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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國際結算業務治理規定(第二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根本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范例國際結算業務的治理和操縱,促進該項業

務的康健生長,憑據國度有關政策、規矩,國際老例和我行相關制度、

步伐,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際結算業務,是指在差別國度和地區間,

通過銀行治理的差別錢幣收付業務,以及我國境內差別地區或相同地

區差別銀行間的外幣收付業務。

第三條本規定所涵蓋的業務種類包羅匯款業務、托收業務(光

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和信用證業務。

第四條本規定所涉及的國際結算業務處理懲罰模式包羅非遠

程結算和遠程結算。所謂非遠程結算,是指分支機構人員獨立處理懲

罰本地各項國際結算業務的模式;遠程結算是指分支機構人員利用招

商銀行國際結算遠程通迅系統通過總行國際業務部單證中心或上級

行國際業務部分會合處理懲罰國際結算業務的模式。遠程結算的操縱

還應遵守遠程國際結算處理懲罰的有關操縱規定。

第五條總行國際業務部賣力全行國際結算業務的治理,包羅規

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息爭釋,對分行國際結算業務的指導與查抄,對

業務人員的培訓,賣力市場推動,賣力新業務及新系統的開發。總行

國際業務部單證中心賣力遠程結算分行的業務會合處理懲罰。總行管

帳部實力制定相關的管帳核算范例,賣力資金清算及SWIFT系統的治

理;總行執法與合規部賣力相關執法文本的審查;總行同業銀行部賣

力涉及國際結算業務的署理行干系的創建、維護,以及與署理行之間

的業務聯系;各分行賣力國際結算業務的受理、市場營銷、轄內的資

金清算及檔案治理等,非近程結算的分行還應賣力轄內國際結算業務

的處理懲罰、系統維護等。

第六條本規定中有關業務操縱通過我行現行國際結算系統(以

下簡稱系統)進行。目前,我行仍處于新、舊系統并行的階段,敘做

業務前,各經辦行須憑據新或舊系統操縱手冊的要求,開立系統涉及

的各項業務、各幣種相關管帳科目,對客戶資料進行須要的維護并憑

據系統操縱手冊的要求對操縱人員的權限進行相應的設定。

第七條本規定中各項業務的賬務核算由系統自動生成或特殊

情況下通過手工通用記賬完成,具體管帳核算歷程舊系統分行詳見

《招商銀行管帳業務范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范例》,新系統分行詳見

《招商銀行管帳綜合業務操縱規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程》。

第八條本規定涉及的跨境資金收付除仍保存子賬戶或分賬戶

的個別分行外,應使用總行賬戶行清算。

第九條本規定適用于我行開辦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機構,其中

所稱的“我行”泛指總行及治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機構,“經辦行”

指受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節受理業務的根本要求

第十條認真審查客戶治理國際結算業務的資格

(一)了解客戶和生意業務。經辦行受理業務前應嚴格憑據我行

及羈系部分有關反洗錢、大額和可疑生意業務陳訴、客戶身份識別等

各項規定了解相關客戶和生意業務,遇到可疑情況,應實時向上級行

和本地羈系部分陳訴。

(二)審查相關資質。原則上委托我行治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客戶

應在我行開有賬戶并具有相應的業務資格,如未開有賬戶,經辦行應

憑據業務性質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對付公司客戶,如為首次治理業務

應核驗其提交的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授權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

批文或存案表等文件,對付小我私家客戶,應核驗其有關小我私家證

件。通過我行治理進口貿易結算業務的企業應是外匯局宣布的“對外

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中的進口單位(或憑據所在地外匯局規定),或持

外匯局簽發的“進口付匯存案表”的進口單位(金融機構除外)。

(三)做好風險防備。對付受我國參加并認可的國際組織制裁的

機構和小我私家的國際結算業務,我行不予受理;對付涉及受美國制

裁國度或地區的業務,以及涉及政治局勢緊張或產生戰爭的國度的業

務,經辦行在受理業務時,應按總行相關規定向客戶提示有關業務風

險,須要時還應要求客戶申請治理業務時,提交允許包袱有關業務風

險的函。

第十一條嚴格查對印鑒

客戶首次委托我行治理業務時,應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出具預留

印鑒授權書(見附1)或在我行的開戶預留印鑒卡中注明可使用該印

鑒卡治理的國際業務范疇。受理業務時經辦人員應核驗客戶提交的申

請書等文本上的簽章是否與在我行預留印鑒相符,如不符應實時洽客

戶修改,經辦人員應在已審核的印鑒旁簽字確認印鑒是否相符。

第十二條要求客戶提交書面申請

(一)受理各項業務時,經辦行應要求客戶提交書面委托或申請。

委托書或申請書應內容清楚,指示明確。凡委托事項不清楚或指示不

明確者,應洽客戶澄清或修改。

(二)業務委托書或申請書應使用我行認可的格式,明確我行與

客戶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使之成為客戶與我行之間委托與被委托干系

的正式契約。委托書或申請書應視業務具體情況由委托人的授權人或

被授權人簽署、加蓋預留印鑒或公章。

第十三條維護客戶資料

切合以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在敘做業務之前,經

辦行還須在我行系統內進行客戶資料根本維護。

第三節處理懲罰業務的根本原則

第十四條遵守國度執法、規矩、政策及規定。

第十五條遵守國際老例。

如國際老例與我國現行執法、規矩相辯論時,應遵守我國執法、

規矩。

第十六條遵守我行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憑據客戶委托和指示治理業務。

如客戶指示與國度執法、規矩、政策、規定或國際老例等相辯論、

或有可能損害我行利益和形象,我行應拒絕執行客戶指示,并實時向

客戶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遵守“為客戶保密”原則。

第十九條按權限治理規定處理懲罰業務,不得越權,不得變通。

經辦行必須在批準和授權的范疇內處理懲罰業務,各級業務人員

必須按總分行規定的權限對外簽發有關文件、憑證。

第二十條遵守“實時處理懲罰”的原則,對業務不得無故拖延、

積存。

第二十一條遵守“有詢必查、有查必復”的原則,憑據“先內

后外”的要領實時治理查詢、復興。

第二十二條重大事項實時向上級行陳訴。

經辦行在業務處理懲罰歷程中如遇案件或重大糾紛,以及可能損

害我行利益的重大可疑或異常情況,應實時以書面形式向上級行國際

業務主管部分陳訴,如有須要還應憑據羈系機構的要求向本地羈系部

分陳訴。

第二章匯款業務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匯款業務指客戶通過我行治理的外匯

匯款業務,包羅境內、外匯出匯款和匯入匯款業務,但不包羅信用證、

托收項下的付匯、收匯業務,不包羅外匯買賣、資金調撥項下的資金

收付業務。

第一節境外匯出匯款

第二十四條客戶治理匯出匯款時須提交以下費料

(一)按外匯局規定格式提交英文填寫的《境外匯款申請書》(見

附2),客戶可提交紙質申請書,也可通過網上“企業銀行”進行申

請。

(二)外匯政策規定必須提交的相關資料及有效憑證。

第二十五條審核客戶提交的資料

(一)審核匯出匯款申請書填寫的各項內容是否詳盡、清晰、正

確、完整。

(二)依據預留印鑒授權書或開戶預留印鑒,查對申請書上的簽

章是否相符,是否在授權范疇內。

(三)審核客戶提供的附言、票據和憑證是否切合外匯政策要求。

(四)查抄匯款申請人賬戶(現匯賬戶或需購匯的人民幣賬戶)

