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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徽省地方標準徽州傳統聚落適應性改造與提升 2016-05-23發布2016-08-01實施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省地方標準徽州傳統聚落適應性改造與提升規劃技術導則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施行日期:2016年08月01日3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26號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發布安徽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公告月01日起實施。2016年5月23日4根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5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及標準設計圖集(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1189號)的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安徽建筑大學會同安徽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同濟大學等單位,基于國家“十二五”科技支撐計劃《徽州古建筑群落保護利用與傳承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2012BAJ08B00)研究成果,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傳統聚落保護、利用的實踐經驗,參考它省市的相關規范與標準,在廣泛征求城鄉規劃本導則的主要內容有:1.總則;2.術語;引;4.傳統聚落分區空間優化;5.傳統聚落設施配置;6.生送至安徽建筑大學建筑與規劃學院(地址:合肥市金寨南路856號,郵編:230022)。顧康康徐濤松葉小群汪勇政冀鳳全姚曉潔于曉淦本導則主要審查人:李早高冰松梅一峰吳永發雍振華5 5 65.1道路交通設施 6 75.3基礎設施 7 6.1生態保護 14 16 11.0.1為有效保護并合理利用徽州傳統聚落,傳承徽州歷史文化,提升傳統聚落空間環境品質,滿足居民現代生產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安徽省村莊規劃編制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徽州傳統聚落現狀特征和發展需求,制定本導則,為徽1.0.2本導則適用于黃山市和宣城市績溪縣、旌德縣與涇縣行1.0.3徽州傳統聚落適應性改造與提升規劃應體現傳統聚落的歷史文化內涵;堅持因地制宜、分類發展,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尊重歷史、彰顯特色,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促進人居環境、生活水平、產業發展、社會治理1.0.4徽州傳統聚落應按照保護型、整治型、更新型進行分1.0.5徽州傳統聚落適應性改造與提升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等相關工作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安徽省現行有關標準2以安徽省境內古徽州歷史邊界為基礎確定的地域范圍;主要包括黃山市和宣城市績溪縣、旌德縣與涇縣的行政區。2.0.2傳統聚落TraditionalSettlement具有一定歷史風貌、地域文化特色的鄉村聚居點。2.0.3適應性改造與提升AdaptivereformationandImprovement為有效利用傳統聚落歷史遺存、保護和傳承歷史文化特色、滿足居民現代生產生活需要,所采取多種適宜的規劃策略、技術方法和工程措施。2.0.4保護型傳統聚落ProtectedTraditionalSettlement傳統風貌保存完好,山水脈絡和傳統街巷格局完整清晰,擁有集中成片的歷史風貌建筑,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鄉村聚居2.0.5整治型傳統聚落RemediationTraditionalSettlement傳統風貌保存較完整,基本保持傳統街巷格局,擁有較完整連片的歷史建筑,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價值的鄉村聚居點。2.0.6更新型傳統聚落RenewalTraditionalSettlement傳統風貌受到破壞,傳統街巷格局喪失,僅存留少量零星散落的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價值一般的鄉村聚居點。集中成片的文物古跡或歷史建筑的地區,包括所依存的風貌環境要素。2.0.8建設控制區ConstructionControlle在核心保護區范圍以外、為確保核心保護區的完整性不被破壞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33傳統聚落分類規劃指引3.1保護型傳統聚落3.1.1進行傳統聚落綜合品質評價,綜合保護和修復傳統聚落歷史風貌、空間格局和肌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傳統建筑及各類景3.1.2維護傳統聚落整體環境,保護現有植被、山體、水系和田園風光,保護視線、視域所及范圍內景觀和諧統一;完整地保留傳統聚落固有肌理、空間結構和歷史元素,保護傳統建筑的型3.1.3圍繞生活品質提升,重點完善服務設施配置,培育歷史3.1.4合理確定傳統聚落內外不同區域交通組織方式。