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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析博弈論視角下的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目錄TOC\o"1-1"\h\u21318淺析博弈論視角下的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18530摘要 119684一、引言 226174二、稅收信用體系概述 228273三、大數據背景下我國稅收信用建設存在的問題 58131四、大數據背景下的稅收信用博弈分析。 126653五、大數據背景下我國稅收信用建設的政策建議 2131979六、結語 2510942參考文獻 26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稅收信用建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當前我國稅收信用缺失問題仍較為嚴重。納稅人通過各種方式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執法不規范,政府使用稅款隨意性大,稅務中介職業道德缺失等現象普遍存在。這些現象根本上是由于涉稅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大數據技術的出現和興起,為解決涉稅信息不對稱帶來了契機。本文通過整理稅收信用和大數據等相關文獻,分析了大數據時代如何建立健全我國的稅收信用體系。本文從納稅人、稅務機關、政府和稅務中介的稅收信用出發,分析了當前國內稅收信用存在的問題,以博弈論作為分析工具和手段,分析大數據對各個稅收信用的影響,最后分別從納稅信用建設、征稅信用建設、用稅信用建設、稅收中介信用建設四大層面,提出了大數據時代下我國的稅收信用體系構建的政策性建議。關鍵詞:稅收信用大數據稅收博弈信息不對稱一、引言近些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新月異和廣泛運用,互聯網+稅務得到快速發展,各個行業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涉稅信息數字化轉型已成趨勢,涉稅數據在數量上已具備大數據的特征。在稅收信用建設范疇中,大數據的應用能夠有效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管理質效、防止稅款流失、提高納稅信用、征稅信用、用稅信用和稅務中介信用,對稅收信用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目前我國關于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研究,只有納稅信用評級和稅收黑名單制度的具體措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尚未基于國家層面出臺統一、明確的稅收信用體系法律制度和其他相關配套制度。本文從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政府和稅務中介等多個角度,分析我國稅收信用建設現存在的問題,通過博弈論這一手段,進而分析大數據對各個稅收信用的影響。參照我國稅收信用發展的現狀,以及其背后隱藏的經濟本質,分別從納稅信用建設、征稅信用建設、用稅信用建設、稅收中介信用建設四個維度,得出關于我國如何在大數據時代下建設稅收信用體系的政策性建議。本文針對稅收信用進行了較為全面且具有我國特色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二、稅收信用體系概述(一)稅收信用的基本概念稅收信用反映了各個涉稅相關主體對稅收法律、稅收契約的遵從度,以及他們參與稅收活動中所體現的誠信程度,由此在稅收活動中形成一種相對穩定且平衡的稅收契約關系。本文提到的稅收主體主要包括納稅人、征稅人、用稅人和稅務中介這四大主體。一般而言,納稅信用、征稅信用、用稅信用和稅務中介信用這四個方面共同構成稅收信用,在參與稅收管理范疇中,各個涉稅主體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它們之間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稅收信用建設過程中要確保四個信用維度的建設同步進行,從而進一步推動其協調發展。(二)稅收信用的理論基礎1.稅收博弈論與稅收信用(1)稅收博弈論稅收博弈通常是指相關涉稅主體在稅收活動中,基于稅收這一經濟利益訴求而發生的競爭與協同的一系列決策與決策均衡問題。不僅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存在稅收博弈,各個相關涉稅主體之間、稅收活動的各個環節中均廣泛存在。按照主體不同,可將稅收博弈分為四類。首先是納稅博弈,這是在納稅活動中,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發生的稅收博弈。納稅人一方履行納稅義務繳納稅款,會使其可支配的利潤減少,違背了經濟利益至上原則,由此納稅人可能會選擇逃避稅,而政府及稅務機關一方也謀求稅收利益最大化。其次是征稅博弈,這是指稅務機關(代理人)和政府(委托人)之間立足于征稅活動而產生的稅收博弈。為了達到效用最大化,國家政府希望稅務機關在稅收活動中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征稅,而稅務機關即稅務人員也是一個經濟人,也追求自身的收益、權利等效用最大化,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雙方的意愿可能會存在利益沖突。