余額是否足夠。

(五)治理小我私家客戶的外匯匯款業務時,還應參照我行零售

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落實備付款項

(一)使用現匯賬戶治理匯款者,從匯款人現匯賬戶中劃款支付;

需向我行購匯支付的,我行憑據客戶提交的購匯申請書按結售匯有關

規定,審核無誤后治理售匯對外支付。

(二)客戶賬戶余額不敷,我行不得受理客戶的匯款申請。

第二十七條憑據《招商銀行外匯資金業務治理步伐》的規定,

實時向總行籌劃財務部上報頭寸。

第二十八條選擇賬戶行

(一)遵循的原則:

1.執行總行署理行政策,同時考慮收款人所在國度(地區)的政

治、經濟狀況等因素。

2.優先考慮我行的外洋分行。

3.拉直付匯路線,淘汰中轉環節,減輕用度包袱,縮短解付周期,

提高匯款效率。

(二)選擇的順序:

1.我行的外洋分行。

2.與我行有賬戶干系的收款人開戶銀行。

3.與收款人開戶銀行有賬戶干系的我行賬戶行。

4.位于匯款錢幣清算中心的我行賬戶行。

(三)注意事項:

1.治理美元匯款時,如收款人、收款人地點顯示其所處國度、地

區或收款行所處國度、地區(包羅其外洋分行)被列入美國制裁名錄

的,為制止匯出款項被美國財務部凍結,不得選擇在美國境內的賬戶

行和美資外洋分行。對此,經辦行應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并征求客

戶意見,是否需兌換為其他幣種匯出。

2.除非客戶另有特殊要求,匯往香港的匯款,對付已開通對香港

分行系統內匯款的經辦行,可優先選擇此方法治理對港匯款業務。

第二十九條憑據匯款人的指示,選擇匯款方法

(一)電匯:通過系統,經經辦、復核授權無誤后,選擇適當的

SWIFT報文格式對外發出電文。

(二)票匯:對峙"中心匯票''制度,以匯票錢幣清算中心的我行

賬戶行為付款行。開出匯票應用壓碼機壓印幣種、金額,并填寫有關

要素后,按總行對外有權簽字規定,送相應級別的有權人員簽發。我

行應憑據各付款行的具體要求,發送加押電予以證實;如需要,我行也

可主動以加押電通知付款行。

辦好的匯票原則上應交給匯款申請人本人,且須治理簽收手續。

如非匯款人本人簽領匯票,來人須持匯款人的授權書和本人有效身份

證件。我行審核無誤后,方可將匯票交來人簽收。

第三十條款項匯出后,應按規定治理核銷、統計、國際收支申

報等。

第三十一條查詢、變動、退匯、掛失、止付

款項匯出后,若匯款人申請查詢、變動、退匯、掛失、止付,匯

款人應在經辦行填寫《匯出匯款查詢/變動/退匯/掛失/止付申請書》

(舊系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帳業務范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范例》,新

系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張綜合業務操縱規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操縱

規程》)。經辦行應核實申請書內容和申請人簽章,憑據差別業務情

況進行相應處理懲罰,實時向客戶收取相關用度:

(一)查詢:憑據匯款人的申請,向相關銀行查詢,并將查詢結

果實時通知匯款人。

(二)變動:

1.對付變動內容不涉及幣種、金額和收款人的情況,我行按匯款

人的申請直接向收款銀行發送電文,要求變動,但經辦行應向客戶預

先說明,如收款行在我行指示到達前,已按原指示治理了解付,則我

行變動無效。

2.對付變動內容涉及到幣種、金額及收款人的情況,按以下差別

情況分別處理懲罰:

(1)如涉及增加金額,我行對新增金額部分,應視同新業務處理

懲罰、審查,在審核客戶賬戶余額富裕、且切合外匯政策規定后,收

取用度和治理匯款。

(2)如涉及淘汰金額,我行應實時通知賬戶行、收款行退回應淘

汰的金額,但經辦行應向客戶預先說明,如相關銀行在收到我行變動

指示前,已按原指示解付了款項,而收款人拒絕退回,我行變動無效。

(3)如涉及修改幣種,我行應實時通知賬戶行、收到收款行退

回原匯出款項后,視同一筆新業務收取用度,治理匯款。

(4)如涉及修改收款人,我行應實時通知賬戶行或收款行。但

經辦行應向客戶預先說明,如相關銀行在收到我行修改指示前,已按

原指示解付了款項,而收款人拒絕退回,則修改無效。如收到收款行

退回原匯出款項,則視同新業務收取用度,治理匯款。

(三)退匯:

1.電匯、信匯業務:我行依據客戶申請向賬戶行或收款行等發出

電文或信函,要求退匯。我行只有在收到收款行退回的頭寸后,才可

將相應款項退回客戶賬戶。

2.票匯業務:退匯應以收妥正本匯票為前提。退匯前,經辦人員

應先向客戶收取相關用度,并在退回的原匯票上注明“注銷”字樣和

注銷日期后,方可將款項退回匯款人賬戶。如治理票匯時,我行曾向

付款行發送了付款通知(MT110),則在收妥正本匯票,治理退匯前還

應對其發送止付通知,經付款行確認后,再治理有關退匯手續。

(四)匯票掛失、止付:

匯票解付前,我行依據匯款人的申請,向匯票的付款行發出掛失

及止付通知,待收到付款行加押電確認已治理止付的通知后才華治理

退匯入賬手續。在辦好退匯有關手續之前,我行不得就同一筆業務為

匯款人另開新票。

第二節境內匯出匯款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所稱境內匯出匯款是指匯款人和收款人均

在我國境內(含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匯出的幣種為外幣的

支付業務,包羅同城轉賬和異地匯款(《境內匯款申請書》見附3)。

對付小我私家景內匯出匯款業務,受理環節除要求客戶填寫《小

我私家銀行業務辦事范例一一欠債及中間業務》和《管帳綜合業務操

縱規程-小我私家銀行業務操縱規程》規定的相關票據之外,還應填

寫《境內匯款申請書》。

第三十三條同城轉賬

(一)通過賬戶行處理懲罰:繕制賬戶行的付款憑證,經有權人

簽字后,通過互換系統互換至賬戶行;也可采取電匯形式,通過境外

賬戶行治理。

(二)通過同城外匯票據互換所處理懲罰:參加同城互換的網點,

依照本地票據互換所的要求,將票據打碼后互換到票交所。

(三)本行系統內轉賬:通過行內系統進行相關處理懲罰。

第三十四條異地匯款

(一)可先通過同城轉賬將款項劃至收款行的同城機構,再由其

轉匯至異地收款行,或采取電匯形式通過境外賬戶行治理。

(二)如收款人所在地有我行機構,也可通過我行系統內匯劃渠

道將資金劃至系統內異地分行,異地分行接到款項后,按同城轉賬處

理懲罰,匯出行在匯款前應與異地分行協商。

第三十五條賬務處理懲罰

款項匯出后,舊系統分行按《招商銀行管帳業務范例一一外匯業

務核算范例》,新系統分行按《招商銀行管帳綜合業務操縱規程一一

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程》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懲罰。