在尊重傳統聚落歷史風貌和空間肌理的基礎上,重點梳理傳統聚落內部路網,滿足傳統聚落居民現代生活要求;合理組織傳統聚落核心保護區以外的交通,加強與對外交通銜接,明確道路等級、功能3.1.5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安徽省村莊規劃編制標準》等要求配置各類設施。旅游產業占主導的保護型傳統聚落可根據功能需要,合理配置其他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和3.2.1進行傳統聚落綜合品質評價,合理選擇并確定保護和規4劃修復的重點區域;明確綠化景觀建設和環境風貌整治的重點與要求,逐步優化傳統聚落布局,提高人居環境質量。3.2.2保護優化傳統聚落傳統格局,強化傳統聚落重要節點功能,梳理傳統聚落道路和河道,保護街巷民居的傳統建筑形式,保持傳統聚落建筑立面連續性和完整性。3.2.3加強環境治理與風貌整治,提升傳統聚落綜合品質;改造和完善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及基礎設施,打造集體驗、觀光等多種功能為一體的休閑度假旅游等業態。3.2.4重點改善傳統聚落的對外交通;在尊重原有內部道路格局前提下,結合現代生活需求,對原有道路進行梳理與完善,合理確定道路功能。3.2.5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安徽省村莊規劃編制標準》等要求配置各類設施;重點加強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配置,達到現代居住生活需求的標準。3.3更新型傳統聚落3.3.1重點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建筑、街巷和景觀要素;基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優化聚落空間結構和用地布局,明確各類傳統建筑保護、整治、更新的規劃對策;在分析傳統聚落空間布局脈絡和特征的基礎上,加強對新建地段的規劃指引。3.3.2保護好傳統聚落整體風貌及外圍山水景觀,優化傳統聚落用地布局;強化傳統聚落重要節點功能,保護沿街民居的傳統建筑風格和立面連續性。3.3.3加強新建地段與傳統聚落風貌協調,改造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人居環境品質;結合現代農業、觀光農業及旅游設施,建設發展新業態。3.3.4在充分尊重傳統聚落原有格局的前提下,重點完善內外部交通組織;配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場地和停車場地等。53.3.5按照《安徽省村莊規劃編制標準》等要求,配置服務設64傳統聚落空間分區與優化4.1核心保護區4.1.1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較為完整、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區,以及其所依存的自然或人工環境等,應納入4.1.2嚴格保護歷史形成的空間格局和傳統風貌;對建筑物、構筑物,應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核心保護區內除必要的服務設施外,原則上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4.1.3嚴格保護建筑型制與風貌;在不改變建筑外部風貌的前提下,依據生產、生活需要,可對建筑內部進行改造,實現功能4.2建設控制區4.2.1在傳統聚落核心保護區范圍以外劃定的一定區域作為建設控制區。重點對該區域建設活動進行規劃控制,以保證與核心4.2.2應嚴格控制建設項目規模,對需要改建、擴建、新建的建筑必須在建筑風格、體量上與傳統建筑風貌協調,與保護區之4.2.3對用地的性質、開發強度、建筑風格和色彩等提出明確的規劃控制要求;街巷道路可適度拓寬,滿足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但不得對核心保護區格局造成影響;其他建設活動,應75.1道路交通設施(1)道路系統規劃應依據傳統聚落的類型,確定符合傳統聚落總體發展與功能組織要求的道路系統,處理好外部交通與內部(2)道路走向應順應地形地貌、原有傳統聚落肌理、對外交(3)道路系統規劃應根據傳統聚落特征確定合理的改造提升方案,避免對傳統聚落原有肌理和風貌的破壞;應考慮非機動車、步行、停車、消防、基礎設施管線敷設等各項設施的合理安(4)道路系統建設應遵循安全適用、環保耐久、經濟美觀和風貌統一的原則,依據現有條件和傳統聚落特色,改善傳統聚落5.1.2傳統聚落道路系統可分為對外道路和內部道路;內部道路一般可分為干路、支路和巷道三級;規模較小的傳統聚落可以5.1.4應根據傳統聚落類型,明確相應的道路整治與建設規劃(1)保護型與整治型傳統聚落道路系統以整治改造為主,應避免對傳統聚落街巷現有格局風貌的破壞。道路系統規劃應尊重傳統聚落既有肌理,以提升非機動車和步行交通建設為主,重點8改善傳統聚落的對外交通系統;內部道路系統應盡量保留或進行修復,道路鋪裝采用石板或青磚等材料為主。(2)更新型傳統聚落應圍繞傳統建筑保護與新村建設需要,重點完善內外部道路系統,干路宜采用硬質材料為主的路面,支路及巷道路面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鄉土化、生態型的鋪設材料。5.1.5文體娛樂、商業服務等公共建筑出入口應設置人流或車輛集散場地;干路兩側根據需要可設置臨時停車帶。