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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落戶后勞動者服務期內離職的司法實踐處理綜述目錄TOC\o"1-2"\h\u12554落戶后勞動者服務期內離職的司法實踐處理綜述 122060(一)認定“戶口違約金”條款無效 194621.駁回用人單位訴訟請求 158762.判決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6936(二)認定“戶口違約金”條款有效 324772(二)統一解決路徑 4通過檢索京滬兩地司法案例,不難發現,兩地之間、不同層級法院間對“戶口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存在較大爭議分歧,即便是相似案例仍然出現大相徑庭的判決,因此下文挑選典型案例進行分類,梳理不同判決類型。認定“戶口違約金”條款無效依據《勞動合同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系北京地區司法實踐主流觀點,但認定無效后如何裁定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各法院做法并不統一。駁回用人單位訴訟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對薛某與北京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作出二審判決。薛立生與北京掌上先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11216號雙方簽訂了《落戶協議書》約定用人單位為薛某辦理北京落戶手續,薛某為公司履行三年服務期,提前離職勞動者將承擔一定的違約金。但在入職一年且剛辦理好落戶手續后,薛某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基于前述約定,網絡科技公司要求薛某給付相應的違約金。通過調查一審及二審法院認為,公司與職工在落戶基礎上達成的服務期約定,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范疇。因此,該《落戶協議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不具備合同簽訂目的預期法律效力,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應約定損害賠償。薛立生與北京掌上先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11216號2020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王某與上海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基本案情如下: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了服務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由公司為勞動者王某辦理落戶手續,但王某承諾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應依約向原告即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雇主為被告申請辦理了落戶手續并經核準通過后,被告于2019年2月向原告提出辭職,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法院認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勞動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的服務期規定和第二十五條競業限制約定的除外。因此,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約定。本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三萬元的訴訟請求。”上海東方激光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與王一諾勞動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2民初14721號上述兩個案例高度相似,法院認定以戶口待遇為前提條件約定服務期,同時還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違約金的條款無效。從裁判結果來看,對用人單位非常不利。京滬兩地司法實踐中,相似案例的判決大都以“戶口違約金”條款的規定,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具體條款規定的可以約定服務期限、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的情形為由,視為無效。判決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類判決觀點在近些年出現頻率變高。以北京市三中院就耿某與首都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為例,耿雪梅與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18338號耿雪梅與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18338號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中,耿某明知北京戶口是重要的稀缺資源,在戶籍手續辦理完成后且未滿雙方約定的服務期的情況下提出辭職,該行為確是耿某本人違反誠信原則,其行為必然造成用人單位戶籍指標的流失,不利于公司廣泛收納人才和管理穩定。耿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的法律含義有充分理解,且亦應認識到北京戶口的稀缺性,對于首都機場公司在人才引進和職工管理方面的損失,耿某應予賠償。2019年6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就唐某與上海某石化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唐海與上海藍濱石化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6民初6092號唐海與上海藍濱石化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6民初6092號京滬兩地法院的判決傾向于逐步支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損害索賠。法院認為,完成落戶程序后服務期內提前離職的員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必然給雇主帶來損失,不利于其實現大規模引才的目標,影響了公司管理和勞動力市場的穩定。因此,近年來,一些法院判決支持了用人單位的主張,規定勞動者必須按照約定并結合實際工作的年限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認定“戶口違約金”條款有效2022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某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財險公司)和勞動者亢某福利待遇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亢婕與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福利待遇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14844號亢婕與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福利待遇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14844號一審法院認為,財險公司系在亢某同意為公司提供長期服務的前提下,在雙方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之外提供該落戶的特定待遇,合約系雙方真實合意,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具備其他無效情形,亢某應支付相應違約金。二審法院主張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于約定內容及相應法律后果應當有合理預期,并自愿選擇訂立合同,合同成立后,雙方均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相應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能以提供特殊培訓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基于平等原則,在雇主為雇員提供足以與專業技術培訓相對等的特殊待遇時,例如用人單位通過提供住房、汽車、現金補貼、落戶等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可以參考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避免造成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不穩定。本案中亢婕所享有的進京落戶指標屬于稀缺資源,為亢婕辦理進京落戶手續并非安心財險公司的法定義務。因此,財險公司為保障勞動關系的穩定性,自愿選擇為亢婕辦理進京落戶手續的行為屬于用人單位提供其他待遇的范疇,亢婕理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統一解決路徑由于現行《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在實踐中呈現出普遍傾向,認定勞務雙方之間的“戶口違約金”條款系無效約定。京滬兩地實踐案例中,大部分判決“戶口違約金”條款無效的同時,駁回用人單位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法院裁定該判“戶口違約金”條款無效,但為了平衡利益,仍然以勞動者人破壞誠實信用原則違反承諾為由,判定其向用人單位給予一定賠償。在正常情況下,法院視情況而定將減少或排除雙方原本商定的“違約金”,這是考慮到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具體的工作年限和其他因素,而且一般不會完全支持雙方最初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同類案件不同量刑的原因,一方面是法院對《勞動合同法》及地方相關立法中誠實守信和戶口違約金的理解不同,二是應支付的賠償金額有爭議。勞動合同雙方因為雇主提供的戶口指標約定違約金,雖然戶口資源稀缺,但仍然沒有具體的指標來衡量其價值。用人單位本身的財力、資源水平導致其獲取戶口資源的成本有異,約定的戶口違約金也不盡相同。法院在決定賠償金額時,應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獲取戶口資源的能力和成本,盡量做到同案同判,避免相差太大的情況。現有法律對服務期和違約金做出了規定,偏離了社會法本身具有的“傾斜保護”之意。同樣地,將“抽象平等”的勞動者作為立法前提是不正確的。對勞動者具體情況的分類與我們正確把握勞資關系有關,正確理解社會法對抽象平等的修正,細化勞動者并改善法律使其能夠真正適用于勞動關系中各方的狀況才是真正的保護弱者。董保華:《論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違約金》,載《法律適用》2008年第4期,第28-33頁董保華:《論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違約金》,載《法律適用》2008年第4期,第28-33頁由此,用人單位幫助勞動者辦理落戶已付出相應的成本,勞動者落戶后即辭職,不僅一定程度上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甚至可能會影響用人單位今后落戶申請資格。判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給予一定賠償存在合理性。考慮到損失金額,法院裁判可以從三個方面綜合決定:一是考慮雇主的損失構成和相關證據來確定損失存在的具體情況。二是考慮很難拿出證據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必須在合理和可預見的范圍內確定。三是還要判斷用人單位最終索賠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否異常高于對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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