第三十六條款項匯出后,應按規定治理核銷、國際收支申報等。

第三十七條查詢、變動、退匯、掛失、止付,請參考本規定第

三十一條進行操縱。

第三節境內、外匯入匯款

第三十八條匯入款項解付

(一)解付原則。我行匯入款項解付應遵循“誰款誰收、準確解

付、實時快捷”的原則。

(二)解付流程。總行清算中心接賬戶行貸記通知或對賬單后,

將款項直接下劃至分行相關網點。總行單證中心或分行經辦人員應每

日核查系統中是否存在因信息不全、錯誤等無法自動下劃的款項,如

有,應實時查詢。落實相關信息后在系統中進行核實登記,并按客戶

的指示或有關業務規定劃入客戶賬戶或劃入我行網點的暫收科目。網

點憑據有關政策規定,核實無誤后,原幣劃入客戶賬戶或其他指定賬

戶或結匯后將人民幣劃入客戶賬戶或其他指定賬戶。

非天職行客戶的匯入款及其他無法確認的無頭匯款等,應憑據本

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要求實時聯系本行或總行清算中心處理懲罰。

第三十九條票據解付

客戶持有以我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匯票要求解付時,除非已經總行

批準可自行查對印鑒,并向總行主動劃借報,原則上,由總行查對印

鑒后向分行下劃款項,分行在系統逐筆登記,并按客戶指示或行內有

關業務規定,劃入客戶賬戶或劃入我行網點的暫收科目。網點憑據有

關政策規定,核實無誤后,原幣劃入客戶賬戶或結匯后將人民幣劃入

客戶賬戶。匯票解付后,票據應蓋帶有日期的“付訖”戳記,由解付

行留作相關科目傳票附件或日結業務票據。

第四十條非我行客戶匯入款項處理懲罰

收款人不在我行開戶,如匯出行明確指示收款人銀行,我行應憑

據匯出行的指示,將款項原幣劃入收款人銀行,并收取相關用度;如

匯出行沒有指定收款人銀行,我行應盡可能實時通知收款人,確認收

款人真實身份后,為收款人治理解付手續,不然憑據本規定第四十一

條規定治理。

第四十一條無頭匯款及通融入賬處理懲罰

(一)無頭匯款處理懲罰:

1.無頭匯款的范疇:

無頭匯款是指收款報文中收款人的相關信息不完整、有誤或其他

種種原因造成我行無法解付的匯款。如有戶名無賬號,或有賬號無戶

名以及賬號與戶名不符等。

如收款報文中匯款人的相關信息不完整或缺失,應按本規定第四

十三條的規定治理。

2.無頭匯款的處理懲罰要點:

我行收到無頭匯款后,應實時治理查詢查復。

(1)查詢查復的順序應遵循“先行內、后行外”的原則。

(2)查詢查復的期限為收款報文起息日后2個月,到期仍然無

法確認解付的,應治理退匯。

(3)有關查詢資料應由專人妥善保管,登記“外匯查詢查復登

記簿”,查實后逐筆核銷。

(4)查詢查復的途徑有以下三種:

1)由總行管帳部清算中心對外查詢;

2)由經辦行對外查詢;

3)在收款人戶名確定的情況下,由經辦行通知收款人,由收款人

自行聯系匯款人查詢。

經辦行通過總行管帳部清算中心對外查詢的,應按要求將相應款

項退回總行管帳部清算中心,并注明查詢原因。由收款人自行對外查

詢的,經辦行應見告收款人,我行擔當改正的期限為收款報文起息日

后2個月,如到期未收到相關改正電文,將直接治理退匯,不再受理

查詢。

(5)收到非我行系統內的客戶或相關業務的款項應實時退劃或

查詢總行清算中心,不得延誤。

(6)我行收到的改正電文應作為轉賬憑證的附件。

(7)為防備資金風險,分行必須依據正當、有效的憑據確認無

頭款項,以確保我行給客戶解付入賬后,匯出行對我行不再具有追索

權。無頭匯款的行內確認經經辦、復核和主管簽章確認后方可治理。

3.賬務處理懲罰:

具體賬務處理懲罰和“外匯查詢查復登記簿”的格式,舊系統分

行拜見《招商銀行管帳業務范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范例》,新系統分

行拜見《招商銀行管帳綜合業務操縱規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

程》。

(二)通融入賬處理懲罰。

如因匯款指示存在明顯拼寫錯誤,導致賬號與戶名不符的,在并

無其他實質性不符的前提下,經辦行可視具體情況賜與通融入賬處理

懲罰,并收取相關用度。經辦行進行通融入賬處理懲罰應按行內審批

步伐由分行國際業務部有權人進行審批,并要求收款人提交以下資

料:

1.可外貌判斷收、付款人之間的干系及該筆生意業務真實性的相

關資料;

2.收款人的書面允許函,表明包袱有關業務風險。

第四十二條匯入匯款的改正、退匯

(一)改正:匯出行以電/函改正匯款指示內容,必須有密押/

印鑒,且印押經核相符:

L若款項未解付,則按變動電/函內容,于解付時作相應變動。

2.若款項已解付,則立即見告匯出行。

(二)退匯:

1.如匯出行提出退匯(止付),須首先核實印/押相符,核符后,

憑據具體情況,按以下方法治理:

(1)若匯款尚未解付,在確認我行已收妥頭寸后治理退匯。

(2)若匯款已經解付,應與收款人聯系,待收款人將應退款項全

額退回、并書面授權我行治理退匯后方可治理退匯,其中產生的用度

從退匯款項中扣除。

(3)如收款人差別意退匯,或僅同意部分退匯,我行應如實通知

匯出行,期待匯出行進一步指示。

2.若收款人主動申請退匯,應填寫“匯入匯款退款申請書”(舊系

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帳業務范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范例》,新系統