保護型傳統聚落應在傳統聚落外圍設置集中停車場,供機動車臨時停放,并可兼做農用車停放使用。5.2公共服務設施5.2.1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1)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水平應與傳統聚落人口規模相適應,并應結合傳統聚落類型,采取改造或新建的方式。(2)應統籌安排傳統聚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整治項目,明確建設要求和時序。(3)新建、擴建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應符合不同類型傳統聚落改造與提升規劃的整體要求。5.2.2公共服務設施分為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兩類。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幼兒園、衛生室、圖書室及文化活動室、養老設施、健身活動場地等;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便民超市、旅館等。5.2.3傳統聚落中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占傳統聚落的建設用地比例,一般為6%-12%;商業服務等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規模和用地規模,可根據保護與發展需要確定。5.2.4公共服務設施按中心村傳統聚落和自然村傳統聚落兩級配置。具體服務設施配置可參考《安徽省村莊規劃編制標準》規定,針對徽州傳統聚落實際特征進行合理配置。(1)保護型傳統聚落應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9例》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的文件要求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在核心保護區內可利用現有設施并在不改變原有建筑風貌的前提下進行整治和功能置換;新建公共服務設施應布局在核心保護區以外區域;以旅游產業或其他功能類型占主導的傳統聚落可根據功能需要,在核心保護區外合理配置其他各(2)整治型傳統聚落核心保護區外,重點對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進行改造和提升,達到現代生活需求的標準;新建的公共服務(3)更新型傳統聚落的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應按照《安徽省村5.3基礎設施5.3.1供水工程規劃1)應從傳統聚落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經濟合理,2)根據傳統聚落類型、生活水平和區域水資源等條件,合理確定用水指標、供水水源和水壓要求,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3)根據不同傳統聚落類型,可采用不同的管網布局方式,1)水量預測:傳統聚落規劃最高日用水量,一般應包括生活、生產、綠化、消防、畜禽飼養、公共建筑、管網漏水量和未2)水源選擇:選擇水源水質符合要求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水源。選擇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時,不得超量開采;地下水源取水點應避開傳統聚落的保護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應滿足《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規定的二級以上水源水質標準。若由于條件限制,需要利用不滿足二級水源水質標3)供水方式:鼓勵傳統聚落采用集中式供水系統,暫無條件建設集中式供水設施的傳統聚落采用分散式供水系統。靠近城鎮的傳統聚落,應依托城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實現區域供水一體化,其給水水源應以周邊道路市政干管為主,生活和消防用水應4)供水管網敷設:整治型和更新型傳統聚落宜采取集中供水系統,管網的布置方向應與供水的主要服務方向一致;干管應保護型傳統聚落有條件采取集中供水系統,其供水管網的敷設不應破壞傳統聚落的風貌格局與肌理,避免對傳統街巷空間及地面鋪裝的破壞;可根據建筑前后的退讓空間研究管線走向與敷5.3.2排水工程規劃1)應根據傳統聚落類型、生活水平和排水現狀等條件,合2)污水處理設施選址應避免對鄰近地區,特別是下游區域的環境質量產生影響;根據傳統聚落類型確定設施選址位置;同3)應處理好污染源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的關系,根據區域城鎮與傳統聚落分布、資源保護、地形地貌、設施建設條件等,(2)排水工程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1)排水體制選擇:傳統聚落排水體制原則上應選擇雨污分流制。改造條件不具備的傳統聚落,可選擇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統前,應因地制宜地采用化糞池、生活污水保護型傳統聚落傳統排水系統(明溝或暗渠等)較為完善的地區,應保留傳統聚落的排水系統,條件許可的傳統聚落按照截流式合流制進行改造;整治型傳統聚落可選擇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現狀傳統排水系統滿足排水需要的,可保留傳統聚落的排2)排水量預測:應包括對污水量、雨水量的預測,污水量應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產污水量;傳統聚落生活污水量可按日平均用水量的75%~90%進行計算。