再次是用稅博弈,這是指在稅款使用活動中,政府用稅部門和社會公眾之間產生的稅收博弈。雙方之間存在不同的利益訴求,政府一方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創造更好的政績,更愿意將稅款投入到能快速產生高效益的經濟活動中,較不愿意將稅款投入到見效慢、效益低的經濟活動中。而社會公眾一方希望政府將稅款投入教育、醫療等低收益的公共服務。最后是稅務中介博弈,這是指在稅務中介服務活動中,納稅人、稅務中介和稅務機關三者之間產生的稅收博弈。一般情況下,稅務中介受納稅人委托進行稅收活動,可能會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與納稅人合謀,從而可能出現偷逃稅款等不正當手段出現。稅收博弈與稅收信用的關系稅收信用在執行的過程中,納稅人、政府和稅務中介三方從各自的利益基點出發,選擇各自的信用策略,因信用策略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收益,從而產生博弈。稅收博弈的外在表現是稅收信用,而稅收信用是在相對穩定狀態下的某一階段的稅收博弈結果。一般而言,納稅人守信有利于提高其信譽,而失信(即少納稅)會使收益增加,納稅人會在守信和失信之間做出策略抉擇;同樣的,稅務部門也會選擇守信帶來的聲譽提高,或者選擇失信帶來的收益增加;稅務中介也會選擇守信帶來的行業公信力提高,或者選擇失信帶來的收益增加。這三者的博弈不斷貫穿在稅收信用履行過程的始終。2.稅收大數據與稅收信用(1)稅收大數據的內涵稅收大數據是涉稅主體在稅收活動中形成的一類大數據集合。稅收大數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首先是由稅務機關掌握的各種涉稅數據,如納稅人申報數據、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他涉稅信息;其次是銀行、工商等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掌握的涉稅數據;再次是納稅主體自身所掌握的涉稅數據,如生產銷售、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營信息等;最后是是股權轉讓融資平臺、電商平臺等互聯網平臺涉稅信息。(2)稅收大數據的應用在納稅管理、征稅管理、用稅管理和宏觀經濟分析方面,引入稅收大數據進一步為稅收活動提供保障。第一,在納稅管理上,稅收大數據可為稅務機關提供數據前提,如在開展稅務管理、稅務監察、稅務稽查工作等方面;第二,在征稅管理方面,國家、政府部門對稅務機關開展的監察工作離不開稅收大數據的數據支持;第三,在用稅管理上,稅收大數據的應用為社會公眾了解政府機關用稅情況提供了一定的數據根源;第四,在宏觀經濟分析上,稅收作為經濟的“晴雨表”,進一步收集、利用稅收數據,有利于宏觀經濟分析工作更穩步進行。稅收大數據的應用會使稅收活動發生變化:一是有助于推進稅收信息管控的進程;二是搜集、使用涉稅信息的成本可以大大減少,稅收管理效率得以提升。發生變化的原因得益于稅務、司法、工商等有關部門間大數據信息的共享和整合,這不但加快了涉稅信息共享平臺的發展進程,而且還避免了“信息孤島”現象的發生。(3)稅收信用與稅收大數據的關系通過稅收大數據的引入,納稅人與征稅人、征稅人與用稅人、用稅人與納稅人、稅務中介與征納雙方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態將能夠有效改善,并且能夠使稅收相關主體發生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由此,各稅收主體之間的博弈均衡狀態將被打破,重新建立博弈均衡,進而在各主體間建立新的稅收信用關系。因此,可以推測,在稅收信用建設中,應用稅收大數據,將進一步加快建設稅收信用體系進程,使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效率得到提升。三、大數據背景下我國稅收信用建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我國稅收信用相關制度穩步完善,從而推進了稅收信用體系的建設。但是在經濟形勢日益復雜嚴峻、信息技術更新迭代的步伐越走越快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現有的稅收信用體系已經跟不上快速發展的稅收現代化,我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仍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一)納稅信用缺失,稅款流失嚴重雖然中國的納稅信用水平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著逃稅、騙稅和稅收拖延等嚴重問題,抗稅行為也偶爾出現。此外,不當的避稅現象也很常見。概況來說,納稅失信問題仍比較嚴重。我國公民納稅意識較差,“誠信納稅”的概念還沒有完全確立。有的時候他們甚至會相互比較,為成功逃稅而感到自滿。相當一部分人隱瞞收入、虛報成本、代開發票,故意逃避納稅、騙繳稅金等。隨著經濟的發展,偷稅漏稅現象越來越多,涉及的金額也越來越大。此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時納稅和未遵守國家稅務規定的情況也很常見。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如果能夠滿足一定的特殊條件,就可以主動要求稅務行政部門對納稅期限進行延長,而事實上,遲交的稅款可能被納稅人用于其他目的,但他們不必承擔罰款,從而造成國家的利益損失。