分行見《招商銀行管帳綜合業務操縱規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

程》)。我行在確認已收妥需退匯的原幣資金后,治理退匯。我行退匯

的用度,如收款人不肯包袱,應從退匯款中扣除。

3.經查詢后,仍無法解付的無頭匯入款,我行應主動與匯出行聯

系退匯,退匯用度從退匯款中扣除。

4.治理退匯業務涉及到結售付匯等外匯治理政策的,應嚴格按相

關規定治理。

第四十三條注意事項

(一)匯款人信息不完整的處理懲罰。如匯款人的相關信息不完

整或缺失,在匯入款項的解付操縱中應遵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

和客戶身份資料及生意業務記錄生存治理步伐》(中國人民銀行中

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治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

監督治理委員會令12007)第2號,以下簡稱《步伐》)的規定°如

《步伐》后續產生變革或人民銀行對《步伐》有新的解釋,有關操縱

應隨之變革。

(二)有關查詢用度。若匯款已經解付后遇匯出行查詢解付情況

(非變動或退匯),相關電報費等應在復興前照實向收款人收取。如

該用度未能收取,則應在查復電文中說明相關用度由匯出行支付,不

然分行自行包袱。

第三章托收業務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所稱托收業務包羅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依

據我行在跟單托收業務中包袱的腳色差別,跟單托收業務又可分為進

口代收、出口托收。進口代收是指我行作為進口方銀行治理的跟單托

收業務;出口托收是我行作為出口方銀行治理的跟單托收業務。

第一節進口代收

第四十五條收單

收到托收行寄來的進口代收票據后,應依據托收委托書審查此筆

托收是否按國際商會現行的《托收統一規矩》治理,核實票據的份數

和種類。對托收委托書中沒有明確體現遵守國際商會現行的《托收統

一規矩》或指示不明的,應立即要求托收行予以澄清、改正。

第四十六條受理、審核

(一)審核托收面函。如其中含有對我行倒霉、指示不清或我行

無法做到的指示,我行應立即發電見告托收行,要求其變動托收指示,

不然我行不予受理,同時妥善保管票據。若托收行對峙不改,我行應

立即將全套票據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償付我行有關用度。

(二)外匯政策審核。除非本地外匯局另有規定,如付款人不在

“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或已被納入“真實性審查名錄”或屬

異地企業的,我行在放單前應要求付款人提交外匯局簽發的進口付匯

存案表。

(三)如進口代收票據中運輸票據是以我行為收貨人的海運提

單,我行應立即發電見告托收行,我行無提貨的義務,無義務對貨品

采取任何行動(包羅對貨品的倉儲和保險),貨品的風險和責任均由

發貨人包袱,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規定時間內繳足全額付匯資金,

并辦好相關外匯政策規定手續后(視客戶、貨品等具體情況,我行可

要求付款人先辦好贖單手續),我行才華對提單進行背書轉讓(D/A

業務項下也應要求付款人交足全額付匯資金或落實全額包管步伐后,

才華對提單進行背書轉讓)。

如進口代收票據中運輸票據是以我行為收貨人的非海運提單,如

空運提單等,除參照上述海運提單的情況辦好通知、落實包管等各項

手續,我行還應要求付款人出具允許函(見附4),我行據此出具委

托提貨函(見附5),付款人憑我行出具的委托提貨函治理提貨手續。

第四十七條業務操縱

審核無誤后,在系統中進行登記。并針對差別托收方法進行相應

處理懲罰:

(一)即期付款交單(D/PATSIGHDo必須收妥付款人對外付

匯的足額資金和付款確認書,辦好外匯政策要求的有關手續后,方可

將全套票據釋放給付款人,憑據托收行指示對外付匯。

(二)承兌交單(D/AXXDAYSAFTERSIGHTorAFTERB/LDATE)O

收妥付款人提交的已承兌匯票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境內

付款/承兌通知書》見附6、7),辦好外匯政策要求的有關手續后,

將票據釋放給客戶。已承兌的匯票,須在匯票正面記錄“承兌”或

“ACCEPTED”字樣、到期日、付款人簽章以及承兌日期。我行只能通

知托收行付款人已承兌。付款人按已承兌金額繳足款項后,憑據托收

行指示于到期日對外付匯。

(三)遠期付款交單(D/PXXDAYSAFTERSIGHT)。我行驗單無

誤后,如果付款人愿意立即付款,則按即期付款交單處理懲罰。如付

款人允許按托收指示的日期付款,我行須實時將付款人允許的內容通

知托收行,但不得將票據釋放給付款人,通知前,須要求付款人提交

相關資料,辦好有關手續(具體參照即期付款方法)。只有在收妥付

款人提交的付款確認書和足額對外付款資金后,方可將全套票據釋放

給付款人。付款人付款贖單后,憑據托收行指示對外付匯。

第四十八條收取用度

(一)我行代收業務的用度原則上單到時憑據外洋托收行面函的

有關指示收取。若付款人拒付退單,應向托收行收取我行用度。如托

收面函明確指定用度由付款人包袱的,應在提示付款、承兌時收取。

(二)如委托書明確規定托收行的用度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

棄,我行需征求付款人意見,并視具體情況進行以下處理懲罰:

1.如付款人同意支付用度,我行按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與付款人治理交單手續。

2.如付款人拒付用度,我行應通知托收行。如托收行同意放棄用

度,我行按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與付款人治理交單手續;如

托收行不放棄用度、付款人又不包袱用度,我行可將托收票據退托收

行,并要求托收行償付我行相關用度。

第四十九條拒絕承兌/付款的處理懲罰

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付款,應要求付款人提交書面聲明。我行

應實時通知托收行,持單聽候托收行的處理懲罰意見。如托收行同意

退單,我行將全套票據退托收行,并要求托收行償付我行有關用度。

如托收行差別意退單,可按托收行新的指示治理(無償放單或轉寄第

三方等),所有用度由托收行包袱。

第五十條業務跟蹤及退單處理懲罰

(一)我行通知付款人后,如付款人沒有實時復興我行是否擔當

票據,我行應就如何進一步處理懲罰票據,至少每兩個星期要向付款

人查詢一次;如付款人在我行首次通知60天內,對代收的票據無任

那邊理懲罰意見,我行可將票據退回托收行,退單前應發電征得托收

行同意;如凌駕90天,托收行無進一步指示,我行應將票據退回托

收行,并收取相關用度。

(二)如托收行要求退單,而付款人尚未治理承兌/付款手續,

則按托收行指示治理,但要求托收行償付我行有關用度;如付款人已

治理承兌/付款手續,則征得付款人同意后,治理退單手續,并向托

收行追收有關用度。

第五十一條修改托收指示

(一)若托收行修改托收指示,聯系付款人,并經我行確認后,

按修改后的托收指示治理;如付款人不擔當變動,則應立即復興托收

行。

(二)若付款人要求修改托收條件,我行在收到付款人書面指示

后通知托收行。經托收行書面確認后,我行可按修改后托收指示治理。

不然仍按原托收指示治理。

第五十二條無償交單

如托收行要求我行無償交單,我行在收取或托收行明確包袱我行

有關用度后,按托收行指示交單。

第二節出口托收

第五十三條業務受理

所有委托我行治理的出口托收票據,均須附有《客戶交單聯系單》

(見附8,以下簡稱聯系單)。

(一)聯系單上的指示必須清楚、完整,應包羅的內容有:付款

人和代收行名址、交單方法、期限、金額、發票編號、票據種類和份

數、用度由誰包袱等,托收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須在聯系單上

簽字或蓋印。

(二)認真驗收聯系單中所列票據是否與委托人實交票據相符,

若不一致,則應與委托人劈面確認后再簽收。如有須要,應要求委托

人補正,直至完全一致。

(三)委托人若須對其聯系單上的指示作出修改,原則上必須提

交書面指示的正本。

第五十四條選擇代收行

(一)原則上由委托人選擇代收行。如我行對委托人選擇的代收

行名稱、地點等存有疑問時,應聯系委托人確認。

(二)若委托人委托我行選擇代收行,則按以下原則進行選擇:

1.切合總行署理行政策。

2.與付款人在同一都市或同一國度的銀行。

3.資信較好,與我行有過業務往來。

第五十五條寄單、催收

(一)認真繕打托收面函。注意應正確填寫以下內容:

1.代收行名址。

2.票據名稱、份數。

3.付款指示(一般情況下,應要求付款行將款項付至錢幣清算中

心的我行賬戶行)。

4.交單方法及期限。

5.遵守現行的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矩》。

如提交匯票,且匯票以我行為抬頭,則匯票應背書。

查對以上內容無誤,寄發票據。

(二)催收:票據寄出后,如在公道時間內未收匯/承兌,應定期

(原則上每2或3周,可視以往收匯時間而定)與委托人聯系一次。

如委托人指示我行催收,應收取相關用度后進行催收。

第五十六條承兌處理懲罰

收到代收行承兌電后,應審核承兌金額、到期日是否正確,若有

錯誤應電洽代收行,無誤則實時通知委托人。到期注意跟蹤催付。

第五十七條收匯處理懲罰

總行清算中心接賬戶行貸記通知或對賬單后,通過清算系統將款

項下劃至相關分行。相關分行依據總行清算中心發來的《招商銀行外

幣清算劃款通知書》(用于深圳地區)或《招商銀行總行清算劃款通

知書》后,在系統中比較其中收匯欄的各項內容逐筆核實登記,除收

匯金額與應收金額差別較大或出現其他疑問需洽付款行澄清外,均應

憑據業務編號在系統作收匯處理懲罰,并按委托人的指示或有關業務

規定,劃入委托人賬戶或劃入我行網點的暫收科目。網點憑據有關政

策規定,核實無誤后,原幣劃入委托人賬戶或其他指定賬戶,或結匯

后將人民幣劃入委托人賬戶或其他指定賬戶。非本行部業務的收匯,

應實時聯系清算中心處理懲罰。

第五十八條無償放單處理懲罰

委托人要求無償放單,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指示包羅我行和代

收行的相關用度擺設,我行憑據委托人指示通知代收行無償放單,并

銷卷。若代收行要求償付其相關用度,我行有權從委托人賬戶上扣收。

第五十九條退單處理懲罰

(一)票據因種種原因被退回后,應立即調出有關檔案,參照我

行的寄單面函查抄退回的票據是否原樣退回,若發明有誤,應立即與

退單行聯系。

(二)如要求支付銀行用度的,應通知委托人并與其確認扣費賬

戶。

(三)將退回的票據連同退單面函副本退還委托人,并辦好簽收

手續。

(四)如不再變動出單,可在系統中進行登記和扣費后,即可結

案并歸入死卷。

第三節光票托收

第六十條本規定所稱光票托收業務,是指委托人委托我行對其

不附帶商業票據的金融票據向境外銀行治理收款的業務。

第六十一條托收的方法

我行治理光票托收時,一般通過與我行簽訂相應協議的銀行治

理,如不屬于協議內的票據或在委托人特別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直接

向付款行托收。因此,在治理光票托收業務時,除遵守本規定外,還

須遵守我行與簽約銀行簽訂的協議。

第六十二條托收的范疇

我行可治理不以我行為付款人的外幣支票、本票、匯票(不跟單)、

旅行支票等有價憑證的托收,但下述票據除外:

(一)票據殘損不全者(不影響票據完整性的除外)。

(二)巨細寫金額不一致者。

(三)有涂改、毀損的票據。

(四)美國財務部簽發的票據。

(五)外貌注明流通地區限制的票據。

(六)我行牌價表中未對外宣布幣種的票據。

(七)未到期票據(期票)。

(A)種種票據、債券、存單等有價證券的影印件。

(九)異常大額、出票行資信有疑問的票據。

(十)已遭止付的票據。

(十一)經背書轉讓過的票據。

(十二)非我行往來客戶委托的票據。

第六十三條業務受理

(一)委托人要求治理光票托收業務時,應與我行簽訂“外幣票

據托收委托總協議''(舊系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帳業務范例一一外

匯業務核算范例》,新系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帳綜合業務操縱規程

——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程》)。已簽訂協議的委托人在我行治理光票

托收時,我行憑委托人提交的票據在“外幣票據托收登記簿”(見《招

商銀行管帳綜合業務操縱規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程》)上登記

票據有關要素后,由委托人在該登記簿上簽字確認。

(二)未簽訂“外幣票據托收委托總協議”的委托人,須逐筆在

經辦行填寫“招商銀行外幣票據托收委托申請書”(舊系統分行見《招

商銀行管帳業務范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范例》,新系統分行見《招商

銀行管帳綜合業務操縱規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程》),申請書需

經申請人簽字,如申請人是構造、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對公單位,

申請書應加蓋單位在我行的預留印鑒。

第六十四條審核

(一)認真審核票據巨細寫金額、幣種是否相符,票據是否在有

效期內(一般應控制在出票后半年內)。

(二)審核申請書(如有)的內容與票據是否吻合、正確。

1.如申請人為小我私家,須通過身份證聯網核查系統驗明申請人

身份證件或核驗申請人的其他有效證件。對付5萬美元以上的小我私

家光票托收業務,原則上在受理時還應要求客戶提交正當資金來源的

有關證明質料。

2.如申請人為構造、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對公單位,須查對

申請人的預留印簽。

3.如委托他人治理,除驗明署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須審查委托

手續是否有效,并對峙票據抬頭人收賬的原則。

4,若票據的抬頭為并列多小我私家,應同時由多小我私家背書,

票據托收委托申請書應由多個抬頭人簽字,或通過委托授權書委托一

人治理,并注明收匯后的貸記賬戶。

第六十五條確定托收方法

票據經審核無誤后,必須將正反兩面復印留底,并憑據下述規定,

選擇采取立即貸記或收妥貸記的托收方法。

第六十六條治理“立即貸記”的條件

(一)委托人必須信譽良好,在我行無不良記錄。

(二)提交的票據切合總行與外洋署理行簽訂的光票托收協議中

適合治理“立即貸記”的要求。票據存有下述情況之一者,不得治理

立即貸記:

