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它既可以使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具體化,又是制定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二)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立法權限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三)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權限立法的內容為《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的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職權所涉及的管理范圍。第三節行政立法的程序一、立項立項是指制定行政法規的項目納入立法規劃或計劃,或者由國務院批準或者決定某一事項制定行政法規的工作。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2)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3)所要解決的問題屬于國務院職權范圍并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起草起草是對列入規劃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則,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別草擬法案。起草行政法規,除應當遵循立法法所確定的立法原則,并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轉變。(2)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相近的職能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3)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4)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當承擔的責任。三、審查審查是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以后,送交政府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核查的制度。政府法制機構對法規、規章草案審查的主要要求如下:(1)制定的法規、規章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2)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3)是否在本機關的權限范圍內以及是否有越權或濫用職權的現象;(4)法規、規章草案的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是否規范;(5)是否符合上級手續以及有關材料、說明是否齊備。四、通過通過是指法規、規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后,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的制度。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行政法規,是制定行政法規的通常方式。五、簽署行政法規、規章通過后,還須經制定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六、發布和備案發布是指行政法規、規章生效的必經程序和必要條件。備案是指將已經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上報法定的機關,使其知曉,并在必要時備查的程序。第四節對行政立法的監督一、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可以是事前監督,也可以是事后監督。事前監督主要是針對授權立法,權力機關應該嚴格規定授權立法的目的、性質和范圍。授權必須是有限的,不能無限制地授權。事后監督的主要形式是審查行政立法行為,撤銷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

二、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監督上下級行政機關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上級行政機關當然享有對下級立法的監督權。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上級行政機關不僅有權撤銷下級行政機關違法的規章,而且有權撤銷下級行政機關不適當的規章;不僅有權撤銷下級行政機關違法、不當的規章,而且有權改變下級行政機關不適當的規章。三、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我國目前對行政立法的司法監督,主要表現為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由于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考行政規章,因此就要對行政規章進行司法審查,審查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權、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第五章行政許可第一節行政許可概述第二節行政許可的設定第三節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與實施程序第四節行政許可的監督與責任第一節行政許可概述一、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征《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行政許可是法定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5)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6)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二、行政許可的分類(一)普通許可由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行政活動的條件。(二)特許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三)核準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的判讀、確定。(四)登記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三、行政許可的作用(一)行政許可制度的積極作用(1)有利于加強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管理,實現從直接管理到間接管理的過渡,協調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2)有利于保護廣大消費者及人民大眾的權益,制止不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保護并合理利用有限的國有資源,搞好生態平衡,避免資源、財力及人力的浪費。(5)有利于控制進出口貿易,發展民族經濟,保持國內市場的穩定。(二)行政許可制度的消極作用在現代國家,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展,行政官員利用行政管理權,特別是利用行政許可權貪污受賄的現象日益增多。四、行政許可的原則(一)許可法定的原則(1)設定權法定。(2)設定權范圍法定。(3)設定程序法定。(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許可的設定過程,設定許可的法律文件,許可的條件、程序,都必須公開、透明。(三)便民原則行政許可法把便民原則作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使《行政許可法》充滿了“親民”色彩。(四)效率原則首先,行政許可機關必須及時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其次,行政許可機關應及時進行實質審查。再次,行政許可應當及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同時通知擬拒絕其申請的相對人不予許可的理由。最后,行政機關應及時對有關行政許可的糾紛作出處理決定。(五)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許可法》第八條體現了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六)保護相對人權利原則(1)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2)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4)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5)因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第二節行政許可的設定一、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及其實施(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予以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體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二、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一)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設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許可,其通過的法律是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二)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三)地方性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四)政府規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與實施程序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設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二、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一)申請與受理1.申請申請是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啟動步驟。2.受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二)審查與決定1.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2.決定決定包括當場決定和非當場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非當場決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三)變更或延續、轉讓1.變更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2.延續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3.轉讓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但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除外。第四節行政許可的監督與責任一、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1)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2)為了便于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監督責任,《行政許可法》賦予行政機關抽樣檢查、檢測、檢驗和實地檢查的權力。(3)對獲得行政許可資格的特定主體的要求與限制。(4)針對實踐中存在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條件不清、責任不明、隨意性較大等問題。二、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一)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1)行政機關對依法應當許可的不予許可;對不應當許可的給予許可;對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卻不經過或不按照這些程序作出行政許可;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的,要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2)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收費作了規范。(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1)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活動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創設了程序性的制裁。