此外,個人納稅人通過暴力抗議和其他極端形式逃稅。一些納稅人抵抗納稅的問題也時有發生,這種抵抗行為是指納稅人通過暴力等極端形式逃避納稅義務。納稅人拒不納稅給稅務人員造成了人身傷害,對整個社會上也造成了負面影響。對2014年10月至2020年8月的失信案件查詢,“黑名單”案件合計3.6萬件,且2015年至2019年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2019年9月,由稅務機關推送的“黑名單”違法信息將近40萬戶次。(見圖3-1)數據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圖3-1全國“黑名單”案件公示情況按照上圖中顯示的案件情況,能夠看出案件的發展趨勢基本是呈現上升的趨勢,公示的時間間隔在不斷縮短,但是違法的頻率越來越高,在稅收方面出現違紀違法的情況也日益嚴重。此外,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近年來有大量企業涉嫌騙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違法行為,并且涉及金額巨大。(詳細見表3-1)表3-12017-2019年全國稅務稽查情況表(部分)單位:億元年份涉嫌騙稅和虛開企業(萬戶)查處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挽回稅款損失(億元)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萬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涉及稅額(億元)20176.862075841205201810.897147.87582.51108.93201917.63136.548351558數據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根據表3-1數據顯示,中國涉嫌稅務欺詐和虛開企業數量正在增加。2019年,涉嫌騙稅和不當虛開行為公司數量達到17.63萬家,幾乎是2017年類似問題的公司數量的3倍。根據2021統計相關數據,累計查處涉嫌騙稅等違法行為的公司數量已經達到44萬家。此外,查處騙取出口退稅和挽回稅收損失的數額呈下降趨勢,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騙取出口退稅的現象有所好轉。然而,違法開具專用發票和其他可抵扣憑證的行為對我國稅收信用的發展仍然造成重大威脅。以2017年全國查補稅情況為例,2017年全國稅務稽查機構共查補稅款967.47億元。(內容詳述見圖3-2)單位:億元單位:億元數據來源:中國稅務稽查年鑒圖3-22017年全國稅務稽查機構查補稅情況圖3-2中的數據清楚顯示出,逃稅和騙稅現象仍較為常見,這些納稅人隱瞞收入、虛假增加成本,且2017年我國非法發票和不進行納稅申報涉及巨額資金。其中,督導自查收入在進行補稅方面占比最高,為967.47億元。事實表明,國內的納稅人稅收信用比較低。(二)征稅權力行使不規范,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從征稅信用的角度來看,我國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稅收信用缺失的現象,如存在征稅活動缺乏執法依據、稅收政策不穩定、稅務人員違法征稅等問題。近年來,中國稅務機關在征稅信用方面有了顯著改善,但由于稅收立法水平較低,《稅收基本法》尚未制定和頒布,造成了稅務機關在日常的工作中無法可依,造成了隨意性較強的問題;且稅收政策變化的速度與頻次較快,可能會出現政策矛盾、優惠政策過多、調整頻繁的問題,對稅務機關的征收活動產生了負面影響;稅務機關的過度自由裁量權導致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納稅過程中頻繁徇私枉法,降低政府稅務機關威信與權威;一些稅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造成了國家的稅款大量損失。有的稅務人員執法比較隨意,甚至按照自己主觀意愿進行,存在違反執法程序、執法不文明的現象。此外,在征稅執法過程中,稅法經常是通過稅收任務進行體現,這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稅款的征收往往是以自上而下組織的征管任務為目標,這種方式實際上違反了國家與全體公民之間的公共資源配置契約,這種行為實際上就是常說的征稅失信行為。審計署頒布的《國家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結果》(2011年第34號)中明確,在一些地區,征稅過程會根據人們的主觀能動性隨意調整——稅收征管超前或滯后,影響稅收實際情況。在區域稅務管理部門及其工作計劃的影響下,在2009年到2010年期間,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里有62個國稅局違規少征了近300家公司的當期所得稅,影響年收入超過200億元(其中2009年174.82億元,2010年88.18億元);來自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03家國稅局違規預征,全年收到397家公司的預繳稅款33.57億元(其中2009年為30.33億元,2010年為3.24億元)。