3)污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的處理,宜采用操作簡單、運行維護方便、經濟可行的生物處理工藝。污水處理設施的位置應選在傳統聚落的下游,靠近受納水體或農田灌溉區;有條件的傳統聚落可充分利用自然濕地的凈化功能,采用濕地處理系統。保護型傳統聚落的污水處理設施應在下游傳統聚落外圍選址建設,傳統聚落的保護區內原則上不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因地勢高程變化必須在保護區內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的選址位置與建筑風4)排水管渠規劃:保護型傳統聚落內有明溝或暗渠等排水系統的,應加強對現有排水系統的保護與整治,原則上不應改變其現有路徑與排水組織方式。整治型傳統聚落在排水組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繼續延續傳統排水組織方式;排水組織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需另外建設排水系統。更新型傳統聚落區的排水灌渠建設,在滿足污水處理要求下,另外建設排水系統,不增加傳5)污水處理與排放:有條件的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的傳統聚落,處理后應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三級標準;污水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有6)安全防護:位于山邊的傳統聚落應沿山邊規劃截洪溝或5.3.3供電工程規劃1)應結合傳統聚落所在地域范圍內的供電規劃,合理確定供電電源、電壓等級、供電負荷,布置供電線路,配置供電設施。2)供電設施選址應充分考慮其運行噪音、電磁波對傳統聚落的干擾和影響;選址時應考慮進出線方便以及地址、地形地貌和交通等條件,合理確定設施選址位置。3)供電變壓器容量應根據服務范圍內的生活用電、生產設施用電和農業用電負荷確定。(2)供電工程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1)供電負荷預測:應包括生活用電、生產設施用電和農業用電負荷;生活用電宜采用人均生活用電量指標,生產設施用電負荷可按單位產品的用電負荷計算,農業用電負荷可按每畝用電負荷計算。2)供電設施選址:區域變電所(站)的選址應符合所在城鎮總體規劃用地布局要求。10kV變壓器(變電站)宜靠近負荷中心設置,布置在開放空間或綠地中,但不得影響傳統聚落景觀風貌及總體布局,有條件的供電設施應采用戶內式方式設置,傳統聚落配電房的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m2左右。對旅游服務設施、農副產品加工等用電需求量較大的用地,宜單獨設置變壓器,變壓器容量根據服務對象具體需要確定。保護型與整治型傳統聚落內部原則上不允許建設區域變電所(站),應在其外圍進行選址。3)供電線路布置:規劃35KV及以上高壓線路應避免穿越保護型、整治型傳統聚落,穿越更新型傳統聚落時應避開傳統建筑密集地區、危險品倉庫、易受洪水淹沒、河岸塌陷、滑坡的地保護型傳統聚落供電低壓線路(380/220V)以地下敷設為宜,架空線路應合理組織;整治型傳統聚落線路宜采用地下敷設。更新型傳統聚落供電低壓線路(380/220V)宜采用同桿并架的架設方式,沿道路布置;與建筑物、綠化的間距控制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電力電線應減少交叉、跨越,避免對弱電的干擾。5.3.4通信工程規劃2)通信工程規劃應包括郵政工程規劃和電信工程規劃,應根據傳統聚落類型合理確定設施的位置、規模、設施水平和管線3)通信線路走向宜靠近上一級電信局來線一側。4)通信設施應設在環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設條件的(2)通信工程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1)通信工程規劃應結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郵政與電信設施的位置和規模。傳統聚落固定電話安裝規劃普2)應確定郵政、電信設施的位置、規模、設施水平。郵政局(所)的選址應利于郵件運輸,方便用戶;電信局選址宜靠近上一級電信局來線一側,應設在用戶密度高中心,應設在環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設條件的地段;營業網點的設置可結合商業網點,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宜作為營業網點;通信設施樞紐等設施應在保護型、整治型傳統聚落及傳統聚落保護區的外圍進行塌方以及有嚴重污染等地區,應便于架設、巡察和檢修,宜設在電力線走向的道路另一側。保護型傳統聚落以地下敷設為宜;整治型傳統聚落線路盡可能采用地下敷設;更新型傳統聚落以架空方式為主,電信、有線電視線路宜同桿架設,經濟條件較好的傳5.3.5環衛設施規劃(1)環衛設施規劃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1)應滿足傳統聚落發展總體需要,滿足傳統聚落用地布局、環境保護和傳統聚落景觀要求,有利于農村地區人口、資2)應貫徹傳統聚落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資源化利用、減量化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原則,實現傳統聚落垃圾分類收集,提高3)靠近城鎮或其他有條件的大中型傳統聚落垃圾收集、處理盡量采用“村舍收集、鄉鎮集中、區縣處理”的原則,實現傳1)環境衛生處理設施布置應滿足區域整體環境需求。