行政許可法》在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規定上,設置了程序性的制裁條款,如規定“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第六章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第一節行政確認第二節行政裁決第一節行政確認一、行政確認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行政確認的概念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并予以證明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二)行政確認的法律特征(1)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2)行政確認是羈束性行政行為。(3)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一般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要受技術規范的約束。二、行政確認與相關概念(一)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1.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聯系行政確認是行政許可的前提,行政許可是行政確認的結果。2.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別(1)內容不同。(2)法律效果不同。(二)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行政處罰1.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行政處罰的聯系(1)行政確認是前提。(2)在財產權屬發生時,行政確認有時通過行政裁決來表現。2.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行政處罰的區別(1)對象不同。(2)內容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三、行政確認的形式(1)確定。即對個人或社會組織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的確定。(2)認可。行政主體對個人或社會組織已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以及確認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社會或其他人明確肯定被證明對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4)登記。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政府有關登記簿冊中記載申請人的某種情況或事實,并依法予以正式確認的行政行為。(5)批準。即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方申請事項或某種法律行為,經審查后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者予以認可或同意的行為。(6)鑒證。即對某種法律關系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后確認或證明其效力的行為。(7)行政鑒定。行政主體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質量等進行客觀評價,如會計鑒定、審計鑒定等。四、行政確認的分類(一)按照行為的動因不同進行分類(1)依申請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行政相對方提出申請后才能進行的確認。(2)依職權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定職權,不待行政相對方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確認。(二)按照確認的內容不同進行分類1.對法律事實的確認(1)對身份的確認。(2)對能力或資格的確認。(3)對事實的確認。2.對法律關系的確認(1)對不動產所有權的確認。(2)對不動產使用權的確認。(3)對知識產權的確認。(三)按照確認的機關不同進行分類(1)公安行政確認。(2)民政行政確認。(3)勞動行政確認。(4)衛生行政確認。(5)經濟行政確認。(6)司法行政確認。五、行政確認的作用(1)行政確認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行政確認有利于預防糾紛的發生。(3)行政確認可為行政管理和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客觀的處理依據。第二節行政裁決一、行政裁決的概念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授權和法定程序,以第三方身份,對平等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二、行政裁決的特征(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與行政事務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3)行政裁決程序以當事人的申請為開始。(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三、行政裁決的原則(一)平等、公正原則必須在法律上處于獨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斷人的身份進行裁決,并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全面認定事實,正確地運用法律,并實行裁決程序公開,在程序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和手段。(二)客觀、準確原則必須客觀、全面地認定事實,根據案情的需要,組織和開展有關的調查、勘察或鑒定。(三)簡便、迅捷原則必須在程序上考慮行政效率和行政職能的實行,確保糾紛在公正解決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采取簡便、靈活、迅速的裁決程序,減輕當事人不必要的支出,縮短裁決周期。四、行政裁決的種類(一)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二)權屬糾紛的裁決行政機關對發生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與行政管理有關的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爭議所作出的確定性裁決。(三)侵權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的裁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犯并發生爭議時,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行政機關就此所作的裁決。五、行政裁決的作用

第一,行政裁決可以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行政裁決有利于發揮行政機關的管理專業特長,減輕人民法院的工作量。第三,行政裁決程序簡便,費用低廉,有利于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利于當事人積極地謀求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有利于行政管理順利、有效地進行。六、行政裁決的程序(一)申請糾紛當事人應當向有權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對已發生的爭議做出行政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受理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應當對申請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如果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將申請書副本交送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三)審查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應立即開始對當事人進行審查,包括對有關事實和證據進行查證核實,召集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辯論和質證,向有關證人了解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勘驗、鑒定。(四)裁決行政機關經過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及時作出行政裁決。第七章行政處罰第一節行政處罰概述第二節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第三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與管轄第四節行政處罰的適用第五節行政處罰的程序第一節行政處罰概述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點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法定程序所實施的一種法律制裁。行政處罰具有以下主要特點:(1)行政處罰的主體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從事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行政處罰的目的既是為了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法者予以懲戒和教育。(4)行政處罰是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二、行政處罰與相關概念(一)行政處罰與刑罰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差異:1.行為的性質不同2.適用的對象不同3.制裁的方式不同(二)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1.行為主體不同2.行為對象不同3.制裁的形式不同4.救濟的途徑不同三、行政處罰的作用行政處罰是行政法律規范得以遵守,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得以維護的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行政處罰的實施,還可以寓教育于懲罰之中,具有教育功能、預防違法的功能,是一種有效的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手段。它無法替代其他法律手段,更無法替代教育、道德等其他手段在維持秩序方面的作用,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行政處罰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為,潛存著侵害人們合法權益的危險性。必須為行政處罰設立相關的制約機制。四、行政處罰的原則(一)處罰法定原則1.處罰設定權法定2.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3.處罰的依據法定4.處罰程序法定(二)處罰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要公平正直,沒有偏私。(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四)保障行政相對人程序權利的原則由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原則和無救濟便無處罰的原則構成。(五)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是指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多次的處罰。(1)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以上的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2)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實施了罰款的,應折抵相應罰金。第二節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學理分類1.申誡罰行政主體向違法者發出的警戒,申明其有違法行為,通過對其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給行政相對人施加精神上的壓力,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違法的處罰形式。2.財產罰