雖然這些數據時效性較差,但人為對稅收征收的干預現象一直存在,這對稅收信用產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三)政府用稅信息不公開,缺乏監督評價機制從用稅信用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頒布,在財政預算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好的成效。然而,我國預算法執行的時間較晚,許多具體操作參考的內容模糊,給政府實施預算留下了很大自主空間。有的政府機關為了滿足自身的利益,隨意使用預算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透明度低、缺乏約束和監督、隨意性強的政府預算,不利于我國政府用稅信用的進一步發展。國內關于用稅信息公開方面進行了很多嘗試與探索,用稅信用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然而,在一些省份,公共預算支出的執行仍然存在問題:以教育支出例,公開的信息中所列的項目比較籠統,具體明細只到城鄉小學校舍建設、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設施等這一層次,缺少各個項目更具體的支出。所以很難進行有效的比較和監督,這也為資金的濫用、挪用和占用創造必要的條件,這使得政府難以有效改善稅收信用。此外,資金分配不科學,改善納稅人公共福利的財政支出嚴重不足,都是用稅信用主要影響因素。按照不同國家的不同發展情況,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稅收支出的最大份額是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行業投資。在經濟正常發展后,社會保障、科教和醫療方面的支出顯著增加。(四)稅務中介與納稅人利益合謀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業務類型逐漸增多,稅務中介越來越多地參與納稅行為。納稅人購買稅務中介服務,并對稅務中介提出更高的要求。當然,稅務中介機構的行為應該根據客戶實際需要進行。所謂稅收合謀,是指中介機構與納稅人合作以此實現更大的利益,為納稅人謀取利益,為納稅人制作虛假的納稅報告和其他虛假的涉稅材料,幫助納稅人避稅或獲得其他稅收優惠,欺騙國家和社會,從而在其中受益。因此,稅務中介機構和納稅人在不誠實納稅問題上形成了合謀。在實際的稅務監督過程中,在缺乏相關政策的指導與規范下,很容易出現稅務中介違法后逃避責任的現象。舉例來說,稅務局在處理偽造發票的個案時,大部分中介如被質詢,都會以“我們只是根據納稅人提交給我的發票、憑證等進行做賬,我們對其票據的真實性是無法進行判斷的。”為由。在違法行為處理方面,很難找到適當的依據來懲罰稅務中介的類似行為。但是,作為專業人士,稅務中介必須遵守本崗位應該具有的基本道德素質,具有基本的職業責任感,建立稅務中介機構稅務信用體系。四、大數據背景下的稅收信用博弈分析。雖然我們國家稅收信用架構還不完整,整個體系還不夠健全,但是因為稅收大數據中涉及到的稅務相關的信息都非常準確,并且時效很強,而且外部的整體環境也比較不錯,所以,針對稅收信息分布不對稱的情況,大數據能夠通過以下幾方面來進行調整,從而有利于加快我們國家的稅收信用架構的搭建速度。在現代科技不斷發展大數據應用越來越多的基礎上,信息在納稅人、征稅人、用稅者與稅務中介之間分布的狀態發生了變化,這些變化影響了在他們之前存在的博弈。這種影響非常具有方向性,我們可以從中總結出對國家稅收信用搭建的有益啟發。(一)大數據對納稅信用影響的博弈分析1.影響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博弈中策略選擇的因素通常來講,稅收在征管力度上的大小會對納稅人按要求進行稅收繳納及稅收信用產生影響,征管的力度越大,納稅人更愿意按照要求去進行稅收繳納,稅收信用也就越高。稅收的征管力度通常根據不遵守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而受到的處罰力度來進行判定。如果稅務部門針對稅務檢查覆蓋的面比較小或者是處罰力度比較小,那么納稅人就會認為違法的成本很低,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人不按照法律法規繳稅,這對于按規定繳納稅費的納稅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稅收信用也就越低。綜上所述,對于納稅人信用產生影響的因素可以概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稅務部門稽查成功的概率,另一方面是指納稅人的誠信損失。第一方面來說,稅收稽查成功與否,取決于稅收征管技術高低與征管力度的大小。征管力度的大小是指立案的準確程度,在過去稅務部門執法過程中一般是通過大量的人工分析來進行立案,效率非常低,準確程度也低。征管技術高低是指立案后是否能夠查出違法事實的概率。通過分析發現,稽查成功的概率與納稅人守信概率成正相關。第二方面來講,如果納稅人因為偷稅漏稅造成的自身誠信損失越大,那么納稅人的遵守信用的概率就越高。納稅人衡量誠信損失通常是考慮經濟方面,具體指當納稅人偷稅漏稅時,一般會對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少繳納的稅款做出比較,因為少繳納稅款可以帶來收益的同時也會受到相關部門的經濟處罰。如果納稅人因為偷稅漏稅獲得的稅款高于處罰所獲得的的經濟損失,那么他就會選擇鋌而走險偷稅漏稅,反之,則會遵守稅收信用。2.大數據對納稅信用影響機制的博弈分析稅收稽查過程中進行判罰的主要依據就是涉稅信息,但是因為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有限,所以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進行相關涉稅信息的收集。