1.曾遭拒付的票據。

2.票據的出票行/付款行沒有登入最新的世界銀行年鑒中,沒有

詳細地點。

3.出票行/付款行的資信不佳,位于政局不穩及/或經濟落后及/

或國際詐騙多發地區、國度等,所在國已列入美國財務部凍結資產國

度的名錄。

4.單張票據金額凌駕“立即貸記”協議的規定。

5.逾期或未到期的票據。

6.預簽或倒簽日期的票據。

7.票面有變動、損壞的票據。

8.沒有磁性油墨的票據(美國以外銀行出票的除外)o

9.其他不切合“立即貸記”協議條件的票據。

立即貸記方法僅適用于美元光票托收業務。不切合立即貸記條件

的,應采取收妥貸記方法托收。

第六十七條操縱流程

(一)立即貸記的操縱:

1.填寫“行內外幣票據互換清單”(舊系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

帳業務范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范例》,新系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帳

綜合業務操縱規程一一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程》),設立外幣票據托收

登記簿逐筆登記,辦好簽收手續。

2.我行應在收匯后第十五個事情日再貸記委托人賬,或結匯后貸

記委托人賬。

(二)收妥貸記的操縱:

1.填寫“行內外幣票據互換清單”(舊系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

帳業務范例——外匯業務核算范例》,新系統分行見《招商銀行管帳

綜合業務操縱規程-外匯業務核算操縱規程》),設立外幣票據托收登

記簿逐筆登記,辦好簽收手續。

2.我行在收匯后貸記委托人賬,或結匯后貸記委托人賬。

第六十八條托收

(一)票據寄出前,我行須在票據正面加蓋劃線章(注意不要蓋

在磁性號碼處),反面由有權人簽名背書。與代收行另有協議者,按

協議規定執行。對背書位置、顏色有具體規定的票據須按有關規定背

書。

(二)憑據票據錢幣種類和與代收行簽訂的光票托收協議,選擇

代收行,并確定收款路線。我行在選擇差別的代收行及差別的辦事方

法時,應注意協議要求的起始金額、限額和用度等具體條件。

(三)經辦人員在系統光票托收業務項下逐筆登記,按系統規定

的步伐,打印“票據托收委托書”一式兩聯,或預先聯系代收行,填

妥代收行為我行提供的特定存托面函,交有權人簽字后,一聯隨票據

寄送至代收行,一聯留存。托收委托書(或特定存托面函)的內容,

應切合代收行的有關要求,并須明確以下內容:

1.對代收行的付款指示;

2.如遇付款行拒付,退票的處理懲罰指示。

(四)委托書(或特定存托面函)寄發之前,須復核信封上收單

行名稱、地點、郵政編碼是否正確、完整,復核信件內容,防備錯寄

漏寄。與收發人員交代手續完備,以分清責任。

第六十九條收匯處理懲罰參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

第七十條收匯查詢

下列情況,我行應主動向外查詢:

(一)以“立即貸記”方法托收的,我行在寄出票據后7個事情

日內既沒收到貸記通知,也沒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二)以“收妥貸記”方法托收的,我行寄出票據30天后,既

沒收到貸記通知,也沒收到拒付/退票通知者。

第七十一條退票處理懲罰

(一)收匯前退票的處理懲罰:收匯前接到外洋代收行的退票通

知,須在系統中向委托人據實收取外洋代收行的各項用度和我行退票

費。各分行可憑據協議中規定的退票費標準,并綜合考慮客戶的資信

及往來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預收相關用度;收到外洋代收行退回的票據

后,注銷我行在票據上的背書,將退回票據連同“退票理由書”退交

委托人并辦好簽收。并實時在“外幣票據托收委托申請書”或/和"外

幣票據托收登記簿”上注明“退票

(二)收匯退卻票的處理懲罰:收匯后接到外洋代收行的退票通

知,應視差別情況,進行相應業務處理懲罰:

1.票款尚未解付給委托人,我行應立即沖回票款,并向委托人收

取外洋代收行的各項用度及我行退票手續費。

2.票款已解付給委托人,我行可主動借記委托人賬(需治理售匯

的還需遵守售匯有關規定),沖回票款及相關用度,另收我行退票手

續費。

待收到外洋代收行退回的票據后,注銷我行在票據上的背書,將

退回票據連同“退票理由書”退交委托人簽收,并實時在“外幣票據

托收委托申請書”或/和“外幣票據托收登記簿”上注明“退票

第四章信用證業務

第一節進口信用證

第七十二條開證受理

開證申請人(以下簡稱為申請人)向我行申請開立進口信用證,

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開立信用證允許書》(首次開證)(見附9)。

(二)《不可取消信用證申請書》(見附10)。如申請人提交紙質

《不可取消信用證申請書》我行應查對其簽章是否與在我行預留印

鑒相符。如申請人通過網上銀行向我行提交《不可取消信用證申請

書》,無需加蓋預留印鑒,我行可直接打印使用。如申請人使用電子

版開證申請書,我行可先審核,信用證對外開出前,申請人須將加蓋

預留印鑒的紙質開證申請書提交我行。申請人申請開立假遠期信用證

的情況下,應提請其選擇開證申請書特別條款中“Weherebyinstruct

youoranythirdpartyauthorizedbyyoutopaytheusancedraft

(s)onsightbasis,therelevantinterestandchargeswill

beforaccountofus.”

(三)申請人與出口商簽署的進口條約,如為署理進口,還應提

供署理條約。

(四)除非本地外匯局另有規定,如申請人不在“對外付匯進口

單位名錄”或被列入“真實性審查名錄”的,或屬異地企業的,應提

交外匯局簽發的進口付匯存案表。

(五)對付實行進口配額治理或特殊產物進口治理的貨品,應提

交有關部分簽發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明;對付實行進口自動登記制的貨

品應提供登記表格等。特殊情況下,如申請人無法提供,應出具允許

書允許在對外付匯前,補交我行,不然將包袱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三條審核資料

(一)申請書的審核要點:

1.列明受益人的名稱和詳細地點。

2.明確申請開出信用證的種類(議付/承兌/延期付款/付款)。

3.明確指示信用證采取信開照舊電開方法開出。

4.信用證的幣種、金額巨細寫應清晰、一致。

5.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單價、金額的盤算應準確無誤。不擔

當以條約作為信用證不可支解的一部分的做法。

6.貨品數量和代價應與開證金額相吻合。對付存在溢短裝條款的

開證申請,我行應按溢裝金額扣減額度,落實包管步伐Q對付開證申

請時無法確定成交代價的原油等大宗商品的進口開證,除非已落實了

有效足額的抵押包管條件,原則上我行不擔當金額敞口的條款。

7.票據要求應公道,切合實際,種類不宜過多;票據的份數、出

單人應明確、具體;非票據要求的條件應轉釀成票據要求。

8.代價條款須與相應的運輸票據和保險票據,以及何方包袱運

費、保費、運輸票據的運費體現要領等相吻合。

9.明確規定最遲裝期或分期裝運時的每期裝運時限、交單期,以

及信用證的有效所在和有效期。

10.開證申請書中所列的各項條款前后一致,內容完整,明確公

道,切合國際老例,各條款間不能相互矛盾、模棱兩可。不能有倒霉

于我行資金寧靜的條款。

11.須注明扣費賬號。

12.申請書須用英文填寫且不得手寫,應以打字機或電腦繕制。

經全面審核開證申請書后,如發明有不當之處,應立即聯系申請

人變動,申請人須在變動處簽章證實。

(二)外匯政策審核要點:

1.申請書上所列的貨品名稱、規格、數量等應與相應批件(如有)

相符。

2.除非本地外匯局另有規定,查驗“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

如申請人不在名錄內,應考核申請人的進口付匯存案表,并將相應存

案表存檔。

3.查驗“真實性審查名錄”,如申請人被列入名錄內,則應考核

申請人的進口付匯存案表,并將相應存案表存檔。

4.如為異地企業,應考核申請人的進口付匯存案表,并將相應存

案表存檔。

第七十四條落實信用證備付款項(參照《招商銀行國際貿易融

資業務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憑據申請人的資信和送還能力,按下

列要求落實信用證備付款項。

(一)收取全額包管金:

1.申請人使用現匯作為包管金的,我行應將外匯轉入包管金賬

戶。

2.申請人使用人民幣作為包管金的,我行應將人民幣轉入包管金

賬戶或要求申請人購匯后將外匯轉入包管金賬戶。

(二)減免包管金:

1.如申請人尚未得到授信額度,應按《招商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業

務治理規定》進行授信額度的審定、審批,批準后按審批意見治理。

2.如屬授信額度內開證,在進行用時審查、審批后,按審批意見

治理。

(三)如開證金額允許增減一定幅度,授信額度扣減及/或包管

金的收取應按信用證金額上限落實。

(四)在開證審批完成以前,我行不得向申請人提供信用證號,

更不得向申請人提供信用證稿本副本。

如不擔當開證申請,應盡快通知申請人并將開證申請資料退回。

第七十五條開出信用證

審查批準后,原則上在1個事情日內、最遲不遲于2個事情日內,

對外開出信用證,同時扣收相關用度。如用度賬戶無足夠余額導致在

系統中開證無法被授權通過,應立即通知申請人補繳有關用度。由此

引起延誤,應向申請人解釋說明。

具體操縱按以下步伐治理:

(一)選定通知行:憑據總行署理行政策的規定,選擇信用證的

通知行。在切合總行署理行政策的情況下,如申請人指定通知行,可

按申請人要求治理。

(二)嚴格憑據申請書繕制信用證文本,如需變動申請書內容,

應商申請人同意,并由申請人加簽證實。

(三)憑據申請人選擇的信開/電開方法,在系統上繕制信用證。

1.信開:

(1)繕打信開信用證格式,要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齊全,準

確無誤,排版美觀。文本外貌出現任何文字竄改,應加蓋我行校對章。

(2)條款完整、明確,各條款之間不存在矛盾之處。

(3)合格無誤并經授權通事后,打印信用證,按權限規定由有

權簽字人簽字。簽字后的正本及一份副本,按申請人要求的郵寄方法

治理快郵,寄往通知行。同時交申請人一份副本,留副本一份存檔。

(4)寄送信用證的信封及信件內容要經過復核。

(5)與收發人員交代手續完備,以分清責任。

2.電開:原則上我行應使用SWIFT方法,采取町700、701格式

對外開證,在無法使用SWIFT方法的情況下,也可采取加押電傳或民

眾加押電報等。如使用電傳、電報或無密押的SWIFT報文格式開證,

須加押后才華對外發送,并特別注明信用證適用UCP最新版本。

(四)注意事項:

1.我行原則上不開出加列允許電索及指定償付行條款的信用證。

如需要,應要求申請人交足包管金,或在我行授予的進口押匯額度內

開證,信用證須指定付款或承兌或議付銀行。并在信用證償付條款中

加列“接索償電后3(或5)個事情日起息”字樣,以包管我行有足夠的

時間準備付匯資金。

2.若信用證指定了償付行,應在信用證中加列條款,要求寄單行

向償付行索償,同時發電通知我行。我行收到通知后,應在3?5個

事情日內實時向償付行授權確認,通知總行籌劃財務部向償付行調撥

頭寸,以便向償付行付款。

3.如我行指定保兌行,應選擇保兌行作為信用證的通知行和付款

/承兌/議付銀行。

4?我行開立可轉讓信用證時,須指定轉讓銀行,轉讓行為被指定

銀行,如為自由議付信用證,原則上應指定信用證通知行為轉讓行。

5.信用證應明確寄單要求和收單行詳細地點。收單部分和所在須

為各分行單證部分。

6.我行不以“套證”(套用舊證)的方法開出信用證。

7.我行開出的信用證,所要求的票據中,應要求提交受益人擔當

修改的聲明,以便審核進口到單。

8.如我行開出信用證過效期未使用或受益人不包袱通知費,外洋

通知行向我行收取通知費時,我行應實時聯系申請人,確保對外支付。

須要時,可從申請人賬戶中扣收。

第七十六條信用證修改受理

申請人要求修改信用證,須提交經加蓋預留印鑒的《信用證修改

申請書》(見附ll)o若修改內容,如金額、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

批件批準的范疇,申請人還須提交切合該修改條件的有效批件。

我行原則上不受理修改信用證受益人的申請,對受益人的修改應

視為取消原證并重新開立信用證,應憑據本規定中取消信用證以及開

立信用證的有關規定治理。特殊情況下,如收到通知行或交單行加押

報文確認原受益人已不再使用該信用證且無已寄出在途單證,并通知

信用證現有余額,我行可視同信用證修改造行操縱。

第七十七條審核

(一)修改申請書上的簽章應與我行預留印鑒相符。

(二)調出信用證留底,修改申請書的信用證號、條約號、金額、

受益人名稱等應與原證相符。

(三)比較原信用證條款,審查修改內容是否公道。審查重點與

審查開證申請書信用證條款時相同,并注意修改后條款應與信用證

其他有關條款銜接一致。

(四)如修改內容涉及信用證金額增加、付款期限延長等增加我

行風險的修改,應相應落實包管步伐,并按原開證的有關步伐審批。

(五)如修改內容因增加貨品數量、金額,以及變動貨品名稱等

涉及有效批件內容,應審查修改部分是否切合有效批件的要求。

第七十八條修改操縱

審核合格后,憑據申請人申請信開/電開方法,選擇原證的通知

行作為修改的通知行,在系統繕制修改,具體操縱參照本規定第七十

五條(三),同時按規定收取修改手續費及郵電費。以SWIFT方法修

改時,應使用MT707報文格式。

第七十九條信用證修改注意事項

(一)修改書中要列明修改序號。

(二)如原證為保兌信用證且保兌行為非通知行,應將每次修改

內容通知保兌行。

第八十條開證申請人申請治理包管提貨,應遵照《招商銀行國

際貿易融資業務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治理。

第八十一條進口到單收單

收到外洋銀行寄來票據,經審核,如確認為我行票據,須在寄單

行面函上批注收到日期,并保存快遞公司的郵件單。

第八十二條進口票據審核

(一)審核面函:

1.審查寄單面函所列票據的種類、份數與隨附的票據是否相符。

如發明不符,應盡快去電要求澄清、補寄。

2.索匯金額是否切合信用證規定。

3.付款指示是否明確、公道。

4.提交票據是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及有效期內。

5.面函所載付款期限和匯票期限是否切合信用證規定。

6.是否注有不符點或憑保議付/寄單。

(二)審核票據:

1.憑據跟單信用證統一老例并依據我行開出的信用證條款,認真

審核票據。

2.如提交的票據中,含有非信用證所要求的票據,我行可不予審

核,視情況退寄單銀行,或照轉申請人。

3.將我行審核發明的不符點及寄單行在面函上列明的不符點,在

審單記錄上作出記錄。

第八十三條進口票據放單

(一)我行各級單證部分應在收單后1到2個事情日內完成審單,

在系統中進行登記,從系統中繕打出《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境

內付款/承兌通知書》),并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境內付

款/承兌通知書》)上注明審出的所有實質性不符點以及申請人承兌/

付款/拒付(包羅拒絕承兌,下同)的最后期限。單證部分在將票據

交給下層營業網點前,應留下外洋寄單行面函,并復印運輸票據、發

票留檔。如單證部分將票據直接釋放給申請人,除遵守本款規定以外,

還須遵守本條以下各款規定。

(二)各下層營業網點須鞭策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治理承兌/付

款/拒付手續。

(三)申請人治理承兌/付款/拒付手續時,應在我行《對外付款/

承兌通知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上加蓋預留印鑒。同意

付款時,還須注明扣款、扣費賬號。

(四)我行經辦人員須查驗申請人指定賬號資金是否富裕,依預

留印鑒查對申請人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境內付款/承兌

通知書》)上簽字、蓋印無誤后,將票據釋放給申請人,同時治理簽

收手續。在申請人未辦好承兌/付款手續前,我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將

任何正本票據交與申請人。申請人辦好承兌/付款手續后,我行應在

不遲于2個事情日內對外承兌/付款。

(五)如通過郵寄方法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境內付

款/承兌通知書》)給申請人時,信封要經過復核,包管信封上申請人

名稱、地點及郵政編碼無浜,還要復核信封內容,防備錯寄、漏寄,與

收發人員交代手續完備,以分清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益人直接交單

原則上我行不擔當受益人直接到我行柜臺交單,如遇特殊情況,

需受益人直接交單,交單人須按以下規定處理懲罰:

(一)交單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1.附有通知行面函的信用證正本及所有修改;正本信用證及修改

還應蓋有通知行印章。

2.注明票據種類、份數、聯系電話、聯系人及付款指示并蓋有受

益人所在單位印章的交單面函。

3.所交正本信用證項下的票據。

4.交單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5.其他所需要的文件。

(二)進行須要的審核:

1.審核交來的信用證是否為我行所開立,以及信用證是否另有未

付余額。

2.審核我行的付款記錄和信用證上審單銀行的背批是否吻合,是

否存在已經背批、但我行沒有付款的情況。

3.審核所交票據是否與交單面函所列票據的種類、份數相同。

4.審核面函上的付款指示是否明確、可行。

5.審核交單人的有效證件。

6.須要時,可向受益人銀行查實交單人所提供賬號的戶名是否與

信用證受益人相符。

(三)治理簽收及有關處理懲罰:

以上審查無誤后,復印交單人的有效證件歸檔,在交單面函上注

明簽收日期,復印后保存正本,將交單面函的副本退交單人。

后續處理懲罰拜見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五條承兌/確認付款

對付單證相符、或申請人及我行皆同意擔當的遠期信用證項下的

單證不符的票據,我行須盡快、最遲不得遲于收單越日起5個事情日

內,以加押函電方法,向寄單行承兌(遠期議付、承兌信用證)或確

認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證),明確我行承兌/確認付款的金額和到期日o

我行對外承兌后,應實時見告客戶付款到期日。如申請人申請延

遲付款須先得到外洋銀行簡直認,再憑據原開證的審批步伐審批。

第八十六條付款

(一)對付單證相符或申請人及我行皆同意放棄不符點的即期信

用證項下單證不符的票據,我行須盡快、但不得遲于收單越日起5個

事情日內治理對外付款。遠期信用證項下已承兌者,最遲應于到期當

日對外付款。付款的資金可來源于外匯開證包管金、申請人賬戶外匯

存款,或申請人以人民幣購匯支付,也可來源于進口押匯,以進口押

匯支付的,應按《招商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治理相關手續。

如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拖延付款,而其在我行賬戶又有資金者,我

行有權主動扣劃其賬戶資金,支付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

對付清潔票據或已承兌到期的票據項下的付款,如申請人沒有資

金或沒有足夠資金對外付款,且無進口押匯額度或未實時辦好進口押

匯手續,我行應以信用證項下貸款對外付匯,以免影響我行對外聲譽

和被追究罰息。有關利率執行《招商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治理規定》

的有關規定。

(二)我行應將申請人指定賬戶上用于對外付款部分的資金,轉

移到我行內部往來賬戶,用于對外付款,以防資金被挪用。

(三)經辦行每天應在業務平臺中打印出來單待備付清單,以確

定當天或近日信用證項下須對外付款的幣種、金額。

(四)經辦行應按來單待備付清單準備頭寸,并按《招商銀行外

匯資金頭寸治理規定》報總行籌劃財務部。對付賬戶行不能當天起息

的小錢幣付款,應于起息日前1至2個事情日準備頭寸。

(五)單證部分在系統中憑據寄單行寄單面函指示,扣除我行有

關用度后,對外付款。

(六)對付付款到期日在節沐日的,應在節沐日后第1個事情日

內完成對外付款,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七)若付款當日資金不能實時到位,上級行有權使用行內139

科目強行從經辦行扣款,包管實時對外支付。

(A)因經辦行原因造成賬戶行賬戶透支,透支利息由經辦行包

袱。總行將視具體情況,追究經辦行的責任。

(九)經辦行管帳/信貸與國際結算人員應做好內部聯系及銜接,

確保付款報文發出前,相應的付匯款項已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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