剝奪行政相對人一定財產或者課以行政相對人新的財產給付義務的處罰形式。3.能力罰取消、限制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形式。4.人身罰短期內剝奪行政相對人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是行政處罰最為嚴厲的處罰種類。(二)法定種類1.警告警告是行政主體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發出警戒,申明其有違法行為,告誡其不得再違法的處罰措施。2.罰款罰款是為違法行為人設定金錢給付義務,即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額錢款的處罰。3.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收歸國有的處罰。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相對人,限制或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資格的處罰形式。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是指行政主體對持有許可證和執照能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暫行扣押或者吊銷其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相對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許可證和執照,使之暫時失去從事該類活動資格的處罰形式。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1)勞動教養: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2)驅逐出境:公安、邊防、安全機關對違反我國行政法規范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采取的強令其離開中國國境的處罰形式。(3)通報批評: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開的譴責和告誡,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聲譽加以影響。二、行政處罰的設定(一)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人身罰以外的任何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以及其他各種處罰種類。(三)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處罰。(四)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包括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第三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與管轄一、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一)行政主管機關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處罰權,應當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例外,某些組織在法定條件下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實施者。(三)受委托的組織第一,該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第二,該組織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第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組織進行相應檢查、鑒定的條件。二、行政處罰的管轄(一)職能管轄職能管轄是根據行政主體各自管理的特定事項來確定處罰的權限分工。(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根據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地域范圍來確定處罰的權限分工。(三)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根據行政主體的級別來確定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四)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下級行政機關在管轄權發生爭議時,決定由上級行政機關具體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一種制度。第四節行政處罰的適用一、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1)處罰對象有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1)違法行為必須已付諸實施,客觀存在。2)違法行為屬于違反行政法規范的性質。(2)處罰對象的違法行為依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受處罰。(3)處罰對象是達到行政責任年齡、具備行政責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行政處罰適用的情形(一)不予處罰不予處罰是對某些具有違法行為的對象,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不實施處罰,以更好地實現行政處罰的目的。(二)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指對處罰對象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就輕、就低予以處罰,但不能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幅度。(三)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對處罰對象在法定處罰方式或幅度內,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就高、就重予以處罰。三、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

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予以追究的時間限制。超過一定的時限,行政主體則不能對行為人實施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為2年。計算方法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五節行政處罰的程序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的基本原則1.事先告知理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事中聽取意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3.事后告知救濟權利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及期限。(二)簡易程序1.簡易程序的概念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程序。2.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2)有法定依據;(3)較小數額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3.簡易程序的內容(1)表明身份。(2)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3)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4)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交付。(5)備案。(三)一般程序1.一般程序的概念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的以外,行政處罰通常所適用的程序。2.一般程序的特征(1)適用的范圍廣。(2)較簡易程序嚴格、復雜。(3)同時作為聽證程序的前提程序。3.一般程序的步驟(1)立案。(2)調查。(3)決定。(4)制作處罰決定書。(5)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6)當事人陳述和申辯。(7)正式裁決。(8)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四)聽證程序1.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行政主體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須公開舉行有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2.聽證程序的特征(1)聽證是由行政主體主持,并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程序。(2)聽證公開進行。(3)聽證程序適用于行政處罰領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可以適用聽證程序。(4)聽證程序的適用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主體才組織聽證。(5)組織聽證是行政主體的法定義務。3.聽證程序的組織(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2)聽證通知。(3)聽證形式。(4)聽證的主持人與參與人。(5)聽證筆錄。(6)聽證費用。4.行政處罰決定聽證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的調查處理程序,并不包含行政處罰程序的全過程。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最后決定權在于行政主體而非主持聽證的工作人員。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的概念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得以履行的程序。(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的原則1.申訴不停止執行的原則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的原則(三)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的內容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范圍。(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2.當場收繳罰款3.強制執行(1)執行措施。(2)強制執行的例外。第八章行政強制第一節行政強制概述第二節行政強制執行第三節行政即時強制第四節行政調查中的強制第一節行政強制概述一、行政強制的含義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對相對人的財產、身體及自由等予以強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強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由行政主體來實施,人民法院因接受行政主體的申請而對行政相對人采取強制措施只限于在行政主體依法不能實行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2)行政強制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和法定性。(3)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實現。(4)行政強制具有強制性。二、行政強制的分類按照調整的內容,可以將行政強制行為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學術界通常將行政強制分為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即時強制、行政調查中的強制三種類型。行政強制執行是現代法治國家中行政強制措施最為基本的類型。第二節行政強制執行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含義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當行政相對人沒有及時充分地履行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時,行政主體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活動。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1)行政強制執行適用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沒有充分、及時地履行應履行的義務。(2)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主體或人民法院。(3)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履行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4)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和對象均具有法定性。(5)在行政強制執行中不得進行執行和解。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一)間接強制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1.代履行2.執行罰(二)直接強制執行直接強制執行是指在作為相對一方的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者財產施以強制力,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其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1.對人身的強制執行2.對財產的強制執行四、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一)行政主體自行實施強制執行的程序1.調查行政主體首先必須對有關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在確認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一方的義務人確有不履行義務的故意時,才能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2.審查為防止作為行政行為一方的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之前,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3.通知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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