造成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世界經濟的發展迅猛,隨著全球化趨勢加大,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再單一,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各種云存儲技術的發展,納稅人的經營信息越來越不集中,納稅人隱藏真實經營信息的方法也越來越多。稅務機關想要獲得納稅人所有的涉稅信息,就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稅務機關想要發現納稅人的違法行為較為困難,即使發現了蛛絲馬跡,但在稽查過程中想要查出問題也比較難。另一方面,現行機制下,稅務部門獲得的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是由納稅人自主填報的,第三方提供的涉稅信息比較少,比如相關的工商部門、銀行等政府機關及其他機構提供的信息。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沒有辦法依據第三方的客觀數據對納稅人填報信息進行審核。想要在無法審核是否真實的信息中找到違法的依據,難度更大,稽查成本更高。在稽查過程中利用大數據技術,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對于稅務機關產生的影響,減少稽查成本的投入。就像前面文章說的,稅收大數據覆蓋到了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大多數情況,不僅包含納稅人自己填報的信息,還包含了政府部門等相關第三方的涉稅數據,能夠比較客觀地展現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通過對這些數據的對比與分析,能夠全面了解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大數據技術對于信息的分析能力非常強,這種能力可以有效改善稅務機關在信息不對稱上的劣勢,幫助稅務機關提高發現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概率。稅務機關立案的準確率更高,立案后稽查的成功率也更高。所以,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效的減少了稅務機關在稽查過程中成本的投入,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信用。康紅勛在2017年的時候用博弈模型證明了以下兩個假設:一個是大數據技術可以通過減少稅務部門在稽查中的成本投入,從而在博弈均衡的時候提高了納稅人稅收信用;另一個是指大數據技術通過提升稅務部門稽查立案的準確率與立案后稽查成功率,從而在博弈均衡的時候提高了納稅人稅收信用。這個驗證有助于我國納稅信用體系架構的建設。大數據技術的發展應用有利于稅收信用體系與架構的建設。但是與此同時,大數據的發展受到了目前經濟情況以及在稅收管理上的限制。想要在稅收信用建設上取得進展,就必須加速發展大數據技術,同時提高相關設施的配套與完善。(二)大數據對征稅信用影響的博弈分析1.征稅環節的委托-代理關系政府與稅務部門在稅收管理的過程中是委托與代理的關系。稅務部門是代理人,作為征稅人受政府委托向納稅人征繳稅款。政府是委托人,向征稅人發放工資。雙方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形成契約,共同遵守稅收信用。稅務人員因為這種委托與代理的關系而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稅務人員作為政府委托稅務部門征收稅款的代表,是國家利益的象征,必須遵守稅收信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事;而另一方面,稅務人員是獨立的經濟人,也存在個人收益的考量。所以,稅務部門的出現“道德風險”的概率比較高,也就是稅務人員有可能因為利益誘惑,在征稅過程中因為個人利益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所以政府部門必須對稅務部門進行監督。在實際操作中,政府部門在對稅務部門的控制與監督上,具有相應的權利與優勢。2.大數據對征稅信用影響機制的博弈分析通過對大數據技術的利用,政府部門可以加強對于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從而提高征稅信用。具體的原因如下:(1)因為政府監督部門掌握的稅收信息與稅務部門掌握的稅收信息是不對稱的,所以監督難度比較大。稅務部門作為代理人,能夠更加全面的了解征稅過程中的涉稅信息,而政府監督部門一般只能通過稅務部門的報告才能了解到稅務部門的有關征稅信息,途徑單一。同時,在涉稅數據收集方面政府部門也缺乏技術與力量。所以,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夠全面,信息存在不對稱的情況,政府監督部門沒有辦法對于稅收信用形成有效監督,監督效果也不盡如人意。(2)在稅收工作中廣泛的應用大數據技術,能夠有效降低甚至消除政府監督部門與稅務部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情況。稅務部門可以通過大數據技術來提高對于涉稅信息的整合與展示能力。