距城鎮近、居住相對集中的傳統聚落盡量依托城鎮環衛設施,實現垃圾運輸密閉化、垃圾處理無害化、糞便排放管道化、環衛作業機距離城鎮較遠相對集中的傳統聚落應單獨設置環衛處理設施 (如垃圾中轉站、化糞池等),環衛處理設施的選址應設置于交通便利位置。保護型和整治型傳統聚落應選址在傳統聚落外圍邊2)戶廁和公廁設置結合傳統聚落當地條件,建造便于清除糞便、防蠅、防臭、防滲漏的戶廁和公廁。推廣水沖式衛生公廁,應根據傳統聚落規模合理進行公廁選址,每處建筑面積不宜小于30平方米。保護型傳統聚落及傳統聚落保護區,應在主要出入口區域設置公廁;旅游功能較強的傳統聚落,可結合旅游管理設施集中設置大型公根據當地農村用肥習慣,戶廁和公廁可采用沼氣化糞池、沼氣凈化池、化糞池、高溫堆肥等多種形式對糞便進行無害化處5.4安全設施(1)傳統聚落防災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堅持災害綜合防御、群防群治、分區設防的原則,平災(2)保護型、整治型傳統聚落公共安全設施配置應充分利用原有自然、人工防災設施,更新型傳統聚落適宜引入現代防災設(3)傳統聚落安全設施改造與配置應與徽州傳統聚落整體風貌相協調,不破壞傳統聚落建筑風貌、空間格局、景觀環境品質5.4.2消防規劃(1)消防安全布局。合理設置防火分區、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防火分隔宜按30-50戶進行設置;傳統聚落內嚴禁設置生(2)消防供水。宜采用消防、生產、生活合一的供水系統,應充分利用現有河流、水塘、水缸等作為消防供水水源;應在傳統聚落周圍的水塘、水庫、河流、湖泊等水系附近合理設置若干保護型、整治型傳統聚落應充分利用傳統聚落傳統防火方法;整治型傳統聚落在不破壞原有傳統聚落整體風貌、街巷格局、傳統建筑形式下,可適當增設消防給水管網;更新型傳統聚落供應消防用水的室外消防給水網應布置成環狀管網,暫時無法(3)消防設施。保護型傳統聚落應在保護原有傳統聚落空間肌理的基礎上,使用手推消防器材等便攜式消防設備;整治型傳統聚落和更新型傳統聚落結合消防給水管設置消防栓;傳統聚落其作為傳統聚落發生重大火災時的救援疏散通道。5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的,由所在城市(區、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5.4.3洪澇災害規劃(1)依據上位規劃、傳統聚落分類以及洪災類型等確定防洪防澇標準。(2)沿河湖水系傳統聚落防洪標準應不低于其所處河流域的防洪標準。(3)鄰近大型或重要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等防護對象的傳統聚落,當不能分別進行防護時,應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設防標準與防洪設施。(4)傳統聚落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應與當地江河流域、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綠化造林等規劃相結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居住在行洪道內的村民,應逐步組織外遷;結合當地江河走向、地勢和農田水利設施布置泄洪溝、防洪堤和蓄洪庫等防洪設施;傳統聚落范圍內的河道、湖泊中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應制定限期清淤措施;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開發必須符合防洪要求,建筑場地選擇、避洪場所設置等應符合《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5)傳統聚落針對山洪威脅應采取“先治坡、后治溝”的方法,大力植樹造林改善山體植被狀況,防止水土流失,攔蓄洪水減少洪水流量。5.4.4地質災害防治規劃(1)依據徽州傳統聚落所在地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評價結果,明確滑坡與崩塌防治要求和建設目標。(2)遵循“以防為主、防治結合,避強制弱、重點治理”的方針,按照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要求,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設目6.1生態保護6.1.1傳統聚落生態保護包括自然生境保護和以農業生產為主6.1.2傳統聚落自然生境保護應最大限度保持其原真性和保護傳統聚落生態環境質量,包括大氣、水質、土壤等;保持傳統聚6.1.3傳統聚落農田生境保護應保護傳統聚落基本農田和水域,不得隨意占用或改變其性質;統籌考慮生產性、生態性和美學性,依據傳統聚落不同的自然地理條件,合理確定生產性生境6.2景觀修復6.2.1應根據保護型、整治型和更新型傳統聚落分別明確景觀(1)保護型傳統聚落的景觀環境,宜保持原有風貌和整體空(2)整治型傳統聚落,應以內部整治為主,采用逐步推進的改造方式,完善景觀基礎設施、整治傳統聚落環境,延續傳統聚落原有景觀形態;舊宅拆除后騰空土地實現復耕或還林植物景(3)更新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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