同時,政府監督部門還可以應用大數據技術對可利用的數據進行深挖,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技術水平。所以,大數據技術能夠有效提高政府的監督效力,削弱信息不對稱對于政府機關監督的不利影響。政府部門在監督效率提高的同時,也需要思考管理活動與大數據時代之間的適應。伴隨智能技術、大數據計算持續迭代更新,相關技術將會在社會治理、公司生產經營和群眾日常生活等領域發揮愈加重要的作用,給相關領域帶來巨大的改變。同時大數據技術、邏輯模型等能夠為政府部門的工作帶來新的啟發,其能夠成為政府部門作為委托人對稅務機關工作進行監督的觀念轉變的突破口。大數據背后的邏輯模型等勢必能夠推動生產生活各行業信息的互聯互通,而涉稅信息的共享以及整合同樣不例外。所以,大數據技術在稅務相關業務里的使用,不但能夠推動減小政府監督稅務機關所消耗的資源,同時能夠提升監督效能。康紅勛(2017)通過博弈模型驗證了“信息對稱相對于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稅務機關的工作努力程度更高,政府部門的最優收益更大。大數據的利用將有助于提升稅務機關的征稅信用。”的假設。因此,大數據的利用提高了政府部門的最優收益,使得稅務機關更加努力地進行征稅管理,這些都將有助于提升稅收信用領域中的征稅信用。在征稅信用的建設過程中,關鍵環節在于怎樣構筑起最優契約以及恰當合理高效的激勵與監督體系。首先,科學獎懲體系能夠較好的推動稅務部門提升工作的主觀能動性。同時,政府相關機構能夠獲取到最佳的收益。怎樣提升對稅務部門的監督效能以及怎樣有效實施監督是相關單位需要格外關注的課題。有效的監督能夠確保涉稅各主體能夠自覺遵守規則,必須依靠高效監督方能確保一個主體對另一個主體的制約。(三)大數據對用稅信用影響的博弈分析1.納稅人圍繞政府信用的預期關系到政府行為選擇政府部門在用稅信用的相關活動里屬于擁有較多信息資源的主體,因為相關單位比納稅人更加明白稅收獲取的款項被如何使用。但是納稅者也更為關注所繳納的稅金是怎樣被分配使用的。假設政府機關對于用稅的環節出現了違法違規、以權謀私等行為,會極大損害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使得納稅者出現憤怒、不滿的情緒,同時對交稅行為產生質疑,其導致的后果是極大地破壞了納稅者繳納稅款的主動性。所以納稅者如何看待政府信用,會密切關聯到納稅主動性、自覺性,進而關聯到我國總體稅收額度和稅收收益。伴隨當前社會發展和社會治理愈加公平民主,信譽為政府確保執政地位的關鍵所在。對于政府同群眾的關系而言,政府信譽是確保契約能夠穩固的重要方面。從這方面看,群眾對政府部門的信譽的評估關系到政府部門用稅行為。2.大數據對用稅信用影響機制的博弈分析如果納稅者能夠關聯政府用稅信用預期,那么大數據相關技術能夠加固加深相關的關聯性,其緣由有如下幾個方面:首先由于大數據能夠從技術層面破解政府同納稅人二者信息不對稱的頑疾。在智能信息化時代,納稅者能夠從更為多樣化的途徑中獲取信息,這能夠幫助繳稅個體更為精準的預判政府行為。在納稅者和政府機關重復博弈環節,納稅者自身的想法能夠關系到未來博弈均衡的結果。其次,納稅者通過智能化信息技術,能夠圍繞政府行為開展更深入、更全面、效果更好的監督。同時在信息化智能化時代,政府部門應該持續推動用稅信息的公開透明,提升政務公開的范圍,其也符合時代的發展要求,順應群眾的呼聲和需求。如今的信息時代大背景會對政府用稅信譽起到一定的影響,例如網絡信息的發達對政府的用稅行為起到了更多的監督作用,并且相關法律規章的制定也要求政府公開必要的用稅信息,以此來讓公眾對政府用稅行為進行監督,保障其用稅的合理合法性。而政府自身也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合理公開用稅信息,這對相關的管理者來說,也是規范和嚴格要求自身信用的一種約束。康紅勛(2017)通過研究聲譽博弈模型,發現了納稅人對政府的信任程度與稅收的收益密切相關,并且稅收發揮的作用好壞與政府的聲譽有著正向相關關系的結論。這一結論的提出有助于提升稅收信用建設。首先,只有讓納稅人期待自己所繳的稅款能夠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對政府用稅的活動表示信任,這樣納稅人才能夠更積極地配合納稅。這樣一來,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政府的聲譽和威望比以往更高,而且政府稅收效用高,也能夠提升自身的信譽,從而推動稅收活動更加合理合法地進行,長此以往,政府也就越有動力維護自身的信譽和聲譽。其次,政府和納稅人兩者的信用度大小關鍵是與他們分別選擇失信行為時所得到的額外的收益的總和有關。假如兩者的額外收益總和越高,那二者選擇失信行為的概率也就越高。所以,我們必須要制定有效的懲治措施,從而減少二者在選擇失信行為時所得到的額外收益,使得失信行為發生時得到的懲罰比得到的收益要高。再次,想要提升整體的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政府首先應當起到帶頭作用,為納稅人做出示范,政府要想提升納稅人、稅務中介和稅務機關的信用的同時,應當首先規范好自身的行為。只有如此才能夠確保納稅人對政府的絕對信任,也就能夠提升政府的聲譽,從而取得更高的效用。總的來說,政府采取用稅信息透明化的行為能夠有效提升自身的信譽,并且最終會整體提升政府的稅收收益。所以,合理的公開用稅信息有助于稅收大環境的整體信用建設。(四)大數據對稅收中介信用影響的博弈分析稅務中介一般來說是受托于納稅人而收取服務費,因此可能會與納稅人勾結,通過不合法的方式來減少納稅。所以,稅務中介是否能夠嚴格按照國家法規為納稅人提供準確的納稅證明,這對稅務中介的信用建設至關重要。稅務中介起到連接納稅人和稅務部門之間橋梁的作用,三者之間的博弈關系具有契約特征。假如稅務中介的行為合法的、誠信的,那就會有效提升納稅人合法納稅的積極性,并且有助于其構建良好的稅收信用。1.稅收中介行為的類型稅務中介的行為可以總結為兩種類型: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這兩種方式將會導致不同的結果。一種是守信行為,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對其辦理相關的稅務業務。稅務中介的守信行為能夠有效提升納稅人和稅務部門等相關的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效率,降低相應的成本投入。稅務中介為納稅人提供其自身專業的知識和服務,從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并且能夠在有效完善征管過程中的資源配置、完善納稅業務辦理、推動納稅人依法納稅等方面起到很好的效果。這些正確的做法可以優化征納環境,對建立良好的稅收經濟環境十分關鍵。第二種是失信行為,與上述完全相反,假如稅務中介的行為不夠誠信,例如部分納稅人可能會要求稅務中介為其賬面數據作假從而給予稅務中介更高的服務費,有少部分稅務中介可能會被金錢蒙蔽,從而為其出具了虛假的納稅證明,這種做法會增加稅務部門的執法難度,提升稅務部門的征收管理支出,并且也會讓國家的稅務收入遭受損失,還會導致稅務中介整個行業的公信力下滑。2.大數據對稅收中介信用影響機制的博弈分析事實上,稅務中介和納稅人如果存在失信狀況,其損失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稅務部門的罰款,另一方面是由于失信而導致的資金之外的損失。針對稅務中介來講,這些損失所帶來的后果有可能是無法預估的,例如失信可能會造成其銀行貸款的難度加大,為企業融資帶來困難;還有可能因為存在失信行為從而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因此而增加納稅成本。當下信息和數據技術的發展,從理論上來講也會導致稅務中介的失信損失額外增加,造成這種現象的因素有兩個方面:一是網絡技術的發展,信息流通加快,稅務中介的失信行為可能會被稅務、銀行等相關機構充分了解,也就因此而增加了社會各界對其失信行為的知曉概率;二是大數據時代相關法律制度的優化和完善程度日益提升,對失信行為的整治力度也在加強,失信者寸步難行。由此以來,大數據時代下,稅務中介將面臨著更高的誠信損失,在理論上將有助于提高稅務中介的稅收信用。康紅勛(2017)通過博弈模型分析,驗證了“大數據通過降低稅務機關的稽查成本而提高稅務中介和納稅人的信用;大數據通過提高稅務機關稽查成功率而提高納稅人以及稅務中介的信用;大數據通過增加稅務中介的失信額外損失而提高稅務中介的稅收信用。”三個假設。因此,稅務中介信用建設工作在大數據時代下將變得有利,大數據的利用通過降低稅務部門的稽查支出,并且能夠大大提升稽查成功案例的比例,對稅務中介失信造假行為的懲治力度加大等諸多的效果,能夠有效減少稅務中介和納稅人合伙造假的行為發生,最后一定會有助于稅務中介提升信用指數。然而當今學界以及實務界對稅務中介的信用建設方面的探討比較罕見,怎樣在大數據時代構建良好的稅收信用,不但要在理論基礎上加以補充,還要充分融合信息和大數據技術和方法。而在這方面的政策建議必將為我國稅務中介信用建設方面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實踐價值。五、大數據背景下我國稅收信用建設的政策建議通過對稅收信用博弈分析,得出影響納稅人、征稅人、用稅人和稅務中介稅收信用的相關因素后,進一步從納稅信用、征稅信用等稅收信用建設的各個方面提出大數據時代下我國稅收信用建設的建議。(一)大數據時代納稅信用建設1.建立健全納稅信用法律制度道德約束對于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很重要。但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對建立納稅信用不可或缺。只有在法律約束的基礎上結合道德約束,才能共同促進納稅信用體系的完善。當前,我國納稅信用法律制度仍然不夠完善,缺乏管理和約束。此外,稅務機關對稅務管理實踐中的共同處罰機制進行了有益的研究與探索,重點懲戒一些失信納稅人的行為,對這類人起到懲罰與威懾作用。然而,當前的實際情況是有關于懲戒機制的法規還不完善:相關部門只簽訂了協議,該協議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由于一些客觀因素影響,聯合懲戒機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因此,我們應該建立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納稅信用體系的建立,確保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聯合懲戒制度有效落實。2.利用稅收大數據完善納稅信用評價體系要想實現納稅信用評價體系的完善和順利實施,必須充分利用大數據提供的機會。一是深入挖掘稅收大數據,建立與之匹配的數據庫,增加納稅信用評價的客觀量化指標,減少相關主觀指標,使納稅信用評價系統更加科學合理。第二,充分利用大量稅收數據,實現納稅信用評估結果的實時公開,與銀行、金融機構等其他社會機構共享納稅信用評估結果。另外,稅收大數據可以及時更新相關涉稅數據,為納稅信用的動態評估和管理提供客觀依據。3.利用稅收大數據加強對納稅信用的監管改善納稅信用取決于納稅人的道德意識和來自政府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一是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的監控,確保大量稅收數據的收集和整合,減少甚至消除信息不對稱,充分發揮稅收大數據的優勢,解決日常稅務檢查相關問題,完善稅務稽查機制和流程。二是全面實施納稅信用的社會監督,充分利用收集大量稅收數據的方式,建立公開的納稅數據庫,妥善發布和保障納稅人稅收信息,公眾接收和監控納稅信息,以降低失信納稅人的社會信用度,并通過市場機制懲罰其不良行為。(二)大數據時代征稅信用建設1.建立健全征稅信用法律制度從現行稅法看,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規定比較籠統,難以實行,難以在管理實踐中貫徹執行。建立和完善征稅信用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征稅信用的相關法律法規,使征稅人的征稅行為和征稅程序有法可依、有跡可循,控制征稅行為人的自由裁量權。第二,明確的監督檢查權應在有關法律文件中體現,給予相關機構監督和督促征稅主體的稅收征收管理的權利,以法律形式明確對稅收征收管理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方法。最后,在法律層面,給予納稅人向征稅主體提起訴訟的權利,嚴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2.利用稅務大數據完善征稅信用績效考核機制根據當前的稅收信用體系,征稅信用建設沒有得到重視,征稅信用體系仍不完善。因此,一定程度上導致征稅信用績效評價不科學、不合理。它往往以“稅務任務”為核心評價指標,缺乏其他方面的評估,績效評價結果缺乏整體性、合理性。稅收大數據的應用實現了大量涉稅數據的更新和整合,為征稅信用績效評價指標的建立奠定了客觀有利的基礎。合理降低“稅收任務”指標的評判標準,加入其他量化指標,有利于征稅主體依法征稅,從而加快征稅信用建設向前發展。3.利用稅務大數據加強對稅務機關的監督大數據時代的應用使國家政府更方便監控稅務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機關、上級稅務機關和社會公眾可以借助大數據技術加強對執行征稅行為主體的監督。建立稅收大數據能夠進一步完善征稅信用監督體系。(三)大數據時代用稅信用建設1.建立健全用稅信用法律制度目前,我國用稅信用的法律基礎還不健全、不完善,因此建立健全用稅信用法律制度至關重要。綜合以上要求與實際能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一是預算法的相關規定應該更加具體,不斷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有關政府部門預算法實施過程和結果的監督;二是從法律的基礎上考慮,應該明確財政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在稅金的使用上應該接受納稅人的監督;最后,財政投入到各方面的責任應該通過法律進行明確,落實對財政收入的使用效果的監督。2.利用稅務大數據完善用稅信用監督評價體系在用稅信用方面,除了完善法律體系之外,還需要完善政府部門內部和整個社會對用稅行為的評價和監督體系。首先,基于政府部門的角度考慮,要充分利用大數據關于稅收信息整合與處理的優勢,按照數據特點與希望達到的目標進行數據庫的建立,并建立與之相配套的資金管理體系,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全盤監控,以提高政府部門相應的監管水平和效率;第二,在社會監督方面,有必要讓納稅人通過資金管理系統及時了解和掌握資金流向和效益,從而使納稅人明確自己所繳的稅收是否在適當的范圍內使用,通過這樣的方式推進納稅人對稅金的使用進行詢問與監督。(四)大數據時代稅務中介信用建設1.建立健全稅務中介信用法律制度從稅收信用體系組成整體分析,對于稅收中介信用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監管稅務中介機構的法律規范不完善,導致稅務中介機構的法律層級低下,而其功能定位模糊,在稅收信用領域沒有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在法律領域中,規范稅收征收的法律有《稅收征收管理法》,應該繼續制定出臺《稅收中介法》與其進行配套使用,并在法律規定中明確稅務中介代理行為,其具體行為規范與操作規程等內容全部要進行明確。2.借助稅收大數據加強對稅務中介的評價與監督稅務中介是一個特殊的稅務信用主體,作為代理人,它不僅與納稅人存在利益掛鉤,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了提高對稅務中介機構的管理效率,必須建立專門的評估和監督制度。在稅務中介稅收活動中,大數據的應用為其創造了評價和監控的前提條件。首先,要充分發揮大數據的優勢,在更廣泛的大數據基礎上建立動態、科學、合理的指標評價體系,確保更為客觀地評價稅務中介信用。第二,可以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和方法,建立稅務中介管理機制,及時發現稅務中介機構的信用風險。六、結語我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離不開稅收大數據技術,大數據技術將會對我國稅收信用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科學規劃、合理運用稅收大數據,進一步構建出與我國當今大數據背景相匹配的新型稅收信用體系是我國稅收信用建設的中心任務。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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